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业务讲解
主讲老师 陈丹青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业务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2007年,财政部组织了一次全国范围内的资产清查。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财政部于2016年1月-2016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
二、资产清查的目的
三、资产清查的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同财政部门没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三)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作为清查主体单独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四、资产清查的基准日和总体要求
(一)基准日
资产清查的基准日,是指资产清查的工作时点。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资产变动情况,不列入清查范围。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总体要求
财政部组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可视工作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进行专项审计。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实施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五、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实务讲解
(一)审计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全套资产清查报表。
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相关证明材料。
6.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审计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
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
4.资金挂账主要进行检查、询问、函证、分析等,对资金挂账要重点审计。
(三)重点审计领域
1.应收款项的清查
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时,索取清查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
(2)索取清查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4)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将收入、支出等挂账的应收款项。
2.对外投资的清查
(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工商部门登记材料,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3.应收账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收账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应收账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应收款项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收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
财清明细02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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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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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债务方单位(个人)名称 |
记账凭证摘要 |
与本单位关系 |
账面数 |
账面数按账龄划分 |
清查变动数 |
清查数 |
损溢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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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内 |
3年(含)以上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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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债务方单位(个人)名称:填列债务方单位及个人名称的全称。
当3栏填写“其他”时,11栏备注必填补充说明。
②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构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应本着“先进先出”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应收账款余额账龄的正确性。
③应收款项应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④对长期挂账(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
⑤核实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有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以及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
⑥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应收票据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收票据。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应收票据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并与应收票据的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
财清明细0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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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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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债务方单位(个人)名称 |
票据种类 |
出票单位 |
与本单位关系 |
账面数 |
出票日 |
到期日 |
票面利率 |
期末账面应计数 |
清查变动数 |
清查数 |
损溢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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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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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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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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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债务方单位(个人)名称:填列债务方单位及个人名称的全称。
当4栏填写“其他”时,14栏备注必填补充说明。
②应收票据应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③检查有无逾期应收票据、未到期但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票据,如存在此情况应予以说明。
④盘点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有关内容核对,检查其有效性,并注意是否存在已作抵押的票据和银行退回的票据。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5.存货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存货。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存货的清查主要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存货清查明细表”,并与存货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存货清查明细表
财清明细05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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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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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资产名称 |
类别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账面数量 |
购置日期 |
账面价值 |
清查价值变动数 |
清查价值 |
损溢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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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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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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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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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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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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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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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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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财务部门存货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存货登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③确定清查盘点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盘点方案,全面清查、盘点存货。
盘点前,整理存货的堆放,核对清查盘点日仓库实物明细账,是否与财务账面数之间存在差异。
在存货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
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存货的状态,如存在毁损待报废的情况,作为清查日发现的情况进行记录。
