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审计理论、实务与案例
主讲老师 蒋燕辉
第一章 商业银行的知识概述
为了提高学习效率且保证质量,在学习本课程之前,希望大家掌握以下三个技巧:
①在理解工业审计的基础上,理解银行审计与工业审计之间的区别及联系。例如,双方存在法律上的重大差别,但也存在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的联系。
②充分把握银行监管中的各项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目的。例如,银行内部控制3目标、5要素、8项活动。
③重在职业判断,灵活把握银行审计活动中的职业谨慎性。在7个循环审计活动中,充分用归纳演绎法,总结各种审计规律、路径和线索。
主要内容架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审计》,2006年1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商业银行审计》指南,2006年12月
3.中国金融出版社,许莉,主编,《金融稽核与审计》,2012年7月
4.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上官晓文,温国山,主编,《金融审计》,2011年7月
5.中国金融出版社,刘琳,张金城,主编《商业银行审计》,2007年12月
6.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典型案例汇编》,2012年9月
7.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审计署金融司,《商业银行审计方法及技巧》,2006年
8.中国金融出版社,殷洪良,著,《银行审计方法及技巧》,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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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金融出版社,商业银行非现场审计课题研究组,《商业银行非现场审计》,2010年7月
11.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马亚,主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2010年6月
12.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刘明辉,主编,《高级审计研究》,2011年版
1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蒋燕辉,主编《金融企业审计与金融业务监管》,2006年12月
培训课程的目录
第一章 商业银行的知识概述
第二章 金融企业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三章 资产业务的审计稽核
第四章 负债业务的审计稽核
第五章 资金业务的审计稽核
第六章 中间业务的审计稽核
第七章 出纳现金业务的审计稽核
第八章 商业银行的财务审计
第九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计
第十章 银行舞弊审计及案例
在整个课程体列上,前2章注重基础理论,银行审计风险与其他行业的风险差别。中间7章注重审计实务,最后1章注重综合性舞弊审计案例。
整个课程的三部分知识,存在着内在的钩稽关系。掌握理论部分的知识,可以更好地分析7大循环审计规律,循环审计规律又可以透彻地剖析舞弊审计案例。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指南(2006-11)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颁布的《商业银行审计指南》(2006年)文件核心,综合了本章内容。包含:商业银行定义、特征和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的含义、主要特征和主要风险
与工业相比,商业银行报表审计业务属于“特殊行业审计”。因此,本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1.商业银行的含义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中,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特征。
2.商业银行的主要特征本准则第四条分别从五个方面,说明了商业银行具有的主要特征。
(1)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商业银行持有和保管大量的“货币性项目”,包括现金、贵金属和各种可转让支付结算工具等。而且,这些货币性项目具有高度“流动性”,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以防止和发现并纠正各种错误和舞弊行为。
(2)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商业银行一般具有较为广泛的经营范围。除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等基本业务外,商业银行还利用资金、信息、信誉和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等优势,从事商业银行法许可的各种中间业务,如“代理业务”和“咨询业务”等。这些业务的开展,尤其是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的运用,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整和科学的会计信息系统,并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来实现资产负债管理、衍生交易和资金清算等经营管理活动。
(3)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采用“总分行制”。在一级法人制度下,一些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全国各县市的分支机构,有的甚至覆盖至乡镇。为了提高整体经营效率,商业银行普遍实行“分级授权制”。但是,由于存在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加之信息不对称,总分行制也容易导致控制弱化和小集团利益。因此,商业银行一般实行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并通过“数据集中”和“上收财务权”等方式,强化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的总行对分支行的管理,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直隶型。由总行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所有的分支机构;
第二,区域型。将所有分支机构划分为若干区域,每个区域分设一个不对外营业的管理机构,代表总行管理、指挥和监督所在区域的分支行。区域管理机构的设置一般是按照经济区域划分的,也可能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例如,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全国分为华东和华南等区域,并在各区域分设若干直属管理行;
第三,管辖行型。选择各分支行中地位重要的,成为“管辖行”,代表“总行”指挥和监督分支行,同时该“管辖行”也对外办理业务。上述三种类型在现实中往往是交叉的。
近年来,商业银行在管理上存在“集中趋势”。例如,上收信贷管理权和财务决策权等,或者分行直接管理地位重要的分支机构或客户等。此外,在“混业经营”情况下,一些商业银行也可能实行“母子公司制”,并在各子公司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以防止出现利益冲突。例如,收购或者新设立全资或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
(4)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不纳入资产负债表,但对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各种经营活动。200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等三种类型。其中,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和承兑等业务;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业务;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互换、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担保类和承诺类表外业务可以通过“保证金制度”来降低信用风险,并要求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课程注释,从行业风险角度讲,表外业务具有较高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银行表外风险管理》文件中将有风险的表外业务分为三类:
(1)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如担保、保函、承兑、带追索权的应收款项转让和备用信用证等;
(2)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其中不可撤销承诺包括资产出售回购合约、直接远期购买和备用信贷安排等;
(3)外汇、利率和与股票指数相关的交易,这类业务一般和衍生活动密切相关,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等。
从内容上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做的分类,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是一致的。表外业务在为商业银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也蕴涵着巨大的风险。例如,在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超过设定价格时,看涨期权的卖出方可能面临无限的损失,而收益只能限于收到的期权费。
换句话讲,该表外业务只锁定了收益,却没有锁定风险和损失。因此,各国相关监管部门一般将表外活动作为监管重点之一。
例如,《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1节(a)规定,所有证券发行者的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应当披露全部资产负债表的“表外交易”。200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进一步要求,发行者必须在“管理当局讨论与分析”部分以独立形式,对“表外交易”提供解释性信息。
(5)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商业银行是典型的高财务杠杆经营企业,具有较高的负债比率和较低的资本资产比率。因此,商业银行容易受到外部不利经济环境的消极影响,甚至发生破产倒闭。
此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特征。其中,吸收公众存款使得商业银行债权人众多,其稳健运营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商业银行在各国一般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限制和各种核心监管指标等。
3.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从一定意义上讲,商业银行就是专门从事风险经营和管理的机构。因为经济学认为:风险与报酬,永远是孪生兄弟。高风险才能高报酬,反之,低风险带来低报酬。
本准则第五条,分别从八个方面指出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主要面临的“八种风险”。
即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
一般而言,前3种风险属于宏观风险,后5种属于微观风险。如果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越广,遇到的风险类型越多,反之,风险越少。此外,银行所有权性质、银行规模、公司治理、经营战略等因素,也会商业银行的各种风险构成影响。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或交易对手,在到期时不能全额清偿债务,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对于主要从事传统业务的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风险。信用风险可能源于为个人、公司或者政府提供贷款,但是也有可能来自投资、存放同业款项和表外业务等业务。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贷款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发行商风险和清算风险等。
——贷款风险,源于商业银行向客户发放信贷资金。贷款风险可以划分为直接贷款风险和或有贷款风险。直接贷款风险是指特定客户未能按时偿付债务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发放贷款、透支、信用卡和住房贷款等业务,并存在于整个交易期内。或有贷款风险是指潜在债务变成实际债务,且由于不能按时结算而产生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各种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如信用证、保函和担保等。
——交易对手风险,包括结算前风险和结算风险。结算前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在合同规定的结算日前未能向商业银行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风险;结算风险是指在合同交割日,客户违约而造成的风险。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发生的时点不同。
——发行商风险,与证券承销和分销有关。当商业银行承诺从一家发行商或销售商手中购买证券时,就会由于此债务工具在约定持有期间内,不能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或购买人,而产生风险。
——清算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代理客户进行支付的同日,有可能得不到补偿,而产生的风险。清算风险一般产生于商业银行在得到偿付之前,按照客户指令进行对外支付。
此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也可能随着客户、行业或地理区域的集中而增加。例如,当将贷款过度投放于房地产行业时,随着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的加大,可能会恶化商业银行的整体贷款质量。
(2)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因为交易对手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以及客户或交易对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外国客户”或交易对手,未能清偿债务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外汇管制等原因而导致的交易对手或客户未能按期清偿外汇债务,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转移风险是国家风险的一个组成部分。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或某些与银行债权债务相关的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变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广义来讲,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一般而言,在市场不稳定、政策不稳定的宏观环境下,商业银行都会面临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商业银行从事“衍生活动”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广泛存在于各种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之中。由于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从事具有“高杠杆性”和复杂的衍生活动,因此,商业银行应当高度重视与衍生活动相关的市场风险。例如,在第十章的霸菱银行破产案件中,正好遇到了全球金融危机和日本坂神地震,使得霸菱银行,在违规实施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时,受到重创,直至其瞬间破产。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波动,可能对商业银行的资产或负债,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影响商业银行利息现金流的风险。
按照风险来源划分,利率风险又包括:重新定价风险、收益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重新定价风险(或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指由于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到期日不同(对固定利率而言)以及重新定价的时间不同(对浮动利率而言),致使商业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发生不利变化的可能性。重新定价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例如,如果商业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利息支出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致使商业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内在经济价值降低。
——收益曲线风险(或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是指由于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导致收益率曲线的斜率或者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从而对商业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例如,以五年期政府债券的空头头寸为十年期政府债券的多头头寸进行保值,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虽然上述安排已经对收益率曲线的平行移动进行了保值,但该十年期债券多头头寸的经济价值还是会下降。
——基准风险(或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指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不同而对商业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例如,一家商业银行可能用一年期存款作为一年期贷款的融资来源,贷款按照美国国库券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而存款则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每月重新定价一次。虽然用一年期存款为来源发放一年期贷款,利率敏感性负债与利率敏感性资产的重新定价期限完全相同而不存在重新定价风险,但因为其基准利率的变化可能不完全相关,变化不同步,仍然会使该商业银行面临着因基准利率的利差发生变化而带来的基准风险。
——期权性风险,产生于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所隐含的期权风险。期权性风险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风险。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和场外交易的期权,也可以隐含于其他标准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贷款的提前偿还等选择性条款。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例如,当利率变动对存款人或借款人有利时,存款人可能选择重新安排存款,借款人可能选择重新安排贷款,从而对商业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如今,因为越来越多的期权品种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还会进一步强化期权头寸可能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又称为“偿债能力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未能偿付债务,或满足存款人提取存款或借款人融资需求,而导致信誉损失、经济损失,甚至因挤兑而倒闭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筹资流动性风险和与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筹资流动风险,会与商业银行筹集必要的资金以偿还负债,满足现金、保证金和交易对手的担保要求,以及满足资本赎回要求的能力有关。筹资流动风险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有债务期限、对筹资渠道的依赖程度及其多样化程度和筹资条件等。
与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在现行市场价格体系下,由于不存在交易意愿的市场“另一方”,而无法完成某项交易的风险。该风险能削弱银行管理和对冲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会削弱其通过资产清算,来弥补筹资不足的能力。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充分或无效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人员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导致商业银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最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和内部治理机制的失效,这可能源于失误、欺诈、灾难或重大决策失误时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而导致的财务或其他方面严重损失。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包括:信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其他灾难性事件。例如,火灾、遭到抢劫、通信线路故障、计算机失灵、高级管理人员遭遇不测,或银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差错。
2005年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对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提出了十二个方面的要求,如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和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和风险监控等。
多年来,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国家会计学院等单位,对商业银行进行统计与调查结果表明:除了“管理舞弊”之外,“操作风险”也日益呈现上升趋势。例如,王雪冰、张恩照、河北邯郸农行的7名出纳严重舞弊事件。操作风险,可能既来自基层,也有高层。
为此,国务院近期提出:对银行及其他单位的腐败行为,要“老虎”与“苍蝇”一起打!同时,中央提出严格整治“四风”,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华作风。同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洗洗澡、照镜子、正衣冠、改作风”。因此,未来政治环境将会更宽松,也给银行审计监督提供帮助。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不恰当的法律建议,有缺陷的法律文书,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导致的商业银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存在缺陷的借款合同往往导致商业银行不能行使其求偿权,从而产生不良贷款。法律风险的存在要求商业银行及时追踪未决诉讼和处于诉讼阶段案件的进展情况,尽量减少诉讼总成本支出。此外,还应当建立分级授权制度,按权限处理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务。
(8)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存款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等对其失去信心的可能性。声誉风险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信用评级下降、融资成本提高和市场价值剧烈下降等情况,甚至出现挤兑乃至破产倒闭。
此外,声誉风险会来自银行管理层或雇员的舞弊和欺诈活动,包括有个人利益动机的,篡改文件记录,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如隐瞒交易损失),也包括为个人利益而侵占资产。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欺诈活动大多发生在贷款、存款和各种交易性活动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的银行交易可能同时涉及多种风险,而且这些风险往往难以区分。例如,对某一外国客户提供贷款,就可能遭受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国家风险以及转移风险等。
此外,某一项风险也可能与其他风险相互关联,甚至形成“系统风险”(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分析经营风险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些风险的相互作用及其影响。
商业银行的上述主要特征和内容,对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本准则第六条进一步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 金融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金融审计程序
金融审计程序是指金融审计工作的先后次序,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必须按照其程序开展工作。金融审计程序反映了银行审计工作的整个步骤。银行审计程序与工业审计程序一样,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完成(或报告)阶段。
由于金融业务的特殊性,金融审计程序又有自己的具体特点。
一、审计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包含: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制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与管理层沟通。
(一)了解被审计金融公司的基本情況
了解被审计银行的基本情况,是指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企业性质或公司治理;以及公司内部状况。这种了解不仅注重微观层面,更多地是注重宏观、中观层面。审计师只有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1.了解被审计金融公司的基本情况
在接受委托前,审计师应当初步了解被审计金融公司的基本情况、所在行业的基本情况、国家大环境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具体来说,审计人员需要了解以下基本情况:
(1)被审计金融公司的所有者及其构成、组织结构、经营规模、业务性质、业务流程、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风险状况。
(2)所属行业的基本信息,例如,市场竞争情况、行业风险、行业前景、会计案例等情况。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政、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制度;汇率及外汇管理等情况。
(4)其他需要了解的有关事项。
2.了解被审计金融公司基本情况的途径
(1)查阅上一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在连续审计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上一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来了解被审计金融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审计中存在的、可能对当前年度审计有所影响的事项。
(2)查阅行业、业务经营资料。通过查阅行业资料,审计人员可以了解到被审计金融公司所属行业的技术变化、行业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行业的关键指标及统计数据,以及行业特定的会计惯例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查阅被审计金融公司的业务经营资料(如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纪要、重要的合同和协议、近期的财务报表等),可能了解到被审汁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等方面的信息。
(3)实地观察。实地观察被审计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可以帮助审计师了解被审计金融公司的业务流程、管理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4)询问企业内部审计人员。通过与被审计金融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沟通,并复核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了解到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缺陷、公司组织结构变化等方面信息。
(5)询问管理当局。通过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可以了解到被审计金融公司的当期经营状况、长短期的发展规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并购等方面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采用询问方法时,应当注意选择询问对象的顺序,以及所处岗位、职权高低。必要时,对出现两种以上的口头证据相互矛盾时,一定要跟踪审计,进而扩大测试范围,展开更深入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如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6)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与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②合营企业;③联营企业;④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⑤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交易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一一关联方及其交易》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金融公司提供的关联方清单进行复核,并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发现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查阅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了解、评价被审计金融公司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的名单,了解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了解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询问其他审计人员及前任审计人员;审核所审计期间的重大投资业务及资产重组方案;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及报送政府机构、交易所等的其他相关资料。近年来,从财政部、审计署等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信息进行的调查和统计,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关联方交易信息。为此,应当引起注册会计师的高度关注。
(7)关注相关的法规、政策。审计师除了熟悉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规定之外,还需要了解与被审计金融公司有关的财务、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由于了解被审计金融公司的基本情况,是一个连续累积的,收集或评价并使用信息的过程,因此,审计人员接受委托后,还应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计师连续多年接受委托时,也应及时更新、重新评价以前获知的被审计银行信息,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识别上次审计后有关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1.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和作用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审计单位与被审计金融公司签订的,用于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责任以及报告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审计师应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审计业务约定书一经双方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定约束力。
双方签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各方履约并加强合作,保护签约各方的正当利益。审计业务约定书有以下作用:第一,可增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金融公司之间的相互了解,尤其使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及需提供的协助或合作;第二,可作为被审计单位评价审计业务完成情况,以及事务所检查被审计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第三,当出现法律诉讼时,是确定各方应负责任的重要证据。
2.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金融公司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1)审计目标;(2)审计范围;(3)双方的责任;(4)双方的义务;(5)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6)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7)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8)管理层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9)审计人员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10)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11)审计人员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12)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13)违约责任;(14)解决争议的方法;(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16)其他有关事项。
(三)制定总体审计策略
审计人员应当为审计工作制订总体审计策略。在审计计划阶段,通过初步评价被审计金融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重要性水平、分析审计风险,用以确定审计范围、时间和方向,并指导制订具体审计计划。
(四)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审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订具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比总体审计策略更加详细,其内容包括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以及审计项目组成人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
计划审计并非审计业务中的一个孤立、静止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业务的始终。由于未来事项、条件的变化,或在实施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等原因,审计师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要作出必要修改和更新。
(五)与被审计金融公司治理层沟通
审计师应当就其责任直接与治理层沟通,审计人员通常考虑将该沟通事项包含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如果被审计金融公司设有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审计人员应当着重与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沟通。
在实施业务之前,审计师应当直接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审计人员的责任
审计人员应当向治理层说明,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对管理层在治理层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报表审计并不能减轻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审计人员应当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还包括:审计人员有责任按照审计准则规定执行审计业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监督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
审计师应就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直接与治理层作沟通。当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时,审计师应保持职业谨慎,以防止由于审计程序易于被治理层所预见(尤其是承担管理责任的治理层)等原因,而损害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与治理层沟通下列事项:审计人员拟如何应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人员对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采取的方案;重要性的概念,但不宜涉及重要性的具体底线或金额,审计业务受到的限制或法律法规对审计业务的特定要求;审计人员与治理层商定的沟通事项的性质。
审计人员可以考虑与治理层讨论下列事项:当被审计银行设有内部审计职能时,审计人员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以及双方如何更好地协调和配合工作,治理层对内部控制和舞弊的态度、认识和措施:与拟实施审计程序相关的事项,这些程序是在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的规定之外、应治理层或管理层要求而实施的;治理层对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及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事项等方面的变化作出的反应,治理层对以前的沟通如何作出反应;与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治理层、管理层责任的划分;被审计银行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治理层认为审计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需要采取额外程序的领域;与监管机构沟通的重大事项治理层认为可能会影响报表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审计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风险评估程序(广义的风险评估和应对)、实施控制测试、实施实质性程序。
(一)风险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程序,是为了解被审计金融公司及其环境而实施的程序。审计人员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是为了解被审计金融公司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实施风险评估的途径
(1)询问
审计人员应询问被审计金融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还应考虑询问不同级别的员工,以获取对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有用的信息。询问的内容涉及被审计金融公司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的变化、舞弊、持续经营、关联方、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方面。询问法的优点,是效率高,审计师走到哪里,可以问到哪里。但其缺点,是口头证据的证明力、可靠性较低。“耳听为虚,眼见也不为实”即口头证据与实物证据,都不如书面证据更可靠。
为了规避口头证据缺陷,审计师应把获取的其他证据(如环境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职业判断仔细比较双方差异,以此展开“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观察和检查
审计人员应当实施下列观察和检查程序:观察被审计金融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文件、记录和内部控制手册;阅读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编制的报告;实地察看被审计金融公司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穿行测试)。通过执行穿行测试,审计人员可以了解控制的状况、评价控制设计的合理性以及确定控制是否得到热行。观察和检查程序可以印证对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结果,并可提供有关被审计金融公司及其环境的信息。
(3)分析
分析程序是指审计人员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实施分析程序有助于审计人员识别异常的交易或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和审计产生影响的金额、比率和趋势。实施分析程序时,审计人员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与被审计金融公司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作比较;如果发现异常或未预期到的关系,审计师应当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比较结果。
(4)其他途径
如果审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从被审计银行的“外部”获取信息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以获取这些信息。例如,询问被审计金融公司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查阅证券分析师对被审计银行所处行业及该公司盈利状况等。
从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角度讲,外部证据会比内部证据更可靠。
2.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
(1)了解被审计银行及其环境
①法律监管环境、行业状况。例如,货币、财政、税收和贸易等政策,行业的关键指标和统计数据,宏观经济的景气度,利率和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水平及币值变动,经济环境和汇率变动,被审计银行所在行业的业务性质或监管程度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②公司性质。例如,了解被审计银行的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以及所有者与其他人员或单位之间的关系,考虑关联方关系是否已经得到识别,以及关联方交易是否得到恰当核算;了解被审计银行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关联方融资,实际受益股东,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等。
③被审计金融公司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例如,了解被审计银行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被审计银行的具体情况,关注重要项目的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重大和异常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新领域、缺乏权威性标准或共识领域,采用重要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的变更;被审计银行何时采用,以及如何采用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如果被审计银行变更了重要的会计政策,审计师应考虑变更原因及其适当性,并考虑是否符合适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
④被审计银行的经营目标、战略以及经营风险。例如,了解被审银行的目标和战略,以及可能导致报表重大错报的经营风险;了解其是否存在与下列方面有关的目标和战略,并考虑相应的经营风险;行业发展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不具备足以应对行业变化的人力资源和业务专长等风险,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及可能导致的产品责任增加等风险,业务扩张及可能导致的对市场需求的估计不准确等风险,新颁布的会计法规及其可能导致的执行法规不当、不完整或会计成本增加等风险,监管要求及其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增加等风险,本期及未来的融资条件,及可能导致的由于无法满足融资条件,而失去融资机会等风险;信息技术的运用及其可能导致的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难以融合等风险。
⑤被审计银行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例如,内部或外部对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可能对管理层产生压力,何种压力促使其改善财务业绩或歪曲财务报表;关注关键业绩指标、趋势、预测预算和差异分析、管理层和员工业绩的考核与激励性报酬政策、分部信息与不同层次部门的业绩报告、与竞争对手的业绩比较、外部机构提出的报告、内部财务业绩衡量所显示的未预期到的结果或趋势、管理层的调查结果和纠正措施,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显示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⑥被审计银行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被审计金融公司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总称(注释:内控3目标)。内部控制包括5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
