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搞定——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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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搞定——资源税

主讲:王越

目 录

一、资源税一般计算规则

二、资源税销售额特别规定

三、税金扣减与代扣代交

四、计税环节确定

五、资源税申报表填写

六、资源税监控提示

一、资源税一般计算规则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目前主要是对粘土与砂石等按从量计征,其余的基本改为从价计征。

【案例1

某油田201810月共计开采原油8 000吨,当月销售原油6 000吨,取得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18 000 000元,同时还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23 400元,优质费5 850元。已知销售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5%,计算该油田10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应缴纳资源税=[18 000 000+(23 4005 850÷116%]×5%901 261(元)

二、资源税销售额特别规定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外购原矿或者精矿形态的已税产品与本产品征税对象不同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应对混合销售额或者外购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进行换算或者折算。

【案例2

XX铁矿公司20187月将自采的铁原矿洗选加工成铁精矿后销售,销售额为6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量400吨。另外,该企业不存在运杂费、外购矿扣减情况,也没有减免税项目发生。资源税税率为1.5%。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是多少?

铁矿以精矿为征税对象。该纳税人销售精矿,则资源税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税率

600 000×1.5%=9 000(元)

【案例3

XX铁矿公司20187月将自采的铁原矿销售,销售额为30万元,销售量1 000吨。另外,该企业不存在运杂费、外购矿扣减情况,也没有减免税项目发生。假设换算比为1.28,资源税税率为1.5%。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是多少?

铁矿以精矿为征税对象,该纳税人销售原矿。

则资源税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税率

300 000×1.28×1.5%=5 760(元)

【案例4

XX铁矿公司20187月将自采的铁原矿洗选加工成铁精矿后销售,销售额为60万元(销售量400吨),还销售自采原矿30万元(销售量1 000吨)。假设换算比为1.28,资源税税率为1.5%。另外,不存在运杂费、外购矿扣减情况,也没有减免税项目发生。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是多少?

铁矿以精矿为征税对象,该纳税人既销售精矿又销售原矿。

则:资源税应纳税额=(精矿部分销售额+原矿部分销售额×换算比)

600 000+300 000×1.28×1.5%=14 760(元)

【案例5

XX高岭土公司20187月将自采的高岭土原矿直接销售,销售额为20万元(销售量1 000吨);同时,该企业还将自采的高岭土原矿洗选加工成精矿后销售,销售额为40万元(销售量500吨);折算率为0.67,税率为4%。另外,该企业不存在运杂费、外购矿扣减情况,也没有减免税项目发生。则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为多少?

高岭土以原矿为征税对象。该纳税人既销售原矿又销售精矿,则资源税应纳税额=(原矿部分销售额+精矿部分销售额×折算率)×税率

200 000+400 000×0.67×4%=18 720(元)

如果原矿与精矿销售额均未分别核算,则资源税应纳税额=(原矿部分销售额+精矿部分销售额)×税率

200 000+400 000×4%=24 000(元)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开采原矿并自用于加工(或冶炼)非应税产品的,其自用原矿或精矿的计税价格难以确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七条规定外,《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这种方法在一些地区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地认为有必要纳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中。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三、税金扣减与代扣代交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妥善保存。(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案例6

XX铁矿公司20187月将自采的铁原矿洗选加工成铁精矿后和外购铁精矿混合销售,销售额为60万元(销售量400吨),其中,外购铁精矿100吨花费10万元(外购的精矿已缴纳资源税1 000元),在精矿销售额中,含运杂费5万元(有运输发票)。资源税税率为1.5%。另外,不存在减免税项目发生。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是多少?

铁矿以精矿为征税对象。该纳税人既销售精矿又销售原矿,且存在运杂费、外购矿扣减情况,则资源税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允许扣减的外购精矿购进金额-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税率

600 000-100 000-50 000×1.5% =6 750(元)

【案例7

XX铁矿公司20187月将自采和外购铁原矿洗选加工成铁精矿后销售,销售额为60万元(销售量400吨),其中,外购原矿200吨花费5万元(外购的原矿已缴纳资源税960元),还销售自采原矿30万元(销售量1 000吨),在原矿销售额中,含运杂费1万元(有运输发票)。假设换算比为1.28,资源税税率为1.5%。另外,不存在减免税项目发生。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是多少?

铁矿以精矿为征税对象。该纳税人既销售精矿又销售原矿,且存在运杂费、外购矿扣减情况,则资源税应纳税额=(精矿部分销售额+原矿部分销售额×换算比-允许扣减的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换算比-允许扣减的销售原矿产生的运杂费×换算比)×税率

600 000+300 000×1.28-50 000×1.28-10 000×1.28×1.5%=13 608(元)

【案例8

XX铁矿公司20187月将自采铁原矿洗选加工成铁精矿后销售,销售额为60万元(销售量400吨),还销售自采原矿30万元(销售量1 000吨)。自采铁矿原矿都是在建筑物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符合(财税〔201654号文)减免条件。假设换算比为1.28,资源税税率为1.5%。另外,不存在运杂费、外购矿扣减情况,也没有其他减免税项目发生。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是多少?

铁矿以精矿为征税对象。该纳税人既销售精矿又销售原矿,且存在三下充填开采减征资源税税项目发生,则本期减免税额=减免税销量×税率×减征比例

600 000+300 000×1.28×1.5%×50%=7 380(元)

应纳资源税额=计税销售额×税率-本期减免税=(精矿部分销售额+原矿部分销售额×换 算比)×税率-本期减免税率

600 000+300 000×1.28×1.5%-7 380=7 380(元)

【案例9

XX铜矿公司20187月将自采铜原矿洗选加工成铜精矿后销售,销售额为60万元(销售量400吨),同时,还销售与主铜矿伴生的锡矿精矿50万元(销售量200吨),并且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符合(财税〔201654号)文减免条件。资源税税率为2%。另外,不存在运杂费、外购矿扣减情况,也没有其他减免税项目发生。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是多少?

铜矿以精矿为征税对象。该纳税人既销售精矿又销售原矿,且存在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项目发生,由于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因此,铜矿的伴生矿锡矿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只用对铜矿计征资源税,则

应纳资源税额=主矿销售额×税率=600 000×2%=12 000(元)

【案例10

一家开采砂石的企业20187月共生产销售砂石原矿5 000立方米,销售收入为30万元。资源税税率为1.5/立方米。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为多少?

砂石以原矿为征税对象,且采取的计征方式为从量计征,则应纳资源税额=砂石原矿销售数量×税率=5 000×1.5=7 500(元)

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代扣代缴的税会处理:

价款10 000元,税率5%,应代扣代缴资源税500

借:成本科目                                                 10 000

贷:银行存款                                                  9 5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500

四、计税环节确定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销售或者自用环节计算缴纳。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在原矿或者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资源税申报表填写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含水资源税)的申报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2018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

六、资源税监控提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矿产品增值税发票比对、外部信息采集和部门协作等方式,探索创新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综合治税的新内容、新途径,强化资源税源泉控管。

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和发票领购簿等记载的信息与纳税人资源税申报信息进行关联比对,以识别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同时是否相应申报了资源税,或者其申报的计征资源税销售量、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少报等风险问题,辅导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防范或化解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