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主讲老师 李平
一、政策背景
(一)政策目标
1.针对全国农业机械不断减少,农机具日益老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徘徊不前等问题;
2.为了减轻农民劳动强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
3.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支增收。
2004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2004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二)补贴力度的变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农业部于2004年共同启动实施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当年安排了补贴资金0.7亿元在66个县实施。
此后,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补贴资金规模连年大幅度增长,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农牧县和农场。
2004-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99.7亿元。
2008-2012年中央补贴资金的变化
云南省补贴力度情况:
2005-2012年,国家累计安排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4.582亿元,省级财政累计配套补贴资金5 380万元,工作经费4 32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占全省农机总值的8%。
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带动下,全省农机装备水平快速提高,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补贴政策调整
2015年1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了《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与往年相比,今后三年我国农机补贴政策在补贴对象、范围和流程等方面作了一些调整和创新。
1.补贴对象扩大到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
此次《意见》最大的变化是对补贴对象进行了修改,将补贴对象从“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划分,很难再从居住地和户籍上区分。
2.补贴品类向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集中
与往年相比,2015-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由2014年175个品目压缩到137个品目。
《意见》规定: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新产品补贴试点,要突出当地粮棉油糖等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
3.补贴标准的变化
要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为切实解决一些重点环节的机械化,《意见》还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具的单机补贴限额。
4.多种形式补贴农机购置和使用
《意见》规定: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5.补贴流程更简便、信息更公开
与往年相比,补贴流程也更简便。《意见》要求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农民申领奔波的次数。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快资金结算进度,让农民购机后尽快领到补贴。
在补贴信息公开方面,《意见》做了更严格的要求,规定了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二、政策内容
农机具购置补贴:又称农机购置补贴,是指国家对购置和更新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
1.农民个人或其他个人;
2.农场职工;
3.农机专业户;
4.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作业、农机作业服务组织。
(二)补贴标准和最高限额
1.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2.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
3.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4.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5.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6.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三)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云南省2015年度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按照“突出重点、缩小品目、敞开补贴”的要求,选择11大类35个小类75个品目作为《云南省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及范围》。
云南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耕整地机械 |
2.1.1穴播机 |
1.1耕地机械 |
2.1.2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
1.1.1 翻转犁 |
2.2育苗机械设备 |
1.1.2 旋耕机 |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
1.1.3 耕整机 |
2.3栽植机械 |
1.1.4 微耕机 |
2.3.1油菜栽植机 |
1.1.5 田园管理机 |
2.3.2水稻插秧机 |
1.1.6 开沟机 |
2.3.3甘蔗种植机 |
1.1.7 深松机 |
2.4施肥机械 |
1.2整地机械 |
2.4.1施肥机 |
1.2.1起垄机 |
2.5地膜机械 |
2.种植施肥机械 |
2.5.1地膜覆盖机 |
2.1播种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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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间管理机械 |
4.2玉米收获机械 |
3.1中耕机械 |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
3.1.1中耕机 |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3.2植保机械 |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
3.2.1动力喷雾机 |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
3.2.2喷杆式喷雾机 |
4.3.1采茶机 |
3.3修剪机械 |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
3.3.1茶树修剪机 |
4.4.1油菜籽收获机 |
4.收获机械 |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4.1谷物收获机械 |
4.5.1薯类收获机 |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
4.5.2甘蔗收获机 |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
4.5.3甘蔗割铺机 |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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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获后处理机械 |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5.1脱粒机械 |
6.1碾米机械 |
5.1.1稻麦脱粒机 |
6.1.1碾米机 |
5.1.2玉米脱粒机 |
6.2果蔬加工机械 |
5.2剥壳(去皮)机械 |
6.3.1水果分级机 |
5.2.1玉米剥皮机 |
6.3茶叶加工机械 |
5.2.2干坚果脱壳机 |
6.4.1茶叶杀青机 |
5.3干燥机械 |
6.4.2茶叶揉捻机 |
5.3.1粮食烘干机 |
6.4.3茶叶炒(烘)干机 |
5.3.2油菜籽烘干机 |
6.4.4茶叶筛选机 |
5.3.3果蔬烘干机 |
6.4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
5.4仓储机械 |
6.4.1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
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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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排灌机械 |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7.1水泵 |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7.1.1离心泵 |
8.1.1青贮切碎机 |
7.1.2潜水泵 |
8.1.2铡草机 |
7.2喷灌机械设备 |
8.1.3揉丝机 |
7.2.1喷灌机 |
8.1.4饲料粉碎机 |
7.2.2微灌设备 |
8.1.5饲料搅拌机 |
7.2.3灌溉用过滤器 |
8.1.6颗粒饲料压制机 |
7.3其他排灌机械 |
