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基础一点通
第一讲 税法及原则
税收属于经济范畴,也属于历史范畴。
税收的产生与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私有财产制度下对公共品的需求、以及国家的产生等诸多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氏族社会后期,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并增多,私有制出现并发展起来。
贝是早期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随葬的猪头、猪下颚骨都是远古时期财富的象征。
剩余产品的产生和增加以及私有财产制度,成为税收产生的物质基础。在私有财产制度下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成为税收产生的社会基础,而国家的出现,又成为税收产生的政治基础。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司马迁《史记·夏本纪》
夏代税收统称为“贡”。
中国历史上第一起抗税案:
大禹怒杀防风氏
公元前594年出现“税”字
注意区分:税赋与税负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
税收与税法——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通过法的形式实现。
从形式特征看——税收具有“三性”(有争议)
税收以法律为后盾,受法律约束。
从税收职能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法以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的特点:
一般特点 |
注意辨析区分 |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
不属于习惯法 |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
不属于授权法 |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
不是单一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
这部分学习要知晓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2)制定税法的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3)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海关。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主体的划分方法:
划分方法 |
划分类别 |
说明 |
按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划分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单位 |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
按征税权行使的范围不同划分 |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原则的分类和示例
税务师考试教材收录的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依法
2.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收录的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依法
2.税收公平原则——量能分配税负
3.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如食用植物油等等)进行了一次税率调整,调整至11%。假定在2017年11月发现某超市在2017年5月漏记食用植物油销售额15万元,按照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应该按照税率调整前的13%的税率补计增值税,不能按照7月1日以后的11%的增值税税率补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先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第二讲 税法基本要素
税法按内容分类,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按内容分类 |
特点及范围 |
实体法(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
特点: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表现在一税一法,要素固定 范围:商品劳务税(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 |
程序法(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
特点:规定征税和纳税程序 范围:程序法主要制度、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务稽查程序 |
税收实体法要素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人
(5)纳税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为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
体现各税种的征税范围;
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
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与课税对象的相关概念辨析: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2)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划分税目的主要作用:①明确征税范围;②解决课税对象归类问题。
税目制定的方式:
(三)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现行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税种目前的税率 |
具体体现 |
比例税率 |
产品比例税率——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电池、涂料等 行业比例税率——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契税 |
超额累进税率 |
个人所得税 |
超率累进税率 |
土地增值税 |
定额税率 |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部分资源)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车船税 |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
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分为以下几种: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税率。
累进税率的具体形态 |
我国目前适用税种 |
|
额累(累进依据是绝对数) |
全额累进税率 |
无 |
超额累进税率 |
个人所得税 |
|
率累(累进依据是相对数) |
全率累进税率 |
无 |
超率累进税率 |
土地增值税 |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的两个特点:
①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在应税所得额确定以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计算方法简单;
②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各级征税对象数额的分界处负担相差悬殊,甚至会出现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课税对象数额的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例题】假定下面这个累进税率表是全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
课税对象级距(单位:元) |
税率 |
1 2 3 |
1500(含)以下 1500~4500(含) 4500~9000(含) |
3% 10% 20% |
假定甲、乙、丙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状况分别为甲1500元、乙1501元、丙5000元,则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的方法计算税额为:
甲应纳税=1500×3%=45(元)
乙应纳税=1501×10%=150.1(元)
丙应纳税=5000×20%=1000(元)
我们可以发现,乙比甲征税对象数额增加1元,税额却增加150.1-45=105.1(元),税负变化极不合理。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三个特点:
①计算方法比较复杂;
②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负比较合理;
③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例题•计算题】假定上述例题中的累进税率表是超额累进税率表,甲、乙、丙三人收入不变,则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的方法计算税额为:
甲应纳税=1500×3%=45(元)
乙应纳税=1500×3%+1×10%=45.1(元)
丙应纳税=1500×3%+(4500-1500)×10%+(5000-4500)×20%=445(元)。
为了简化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需要将“速算扣除数”设计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所谓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与按照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相减而得的差数,事先计算出来附在税率表中,随税率表一同颁布。
结合上述例题,我们可知上述税率表的速算扣除数第一级为0,第二级为150.1-45.1=105(元),第三级为1000-445=555(元)。有了速算扣除数,再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时,可以简化计算,本例中,丙应纳税=5000×20%-555=445(元)。
(3)与累进税率相关的特殊形态
超率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超倍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超倍累进率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体积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目前使用定额税率的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资源税的部分项目、印花税中的部分项目。
【提示】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税负会呈现累退性。
(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
具体表现 |
税基式减免 |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
税率式减免 |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
税额式减免 |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
【例题•计算题】假定甲纳税人收入1000元;乙纳税人收入2000元;丙纳税人收入3000元,假定税率统一为10%,在实行2000元起征点和2000元免征额两类情况下,其税额计算如下(单位:元):
纳税人 |
收入 |
实行2000元起征点 |
实行2000元免征额 |
||
计税依据 |
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额 |
||
甲 |
1000 |
0 |
0 |
0 |
0 |
乙 |
2000 |
2000 |
200 |
0 |
0 |
丙 |
3000 |
3000 |
300 |
1000 |
100 |
2.减免税的具体分类
分类 |
特点 |
法定减免 |
由各税种基本法规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
临时减免 |
又称为“困难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特殊困难,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
特定减免 |
是法定减免的补充,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大多有期限 |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如资源税在生产环节,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狭义的纳税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征收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或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如一般情况下的消费税;
