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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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解读

主讲老师李瑞芬

一、政策背景

(一)政策目的

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二)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

2.《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等

(三)政策成效

2006年开始,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二、补助对象

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享受低保的家庭子女;

(二)孤儿或单亲家庭学生;

(三)父母或本人残疾的学生;

(四)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补助标准

2007年秋季学期起,按照中央出台的政策执行。中央出台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注意】

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贫困学生比例,由省级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中西部地区可在中央确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对东部地区,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近几年来,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1年提高到小学1 000//年,初中1 250//年。

【案例1

各地的做法

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由各地自行测算,并按测算后的人数进行补助。测算要求为:农村中小学寄宿生补助比例占实际农村中小学寄宿生人数的31.7%,城市初中寄宿生补助比例占实际城市初中寄宿生人数的20%

山东省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5元。学生每学期在校天数按125天计算,即小学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补助625元。资助比例为寄宿生的10%

广西省的相关规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约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县(市、区)根据辖区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的补助比例,但全县(市、区)的平均补助比例必须达到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补助比例。

【案例2

河南孟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认定办法

基本程序:

学年初资助信息发布→组织学生申请→学校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公示→信息上报→发放生活补助

(一)公布资助信息

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生自愿提出申请

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确定资助对象

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

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补助对象确定基本原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四)公示资助对象名单

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资助对象填写登记表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六)发放生活费补助资金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受助寄宿生名单经抽查审定、批复后,基层学校按照批复的名单将生活费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补助标准:小学生每人每天4元,初中和特教生每人每天5元,每学期按照125天计算。即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生和特教学生每生每学期625元),受助生在领取补助款后由本人或家长签名,各学校将签名花名册装订后报教育、财政部门备查。

四、资金监管

监管任务由中央、省和州(市)共同承担。

(一)中央承担部分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由省级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解释】

财政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其日终余额在与设立在中央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结零。

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财政支付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财政集中支付的桥梁。零余额账户是连接国库单一账户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的纽带,代理国库单一账户对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支付。

财政集中支付的目的是有效地管好财政支出的最后环节,从制度上保证支出按预算的要求进行支付,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本质,就是国库对预算资金最终付款实行集中控制。

(二)省级资金通过调度,由各地财政局将省级资金纳入地方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三)有资金分担任务的州(市)要确保按比例将承担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四)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划入县级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助名额和补助标准,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直接支付到各有关学校,不得结转、抵顶下一学期补助资金。

【注意】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适时对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检查时间:一般为会计年度终了时(专项检查时间随要求随时安排)。

检查方式:由本地财政局进行自查,出现问题由上一级财政机关组成专项小组再行调查。

【案例3

湖北省随县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要求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预拨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教发〔2014119号)文件精神,结合随县各学校贫困寄宿生人数,经研究,现将2014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予以下达。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符合“两免一补”政策规定的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其中在同等条件下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学生优先。

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 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 250元。

二、工作要求

各中心学校要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加大宣传

各学校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宣传,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二是认真评定

按照《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生的申请、评审、公示、审核、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及时获得补助,特困家庭可以优先考虑。

各学校要制定具体评审和发放工作方案,并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指标和资金发放情况予以公布,并对评选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是足额发放

各中心学校要迅速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指标分解到学校,各学校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实行集中发放,生活补助费必须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到每一位受助学生(或监护人)手中;

并建立专门的台账,详细记录领取补助生活费资金的人数、名单、金额以及学生或家长本人申请、领款签收情况,以备审核和检查。

严禁代签、代领和冒领现象发生。

四是档案管理

所有学校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将学生的申请资料、证明材料、学校评审、公示、认定受助对象的工作资料、签字册等规范建档备查。

五是严肃纪律

各学校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严禁扩大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

严禁调剂上级分配各学校人数;

严禁给走读生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

严禁通过“食堂卡或餐票”、“校园卡”发放补助资金;

严禁以实物抵顶补助资金,严禁“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贪污专项资金等行为。

县教育局、财政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违规发放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的行为,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操作流程

【案例4

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助对象

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

(二)补助的基本标准

小学生4/天,初中生(含特殊教育学生)5/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地方调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解决。

