《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主讲:赵永新
目录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四、虚拟货币及风险防范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 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第三方支付市场也随之高速发展,共有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已撤12家),交易额20万亿元左右。
移动支付已居全球领导地位
未来还有更多方式且前景广阔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
(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随着监管政策不断趋严,仍然保持了较快增长。

2017年,央行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各省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统一组织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期间辖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数量及业务规模双降。” 2018年上半年,P2P网贷成交额为1.05万亿元,同比下降18.7%,环比2017年下半年下降26.7%。截至2018年上半年末,P2P网贷贷款余额为9 610亿元,同比下降16.8%,环比下降1.4%,已连续9个月呈下降趋势。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是普惠金融,是针对那些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或者不能及时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因此除细分、垂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外,农村金融将会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之一。

(三)股权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是指利用互联网和SN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公司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证券市场就是标准的股权众筹。“E众筹&微众筹”
众筹的目的:筹集资金、筹集资源、筹集智慧、验证产品,锁定客户。
2018年7月,我国累计互联网众筹平台数量171家,运营平台数量仍在进一步下降的趋势中,行业洗牌还将持续。


(四)消费金融
消费金融是面向中低收入个人或家庭提供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小额、短期借贷融资服务,其中在校生、蓝领、农村户籍人口等群体是消费金融的主要客户群体。作为传统个人金融服务(主要指信用卡贷款)的补充,消费金融更加强调普惠性和便捷性,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特点。是传统个人金融服务的补充,是金融结合消费场景的产物。
宏观环境催生消费金融
1.消费环境丰富:2018年消费总额38万亿,对GDP贡献率为76.2%,提高18.6个百分点
2.传统信贷升级:消费金融年均增长16.4%
3.互联网促进:互联网技术带来消费升级
4.信贷需求旺盛:潜在用户需求急需消费金融释放
5.政策促进:国务院鼓励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消费金融“互联网化”趋势明显
1994年—2018年,网民8.02亿
国务院力推“互联网+”
互联网消费金融从2013年开始到2017年,规模从60亿元增长到了4 367.1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了317.5%。互联网消费金融将迎来爆发式增长,推动全国金融业向互联网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
(一)系统性风险

2015年以来频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表明了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究其成因,有来自信息技术的过度渗透、市场主体非理性行为突出、互联网企业舆论掌控能力强等外因,也有互联网金融市场本身的脆弱性以及分业、分段式监管模式的缺陷等内因。传统金融系统下,系统性风险发生概率往往与业务规模相关,多来源于规模占比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业务门类、板块和机构。如今互联网技术广泛用于金融行业,节点与节点的关联度增强,交互日益频繁,信息传递效率大大提升,信息交换与获取成本几近于零,信息传递效率更多取决于节点的处理能力和传递意愿。
(二)流动性风险
指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以及投资群体无法按预期期限和收益标准实现资金与资产转换的风险。
1.关键点
理财资金和债权资产的匹配在数量、时限上形成不合理错位,导致预期收入受到损失。
2.互联网技术对金融流动性风险的特殊作用
在金融流动性方面,互联网的作用尤为突出,其产生的正、负效应,恰如锋利的“双刃剑”。一方面是它对流动性风险的抑制作用,提升投资合理性。另一方面是它对流动性风险的促进性作用:虚拟性叠加增大金融规律的不可测性。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及信息泛滥增大了错误投资概率。
3.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从业机构自身的品质和运营水平。二是金融产品的品质。三是投、融资者数量及质量。四是投资资金流。五是市场的“品质”。六是技术水平。
4.流动性风险潜伏领域
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其中,有的属于投融资性质,直接内含流动性风险;有的属于商贸服务性质,但因其管理资金流庞大,亦存在诱发流动性风险的潜能。
(三)操作风险
从客观因素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新兴业态,发展时间较短,历史数据缺乏,并且信息披露不到位、不规范,可靠程度不高,给基于交易信息的产品设计、定价,以及风险控制造成困难。从主观因素来看,为了追逐市场和利润,存在着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政策和监管盲区创造并占有不合规收益的情况,比如借助股权众筹平台变相集资,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跨界从事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等。此外,操作主体如果不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不熟悉操作规范和要求,或者没有养成良好谨慎的操作习惯,包括未定期更换密码、随意连接WiFi扫描不明二维码、下载软件时不注意阅读权责条款等,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法律合规风险

(五)技术风险

(六)信用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严格准入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

网贷监管的一办法三指引


(三)强化资金监测,实现风险全覆盖

(四)发挥协会职能,完善行业自律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五)用好技术手段,加强科技监管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亿元,股东共44家,其中有38家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其中央行出资约7亿元,占股比例超过30%而备受外界关注的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持股约10%左右。
2017年5月15日,央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的研究规划与协调。新兴技术的运用对传统金融的赋能与革新为机构对僵化的金融环境提供了新的活力和创新点,但也带来了诸多新的风险场景和合规问题,如信息泄露、信用欺诈、个人隐私、网络安全等。在这一过程中,监管部门应时之需,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现有监管流程效率,针对新兴的金融产品、模式实现“穿透式监管”,确保金融科技的业务合规性,成为当前复杂金融环境下的监管新思路。

四、虚拟货币及风险防范
(一)区块链早期应用形式——数字货币
概念首次出现:《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区块链诞生自中本聪的比特币。Blockchain是一个由不同节点共同参与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是开放式的账簿系统(ledger)。它是由一串按照密码学方法产生的数据块或数据包组成,即区块(block),对每一个区块数据信息都自动加盖时间戳,从而计算出一个数据加密数值,即哈希值(hash)。每一个区块都包含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从创始区块(genesisblock)开始链接(chain)到当前区域,从而形成区块链。

(二)比特币及各类代币风险

(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手重拳出击,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制定了ICO监管的六条原则,将ICO明确定性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目前中国境内不允许有所谓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交易平台。
(四)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2018年8月24日
(五)区块链的主要特征
分布式记账
信息难以篡改
共识机制
智能合约
非对称加密

总书记首提区块链
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28日)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突破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