确定清查日存货实际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存货实际数量后,应根据存货在清查基准日至清查盘点日之间所有增减变动的会计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倒轧,得出清查基准日存货的实物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存货实际数量。
将清查基准日仓库实物明细账与库存实际数量进行核对,如有盘盈或盘亏差异,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存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形成有关资料,作为申报存货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代保管存货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取得代保管单位提供的代保管存货清查明细表。
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存货须编制存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
存货清查盘点指引
(1)盘点范围
所有权属于填报单位的所有存货(行政单位为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装具等;事业单位为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对于在填报单位仓库中存放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单位的存货,在进行盘点准备工作时须将该存货单独摆放,贴标签明示并在中介机构审验时提供相关依据;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的存货须编制存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填报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存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2)盘点准备工作
①在进行盘点工作之前,填报单位资产(财务)人员应对存货账务进行清理,补记盘点截止日之前尚未登记的存货出入库记录,保证存货账务记录的完整性;
②仓库保管人员需对存货进行清理,应做到分类码放、整齐有序。另外,核查仓库台账,保证台账记录的完整性;
③绘制存货存放位置图,标明各仓库位置及存放的存货项目,以保证进行盘点时不重不漏;
④印制盘点标识及连续编号的盘点表;
⑤明确盘点方法,对于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盘点的存货应明确指出并规定计量方法,准备相关计量器具;
⑥将第三方存放于本单位的存货单独摆放,标签明示;
⑦与为本单位保管存货的第三方单位取得联系,确定盘点事宜或发送函证;
⑧开展实地盘点工作之前召开盘点工作布置会,使所有参与盘点工作人员了解盘点计划内容。
(3)实地盘点工作
填报单位盘点工作人员在进行盘点时应认真进行清点,对已盘点存货做“已盘点”标识,填写清查盘点单,保证所有存货均被清点。另外,在实地盘点时注意观察存货状态,在盘点单相关栏目中进行注明,为财务部门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提供依据。
在各盘点小组完成盘点工作后,盘点小组应组织专门人员对盘点工作进行抽查复核,确保盘点工作质量。
(4)盘点结果的确认
①盘点单需经盘点人员及存货保管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盘点结果。
②盘点结束后,将盘点单、仓库存货台账、财务存货账进行核对,考虑盘点截止日至盘点日存货的变化情况,倒轧出盘点截止日存货的数额,确定盘盈盘亏;对积压报废存货亦需做倒轧调整。
③对盘盈盘亏、积压、报废存货需查明原因,做文字说明并提供技术鉴定资料。
④编制盘点单及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及仓库部门负责人等签字确认;根据盘点单填报存货清查明细表。
6.固定资产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固定资产。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固定资产的清查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检查固定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并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
盘点单编号: 清查基准日: 年 月 盘点日期: 年 月 日 录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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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产权是否清晰 |
资产分类 |
取得方式 |
规格型号 |
产品序列号 |
计量单位 |
取得日期 |
财务入账日期 |
价值类型 |
账面数 |
账面数 |
清查数 |
盘点结果 |
损溢类型 |
使用状况 |
存放地点 |
使用部门 |
使用人 |
原资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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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原值 |
累计折旧(摊销) |
账面净值 |
数量 |
原值 |
累计折旧(摊销) |
清查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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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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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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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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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以清查基准日为时点,结合会计总账、明细账、资产台账,在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基础上,填制此表;
行政事业单位录入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卡片形成基础数据库,其中部分信息自动导入到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
②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并在盘点中同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牌),以便核对,对固定资产卡片中固定资产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查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③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固定资产的状态。
④对实物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日至基准日之间的变化),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事项,在此基础上,完成基准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溢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溢清查明细表
财清明细1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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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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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资产 |
资产 |
资产 |
取得 |
规格 |
产品序列号 |
计量 |
取得 |
财务入账日期 |
价值 |
账面数 |
清查数 |
损溢 |
损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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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 |
累计 |
净值 |
原值 |
累计 |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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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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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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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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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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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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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表反映单位固定资产损益清查情况,本表根据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自动生成。
⑤相关部门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检查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的固定资产需做出相应说明,提供相关证据上报。
⑥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资产须编制资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需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资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⑦根据上述清查情况,结合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溢清查明细表”的填制。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指引
(1)盘点范围
所有权属于填报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存放于填报单位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单位的固定资产,在进行盘点准备工作时须单独摆放,贴标签明示并在中介机构审验时提供相关依据;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须编制资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资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2)盘点准备工作
①在进行盘点工作之前,各单位资产(财务)人员应对资产账簿进行整理,补记盘点截至日之前尚未登记的相关记录,保证资产账簿记录的完整性。
②编制固定资产资产清查计划,以保证清查工作的持续性。
③根据本指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清查程序,应特别关注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的清查,有任何问题应及时上报。
④清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设备采购合同、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权属文件。
⑤明确从账到物、从物到账的盘点方法,对于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盘点的资产项目应明确指出并规定计量方法,准备相关计量器具。
⑥将第三方存放于本单位的资产单独摆放,标签明示。
⑦与为本单位保管资产的第三方单位取得联系,确定盘点事宜或发送函证。
