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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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

主讲老师李海燕

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为激发市场活力和创业激情,调动全民创造力和积极性,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规范和加强税收减免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按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的原则,修订并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具体解读

(一)减免税定义、分类

1.减免税定义

200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旧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201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

第二条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新办法:

1)减税: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依法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措施。

2)免税: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依法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措施。对纳税人应纳税额免予征收。

本质是税收优惠,目的是照顾激励。

3)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

2.减免税的基本类型

201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二条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1)税基式减免:对征税对象数额减除一部分或全部免予计税。

如:增值税销售货物的纳税人月销售额起征点为5 00020 000元。

2)税率式减免:对规定适用税率减低一部分,按减低后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

3)税额式减免:对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减征一部分或全部免征。

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待遇。

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例题1

减免税类型辨析

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扣除3 500元。

2)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自201341日起,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7)《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稿酬所得,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8)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含2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

税基式减免:(1)(2)(3)(4)(8

税率式减免:(5)(6)(8

税额式减免:(7

【解析】

1)(2)(3)(4)均是针对计税依据做出的规定,是征税对象的数额的免计或扣除,因此属于税基式减免。

5)(6)是对特定对象特定项目给予低税率的优惠,故属税率式减免。

7)是直接减征30%的应交税额,因此属于税额式减免。

8)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税基式减免;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税率式减免。

【相关概念】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当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核准类减免税申报和实施

1.新旧政策对比分析

200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01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随着税务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目前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新办法在将“报批类减免税”的表述变更为“核准类减免税”的同时,通篇简化了核准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

201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

1)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

2)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3)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包括事中审查的处罚的和事后监管中的追责。

5)纳税人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税务机关核准实施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②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③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④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

4)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核准类减免税实施案例

【例题2

某企业以小微企业的名义,申请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准审核的重点】

1)经营合法性审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资格审查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审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

(三)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和实施

1.新旧政策比较分析——实施更加灵活

200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十四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201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新办法明确备案类减免可以在首次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内提交资料,这就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政策时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实施更加灵活。

原办法没有明确在政策存续期内备案类减免税是否可以一次备案一直享受,这次新办法予以了明确,为纳税人减轻了负担。

2.备案类减免税申报资料要求: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1)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3)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纳税人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税务机关审核实施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4)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5)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例题3

备案类减免的实施案例

某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在纳税申报表后附列了该企业当年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申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备案审查重点】

1)申请备案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并一次性告知不足。

2)审核加计扣除费用比例是否正确,列支是否准确。

3)审核无误受理。

4)审查纳税人减免税变化情况。

核定减免税: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是否享有法定减免税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备案减免税:主要针对减计收入、加计扣除费用等项目的完整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新旧政策比较分析

原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新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过程中易出现的风险点重新进行了梳理归纳,并对税收减免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2.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内容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4)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5)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6)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7)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8)纳税留存备查材料的保存情况。

3.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1)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税收减免的责任追究

1)纳税人责任追究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2)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3)建立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特点

1.减免税分类更加合法规范

新办法重新定义适用减免税的类型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明确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不适用此办法。

2.一次性备案,减负增效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并且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新办法还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简化了办事程序,这些不仅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还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3.纳税人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原办法: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新办法: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九条规定,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多缴税款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实行当场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纳税人往返窗口次数。

4.纳税人责任意识需要加强

原办法: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新办法: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新办法规定了纳税人有保存其符合减免税条件资料的义务。因此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减免税资料,同时做好保管备查工作,否则如果后续不能提供相关资料验证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将会产生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2)原办法有一个专门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的附件,而新办法则强调“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原办法中许多具体时限要求在新办法中都表述为“规定的期限”。因此,纳税人需及时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个税种减免税相关具体期限要求,并特别关注税务机关后续出台的税收减免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

5.税务机关事中事后监管成常态,风险管理力度将加大

原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新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同时对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过程中易于出现的风险点重新进行了梳理归纳。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