此外,为实现三个控制目标,围绕5个要素,需要展开8项控制活动,即授权批准控制、职责分离控制、充分凭证控制、岗位牵制控制、与外部定期对帐、预算控制、实物控制、内部稽核。
(2)评估报表层、交易和余额及列报层的认定中5个重大错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应当从财务报表层层,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认定层,考虑重大错报风脸。
这5项会计认定上的错报包括:存在和发生认定、完整性认定、估价和分摊认定、权利或义务认定、表达及披露认定。
审计人员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①在了解被审计金融公司及其环境的整个过程中,识别风险,并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例如,被审计银行出现问题,导致部分消费者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该事项发生后,被审计银行有可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足额确认预计负债。
②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领域相关联。
③考虑识别的风险是否重大。确定识别的风险是否重大时,需要将识别的可能存在错报的项目,与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迸行比较。例如,计算被审计银行账面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或可能存在错报的金额)占期末净资产或利润总额的比例,如果该“比例很低”,则说明与预计负债相关的完整性认定、计价和分摊认定存在错报的风险较低。
④考虑识别的风险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上例中,即使被审计银行账面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或可能存在错报的金额)占期末净资产或利润总额的比例很高,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报表数据存在重大错报,审计人员还需要评价银行确认的预计负债相关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得到一贯执行、律师是否对公司败诉的可能性及赔偿金额,作出了客观估计等因素,最终确定报表中的预计负债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二)实施控制测试
在了解了被审计银行性质和相关环境之后,下一步就是控制测试。如果控制测试完成之后,才能进行实质性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系。前者推动后者,后者又进一步印证了前者。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之间,有机权衡,扬长避短,相互促进。
1.控制测试概念
控制测试又称符合性测试,是指审计人员为了取得被审计银行的内控制度设计是否存在缺陷、运行是否有效,以及内控是否得到一贯遵循的审计证据,所进行的测试。控制测试的目的,在于验证前期在了解环节中,审计师拟信赖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并根据测试的结果,确定或修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控制测试是为了确定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而实施的审计程序。控制测试是在了解内部控制的基础上,来确定其“设计”和“执行”上的有效性。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的审计证据时,审计师应先确定某项控制是否存在,被审计银行是否正在使用。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审计人员应当从下列方面获取关于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不同时点是如何运行的;控制是否得执行;控制由谁执行;控制以何种方式运行。如果被审计银行在审计期间的不同时期使用了不同控制,审计师还应当考虑不同时期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总之,审计师既要考虑被审计银行的静态控制和动态控制的差别;也要考虑其局部控制与整体控制的差异,同时,考虑内控在“设计”、“执行”和“一贯有效”三个梯次内涵。
控制测试选择,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范围。三者共同决定了控制测试的最终效果。
2.控制测试的性质
在确定了测试种类之后,审计师还应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即执行测试时将使用什么样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可选用的控制测试程序有:
(1)检查交易和事项的凭证;
(2)询问并实地观察未留下审计轨迹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3)重新执行相关内部控制程序。此外,在控制测试中,检查法、询问法、观察法、重新执行法(或穿行测试)可以交叉使用,目的在于提高测试效率,保证审计效果。
审计师在执行控制测试中,应注意选用那些对证明控制政策或程序的有效性能提供最可靠证据的程序。以上三种程序审计人员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3.控制测试的时间
审计师应根据控制测试目的,来确定控制测试时间,并确定拟信赖控制的时点或期间。例如,测试资产负债表项目时注重考虑“时点”,测试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时,注重“时期”。
如果测试“特定时点”控制,审计人员仅得到该时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如果测试某一“期间”控制,审计人员可获取控制在该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如果需要获取控制在某一期间有效运行前的审计证据,仅获取与时点相关的审计证据是不充分的,审计师应当辅助以“其他控制测试程序”,包括测试被审计银行的内部审计和获取外部证据。
4.控制测试的范围
审计师应当设计控制测试的范围,以获取控制在整个拟信赖期间有效运行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确定控制测试范围时,审计师应考虑下列因素:被审计单位执行控制的频率;审计人员拟信赖控制运行有效性时间长度;其他控制获取审计证据的范围;在风险评估时拟信赖控制运行有效性程度;控制的预期偏差等。
值得注意的是,审计师尽管在实务中,既可能对主要交易认定,也可能对某账户余额和列报认定方面的控制实施控制测试,但审计师并不需要对所有控制都加以测试。审计师在了解内部控制后,只对那些准备信赖的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并且,只有当拟信赖内部控制而减少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大于控制测试工作量时,审计师的控制测试才是必要和高效的。
(三)实施实质性程序
审计师完成了了解内控程序、控制测试之后,进入了实质性程序。
1.实质性程序的概念
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审计师应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之后,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审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是一种较强的职业判断,可能无法识别所有重大错报, 而且,由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结果如何,依据重要性原则,审计师都应针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
2.实质性程序的内容
实质性测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分析性复核。分析性复检是实质性测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计计划阶段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可以帮助审计人员进一步了解审计单位的业务情况,并确定审计的重点,而在审计实施阶段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则有助于审计师判断被审计银行会计数据的合理性、合规性,提高审计效率。
(2)对交易、余额及列报的细节测试或详细测试。实质性测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交易或余额的细节测试, 即通过一定审计方法(如函证、监盘、观察等)来验证各类业务(如购货业务、销货业务)或账户余额的真实性。例如,审计人员为了验证构成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的现金账户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往往采用监盘方式,要求出纳清点实际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
3.实质性程序的时间
实质性测试,是为了验证账户发生额的真实性交易。根据以往的审计经验,细节测试和详细测试可以在预审阶段进行,而验证账户余额的真实性时,该测试最好放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指日后事项、期后事项审计活动中)进行。
4.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的区别和联系
第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六点:
(1)测试目的不同。控制测试的目的是确定被审计金融公司的业务处理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判断内部控制遵循程序,进而确定内控制度是否可以依赖,以及可以依赖的程度;实质性测试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审计人员赖以作出审计结论的足够审计证据。
(2)测试对象不同。控制测试主要针对内部控制制度,实质性测试主要针对账户余额或发生额。
(3)评价依据不同。控制测试中所使用的评价依据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质性测试所使用的评价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税法,以及大量金融法规。
(4)测试方法不同。控制测试的方法包括检查、询问、实地观察、重新执行有关程序等,实质性测试的方法则包括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5)测试时间不同。控制测试可以在年中预审阶段执行,而实质性测试的大部分工作则集中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测试程序的必要程度不同。实质性测试是审计实施阶段必不可少工作,控制测试则不是每个审计项目都必须执行的程序。总之,控制测试是选择性使用的,而实质性程序是必须使用的。
第二,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的结果是相互补充的。如果控制测试的结果令审计人员满 意,则实质性测试的工作暈可以减少。
(2)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在执行时间上有时候存在交叉,实质性测试中的有些工作,可以在控制测试之前进行。
(3)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是一个审计业务的不同阶段,测试的共同目标是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审计人员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三、审计完成阶段
在审计完成阶段,审计师需要进行的工作主要包括:期后事项审计;或有负债审计;持续经营假设审计;比较数据审计;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审计;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并完成“试算平衡表”;取得管理层声明和律师声明书,执行最后的分析复核程序,撰写审计总结;完成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评价审计结果,与被审计金融公司管理层沟通,确定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报告措辞,并根据需要出具管理建议书。本节主要介绍审计差异调整表、试算平衡表和管理层声明。
(一)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和试算平衡表
1.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
审计差异调整表分为两种类型:调整分录汇总表和重分类分录汇总表。其中,调整分录针对的是那些会计处理错误或金额计算错误的会计分录;重分类分录针对的是那些金额正确,但账户错误的会计记录。调整分录需要被审计金融公司调整相关账簿和报表,而重分类分录则只需要调整报表即可。需要说明的是,只有那些审计师认为重要的调整分录或重分类分录,才需要填入审计差异调整表中;如果存在差错的会计业务金额较小,则可以忽略。
由于各账户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分散地记录了调整分录和重分类分录,因此,在审计完成阶段,审计师应将各账户的工作底稿及其中的调整分录和重分类分录予以汇总,以便了解被审计银行在会计核算中存在差异的所有重要事项。
2.编制试算平衡表
审计师编制试算平衡表的目的,是验证被审计银行未审会计报表、调整分录、重分类分录、调整后的金额(审定数)的借贷是否平衡。由于报表项目众多,因此,通常将试算平衡表分为资产负债类项目和利润表项目的试算平衡表。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在审计计划阶段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时,即对试算平衡表中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期末数与期初数进行绝对或相对数比较,对利润表中的损益类项目进行本期与上期数据的绝对或相对比较。在审计完成阶段,则填制试算平衡表的后半部分,包括调整分录、重分类分录、调整后的金额。调整后的金额应与审计工作底稿各报表项目的审定数核对一致,并与已审会计报表核对相符。
(二)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书
管理当局声明书,是指被审计银行管理当局,向审计师提供的与报表相关的陈述。管理当局声明书包括: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书面声明通常比口头声明可靠性强。
审计师获取的管理当局书面声明书通常包括:管理当局直接提供的声明书,审计师为正确理解管理当局声明书所提供且经过管理当局确认的函,管理当局相关会议记录,管理当局签署的会计报表等。
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被审计银行管理当局,在审计期间向审计师提供的各种重要口头声明的书面陈述。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向管理当局索取声明书,以明确被审计银行的会计责任和管理责任。
被审计金融公司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基本要素包括:
(1)标题,“××银行管理当局声明”;
(2)收件人,应为接受委托的审计单位及签署审计报告的审计人员;
(3)声明内容,应根据审计约定事项的具体情况,会计报表编制基础等确定;
(4)签章逾由被审计银行及其会计负责人签章,并加盖被审计银行公章;
(5)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一致。但是,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声明书日期,可以是审计员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这种做法便于明确划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金融公司的责任。
(三)出具审计报告
出具审计报告是年报审计的最后步骤。有关审计报告内容,将在审计实务和第审计案例中详细论述。
第二节 金融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是指审计人员检查和分析审计对象,收集审计证据,并对照审计依据或标准, 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的各种专门手段的总称。金融审计方法是指审计师在对商业银行审计过程中所采用的审计方法。一般而言,工业审计方法在金融审计中都可采用。
目前,审计方法已超越传统的事后查账,发展到广泛运用审计调查、审计分析、内部控制 评估及抽样审计等方法,审计程序和方法日趋多样化和现代化,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审计方法体系。
银行审计方法主要包括:检查法、调查法、盘存法、分析法等。
一、检查法
审计检查法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金融机构会计资料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合,如对凭证、账表等进行审查的方法。它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原则,审计师使用检查法时要注意检查文件、检查实物资产的先后顺序。因为外部审计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加可靠,书面证据比实物证据及环境证据更加可靠。
(一)按检査技术分类
按检查技术分类,检查法可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
1.审阅法
审阅法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银行会计记录和文件资料所记载的会计事项,从多方面审查和研究,从中发现错弊,收集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具体而言,审阅“原始凭证”时,应注意其有无涂改或造假现象;记载经济业务是否合法、真实,是否经过授权签字。审阅“会计帐册”时;主要是审查会计账册记录的经济活动及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和合规;审阅账簿的设置是否科学、完整;审阅会计人员记账时有无差错。审阅“会计报表”时,主要审阅其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和正确性。审计人员还可通过对各项计划、经济合同、借据、契约、收发记录等书面资料的审阅来发现问题。
此外,审计师应当注意审查顺序。从原始凭证和会计帐册到会计报表,属于“顺查法”,其审计目标是为了审查“完整性”认定,而“逆差法”是为了审查“存在和发生”认定。当然,审计师也要考虑权利和义务、估价分摊认定、表达和披露认定。
2.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将书面资料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数据进行柑互对照比较,以查明其是否相符,从中发现错弊获得证据的一种核查方法。在审计中,核对法的应用非常广泛。例如,对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书面资料之间的有关数据进行相互对照。
核对法的目标在于查明“四大不符”:即帐证、账账、账表、帐实之间是否相符,从而取得有无错弊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发生的错误类型,主要表现在前两种不符,而“舞弊”主要表现在后两种不符。使用核对法时,审计师应当有所侧重,以提高审计效率且保证审计效果。
除以上两个书面资料相互核对之外,核对法还可以用来将书面与实物数据进行核对,以便验证账实之间是否相符,从中取得有关审计证据。例如,审计现金、固定资产等账户记录是否真实,需要先用“监盘法”收集证据,然后再进行核对等。因此,核对法使用之前,若先用监盘法和函证法(法定程序),其测试效果更好。
(二)按检查资料顺序分类
1.顺查法
顺查法是按照会计业务核算处理程序,即按照经济活动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检查的方法。即先查传票,接着根据传票审查明细账、总账及现金日记账,最后查会计报表。在检查过程中,大量工作都要核对。顺差法的特征是简单、全面、系统、细致,但工作量大、费时多,且抓不住重点,所以通常是掌握情况并发现线索后,在查找问题细节以及成因时采用。
2.逆查法
与顺查法相反,逆查法是逆经济活动发生的时间,从报表、帐册到凭证审查,最后审查事实。它是一种由后向前“追溯检查”方法。逆查法一般适用于总结性核查和事实性核查,从一般到具体,从总括到明细,从表象到本质,进行审计检查。例如,审阅报表时发现开支费用过多而超支,进而核查账务处理,再逐笔审阅传票单据。此方法的优点是能抓住重点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节约人力和时间;缺点是容易疏忽遗漏重点,所以,通常用来鉴定被审计单位损益表上的经营成果。
(三)按检查范围分类
1.详查法
详查法又称为细节测试、排查法,是对被审计金融机构某一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逐一进行详细检查的方法。采用详查法有利于全面了解被审计金融机构的情况,所作的结论和评价也较可靠,但此法工作量大,人力、时间高度集中,唯重点审计项目及问题明显时时采用。
2.抽查法
抽查法是根据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中的随机原则,即同等可能牲原则,随机抽取某阶段业务或某部分业务进行审计检查或验证,然后用以推断全部业务活动的状况或用来修正详查法时的经济数据资料。如果抽查的结果没有发现任何问题,那么其他部分或其他时期的会计资料就可不必进行检查;但若发现问题,或抽查误差大且概率保证又低,则可根据任务需要及条件可能,再行扩大审计核查面,直到详查或全面审计。此法优点在于节约人力和时间,但由于抽查范围的局限性,其结果可能会发生“抽样偏差”。
二、调查法
调查法是指通过观察、查询等方式对被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法。调查法也是审计工作中使用较多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法、查询法等。
(―)观察法
观察法一般结合“查询法”运用,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现场拍照或录像,作为审计证据。观察法主要适用于那些不能从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如对银行会计原则执行情况的调查,以会计制度为依据进行现场观察。
观察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认真坚持复核制度;是否做到钱账分管、有账有据、账折见面、当日记账、当日结账、总分账核对、印押证分管等;会计凭证传递是否做到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内部各柜组间是否及时传递凭证、认真签收;有无违反规定,或将凭证交客户传递的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档案管理。采用观察法,要求将观察结果认真做好记录。通常,观察法本身不足以形成充分证据,而且其获取证据的可靠性视所观察活动的真实性而定。
(二)查询法
查询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查对和询问来取得必要资料,以获得真实可靠的审计证据的方法。查询法的优点在于迅速、便捷地获取大量证据,但往往不能将询问结果作为结论,审计人员还必须实施其他程序以取得进一步的确切证据。查询法可分为询问法和函证法。
1.询问法
询问法是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向被审计金融机构内外有关人员询问,弄清事实真相并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审计人员在应用询问法时做好笔录,并请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询问时至少要有两人在场,釆用询问法应注意不得使用诱供等违法方式;一般而言,询问法获得的审计证据品质较低、证据力差,主要是为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线索,询问法应与其他书面证据相互印证。
2.函证法
函证法是指审计人员为查清被审计金融机构的某项记录正确与否,通过发函到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查对,以取得证明材料的一种调查方法。
采用函证法必須使用挂号信,函证内容简单明了,以利予对方答复。若无回函,可再发函催询,或派人前往进行调查。对于函询的发信(电)日期、内容、单位、回函情況等,都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做好记录,以备查找。采用函证法还应注意对函件的填发与收回程序,均应由审计师亲自办理,并应将有关记录、回件妥善保存。
三、盘存法
盘存法也称盘点法或实物清查法,是指对被审计金融机构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以确定其数量、品种、规格及其金额等实际状况,借以证实有关实物账户的余额是否真实、正确,从中收集实物证据的一种方法。盘点法按其组织方式,分为直接盘存法和间接盘存法两种。
(一)直接盘存法
直接盘存法是指由审计人员亲自到现场盘点实物,以确定实有数额的方法。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盘存时,应注意盘点程序。应先由出纳人员自点,并将盘点结果记入盘点表,然后再亲自盘点(复盘抽点)。
(二)间接盘存法
间接盘存法也称监盘法,是指由审计人员通过观察盘点,以确定实有数额的方法。
采用盘存法是为了确定实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且与账面数额相符,查明有无短缺、毁损、贪污、盗窃等问题,但它只能对实物资产是否确实存在提供有力证据,却不能保证被审计金融机构对资产拥有所有权,也不能对该资产的价值和完整性提供证据。因此,审计人员在盘点之外,应对实物资产的计价和所有权另行审计。
盘存时,实物保管部门停止收发实物业务。实物盘点完毕,应填写盘存记录,由参加盘点的被审计金融机构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审计人员签章。审计人员应及时将盘点结果、处理意见及建议记入审计工作底稿。
四、分析法
分析法是通过对会计资料的有关指标的观察进行推理、分解和综合,以揭示其本质,了解其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的审计方法。审计分析法按是否存在数量说明,可分为“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
(一)定量分析法
审计定量分析法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审计事项的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以使发现其中有无问题或异常情况,为进一步审计提供线索的一种审计方法。
定量分析法按其分析技术分为:比较分析、比率分析、因素分析、趋势分析等。
——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某一会计报表项目与其既定标准的比较,以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它包括本期实际数与计划数、预算数或审计人员计算结果之间的比较,以及本期实际数与同业标准之间的比较等。例如,银行通过贷款的投向结构、客户结构分析,可看出被审计银行的贷款投向、行业集中风险;对贷款期限结构进行分析,可看出贷款的币种结构与存款的币种结构是否对称,进而得知被审计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通过对资产负债的对称结构分析,可以看出被审计金融机构的负债可用量是否充分利用或过度利用,各项贷款和其他资产是否均衡、合理分布,并与负债相适应。
——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利用两个经济活动相关的数据,先计算出各种相关比率,再将这些比率与相应的参照系进行比较,分析被审计金融机构的结构、效益、发展和变化情况的一种技术方法。比率分析是两个相关联的经济数据的相对比较。我们在对被审计金融机构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可以参照杜邦分析系统的思路来对一家金融机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杜邦系统的核心是通过分解金融机构的资本收益率来分析影响金融机构盈利水平的各种因素。
——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是把反映经济现象变动的总量指标,分解为相互联系若干因素,然后按顺序将其中某一个因素作为可变因素,其他因素作为不变因素,依次逐项替代,以测定各个因素差异对总量指标的影响程度。从而了解总量指标的变动原因,进而发现被审计银行的异常变动和重大差异,为现场审计提供线索。
——趋势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是通过对连续若干期报表某一项目的金额犮其变动情况进行比较与分析,从而了解该项目金额的增减变动和幅度,以获取审计线索。
趋势分析法,应尽量扩大分析范围。例如,在对银行的比较数据分析时,要用连续3年会计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包含3年的存贷比率、偿债能力等。
(二)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又称非数量分析法,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凭借丰富理论实践经验以及主观的判断和分析能力,推断被审计金融机构有无问题或异常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法又可分为:逻辑分析法、调查分析法等。
——逻辑分析法
逻辑分析法,是指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将被审计银行的客观情况,在思维中以逻辑形式表现出来,分析其勾稽关系,从而判断其有无问题或异常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包括两类:求同法与求异法,演绎与归纳法。
①求同法与求异法。是对在多种场合出现多个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分析影响因素的异同,来判断主要因素的逻辑分析方法。求同法即对被分析的指标在不同情况下的分析结果“异中求同”,将多次出现的共同影响因素确定为主要因素。求异法即对被分析的指标在不同情况下的分析结果“同中求异”,将产生某种现象的异常因素确定为主要因素。
②演绎与归纳法。这是逻辑学运用的由一般性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的分析方法。演绎法是由一般性较大前提,推出一般性较小结论的方法。它是按照一般经济规律、理论原理或历史经验来分析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观察、预测财务活动的发展变化趋势。归纳法是由一般性较小前提,推出一般性较大结论的方法。它通常以部分分析对象研究结论为依据,来概括经济指标乃至经济活动总体的状况、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如通过诸多有利因素的预测,可以归纳出经济上升的前景。
——调查分析法
调查分析法是指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被审计银行以及关联单位的资料、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借以分析推断其有无问题或异常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上述方法过程中,审计师应注重定量与定性分析结合;长期指标与短期指标结合;局部测试与整体测试的结合。正确运用上述方法,对审计工作至关重要。
此外,选择各种不同的审计方法,要根据审计目的、对象、范围和被审计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确定。各种方法并不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
第三节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审计分析
一、商业银行审计的意义
宏观上讲,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支持经济建设具有很重要作用:
第一,商业银行是信用货币的创造者,具有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其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着社会总体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商业银行是宏观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重要载体,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来增减与控制货币供应量,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如果缺少了商业银行这一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就难以实现;
第三,商业银行以市场为主导开展经营活动,可以通过资金的商业化经营,在市场性融资体系中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从而引导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主体,其经营状况的好坏,会对整个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会直接影响宏观金融政策和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
综上所述,加强对商业银行审计,对保证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以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微观上讲,银行审计的价值具体表现以下四方面:
(1)通过对商业银行合规性审计,检查其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的情况,促进银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以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2)通过对商业银行报表的合法性及公允性审计,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3)通过对银行资产的审计,有利于保证其资产安全、完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通过对商业银行绩效审计,针对其在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以及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二、商业银行变革风险的内涵、外延性分析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商业银行审计》,审计署颁布的《商业银行审计指南》精神,我们在第一章只介绍了商业银行存在的8种风险类型。下面重点介绍银行变革风险的内涵和外延。
商业银行“变革风险”属于综合风险,不仅同时影响外源型和内源型两种风险,而且属于系统风险。“牵一发,动全身”。
表1 商业银行的风险类别
风险来源 |
描述 |
涵盖的风险类别 |
外源型风险 |
外源型风险由银行外部因素造成,主要表现在: (1)社会信用风险,譬如,企业在申请时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2)金融诈骗风险; (3)政府干预风险; (4)其他行业传递风险。 |
信用风险 |
国家风险与转移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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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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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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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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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源型风险 |
内源型风险主要由银行内部管理不善、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现有:(1)资产负债总量控制失衡;(2)流动性要求难以满足;(3)贷款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过高;(4)贷款合同要素不全;(5)信贷决策失误和贷后管理缺乏;(6)人情贷款和关系贷款;(7)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缺乏信息沟通,造成对恶意贷款人的交叉贷款审查控制不力;(8)高息揽储,恶性竞争;(9)违规开立信用证和签发承兑票据;(10)银行有关人员以权谋私违规操作;(11)开展账外经营和违规自办实体。 |
流动性风险 |
操作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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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风险 |
2001年12月起,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将在业务、地域和股权限制等方面对外资金融机构逐步放开,国外金融经营理念和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技术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冲击和影响加剧,以利润和人才为核心的金融竞争日趋激烈。传统金融审计依赖的金融环境发生剧烈变化,推动着金融审计工作也在不断创新和深化。
具体而言,银行变革风险包含以下四种:第一,银行主体变革风险;第二,审计目标变革风险;第三,审计内容的变革风险;第四,审计依据的变革风险。
第一、审计主体的变革风险。
为应对入世的挑战,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其重点就是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起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解决长期困扰银行业发展的资本金不足问题。这势必将对金融审计环境提出新的要求,并推动金融审计格局出现新的变化。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①金融企业改制的背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审计的主要对象,和其他国企一样,也存在能够“做大”却难以“做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产规模与经营指标不平衡,银行资产规模大而经营指标差。国有银行之所以能够“做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金融政策、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及高储蓄率等因素。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缺陷:一是“一股独占”,100%由政府拥有;二是仍然保持准行政机构的性质,没有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三是业务工作往往被要求符合于行政目标;四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采取所谓“官本位的激励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银行必然存在效率低、盈利水平差、资产质量低下的突出问题。要解决“做强”的问题,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彻底改革,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只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施改制,才会有利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促进国家金融安全。对此,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成熟的可以上市。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正在围绕改革国有独资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补充资本金等方面紧锣密鼓地进行。在2002年12月举行的“中国:资本之年”论坛上,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表示将加快推进综合改革,进一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现代金融企业。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条件已经逐步成熟,首要任务就是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改革,前期目标应该是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股权多元化,采取多种途径补充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在此基础上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的甚至列出股票上市时间表。2002年香港中银成功重组上市,其治理机制国际化,经营管理效率明显提高,体现出规模效应和整体竞争力,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提供了宝贵经验。
②金融企业改制对审计的新要求。金融企业改制对金融审计的影响不能忽视。根据《审计法》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由国家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其职权设定的理论依据是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但是,当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改制后,无论国家是否控股,由国家一个股东委托或授权审计显然不合适。再者,国家审计目标在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而对一般股东而言,能够及时获取金融机构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更为重要。银行是一个公共性极强的机构,在投资人、存款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与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让商业银行披露重大信息,有助于投资人维护自身权益,而目前“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法》第36条)远远不能达到上述要求。事实上,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也是加入世贸组织对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在此背景下人民银行于2002年5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除城市商业银行之外的所有境内商业银行在每年4月底之前公开披露其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信息和年度重大事项等主要信息。银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亟待审计确认。
③金融企业改制后的金融审计格局。除银监会行使正常的商业银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外,金融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带来审计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将更多介入对金融企业的审计业务,其重点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以加强和完善商业银行经营信息披露。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的现代经济核心地位,国家审计仍将在较长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是否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金融关系国计民生,必要时应当组织国家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直接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的合作,严格规范项目立项和审计程序,结合不同时期金融中心工作制定审计目标,确定审计重点,探索审计方法,有效开展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应当注重从加强金融宏观管理的角度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同时依法对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第二,审计目标的变革风险。
审计总的目标,是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但不同时期审计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审计目标应随审计环境变化不断演化。如西方国家审计目标就经历了一个由单纯的财务合规性审计到20世纪40年代以来合规性审计与“三E”审计并重,以及现在以绩效审计为主的发展过程。目前,广泛开展绩效审计的国家不仅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瑞典、挪威、荷兰等西方发达国家,一些亚美国家的政府审计机关也相继开展了绩效审计,其中有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审计机关还总结出一些相对成熟的绩效审计方法和规律,例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马来西亚和香港等。绩效审计的比重在这些国家中正在逐年增大,如英国审计署和加拿大审计长公署每年的项目计划,绩效审计大约占总审计数的40%,美国国家会计总署绩效审计比重更高,达到85%以上。可以说,现代审计是以绩效审计为中心,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并存发展的时期。
我国自1983年恢复国家审计制度以来,金融审计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小规模、小范围的财务收支审计阶段,在这一阶段,审计人员基本上局限于审查费用开支,面很窄,方法上也比较简单。这一阶段的审计目标主要是检查错弊,对财务收支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二是《审计条例》颁布以后,增加了对信贷方面的检查监督,如审计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有关超规模或变相超规模发放贷款的问题,特别是固定资产贷款,检查得比较严格。这一阶段侧重于对金融机构财务和信贷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三是《审计法》颁布实施后,开始了对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审计范围扩展到商业银行所有的经济活动,对其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的重点仍然集中在审查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对效益性的审计很少涉及。这是因为前一时期金融秩序比较混乱,有些金融机构会计信息失真,违规经营问题突出,所以审计侧重于摸清家底、核实盈亏,通过发现和查处金融领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来促进和加强金融监管。表现在审计重点上:1993年左右,金融乱集资、乱拆借和大办经济实体之风盛行,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对“约法三章”审计相应成为金融审计的重点;1996年金融违规经营问题抬头,这一阶段金融审计突出对金融机构的账外经营活动和“小金库”资金的查处力度;受亚洲金融危机启示,1999年以来以信贷资产质量为核心的金融安全得到普遍关注,真实性审计提上日程,银行信贷资产成为金融审计新的热点。信贷资产质量不仅是银行家底的基本构成,而且重大违法乱纪问题集中体现在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环节,银行的经营效果最终也反映在信贷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上。实践证明,以真实性为基础,“打假”、“治乱”并举,开展金融审计的效果是好的。这既体现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对金融审计的要求,又与前阶段审计人员的素质状况相符合。