⑧结合本指引,明确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盘点工作中的职责、相互配合的要求,将盘点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个参与部门,每个参与的工作人员;在实地盘点工作前召开盘点工作会,使所有参与盘点人员了解盘点计划内容。
(3)实地盘点工作
填报单位盘点工作人员在进行盘点时应认真进行清点,对已盘点资产粘贴财产清查标签或其他盘点标识,填写盘点表,保证所有资产均被清点。另外,在实地盘点时注意观察资产的实物状态,在清查盘点单相关栏目中注明。
(4)盘点结果的确认
①对实地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截止日至盘点日的变化;
②将盘点情况、资产卡片、财务账进行核对,初步确定盘盈盘亏数额;
③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需查明原因,提供技术鉴定资料及做文字说明;
④在以上基础上完成清查盘点单,并由资产管理人员签名,确认盘点结果;
⑤编制盘点结果文字说明材料,由财务负责人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7.应付票据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付票据。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应付票据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应付票据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应付票据清查明细表”,并与应付票据的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应付票据清查明细表
财清明细06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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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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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债权方单位(个人)名称 |
票据种类 |
与本单位关系 |
账面数 |
出票日 |
到期日 |
票面利率 |
期末账面应计数 |
清查变动数 |
清查数 |
损溢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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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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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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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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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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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
债务方单位(个人)名称:填列债务方单位及个人名称的全称。
当3栏填写“其他”时,13栏备注必填补充说明。
②应付票据应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③检查有无逾期应付票据、未到期但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支付或支付可能性不大的应付票据,如存在此情况应在清查明细表中说明。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应付票据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8.其他应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其他应付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的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
财清明细09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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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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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债权方单位(个人)名称 |
记账凭证摘要 |
与本单位关系 |
款项性质 |
账面数 |
账面数按账龄划分 |
清查变动数 |
清查数 |
损溢类型 |
备注 |
|||
3年以内 |
3年(含)以上 |
增加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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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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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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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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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
债务方单位(个人)名称:填列债务方单位及个人名称的全称。
当3栏填写“其他”时,12栏备注必填补充说明。
②其他应付款应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③检查是否存在借方余额的项目,并结合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余额,查明是否有双方同时挂账的项目。
④对其他应付款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未结的其他应付款及其原因。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9.借入款项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借入款项。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借入款项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并与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
财清明细10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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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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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债权人单位(个人)名称 |
款项性质 |
是否银行贷款 |
审批情况 |
借入日期 |
到期日 |
借款条件 |
抵押 |
担保单位名称 |
质押物名称 |
年利率(%) |
账面数 |
清查变动数 |
清查数 |
损溢类型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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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币种 |
汇率 |
外币金额 |
增加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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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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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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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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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
债权人单位(个人)名称:填列债权方单位及个人名称的全称。
②借款应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③检查借款合同、协议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收款凭证,确认其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④对借入款项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挂账(逾期三年以上)的原因,并做出记录。
⑤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四)其他事项
1.清查单位资金往来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清查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清查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资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
(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2.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
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并申报。
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按申报金额排序,重点关注资金挂账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
资产清查的重点应放在资金挂账及单笔报损金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报损项目上。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资金挂账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
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清查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
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
B类是界于A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报告
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2)清查报表
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3)专项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4)证明材料
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一)损溢认定证据资料
1.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应收票据相关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债务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有关文件资料(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2)债务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或特定行业的特定事项,不足弥补清收成本的,要由单位财务及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6)逾期三年的款项,具有单位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要有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鉴证证明和连续三年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
