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
主讲老师 朱克实
课程框架
第一节 营改增概述
第二节 发票管理
第三节 增值税基本知识
第四节 提前应对
第五节 焦点问题
第一节 营改增概述
一、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的概念: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营改增:通俗地理解,原流转环节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的影响
从文件和电信业营改增可以看出:
税负变化:要是税负降低,会有企业上书吗?营改增进度这么难吗?
影响巨大:如果影响不大,会越过住建部、财政部、总局上书吗?
中字央企:肯定不是简单的税负问题,还有风险与利益。
应对态度:必须积极。
应对策略:肯定不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事情。
产生影响的根本:
(1)增值税是价外税
(2)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增值税纳税人和税率较为复杂
(4)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
票是谁开的,就要从谁处接受服务或者购买货物,还要把钱打给谁;
票开给谁,就要给谁提供服务或者销售给谁货物,还要从对方收钱。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的影响综述:
(1)“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如总分包业务和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
(2)“营改增”能促进建筑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
(4)“营改增”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增加企业税务管理成本。
(6)增值税发票风险,增加企业经营和税务风险。
(7)企业税负若升高,从而降低企业利润,进而影响现金流。
(8)企业施工预算基础需要剔除进项税额,降低企业利润。
(一)发票及税务管理
中纪委首晒百名外逃人员红色通缉令
杨立虎 原职:安徽瑞泰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
牛丽英 原职:太原迎宪焦化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
张丽萍 原职:上海倍福来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9)
赵汝恒 原职:惠民县鲁洁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
建筑业企业“营改增”首要应对事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刑法》规定范围之内,且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同时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
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仅仅只涉及到企业财务人员,还会涉及到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库房人员等合同管理人员。
增值税是现今18个税种中,唯一在刑法中规定的税种: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1】
辽宁济康医药董事长因虚开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6月,审计署网站公布移送至2014年5月已办结的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其中,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董事长王晶明等1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年不等。
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2010年至2011年,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在未采购药品的情况下,从数百家药品经销商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亿元,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2012年,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等查处。2013年11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晶明等13人有期徒刑12年至1年不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公司及同案另5家企业罚金20万至70万不等,追回非法所得237万余元。
【案例2】
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法人被判14年
2015年4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青岛百顺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判决,该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
经查证,郑某某于2013年4月成立青岛百顺药业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对外虚开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了4%左右的开票费,涉及税款250万元;接受外地企业虚开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及税款42万元。公安部门与国税稽查部门已联合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进行了查处,有力打击了医药行业的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3】
姚友生系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决67人受制裁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涉及43家企业、67名涉案人员的“姚友生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上述涉案单位及人员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名主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60人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罚金492万元。
经查证,姚友生与同伙于2010年开始在青岛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因山东省茌平县一些生产密度板的企业大多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零散客户,积攒下大量的销项发票,姚友生等人通过这几家企业的业务人员,低价购入上百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所需企业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中赚取支付价税合计3.5%~7%的开票费。
现象:
(1)接受的发票,开票方纳税人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不一致。
(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相符。
(3)未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4)资质借用。
(5)挂靠业务中被挂靠方开具发票。
(6)挂靠方与被挂靠方间利润结算。
应对措施(属于营改增前应对事项):
(1)领导须知道增值税“属于断头税”。
(2)加强培训和宣传,定期找一些增值税发票判刑案例,如判刑对象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和非财务人员、金额较小量刑重、人数多及卖发票窝案。
(3)建立和提前实施适应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发票管理办法》:
①采用最新内部控制形式(风险点、流程图、控制点等)。
②突出实务内容(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有两个特征:一是有代开字样或代开发票章、二是税率一栏为3%;发票不允许盖两次章等)。
③对发票管理进行考核管理。
(4)统一发票开具信息:如发票抬头不能再为XX项目部
①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票抬头填写公司名称。
②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信息:
单位名称(必须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必须是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一般为15位,请仔细核对后输入);
注册地址(必须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请提供能与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开户银行(必须是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必须是公司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5)设立专门发票岗位和发票查询机制