(2)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注意】
1.辨析纳税期限与缴款期限的联系与区别。
2.商品课税一般采用“按期纳税”;所得课税一般采用“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第三讲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构成。
1.实体法体系
201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征收的18个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环境保护税。
2.程序法体系
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税法分类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税法分类只为研究和表述使用,不具有法定性。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相关税种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以及特定目的税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二、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就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主要包括税种的设置、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主体与辅助税的配合等问题。
根据税种的多寡,可将税制结构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包括各个税种之间如何组合与协调;每一税种内部各税制要素相互间的组合与协调;征收管理层次之间的组合与协调等内容。不同的组合与协调关系,就形成各种不同类型和多种多样的税制结构。
1.影响税制结构的主要因素
(1)生产力发展水平;
(2)政府的政策目标;
(3)税收征管水平;
(4)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
2.不同税制结构的特点
(1)所得税为主体
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采用累进税率,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
(2)商品劳务税(流转税)为主体
突出优点首先体现在筹集财政收入上。流转税是转嫁税,但只有其产品被社会所承认,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流转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从税收本身效率来看,流转税征管容易,征收费用低。
(3)双主体税
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两类税在税制结构中的作用相当。该种结构可以共同发挥两类税的特点。
【提示】在复合税制体系下,我国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作为双主体税。
三、税种分类
我国采用多税种征收的复合税制。不同的税种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
1.按税负能否转嫁进行分类
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一般来讲,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税负由纳税人自己承担,难以转嫁出去,为直接税;货物劳务税(流转税)的税负容易转嫁出去,为间接税。
2.按税收收入归属进行分类
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中央税是指划归中央并由中央管理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分配权划归地方政府的税种。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的税种。
3.按计税标准分类
税收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值为标准征的税,税额随价格变化而相应地增减。可以使税收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密切相连,尤其在物价上涨时,税额也随之增加,能够保证税收的稳定。
从量税是按征税对象的容积、重量、面积、件数等为标准而征的税,税额不随价格的变化而增减。它的优点是计算简便,缺点是在通货膨胀时税额不能增加,使国家税收收入遭受损失。
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
价内税是指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税款的计算以含税价格为基础。
价外税是指税金不是价格的组成部分,税额的计算以不含税额为基础。
5.按税收收入形态来分类
税收可分为实物税、力役税、货币税。
实物税是指以实物形式征收缴纳的税收。
力役税是指以直接提供劳动的方式缴纳的税收。
货币税是指以货币形式征收缴纳的税收。
6.按是否具有独立的计税依据进行分类
可将税收分为正税与附加税。
正税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开征,具有独立的计税依据并正式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的税收。正税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中国现行税制中,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等,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都是正税。
附加税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质。
7.按存续时间的长短进行分类
可将税收分为临时税、经常税。
临时税是指只在国家规定的一定时期内暂时课征的税收或一次性课征的税收,通常是国家为了解决某项特殊或临时的支出需要,或为了执行某项临时政策而开征的。
经常税指国家每年依照税法连续课征的税收,税款主要满足国家正常情况下的财政支出需要。
8.按是否具有特殊用途分类
可将税收分为特别税与一般税。
特别税是指有特定用途的税收。如美国的社会保险税专门用于社会福利、保险支出;日本的地方道路税专门用于道路修建支出;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城市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一般税是指用于国家一般性的支出,即非特定用途而课征的税收。一般来说,政府的大多数税种属于一般税。
第四讲 我国现行税种简介之一
一、增值税
1.增值税与“营改增”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于1954年起源于法国,其前身是多环节、阶梯式的营业税。
(1)多环节阶梯式全额计税
(2)按照增值额计税
(3)增值额的法定性
各国增值额都具有法定性。
2.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4)是价外税。
3.“营改增”——增值税的扩围
全面——制造、批发、零售、进口、服务、劳务
法国1954年实施的增值税属于零售前型,1976年实施全面型增值税。韩国(1977)、印尼(2004)、德国(1968)、英国(1973)等一步到位实施全面型增值税。
我国2016年5月完成全面增值税的改革。
4.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标准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在销售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也可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6.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应税劳务
①受托加工
②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
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改增”的内容)
7.税率与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
我国增值税在设置了一档17%基本税率的基础上,针对特殊行业和产品设计了13%(2017年7月1日之后改为11%)、11%、6%的三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服务实施的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率而适用征收率,法定征收率是3%;2016年“营改增”特殊项目做特殊计算时还有一档5%的征收率。
8.税额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
(1)一般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一般纳税人
计税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提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
①小规模纳税人;
②一般纳税人的特定销售。
计税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3)扣缴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且未设立营业机构的计税公式: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五讲 我国现行税种简介之二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1.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增值税构成对流转额交叉征税(双层征收)的格局。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并不都缴纳消费税,而缴纳消费税的货物一般都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差异方面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征税范围 |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
对货物中的应税消费品征收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 (5)批发的卷烟 |
纳税环节 |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
消费税原则上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办法,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出厂环节、委托加工收回环节和进口环节一次课征,但个别应税消费品适用特殊规定,比如,我国对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改为在零售环节课征;对卷烟批发环节和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还要课征一道消费税 |
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
与价格的关系 |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
2.消费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5类:
消费税的纳税人 |
备注 |
|
生产(含视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自产销售 |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
自产自用 |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
|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
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 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且零售环节还要课征一道消费税 |
|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3.消费税的税目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1)烟、酒
(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高档化妆品
(3)小汽车、摩托车、成品油
(4)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4.消费税的税率
基本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特殊情况: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复合计税。
消费税税率形式、适用税目、计算公式概览表:
税率形式 |
适用税目 |
基本计税公式 |