二、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筹措全省补助资金、编制分配补助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统筹管理。

(二)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

(三)县级教育部门是补助政策的组织实施者,具体负责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学校是补助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初评认定及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

三、评定和发放

(一)评定程序

1.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补助有关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2.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填写补助申请表(附件1)。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

3.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各县(市、区)制定的界定标准和评定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农村独女;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4)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5)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4.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5.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由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补助资助学校和资助名单的审核工作。

【注意】

名单审定后应及时批复到各相关学校,并在本地教育、财政局网站上公布。

6.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注意】

各地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资金发放

1.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人数、经济发展水平、上一年度补助执行情况安排补助计划,并在学期开学前将全省分县分学期的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

2.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学校。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在批复补助资助名单的同时,下达补助资金。

3.补助资金必须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分学期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不得以“食堂卡或餐票”“校园卡”以及实物抵顶等形式发放。学校根据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批复的受助学生名单,通知享受补助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表》(附件3),组织学生、班主任签字确认,做好发放工作。

【注意】

实行现金发放的,应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集体发放,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发放花名册经受资助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后,留存学校作为财务档案保存备查。

4.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应在学校收到补助资金和资助名单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学校完成资金发放后,应及时向县(市、区)教育局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总表》(附件4)。

四、资金管理

(一)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具体包括补助对象的审核界定、计划分配、资金发放、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

学校应组建补助资金发放专班,安排专人、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发放安全。

(二)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各地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公布举报电话,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审计。

【注意】

每年抽查学生不低于受助学生的10%

(三)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按标准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每年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算。严禁挪用、挤占和滞留,严禁通过降低补助基本标准来扩大补助范围。

(四)各地每年要开展补助政策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对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安全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附件5);

要建立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绩效监控、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在组织学校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五)各地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定期公布各学校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接受资助学生名单等信息。

(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补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彰;

对于问题突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意】

各县(市、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就学困难。

附件1

附件2

附件3-1

附件3-2

附件4

附件5

【案例5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覆盖范围

(一)补助对象

本区域内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农村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以下简称寄宿生)。

【注意】

优先补助对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没有实行全覆盖的县(市、区)在分解、下达所属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名额和资金时,要将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

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资助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补助覆盖范围

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约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全覆盖;

其他县(市、区)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县(市、区)根据辖区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的补助比例,但全县(市、区)的平均补助比例必须达到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补助比例。

二、补助标准与资金分担

(一)补助标准及用途

小学生每人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人每天补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年每人1 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 250元。

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费补助。


(二)补助资金分担

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根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对由地方承担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各地按8:2的比例分担。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将所分担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教育部门要按预算编制要求,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列入学校预算。

【注意】

因统计时点差异造成实际发放生活费补助人数超过自治区核定下达人数造成经费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足;补助资金若有结余,须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支出。

各市、县(市、区)可在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比例,其所需资金均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三、申请及评审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没有实行全覆盖的县(市、区)学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秋季学期组织申请、评定一次。

(三)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应在学校公告栏公布补助信息,公布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四)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五)学校成立由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

(六)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补助学生名单上报县(市、区)教育部门备案。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全覆盖的县(市、区)学校,也要按此条款要求做好公示与上报工作。

四、资金核拨

(一)自治区根据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和享受比例,于每年春季和秋季开学之前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收到自治区下达预算通知后,各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所属学校。

(二)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拨付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收到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财务独立核算的学校或教育财务核算中心。

五、资金发放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选择以下形式发放:

1.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注意】

学校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县级发放,通过银行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

(三)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

1.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学校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具体详见《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学校通过银行发放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2.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时由学校填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四)建立发放告知制度。各县或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存折)或就餐卡发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五)对于转学、退学有受助学生,自转学、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该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学期继续用于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六)春季、秋季学期寄宿生生活费应分别于当年530日前、1130日前完成足额发放任务。

(七)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资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

如因贫困学生人数变化而造成补助资金结余的,学校应在本学期期末前向县级教育部门报告,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六、规范管理及政策宣传