虚开类型 |
刑法 |
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 |
罚款与滞纳金 |
恶意 |
触犯 |
不能 |
有 |
善意 |
不触犯 |
重新获取发票可抵扣 可税前扣除(存在争议) |
无 |
(6)发票样式宣传
(二)组织架构
1.组织架构的影响
(1)现状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
(2)影响
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3)资质共享
(4)分公司定位
现象:个别建筑企业存在一些“名义上”的分公司,实际上属于建筑企业内部机构,没有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5)“无偿”等内部交易
现象:由于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和营业税视同销售规定较为宽松,同时存在子、分公司及项目部为了避免缴纳营业税,存在一些“无偿”划拨资产和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2.应对方案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
①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②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①推动专业化管理;
②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③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
(三)资质共享
资质共享:资质借用是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是施工主体为子公司。
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资质共享税务问题:
(1)资质借用本就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属于建筑行业潜规则。
(2)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造成增值税发票“三流不一致”,合同主体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3)业主因不符合增值税发票“三流不一致”可能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4)如按照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间签署分包施工合同,并开具专票,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中标单位进项税抵扣、中标单位开具发票等税务问题,但《建筑法》规定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
(5)如按照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资质共享应对措施:需要根据企业具体运营模式选择适当方案,需要考虑增值税的“三流一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包和资质管理规定。
方案一:组织架构调整——子公司变分公司
将具有特级资质或一级资质施工能力的子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组织架构调整为集团公司事业部或分公司,该方案能解决资质借用的大部分问题,但是涉及面和影响较大,特别是机构和人员调整。
方案二:集中管理分包劳务
集团公司(中标单位)及分公司集中管理和采购材料物质,供应商入围、采购等合同、资金流向和发票都由集团公司办理,同时进行劳务分包,即建筑劳务有施工子公司进行施工,同时施工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开具发票。
该方案可以降低企业发票风险、降低企业成本、降低企业税负和促进企业现代化管理,但涉及面和影响也较大,如子公司的经营规模将下降。
方案三:“杞人忧天”学习
各地中字头建筑央企都存在资质借用现象,且个别企业较为严重,建筑央企肯定会根据即将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出具相关方案,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学习和借鉴。
(四)“甲控材”
(五)总分包与挂靠
对总分包的影响:
1.工程转包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
2.联合体承包工程
3.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架子队)
4.挂靠
存在承揽到工程后全部转包他人,并按协议收取承包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利润。
(六)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
对投标(市场营销)的影响:
1.《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2.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
3.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4.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5.关注住建部的征求意见稿和最新文件。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一、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调整的必要性
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实行营业税税制,现行工程计价规则税金的计算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工程计价规则税金的计算应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1.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的性质,但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应纳税额=营业额(工程造价)×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营业税应纳税金的计算以营业额(工程造价)为基础,现行计价规则的营业额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税制要求进项税额不进成本,不是销售额(税前造价)的组成,销项税额计算基础是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而现行工程计价规则中“税前造价”已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
二、调整原则和内容
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调整的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明确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各项费用均不包括进项税额。
2.修改税金的定义。
修正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计取。
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建议和思考:
(1)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剔除进项税额思路
税前造价各项费用是否含进项税额;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含多少进项税额,税率和抵扣率。
(2)理论与实务管理差异
理论要求全额剔除,实务中是否全部能获取进项税额。
实务中不能全额获取进项税额,成本加大。
(3)建筑企业做概算必须懂增值税知识
增值税基本知识。
税率和抵扣率:必须要整理资料。
(七)采购内控
采购方式——集中采购
1.降低企业成本
2.保证采购物资质量
3.解决挂靠
4.获取进项
5.管理发票
6.考虑地域性
7.分集采和非集采
8.考虑电商模式
方案一:“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方案二:内部购销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方案三:“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
采购比价
纳税人类别 |
报价(发票) |
营改增前 |
营改增后 |
一般纳税人 |
117 |
√ |
|
小规模纳税人 |
105 |
√ |
比价计算公式(成本相等原理):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
一般纳税人含税价[1-1/(1+税率)×税率×(1+附加税费率)]=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价[1-1/(1+3%)×3%×(1+附加税费率)]
(2)小规模纳税人未取得专票
一般纳税人含税价[1-1/(1+税率)×税率×(1+附加税费率)]=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价
一般纳税人抵扣率 |
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 |
价格临界点 |
17% |
3% |
86.5499 |
17% |
0 |
83.7265 |
13% |
3% |
90.0527 |
13% |
0 |
87.1150 |
11% |
3% |
91.8988 |
11% |
0 |
88.9009 |
6% |
3% |
96.8187 |
6% |
0 |
93.6604 |
注明:上述附加税费率为12%
营改增前后采购谈判—营改增前获取普通发票,营改增后获取专票,是否加价?