随着“打假”、“治乱”力度不断加大,对金融秩序的整顿正在取得阶段性成果,金融秩序明显好转,同时金融企业强化自身管理的内在要求十分迫切,推动着金融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规范化经营的方向发展。从近几年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审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主要还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1999年以来新发生的重大违法乱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新增贷款质量明显提高。尤其是加入WTO后,金融竞争日趋激烈,国有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将不断完善,自曝家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进程大大加快,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普遍提高。审计机关查错防弊的任务将减轻,可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开展效益审计。在此背景下,审计署提出“风险、管理、效益”目标,开始了对绩效审计的初步探索。审计目标正逐步转到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促进金融安全条件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上来。鉴于我国金融业特殊情况,当前金融审计应为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服务,重点解决金融领域内的突出问题。如通过信贷资产质量审计,特别是对重大违规问题、大要案线索的查处,揭露金融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产生的原因,揭示政策上、制度上、监管上存在的缺陷,切实促进有关方面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机制。当前亟需在审计实践中不断探索绩效审计的路子,建立健全绩效审计测评标准体系,培养和锻炼一支适应未来金融审计事业发展要求的审计干部队伍。
第三,审计内容的变革风险。
在加入WTO和国际趋同化之后,我国将在几年内逐步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外资银行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已是大势所趋。而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国内金融机构势必也将逐步走出国门,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金融业务外向型特征会愈加明显。金融审计的业务范围也必将随之扩展,审计内容将发生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际金融业务审计将更加突出。自1996年12月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以来,以外币为核算单位的金融业务发展迅速。到2001年末,我国外汇储备达到2 864亿美元,占到GDP的23%左右。国际经贸往来增长迅速,国内银行外币业务所占比重也会越来越大,成为中外银行竞争的焦点。根据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除传统存贷款业务外,外资银行对国际金融业务和中间金融业务尤为重视。
国际金融业务相对于本币业务来说,规范性更强,内容更加丰富,风险也相对更大。特别是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为发展外币业务而存在一种片面追求业务量的扩张而不重规范的现象,在中资银行体制的相对僵化和外币业务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外币业务蕴涵风险也越来越大。这在国际汇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方面表现尤其明显。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外币业务制度的漏洞,套取银行资金案件屡见不鲜,如信用证业务出现巨额垫款和损失。鉴于此,国际金融业务必将成为金融审计的重中之重,以有效防范外汇金融风险,避免国家财产损失。
②金融创新工具将拓展审计空间。外资金融机构在带来金融竞争的同时也将一些新兴的金融创新业务带入我国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我国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金融管制必将趋于放松,宽松的外部环境也将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工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贷款类金融创新工具,如可调整利率的抵押贷款、浮动利率贷款、背靠背贷款、可转让贷款合同等;二是债券类金融创新工具,如在国际流行的浮动利率债券、零息债券、垃圾债券、可转换债券等,三是银行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衍生或兼容业务,以及金融期货、期权等;四是一些资产管理类创新工具,如ABS资产证券化等。从国外金融业实践来看,这些金融工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孕育着更大的风险,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就是一个例子。如何对金融创新工具进行审计也将成为金融审计的新课题。
③对银行中间业务审计日益重要。中间业务即表外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结算类中间业务,如代收代付,代理类中间业务,如代客理财等,担保与承诺类中间业务,如信用证等,交易类中间业务,如远期外汇买卖、期货和期权等。有资料显示,近年国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收入已经超过表内业务收入。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还是主要集中在汇兑结算、票据承兑、代理收付、兑付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业务,品种少,水平低,手段单一,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利润来源还是集中在资产负债等传统业务领域。加入WTO后,在金融逐渐自由化的制度背景下,具有低成本、高收益、低风险等内在特征的中间业务,必将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重点和趋向。可以预见,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虽然中间业务风险相对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随着中间业务创新,其内涵和外延已发生重大变化,同样也会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等多种风险。纵观中间业务的发展趋势,一是由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资金向商业银行垫付资金转变,二是由接受客户的委托向银行出售信用转变。这时商业银行办理中间业务就需要运用资金并承担风险,银行所收取的手续费就不仅仅是劳动补偿,还包含着利息补偿和风险补偿,中间业务所蕴涵的风险也逐步加大。在外资银行中间业务方面存在比较竞争优势的压力下,国内商业银行偏重于业务开拓,对潜在风险认知不足,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中间金融业务的检查力度。
④中资银行海外业务的发展也将促进审计范围向海外扩展。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商业银行走出国门的步伐加快,更多的银行可以直接到海外设立机构,参与国外市场的竞争,银行的跨国经营业务急剧上升。除了并购海外银行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海外分支机构也在大大提速。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中国银行在全球六大洲拥有海外分支机构达560家,海外资产总额约1 300多亿美元;工商银行在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共设有37家分支机构和控股银行,其海外代理行已达1 035家,境外机构资产总额达到158.9亿美元;中国建设银行海外分行资产总规模也达到49.26亿美元;农业银行也已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我国金融机制尚不完善,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的现象一直没能解决,加之中资银行的海外业务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督,由此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在海外业务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教训发人深省。目前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海外业务审计还未充分开展,加强海外金融业务审计迫在眉睫,给金融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⑤计算机审计进一步拓展了审计手段和内容。一方面,金融审计涉及面广、业务量大,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求迫切;另一方面,金融企业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迅速,数据集中、业务集成和处理自动化程度较高,基本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中心的业务处理系统,为利用计算机开展审计提供了充分条件。正如审计长所讲,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审计是最有条件、最为重要、也是最容易见效的。随着审计人员科技素质的不断提高和计算机审计技术的日益成熟,金融审计将由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向计算机全面审计过渡,计算机审计技术也将高度集成和软件化,各种类型的项目测试辅助软件、系统测试辅助软件和系统模拟软件将不断出现。同时,计算机审计的广泛应用还会带来审计观念的更新,极大地拓展审计空间,如通过程序控制与制度控制相结合组织内控系统的测评等。随着金融会计工作重心从核算转向管理,可以预见,未来金融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将是以信息系统为核心进行内控制度有效性审计,通过评价控制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审计依据的变革风险。
加入WTO后,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开放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在金融服务领域得到确认,使传统金融审计依据产生变化。具体说来,一是政府规则的变化直接影响审计依据。WTO规则强调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其效力高于国内法,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凡是与WTO规则不一致的都要废止或者修改。
我国正是根据以上原则重新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性文件进行了修改,业已公布废止六批金融法规,金融管理立法在入世以来发布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但是当前仍存在金融法律法规不统一,法律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问题。如现行《商业银行法》是按照分业经营模式设立的,机制改造和业务创新空间较小,对诸如银证通等新兴业务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有必要继续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废、立、改等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掌握国家财经政策和金融审计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动态。二是有关业务交易或行为适用规则直接影响审计依据。按照WTO规则协议,所有涉外经济法规只能由中央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无权制订或擅自修改,更不允许以内部文件或通知的方式乱发证、乱收费,或者变相实施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如果发现与WTO规则不一致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审计机关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三是涉外金融交易适用规则的变化直接影响审计依据。如国内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受到所在国的法律约束,审计机关在对这类业务进行审计时就应考虑所在国金融法律制度,以选择正确的判断标准。四是国际惯例也对审计依据带来影响。国际惯例也是金融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金融审计风险不断增加,审计机关应向审计国际惯例靠拢,注重从整体上把握审计风险,在实质和形式上应对前者更为侧重,采用多元化的审计依据以实现审计最终目标。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下,适当地选择国际惯例形成审计意见可能具有更积极的意义。
以上审计依据的种种变化,将推动新的金融审计原则的确立,合理审计、公正审计、适度审计、审慎审计、全方位持续审计、高效审计共同构成了优化审计原则的核心内容。具体:一是合理审计原则。金融市场千变万化,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立法机关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随时制定出涵盖所有情况的详尽的法律规范。为避免审计依据出现真空,合理审计应运而生。应当赋予金融审计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在符合金融法律的基本精神和遵循金融业务的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对某些超前或滞后的金融业务准确定性,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合理审计原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审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公正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统—的审计标准和审计方式对所有金融机构实施审计监督,不能因所有制、规模、地位、背景而发生法律上的倾斜。任何例外规则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三是适度审计原则。金融审计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的自然生态为前提,通过有效审计规范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审计机关应当尊重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规律,只要没有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或不存在市场缺陷和市场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就不要主动介入审计,更不能企图对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进行微观管制,侵犯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四是审慎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应当突出对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性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实施严格审计,通过对金融机构的会计规则、资产集中度、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审计,促使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益,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实现稳健经营。五是全方位持续审计原则。该原则强调金融审计的有效性,对金融风险等重大金融事项应实施系统性审计,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并重,合规性审计与风险性审计并重,管理者经济责任审计与业务审计并重,以及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并重等方式,积极构建动态的风险监督控制机制,把审计贯穿于金融运行的全过程。六是高效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应当努力降低审计成本,防止因审计设计和执行缺陷造成不应有的额外成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业的关系
资本市场越发达,两者关系越紧密。银行业是一个最需要信用和公众信心的行业,而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之一,就是针对财务报表提供评价和鉴证服务,故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紧密联系。注册会计师为银行业服务的市场空间非常广阔,这种广阔来源于我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以及目前乃至未来数年内银行业在金融业中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来源于国际权威机构对注册会计师在保持银行体系稳定性中重要作用的认同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在银行业服务市场中地位的日益明确和重视。
(一)注册会计师在银行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国际惯例
国际银行业权威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早在1989年7月就与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银行监管者与外部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关于审计的国际宣言》,并于2001年再次就银行监管者和外部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发表了声明。这些文献明确了监管者和外部注册会计师各自的作用,指明了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随后,巴塞尔委员会还分别于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发布了《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关系》、《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者和注册会计师的关系调查》等文件。在这些文件中都提到了银行管理层、监管者、内部注册会计师及外部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和相互关系。
关于监管者和外部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监管者法定的传统作用,就是保护银行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实践中,这一作用被延伸为保证银行体系的健全与稳定。
一般而言,除非监管者自己独立审查,否则监管者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银行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正确判断,以及注册会计师对这一评估的审计。而外部注册会计师对银行进行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由注册会计师评估银行公布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而公正地反映了银行的财务状况以及报告期间银行经营情况。审计报告一般应递交给股东,但也为许多其他集团所用,如存款人、其他债权人以及监管者。关于监管者和外部注册会计师之间的相互关系,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监管者和注册会计师对同一问题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许多方面有着互补性。注册会计师提交的管理建议书和详细报告可以向监管者提供有关银行经营的各方面情况;同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从监管当局那里获取有效信息。监管当局针对银行发布的一些非正式的审慎管理比率和指导原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进行分析。
巴塞尔委员会指出,注册会计师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方式取决于一国的监管环境。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可以从注册会计师对所获信息的可信度的分析中获益。注册会计师比较适宜的特殊监管任务有:验证审慎监管报表;根据监管当局的要求对银行的信息和控制制度进行审核;对银行是否连续采用适宜的会计政策发表意见,尤其是对呆账准备金制度发表意见;针对银行委托行为(包括保管业务)进行的对会计档案和控制制度的检查。
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了监管当局与审计界保持对话的必要性,并且认为,监管当局如果希望不断地从审计人员的工作中受益,就应该将整个审计界纳入其监管领域。这可以通过定期举行全国监管当局与职业会计机构的讨论会进行。注册会计师则应该尽可能地了解监管当局对若干事务的看法和态度,从而有助于其做出判断。在讨论过程中,监管当局也应该表明它对一般会计制度、审计标准以及某些特殊审计程序的观点,这有助于提高对银行的审计水平。
由于历史渊源和银行体系现状的差异,在各个国家的实践中,监管机构依赖于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程度有所差异,但注册会计师在银行发展中的作用却从未被忽视。比如,从美国来看,虽然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货币监理署利用检查人员负责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但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与美国的做法不同,英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更多地依赖注册会计师。英国的《1987年银行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三类业务:会计报表审计、中期利润审阅、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等。
(二)注册会计师在我国银行业发展中定位的演变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逐步得到肯定和提高。但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金融机构还和政府机构一样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禁地”,这与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支柱即四大国有银行执行了大量的政府职能有关。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首次明确提出在华外资金融机抅会计报表应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颁布了《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和《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但这些文件还局限在外资金融机构的狭小范围内。
2000年,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格式做出了特别规定,要求其在聘请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内审计准则对其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外,还要求金融类上市公司委托获得特别许可证的境外会师事务所,按国际标准实施审计,并增加会计信息披露。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一次将需要按照规定内容披露信息的银行范围扩大到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并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至此,所有银行对公众披露的年报信息应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得以确立,注册会计师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紧密联系也终于得以建立。
除年度报表审计功能之外,监管机构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协助监管和帮助银行完善风险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被认同。例如,2004年新修订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又如,在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这都为注册会计师在银行业服务市场中作用发挥奠定了基础。
四、2006——2009年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审计情况分析
(一)2006年的审计情況分析
截至2006年12月,我国深市和沪市共有8家上市商业银行,其审计情况如表2所示。
可见,在2006年,除了深发展A、华夏银行和兴业银行,分别由“本土事务所”深圳市鹏城、北京京都和福建华兴审计外,其他5家上市商业银行均由国际“四大”事务所(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和德勤,简称“四大”)进行审计。
其中,安永独站2家,同时向浦发银行和工商银行提供审计服务;8家上市商业银行平均支付审计费用为6 943万元,数额巨大,但参差不齐,中国银行支付的审计费用最高,达到33 700万元,而浦发银行支付的审计费用最低,为384万元;8家上市商业银行均获取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华夏银行最先公布年度报告,比法定截止日期(2007年4月30日)早48天,而招商银行的年度报告公布得最晚,仅比法定截止日期早14天。
可见,国内所与国外所相比,无论审计质量还是信息披露时间,都没有差别。但是,国内银行却支付了高昂的审计费用。
表2 8家上市银行2006年的审计情况分析
商业银行 |
会计师事务所 |
审计费用(元) |
排序 |
审计意见类型 |
报表公布日期 |
排序 |
深发展A |
深圳鹏城 |
7 710 000.00 |
3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7年3月20日 |
3 |
浦发银行 |
安永大华 |
3 840 000.00 |
8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7年3月22日 |
4 |
华夏银行 |
北京京都 |
5 400 000.00 |
5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7年3月12日 |
1 |
民生银行 |
普华永道中天 |
5 060 000.00 |
7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7年3月15日 |
2 |
招商银行 |
毕马威华振 |
5 080 000.00 |
6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7年4月16日 |
8 |
兴业银行 |
福建华兴 |
5 500 000.00 |
4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7年3月26曰 |
6 |
工商银行 |
安永华明 |
185 850 000.00 |
2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7年4月3日 |
7 |
中国银行 |
普华永道中天 |
337 000 000.00 |
1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7年3月22日 |
5 |
平均数 |
|
69 430 000.00 |
|
|
|
|
(二)2007年的审计情况分析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我国深市和沪市共有14家上市商业银行,其审计情况如表6—8所示。
表6—8 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7年的审计情况分析
商业银行 |
会计师事务所 |
审计费用(元) |
排序 |
审计意见类型 |
报表公布日期 |
排序 |
深发展八 |
安永华明 |
4 700 000.00 |
10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8年3月19日 |
5 |
宁波银行 |
立信 |
1 000 000.00 |
13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8年4月21日 |
11 |
浦发银行 |
安永大华 |
5 140 000.00 |
9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8年2月26日 |
1 |
华夏银行 |
北京京都 |
5 400 000.00 |
8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8年3月14日 |
3 |
民生银行 |
普华永道中天 |
11 580 000.00 |
4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8年2月29日 |
2 |
招商银行 |
毕马威华振 |
5 800 000.00 |
6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8年3月18日 |
4 |
南京银行 |
南京立信永华 |
1 700 000.00 |
12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8年3月27日 |
8 |
兴业银行 |
福建华兴 |
5 500 000.00 |
7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8年3月18日 |
4 |
北京银行 |
普华永道中天 |
4 100 000.00 |
11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8年4月2日 |
9 |
交通银行 |
德勤华永 |
59 870 000.00 |
3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2008年3月19日 |
5 |
可见,在2007年,2006年已上市的8家商业银行仅有深发展A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由安永华明,替代深圳鹏城对其提供审计服务,而“新上市”6家商业银行中,宁波银行和南京银行分别由立信和南京立信永华审计外,其他4家均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毕马威华振独中3家,普华永道中天和德勤华永各自获取了1家上市银行的IPO(股票首次发行)审计;除建设银行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未知外,其他13家上市商业银行平均支付的审计费用为3 930.69万元,与2006年的平均数相比,有较大的降幅,中国银行支付的审计费用最高,达到22 700万元,而宁波银行支付的审计费用最低,为100万元;14家上市商业银行仍然均获取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浦发银行最先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年度报告,比法定截止日期(2008年4月30日)早64天,而宁波银行的年度报告公布得最晚,仅比法定截止日期早9天。
可见,2007年与2006年一样,除了新上市公司由“四大”垄断之外,审计质量及信息披露时间上,并没有差别。相反,国内却支付了整体更高的审计费用。
(三)2008年的审计情況分析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深市和沪市共有14家上市商业银行,其审计情况如表6—9所示
表6—9 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8年的审计情况分析
可见,在2008年,没有商业银行首次公开上市(IPO),除招商银行的审计资料缺失外,2007年业已上市的13家商业银行都没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除招商银行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未知外,其他13家上市商业银行平均支付的审计费用为5 357.02万元,2008年与2007年的平均数相比,有较大的升幅,中国银行支付的审计费用最高,达到22 100万元,而宁波银行支付的审计费用最低,为100万元;14家上市商业银行仍然均获取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除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的年度报告公布日期未知外,交通银行最先于2009年3月18日公布年度报告,比法定截止日期(2009年4月30日)早42天,而中信银行的年度报告公布得最晚,仅比法定截止日期早2天。
可见,与前2年相比,审计质量和信息披露时间上国内所与国外所没有明显差别,但是,2008年国内银行支付给四大的审计费用有大幅度提高。
(四)2009年的审计情況分析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深市和沪市共有14家上市商业银行,其审计情况如表6—10所示。
表6—10 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9年的审计情况分析
可见,在2009年,没有商业银行首次公开上市(IPO),2008年业已上市的14家商业银行中除了宁波银行外都没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宁波银行由立信变更为安永大华;14家上市商业银行平均支付的审计费用为3 461万元,与2008年的平均数相比,有较大的降幅,中国银行支付的审计费用最高,达到20 700万元,而宁波银行支付的审计费用最低,为160万元,然而相比2008年,其所支付的审计费用的升幅高达60%,主要是因为它将本土事务所变更为“四大”之一的安永大华;14家上市商业银行仍然均获取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宁波银行于2010年2月24日最先公布年度报告,比法定截止日期(2010年4月30日)早77天,而中信银行的年度报告公布得最晚,仅比法定截止日期早2天。
可见,除了审计费用不断上升之外,审计质量及信息披露时间上,双方没有明显差别。
另外,农业银行(601288)于2010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市前的2009年,由德勤华永对其提供审计服务,支付的审计费用为11 900万元;光大银行(601818)于2010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市前的2009年由毕马威华振审计,支付的审计费用为780万元。
(五)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
规模越大,所谓的审计质量就越高。当审计质量的评估需要花费成本时,理性个人就有动机去设计一个衡量指标,来区分不同质量的事务所,国内与国外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力量,使得最终被釆用的替代指标的衡量总成本(包括区分不同质量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是最低的。总之,国外事务所永远掌握着“话语权”和“质量检测权”。
根据现有中外的研究文献都表明,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发现问题的能力更强,即其行业专长水平更高,另外,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发现问题后报告问题的能力也更强,独立胜更强。故而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越高。
五、国际“四大”垄断中国上市银行审计市场的隐患,应对措施
(一)国际“四大”垄断我国上市银行审计的隐患
①本部分内容参考了中国日报环球在线于2007年11月15日所刊登的文章“四大事务所垄断中国审计严重威胁金融信息安全”。
“9•11事件”后,世界经济低迷,企业经营活动放缓,欧美资本市场的股票承销和并购业务剧减。2001年美国一些巨型么司倒闭,对审计欺诈的恐惧,不仅结束了安达信的风光,也令“四大”陷入困境。
然而,中国经济髙速发展,审计以及财务咨询市场越来越大,国内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需求前所有,整个行业的规模几乎每年都以不低于10%的速度增长。2001年中国一些本土会计师事务所陆续卷入“锒广夏”“郑百文”、“蓝田股份”等会计丑闻,中国证监会由此颁布“补充审计16号文”,要求上市公司IPO及再融资时,财务报告除了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定审计外,还必须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一些银行也相继规定,贷款的公司必须到指定的外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信用审计。这里不仅有中央监管部门、大型金融机构,还有一向对外资青睐有加的地方政府。如2004年1月底,深圳市就要求深圳基础产业国有企业年度审计工作全部由“四大”承担。借助这些优惠政策,“四大”在中国发展迅猛。
中国现在的金融风险,除了普遍关注的金融市场风险外,另类金融风险——不当开放带来的金融信息风险(国际风险、国家风险、转移风险),则被普遍忽略。信息是信息时代的关键要素,金融信息是金融市场的稀缺资源。一个有效的金融信息,足可令金融市场潮起潮落,相关财富转瞬间即实现重新分配。因此,有效金融信息不仅是金融监管当局、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孜孜以求的一般要素资源,更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竞争的战略资源。国际金融机构、金融大国都通过各种途径尽其所能地获取有效金融信息。
目前,中国金融信息安全面临着一定的威胁。集中表现在:世界“四大”事务所已经控制并试图垄断中国的会计审计业,三大评级机构,在中国的积极展业如入无人之境,国际投行对中资企业境外上市的咨询承销已形成垄断,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引进,使中资金融机构的投资经营活动近乎“无密可保”(近期出现的美国“斯诺登事件”)。下面只集中论述“四大”对中国金融信息安全的影响。
①“四大”进人中国后,通过各类公关活动,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保持了良好关系。特别是通过与政府合作的方式,把自己和监管部门紧密联系在一起。德勤从1993年开始,就作为项目顾问与财政部一起参与制定中国会计准则,此后长期协助财政部推进此发展方案。此外,德勤还与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等政府部门有着密切的合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起草《风险导向审计程序》,以此“构建更完善的政策制度”。自1995年起,毕马威上海首席合伙人萧伟强,就担任中国会计审计准则外国专家顾问,安永的中国区合伙人邱家赐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委员。由此,“四大”在华受到的监管很少,从而可以便利地谋取更多、更广泛的利益。
②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相关措施,限制外资会计师事务所于境内展业。如台湾对外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外资事务所的会计师必须考取当地的资格后才能执业。印度除此以外还需求外资事务所上市公司业务后须经本土事务所复核,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对本地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保护措施。而在中国却缺乏类似的相关措施,其“特许 经营”权使得“四大”几乎垄断了中国大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跨国企业的审计业务。“四大”也因此而获取了高额垄断收益。研究显示,同一个审计项目,“四大”的收费高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2〜5倍很正常。以收费标准最高的北京为例,国内所的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每小时收费300元,而安永则为2 750元。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并购加速,行业集中度会越来越高,“四大”的优势将越来越明显,获取的垄断利润也会越来越大。
③跨国垄断资本的本性是获取暴利与实施控制。控制是为了更好、更稳定地获取暴利,而暴利则更便利、更有条件实施控制。在华垄断地位不断强化的“四大”不只是获取丰厚的市场利润,而且是获取更具有战略性的资源一一信息。
④“四大”审计的大型企业特别是金融类企业,关系着中国的经济命脉。这些企业完全由“四大”来审计,无疑将中国经济的重要数据暴露给了外资。并且,由“四大”来设计企业改革、融资模式,如普华永道,为中国工商银行规划了未来8年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全面风险管理改革路线图,这意味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弱点毫无保留地展现给了外资。
⑤近年来,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屡屡遭遇不顺,巨额经济损失时有发生,相关专业人士认为,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缺乏经验;另一方面,恐怕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我们的企业已经无商业秘密可保。外资审计、评级、咨询、承销,还有战略投资、管理顾问等,已经使中国企业乃至部分政府部门在近乎透明的状态下运作。
(二)国家的补救措施
2009年底,中央汇金公司(以下简称汇金)提出:已经上市的三大行的注册会计师,应“轮岗”,2010年再次提出由建设银行先行试点,市场化选聘注册会计师。
轮岗和轮换注册会计师有相对较高的成本,而汇金的担心也并非全无道理。在面临经济周期可能出现冷暖交替之际,汇金希望借由轮岗,增强审计独立性,以洞悉银行资产质量的真相。
不过,也有相关注册会计师持反对意见,称由于各种力量的制衡,“四大”缺乏与银行高管“串通”舞弊的强烈动机。相反,如果给予银行可以随时炒掉注册会计师的压力,反而可能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行为短期化。
建设银行此次选聘的结果,将完全取决于建设银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熟悉建设银行的权威人士表示,他们支持此次选聘,持开放态度,不善有任何干预。
建设银行审计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4名独立董事中有2名具备香港、英国等地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主席也由独立董事领衔,另有来自美国银行的1名董事,并无建设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大股东汇金在审计委员会中只有2票,并不占决定性优势。
(三)国际“四大”垄断中国上市银行审计的应对措施
1.商业银行的业务信息数据和交易信息安全,应该予以更大的重视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和信息系统,商业银行作为社会政治、经济的货币支付、结算、清算、汇兑的中介,银行的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些信息系统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进入2005年以来,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明显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准人和退出、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以及“风险预警”等金融“监管预警系统”。各商业银行也加强了自身的监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系统建设。2003年颁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做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国务院信息办组织起草了《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指南》。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日益严重的电子支付安全问题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法令,以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银监会出台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三个法令,目的是强化电子银行的风险监管,防范电子银行的业务风险,规范电子银行的业务发展。各商业银行纷纷建立灾难恢复和备份中心,大部分进行了数据大集中,升级了业务系统和清算、核算系统。应该说,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抵御灾难和重大事故的能力显著提高,重要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和业务的连续性有了重要的保障。
但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表明,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和支付系统的安全性还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隐患。
一是,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核心系统基本被外资公司所控制,随着各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的升级换代,我国国产的核心业务系统基本上被外资系统所替代,一旦发生意外和特殊事件,外资公司可以通过攻击中国的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来造成我国资金的严重损失甚至系统的瘫痪。
二是,系统运营安全问题。保证系统运营安全是商业银行乃至金融业正常运营的基本保障,但目前我们对此的认识还本充分,措施还不到位。据报道,2006年,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转账系统发生通信故障,数小时后系统才恢复正常。此事件殃及在中国建设银行投资证券公司全国70余家营业部开户的200万股民,致使股民因无法进行转账交易而受到经济损失。在这之后,银联又因通信网络和主机出现故障而造成在全国多省市长达7小时无法刷卡。商业银行的临时性系统故障也时有发生。
三是,系统数据安全问题。系统数据安全涉及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的基本信息,也是保证客户财富安全的基本信息。但有资料表明,虽然在已实现数据大集中的银行企业中,有80%的企业都做了系统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但真正能实现业务连续管理的,估计只有15%左右。可见,商业银行的系统数据安全仍需重视。
四是,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安全问题。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安全包括确保正常的支付而不出现支付性案件和以网络银行为代表的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从我国近年的案件看,操作性风险案件有增长的趋势。而近几年不断发生的网银大盗的案件,也再一次为网络银行系统的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
中国商业银行的信息化安全,必须从建立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组织机构、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国产化、建立一支商业银行自身的信息化专业队伍、提高核心业务系统的稳定性、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业务和交易数据的备份和持续性、防止支付性案件和电子银行支付风险等多方面建立立体化的信息安全体系。
2.做大、做强本土的事务所
从全球化趋势上讲,商业银行的规模都很大,只有培育大型的本土事务所,才可以胜任此项工作。做大、做强是事务所发展的不可逆转要求。