(7)逾期三年的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应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8)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9)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应付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应付票据相关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债权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有关文件资料(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2)债权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权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票据,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
(4)逾期三年的款项,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3.存货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清查存货时,对于发生的如下情况应分别进行处理:
(1)清查存货时发现盘盈、盘亏应提供:
①存货盘点单(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等)。
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③其他应附报材料:
第一,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详细说明;
第二,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如:社会中介机构的估价报告资料);
第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单位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和审批文件;
第四,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第五,内部核批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①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证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④其他应附报材料:如单位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
(3)被盗的存货,将其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如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③单位保卫部门、上级部门的审批资料等。
4.固定资产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提供下列证据:
①固定资产盘点单;
②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
③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④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盘盈,单位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对盘亏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①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单;
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盘亏,单位有关部门要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③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④赔偿责任认定说明;
⑤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等。
(3)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提供下列证据:
①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如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
②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③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审批文件。
④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
③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无形资产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无形资产损溢应当提供无形资产盘点单、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难以确认价值的,可以按照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入账,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无形资产损失,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二)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具体包括:
(1)单位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现金短缺或者存款损失的;
(3)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逾期3年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或者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应收款项的;
(4)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投资损失;
(5)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等的报废、损毁;
(6)单位盘亏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
(7)单位各项资金挂账损失;
(8)单位认为应当进行经济鉴证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
单位名称:(公章) 索引号: |
项目名称及金额: 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氧气泵房 金额:105 000.00元 |
项目基本情况:(发生日期、盘盈/损失原因、政策依据) 该氧气泵房修建于1996年,由于时间较长,已不具有使用价值,故于2010年新建氧气泵房,同时拆除原氧气泵房,但账面未进行及时清理,故导致本次清查盘亏。 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盘亏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处置,将该盘亏氧气泵房进行清理。 附件(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索引号): 1.当年修建该氧气泵房的发票、合同、竣工、结算、决算报告等。 2. 经办人签字: 日期: |
总会计师/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意见: 申报资料属实,同意上报,拟核增/减权益(自列损溢) 元。 签字: 日期: |
主管审计的单位领导意见: 申报资料属实,同意上报,拟核增/减权益(自列损溢) 元。 签字: 日期: |
主管业务的单位领导意见: 申报资料属实,同意上报,拟核增/减权益(自列损溢) 元。 签字: 日期: |
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意见: 申报资料属实,同意上报,拟核增/减权益(自列损溢) 元。 签字: 日期: |
注:
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索引号:由单位性质、财政预算编码、会计科目编码三部分组成。
证据材料索引号:由单位性质、财政预算编码、会计科目编码、证据序列号编码(每项损溢从0001开始排列)四部分组成。
经济鉴证报告
(参考格式)
XX报字201X第 号
XX单位:
我们接受 (单位)委托,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要求,对 (单位)的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清查事项进行经济鉴证, (单位)对所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申请核实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 (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鉴证意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结合 (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核实实物、函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鉴证结果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成立于 年,单位性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账面资产总额 元,负债总额 元,净资产 元。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为 号),执行《 会计制度》。
二、经济鉴证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4.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5.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三、经济鉴证具体情况
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每一项(类)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逐一列明项目名称,申报金额,现实状况,取得证据情况、调整科目以及无法取得证据的原因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一)资产盘盈鉴证情况
金额:元 |
||||||
资产盘盈项目名称 |
申报盘盈金额 |
现实状况 |
取得证据情况 |
无法取得证据的原因 |
||
证据性质 |
证据数量 |
证据编号 |
||||
需要说明的情况:
1.取得证据详见附件2;
2.资产盘盈中取得证据的盘盈金额为 元,无法取得证据的盘盈金额为 元。
(二)资产损失鉴证情况
金额:元 |
||||||
资产损失项目名称 |
申报损失金额 |
现实状况 |
取得证据情况 |
无法取得证据的原因 |
||
证据性质 |
证据数量 |
证据编号 |
||||
需要说明的情况:
1.取得证据详见附件3;
2.资产损失中取得证据的损失金额为 元,无法取得证据的损失金额为 元。
(三)资金挂账鉴证情况
金额:元 |
||||||
资金挂账项目名称 |
申报挂账金额 |
现实状况 |
取得证据情况 |
无法取得证据的原因 |
||
证据性质 |
证据数量 |
证据编号 |
||||
需要说明的情况:
1.取得证据详见附件4;
2.资金挂账中取得证据的损失金额为 元,无法取得证据的挂账金额为 元。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申请核实表》
2.资产盘盈证据资料
3.资产损失证据资料
4.资金挂账证据资料
XX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XX 二○一六年XX月XX日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参考格式)
XX报字201X第 号
XX单位:
我们接受 (单位)委托,因 (原因或目的)对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 (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进行审计。 (单位)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清查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等文件,在实施本次专项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 (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合法性、公允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 (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抽盘实物、实施函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单位)成立于 年,单位性质 ,主要业务范围括 。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人数 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 人,事业编制人数 人。截止 年 月 日止职工人数 人,其中属于行政正式编制人员 ,事业编制人员 ,其他编制人员 。
(单位)执行《 会计制度》。
二、资产清查情况
(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于 年 月至 月组织实施了资产自查工作。由 (职务)同志担任清查工作主要负责人。
本次清查工作中,该单位召开了相关工作会议、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了相关清查底稿与要求;在全面清查资产、负债、收支的基础上,实施了各项债权债务的核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在建工程的盘点等工作。
三、审计依据与审计内容
(一)资产清查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4.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5.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6.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7.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二)工作基准日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15年12月31日。
(三)审计内容
1.清查材料核实。主要是对该单位的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是做好对各项资产清查材料的核实工作。
2.资产账务核对。主要是对单位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对外投资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对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情况及函证情况进行核实。
3.资产实物盘点核查。主要是在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的基础上,对实物进行的盘点核实,实物盘点核实的面不低于该单位实物资产总量的60%。
4.财产损溢鉴证的核查。主要是对单位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毁损及资金挂账的情况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核查,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与职业判断,出具鉴证意见。
5.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审计工作后,按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资产清查审计总体情况,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清查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的审计意见,审计情况具体说明,重大事项披露或专项说明等。
四、审计结果
(一)资产清查审计总体情况
(单位)2015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资产账面数 元,负债账面数 元;资产清查报表资产账面数 元,负债账面数 元;经单位自查后的资产清查数 元,负债清查数 元。
经审计,该单位资产账面数 元,负债账面数 元;资产清查数 元,负债清查数 元。
(如账面数或清查数与审计结果有差异的,应当分别说明差异的原因,如“清查变动数的调整”情况或“清查数调整”的情况等)。
(二)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清查情况
经审计后, (单位)截止2015年12月31日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清查情况分别如下:
资产盘盈审计情况
金额:元 |
||||
盘盈资产项目 |
资产变动数审计 |
|||
盘盈金额 |
已经济鉴证 |
待经济鉴证 |
无证据的 |
|
合计 |
资产盘盈审计情况的具体说明:如单位自查的盘盈数与审计后的盘盈数不一致情况的说明,盘盈数中已经济鉴证、待经济鉴证、无证据的情况说明,其他特殊情况的说明等。
资产损失审计情况
金额:元 |
||||
损失资产项目 |
资产变动数审计 |
|||
损失金额 |
已经济鉴证 |
待经济鉴证 |
无证据的 |
|
合计 |
资产损失审计情况的具体说明:如单位自查的资产损失数与审计后的资产损失数不一致情况的说明,资产损失数中已经济鉴证、待经济鉴证、无证据的情况说明,其他特殊情况的说明等。
资产挂账审计情况
金额:元 |
||||
资金挂账项目 |
资产变动数审计 |
|||
挂账金额 |
已经济鉴证 |
待经济鉴证 |
无证据的 |
|
合计 |
资金挂账审计情况的具体说明:如单位自查的资金挂账数与审计后的资金挂账数不一致情况的说明,资金挂账数中已经济鉴证、待经济鉴证、无证据的情况说明,其他特殊情况的说明等。
(三)审计意见
该单位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是否)已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此次资产清查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审计后(是否)未发现重大差错等。
五、审计情况具体说明
(一)银行存款
1.该单位共有银行账户 户,其中按规定实施函证的共 户。
2.实施函证的 户中,已获取回函的为 户,其中:
账面余额与函证回函确认金额相符的为 户;金额不符且编制调节表后仍不相符的为 户,金额为 元。
(二)应收账款
1.应当实施函证的共 户, 元;实际实施函证的为 户, 元,其中未获回函的为 户, 元。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账面数中账龄为三年以上的有 户, 元。
(三)预付账款
1.应当实施函证的共 户, 元;实际实施函证的为 户, 元,其中未获回函的为 户, 元。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账面数中账龄为三年以上的有 户, 元。
(四)其他应收款
1.应当实施函证的共 户, 元;实际实施函证的为 户, 元,其中未获回函的为 户, 元。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账面数中账龄为三年以上的有 户, 元。
(五)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1.应当实施函证予以确认而未实施函证确认的 户, 元。
2.已逾期未办理转期手续的 户, 元。
(六)应付账款
1.未有明确债权人的 户, 元。
2.逾期三年以上且债权人未予以追索的 户, 元。
(七)其他应付款
1.未有明确债权人的 户, 元;
2.逾期三年以上且债权人未予以追索的 户, 元。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重大事项披露或专项说明
(一) (单位)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的资产金额为 ;对 (单位)提供信用担保金额为 ;是否经过批准的情况说明。
(二) (单位)截止2015年12月31日对外投资 户,金额为 ;是否经过批准的情况说明。
(三) (单位)截止2015年12月31日出租出借资产内容为 ,金额为 ;是否经过批准的情况说明。
(四) (单位)截止2015年12月31日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权属是否一致的说明。
(五)应调整的重大错账 笔,金额 元,调整内容说明。
(六)应作重分类调整的重大事项 笔,金额 元,调整内容说明。
(七)其他应当专项说明的问题。
附送:
1.2015年12月31日XX单位资产负债表
2.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XX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XX 二○一六年X月XX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封面 |
财清综0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 |
财清综02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表 |
财清综0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表 |
财清综0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情况表 |
财清综04-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情况表 |
财清综04-2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情况表 |
财清综04-3行政事业单位大型设备情况表 |
财清综05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情况表 |
财清综06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情况表 |
财清综07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情况表 |
财清综08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 |
财清综09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 |
财清综10行政事业单位担保情况表 |
财清综11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
财清综12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表 |
财清综1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待界定情况表 |
编报说明:
部分数据从资产清查明细表中提取,由计算机自动生成,部分数据需要手工填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表
封面 |
财清0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汇总表 |
财清02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 |
财清0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汇总表 |
财清0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情况汇总表 |
财清04-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情况汇总表 |
财清04-2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情况汇总表 |
财清04-3行政事业单位大型设备情况汇总表 |
财清05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情况汇总表 |
财清06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情况汇总表 |
财清07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情况汇总表 |
财清08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汇总表 |
财清09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汇总表 |
财清10行政事业单位担保情况汇总表 |
财清11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
财清12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汇总表 |
财清1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待界定情况汇总表 |
编报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表共包括13类16张表,通过清查报表取数自动生成,是对清查报表数据的汇总与分析。
清查汇总表由基层单位起报,经相关单位层层审核,汇总,最终上报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