1.不加:哪些范围?
2.算着加
6%
1%
6%/(1+6%)-5%
[6%/(1+6%)-5%]/2
[6%/(1+6%)-进项税-5%]/2
(八)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影响: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明确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谈判、会签、批准、签署、履行、编号、备案、统计和归档等程序,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次营改增涉及到合同管理制度和修改应对措施如下:
(1)除特殊情况外,应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起草、标准合同制定、合同审查、合同会签、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等多个环节需要企业财务及税务管理部门参与或审核。
(3)标准合同的管理:对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增加发票信息(含发票类型、发票开具信息)、发票送达时间及要求、发票违约条款(含进行税额是否抵扣等条款)。
需要提醒的是:标准合同需要按照企业涉及业务进行分类修改,还需要关注《建筑法》等相关部门文件对标准合同的要求。
(4)合同起草时,需关注采购合同分采购对象可抵扣不可抵扣流程和制度不一样,如采购对象能抵扣: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条款,如发票类型、开票时间、传递时间要求等;同时需对合同金额做价税分离,合同金额信息应包括不含税物资总价、税金总额及合同总金额。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X次的、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买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买方可终止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卖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①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③卖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买方将不予退还;
④买方终止合同,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卖方未按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5)合同审查增加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相对方人税务信息审查,如纳税人类型审查、涉税违法信息、纳税信息(含纳税信息变动时的沟通)。
如对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资料清单如下:
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选其一)。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审查人员在合同相对人当地国税局网站上查询。
(6)需要关注建筑业营改增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注,在标准合同制定和合同审查等关注付款时间及验收时间需要关注相对应,如:尽量不要出现合同规定付款时间,企业未收到款项,但已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
(7)过渡期合同建议。
①过渡期合同防止重签合同,如重签合同可能会存在重新缴纳印花税,建议采用补充合同形式。
政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七条规定: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②营改增前签署合同,有可能合同执行在营改增后,即存在跨期合同,建议增加条款“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最好征求法律部门的意见。
③尽量营改增前实施标准合同、修改后的合同管理内控制度。
④梳理企业以前内控存在的关键问题:如盖章签署完的合同有空白处;合同专用章的置备、发放台账是否准确、完整;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记录是否准确、完整;合同专用章使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是否科学合理。
(九)税负影响
1.原理
增值税税负率=(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小于3%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大于3%
需要提醒的是:建筑行业缴纳营业税时,有差额政策,实际税负率低于3%。
2.观念
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标准非常关键: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负不是主要关注点。
税负降低不仅仅关注进项税额,还需要关注销项税额管理。
税负还有市场博弈。
(十)销项税额
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
由于EPC项目属于混业经营,兼有不同税率,其中,设计服务适用6%税率;设备采购适用17%税率;建筑施工劳务适用11%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解决方案:
1.分开核算原则
材料定价:不赚不亏,销项和进项相抵
设计定价:知识是无价的
建筑劳务定价:倒算
2.分开形式
包工包料
营改增前:混合销售,营业税
营改增后:混业销售,分开核算
应对措施:
可能会仅仅包工,不包料
分开核算
税率差——中国移动
