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实操汇解
主讲:王越
目 录
一、政策缕述
二、案例精讲
三、会计处理
四、申报表填报
一、政策缕述
(一)起征点原只适用于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起征点扩大适用于小微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1.将单位也纳入起征点免税的范畴;
2.分别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划定起征点;
3.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4.按季不超过6万元。
为什么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1.如果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额不超过20 000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话,相应的进项税额将予以转出,可能得不偿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一般纳税人正常情况下按月纳税,小概率每月存在销售额2万以下,如果适用免税,将造成征纳成本上升。
(三)小微企业起征点限额提高及期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案例精讲
(一)兼营的应税免税的处理
1.某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修理修配与电梯维护业务,2017年2季度取得修理修配收入8万元,取得电梯维护收入8万元,则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某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修理修配与电梯维护业务,2017年2季度取得修理修配收入10万元,取得电梯维护收入8万元,则电梯维护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某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零部件、修理修配业务,2017年2季度取得销售零部件收入8万元,取得修理修配收入8万元,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某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修理修配与电梯维护、咨询业务,2017年2季度取得修理修配收入8万元,取得电梯维护收入8万元,取得咨询业务收入8万元,则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营改增收入合计16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某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季度主营咨询业务收入8万元,税务机关查补2017年少计咨询业务收入2万元,《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则合计10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拓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那么下一步,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有必要区分原增值税与营改增的无形资产与服务吗?
(二)混合销售的处理
某小规模建筑业纳税人2018年1季度取得包工包料收入9万元,包工包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按建筑业收入9万元,符合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案例1】
某园林绿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苗圃并为某企业提供栽植服务,苗圃作价100万元,收取的人工栽植费9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100万部分享受自产农产品免税,9万元部分享受起征点免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更合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1月销售额4万,2月销售额2万,3月销售额3万,如果按季申报,则全部免征增值税,如果按月申报,则只有2和3月的5万元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
(四)免征销售额的范畴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2季度销售货物8万元,转让自建厂房销售收入800万,是否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其仍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转让厂房按5%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平时代开发票已经预交了税款怎么办?
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六)享受免征增值税是否划算?
某小规模纳税人季节性生产,一季度、二季度没有什么业务,三季度、四季度业务量超过9万元,常年给某一般纳税人供货。
如果一季度、二季度选择享受免税,收入90 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一季度、二季度选择征税,则可代开或自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2 700元;
显然该一般纳税人直接支付90 000元而不必再垫付2 700元增值税较为有利。
(七)一次性预收多月房租能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租金基本都是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收取,极少有一个月一个月收取的情形,在收到租金的当月就应对收取的全部款项进行纳税申报,这是增值税权责发生制的一个特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预收款应在收到的当期一次性申报,但实际上这部分收入是以后若干期的分期收入,因此,若分摊后的收入低于月销售额3万元的标准,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例如自然人A一次性申报一年房屋收入12万元,A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这12万元收入分摊到每个月仅1万元,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
【案例2】
租赁合同约定自然人李某将房屋租赁给别人租期一年,在最后一月交付房租36万元,此36万元能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性质是一样的,该36万元按租赁期限12个月平均后,等于3万元,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畴。
【案例3】
某有限责任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门面房,一次性收到1年的租金36万元,请问开具租金发票的时候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36万,不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在收到房租的当月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八)有扣除项目征税的按扣除之前销售额还是扣除之后销售额来确定九万元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填表说明之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可见扣除之前销售额超过9万的是不能享受免征优惠的,比如销售额15万,扣除额9万,是不能享受优惠的。
三、会计处理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案例4】
某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企业,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7年4月取得提供餐饮服务收入含税销售额为20 600元,5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含税销售额为41 200元,6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含税销售额为30 900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不考虑其他情况,账务处理:
1.2017年4月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600
同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72
贷: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2
应交税费—— 应交教育费附加 18
应交税费——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2
2.2017年5月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1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1 200
同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144
贷: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84
应交税费—— 应交教育费附加 36
应交税费——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4
3.2017年6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税 900
同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108
贷: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3
应交税费—— 应交教育费附加 27
应交税费——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700
贷:营业外收入 2 700
同时将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冲回
借:税金及附加 324
贷: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9
应交税费—— 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税费——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四、申报表填报
【案例5】
某小规模纳税人本季提供货物销售收入10万元,其中6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营改增广告服务收入9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