20世纪80年代末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大新闻,是毕马威与克伦威尔德一梅因•戈尔•德勤下属的梅因•汉德曼的合并,由此产生了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接下来,1989年厄恩斯特•惠尼与阿瑟•扬合并,此后,甚至文化理念根本不同的安达信和普华也进行了积极的合并磋商,虽然最终并未达成合并协议。与此同时,大规模事务所还购并了一些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在过去两年内,‘八大’收购了近45家其他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近40家咨询公司”(Thomas Doorley,1989),合并、收购与联合是会计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必然趋势,做大、做强是事务所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会计行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经过我国政府多年的努力,我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根据WTO的会计服务规范,中国势必将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国内的会计服务市场,与世界会计服务行业接轨,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将有更多的机会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争夺有限的市场资源。
如何快速做大、做强,成为许多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专注思索的问题。近年来,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了国际、国内的合并和联合,有的是自发进行的,有的则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支持下进行的,大家普遍认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其执业质量的高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大型企业迅速崛起,需要有一批既大又强的事务所为之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此外,市场对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也呈现多元化的需求,除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之外,对企业估值、税务代理、司法会计签证、破产清算管理、财务及管理咨询等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多,要满足这些需求,客观上也需要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研发能力、资源整合能力、信息处理能力以及在专业服务领域的开拓能力。还有,中国企业以及会计服务市场不断融入国际市场,是我国当前对外开放形势的一个重要特征,加快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速度,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服务于中国企业国际化战略,成功应对国际会计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确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三大战略,即行业人才战略、准则国际趋同战略、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5年9月28日发布《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予2007年5月26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其中对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做出了全面的规划,并得到地方协会和广大事务所的积极响应。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审计的发展趋势
一、审计对象混业化趋势加快,扩大了审计范围
①本节除第三部分外主要参考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金融审计司编著,《商业银行审计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在没有成熟的信息技术之前,为将外部和内部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程度降低到与其信息处理能力相适应的水平,防止金融企业各部门之间的风险传递,金融业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行业“分业经营”的模式是有必要的。但是在信息处理能力不断增强和市场竞争力日益加剧的现代金融条件下,商业银行仅靠传统业务已经无法扩大其利润增长来源,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和增强抵抗风险能力,获取更高利润,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业务。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为金融创新、各业融合,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
银行混业经营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全球排名前25位的大银行,除了我国的四大银行仍实行分业经营模式外,其余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金融开放过程中必然要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与其母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集团内交易等,这些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
在重重压力之下,严格分业管理的政策已有所松动,如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行债券、允许进行证券抵押融资等,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方式进入证券保险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授信合作已有一定的规模,中国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在已有银行业的基础上,先后合资建立各自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防火墙。
虽然完全实行混业经营还有一个过程,但是可以预见,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仍然是朝着全能化、大型化的“金融百货公司”和“金融超市”的方向发展。商业银行的这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必将扩大审计对象的范围,要求审计机关将原来游离于商业银行审计之外的各种准银行业务、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等逐渐纳入商业银行的审计范围。
二、审计事项更复杂化,要求审计手段科学化、审计内容与方法规范化
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金融的全球化。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世界各地金融市场相互贯通,信息化和网络化将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连为一体,各个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交易规模的急剧增大和金融业综合化经营趋势的强化,使得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致使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水平上升,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和破坏程度日益增大。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跨越国界,资金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进行配置,资金配置和利用效率得以提高,但同时也使得交易变得复杂化,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等业务的风险十分巨大且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有不断加大的趋势。此外,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过程中出现利率和汇率频繁变动、金融风险跨国传递渠道扩大等现象,导致了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从而加深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商业银行审计的最终目标是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面对日益复杂的商业银行业务和金融体系系统风险上升的情况,为了达到审计目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不断改进审计手段,规范审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譬如,在审计手段上充分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尤其要实现网上实时审计;审计方法上实现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审计内容上要进一步突出对风险的评估和贷款质量的审计;等等。
三、商业银行舞弊现象,呈现出诸多的新趋势
①本部分内容主要参与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相关资料。
如果按照舞弊性质,舞弊行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第一,为组织牟取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第二,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结合商业银行的特点,可以发现危害组织的舞弊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贪污、侵吞、挪用银行或客户资金;
(2)伪造、编造或虚开票证,采取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资金;
(3)冒名贷款、自批自贷、假按揭贷款、高利转贷、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违规发放贷款并从中牟取私利或接受贿赂等;
(4)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非法拆借资金,非法从事账外经营;
(5)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洗钱活动;
(6)参与套汇、逃汇和骗汇等行为;
(7)出具虚假资信(或存款)证明等行为;
(8)伪造、变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骗取资金等行为;
(9)截流中间业务收入,中饱私囊等行为。
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还有不同的舞弊类型,主要有(1)根据舞弊的主体,可以分为高管人员舞弊和一般雇员舞弊;(2)根据舞弊的手段,可以分为计算机舞弊和传统的手工舞弊;(3)根据舞弊侵害的客体,可以分为针对资产的舞弊和针对负债的舞弊;(4)根据舞弊者的群体性,可以分为两人以上的集体合谋舞弊和单独舞弊。
总之,商业银行舞弊案件正在朝着“三高三多”趋势发展。即“高职务、高科技、高案值”以及发案数量“基层多、内外勾结的作案多、作案手法多”的结果。
此外,商业银行舞弊呈现以下具体特点:
(1)舞弊行为人高素质化。从近年来所查处的舞弊案件情况看,舞弊行为人的高职位、高智力、高学历化趋势明显。
(2)舞弊技术高科技化。近年来,舞弊行为人大量使用高科技技术手段实施舞弊行为,例如,利用仿真技术,伪造、变造票据、信用卡、货币等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又如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所谓加密和程序篡改和作假等。
(3)手段更加隐蔽。使用高精尖技术所进行的凭证票据的挖补、涂改,几乎不留痕迹,难以识别真伪,采取“钓鱼”手段,模仿网上银行网页,盗取客户密码和资金。
(4)形式更加多样化。在利用多头开户、出借账户、空头支票、盗用支票,模仿签字、私刻公章、伪造账证、盗用凭证、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白条抵库、利用货币的存取和上述的时间差挪用资金等一系列传统的舞弊手法和形式的同时,舞弊行为人又进行了精心选择、提炼和改造,采取高新科技技术,创造和发明了许多新的舞弊手法和舞弊形式。
(5)领域更加广泛、复杂化。近几年来,各类不同性质的法人、自然 人相互勾结,针对银行实施舞弊,而与银行内部人员合谋舞弊的现象也日渐增多,使得舞弊 情况更为复杂化。
为此,面对商业银行舞弊出现的新趋势,注册会计师除了常规审计所用到的监盘、询问、现场观察、实地调查、分析性复核和函证等方法之外,还要运用以下一些特殊的审计方法:
(1)红旗标志法,即对舞弊发生概率比较高的环节用文字表述出来,相当于插上一面红旗,引人注意,作为怀疑和查处舞弊现象的重点;
(2)制造错误法,是针对内部控制弱点和易于舞弊破坏的环节,采取制造真正的错误以观察它们是否通过控制系统的做法,以观察控制系统产生舞弊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3)补账查账法,是指舞弊行为人为掩盖其行为,往往销毁部分或全部账簿、凭证,对此,审计人员应根据会计原理(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釆取内查外调,补齐被销毁的账簿和凭证,然后再进行查账,以发现舞弊事实;
(4)追溯跟踪法,是按照资金流向和账务处理程序,对会计记录和资金去向进行追溯跟踪检查,通过设计业务流程图、资金流向表等方法,可以查清资金的来龙去脉;
(5)计算机舞弊审计方法,利用计算机舞弊的方法很多,譬如,篡改输人和输出、程序设置以及数据文件,设置“程序后门”、逻辑炸弹、计算机病毒、计算机木马(盗取网上银行的用户密码),黑客入侵和攻击等,而查处和预防计算机舞弊的方法也很多,如物理控制、逻辑控制,具体为设置防火墙、杀毒软件以及采用软件审查法、换机审查法和暗箱审查法等;
(6)预防方法,是指通过使用雇员背景资料检查、内部控制综合评价以及各种专项审计检查,促进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逐步完善,以此来预防舞弊发生。
四、必须更加依赖内部控制测试和利用其他机构的工作成果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交易数量大、过账方式特殊、机构众多、网点分散和广泛使用计算机等特点,审计人员如果不考虑内部控制的作用,不依赖内部控制测试,而完全通过实质性测试是根本无法完成审计工作的,也无法达到审计的目的。
随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约束作用的增强,商业银行审计必须进一步依赖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通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和评价,确定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对可以依赖的内部控制所涉及的商业银行业务可减少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比较薄弱的部分所涉及的业务则应相应增加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与此同时,伴随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和银行法规的日趋完善,业已形成多方位的对银行监督的模式,如中央银行加大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力度,国家审计机关对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根据商业银行管理层的要求开展审计等,这些方面的工作成果对商业银行的审计是非常有用的,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银行审计过程中,更加依赖内部控制测试和充分利用其他方面的工作成果,既可以有效地确定审计重点、保证审计质量,又可以提高审计效率且降低审计风险。
五、网上“实时审计”成为现实
随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审计环境的变化,客观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网上实时审计的远程审计系统,即利用网络技术将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数据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网上审计中心连接起来,通过审计软件对这些会计信息数据实施网上实时审计。网上实时审计可以节约大量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同时在联网环境下实现最大限度地调动专家力量,进一步规避审计风险,并且提高审计质量。
六、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更加普及
风险导向审计将会更加普及,在操作时,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阐述的三个步骤的审计业务流程和程序来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第一步是风险评估程序,目的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评估会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要确定识别的风险中哪些是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风险;第二步是控制测试程序,目的是为了测试内部控制在防止、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第三步是实质性程序,包括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目的是为了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以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
审计实务的知识架构图
注释:审计实务,又称为审计循环程序,本课程分成7个循环程序,即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资金业务、出纳业务、财务审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其中,因出纳现金业务较简单,在此省略。
第三章 资产业务的审计
【本章概要】
金融企业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各项贷款、贴现、投资、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各种债券与库存、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等。
资产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它可以是实物形态,也可以是非实物形态。对这些资产项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检查监督,就是资产业务的审计稽核。
金融资产的内容复杂,范围广泛,而在金融企业中最主要的资产是各项贷款,故本章主要讲述信贷资产业务的审计,并兼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业务审计。
【要点提示】
(1)资产业务中的信贷资产业务及非信贷资产业务差别;
(2)信贷资产业务的内控质量程序与要点;
(3)分类信贷资产业务审计程序与要点;
(4)非信贷资产业务审计程序与要点。
【内容架构】
第一节 资产业务的审计稽核概述
一、资产业务审计的意义
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其中,信贷资产是金融企业的主要资产,也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渠道和取得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加强资产业务的管理,有利于金融机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盈利性目标。
对信贷资产等资产业务进行审计,对于保证金融机构在信贷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支持发展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资金需要,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及金融企业稳健经营,促进金融机构和借款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信贷资产的使用效率,加强信贷监督,发挥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对资产业务进行审计,对保证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特別重要的现实意义。
资产审计的主要审查内容有:审查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完善性和执行情况,即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资产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了各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一贯有效等。
二、资产业务审计的目标
从政府、民间审计的角度看,资产业务审计的4种总体目标是: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其7种具体目标主要是: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合法性、截止期、所有权、安全性、效益性。
1.真实性,是指财务报告及有关账簿中所反映的各项贷款、资产真实存在,无虚假贷款,无借新还旧等。(注释:审计目标是针对舞弊、违反行为。)
2.完整性和准确性,是指特定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及其他资产等均已按规定正确地计算,并计入相应账簿。(注释:审计目标针对漏记或低估性错误和舞弊,应对“转移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合法性,是各项贷款业务的发生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要求。(注释:审计目标是针对明显的大额舞弊行为,应对“法律风险”。)
4.截止期,是指各项贷款、固定资产等,均正确地记录在规定的会计期间。检查有无通过调整截止期来隐瞒超计划发放的贷款,或者提前或延后截止期来调整利息收入的问题。(注释:审计目标针对年末跨期性的“包装业绩”管理层舞弊,而非员工的行为;应对“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
5.所有权,是指列示在财务报告中的各项资产有足够的文件和证据,证明确实归金融机构所拥有。(注释:审计目标针对商业银行各种隐蔽性、表现为“账实不符”的管理舞弊行为,应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6.安全性,是指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与控制制度情况,应符合风险管理的要求,贷款发放程序,应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同时,也应符合《巴塞尔协议》有关安全性的要求,对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担保的联保人的偿还能力及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注释:除了防范内部“操作风险”之外,审计目标是针对“流动性风险”及“信誉风险”等外部系统风险。)
7.效益性,是指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尤其是贷款获取利息收入的能力。(注释:审计目标是针对各种管理舞弊行为,应对“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资产业务审计的内容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包含:信贷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中,信贷资产,是资产业务的核心。因此,审计师应当重点把握其信贷资产的关键控制点。
(一)信贷资产的审计
信贷资产是金融机构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审计,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正确贯彻国家的信贷政策,提高其信贷资产质量,增强盈利能力,提髙其经营管理水平。
审计重点:主要应注意检查其信贷政策、信贷原则、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二)固定资产的审计
固定资产是保证金融机构业务正常经营的重要物质条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妥善管理好各项固定资产,维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性。
审计重点:应着重检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是否正常,计价是否准确,保管是否得当。
(三)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审计
除信贷资产以外,还包括无形资产、现金等。
审计重点:要根据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对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处置,对其他资产经营的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资产业务审计稽核的依据
资产业务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及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各个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审计署、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5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18个《应用指引》。为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审计》时,还应当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对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资产业务的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对审计师而言,商业银行常见的“重大错报”与“审计风险点”有:
1.未严格遵循贷款政策、贷款原则,贷款投放不合规。
2.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粉饰(或舞弊)会计报表。为了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完成某些考核指标,有些金融机构通过多次更换借据、借新还旧的形式,将不良贷款,从形式上变成“正常贷款”并计算利息,隐瞒逾期贷款信息,从而造成虚假还贷、还息现象。
3.违反贷款操作规程,贷款审批制度执行不严格。不开审贷会,或大额贷款未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坚持审贷分离、上会制度或会办制度(属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财政部、审计署等5部委2008年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三重一大”是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大额交易。其必须执行“集体决策”。)
4.贷前调查未尽职,未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进行全面调查,或借款人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从而形成贷款偿还风险。
5.贷款管理流程中内部控制不严。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手续不合规,内部人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有意记错账户,以截留和挪用借款人归还的本息等。
6.贷款利息计算不符合规定。如:有的银行不按规定计收罚息、利率用错;表内表外利息记载不规范,甚至有的金融机构利用利息计算及表内表外应收利息记载来调节盈亏。
7.核销贷款不符合银行的政策规定。
第二节 信贷资产内控质量的审计稽核
信贷资产的审计稽核,是审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制度,对信贷资产的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财务核算的真实性所进行的各项核实和评价活动。信贷资产是金融机构资产的主要内容,金融机构主要从信贷资产业务上取得利润。如果金融机构对信贷资产管理不当,会给其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
信贷资产的管理,主要从信贷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制度三方的执行情况着手。因此,通过对信贷资产的审计,可以揭示金融企业信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而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本节内容分别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信贷经营原则执行情况的审计、贷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计。审计途径如下图所示:
信贷资产内控质量的审计路径图
从上图看出,审计师的审计范围要从“宏观信贷政策”“中观经营原则”,再到“微观贷款管理制度”。政策主要是国家制定的,原则是行业制定的,制度是银行内部制定的。从认识论角度讲,审计师既看见树木,也看见森林。循环往复审查。
一、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
信贷政策,是党和国家这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在信贷资金管理方面的具体体现,是金融机构分配信贷资金、组织和管理信贷活动的指导方针。在我国,银行信贷资金是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贷款是国民经济中生产、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信贷资金总额及其构成,能较好地反映国民经济总体及其构成情况。信贷资金总额的变动,是引起货币资金总量变动的重要原因,信贷资金总额在很大程度上说明货币流通状况。因此,为了实现国家货币政策目标,金融机构在具体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信贷政策。
审计师的目标是:应当结合当前信贷政策调整与变化,重点审查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贷款投向的审计,第二,贷款投放量的审计,第三,贷款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的审计。审计路径,如下图所示:
(一)贷款投向的审计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信贷资金的投向要实行倾斜政策,隐私,对贷款投向进行审计和稽核时,要审查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给予了积极的贷款支持;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或停止贷款。
对贷款投向的审计稽核主要程序是:
1.调阅信贷统计报表和贷款申请、审批书等档案材料,审查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执行国家信贷投向的指导性计划是否严格;对国家要求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给予了积极的贷款支持;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或停止贷款;是否根据出口企业结汇情况,优先支持国外有市场、出口创汇好的企业。
2.调阅贷款台账,对比信用度评估表,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信用等级发放贷款。检查的具体内容是:
(1)是否把A级企业作为基本客户和可以贷款对象,把BBB级及其以下企业作为控制贷款对象。
(2)贷款投放的重点,是否主要集中在AA级及其以上企业。
(3)对A级企业的借款需求,是否在满足AA级及其以上企业贷款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还款能力和银行资金情况给予支持。
(4)是否在严格掌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BBB级企业的临时资金,需求适当发放贷款,并以短期贷款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为主;是否做到除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外,对其贷款不论额度大小,都经有权审批行的审贷委员会集体审批。
(5)对BB级企业,是否除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外,原则上不增加新贷款,并压缩贷款存量,对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贷款的是否经一级分行审批,在不增加全部BB级企业贷款余额的前提下,进行了一定的结构调整。
(6)对B级企业,是否做到除可贴现他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外,不发放其他生产经营性贷款,并努力清收原有贷款。
3.调阅贷款台账以及有关贷款档案资料,检查金融机构有无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变相发放固定资产投资的问题;是否存在将已规定的专门用途的资金(如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委托贷款或专项贷款等是否按规定投放等。
【阅读材料3-1】
注释:以下培训课程中的阅读材料,是链接了相关知识、政策,有助于大家学习并掌握“商业银行审计理论和实务。
根据2010年,“银监会”颁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对个人贷款用途审查,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对于2010年前后的经济背景,注册会计师要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向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发放贷款。对项目资本金不足、四证不齐等不合规的房地产企业或项目,要严禁发放贷款。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发贷款和贷款展期。要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向“三高”等高能耗以及低效能的过剩产能,以及“五小”企业发放贷款,是否向政府融资平台发放大量中长期贷款等。
(二)贷款投量的审计稽核
金融机构的贷款投量,应当把握以下的四项要求:
第一、既要做到不突破中央银行和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规模总量,又要遵循存贷款比例指标的有关规定;
第二、既要注意各类贷款的增长速度是否正常和合理,又要遵循规定的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
第三、既要根据调整贷款结构的要求控制贷款的投放量,又要遵循单户贷款比例指标的规定;
第四、既要讲求贷款质量和公平竞争,满足借款人的合理和可行的资金需要,又要注意不得突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监控指标,特别是对股东贷款的比例指标。对偶有突破比例的现象,是否迅速进行纠正,并按规定加以处罚,以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在具体审计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贷款投量进行稽核。
1.调阅金融机构年度会计报表、信贷统计表和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年报,审查年度贷款余额和分项贷款余额是否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主要指标有以下几个。包括: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单户贷款(单项贷款)比例、股东贷款比例等。
(1)存贷款比例指标。
金融机构吸收各项存款,只具有使用权,其所有权仍属于存款人,存款人可以随时支取。因此,金融机构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留足库存现金、准备金、备付金存款等,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多不能超过规定的界限,目前规定商业银行为≤75%;农村信用社≤80%。其考核指标计算公式为:
第一,实行贷款“存量考核”的金融机构:
该指标类似于工业企业的“主要资产负债率”指标。西方国家工业企业的该指标一般不超过“50%”但对金融企业,则既要行业特征中的流动性,也要考虑偿债风险大小。以及该指标,与其他指标的配比。
第二,实行贷款“增量考核”的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存贷款比例是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总量控制的核心指标,如果金融机构超过规定比例,即为超负荷经营,应予以限制。
(2)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从某种意义上讲,短期与中长期贷款的审计目标有所差异。一年之内贷款为短期贷款,一年之上贷款为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相比,中长期贷款的审计目标,主要是预防长期风险,降低长期的金融决策失误。
审计师为了限定中长期贷款的资金总量,防止过多地使用短期资金来发放中长期贷款,以保证中长期贷款与存款的匹配,从而确保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界限(目前规定为≤120%),最终要防止金融风险在期限上平移。其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3)单户贷款(单项贷款)比例指标。
为了分散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抵御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贷款投向和投量不宜“过分集中”。在审计时还应注意检查被稽核单位单户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界限。目前规定为: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15%;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资本总额的50%(类似于工业企业的权益负债率)。以预防金融风险过于集中。其考核指标计算公式为如下:
(4)股东贷款比例指标。
对商业银行而言,站在公司治理角度讲,为了保证公平与公正性原则,向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对其贷款额度也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目前规定为必须控制在该股东已经缴纳股金的100%的界限之内)。其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2.调阅金融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年度会计报表、信贷统计表,以及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额度通知书。
金融企业具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包括总行、分支行、地区分行等。审计师要从合并报表、分部报告(地区分部、业务分部)的角度审计,还要审查金融企业是否存在集团内部发生的关联交易。
为此,审计师在检查过程中,除检查贷款发放是否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外,还应注意是否有避开信贷规模、变相发放贷款的情况。如,是否有以拆借形式发放贷款的现象,是否有以“委托”或假委托形式发放贷款的情况,是否利用往来科目、过渡性科目发放贷款,是否有以购买有价证券的形式变相发放贷款等情况。总之,因为这些情况手法隐蔽、复杂,须用多种检查方法结合进行审计,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贷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稽核
贷款利率,是一定时期内贷款利息与本金的比例,它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重要杠杆。一般而言,利率的管理权限在中央银行,各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政策,是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重要监控手段。
从审计价值的角度讲,由于贷款利率是金融机构利润的主要来源,其高低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盈利,因而其指标特别敏感;另外,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多吸收存款,常常采取高利率或贴水等做法,这一部分“高进”的存款必须“高出”才有经营业绩,因此就使得一些金融机构釆取种种违规手法,提高贷款利率,多收贷款利息,所以,贷款利率的审计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具体审计稽核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贷款利率执行标准,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调阅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检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的贷款利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规定不能上浮,是否有上浮情况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标准;贷款展期后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的,是否从延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在发放的种种贷款中有无在利息收入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和实物,以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违规行为。
2.对贷款利息计算进行审计。审计过程可以调阅贷款利息计算清单,检查金融机构是否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不同的贷款方式选择适当的计息方法;计息期、计息积数的计算是否正确;适用利率是否合规;结息日未结清的贷款利总额,是否按实际拖欠人数,将欠息额视同本金计算复息等。
3.对不良贷款加罚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调阅逾期贷款明细账、应收利息明细账、贷款利息计算清单等资料,检查是否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进行了加罚息处理。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但不能并处。
4.对贷款利率组织管理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利率进行了管理,遇到利率调整,是否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贷款账户是否按贷款种类和不同利率档次分别设立,有无利率含糊不淸的情况;利率文件、资料等档案管理是否完整等。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当借款人为自然人或个体经济户、承包户时,尤其应加强这一方面的审计。
二、信贷经营原则执行情况的审计稽核
信贷政策与信贷原则相比,前者属于宏观范畴,后者属于微观;政策是国家制订,而原则有些是约定俗成的行业标准。
信贷经营原则即贷款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及借款单位使用贷款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贷款行为及其组织管理的基本准则。它制约着贷款投向、投量、种类和用途。
信贷经营原则,应由“中央银行”根据信贷规律和实际国情制定,并根据国家经济体制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变动,即存在一定弹性。现行信贷经营原则可概括为“三性”原则,即贷款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为了保证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必须加强对信贷原则的审计。审计路径如下:
(一)贷款流动性原则的审计稽核
贷款流动性,是指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能按预定计划实现归还,或在无损状态下变成现金资产,以便随时应付客户提取存款、满足必要贷款要求。为了保证金融机构贷款的流动性,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计:
1.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准备和短期有价证券。
2.调阅信贷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检查贷款流动性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审查其真实性。如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8%及中长期贷款指标、流动资产指标、到期贷款回收率等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比例界限之内等,同时,根据上述资料检查贷款资产结构的组合是否合理、有效,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是否匹配。
3.调阅不良资产监控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检查贷款发放后质量状况及形态变化趋势,对贷款的质量结构比例进行评估,确定其可靠性和合理性。
4.检查有无积极创造主动负债的举措,如同业拆借、发行大额存单、向金融市场借款等。
(二)贷款安全性原则的审计稽核
贷款安全性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中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审计师就应对金融机构在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所认识。
贷款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借款人经营风险,这是信贷经营活动中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风险。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力还款,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收不回贷款本息的风险。二是贷款管理风险,这是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上的失误致使信贷资金遭受损失和因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使信贷资金遭受损失。三是经营环境风险,这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风险,如国家经济政策的改变,经济周期的变化,利率、汇率的波动,自然灾害等。贷款风险不仅危及贷款的安全件,还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安性,审计稽核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调阅信贷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检查贷款安全考核指标(不良贷款比率,逾期贷款比率,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比率等)的执行情况,并审查其真实性。