营改增前:套餐中通话时间较长,流量包较少
营改增后:套餐中通话时间变短,流量包表多
增值税原理
增值税税链条税,最终税负承担者是消费者,转嫁税负
预算与概算较为“税金”计算重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一)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
1.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2.各地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3.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
5.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取得发票。
6.甲供、甲控材料抵扣存在困难。
7.建筑企业税改前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被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严重的虚增增值额,税负增加。
8.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时,如何确定进项、销项税额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9.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影响支出水平及税负水平,故“营改增”进项管理将贯穿从预算管理到报表管理的始终。
改造业务流程,优化管理模式,更多、更快、更准确地获得进项抵扣。
如:包工包料
营改增前:混合销售,营业税
营改增后:混业销售,分开核算
实务操作:
如分开开票,11%施工和17%材料,继续
如不分开开票,只开11%施工,亏,不干
如分开开票,3%施工和3%材料,亏,不干
实务建议:只包工不包料
需要提醒的:让利——材料利润
第一时间发起报账流程:要求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当天即时发起报账流程。
超30天处罚:在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之日起30天内报账流程未提交至财务部门的,需对业务经办部门进行通报处罚。
超60天处罚:在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之日起60天内报账流程未提交至财务部门的,需对业务经办部门进行考核处罚。
超120天处罚:超过增值税扣税凭证/发票开具日期120天的原则上不允许发起报账,如各单位确实需发起报账流程的,至少需要经过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进行。
超期未认证处罚:对于超期无法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丢失发票处罚:对于丢失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各单位应制定考核办法,对当亊人进行经济处罚。
发票流转:公司内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传递,应做到有效交接。
(十二)信息化管理
1.发票传递
2.开具发票管理
3.获取进项发票管理
4.业主信息管理
5.供应商信息管理
6.财务及税务信息管理
(十三)财务指标影响
财务指标影响:
1.收入
价内税和价外税区别,收入下降。
概算或预算,考虑进项税额抵扣,收入下降。
2.利润
税负升高,利润减少。
概算或预算,考虑进项税额抵扣,利润减少。
3.资产
略有影响,资产下降。
4.现金流
税负升高,现金净流出增加,出现先交税后收款。
(十四)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1.核算主体发生变化
2.核算原则发生变化
3.核算难度发生变生
4.核算科目更加复杂
(十五)财务与税务管理
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核算管理:增值税核算体系比营业税复杂,应加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合理设置财税软件。
2.业绩考核: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将影响收入,进而影响企业损益。
3.纳税申报:发票识别、认证将增大财务部门的工作量,若是汇总纳税将对集团公司总部税务部门面临考验。
4.税务筹划:跟踪税法,通过调整业务范围,修订业务流程、完善合同模板等措施系统化地获得改革带来的益处和应对不利的影响。
三、营改增应对思路
第二节 发票管理
一、发票违法责任
二、提前应对
(一)发票管理办法(它山之石)——京东
1.如何获得增值税发票:
下单时选择“增值税发票”自助开取。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顾客,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填写资质信息后选择上传资质证件扫描件,收到您的开票资料后,会尽快审核。
2.如果您开具的是普通发票:
(1)发票抬头可选择填写个人或公司名称。
(2)除数码类、手机及配件、笔记本、台式机、家电类商品外,发票内容可以据实选择商品明细、办公用品(附购物清单)、电脑配件及耗材等。
3.如果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在下单时需录入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信息:
(1)单位名称(必须是您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必须是您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一般为15位,请仔细核对后输入);
(3)注册地址(必须是您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4)电话(请提供能与您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5)开户银行(必须是您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6)银行账号(必须是您公司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建议将企业自身上述信息统一。