定额税率 (从量计征)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 (复合计税) |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 |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 |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7%;5%;1%
(4)征收范围较广
2.城建税纳税人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提示】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4.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四、关税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税是对有形货品征税,对无形货品不征税。
关税的特点
(1)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关税);
(3)有较强的涉外性。
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2.征税对象
指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3.计税基本规则
(1)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2)税率为20%;
(3)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实际支付价款总额×税率(20%)
第六讲 我国现行税种简介之三
六、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1.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2)征税面比较广
(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①扣除法: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②评估法:适用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或纳税人申报不实、成交价格偏低的情况
(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5)实行按次征收,其纳税时间、缴纳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
2.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3.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4.税率的基本规定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这是我国唯一一个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
超的什么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是土地增值税计算的难点和重点。
5.税额计算的基本公式
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是土地增值税计算的难点和重点。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七、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1.资源税的特点
(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2)具有受益税性质;
(3)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2.征税项目的基本规定
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其他非金属矿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子目。
3.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
2016年7月1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的税率主要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项目较少:一是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每吨或立方米0.1元-5元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二是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对其中的部分矿产品实施每吨或立方米不超过30元的从量税。
4.资源税的计税公式
(1)采用比例税率从价定率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课税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八、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的特点
(1)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非经营性房屋不缴纳房产税,坐落在农村的房屋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分为按照计税余值征收和按照租金征收两种计税方式。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范围: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示】要注意房产不等于建筑物。
(2)征税区域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3.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5)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
4.房产税的税率
税率 |
适用情况 |
1.2%的规定税率 |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12%的规定税率 |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取得租金收入 |
4%的优惠税率 |
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出租后用途) |
5.房产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12%或4%
九、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1.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2.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包括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也包括菜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园地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
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4.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定额税率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大中小城市分别有不同的税额标准。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归纳】与土地直接相关主要税种简单比较:
税种 |
开征区域 |
纳税人特点 |
纳税环节 |
耕地占用税 |
有耕地的地区 |
占用者 |
占用环节一次课征 |
土地增值税 |
有国有土地的地区 |
转让者 |
转让环节一次课征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持(保)有者 |
持有期间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第七讲 我国现行税种简介之四
十、契税与印花税
(一)契税
契税是以权属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土地为征税对象,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是个古老的税种,起源于东晋,至今已有近1700年的历史。
1.契税的特点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2.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及房屋的买卖。
【提示】这里要注意契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两税种征税对象存在差异,其差异主要是由于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方,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方。
具体情况 |
是否为契税征税对象 |
是否为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是 |
不是 |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是 |
是 |
3.房屋买卖(含房产抵债、投资、买房拆料翻建新房等视同房屋买卖) |
是 |
是 |
4.房屋赠与(含获奖方式) |
是 |
一般不是,非公益赠与且非法定继承人、赡养人的赠与是 |
5.房屋交换 |
是(等价交换免) |
是(个人交换居住房经核实免) |
3.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4.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5.契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按照纳税人不同情况分别为成交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付出交易差价、补交的土地出让费或土地收益。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税范围广泛;
(3)税率低、税负轻;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2.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十类经济合同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3)营业账簿
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4)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3.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4.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除权利许可证照及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使用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之外,其他征税项目使用比例税率。
【特别说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自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
5.印花税的计算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为主)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十一、环境保护税
1.概念及特点
环境保护税(简称“环保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和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四部经过立法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实体法。
环境保护税作为费改税开征的税种,涉及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的转换,在政策和税收征管上需要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一号主席令,公布《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的特点:
(1)针对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的排污行为从量定额征税,属于特定行为(目的)税;
(2)以污染当量或污染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具有“寓禁于征”的特点;
(3)需要地方各部门协作配合征收;
(4)纳税不能免除污染责任。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3.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吨)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4.征收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八讲 我国现行税种简介之五
十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与船舶吨税
(一)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