2.检查贷款的发放是否遵循了国家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无支持国家限制或禁止从事经营的行业和项目。
3.抽取一定数量的贷款,调阅所选取样本的贷款档案等资料检查贷款是否经过贷前调查、评估,其评估报告的可靠程度如何;检查贷款是否经过审批部门决策,是否超越权限和授信额度;检查贷款户用途的监控是否得到落实,违约处罚是否得到落实等。
4.抽取一定数量的担保贷款,检查贷款担保制度的执行情况、担保合同的有效情况和合法性情况。检查时,应结合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计划、贷款合同等信贷档案资料,必要时还要走访借款人,以了解贷款发放和使用中,是否存在影响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因素,以便釆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三、贷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相对于外部金融政策和原则而言,贷款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通过对贷款管理制度的执行可以确定不同时期的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利率和贷款计划以及贷款规模。贷款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办理贷款的目的和任务、贷款方针及原则、贷款对象和种类、贷款用途、贷款条件和手段、贷款政策和贷款监督、贷款人义务和处罚等。
对贷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六方面: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审计、贷款合同和贷款期限审计、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贷款档案管理和催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信贷制裁执行情况的审计等。
审计路径图
(一)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审计
贷款对象是指借入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凡是企业法人、个体经济户或个人,只要具备了必要的贷款条件,都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
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对象,一般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
(2)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
(3)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4)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
(5)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地址;
(6)个体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持有执照或承包协议(合同),并具有还款能力;
(7)申请贷款的个人,必须有合法身份证明,从事正当职业,有还款能力和适当担保;
(8)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
(9)借款人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
(10)申请短期贷款的借款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其新增流动负债,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要总投资的25%。
从审计目标来看,对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审查,主要检查借款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是否督促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订出了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并监督补足;对有条件补足自有流动资金而又不补足的,是否采取了加收利息等经济制裁措施;是否对党政机关经商所办的企业发放了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是否按期收回;是否对关、停企业发放了贷款;是否存在金融机构为抬高贷款基数有意放松条件突击放款的情况;是否对无收入来源或还款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团体发放贷款。
(二)货款合同和货款期限的稽核
贷款是金融机构同借款人之间的授信与受信关系,款项贷放出去之后,必须连本带息收回来,所以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贷款是需要偿还的,因而其期限必须事先有一个约定,双方严格遵守,不得任意延长。贷款期限的长短,可以根据贷款的不同性质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水平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确定。
对贷款合同和期限的审计稽核,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每笔贷款是否都有合同、借据,合同与借据的内容是否保持一致;合同是否规范、完备、合法,特别是责任条款是否严密,意见表达是否准确,有无疏漏;合同与附件是否有不符甚至冲突的情况;抵押贷款在合同中是否注明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有效使用期限及质量完好程度和抵押物保管及处理方法等,抵押合同里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款额度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一致,是否合法有效,有关担保是否符合规定;质押介质押物与贷款额核定是否合理,权利质押是否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合同中的其他主要项目是否合理合规。
(2)贷款期限的确定是否依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按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为1-5年(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基本建设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央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贷款的展期手续是否合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贷款展期手续。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检查被审计单位贷款的展期手续是否合规,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是否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同时,还应当检查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是否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专户管理。
(三)货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稽核
贷款“三査”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全流程监控)的信贷基本制度。
贷前调查,是金融机构正确掌握贷款发放的前提。金融机构应对开户单位有足够的和较深人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贷款时心中有数,避免和防止贷款的失误。为此,应注意对借款单位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深入调查,收集企业的主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有关经济数据。
贷时审查,是在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要在原批准的借款计划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金融机构贷前调查掌握的基本情况,对本次放款的额度、用途、期限和将来收回贷款的可能性等,进行严格的审查,这一步是发放贷款关键。
贷后检查,是贷款发放后的延伸。贷款发放后,不能置之不理,必须跟踪贷款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对此进行严密的检查;分析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活动是否正常和合现,贷款能否按期收回。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注意及时、果断地停止资金供应,并进行必要的信贷制裁。
对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贷前调查情况的检查:
(1)查贷款申请书。看申请书要素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企业法人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是否完整。
(2)查评估表。看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否符合程序,评定的依据和测算是否真实准确。
(3)查贷前调查资料。看信贷调查人员是否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估。包括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等。考察借款人过去和现在资产及其构成状况,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财务趋势与盈利趋势等,判断第一次还款能力是否充足,第二次还款来源是否合法有效,从而确定借款人还款的可能性。
2.贷时审查情况的检查
(1)检查贷款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审批资料包括金融机构审贷会的审贷决议和记录等。
(2)检查贷款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信贷管理部应对所有贷款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情况写出报告,反馈信贷业务部门。对于超过信贷部门批准限额的贷款,要在信用审查合格的基础上,报信用审查委员会审批。
(3)审查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如果是抵(质)押贷款,要核查抵(质)押手续是否齐全、足值、合法。
3.贷后检查情况的审查。
(1)贷后检查表。看各项贷款是否进行了贷后检查,是否写出检查报告。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金融机构垫付资金时,是否及时进行检查,并查出原因且采取措施。
(2)查信贷台账。看是否对企业财务指标、信用等级、贷款风险与贷款担保情况以及企业改组、改制等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落实。
(3)查企业财务报表。看还款来源与企业约定是否一致,是否有以下三个预警信号:第一,贷款目的与借款人原定计划不同;第二,与贷款目的不一致的偿付来源;第三,与借款人主营业务无关的贷款目的或偿付来源。
(4)查还款记录。看贷款是否能正常还本付息,是否根据本息逾期的时间、应收未收利息累计额以及挂账停息来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审计师对贷款“三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以“逆查”方法为主,(注释:“逆差法”主要审查银行“完整性”认定或低估要素或遗漏错误,相反,“顺差法”则是审查“存在与发生”认定或高估错误。)
该方法要求:审计师先根据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现状,分析问题存在的可能根源,再行查实取证,从而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阅读材料3-2】
2010年,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对贷款调查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询,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2010年,银监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到第十三条对贷款调查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计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要调查抵押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注释:以上条件,经过国家会计学院、财政部、审计署、中注协等机构,多年来,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的跟踪审计调查结果表明,舞弊现象非常集中的九大区域(“九大雷区”)。由此可见,对贷款制度的审计非常重要。
2010年,银监会颁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到第十一条对贷款调查
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教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稽核
贷款的调查人员,负责调查评估,贷款的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贷款的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这样一种审、贷、查三分离的制度,就是一种审、贷分离制度。
分级审批制度,就是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报上级审批的制度。
在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贷款人是否建立了审、贷分离及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第二、是否体现了审、贷分离的原则。是否设置贷款调查、审批和发放,三个不同岗位或职能,岗位或职能之间是否相互制约;是否将信用调查和贷款的审批权分开,从而保证贷款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是否对贷款风险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审批有无
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是否体现了贷款审批一切环节之间的关系和上、下级报告关系,有无存在“越级审批”,或未经信贷调查的审批。
第四、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额度同相应组织和审批人员所能承受的是否相对应;对贷款额度较大、期限较长、有一定风险的贷款项目,是否由信贷人员进行调查,由信贷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发放;对贷款额度大、期限长、风险也较大的贷款项目,是否由信贷员签注调查意见,经金融机构集体研究批准发放;对贷款额度巨大、风险度很高、期限也很长的贷款项目,是否报“上级金融机构”批准发放。
(五)货款档案管理情况的审计
贷款档案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贷资产稽核检查的基本依据和核心资料。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贷款档案,贷款档案是否完整。
审计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基本情况:包括贷款申请卡、审批书、合同。
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连续的、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分析报告、融资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担保抵押文件: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和担保文件,抵押品所有权的证明、保险单据。
分析报告:包括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跟踪情况和定期的分析报告及年审报告。
备忘录:包括还款记录,借款人业务前景、信用,借款人的行业总体趋势。
信函:包括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咨询的信函,与借款人其他债权人的往来信函。
项目档案资料:看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他专项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六)货款日常管理、催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对贷款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而着手进行:
第一、贷款发出后,信贷人员应经常走访借款人,了解他们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重点大户确定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还要看其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总投资是否突破,费用开支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进展是否顺利,项目投产后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效益指标,现金流量是否与预测数基本一致,能否保证贷款如期偿还。
第二、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贷款催收制度,并严格地执行该制度。主要看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是否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并对还款资金进行了检查落实;对逾期贷款是否发出了催收通知单,是否进行了加罚利息处理;对财务状况不好,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大或还款意愿不强的贷款,是否及时从担保单位扣收,是否在诉讼期内依法起诉。
(七)信贷制裁执行情况的审计
信贷制裁,是指金融机构对那些不执行借款合同、违反财经纪律和信贷制度而又坚持不改的借款人,根据问题的程度和性质给予的经济制裁。
其制裁手段包括:(1)对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加收利;(2)强制收回过期贷款的木息;(3)提前收回用途不当的放款;(4)停止或中断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等等。
信贷制裁对促进企业改莕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宏观管理制度,调整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时,应从信贷制裁范围和制裁措施等方面进行。
1.审查信贷制裁的范围。审计师审查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是否对其进行制裁:
(1)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2)借款人利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3)借款人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4)未依法取得化地产经营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5)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牟取非法收入;
(7)向贷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8)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9)擅自变更经营管理体制使贷款债务落空;等等。
2.审查信贷制裁的措施。被审计单位执行信贷制裁制度有无流于形式;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是否按规定加收罚总;对有违规现象的是否提前收回、停止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构成犯罪的,贷款人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对金融机构自己的董事、监亊、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亲属,以及他们所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必要时也必须进行信贷制裁,不得例外。
第三节 分类信贷资产业务的审计
分类信贷资金的种类,主要包含几种: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五级分类贷款、贴现。同样,审计稽核活动和内容,也从这些方面进行:
一、信用贷款业务审计
信用贷款,是无须提供抵押品,而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必须以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营业情况和业务状况报告为条件(其目的是便于金融机构了解、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通常情况下,信用贷款的利率较高。
金融机构经过认真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投放信用贷款。但由于这种贷款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发放,故贷款风险较大。按《贷款通则》规定,发放信用贷款时,金融机构必须从严掌握,发放的范围和数量要逐步减少,一般而言,贷款方式只适用于“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不能使用这种贷款方式。
对信用贷款的稽核,主要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审查信用货款的用途
信用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只能发放给借款人用于生产周转或商品流通经营范围以内,购买适销适用的物资或商品,要防止和那些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行为。
固定资产贷款,是为了满足工商企业的新建、维修、更新、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等对资金的需要而投放的贷款,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大部分。
在对信用贷款进行审计时,应注意“基本建设贷款”只能用于列入计划之内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为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项目;“技术改造贷款”只能用于企业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釆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发新产品,以及相配套的辅助生产、生活设施相关项目。
在具体审计对象时,应审查被稽核单位有无以补偿贸易的形式,用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有无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炒买炒卖房地产、有价证券或兴办经济实体等情况;借款人有无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债券的情况;有无以流动资金贷款弥补亏损,上缴税利的情况;固定资产贷款是否严格按原计划的规模、项目和规定的内容、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和合同的有关规定支用;是否存在挪用或转移贷款的问题;是否存在以更新改造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和扩大长线产品生产能力的问题;是否存在以技术改造贷款搞基本建设的问题等。
(二)审查信用贷款的发放手续
对信用贷款发放手续进行审计稽核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查阅贷款档案和借款借据,核对有关内容,看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正确、相符;二是审查款项的划转情况,看业务人员是否按合同规定期限将借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有无贷款手续不完整就支付贷款的;三是有无截留、挪用、转移借款人所取得的贷款资金的情况等。
二、担保贷款业务的审计
担保贷款是指为了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借款人或第三者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的一种保证。担保贷款包括三种: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在对担保贷款进行审计时,除按信用贷款审计的方式,对贷款的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外,还必须结合“保证”、“抵押”、“质押”贷款的特点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一)保证货款的审计
保证贷款是指以保证人的保证为基本条件而对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是,第二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向贷款人负责。即贷款发放时,由金融机构、借款人与第三者签订一个保证协议,若借款人违约或无力还款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审计稽核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保证人资格的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只有符合资格的保证人,具有签署保证的权力,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审计时,应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保证人是否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是否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是否将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机关团体、亊业单位等列为保证人的情况,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
2.保证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审查有无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完整,保证的终止条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下列“无效保证”:一是BBB级以下企业,提供的保证(但确有偿还能力的除外);二是无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的保证。
3.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是否真实。审查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金融机构是否明确了解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查找保证人履行保证协议的历史记录;如果保证人过去有未履行保证义务的记录,金融机构是否对其有效性,持审慎态度。
4.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的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是保证人履约的基础,仅有履约愿望而无经济实力的保证人,不能真正履行保证责任;具有经济实力但资信状况差的保证人,也无法使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因而,审计师要审查保证人的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及其资信情况。
审计过程中,应注意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审查担保意向书内容是否完整,信贷人员核保意见和对保证人的资信评价是否准确;二是保证人身份证、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有效,自然人、法人和法人代表及其委托者签约印鉴的真假;三是审查保证人经济情况或会计报表,看贷款担保意向书中有关项目填写的真实性,并通过计算,审核信贷人员测定保证人的资信程度和能力是否准确;四是审查保证人经济收入或贷款归还情况,了解保证人信用等级或资产风险度,保证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五是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信贷政策的规定,在保证人提供保证时明确表述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5.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的审查。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也将丧失其法律效力。因此,在审查合同的有效性时,二者应一同审查。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合同是否完整、有效,看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的签订,有无债权人釆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情况。
二是审查:有无因保证责任的丧失,而造成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看有无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或债务转移,而未经保证人同意或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证明的情况;有无借贷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没有取得书面文字依据的情况。
三是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借款人是否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是否属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以个体名义经营者;签约人是否属于,受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法人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而代其签订者;签约人是否属于超越授权委托范围的签订者。
四是审查:借款合同是否属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合同。
五是审查:合同文本是否遗漏签章、缺生效期、无签约日期等重要文件不全的合同文本。
六是审查:保证合同内容、有效期是否明确,且与主合同、借据约定期限相一致。
(二)抵押贷款的审计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担保,金融机构占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有权将该财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
审计时,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抵押贷款的合同。
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同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内容;
合同是否载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应该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虽、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属或使用权属;
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情况。
2.抵押物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难保法》的规定,可以用做抵押的财产包括: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迪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将上面所列的财产一并抵押)。
审计师在审查抵押物时,应着重检查:
(1)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充分足够。金融机构在发放抵押贷款吋,是否准确地掌握了抵押物的价值;由于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会出现损耗、贬值,在处理抵押物期间会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应收利息、逾期加收罚息等原因,贷款额要在抵押物的估价与抵押贷款范围内加以确定(两者孰低原则),抵押贷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因此,在审查时,应检查抵押贷款额度确定是否合理;可发放贷款的最高限额,是否与贷款额度相适应,有无贷款保证不足现象。
(2)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是否搁在一起抵押,以避免不必要的、理不清的纠纷。
(3)乡(镇)、村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如果以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则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问时抵押。
(4)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如有发现,应立即剔除。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用做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登记合规性的审査。审查各种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信贷部门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航空器、船舶、车辆,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林木在县级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登记;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4.抵押物管理与处理合规性的审査。审查被稽核单位对抵押物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已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审查被稽核单位对抵押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质押贷款的审计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二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金融机构所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一种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总。
对质押贷款的审计稽核,除上述抵押贷款的审计要点外,还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对质押贷款合同的审查。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是否与被稽核单位订立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的内容如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时间,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是否填写清楚、齐全。
2.对质押物的审查。
(1)质押物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质押贷款中可用于质押的质物有:货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质押物是否与贷款种类相适应,如动产质押通常不适应用于大额贷款;
(3)质押物和质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质押财产是否按法律要求脱离债务人托管机构的控制;
(4)质物是否已投保,并得到良好的维护;
(5)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对质物的估价是否合理,由于质物很难以足够高的价格出售,所以对其估价应持保守和谨慎的态度;
(6)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
(7)质押权利的权属及质押权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等。
三、五级分类贷款质量的审计稽核
1.掌握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调阅按“五级”分类口径统计的贷款明细表,审核在贷款风险清单时,是否把握以下主要环节:
贷款的五级分类,包括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1)正常贷款:没有损失,借款人依靠正常经营收人(第一还款来源)能够足额、按时偿还本息。
(2)关注贷款:没有损失,借款人目前依靠正常经营收人尚能足额偿还本息,但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未来发展的不利因素,能否按时还款不十分确定,需引起关注。
(3)次级贷款:没有损失,借款人依靠正常经营获得的收人不能保证足额还款,只能通过处理抵(质)押品,或诉诸保证企业才能收回本息,但抵(质)押品的价值或保证企业的能力,均足以全额偿还本息。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了抵(质)押或诉诸保证人,也有一部分本息收不回来,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但本息的损失程度不超过50%。
(5)损失贷款:贷款本息几乎全部损失,即使执行了抵押担保,也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本息,本息的损失程度大于50%。
2.在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分类统计的基础上,审计师可采用“复核法”,审查一些“指标”以反映信贷资产质量的情况。
其中,这些“指标”有:(1)次级贷款率;(2)可疑贷款率;(3)损失贷款率;(4)合理贷款率;(5)存贷款比率;(6)贷款抵押率;(7)贷款担保率;(8)贷款利息实收率;(9)不良贷款回收率;(10)贷款周转率。
3.审查贷款质量的变化趋势。
通过现场核实计算,将稽核期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与历史同期数据对比,分析变化趋势;同时与同行业不良贷款比率进行对比,确定被稽核单位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4.依据已核实的不良贷款检查统计表,逐个逐笔分析形成的原因,并进行分类、归纳、汇总统计,写出该部分内容的“审计报告”。
审计师分析形成不良贷款原因,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1)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2)银行管理上的原因造成贷款损失;(3)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本息损失;(4)地方政府干预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金融占损失贷款本息的比重;(5)企业改制中,不规范行为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金额占损失贷款本息的比重。
四、贴现业务的审计
贴现业务是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因发生资金困难,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并贴付一定的利息,向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从本质上讲,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按我国现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贴现的票据只能是商业汇票;同时,贴现又具有放款的性质,故对贴现业务的审计稽核依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现行信贷制度进行。主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贴现票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审查贴现业务的原始资料,看贴现申请人是否为在被稽核单位开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即票据的取得是否给付对价),是否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复印件;票据是否真实;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其背书转让行为是否合规;附有粘单的票据,粘单是否合规。
(二)贴现行的资格审查
商业汇票的贴现行除另有规定之外,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行。且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行,必须是参加了全国或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三)贴现审批手续的审查
是否按照信贷管理办法审查贴现票据,是否按规定办现票据贴现手续。对企业单位资信情况和购销合同,是否进行了足够的调查了解并认为符合条件要求等。
(四)贴现金额、利息、期限的审查
贴现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从票据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付给贴现申请人;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贴现天数是否从贴现申请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贴现最长期限是否控制在6个月之内。
(五)到期收回款项的审查
审查被审计单位对贴现业务到期收回款项是否及时;贴现到期,如收款受阻,是否从贴现申请人账户中扣收,有无依法行使票据的权利。
第四节 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审计
一、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审计范围
非信贷资产业务,是指除商业银行的贷款和票据贴现业务以外的所有资产业务,该项非信贷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拆出资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其他应收款等业务。
现金业务审计稽核,列人出纳业务的审计范围之内。由于培训时间有限,在此省略。
拆出资产,是指拆借给除金融机构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城市信用社)的短期资金。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项目反映所有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数额。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人、自行建造、其他单位投资转入、更新改造、接受捐赠、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减少包括出售、报废、投资转出、毁损和盘亏。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非专利技术等;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和股票发行费(扣除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人及溢价发行后的余额)、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其他应收款,是指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垫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业务周转金、待呆错账、待处理出纳短款、管现费用备用金、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业务的审计
(一)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增加的审计稽核
1.对外购固定资产,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发货凭证等文件,审查采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列入预算并经授权批准、是否向贷款企业购买、是否按正常交易价格交易。
2.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检查其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相关的记录是否核对相符;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检查其是否已经按暂估价值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完成确定实际价位后是否及时进行调整。
3.审查购建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建立大宗“采购项目招标制度”;分支机构的采购项目是否经合理授权;单项价值较大的采购项目是否坚持统一采购。
4.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检查其入账价值与投资合同中关于固定资产作价的规定是否一致;须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是否有评估报告;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5.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审查以经营租入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实行计划管理,并在年初编制租赁计划。
6.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状态、功能、结构、增加补充固定资产设备和改良装置的,应检查是否将改扩建支出予以资本化,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有无违反规定作为修理费支出列人当期损益的情况。
7.审查自用债务人抵债固定资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指标, 是否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手续;产权过户手续是否齐备,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位,或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扣除法定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费用后的价值人账。
8.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等其他原因增加的固定资产,应检查相关的发票等原始凭证,了解市场同类资产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以核对其计价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法律手续是否齐全。