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1)发票金额不能高于订单金额。
(2)为了享受厂商提供的质保服务,请您将商品发票开具为明细。如果您购买的是数码类、手机及配件、笔记本、台式机、家电类商品,为了保证您能充分享受生产厂家提供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需根据发票确认您的购买日期),不管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商家都将随单为您开具,发票内容默认为您订购的商品全称,提交订单时可修改发票内容。
(3)不同物流中心开具的发票无法合并。
(4)使用优惠券(京券和东券)、礼品卡支付的金额不开具发票;积分、京豆换购商品不提供发票;使用手机红包支付的金额不能开具发票。
(5)一个包裹对应一张发票或多张发票。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因此,您采购上述产品的订单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您使用POS刷卡、在线支付,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相对应的公司委托您个人采购货物并付款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并请您签署,公司名称要求与增票抬头一致。
(二)发票管理细节
2014年9月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
事由: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通知内容:2012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 191 679.51元,进项税合计9 552 585.39元。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经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规定,发票专用章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发票法律效力重要形式特征。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新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规定,以上69张发票均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规定,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限你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节 增值税基本知识
一、实务学习思路
二、增值税价外税
1.营业税——价内税:111-收入,营业税及附加单算
2.增值税——价外税:111=100价(收入)+11税(销项)
三、增值税计算原理
实务影响:
(一)降低税负不能光盯着进项税额
中国移动:
营改增前:基础电信收入60%左右,增值电信收入40%左右
营改增后:基础电信收入40%左右,增值电信收入60%左右
增值税原理:
增值税纳税链条,最终税负承担者是消费者,如何转嫁税负?也就是预算时的增值税“税率”如何确定。
EPC项目:
问题根源:材料17%,建筑劳务11%,设计6%
操作矛盾:税局与企业、企业与业主
核算原则:分开核算(单价分开、合同分开)
定价原则:材料不亏不赚、知识是无价、施工是倒挤
辅助工作:梳理业主类型
(二)进项税抵扣原则
1.只抵税额不抵税率
实务操作:11%的销项税额,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
实务建议:对17%的进项税额更加注重管理,如办公用品。
2.分期抵扣不分项抵扣
实务操作:当期所有销项税额,减去当期所有进项税额。
实务参考:跨项目抵扣,进项税不需要和销项税配比。
3.排除法抵扣
实务操作:不属于不能抵扣范围的都可以抵扣。
实务建议:列举不得抵扣的情况(资料)。
实务思路:纳税人身份不能抵扣、发票不合规不能抵扣、用处不能抵扣。
4.关注细节政策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三)简易计税方法
1.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要点:征收率3%,不能抵扣进项,不能自行开专票(代开)。
实务操作:
(1)不能给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
(2)小规模纳税开具专票(代开、3%)
(3)集团公司建议都为一般纳税人
(4)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比价(详见采购控制部分)
2.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要点:征收率3%,不能抵扣进项,部分可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操作:
(1)不能开专票情形列举
(2)设备租赁政策
(3)砂石原材料政策
(4)跨期项目政策
(5)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操作
四、税率及征收率
(一)税率与征收率区别
一般计税方法: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
(二)具体税率与征收率
税率:17%、13%、11%、6%、零税率
征收率:3%
免税
抵扣率:13%农产品
1.营改增后面临加价问题
(1)打死不加类型——营改增前就征收增值税
税率只与服务种类有关,开普票比开专票缴的税少?
如:运输费用、电脑、机器设备
如果要加价,可能是买的发票:市场上专票比普票贵。
(2)加价计算——同时改,或后改
如:酒店业5%~6%
加6%?
加1%?
加1/(1+6%)×6%-5%?
加1/(1+6%)×6%-5%-进项税负?