(2)征收环节单一;
(3)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4)价外征收,不转嫁税负。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包括:购买自用行为;进口自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自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提示】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从各种渠道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
应税车辆——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注意:
农用三轮运输车免税。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免税。
3.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指一个税种只设计一个比例的税率),税率为10%。
自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4.车辆购置税的计算与缴纳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不含税)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提示】车辆来源不同,车购税计税依据也不同。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二)车船税
车船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2007年,原有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合并而成,不仅仅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也把对车船课税由过去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1.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解释】
(1)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并未涵盖所有车船。在现实中,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车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机动车辆和船舶,不包括非机动车辆和船舶。
(2)由于将车船税定性为财产税,因此无论机动车辆和船舶是否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2.车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解释】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因此车船税的纳税人实际包括了三个方面:车船的所有权人、管理权人、使用权人。
3.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对征税的车船规定了单位上下限税额标准。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规定确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
船舶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全国统一规定船舶的税额计算标准;
各省市在税率表幅度内具体规定车辆的税额计算标准。
4.车船税的计算与缴纳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案例】某单位2017年4月3日购买排气量2.2L奥迪轿车一辆。该省规定该排量乘用车每辆年税额为700元,则该单位这辆轿车当年应纳车船税=700/12×9个月=525(元)。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三)船舶吨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简称吨税)。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1.船舶吨税的税率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优惠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普通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2.船舶吨税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所得税基础
所得税是对纯收益额征税的一类税的统称。在我国分别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
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是:
(1)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2)通常以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和实际负税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第九讲 我国现行税种简介之六
十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现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立法的税收法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
1.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划分;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2.纳税人中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根据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进行分类的方法。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标准。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责任。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人身份 |
构成条件 |
|
在中国境内成立(注册法人) |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
居民企业 |
√ |
× |
× |
√ |
|
√ |
√ |
|
非居民企业 |
× |
× |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从内容上看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从范围上看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①对于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实际按照10%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纳税人 |
税收管辖权 |
征税对象 |
税率 |
|||
居民企业 |
居民管辖权,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征税 |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基本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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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 |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 |
地域管辖权 |
就其来自我国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 |
||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
仅就其来自我国的所得征税 |
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
低税率20%(实际减按10%征收) |
|||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
4.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方法一(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方法二(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注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口径的概念;
会计利润是会计口径的概念。
所得税纳税调整过程就是把会计口径的金额调整成税法口径的金额。
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分为:一般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
十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基本特征
(2)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税方法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息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税率 |
适用情况 |
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工资、薪金所得;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
20%的比例税率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
5.应纳税所得额
对收入额进行扣除计算,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扣除三方面因素:
(1)最基本的生活费;
(2)为取得收入付出的代价;
(3)有限度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计算
(1)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比例税率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7.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1)支付单位源泉扣缴
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征税的其他所得。
【注意】代扣代缴的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讲 纳税准备
站在企业角度,纳税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
(1)税务登记
(2)建账建制
(3)税务认定
(4)领取发票
随着“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推进,纳税准备阶段的规定和程序不断发生简化、调整。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主要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改革
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以此来规范企业登记和参保缴费行为。
“五证”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登记证。
什么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申请人只需向工商部门提交一份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时将登记信息共享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等部门,核发一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证合一”后的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的取消不意味着税务登记环节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税务登记的种类
(1)设立(开业)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3)停、复业登记
(4)注销税务登记
(5)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1.设立(开业)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采集卡)、完成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2.变更税务登记
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结变更登记事项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不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对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即可。