9.对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还应审查其价值变动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可以变动的下列情况:根据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少的审计
1.审查固定资产减少是否有合法的授权批准文件。
2.审查同定资产减少的会计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涉及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时,是否按规定对固定资产价位进行评估,数额计算是否正确。
3.与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有关账户核对,审查固定资产出售、报废等处置所产生的净损益是否真实,入账金额是否正确。
4.审查是否存在未做会计记录的固定资产减少业务,如复核是否有本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替换了原有固定资产的情况;分析营业外收支等相关账户,查明有无处置固定资产所带来的收支;如果发现某些固定资产长期不使用,应当追查这些固定资产的处理情况;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查询固定资产结存的情况,查明有无未做会计记录的固定资产减少业务
(三)折旧费用的审计
1.审查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所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其所釆用的折旧方法,能否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合理分摊其成本,包括审查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范围是否合规;审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否合规;审查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3.审查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是否准确。在审计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方法是否合规的基础上,主要审查:
(1)抽查各类固定资产中的重要项目,确认其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无误,并追查至固定资产登记卡,特别应注意有无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时超提折旧的情况和在用固定资产不提或少提折旧的情况;
(2)对折旧计提的总体合理性进行复核,审计人员对本年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短不一和折旧方法不同的固定资产做适当调整,然后用被折旧的固定资产乘以本年的分类折旧率,来复算折旧计算是否正确;
(3)将累计折旧账户贷方的本年度计提折旧额,与相应的成本费用中折旧费用明细账的借方相比较,以查明所计提折旧金额是否已全部进人当年经营费用,一旦发现差异,应及时追查原因;
(4)计算本期计提折旧额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并与上期比率比较,分析本期折旧计提额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计算累计折旧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评估同定资产账面的新旧程度是否与实际的新旧程度相近,并估计因闲置、报废等原因而可能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
(四)修理费的审计
审查修理费用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对于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是否在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的情况下采用待摊或预提办法;审查是否严格控制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有效地防止以修理费为名,购建固定资产。
(五)账外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审计
1.通过检查租人固定资产合同、固定资产出租方营业收入是差额计税还是全额计税、租赁期满后资产残值是归承租方,还是归行(社)所有,来查明被稽核单位有无以贷款的形式一次付清承租方的租赁费,然后用费用支出冲销贷款的行为,有无自己虚设承租方办理假租赁等“以租代购”形式,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问题;审查有无将租赁费用,长期挂入“递延资产”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2.通过审查相关的收入账户,查明有无采取利息收人、手续费收入等不入账,直接汇入其他指定账户,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直接向对方收取固定资产以抵应付款项,以及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入账的情况。
3.通过审查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等费用支出账户,查明有无通过虛列支出方式,套取资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行为。
4.审查有无在账外经营过程中,购置大量固定资产不入账的情况。
5.通过审查抵押贷款抵押物的登记情况,查明有无长期使用抵债固定资产特别是房屋、汽车等可满足自身需要的固定资产,并追查未及时组织拍卖变现,而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原因。
6.通过实地盘点固定资产实物,或要求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清单和固定资产卡片,与财会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相核对,查明是否存在“实存账无”的账外固定资产,并进一步查明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原因。
7.审计稽核有无违规超指标、超规模、超预算进行基本建设的情况。审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审查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对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审查其资金是否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开支,查明有无挤占其他资金的情况等。
三、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审计
(一)无形资产的审计
无形资产审计,包括几个步骤:取得、处置、摊销的审计。
1.无形资产取得的审计。
(1)审查各项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标准,有无违反规定将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商誉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情况。
(2)审查各项无形资产的增加是否合法、合规。
审查各项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是否正确、合规;审查是否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正确估价人账。
2.无形资产处置的稽核。
(1)通过取得无形资产转让、核销的原始凭证如转让合同、协议、核销批件等,必要时发函进行询证,以审査无形资产转让、核销是否真实。
(2)审查无形资产转让计价是否真实、合理,有无未经评估擅自低价转让,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的行为。
(3)审查转让所有权的无形资产、核销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冲销其账面摊余价值,并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是否及时入账,计入其他业务收人,并按规定缴纳税收,有无将转让收入长期挂入“往来账”科目,甚至不入账形成“小金库”,以及仅转让使用权,而将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冲销,形成账外无形资产的情况。
3.无形资产摊销的稽核。
(1)通过审阅有关无形资产的法规及其证书、查阅有关无形资产的合同协议和申请书等,了解无形资产有无法定的使用年限或规定受益年限,以表明各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是否符合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确定原则。
(2)审查无形资产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平均摊销法进行摊销,有无违反规定加速摊销或随意摊销,以调节损益的情况。
(3)审查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递延资产的稽核
1.开办费的稽核。
(1)审查开办费,各项费用支出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属于开办费支出。审查是否按规定将筹建期间发生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计入开办费;有无违反规定将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总支出等计人开办费。
(2)审查开办费的摊销是否合规、正确。审查开办费摊销期限是否符合自营业之当月摊入成本的规定,有无延开办费的摊销期限来人为调节损益的情况。
(3)审查开办费的发生和摊销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稽核。
(1)审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真实、正确。通过查阅记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划或记录,检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真实,有无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在建工程项目核算内容甚至将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挤进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情况,有无将本应由出租方承担的一般性机械修理费,也列人改良支出由承租方承担情况。
(2)审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是否合规、正确。审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摊销期限是否合规。
(3)审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的审计稽核
1.取得或编制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审查年初余额是否与上年度的财务报表数额一致;年末余额是否与上期财务报表、总账的数额一致;记录上述核对中发现的差异,结合对其明细项目的稽核,对这些差异进行分析。
2.对其他应收款中的内部往来,如业务周转金、管理费用、现金、暂付款项,利用账务核对、账实核对、内外账务核对的方法,查明原因。
3.除上述内部往来的其他应收款外,对与外单位形成的债权进行函证。审查是否存在利用该科目隐瞒收入、垫支基建和固定资产购建款、集体福利和职工长期大额借款等行为。
4.取得应收利息、坏账准备、已核销坏账档案及会计记录,审查坏账核销是否符合条件,有无经过规定的报批程序,核销是否适当。
5.对因结算而形成的待查账款,逐笔稽核期末余额的挂账账龄,对超过一定期限的挂账,要查明原因,尤其是注意有无故意占压资金,乃至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对期末当天或前几天形成的待查账款,通过延伸审计,下一个年初的待查账款的转销情况,查证有无人为挂账,调节报表或隐瞒收支等行为。
6.对待处理出纳短款,稽核其挂账理由,被审计单位有关出纳长短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判断其挂账是否合理合规。
【案例3-1】
冒名贷款
一、违规情况描述
2005年5月20日,某“农商行”的信用社主任洪某审批,信贷员柳某经办,向刘某、沈某、王某、张某、季某、季某姐姐、陈某、汪某、曹某9人各发放贷款4万元,共计36万元,到期日均为2006年5月3日,现已逾期。
该9笔贷款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的借款人、保证人的签名和指模,均系同一人所为,属于“冒名贷款”。
上述贷款资金中7笔28万元,当天通过现金转存入“叶某”个人账户(当天该户共存入30万元,其中转存28万元),叶某于5月26日支取现金。根据这一线索,经进一步查实,该信用社,共有30笔120万元借冒名贷款。
审计结论: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信贷风险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信联险〔2000〕XX号)第三条第五项的“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程序与行为……严禁借名、冒名、搭车贷款”的规定。
二、审计稽核方法
1.审计项目组,抽查不良贷款发现:一是2006年6月上旬,该农村信用社贷款企业某有限公司已歇业,公司负责人刘某外出下落不明,而公司在该农村信用社还有巨额未清偿的贷款;二是2005年5月20日发放的9笔贷款,已于同一天逾期,审查合同材料,发现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签名和指模均系同一人所为,且签名与上述公司负责人刘某的笔迹相似。因此,怀疑可能是“冒名贷款”。
2.通过计算机辅助稽核,检查出所有的由刘某担保的贷款,调阅相关贷款档案,发现除上述9笔个人贷款的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签名和指模均系同一人所为之外,还有21笔个人贷款存在类似情况。调阅相关会计传票,进一步了解贷款资金去向。
3.走访调查。走访相关借款人,核实贷款真实情况,与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相关信贷人员谈话,进一步核实问题,掌握违规情况,确认全部违规事实。
三、责任界定
由于该联社相关领导未直接参与上述冒名贷款,根据规定,审计人员认为:该联社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刘某应承担主管责任,理事长吴某、银行主任陈某均应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计和稽核的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审计建议对该联社的信用社主任洪某、信贷员柳某给予开除处分,联社理事长吴某、联社主任陈某、副主任刘某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3-2】
贷款发放,未执行“亲属回避”规定
一、违规情况描述
1.2007年3月14曰,某联社营业部经联社的理事长李某审批,业务科科长叶某、营业部主任吴某经办,向营业部主任吴某表姐的儿媳妇,发放保证贷款28万元,期限至2008年11月20日。该项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的签名系吴某代签。
2.2007年8月10日,某联社营业部经联社主任陈某审批,营业部主任吴某经办,向营业部主任吴某的姐姐发放保证贷款25万元,期限至2008年8月5日。该笔保证借款合同上保证人之一营业部主任吴某的丈夫签名由吴某代签(上述营业部吴某均为同一人)。
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对关联方的授信,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在对关联方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商业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
二、审计稽核方法
1.调查“举报信”。审计和稽核时,有人举报。审计项目组进点时,在该联社人流比较集中的食堂、上下班的过道上张贴审计告示,审计组接到举报称:“联社营业部管理比较混乱,营业部主任未能执行亲属回避,给自己亲属发放贷款”,并提供有贷款的营业部主任亲属名单。
2.根据名单,审计小组调阅了相关的贷款档案,并与营业部主任进行谈话。在事实面前,营业部主任对在贷款发放时没有很好执行亲属回避制度的事实,予以承认。
三、责任界定
由于该金融机构的主要领导直接参与了上述两笔贷款的审批,根据规定,审计结论认为,该联社理事长李某,应对上述第一笔贷款承担直接责任,该联社主任陈某应对上述第二笔贷款承担直接责任,该联社其他领导无须对上述贷款承担责任。
四、审计稽核的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稽核建议对该联社理事长李某、联社主任陈某给予经济处罚各×××元;给予营业部主任吴某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元。
【案例3-3】
向资信不良借款人,发放贷款
―、违规情况描述
2007年3月22日,某联社营业部经联社的风险管理小组成员:联社主任顾某、联社副主任王某、联社副主任刘某、信贷科科长周某、信贷科副科长朱某,通过,营业部主任金某审批,副主任王某审查,信贷员严某经办,向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发放保证贷款500万元。经查,贷款发放时,卓某为信用社客户张某担保贷款180万元(到期日2005年2月25日)已起诉。
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非财务因素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的规定。
二、稽核方法
1.按金额大小排序,对已逾期的担保贷款进行抽查,并调阅相关贷款档案,得知某制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卓某为张某担保贷款已逾期不良,查阅张某存款分户账和相关凭证,跟踪贷款资金去向。
2.调阅某制衣有限公司信贷档案、存款分户账,确认在卓某为张某担保贷款逾期的情况下,该联社营业部仍向某制衣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的违规事实。
三、责任界定
由于联社主任顾某、副主任王某、副主任刘某为风险管理小组成员,且在对上述贷款表决时投了赞同票,根据规定,审计项目组认为:联社主任顾某、副主任王某、副主任刘某均须承担直接责任,联社理事长祝某应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计稽核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稽核建议对该联社主任顾某、联社副主任王某、联社副主任刘某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元,给予信贷科科长周某、信贷科副科长朱某每人经济处罚×××元,分别给予营业部主任金某、副主任王某、信贷员严某经济处罚×××元、×××元、×××元,并给予该联社营业部的主任金某警告处分。
【案例3-4】
以已出租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没有签订房屋出租补充协议
一、违规情况描述
2010年1月4日,某联社营业部经联社的贷审会(成员:副主任陈某、信贷科科长张某、副科长季某、风险科科长刘某、财务科科长柳某)通过,营业部主任顾某审批,信贷员王某经办,与某供销大厦签订金额为3 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至2012年4月28日,该供销大厦贷款余额1 560万元均已逾期6个月),以供销大厦所属×路×号5间房产、×路×号房产所有权和×路×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上述房产已于2009年12月31日由该供销大厦出租给某连锁有限公司,租期至2020年12月31日。营业部没有与借款人和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补充协议。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不符合《贷款通则》第十条“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及某商业银行《关于印发新版債款合同、相关文本及操作使用说明的通知》(×信联业﹝2000﹞××号)附件三、六、信贷其他相关文本……房屋出租补充协议,本三方协议由贷款人、抵押人、承租人共同签订。“主要对于已租赁的房产抵押,防止抵押人提前收取租金给抵押物变现带来的影响”的规定。
二、审计稽核方法
1.根据“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对已逾期贷款的风险,按余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发现上述供销大厦已有逾期贷款1 560万元。
2.调阅供销大厦贷款档案,发现供销大厦与某连锁有限公司的租赁协议,且协议签订日期,早于供销大厦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签订时间,由于租赁时间早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权可抗辩抵押权。如果贷款逾期,由于抵押物的租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抵押物的租赁到期日之前,联社很难对该抵押物处置。
三、责任界定
由于该联社副主任陈某为贷审会主任,且在上述贷款表决时投了赞成票,根据规定,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联社理事长、主任均应承担领导责任,据规定,联社副主任陈某应承担直接责任。
四、审计建议
根据规定,审计项目组建议给予该联社副主任陈某、信贷科科长张某、风险科科长刘某、财务科科长柳某、营业部主任顾某经济处罚各×××元,信贷员王某经济处罚×××元,同时给予联社副主任陈某警告处分,营业部主任顾某撤职处分。
【案例3-5】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一、违规情况描述
2011年4月26日,某商业银行的联社营业部,经联社贷审会(成员:联社副主任陈某、信贷科科长廖某、稽核科科长梅某、财务科科长陈某)通过,营业部主任王某审查,信贷员泮某经办,向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练某,出资2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发放信用贷款150万元,经查,练某为该联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
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
二、稽核方法
1.获取该商业银行的联社全辖“贷款明细情况表”及相关的“关系人名单”,将这两张表,通过名称相同相关联,同时设定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据此得出该联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明细表。
2.设定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按发放“贷款金额大小”对贷款明细表进行排序。
3.根据上述步骤确定需要抽查的信用贷款,调阅相关档案。
三、责任界定
由于该联社副主任陈某为贷审会主任,且在上述贷款表决时投了赞同票,根据规定,稽核认为该联社理事长周某、营业部主任王某均应承担领导责任,联社副主任陈某应承担直接责任。
四、审计和稽核的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稽核建议给予该联社副主任陈某经济处罚×××元,给予信贷科科长廖某、稽核科科长梅某、财务科科长陈某每人经济处罚×××元,信贷员泮某经济处罚×××元,给予营业部主任王某警告处分及经济处罚××元。
【案例3-6】
贷款资金用于验资——被贷款企业“拆东墙、补西墙”
一、违规情况描述
2010年2月28日,某农村合作银行XXX支行经总行贷审会(成员:副行长谢某、信贷部总经理郑某、副总经理周某、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朱某、稽核部总经理沈某)通过,某支行行长张某审查,信贷员王某经办,向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发放“保证贷款”1 500万元,约定用途为购面料,期限至2011年2月21日。
经审计项目组审查,2010年3月5日,该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将1 500万元资金转入“张某”个人结算户(其中500万元为该笔贷款资金)。同日,该笔1 500万元资金由张某个人结算户转至“郑某”个人结算户,再转入某担保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单位验资。
上述做法:不符合《贷款通则》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二、稽核方法
1.抽查贷款档案和存款账户,调取相关凭证,追踪贷款资金流向。
2.调阅验资档案,进一步确认贷款资金是否用于验资。
三、责任界定
由于上述贷款定性为贷款移用于验资,属于贷后管理不到位,根据规定,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行董事长董某、行长汪某均应承担领导责任,副行长谢某承担主管责任。
四、审计和稽核的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稽核建议给予该行副行长谢某经济处罚×××元,信贷部总经理郑某、副总经理周某、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朱某、稽核部总经理沈某给予经济处罚各×××元,该支行行长张某经济处罚×××元,信贷员王某经济处罚×××元。
【案例3-7】
贷款合同文本填写不规范
一、违规情况描述
2007年2月9日,某联社某信用社主任刘某审批,信贷员叶某调查,在金额为2 000万元、合同号为20070006600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下,向某铁塔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 70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到期日2008年2月5日,该笔贷款借款借据执行合同号为20070006601,与“主合同号”不一致。
上述做法不符合:《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的《X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X信联业﹝2008﹞02号)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及凭证的填写与保管……6.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后……借款借据执行合同号,填写必须准确无误,确保与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号保持一致”的规定。
二、审计稽核方法
根据合同号及金额,抽查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下发放贷款情况,在贷款文书方面需关注每笔贷款具体发放时,借款借据上的执行合同号,是否与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号一致,如若不一致,贷款将面临“法律风险”。
三、责任界定
根据规定,审计项目组认为对此该联社理事长张某、主任占某均应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信贷副主任陈某承担主管责任。
四、稽核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稽核建议给予该联社信用社主任刘某、信贷员叶某经济处罚分别为×××元、××元。
第四章 负债业务的审计稽核
【本章概要】
负债业务是指金融机构筹措资金、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它是资产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基础和资金来源保障。金融机构的负债包括:存款、同业拆借、向中央银行借款等,最主要的负债业务“存款业务”,它也是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
存款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企业存款和其他存款等。
本章阐述负债业务审计与稽核意义、目标和依据,重点分析了单位存款业务和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审计和稽核,以及负债清偿业务中的常见弊端、审计主要内容,提出相应的审计与稽核方法。
【要点提示】
负债业务的审计稽核的目标及依据;
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的合规性审计稽核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的账务核算与处理的正确性审计稽核的内容与方法;
存款与贷款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第一节 负债业务的审计概述
一、负债业务的审计稽核意义
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将负债定义为: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负债业务”是指金融机构筹措资金、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负债业务是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起点,是资产业务的基础。金融机构负债的规模与结构,制约着资产的规模、结构,金融机构资产的增长必须要以负债的增长为前提。
“存款”作为金融机构的一项主要负债,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扩展的决定力量。没有存款就谈不上贷款,存款是商业银行、信用社各项业务营运的重要支柱。同时,存款业务涉及到社会每一个单位、组织和个人,与国家经济的发展存在着联系密切,因此,存款及负债业务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负债业务的审计稽核目标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规定,负债业务的审计目标,就是要通过审查金融机构负债项目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执行;检查负债业务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负债业务的经济效益性,等等,对金融机构负债业务开展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提出改进措施,推动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的健康发展。随着审计业务职能的拓展,审计目标也要不断提升,在此特別强调以下儿点。
1.真实性,是指金融机构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各项存款真实存在。重点核实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真实性。
2.合法合规性。检查存款业务活动中有无违规、违法行为。
3.安全性。不仅对负债的真实性、负债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审计,还要注意负债资金的比例结构、时间结构,防范金融负债业务的各项风险。
4.效益性,是指资产负债的配比、负债的利息费用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收益是否经济合。
三、负债业务的审计依据
对负债业务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金融机构主要是依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等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法规性文件;金融机构董亊会、监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的有关规定、规程、细则等文件。
具体有:《独立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一般而言,存款业务一般包括:单位存款、储蓄存款两种。本章的知识,除了上述两种存款之外,还介绍了对商业银行的负债清偿情况审计。
值得注意的是,审计师对单位存款,与对储蓄存款审计的性质不同,意义也不同。一个是对单位法人,另一个是对自然人。前者比后者影响范围更大,不但因为其存款金额较大,而且因为其银行业对产业的扶植或约束力不同。另一方面,审计师也不同忽视对个人储蓄存款审计。因为它关系到银行信誉和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储蓄存款也是构成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 单位存款业务的审计和稽核
单位存款主要是指:在金融机构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形成的存款,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费的存款。
单位存款业务的审计,是为了防止和杜绝金融机构在开展存款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防范负债业务的各项风险,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同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单位存款业务的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开户管理、账户管理不严格,银行未严格审查开户条件,未按要求保存身份资料,资料保管不完整。
2.办理存款人撤销结算账户,没有认真对账,没有及时收回各种重要空白单证,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没有及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3.办理存取款时审核凭证、印鉴不严格,存款的查询、挂失、冻结等手续不合规。
4.支付存款金额、计付利息时有误;为吸收存款,擅自提高存款利率,高息或变相“高息揽储”,违反国家利率政策。
5.银行内部对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及印鉴管理不严,违反规定为单位开立“虛假存款证明书”。
6.虚假存款为了完成商业银行的各项考核指标及任务,人为控制月末、年末存款基数;通过突击发放贷款等形式“虚增存款”,产生“派生存款”,形成虚假信息。银行的造假手法大多是两种:一种是负债类存款科目与资产类贷款、存放款、现金等科目同增同减,第二种是分支机构利用结转时间差,相互划转资金,以虚增存款。
【阅读材料4-1】
存1万补贴150元 银行贷款超发 年末砸钱吸储
上市银行三季报显示,截至2009年9月末,有3家股份制银行的“存贷比”超过75%的监管法定要求。分别为深发展85%,中信银行83%,和华夏银行76%。据中金公司测算,若3家银行选择通过增加存款来达标,则深发展、中信银行和华夏银行,将分别需要额外吸收744亿元、742亿元和175亿元存款,相当于各银行2010年新增存款规模的68%。
7.挪用、贪污单位存款及其利息。
8.公款私存,银行内部以储蓄方式设立小金库。例如,交行的锦州分行有241万元的“小金库”,其来源大多为贷款企业抵债物变现收益,分别保存在以该行风险处员工唐某、齐某等名义开立的7张存折中。
9.缺乏对存款客户基本情况和资金来源了解,导致客户利用账户从事洗钱等活动。
10.总分账余额不符。总分账余额不符是最常见的差错。
造成总分账余额不符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发生额方向记错,借方记成贷方、贷方记成借方;二是分户账余额统计错误,反方向加减了发生额,错记了发生额的数位,或余额统计错误;三是漏记分户账;四是结账时,传票串科目等。
【案例4-1】
支取凭证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
案情:2001年某市郊区王某与一外地人张某合伙做生意,某农村信用社知情。
3月10日外地人张某给该信用社汇入9万元,并在信用社开立了临时存款账户,预留了王、张二人的印鉴。
3月20日,王、张二人同时支取了一笔1万元存款,支取凭证印鉴与预留印鉴一致。其后从3月28日到7月14日期间,王某利用与信用社会计的熟人关系,用本人印章分五次合计支取8万元。
同年,9月18日存款人张某向法院起诉,状告该信用社非法将其8万元存款支付给他人,请求追回。
问题:王某支取存款时,其支付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经法院审理,属于“非法支取他人存款行为”,法院判决:该信用社承担8万元存款的非法支付责任。
【案例4-2】
由于记账串户,造成信用社垫付资金
案情:1999年7月10日,某信用社经核对发现"活期存款"科目红星冶炼厂(账号2011000)账户余额为104 820.56元,但该厂的存放信用社的款项账户余额却为204 820.56元,信用社分户账余额小于该厂存款余额10万元。经查找,是该信用社5月22日将“红星冶炼厂”汇入的一笔10万元款项,错记入“红光冶炼厂”(账号2011010)账户。而该笔款项已被红光冶炼厂支取使用,其账户余额仅有1 841.12元,该信用社向红光冶炼厂追款,该厂因经营不佳,虽然认账却无法清退此款。
问题:由于信用社经办人员的粗心大意,发生了记账串户的错误,使得信用社垫付资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单位存款业务合规性的审计主要内容
(一)单位存款业务开户手续及账户管理的合规性审计
1.开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授权书正本、开户许可证等是否真实齐全;为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是否经人民银行核准。
2.为存款人开立注册验资临时的存款账户,是否严格审核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批文;验资期间是否只收不付,验资结束是否依据正式资料开立结算账户;撤销验资的,是否将资金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或原出资人,防止利用验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3.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和主管签章;开户申请书是否登记全套印鉴卡等。
4.客户信息变更、保存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有无虚假客户信息(复印件)或泄露客户信息的情况
6.接受申请、审核、开户等操作是否实行分离。
7.内外对账单是否按规定及时发出和收回,有无漏发、漏收等;行内往来科目是否列入了对账范围,长期不动户是否列入定期对账,存贷款对账单收^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8.对超过一年以上未发生的结算账户,是否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销户的是否将该账户纳入“呆坏账户”处理。
(二)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同业存款的合规性的审计稽核
1.单位活期存款的合规性稽核
(1)单位支取现金,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有无在非基本账户中为单位办理取现。
(2)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有无虚增存款,将不同性质的资金转入有关活期存款科目,如同业资金、财政存款等;有无转移、隐瞒存款,将单位活期存款转到其他科目。
(3)有无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高息吸存和用现金支付利息。
(4)内外账务是否按规定核对,必要时可上门对账,检查有无公款私存,存款不入账,私下将客户存款贪污、挪用等问题。
(5)有无出租、出借单位存款账户。
2.单位定期存款的合规性稽核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期限确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一种存款。定期存款采用利随本清的计息方式,可以部分提前支取一次,提前支取部分是按支取日银行挂牌活期利率计付。单位定期存款合规性稽核的重点内容如下:
(1)对单位定期存款是否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实行账户管理;所提交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印鉴卡片记载的内容、预留的印鉴、签名字样是否完整、清晰。
(2)单位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是否在规定的金额起点以上。
(3)有无违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单位定期存款的支取是否采取转账的方式存人基本账户,有无用于结算和取现。
(4)单位定期存款的计息是否准确,提前支取是否按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付利息,逾期部分是否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有无直接和间接提高存款利率吸存的问题。
(5)对单位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是否按规定办理,对长期不动户或金额较大户,是否按规定发出对账通知单,核对回单,必要时可进行上门核对,检查有无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私下挪用单位存款的问题。
3.单位通知存款的合规性稽核
(1)开办单位通知存款业务是否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通知存款的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为金融机构同业办理通知存款的问题。
(2)单位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最低支取额是否符合规定的数额;是否为一次性存入。
(3)存款单位在支取存款时,是否按存入时选择的通知约定方式,事前通知金融机构预定取款时间和金额,金融机构经办人员是否及时进行登记,在存户支取时,是否按其通知预定的时间和金额办理支取手续。
(4)支取现金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
(5)支取存款是否按支取当日挂牌公告的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有无多计或少计利息和变相髙息吸存。
(6)有无为完成对公存款任务,将同业存款转作通知存款,虚增对公存款。
4.同业存款合规性的审计稽核
同业存款,是指其他金融机构在本机构的存款,如商业银行、金融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存款。同业存款合规性稽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1)科目反映是否正确,有无为隐瞒对公存款而将单位资金转入同业存款科目;为虚增对公存款、储蓄存款而将同业存款通过转账或取现存入对公存款科目和个人储蓄账户。
(2)执行同业存款的利率是否正确,有无直接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同业存款。
(3)同业存款中有无隐藏其他违规问题。
(4)是否按规定发出对账通知,进行账务核对,有无私下将同业存款转移、挪用的问题。
(三)存款业务查询、冻结、扣划合规性的稽核
1.受理执行查询、冻结、扣划等特殊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经办人是否认真核实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如将查询书留存备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查询单位和无合法手续的是否依法拒绝。
3.办理特殊业务时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及授权办理。
【阅读材料4-2】
对银行而言,界定“查询”、“冻结”存款的条件十分重要。相关知识包括:
“有权查询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含军队监察机关,查询单位存款)、审计机关(查询单位存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单位存款)、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询单位存款)、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已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时,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有权冻结单位”包括: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单位存款暂停结算);
“有权扣划单位”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查询、冻结存款。否则银行将承担各种民事责任。例如,泄露个人资产秘密,将会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单位存款业务“正确性”的审计稽核内容
1.单位存款户的印鉴管理情况的审计。
(1)审计存款人开立账户时,送交金融机构盖有存款人印章(法人章或法人财务专用章)印鉴卡,是否与开户文件证明(如开立许可证)注明的法人、个人名称保持一致,是否认真审查核对。
(2)审计预留印鉴卡的起止日期是否与开销户日期一致,是否列入账户档案登记管理。
(3)审计存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会人员变动后,更换的新印鉴是否与单位公函注明的新名称一致。
2.存款科目相关账务相符的审计稽核。如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的款项是否转入正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有无违规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单位存款利息的审计稽核。抽查系统内存款积数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系统漏洞或风险;检查利息结转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转入规定的账户;检查单位定期存款分户账及计息清单,其存人金额、期限与各档次的利率标准是否相符,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的问题。
4.单位存款账户内外账务是否相符的审计稽核。主要稽核三个方面:一是稽核检查对账中,看是否按月发出对账单与存款人对账,再查近期反馈的对账回单核对情况,看对账单收回比例。二是稽核未达账项。双方账务未达账项各自调整后,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的日期、金额、凭证号码、印章应逐笔核实确认。三是抽查余额较大、存取业务发生频繁,且近日有支取较大额度款项的账户,进行账务核对。
四、单位存款业务“真实性”的主要审计稽核内容
审计师审查重大错报风险,应当集中检查在活期存款科目,是否有月末(季、年)余额突然增长,次月初(季、年)又迅速下降的现象存在。(注释,在时间上的记账差异,往往属于“截止性”认定上的管理舞弊。)
对此类可能弄虛作假等舞弊问题的检查方法如下:
1.资产负债,同时虚增虚减总账余额的检查。检查存款科目余额突然增加期间的传票,是否有存款科目与贷款或其他资产科目对转的传票。
2.存放款项虚增的检查。检查存款科目余额,突然增加期间的贷方传票,对可疑的转入款项,追查存放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真伪。这种舞弊和作假手法一般是在结账前总分账全部记载,结账后再冲转恢复。
3.“以贷转存”的分析性复核及检查。为了完成考核指标等,有的金融机构突击放贷,完成存款任务,虛增存款余额。对此,审计师要通过贷款、存款的增长幅度及关联度分析有无以贷转存,并通过进一步的账户、凭证的抽查取证,核实真实存在以贷转存现象。
4.分支机构利用结账时间差在往来账户互相划转资金的检查法。主要检查结账前转入,结账后有转出的账务处理手续。
【案例4-3】
贪污的单位存款利息
案情:某审计人员,在审计某商业银行的单位存款的利息支出账户时,发现“活期存款”科目的个体某服装店,在2011年度存取业务频繁,存款余额平均在3万元左右,但利息计算额度却较大。经审查,第二季度利息积数应为288万元,应付利息136.80元,而实际按2 880万元的利息积数计付了利息,实付利息1 368元。第三季度积数应为224万元,应付利息89.00元,而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有10多笔计算积数1 420万元,实付利息657.00元。
问题:经进一步检查发现,6月23日该银行某经办人员通过现金支取该账户第二季度利息差额1 231.20元,9月23日又通过现金支取该账户第三季度利息差额568元。核对存款人存折,第二季度转入应得利息136.80元,第三季度转入应得利息89.00元。据此,证实了银行该经办人员贪污两笔利息1 799.20元的事实。
5.单位存款支票、印鉴挂失处理的审计稽核。
(1)单位支票挂失处理的稽核。主要检查内容是:支票丢失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签盖印鉴章,是否记载清楚支票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支票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等;账户自挂失支票出票日起,是否未支付此笔款项;挂失是否已经登记在挂失止付登记簿上,是否在出票人账户账首明显处,注明X年X月X日,第X号支票挂失止付的字样,是否通过有关媒体进行了公告。
(2)单位印鉴挂失处理的稽核。主要检查内容是:单位公款,遗失是否有上级主管部门公函证明,个人名章遗失是否有开户单位公函证明。函件上是否说明丢失印鉴的名称、式样、字体以及丢失原因和日期,是否有抄列的存款余额;挂失单位抄列的日期、存款余额与信用社存款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印鉴卡片是否注明更换印鉴情况,登记挂失登记簿;新印鉴卡片启用日期是否与旧印鉴卡片停止日期相互衔接。