2.需要准备工作
(1)梳理企业税率模糊成本与费用
(2)梳理税率与征收率表(动态)
(3)传达各部门
(4)税率与征收率与合同关系
(5)进项税抵扣税率差
五、纳税人分类
(一)纳税人分类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二)实务理解
分公司的地位
项目的地位
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选择
六、纳税方式
七、其他政策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应该会延续
重新适应——国税
习惯——开票缴税
合同条款
(二)纳税地点
政策延续
当地预缴
(三)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地位
梳理优惠政策
第四节 提前应对
一、应对总体思想
总体思想:
1.积极应对、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调研、与财税机关、行业协会沟通畅通,密切关注营改增信息。
2.统一认识、整体应对、领导牵头、自上而下、全员参与。
3.提前应对、学习政策、分析差异,加强增值税财税管理。
4.降低经营和税务风险,突出发票管理。
5.梳理经营和资质管理模式,吸收新内控管理内容,考虑成本效益、建立适合增值税要求的现代化内控管理模式,采用流程图形式。
6.突出项目管理,理顺管理各方关系,考虑经营开发与成本管理前提下,遵循三流一致。
7.加强部门间相互协作和联动。
8.合同、采购、预算等内控制度修改。
9.权责明确,突出考核,平稳过渡,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营业税算账
三、营改增培训
(一)领导层培训
1.中字头央企给总理打报告绝对不是简单因税负升高
2.增值税是十八个税种唯一入刑法税种
3.增值税发票是断头票
4.营改增躲不过去
5.建筑业经营模式不变税负肯定升高
6.营改增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
7.仅仅财务部门参与营改增失败的概率非常大
8.增值税简单基本原理:价外税
9.增值税是抵扣计算的
10.一元钱思想
11.财务管理不仅仅是报表管理还有税务管理
12.营改增前某些做法是对的,营改增后就可能不对
13.营改增涉及到前期准备、内部控制、经营模式调整等多方面
(二)中层、项目层次培训
1.增值税发票是断头票:案例
2.营改增影响面较大
3.项目部发票最容易出问题:项目部经理责任
4.增值税基本原理:价外税
5.增值税计算原理:简单点
6.以票控税
7.营改增可能涉及内控制度、经营模式变化
8.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及任务分解
(三)财务与税务人员培训
1.先学增值税、后学营改增、对比营业税
2.增值税基本原理:增值税
3.增值税计算原理
4.增值税实务培训
5.增值税细节学习
6.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政策明确后)
7.与国税局学习
8.实施后学习
四、内部控制
修改和整理内控制度关键点:合同管理、发票管理、采购管理、项目部内部控制、信息化管理、税务管理
业务模式梳理:资质借用、挂靠、甲供材、包工包料、EPC项目、BT和BOT、联营项目
提醒:不确定的政策,不要去调整,有政策时间的余地
五、跨期项目
跨期处理原则:简易计税,是否差额是疑问
正常跨期:没有必要担心
非正常跨期:工程完成、没有开票、如何处理
处理原则:沟通函、提前开票、加价处理
六、前期资料
营改增应对方案,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时间表
收集政策汇编
业务模式梳理及方案
发票管理手册
会计核算手册
成本费用抵扣手册
发票样式
税率与征收率表
第五节 焦点问题
“营改增”中建筑业的焦点问题:
1.清包工怎样处理?免费设计怎样处理?
2.EPC和PPP项目怎样处理?过渡期怎样划分处理?期后分包业务时点的确认与过渡期怎样融合?
3.沙石土料怎样获取发票问题?营改增后怎样处理?
4.甲方供料按混业处理?甲方移送给乙方时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还是按建筑劳务统一处理?
5.混凝土原来规定三个税率,现在怎样处理?
6.人工费用是否可以抵扣?以什么标准划分?怎样处理?
7.过渡政策及划分时间怎样选择?是拿地时点还是什么时点?是施工许可证时点还是合同签订或第一次取得发票时点?
8.先期预提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怎样处理?是否存在重复缴纳问题?
9.过渡期前后税率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