8.2畜牧饲养机械 |
7.3.1抗旱机泵 |
8.2.1孵化机 |
7.3.2水井钻机 |
8.2.2清粪机 |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
9.动力机械 |
8.3.1挤奶机 |
9.1拖拉机 |
8.3.2贮奶罐 |
9.1.1轮式拖拉机 |
8.3.3冷藏罐 |
9.1.2手扶拖拉机 |
8.4水产养殖机械 |
9.1.3履带式拖拉机 |
8.4.1增氧机 |
10.设施农业设备 |
8.4.2网箱养殖设备 |
10.1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
8.4.3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
10.1.1灌溉首部 |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11.其他机械 |
8.5.1养蜂专用平台 |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
11.1.1固液分离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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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
(四)接受补贴农机具的质量保证
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发放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依照县农机管理站提供的各乡镇购机农户的信息资料,通过各乡镇财政所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的“一折通”或其他银行账户。
2015云南省实行具体操作程序:(1)指标登记;(2)购机核实;(3)资金结算。
(一)指标登记
购机者为补贴申请人。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到县(乡)级农业(农机)部门进行补贴指标登记。
县(乡)级农业(农机)部门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申请人1份,留存1份。
指标登记有效期为1个月。根据便民原则,指标登记部门由各县具体确定,购机量较大的农场可增设指标登记点。
(二)购机核实
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和身份证明材料,自主择商、择机、谈价、购机。经销商提供机具和相关材料,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将机具铭牌、机打发票、人机合影录入系统,打印出《补贴机具核实表》(附件3),一式两份,购机者1份,留存1份,建立补贴机具销售档案备查。
经销商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编号或打上“2015”标志钢印,以区别年度和非补贴机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指标有效期内,携带机具和《补贴机具核实表》、购机发票、本人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到县(乡)级农机部门申请核实,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设施类机具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时间超过有效期和与分档名称不符的不予核实。
核实部门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现场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在《补贴机具核实表》上签字盖章,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核实未通过和没有经过核实的不予补贴。根据便民原则,核实部门由各县具体确定。
(三)资金结算
农业(农机)部门于每月月底将《农机购置补贴登记表》《补贴机具核实表》及三合影图片、购机发票复印件、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报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汇总。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编制《2015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件4)和公示表,于每月上旬在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乡镇政府和农业(农机)部门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于每月中旬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和《2015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县级财政部门于每月下旬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
退货规定:
补贴机具核实后,符合国家三包规定需要退货的,购机者必须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批同意后,经销商方可退货。
补贴资金已结算的,由经销商全额扣留补贴资金后返回县级财政部门。退货结束后,县级农业部门及时进行系统信息处理。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购机者应自觉履行购机补贴协议的承诺,主动接受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严禁倒卖享受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
各实施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0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云南省农业厅和财政厅。
五、政策效果
(一)刺激农村消费市场,拉动农业投资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农民收入增长较慢,农村消费需求不足,农机产品销售市场疲软。
国家实施农业补贴政策,通过对购机农户给予一定数额补贴资金,降低农户的购机成本,从而刺激农机产品消费市场。
(二)促进大型农机具的推广,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在国家农机补贴政策的刺激下,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有较大提高,优势特色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也实现了新突破。
例如:山东省从2004年实施购机补贴政策以来,农机装备水平明显提高。2007年底,山东省大中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8.7万台,同比增长14%。大中型配套机具保有量50.7万台,同比增长10.5%。联合收获机保有量11万台,同比增长13.7%。
(三)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农机补贴项目的实施促进了土地合理流转和劳动力转移,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在外务工劳动力不必在农忙时赶回家参加农业生产。
通过购机补贴,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的购机成本,而且拓宽了农民的致富渠道,也使农机作业服务成为农村新兴的服务产业和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
例如:2007年,山东省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发展到2 820个,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达到1.7万个,农机作业专业户发展到76.5万个,农机协会为659个。全年实现农机服务总产值3 622亿元、增加值228亿元,分别增长3.5%和2.9%,农机化为农民人均实现纯收入277.6元。
(四)促进农机服务产业的形成,提高相关生产企业的效益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动了农机大户和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农机化服务产业的形成。农机销售、作业、维修3大市场日益兴旺,农机服务收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
农机产品消费需求的增加,促使农机生产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
大力发展粮食生产机械化,不仅可以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还可以有效争抢农时,确保和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同时还可有效抵御自然灾害的影响,增强粮食生产的节本增效和抗灾减灾能力,保证了我国粮食生产安全。
(六)促进农业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农机购置补贴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对外合作交流,农机鉴定及质量认证工作已走出国门,加快了与国际接轨步伐。
农业领域利用外资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相互补充,促进了农机产业优化升级。
2004年11月1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国农业机械化迎来跨越式发展的“黄金十年”。据统计,2004-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 200亿元,购置各类农机具超过3 500万台(套)。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由2003年的33%提高到2014年的61%,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