第三节 储蓄存款业务的审计和稽核
储蓄存款业务的审计稽核,是以《储蓄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及制度为依据,通过对储蓄真诚原则、规则制度、机构管理和账务核算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促进储蓄政策原则的贯彻落实,以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推进储蓄事业的发展。
一、储蓄存款业务的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不严格执行储蓄政策与原则。
2.不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如:重要空白凭证(储蓄存单)保管不慎;在实行计算机管理条件下,超越授权,密码管理不严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动账户文件信息,造成经济损失等。
3.账务核算不正确。如:对储蓄存款业务不正确入账“有意串户”挪用客户资金, 账外吸储等。
4.“公款私存”。有的金融机构明知该资金的性质是单位资金,而以储蓄存款的形式将其存储的行为。例如: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归还银行贷款,有意将销售收入以单位会计、出纳等个人名义存人储蓄所;有些中小企业为了提现方便,也常将企业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存款账户;一些部门为了逃避监督,将"小金库"资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存款账户;有些网点为了完成储蓄存款考核任务,直接或间接将单位存款纳人储蓄存款核算。
5.虚增储蓄存款。储蓄存款余额增加的造假手段与单位存款的造假手段基本相同。
6.错计、错付储蓄利息,变相提高利率,息外付息或贪污储蓄存款利息等。如: 2013年,北京许多银行打出招牌:“存20万元到××银行,即可获赠400元现金消费卡”“成为金卡客户,即获赠千元加油卡”等。
7.部分挂失手续不合规。挂失申请书无申请人签字,挂失申请与解挂支取签字不一致,且无代理挂失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阅读材料4-3】
备战流动性,收紧银行变相高息揽储抬头
如果说2009年是银行业的“贷款年”,那么2010年很可能是“存款年”。
2009年信贷创纪录式的增长,加上2010年货币信贷政策的趋紧,使得多年不见的银行大力吸收存款(简称吸存)现象,再现江湖。
变相“高息揽储”行为也有所抬头。例如,存款50万到100万元,可以送无绳电话、电饭煲;存款100万到300万元,可得到数码相机、手机、GPS;存款300万元以上,送笔记本电脑,最近,类似这样的存款优惠活动,在当前很多银行的宣传板上并不鲜见。
据了解,目前业内最常见的返点率是万分之五。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在银行存款100万元,往往可以得到500元的现金返利。依此类推,存款500万元则可以得到2 500元。结果:存款期限越长,给出的“返点”也会越高。
早在几年前,银监会就叫停了银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内控固有限制因素之一),随着形势变化,中国商业银行在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时,出现了严重的“形式主义危害”。同时,银行吸存的形式也有所变化,上述银行这种做法也可以视做是另一种变相的高息揽储。
针对国有企业的各种舞弊行为,近期,中央采取了整治四种不良作为的措施。即“洗洗澡、照照镜、正衣冠、改作为”。
四种不良作风包括: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华之风。其中,形式主义排列第一位,说明其社会危害最大。
二、储蓄存款业务合规性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储蓄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稽核
1.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是否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有无将重要空白凭证随便放置在办公桌桌面,操作员离岗是否将章戳,收入桌柜(头寸箱)并上锁。
2.储蓄网点(柜)是否坚持储蓄会计核算制度,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坚持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账账、账款、账据、账表、账实、内外账务是否相符;现金、章戳、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如存单、存折、卡、存款证明书等,是否严格按规定领用、使用、交接、保管、登记。
3.现场观察临柜人员是否严格按制度和电脑操作规程办理柜台储户存、取业务;柜员离开操作平台是否及时退出操作系统界面,柜员各自设定的电脑操作密码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
4.对储户支取大额现金是否按规定操作;对当日存人款项的取现和转账业务,是否按规定办理。
5.储蓄事后监督是否履行监督职贵,是否坚持按日校对账目,按程序逐项、逐笔审核凭证、账表,对存在的差错或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岗位制约、业务监督和重要岗位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6.各种登记簿建立是否齐全,登记、移交制度是否落实。
7.操作员发生操作错误或电脑、通信发生故障导致账务错误,是否按照权限管理规定,实行双人复核冲正,并在错账凭证上注明冲账原因,错账冲正传票是否经储蓄主管或事后监督员签字确认;电脑抹账是否按规定处理,隔日抹账是否经有权人签宇同意。
(二)个人储蓄开户手续合规性的审计稽核
1.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时,经办人是否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实名制的规定,是否要求出示储户本人身份证明,并审核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是否对储户身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进行登记。
3.储户密码是否由储户本人自己设置和输入电脑;对储户凭印鉴支取的存单(折),经办人是否按规定办好凭印鉴支取手续。
4.经办人是否对电脑确认、打印的存单(折)的要素与储户填写的存款凭条的要素核对相符。
(三)储蓄存款续存、支取手续的合规性的审计稽核
1.审查存取款业务时,是否账折见面,操作规范,由客户输人密码。对收付款业务是否贯彻“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操作原则。
2.空白凭证、存单是否置于监督控制之下。
3.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处理手续的检查。主要检查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存单是否附有存单存款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军官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等复印件(他人代支取的还要附有代支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办理储蓄存款挂失、存款证明书等手续合规性的审计稽核
1.储蓄存款挂失手续合规性的稽核。
(1)储户存单(折)挂失是否填写挂失申请书,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有无留存复印件;储户密码挂失,是否为储户本人,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新密码启用手续;有无受理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挂失,有无受理不记名存单(折)的挂失;储户委托他人挂失,被委托人是否出示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储户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有无留存复印件,取款和转账时是否为储户本人。
(2)对储户以口头、函电方式挂失,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
(3)正式书面挂失后,是否在电脑程序中对挂失的存款办理冻结手续;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取款手续,并对原存单作销户处理,有无提前补办领、取手续。
(4)存款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挂失时,是否凭县级以上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签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挂失手续。
(5)对长期不动户已列入单独管理的储蓄存款办理挂失手续时,是否经授权批准后办理。
2.储蓄存款证明书手续合规性的审计稽核。
(1)以经营网点为单位、个人开办存款证明书业务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权批准人是否经联社主管部门授权;未经批准开办此业务的机构及网点,如需为客户开具存款证明书,是否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加盖经办网点印章后到联社办理;经有权人审查批准后,经办人是否在“挂失、止付登记簿”予以登记。
(2)用于开具存款证明书的存单(折),是否为客户本人在开办网点的存单(折); 有无开具虚假存款证明书的问题。
(3)经办人员对客户的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有关资料原件是否认真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有无为被法律规定的有权部门冻结、止付以及用于贷款质押或所有权关系不明晰的存单(折)开立存款证明书的问题。
(4)开具的存款证明书中所记载的存款余额,是否与开出证明书当时存款账户中的余额、存单(折)的余额、币种保持一致。
(5)是否在证明书上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是否将存款证明书附本联、申请书第二联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归档保管,第三联申请书随“挂失止付登记簿”专夹保管。
(6)开出证明书时是否及时在电脑中冻结需要开证的存款;对已列入存款证明书的存款在止付期内,有无解冻和办理支取的问题;有无未收回存款证明书原件而为客户办理提前支取手续。
(7)存款证明书是否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实行销号、领用登记制度,存款证明专用章是否与存款证明书分人分管。
(8)手续费是否按规定收取并正确入账。
三、储蓄存款业务正确性的主要审计稽核内容
(一)储蓄存款账务核算的方面
1.储蓄存款科目账户使用设置的检查,包括:科目归属的检查及分户账设置、记载的检查科目使用是否正确等。检查是否将国家机关、企业、亊业、保险机构、财政性存款等会计科目的任何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有无利用汇款、贷款或其他业务阶段等吸收储蓄存款的行为。
2.检查活期储蓄存款科目总、分账务。抽查分户账是否有串户现象。
3.审查所有的存取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从对公存款账户转人储蓄存款账户的交易是否有严格审查制度。
4.对存款人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的,是否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同时检查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5.审查银行是否按制度要求编制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准确无误,重点是审查营业汇总日报表编制是否正确。
(二)储蓄利息计算的方面
“存款有息”是储蓄业务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金融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利率正确计算并支付利息,是加强金融机构经济核算,保护储户利益的重要环节。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用分析性复核法,检查有无违反国家的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储蓄利率。
2.检查表内及表外利息支出情况,分析有无变相高息揽储,有无侵占储户利息问题。
3.定期储蓄到期支取,是否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利息计算是否准确。如,整存整取提前支取部分或全部存款,是否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是否只限办理一次,其提前支取部分是否利随本清;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是否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4.是否有超越财务制度规定计发储蓄存款手续费的问题。检查金融机构是否有以散发有价赠品、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四、储蓄存款的主要审计和稽核方法
针对储蓄存款,注册会计师使用的审计稽核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私下存款、贪污、挪用客户资金问题的审计稽核方法
1.核对法。进行总账与分户账核对、总账与报表核对、会计凭证与分户账核对、账卡核对、内部账与外部账核对、同一网点的结算柜与储蓄柜往来核对等,看是否相符,有无疑点。重点对结算、现金存取业务量较大的客户,特别是对长期未动户办理转账业务的客户进行重点检查和上门核对往来账务。
2.盘点法。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有无个人私自领用,盘点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缺张少份,如有上述情况,审计师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及去向。
3.观察法。审计师应观察柜员办理的客户挂失手续特别是定期存款的挂失手续是否合规,挂失记录中凭以挂失身份证的姓名、号码、地址是否与储户开户时所登记的相同,有无本所人员代理挂失并代理支取的情况。同时对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如客户预留印鉴卡片的管理是否严格,有无随便放置,下班后不入柜保管的问题,了解有无本单位其他无关人员借用客户印鉴卡片的情况。
4.鉴定法。对已经办理的取款、转账业务的记账凭证,以及凭证上所盖印鉴的真实性进行认真鉴別;审查单位取款凭条上有无取款人印鉴和签名。
(二)“高息吸储”问题的审计稽核方法
注册会计师,检查高息揽存,最直接或有效的方法,是从其账务人手,查实其“高息”部分资金的出处。
金融机构通常采取以下违规的处理方式:直接在“利息支出”科目列支;在费用类科目列支直接冲减“利息收入”;挂“其他应收款”等过渡性科目,跨年度摊销;以发放职工奖金或绩效工资等名义列支;以假发票入账或假借基建支出等名义列支“高息”费用。
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稽核高息吸储的方法如下:
1.复算利息计算是否准确,将各网点、分支机构的利息收支数与上一级机构的收支数进行核对,看有无差额,查找差额形成的原因及去向、用途,有无提取现金的情况。
2.复算支付的同业往来利息是否准确,将利息支出数与金融同业往来单位的利息收支进行核对,看有无差额,差额形成的原因及去向、用途,有无支付现金的情况。
3.审查开销户登记簿,看有无人为将利率输错的问题;审查付息传票,有无在电脑正常计付利息后,又另作一份手工利息付出传票。
4.审查费用科目巾的有关原始凭证,重点检查大额费用支出,看是否据实列支,有无巧立名目虚列招待费、会议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维修费、工资性支出等, 实际用于揽存的奖金和手续费;有无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储蓄手续费和揽储费用、奖金等。
5.审查过过渡件科目,有无费用拄账,查清挂账的原因。
6.查阅银行网点的会议记录和制定的年度(月、季)经营目标考核办法,有无明显地将存款任务与工资、奖金、福利等挂钩的内容。
7.为防止“高息”费用跨年度摊销,故应当检查金融机构高息揽储前后两年的成本、费用和相关利息收人、支出科目分户账。
(三)公款私存问题的审计稽核方法
任何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都离不开“公款私存”。
从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舞弊的发展趋势看,公款私存问题已经成为最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国家审计署、银监会,还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监管机构,都对该问题引起高度关注。
有鉴于此,注册会计师应当熟练使用以下的审计方法:
1.检查会计总账,月(年)报表,看年度内各不同时段,特别是月、年末,存款完成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储蓄存款余额特別是活期储蓄余额有无“大增大降”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公存款已超额完成、储蓄存款未完成的情况,如存在这些情况,应核对会计传票、储蓄卡片账和定活两便分户账,对增(减)额度大的储蓄账户的户名及身份证的号码进行分析,看有无存在可疑之处,是否为化名和伪造的身份证号码。
2.对相关科目进行分析性复核。审查重要时点(段)单位存款、同业存放款、临时存款等科目发生较大额度的转账业务和转账凭证及其对方科目,查看转出资金的用途和去向,有无划转到本机构(网点)的个人储蓄户头,并在较短时间内又划回到单位存款、同业存放款科目;审查储蓄账户是否为当日新开户;通过相关科目的分析发现疑点。
3.审查重要时间段,各单位存款、同业存放款、临时存款等科目每天所发生的较大金融的取现业务和现金支票及用途、去向,同时对照各天电脑打印的定期、活期、定活两便储蓄业务流水账和现金储蓄收人传票、现金日记账,有无单笔相同金额的储蓄现金存人款项或同时办理较大金额的、多笔的且存单(折)号码连续的储蓄现金存入业务。
4.调阅开户清单,对户名进行排查,看有无可疑的姓名,核对储蓄存单(折)的姓名与现金支票上的私章是否相同(化名一般有单位会计、出纳名字、单位名称缩写或特定代码等),将多笔的储蓄金额相加是否与单位存款或同业存款等科目中支取的金额相同;这些储蓄账户是否为当日新开立的,是否在较短的天数内被支取等;针对查出的疑点进行分析和对经办人盘问。
5.查阅库存现金账和登记簿,看被查日的前一天的库存现金余额和被查日现金的收付量大小,对比库存现金增减变化和头寸调运情况,对发现的疑点进行分析,作出判断。
6.查阅储蓄科目中的付息凭证,看有无手工填制的、收款人为单位的计付利息清单,并查看该笔付息业务的会计分录。
第四节 负债清偿情况的审计和稽核
一、存款准备金的审计
对存款准备金的审计稽核,一方面要审查,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内是否保持了合理余额,做到既不积压,又不影响资金的淸算;另一方面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现金库存是否适度,有无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或低于限额不足以支付的情况。
对存款准备金率进行检查时,审计师可根据每日一般存款余额和日计表,计算出月、旬的备付金率,与同期人民银行核定的比例进行对照。也可分旬计算,逐旬考核备付金是否达到要求,并分别计算出备付金率达到的旬份、未达到的旬份占全月及全年的比重:以考核备付金率是否合理,有无留存不足而影响客户资金提取和清算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内往来和资金清算的及时性的审计
(注释:商业银行内部,一般简称“行内”,信用社内部,一般简称“社内”。)
1.检查行内往来、同城票据清算、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等,是否及时办理。是否存在因资金头寸不足而压单、压票等违反结算纪律的现象。
2.检查是否存在代收票据不及时人账的现象,特别是对金额较大的代收票据,是否存在为增加存款,故意延迟企业进账时问,从而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使用的情况。
3.检查汇入汇出款项是否及时办理。有无压汇、汇出不及吋或汇入款延迟、解付等现象。对压汇的基层网点是否进行广严肃处理。
三、债务清偿及时性的审计稽核
债务清偿及时性的审计,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拆入的资金是否能够到期归还。
2.检查向中央银行借款是否按期归还。
3.检查向同业借款的归还情况。
4.检查已到期的金融债券的兑付情况。
【复习思考题】
1.单位存款的审计稽核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单位定期存款合规件的审计稽核重点内容有哪些?
3.单位活期存款合规性的审计稽核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4.单位存款开户手续合规性的审计稽核有哪些主要内容?
5.储蓄存款的审计稽核包括哪些内容?
6.储蓄“柜员制”业务操作合规性的审计稽核,主要内容有哪些?
7.怎样审计个人储蓄开户手续的合规性?
8.怎样审计,涉及“私下存款、贪污、挪用客户资金”的问题?
9.简述储蓄存款账务核算中常见的差错及审计内容。
10.请结合实际,谈谈负债业务审计稽核的主要方法。
【案例4-4】
中信银行巨额企业存款“失踪”,银行该负多大责任
一、案例介绍
2005年9月8日,上海锅炉厂将5 000万元存入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定期存款”一年。但上海锅炉厂的财务人员于2006年5月11日到银行提前支取该笔存款,却发现巨额存款不翼而飞。经调查此案系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人员勾结,合伙骗取银行资金。
上海锅炉厂是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的重要客户,银行为其专门配备了一名客户经理韩某,长期代理银行与上海锅炉厂之间的业务,如企业日常的货款业务、存取款业务等。
根据规定,“定期存单”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如果需要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必须提供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等印鉴。而韩某利用工作之便,伪造企业的印鉴,偷盖银行印章,重新克隆了一张定期存单,并利用该存单,先将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然后通过蚂蚁搬家的形式,先后把资金从中信银行转入华夏银行,又从华夏银行转入上海银行,再从上海银行转入浦发银行等多次转账,最后汇入一家公司(较小规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上海泛洋城市的度假村的账户,资金去向不得而知。
二、审计案例分析
分析此案例,主要存在如下审计问题:
1.印证管理不严。银行的“印、押、证分管”制度要求,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业务单证;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落锁入拒,妥善保管;拒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每月进行账、证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此案例中的韩某,作为商业银行的前台业务人员,按制度要求是不应该接触银行印鉴的,手中也不应当有空白的定期存单,而韩某能伪造出定期存单,并伪造出全套印鉴,还能蒙骗过会计部门,将定期存款转换为活期存款,说明银行印鉴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是很不严格的。
2.支取用途违规。从利息收入角度来说,企业一般不会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即使提前支取,银行规定也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定期存款转入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本案例中,韩某利用虚假的定期存单和伪造的印鉴将定期存款支取后,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并没有将资金转存入上海锅炉厂的基本存款账户上,而是通过这个账户转入华夏银行,又转入上海银行,再转入浦发银行等,最后将资金落到了与上海锅炉厂没有真实的商业贸易关系的上海泛洋城市度假村的账户上。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没有遵守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相关规定,致使企业巨额存款“失踪”。开户银行负有重大责任。
3.岗位职责不清。作为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的客户经理韩某,其工作职责内容中,不应有为客户存款存入或支取业务。而韩某超职责范围,填制虚假的定期存单和伪造的印鉴,对公柜台业务人员也违规受理了此项业务,致使客户的定期存款在客户毫不知情的状态下被支取出去。
4.多家银行失控。此案中的巨额存款,从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违规支取后,经过六次转账才到达上海泛洋城市度假村的账户上。这么一笔巨额的资金每次的转账,都没有真实的商业贸易交易背景,只要六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严格遵守转账结算相关规定,巨额资金都不会落入犯罪嫌疑人的手中。上海锅炉厂的巨额资金在多家银行几经周折后,最终被一个私营企业主挪作他用,造成的资金损失,各经办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启示
此案件给我们的主要教训是要加强“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的防范。
(一)发展银行业务,同时不忘内控
银行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合规经营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营业机构仍存在“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经营”的做法,把精力只集中于完成考核经营的任务和指标上,只注重市场营销和拓展,而忽视业务的合规性管理,甚至有些营业机构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业绩,合规意识淡薄,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例涉及的银行有六家,各家银行对这样一笔巨额资金来源,往往从完成存款任务的角度考虑得较多,而对其中的风险防范考虑得较少,导致了作案者屡次得手。所以银行业既要发展业务,更要重视内部控制。
(二)加强会计监督职能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案表现出: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在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银行印鉴管理的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内勤主任不能在事前、事中、事后认真逐笔审核拒员办理的业务,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本单位发生业务的真实性。
案发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在内部紧急开展整治工作,出台了新的管理制度,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至5月15日发生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情况,各网点由委派总会计负责进行电话确认。拒面受理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挂失业务或企业大额支付,应由委派总会计负责向单位进行电话确认”。
2005年5月15日,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会计清算部,又发布《关于开展银企对账的通知》,要求客户账户余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采用双人上门核对的办法,账户余额500万元以下的由会计人员,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法进行对账。
【参考文献】
(1)吴建伟:《农村合作金融内部审计操作流程》,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张初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上海,立位会计出版社,2007。
(3)尹平:《政府审计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第五章 资金业务的审计稽核
【本章概要】
商业银行自诞生之日起,资金管理工作就成为其工作的核心内容。该资金业务既支撑着商业银行的整个业务体系,又对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工作起到指导作用,因此,资金业务一贯被行业界被视为:与信贷业务、中间业务一样的“营利性业务”来经营。
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数量和规模,近年来也呈上升趋势。越来越成为其营利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业务的重点,也从保证对外支付转变为创造经营效益,从被动调度转变为主动营运,业务种类和业务总量在短期内迅速增加。
且与已经相对严密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相比,中国金融机构“资金业务风险管理”实际上还处于薄弱状态,其风险控制上存在的诸多严重漏洞却常被忽视。
特别是在美国次贷危机、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违规投资、瑞信交易员错账等丑闻事件相继发生后,前车之鉴,后事为师!我国的金融机构的资金交易业务的前后台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及风险评估体系,才受到高度关注。
相对于非上市企业而言,“上市的金融机构”尤其需要建立、健全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把资金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资金交易业务的前后台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及风险评估体系,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成因在于,银行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公众责任。
本章主要介绍:资金业务及审计的内容、同业往来业务的审计、投资业务的审计以及外汇业务的审计。
【要点提示】
(1)资金业务及其审计的主要内容;
(2)同业往来业务的审计程序与要点;
(3)投资业务的审计程序与要点;
(4)外汇业务的审计程序与要点。
【内容架构】
第一节 资金业务审计的概述
一、资金业务内容与特征
(一)资金业务内容及分类
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营运资金的各项活动,包括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与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系统内部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资金业务的类型具体包括:同业往来、投资、外汇交易等业务经营管理。伴随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资金业务的原有功能被逐歩“边缘化”,资金业务的内涵正逐步“多样化”。
1.同业往来业务。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与金融同业之间、与人民银行之间、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划拨、资金拆借融通、结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的账务往来。主要包括:同业存放、央行往来以及同业拆借的业务。
2.投资业务。金融机构的投资业务,就是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给证券发行人,金融机构从中获得收益,证券发行人则通过证券筹措资金从事生产或其他经营活动。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类型主要有两种:债券和股票。其中,债券投资又可以分为对政府债券的投资和对企业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是金融机构证券投资的主体;股票的投资占金融机构证券投资比例很小,目前有对企业股权投资,一般是抵债资产,是由债转股形成的。
3.外汇业务。外汇业务包括:外汇融资业务以及外汇综合管理业务。
外汇融资业务审计,主要包括:外汇融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的评估,以及打包贷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和提货担保业务等实质性测试。
外汇综合管理审计,主要是指对外汇账户管理、外汇业务印鉴密押管理;外汇电传业务和SWIFT操作系统管理。合理、科学的外汇业务综合管理是保证外汇业务顺利开展,提髙工作效率的前提。
(二)资金业务的特征
1.侧重金融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主要而向千千万万的工商企业客户或个人,而同业拆借、证券投资和外汇买卖等资金业务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金融同业,即主要与其他同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生的业务往来。因此,资金业务主要以批发交易为主,交易金额巨大,风险控制显得更为重要。
2.国际性。像同业拆借、证券投资和外汇买卖这样的资金业务,其交易对手往往分布广泛,不受所在地区的限制,尤其是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新的金融产品及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资金因逐利的本性,流动范围越来越广,也越来越频繁。
3.风险集中。资金业务的交易对手,多为金融同业,相对于客户高度分散的贷款业务,其资金业务的信用风险及交割风险相对比较集中,如果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恶化或不能履约,则易对此类业务造成“重大错报风险”及不良的金融后果。
4.交易成本低。同业拆借、证券投资和外汇买卖操作简捷快速,在设定额度内只需要抵押或出具可行性报告,手续简单,往往只需要通过传真或电话即可成交,成本很低。
二、资金业务的审计稽核目标
对银行个体而言,资金业务,“牵一发,动全身”。从宏观角度讲,强化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还可以积极改善其经营质量,努力预防各种金融风险。
从总体上来说,资金业务的审计稽核目标,是及时发现、查处、纠正各类违规问题,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资金业务操作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具体而言:
1.规范资金业务行为。对投资、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外汇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等资金业务采取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业务的健康、稳歩发展。
2.提高资金业务管理水平。对投资、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外汇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等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资金业务管理中的缺陷和不足,建立和完善同业拆借、证券投资和外汇买卖等资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3.增强防范资金业务风险的能力。采取资金业务的“现场检查”等手段,从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上控制资金风险,提高防范资金业务的“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三、资金业务的审计、稽核要点
1.资金管理岗位设置,是否合规且职责明确。是否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和风险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是否建立严格授权和授信。是否对资金业务关键岗位、对象和交易品种、金额、止损点实行授信管理。每一笔资金的运作是否符合其业务经营范围,并严格按照授权来操作。
3.是否建立资金业务的中台风险监控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所导致的重大损失。
4.是否建立部门或岗位分离的资金营运管理体系。是否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前台人员从事资金业务交易,后台岗位承担交易结算工作,实现结算过程中对前台交易的监督和控制,必须实行资金交易甜后台的分离,避免兼岗现象。
5.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是否分离。是否建立资金业务相分离制度,明确自营资金业务与其所代理的资金业务相分离。
6.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是否分离。内部稽查机制是否完善。
7.是否合理核定业务权限,是否有超范围或未设权限的资金业务。开展的资金交易,是否限于其上级机构或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批准的种类和权限,交易是否合规、真实。
8.是否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理机制。是否通过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资金交易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是否及时了解和掌握资金交易产品的市场风险和头寸巿值变动情况,并釆取相应的对策。
9.资金交易内容的确定是否合理,资金的划拨是否按照交易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是否及时认真地将交易情况录入资金管理台账。
10.是否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以及信息反馈机制。是否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进行动态监控,如出现严重违约、重大资产变化或遭遇较大风险时,是否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
11.是否建立内部报告、内部投诉或举报制度。是否建立资金交易的交易风险、交易市值、交易细节等资金交易往来的定期监测报告制度,且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12.是否有详尽的会计核算制度。资金交易业务账务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详细并符合规定,计价是否准确。
13.资金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制定同业拆借、证券投资、外汇业务等各项资金业务管理制度、规定、操作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得到实施, 是否发挥应有的风险控制作用。
14.是否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是否按规定对违反资金营运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15.是否制订了年度资金业务计划,是否定期对资金业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计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计划执行,计划调整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二节 同业往来业务的审计稽核
一、同业往来业务的主要内容
同业往来业务,主要包括三种:同业存放、央行往来、同业拆借的业务。
(一)同业存放业务
同业存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间为便于日常结算,资金划拨而临时存放于交易对手的类似备付金性质的款项,具有金额大、发生频繁、币种多样、利率灵活性大和交易对手范围固定等特点,属于金融机构稽核的“较高风险领域”。主要涉及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等核算科目。
(二)央行往来业务
央行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及通过央行汇划款项等。主要涉及核算科目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向中央银行借款。央行往来业务具有金额大、币种多样、期限较长、交易对手单一、利率相对固定和政策性较强等特点,属于金融机构稽核的“中等风险领域”。
(三)同业拆借业务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间的短期资金借贷。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有拆出资金和拆入资金。具有金额大、拆借时间短、发生频率高、归还期固定、利率相对较低和交易对手范围固定等特点,属于金融机构稽核的“较高风险领域”。
二、主要内部控制审计程序
(一)询问同业往来业务相关人员内控实际执行状况
询问路线是:重点询问分管行长:年度同业往来预算及预算调整的权限,重大交易最高授权部门;询问前台交易人员:交易的授权情况;询问中台风控人员:交易的风险程度是否均经适当评估,是否对交易对手进行资信评估并给予相应授信额度;询问后台复核人员:是否存在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定期同会计结算人员及时对账;最后结合穿行测试,以确认询问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二)抽查前台交易书面交割单、交易合同
检查交割单、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重点关注交割单前台、中台、后台人员签字是否完整。对于重大交易,是否有决策层审批意见。
(三)抽查中台相关风控文件及报告
结合抽查前台交割单,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抽查风控针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调查档案,重点关注系统内部对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信评估报告。结合穿行稽核,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信评估较低的交易对手、并对其交易进行重点实质性稽核。
(四)抽查后台结算人员复核记录
结合交易流水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检查后台人员复核记录是否完整,准确记录所有同业往来交易。重点检查利息收支计算、记录是否准确,是否与会计人员的会计记录保持一致。
三、主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1.获取央行对账单,向中央银行发函询证,复核中国人民银行缴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外币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等明细科目余额的真实性。
2.通过对相关缴存存款准备金余额和央行相关规定比率的分析复核,检查银行是否已经足额缴存了相关准备金。
3.获取大额借款的内部审批文件和借款合同,重点关注贷款原因和贷款用途,结合发生额稽核,确认贷款实际用途同申请一致。
4.抽查银行借款到期后的收还款记录。
5.全面逐笔复核(细节测试)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收入和支出金融的准确性。
(二)存放同业款项、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1.获取存放对账单,向交易对象发函询证,复核余额的真实性。
2.结合开户资料、交易合同和交易明细审核,审验有无存放于非金融机构款项和非金融机构的存放款项,关注是否存在融资或委托投资性质的存放业务和使用受限制的存放款项。
3.结合交易对手资信情况的审核,审验存放同业款项的可收回性,以确认是否应计提合理的减值准备。
4.结合交易明细审核,复核利息收入、支出的合理性,重点关注利率异常的业务。
(三)拆出资金和拆入资金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1.向交易对手发函,复核余额的真实性。
2.结合交易对手资信情况的审核,重点关注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与中小金融机构交易的可收回性;对于同一交易对手相同金额的连续拆出交易,追查至原始放款凭证和收款凭证,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款项的吋收回性。
3.获取期末拆入资金和期内重要拆入资金的拆入资金协议,复核实际拆入资金是否与内部审批文件和会计处理一致。
4.检查拆人资金是否设定资产抵押,查验抵押手续是否完备,披露是否真实、完整。
5.结合拆入合同、交易流水和交易明细审核,复核利息收入、支出的合理性,重点关注利率异常的业务。
第三节 投资业务稽核
我国金融机构投资业务主要有:债券承销、债券自营、回购业务、项目融资、投资咨询、基金管理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中债券承销、回购业务和债券自营是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最为主要的投资业务。
一、债券承销、代理兑付业务的审计
金融机构负责承销的债券范围较广,主要有政府债、企业债和基金等,其中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为主要承销对象。金融机构承销债券有四种方式:包销、投标、代理推销和分销。金融机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承销差价和承销佣金。主要涉及的核算科目有代理兑付证券和应付代理证券款科目。债券承销和代理兑付业务,相对交易风险较小,属于金融机构审计的“中等风险领域”。
(一)主要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
1.询问债券承销、代理兑付业务相关人员内部控制实际执行状况。
(注释,注册会计师如果灵活使用“询问法”,可以获取多种类型的审计证据并且极大地提高审计质量。例如直接证据、佐证、旁证。而且,如果各种口头证据出现相互矛盾迹象时,更提供了注册会计师“进一步审计程序”的重要线索。)
主要询问对象包括:第一、重点询问分管行长:年度承销预算和预算调整的权限及重大交易最高授权部门;第二,询问前台交易人员交易的授权情况;第三,询问中台风控人员是否对所承销债券的信用评级和承销风险进行适当评估;第四,询问后台复核人员,是否存在实际中标金额同投标金额出现重大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定期与会计结算人员及时对账;是否建立详细的承销和代理兑付业务台账。第五,结合穿行测试,以确认询问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2.抽查承销、代理合同。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手续是否齐全;重点关注前台、中台和后台人员签字是否完整;对于重大承销项目,是否有决策层审批意见。
3.抽查中台相关的风控文件及报告。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抽查风控对承销证券的信用调査档案。结合交易流水实质性审计程序,检查是否存在承销失败的交易。
4.抽查后台结算人员的交易台账。检查后台交易台账是否完整、准确记录所有承销和代理交易。重点检查手续费和佣金收人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金额及会计记录一致。
(二)代理兑付证券科目、应付代理证券款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1.检查代理证券协议、合同和兑付原始凭证等资料。结合证券自营业务审查,判断是否存在代理和自营混合核算。
2.审核代发国库券的款项收付情况,并关注期后收付情况。
3.向委托方发函询证,核对余额真实性。
4.复核相关的手续费、佣金收入。结合交易流水审核以及协议抽查,计算手续费、佣金收入是否合理,并关注协议合同是否存在或有收益条款或连带责任条款。
二、债券回购业务稽核
金融机构债券回购业务,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主要涉及的核算科目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由于金融机构债券回购交易的复杂性,以及监管的严格性,该项交易属于金融机构稽核的“高风险领域”。债券回购业务是依附于债券工具而存在的业务,分为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交易形式。
(一)主要内部控制的审计稽核程序