(一)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要切实做好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下达文件、生活费补助申领表格、银行转账凭证、受助学生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公示结果、告知通知等受助材料的管理工作,按学期装订存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的相关财务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二)建立各级定期检查制度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申请评审程序、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情况、签领发放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设立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对发现存在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必须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具体管理办法,规范补助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监督等各环节工作。

在监督、核查时,除特殊情况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外,对于连续抽查两次不在校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资助工作,并规范管理。

(四)做好宣传工作

加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项目政策的校内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在学校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板报或墙报,并长期放在人流量大、比较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观看了解。

另外,学校可以通过健康教育课、宣传栏、知识讲座、征文和演讲比赛、宣传标语、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惠民政策。

【案例6

《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百里杜鹃)

各乡(管理区)教育管理中心: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5215号)精神,结合百里杜鹃各中小学贫困寄宿生人数情况,现将2015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291.875万元下达给你们(分配表见附件1)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资金的管理

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是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乡教育管理中心、各中学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管理,树立大局意识,把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工作落到实处。

各乡教育管理中心、中学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资助范围实施,不得擅自减少、扣减下达的专项资金。

此项政策落实情况将作为基础教育相关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资助对象和标准

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必须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1.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贫困;

2.农村因父母双亡家庭困难;

3.农村单亲家庭生活困难;

4.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困难;

5.农村因病致贫家庭;

6.农村因灾返贫家庭。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城镇和农村较富裕农民的子女不属于资助对象。

资助标准:小学:1 000/.

中学:1 250/.

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评选和公示工作

对于拟申请生活费补助的贫困学生须认真填写《贵州省2015年 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附件2),各乡中学、教管中心对照资助对象的条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评选和公示。

由学校负责成立由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和资助对象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发放生活费必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贫困生的生活补助费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

各乡教育管理中心、中学要认真按学期填报《贵州省2015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附件3),并及时上报百里杜鹃管理区财政局、教育局,由教育局、财政局进行汇总后(附件4)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四、各乡教育管理中心、中学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将下达的此项资金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各乡教育管理中心、中学要加大工作力度,对上报的贫困生资格认定一定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把贫困生资格认定关。

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生档案资料库。

要加强对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的资料保管,要将这些资料作为最基本的原始依据存档。

财政局、教育局将对各乡中学校发放生活费的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公开举报电话,严防弄虚作假及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并将督查的情况包括在总结中一并上报。

各乡教育管理中心、中学在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时,要对在校残疾生、留守儿童、少数民族、移民地区、扶贫开发重点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予以重点倾斜,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贫困学生优先进行资助。

各教育管理中心、中学要及时将工作总结、发放生活补助费照片及受助学生的留影等上报百里杜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有关材料电子档发送至教育局邮箱内。

【案例7

《贵州省大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一、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上述条件,属下列情形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学校必须优先给予补助:父母或其中一方死亡、家庭成员身患残疾丧失劳动力、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遭受突发事故致贫等家庭学生;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学生和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1.对象:原则上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2.标准: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 0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 25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各承担50%

三、评审程序

1.公开信息: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按年度划拨,分学期发放。

开学十天内学校要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等。

2.申请:学校按照县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资金预算和资助名额,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学生如实填写。

3.审查: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受助学生资格进行审查,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决制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4.公示:将初步评审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资助对象要及时核实更正,不符合条件者予以取消,重新按程序补评。

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管理中心复核认定,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教育经费核算中心划拨资金到学校,学校组织学生(或家长)签字认领。

四、监督管理

1.严格预算:学校每年接到上级下发的预算通知后,根据本校学生实际住校情况,真实、客观地预算上报,严禁虚报,防止漏报。

2.加强管理:寄宿生补助资金用于寄宿生生活补助,不得以实物形式代替和抵扣任何费用。

学校要按学期对受助学生资格进行调查认证,对弄虚作假、铺张浪费、违反校规校纪等不良行为的即停止补助。

3.档案建设:学校要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生电子与纸质档案资料库。要将学生申请表、受理情况、资金发放凭证和工作执行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4.强化检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和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广泛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广大师生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教育等部门的监督,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教育局职能部门每学期通过电话查询、问卷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落实情况,一经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