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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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制度

主讲老师李庆贺

一、基本概念

(一)分类

1.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1A股、B股、H股、N股、S股:

A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同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H股:也称内资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

N股: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美国的纽约的证劵交易所上市外资股票。

S股: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股票。

2)普通股与优先股:是否有利润分配优先权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3)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是否在股东名册、股票上记载持有人姓名、名称。

2.债券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3.基金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二)证券市场结构

1.主板市场

主板市场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中国大陆主板市场的公司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市场上市。

2.创业板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

创业板于20091023日正式开市。

3.中小企业板

中小企业板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鼓励自主创新,而专门设置的中小型公司聚集板块。板块内公司普遍具有收入增长快、盈利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特点,而且股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被视为中国未来的“纳斯达克”。

【链接】

纳斯达克(NASDAQ)是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于1968年着手创建的自动报价系统名称的英文简称。纳斯达克的特点是收集和发布场外交易非上市股票的证券商报价。它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证券交易市场。目前的上市公司有5 200多家。

纳斯达克又是全世界第一个采用电子交易的股市,它在5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6万多个计算机销售终端。纳斯达克指数是反映纳斯达克证券市场行情变化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基本指数为100。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涵盖所有新技术行业,包括软件和计算机、电信、生物技术、零售和批发贸易等。世人瞩目的微软公司便是通过纳斯达克上市并获得成功的。

4.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系统(简称“中证交”)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也就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服务对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2)挂牌条件

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3)主要监管规则

①挂牌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


(三)首次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简称“招股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1)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但是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2)创业板上市公司,要在先要位置提示: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的特点。

3)招股说明书有效期6个月,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有效,最多延长1个月。

4)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在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5)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披露、并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等,以备公众查阅。

2.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概括招股说明书的基本内容和公司近期的重要资料,因此应该与招股说明书对照着来看。

1)发行人发行证券完成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2)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在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3.债券募集说明书

也称债券募集办法。是公司债券发行人依法编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记载公司债券发行相关重要信息的法律文件。

前述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募集说明书。

二、证券发行

(一)发行股票

1.公开发行行为的界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非上市公司首发新股(IPO

1)主板和中小板IPO的条件:

①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③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④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⑤股权清晰;

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⑦持续盈利能力;

⑧财务状况良好:

A.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结论。

B.净利润: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C.现金流量净额或营业收入(符合其一即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D.股本总额: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E.无形资产比重: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F.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G.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H.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⑨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

A.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C.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D.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在创业板IPO的条件:

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盈利要求: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③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


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⑥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⑦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⑧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⑨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⑩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A.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C.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①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③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④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⑥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63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链接】

证券的承销方式: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再进行发售(“先包后销”)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先销后包”)。

【注意】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63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①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③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发行债券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核准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条件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F.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A.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B.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C.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D.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发行对象

①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高信用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A.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B.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C.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D.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

③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链接】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B.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C.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 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E.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F.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G.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4)信用评级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5)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6)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募集资金的使用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③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非公开发行

1)发行对象

①合格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②非公开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信用评级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3)募集资金的使用

①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③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三)债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网上发行方式

是指将所发行的基金单位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的发行方式。主要是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方式。

2.网下发行方式

是指将所要发行的基金通过分布在一定地区的银行或证券营业网点,向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的发行方式。主要是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方式。

三、证券上市

(一)股票

1.股票上市

1)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而非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形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3.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四、证券交易

(一)持续披露

1.定期报告

1)披露时间

①常规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②提前披露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2)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3)审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定期报告的“编、审、核、披”

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制定期报告草案;

②提请董事会议;

③监事会负责审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露工作。

2.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凡是发生对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披露。

1)“重大事件”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披露时间

①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起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A.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B.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C.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②提前披露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A.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B.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C.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③后续披露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禁止交易

1.内幕交易行为

1)什么是内幕信息?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

①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

①自行买卖;

②泄露信息,接受内幕信息的人依此买卖证券的;

③建议他人买卖。

3)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4)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提示1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提示2

公司董事会不依法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6)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①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②除股票发行事项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虚假陈述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其他文件中做出的虚假陈述;

2)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做出的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做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前述机构向证券监督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书、报告和说明书中做出的虚假陈述;

5)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4.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

下列情形属于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上市公司收购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实际控制就是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也可以称为实际控制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1/2)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收购人

指意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1)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认为自己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3)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无须取得中国证监会事前行政许可

①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5)收购人义务

①报告义务

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法》第89条的规定:收购人必须事先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A.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B.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C.收购目的;

D.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E.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F.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G.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提示】

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②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③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3.信息披露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行为或者协议以及其他行为,使得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化,并达至一定限度时,应当及时对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进行报告与披露。

1)收购比例——5%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达到或超过5%的,应当依法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2)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包括简式权益变动书和详式权益部的报告书。

收购比例

收购主体

类型

5%20%

非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简式

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

20%30%

非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1)要约收购的概念

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2)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②协议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全面)要约方式进行,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3)收购要约

①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②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③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④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⑤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无须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前行政许可)。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⑥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4)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①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无须先暂停上市,直接终止上市)。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③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