3.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应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携带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申请。
4.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先注销税务登记,后注销工商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15日内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续):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15日内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迁出分局完成核查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入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税总发〔2017〕103号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进行更名与创新。
2017年9月30期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并出具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由税务机关之间传递沟通相关信息,纳税人不另向机构所在地反馈。
上述政策适用于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进行临时经营的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实施跨地区报验管理,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决定。
二、账簿设置与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1.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要求两方面
(1)备案制度,所谓备案制度即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规定,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财会制度、财会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收规定计缴税款。
2.会计记录要使用中文
根据需要,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但要同时使用中文。对于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处理。
3.账簿凭证保存时间
除另有规定者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税务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般纳税人资格;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征收方式认定:
纳税定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
3.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区域、项目、残疾人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4.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5.其他事项认定(如增值税汇总纳税、非居民的特殊涉税事项等等)
四、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种类
经营性发票——税务局监制
非经营性收据——财政部监制
非正规票据(一般用于非经营的内部往来)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建立健全制度: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
第十一讲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七项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者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提示】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一)查账征收
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2.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时间、地点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3.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委托代征。
是指税务机关为了解决税务征收人员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加强税款征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为执行税款征收任务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三、几个重要的税款征收制度
(一)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案例】某企业3月生产经营应纳增值税10000元(该企业增值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该企业于当年4月21日实际缴纳税款,则应加收的滞纳金金额为:按照增值税纳税期限和结算交款期限,该企业应于4月15日前缴纳税款,该企业滞纳6天,则应加收滞纳金=10000×0.5‰×6天=30(元)。
(三)减免税收制度
基本要点 |
主要规定 |
|
减免税的类别 |
报批(核准)类减免税 |
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对于核准类减免税,凡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核准类减免税 |
备案类减免税 |
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
|
依法自行减免 |
符合减免的规定 |
(四)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五)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含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
3.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程序:有根据——责令限期纳税——明显转移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不能提供担保——县以上税务分局局长批准。
4.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税收保全措施的金额限定
(1)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不是全部存款,只就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的费用。
6.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完税的,就会终止税收保全措施,且不会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六)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注意】对比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
【异】实施范围(对象);基本措施(限制行为、强迫履行义务);执行程度。
【同】批准级次;对纳税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提示】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七)欠税清缴制度
主要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1)离境清税制度。
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第十二讲 税务违章处罚及涉税争议解决
一、常见的税务违章及处罚规定
(一)违反税务管理制度基本规定的处理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简政放权不断推进,“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二)逃(偷)税
刑法用了“逃税罪”的概念;征管法用了“偷税”的概念。
1.逃(偷)税的认定
(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包括扣而不缴的扣缴义务人)
(2)行为主体采取了(逃偷)税的手段
(3)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
行为特征——故意;有手段;有结果。
2.对逃(偷)税的处罚——两个层面
(1)一般逃(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对“逃税罪”的司法处理
逃税罪与一般逃(偷)税行为的区别: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和比例较大的,构成逃税罪。
对于逃税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①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④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注意】滞纳金、罚款、罚金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三)骗税
1.行为特征
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处罚规定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抗税
1.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2.处罚规定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触及刑法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五)欠税
1.行为特征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这里涉及税务机关未批准延期纳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的情况)。
2.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除采用强制措施追缴以外,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涉税争议的种类
涉税争议发生的原因:
归根到底是征的一方执法中是否守法问题。
涉税争议的诸多方面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
(3)加收滞纳金
(4)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五证合一”改革正在进行中);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在2017年10月30日起改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或资格登记)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听证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诉讼
(一)听证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含)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二)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②、③、④、⑤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3)程序规则
①征税行为的争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争议: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上述争议的解决,税务行政复议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1.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殊性
(1)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2)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因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3.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