1.询问债券回购业务相关人员内控实际执行状况。重点询问分管行(社)长年度重大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卨授权部门;询问前台交易人员是否所有交易均经过适当授权;询问中台风控人员所有质押债券信用等级,是否均经适当评估,是否针对回购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定期更新;询问后台人员是否存在网下买断式回购业务,归档保存的成交单是否均经适当授权批准,是否定期问会计結算人员及时对账,是否建立详细的债券回购业务台账。最后结合穿行测试,以确认询问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2.抽查银行债券回购业务相关交易授权文件。重点审核所有交易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3.实地观察日常债券回购业务交易状况。观察债券回购业务人员设置是否于组织架构图保持一致。重点观察前、中、后台是否真正独立设置,并有效运行。
4.抽查债券回购合同。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手续是否齐全。重点关注交割单前台、中台和后台签字是否完整。重点关注逆回购业务和买断式逆回购业务,是否获得审批权限部门的审批。
5.检查网下回购协议。结合交易流水的实质性审计程序,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网下回购协议,是否存在实际交割日期早于协议签署日期。
6.抽查中台相关风控文件及报告。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越权交易。检查风控针对交易对手和质押债券的资信调査档案。检查用于质押式正回购的质押债券是否与中央登记中心对账单相符。
7.抽查后台结算人员交易台账。检查后台交易结算员交易台账是否完整,准确记录所有债券回购交易,重点检査利息收支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核算,是否与冋购合同金额和会计记录保持一致。
8.抽查后台结算人员同中央登记中心对账单的对账记录,重点关注双方对账差异的记录。
(二)实质性的审计稽核程序
1.获取并审查当期变动表,检查已记录的买卖交易。检查相关合同、入账凭证、授权执行文件等,以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2.向交易对手发函询证,复核余额的真实性。
3.对稽核日,已到期的回购业务进行期后测试(跟踪审计)。
4.向中央登记中心函证,检查金融资产的抵质押情况。
5.结合交易的流水审核,全面复核回购利息收支的正确性。
6.审查逆回购余额的可收回性。结合交易对手资信情况的审核,重点关注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中小金融机构的网下逆回购交易的可收回性,以确认是否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7.重点关注(细节测试)同一交易对手相同金额的连续逆回购交易。必要时追查原始放款凭证和收款凭证,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8.重点关注(细节测试)买断式回购会计核算,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继续涉入会计规范的处理原则。
三、债券自营业务审计
债券自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以控制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并获取利润的业务。该业务具有交易品种多样、交易金额巨大、交易周期较长、交易市场相对封闭、交易对手范围相对固定等特点,属于“审计风险较大”、难度较高的业务领域。审计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更详细的内控审计和实质性审计。主要涉及的核算科目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科目。
(一)主要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
1.了解债券自营业务具体资质。获取资质证书,并结合穿行测试,重点了解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的业务。
2.询问债券自营业务相关人员内控执行状况。重点询问分管行(社)长年度债券自营交易预算编制及审核过程,以及重大自营业务的最高授权部门;询问前台交易人员所有交易是否经过适当授权;询问中台风控人员所有质押债券信用等级是否经过适当评估,并及时备案及定期更新;询问后台复核人员是否存在网下自营业务,尤其关注是否存在与证券公司的网下买断式回购性质的自营业务,是否所有归档的成交单均经适当授权批准,是否定期向会计结算人员及时对账,是否建立详细的债券自营业务台账。最后结合穿行测试,以确认询问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3.抽查银行债券自营业务的相关交易授权文件,检查所有交易是否在授权范围内。
4.抽查债券自营合同。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手续是否齐备,重点关注交割单前台、中台和后台签字是否完整。对于重大承销项目,是否有决策层审批意见。重点关注大额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具有回购性质的自营业务是否经审批。
5.抽查交易协议。结合交易流水的实质性稽核,审核自营业务中是否每笔业务均签订了系统自行生成的交割协议,是否存在网下债券买卖协议,尤其关注是否存在实际交割日期早于合同签署日期的网下债券买卖协议。
6.抽查中台相关风控文件及报告,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抽查风控对交易债券的位用调查档案,尤其要注意企业债、ABS债和次级债的信用评级。结合交易流水的实质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网下的债券买卖交易。
7.复核同一交易对手的现券交易与回购交易的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网下买断式回购交易。
8.检查后台交易台账的完整性、准确性。检查所有债券现券交易记录是否准确。重点关注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债券,实际利率和利息调整金额的准确性,是否与会计人员的会计记录保持一致。
9.抽查后台结算人员与中央登记中心对账单的对账记录,重点关注双方对账差异的记录。
(二)主要实质性稽核程序
1.获取并审查管理当局对金融资产的认定明细表,重点关注期内是否存在重分类。
2.审核分析交易明细,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其他内容,如买断式回购交易。
3.获取并审查增减变动明细清单。抽查本期变动的交割单、原始收付凭证,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4.核对期末余额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对账单。
5.结合现金盘点,对期末库存凭证式国债进行盘点。
6.采用比较分析法,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金额进行公允价值分析。收集其公允价值的证据,并审核相关证据的合理性。重点关注本期出售上期留存债券的会计核算。
7.结合买卖交割单的审核,复核交易类金融资产差价收入金额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8.结合实际利率的审计,对持有期内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调整进行复核,并检查有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重点关注国债利息免税收入核算的准确性。
9.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函询证,复核余额的真实性。
总之,资金业务的审计是商业银行审计活动中极为重要,审计风险较高的一项审计循环。由于银行的资金业务具有交易手段灵活、交易品种多样性等特点,因此,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掌握商业银行各种资金业务的性质、了解各其具体产品的盈利计算模型、充分关注新型资金产品的发展方向。同时,以资金业务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审查为基础,结合对资金业务交易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强化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审计的重心。
第四节 外汇业务的审计和稽核
外汇融资业务周期短、使用灵活,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不仅涉及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企业资信,而且还涉及国际惯例、国际国内法律等,是高风险业务。外汇融资业务审计和稽核,是根据外汇融资业务特点、种类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有效地防范风险。
本节主要介绍:外汇融资形式的有关打包贷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和提货担保等。外汇融资业务审计,主要包括外汇融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以及打包贷款、进口押汇、出门押汇和提货担保业务等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一、外汇融资业务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
外汇融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是根据外汇融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据围内外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对金融机构的外汇融资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同时,促进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科学选择融资对象,确保银行资金安全与完整。
对该业务的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主要介绍以下两方面: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审计评估、“有效性”审计评估。
(一)外汇融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的审计评估
外汇融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估,是指通过收集和了解外汇融资不同种类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操作规程,按照国际惯例对外汇融资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查错补漏。获取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制定的所有信贷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进行评估:
1.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外汇融资业务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是否将外汇融资业务按规定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2.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外汇融资业务权限管理办法,授位额度内是否实行分级审批,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3.金融机构是否根据外汇融资业务不同的融资品种,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职能部门和经办人员职责是否明确;
4.金融机构是否根据不同的外汇融资业务特点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是否对各重要环节进行明确控制,防范国际金融诈骗;
5.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外汇融资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档案保管责任人是否明确。
(二)外汇融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审计评估
外汇融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评估,是指通过收集外汇融资业务的内外部检查和审计资料,总账、明细账、台账、传票和档案资料等,对金融机构各品种的外汇融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审计分析,从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金融机构是否将外汇融资业务纳入客户综合授信范围,是否存在超授信为客户办理外汇融资业务;
2.金融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权限办理外汇融资业务,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化整为零、随意放宽审查条件,办理外汇融资业务;
3.金融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外汇融资业务,是否明确注意事项和重点防范风险控制点;
4.金融机构是否明确外汇融资业务各岗位职责,是否做到岗位、部门与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
5.金融机构是否专人专卷,保管外汇融资业务的各项资料档案。
二、外汇融资业务实质性的审计和稽核
(一)打包贷款业务实质性审计内容
打包贷款,是指银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为依据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该融资款项用于出口信用证项下货物的采购、生产、装运,出口商发货后,将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交易提供给打包贷款的银行,银行审核单据并对外寄单,收汇后归还打包贷款本息。
打包贷款业务实质性审计,除按一般贷款业务稽核测试外,还要调阅信用证议付管理登记簿、打包贷款明细账、购销合同和与打包贷款相关档案资料,审计打包贷款项下信用证是否真实、可靠,收汇是否能及时偿还贷款。调阅授权授信文件、打包贷款审批意见书、申请人原始档案、相关账册、登记簿等资料,打包贷款业务办理过程的实质性审计,审查打包贷款发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是否按操作规程严格审核把关:
1.是否申请人具有出口该商品的经营权,出口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2.是否手续齐全,提供的不可撤销出口信用证及修改正本,是否经境外银行核实并经银行认可,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有无对出口商不利的陷阱条款和出口商难以履行的规定;
3.是否严格审核开证银行的资信状况,开证行信是否良好,开证地区政治、经济是否稳定,有无战乱等;
4.是否将打包贷款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包括额度、期限、利率、风险等;
5.是否按操作规程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是否按规定严格核对信用证印押,索汇线路是否简捷明确,打包贷款档案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由专人保管;
6.是否在打包贷款的担保或抵押手续中齐全、合法,合同文本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7.是否做到,打包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进口押汇业务实质性审计内容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收到境外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单据项下款项,然后进口商凭信托收据从银行得到货运单据、提货单,售后收回货款归还银行资金的一种业务。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
1.通过调阅进口押汇业务相关总账、明细账、台账、传票和档案资料等,审查进口押汇业务操作规程是否规范,进口贸易是否真实,是否及时收回货款;
2.调阅进口押汇审批意见书、贸易合同、相关账册、传票等相关档案资料,审查进口押汇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外汇管理规定,业务办理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货款是否及时收回;
3.是否将进口押汇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进口押汇金额、期限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和期限,利率是否符合国家利率政策,有无汇率风险;
4.进口押汇的抵押或担保手续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是否落实专人专卷保管进口押汇业务档案,原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三)出口押汇业务的实质性审计内容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有追索权的购买出口商发运货物后提交的全套单据,从而为出口商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出口押汇包括: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业务实质性审计,是指通过调阅出口押汇相关总账、明细账、钱记台账、凭证、传票和资料档案等,测试出口押汇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办理,是否严格审单等。调阅出门押汇审批意见书、申请人资信证明、相关账册、凭证、传票和相关档案资料等,测试出口押汇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办理,足否严格审单。其体实质性稽核内容参照上述进口押汇的内容。
(四)提货担保业务实质性审计内容
进口商(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了防止货物因滞港、变质或遭遇市场行情波动,而受到损失,向开证行提出申请,请开证行向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书面担保,出口商凭此书面担保提货、报关并销售,同时保证日后收到正本提单后,立即从承运人处换回此提货担保,并承担因提前提货而可能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1.通过调阅提货担保业务相关账册、台账、传票和档案资料等,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信用证项下提货单据是否完整、真实、可靠,是否按规定操作规程办理提货担保业务;
2.调阅提货担保审批意见书、相关账册、传票、台账和相关档案资料等,审计提货担保业务项下的信用证是否完整、真实、可靠,是否严格按规定审单;
3.是否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有无越权行为;
4.审查提货担保函开立前,是否按规定足额交付保证金,是否设立担保提货登记簿,是否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5.是否落实专人,按规定将提货担保相关资料进行专卷归档保管。
三、外汇综合管理的审计
(一)外汇综合管理审计的目标
外汇业务综合管理是指对外汇账户管理、外汇业务印鉴密押管理;外汇电传业务和SWIFT操作系统管理。这些业务是办理国际结算及外汇贸易授信融资业务的工具和手段,合理科学的外汇业务综合管理制度,是保证外汇业务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申的前提。
开展外汇综合管理的审计和稽核目标有:
1.促使被审计的金融机构领导层加强外汇综合管理制度建设,按照国际惯例规范业务,对已有漏洞或潜在漏洞进行补缺,稳健拓展外汇业务。
2.促使被审计的金融机构加强对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综合监符,加强监控力度,做好事前防范,保证电子数据的有效性、正确性、安全性和合理性。
3.促使被审计的金融机构加强内部人员的互相牵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外汇业务稳健运行。
4.促使被审计金融机构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管理,保证机构顺利开展各项外汇业务,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和清算的快捷及准确件。
5.促使被审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自觉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加大制度的执行力。
(二)外汇业务综合管理审计的内容
1.外汇账户管理和账户处理。是否及时正确处理各项业务往来账;是否坚持同业往来账务的核对;是否合理合规使用分户账资金和专人监控;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经办人、复核员、业务主管等的职责是否明确。
2.外汇业务印鉴管理。是否配备专人专责管理印鉴;是否制定印鉴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3.外汇电传业务管理。是否制定外汇电传业务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是否限制非电传人员擅自入内,擅自上机操作;是否建立查询查复制度。
4.SWIFT操作系统管理。是否制定SWIFT操作系统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制定操作员密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
5.外汇账户管理。开销户登记簿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是否符合规定。
6.结汇、售付汇及外汇买卖业务。委托书、申请书和协议书等要素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业务操作规定;办理售付汇业务是否存在垫款或代客做虚盘外汇买卖。
7.国际业务授权管理。是否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办理外汇业务;是否按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办理业务。
在上述外汇综合管现审计内容中,应重点关注:(1)制定完整合理的外汇综合业务的岗位责仟制,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2)明确规定每个岗位人员的职权限和业务范围,对不相容职务进行严格分离,杜绝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控制交易的全过程。(3)对印鉴的管理。外汇业务经办人员要严格执行印鉴管理制度。(4)对外汇资金账户划转进行严格控制,入账及时,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资金的安全和准确。
【案例5-1】
资金交易的前后台岗位,未严格分离
一、违规情况描述
2010年1月31曰至6月30曰,某银行债券后台交易的应急指令密押由前台交易员张××掌握。前台交易员可通过应急方式(在后台交易系统故障情况下采取手工填写交易内容,编写密押加盖公章传真到中央国债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凭密押进行身份验证后,代为债券过户的一种交易方式)避开后台交易。
2011年2月1曰至6月30日,某农村合作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头寸平仓和CITI系统(花旗银行系统)汇款业务未能实现权限等级管理和职责分离,操作员单人可以完成1笔交易。(严重违反银行重大交易“双人临柜”内控制度。)
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二、审计和稽核方法
1.调阅上述合作银行资金业务相关制度,了解该合作银行债权交易、外汇汇款业务的操作流程。
2.询问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债权交易应急方式启动的操作程序、外汇汇款业务的操作程序,并抽取部分业务进行穿行测试,确认该合作银行在制度上及操作上存在的缺陷。
三、责任界定
由于上述违规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农村合作银行债权交易及外汇汇款业务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为此,审计项目组认为:该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长谢某、行长王某应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资金业务及国际业务的副行长陈某应承担主管责任。
四、审计和稽核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稽核建议给予该合作银行董事长谢某、行长王某、副行长陈某经济处罚各××××元,资产部总经理王某、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柳某经济处罚××××元。
【案例5-2】
进口开证档案资料的不够齐全
一、违规情况描述
2012年5月13日,某农村合作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纪某审批,王某经办,在无留存进口货物提(运)单及商业发票复印件情况下,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进口信用证1笔,金额为USD 986 112.00,全额保证金。
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印发〈XXX X农村合作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银2012195号)第十八条“建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证前所需的各种批件,合同、代理协议(如需)、进口开证审批表、同意开证的批复等。(二)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各类业务往来函电、交单面函和主要单据的复印件等”规定。
二、审计和稽核方法
1.取得该合作银行开出信用证的电子资料,并按金额大小排序,抽查金额最大的10户。
2.调阅最大10户信用证档案,重点审阅下列资料:一是开证前所需的各种批件, 合同、代理协议(如需)、进口开证审批表、同意开证的批复等;二是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各类业务往来函电、交单面函和主要单据的复印件等。
三、责任界定
由于上述问题属于具体操作问题,为此,审计项目组认为:该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长马某、行长俞某均只需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车某需承担主管责任。
四、审计和稽核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审计建议给予上述农村合作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纪某、经办人员王某经济处罚分别为×××元、×××元。
【案例5-3】
未按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并确定贸易真实性
―、违规情况描述
2012年2月8日,某农村合作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李某审批,胡某经办,为某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办理结汇1笔,金额为169 188.64美元,情况说明中注明销货合约SWDCX1001,贸易收汇结汇申请书中注明销货合约SWKEY1001。
上述做法不符合:《××农村合作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细则》第五条“按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规定》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确认其贸易真实性后,即可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规定。
二、审计和稽核方法
1.取得该合作银行结售汇的电子资料,并按金额大小排序,抽查金额最大的10户。
2.调阅结汇相关凭证,并将凭证当中情况说明中的销货合约与贸易收汇结汇申请书中注明销售合约核对是否一致。
三、责任界定
由于上述问题属于具体操作问题,为此,审计认为该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长潘某、行长廈某均须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国际业务副行长刘某须承担主管责任。
四、稽核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审计建议给予上述农村合作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李某、柜员胡某经济处罚分别为×××元、×××元。
即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5-4】
结售汇的敞口风险未控制在限额以内
一、违规情况描述
2005年11月18日、29日,12月6日、7日,2006年5月17日,某农村合作银行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分别为544.42万美元、558.28万美元、524.16万美元、818.57万美元、944.67万美元,均突破外汇管理局核定的该农村合作银行结售汇敞口头寸上限500万美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第五条“外汇局对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管。银行应当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的规定。
二、审计稽核方法
取得该农村合作银行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的电子数据,以及外汇管理局核定该行结售汇敞口头寸上下限的资料,以此上下限为条件,对不在上下限范围内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的电子数据进行检索。
三、责任界定
由于上述问题属于内部控制问题,为此,稽核认为该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长张某、行长王某均须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陈某须承担主管责任。
四、审计的处理建议
根据规定,审计项目组建议:给予上述农村合作银行分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陈某、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郭某经济处罚分别为×××元、×××元。
【复习思考题】
1.资金业务审计稽核的目标是什么?
2.简述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主要内部控制审计程序。
3.外汇业务综合管理稽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参考文献】
(1)杨森:《金融审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2)姚世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稽核》,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3)夏汉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稽核》,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4)吴建伟:《农村合作金融内部审计操作流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5)张初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第六章 中间业务与清算业务的审计稽核
【本章概要】
金融机构中间业务,主要是指不构成金融机构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该属性,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企业中间业务划分为:支付结算、代理类、银行卡、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基金托管类、咨询类、其他中间业务等九大类。
信用社、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集中在结算类、代理类和银行卡等业务,为了突出中间业务重点,并考虑到各章篇幅的均衡,以及审计实务的操作性和连续性,故将交易类的中间业务及现金业务稽核等放在其他相关章节讲解,将支付结算、代理类、担保类中间业务,及与中间业务有关的银行往来资金清算业务的审计,编写于本章。
本章主要分析:支付结算、代理类、担保类的中间业务,及清算业务中常见弊端及风险点,阐述审计稽核的主要内容,提出相应的审计方法。
【要点提示】
(1)中间业务的审计稽核意义、审计的目标及依据;
(2)支付结算业务,如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及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审计内容与方法;
(3)代收代付业务、代收保险业务及证券/基金代理业务的审计内容与方法;
(4)银行卡业务的作用及风险,担保类中间业务的审计稽核内容;
(5)农信银的支付清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审计内容与方法。
【内容架构】
第一节 中间业务的审计或稽核概述
一、中间业务及其种类
中间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按照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它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类型。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中间业务划分为四大类,而我国银行业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划分为九大类,即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基金托管、咨询顾问、其他。具体分类见下表。
中间业务种类及其具体业务
种类 |
具体业务 |
|
中间业务 |
支付结算 |
结算工具: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
结算方式:汇兑、托收、信用证 |
||
其他: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 |
||
银行卡 |
借记卡、贷记卡等 |
|
代理类 |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收代付 |
|
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 |
||
担保类 |
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业务、其他 |
|
承诺类 |
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 |
|
交易类 |
远期合约、金融期货、互换、期权 |
|
基金托管 |
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 |
|
咨询顾问 |
企业信息咨询、资产管理顾问、财务顾问、现金管理 |
|
其他 |
保管箱业务及其他 |
二、中间业务的审计稽核意义
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审计,就是审计部门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操作风险防范相关规定等为依据,按照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需求,对中间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审计监督,加强中间业务审计具有重要意义。
1.自我监督,查错除弊。通过审计的监督检查,发现且揭露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情况,查错除弊,规范操作,促进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规范运作,减少操作风险,保证相关的金融法规制度严格执行。
2.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通过金融机构内部的审计检查,可以对中间业务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再监督”,对中间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件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管理中的漏洞予以揭露、弥补和纠正,从而防范和化解中间业务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提高中间业务的经营效率与效益。
3.“重心前移、责任前移”;主动防范,规避风险。
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要求:“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对中间业务的稽核检查,可以主动防范、预防中间业务经营中存在的内外部风险,为金融机构价值增值(即增值审计)提供服务。
三、中间业务的审计稽核目标
审计和稽核目标是指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下,审计主体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审计的总目标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审计的具体目标一般包括:
1.真实性。指金融机构反映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应的中间业务收入真实发生。
2.完整性。指金融机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应的中间业务收入均已记录在相关账户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3.正确性。指金融机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均已正确地记人相关账户,业务交易金额和账户余额记录正确。
4.合法性。指金融机构办理、记载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确保支付结算渠道的安全与畅通。
5.内控合规性。指检查和评估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完善程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
6.安全性。指检查和评估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开展现状和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点,业务部门对相应风险采取的控制手段是否符合内控和风险管理要求,支付体系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是否明显提高。
四、中间业务的审计依据
审计的依据是判断被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的准绳,是据以作出审计的结论、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一)审计依据的内容
审计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中间业务的审计过程中,除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外,还包括:中间业务审计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银行监管委员会相关指引、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等。主要包括如下:
1.相关支付结算业务规章制度,如《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全国银行汇票代理业务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2.相关代理业务的规章制度,如《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等。
3.相关电子支付标准,如《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务安全文件传输(零售)》《全国票据影像交换系统技术规范》等。这些金融信息的安全标准,填补了国内金融领域银行零售业务环境下安全文件传输的空白,对促进银行业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防范金融信息安全风险起到关键作用。
(二)审计依据的选用
审计依据具有层次性、相关性、地域性、时效性的特点。审计依据既是明显可见的,又是变动的,它随着国家管理的规范和单位管理的加强,旧的标准不断淘汰,新的标准不断建立。因此,审计师要“与时惧进”,无论什么样的审计依据,只能在一定的范围、一定区域、一定的时间内使用,同时,各类政策依据的权威性也有很大差别。
审计人员选用这些依据时,必须遵循准确性、针对性、辩证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原则,应“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审计实践中来,经过理论探索,再回到实践中去,根据环境需要,选定适当适用的审计依据。
五、中间业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中间业务的审计,分成以下三个方面:支付结算原则执行情况的审计、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审计、各项中间业务具体内容审计。审计路径,如下图所示:
(一)支付结算原则执行情况的审计
支付结算原则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组织和办理结算过程中,改善结算服务,加强结算监督的准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的原则主要有;“恪守使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款”。金融机构在为单位、客户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结算原则与结算纪律,审计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与评价。
1.对贯彻“恪守使用、履约付款”原则的审计。主要是审查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有无压票、随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相互设卡、阻塞汇路,故意延长资金在途时间,造成资金损失等情况。
2.对贯彻“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的审计。主要是审查金融机构是否按支付结算规定维护开户单位资金自主使用和支配权,金融机构是否本着“谁的钱进淮的账”的原则,为单位办理资金收付,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同时金融机构是否遵循“谁的钱由谁支配”的原则,依法为单位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存款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款项,金融机构均不予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不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对贯彻“银行不予垫款”原则的审计。主要审查金融机构在办埋结算时,是否将支付结算款项及时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是否“先记付款单位的账,后记收款单位的账”。尤其在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结算时,是否先收妥款项,再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有无为付款单位垫付款项的情况。
(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近些年,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法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正逐步完善,对中间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应以安全有效的支付体系监督管理体制是否确立、抗风险能力是否明显增强为目标。具体检查内容很多,有综合性内部控制,也有具体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筛选、调整、补充、完善,加强对内部控制健全性、有效性的审计。以支付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为例,可对以下制度进行审计:
1.是否严格结算开、销户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销户时是否按规定进行余额核对,收回重要空白凭证等手续是否完备。
2.是否严格结算业务授权操作手续。办理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相互制约的规定,应检查操作权限以外的业务事项,是否经有权人员处理。各级主管是否根据操作权限,切实履行职责,及时进行授权,检查授权业务的真实性、正确性、安全性。
3.是否建立健全结算业务的复核制度。金融机构是否根据各种结算业务风险程度的不同,除对重要业务实行实时控制外,对其他业务是否采取滞后复核和事后复核的风险控制方式,以实现事中的风险控制。
4.是否加强结算账户的内外账务核对。是否采取换人核对、上门核对等多种形式, 提高对账的实效。对支票、信用卡、单位借记卡等账户是否按规定时间(季、月)打印、发送对账单,并及吋收回对账单,相关负责人是否对未达账进行追踪核对等。
5.是否实行“印、押(压)、证”三分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是否实行“印、押(压)、证”三分管,是否建立了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开出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重要业务凭证足否及时在登记簿登记,是否对重要空白凭证定期进行检查。
同时,金融机构审计部门还要加强对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评估。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审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休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三)各项中间业务的审计稽核
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及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审计;代收代付业务、代收保险业务及证券/基金代理业务的审计;银行卡业务及其他担保类中间业务的审计;农信银支付淸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审计。
第二节 支付结算业务审计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结算业务按其性质也可分为:现金业务和转账业务,现金业务是指通过现金方式完成货币收付行为的结算;转账业务是指通过银行票据或转账方式来完成货币收付行为的结算。
结算业务按其地域不同可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同城结算是指收付款人在同一城镇或地区(主要的判断标准是看双方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能否参加当地同一天的票据交换)的银行金融机构开户而进行的款项划拨的收付行为;异地结算是指收付款人不在同一城镇或地区的银行金融机构开户而进行的款项划拨的收付行为。
结算业务按其国别不同可分为: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国内结算是指发生在同一国家内的货币收付行为;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之间债权、债务而发生在不同国家内的货币收付行为。
目前,我国的主要支付结算工具及方式如下图所示。
支付结算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一、支票结算的审计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有定额支票和不定额支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之分。
目前,支票是一种非常传统而又在现代金融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是我国票据业务中的主要品种,是单位最常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部分金融机构对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的支票管理不严,部分金融机构在出售支票时未按出售环节的规定审查,支票结算操作程序不符合规定,留下了事故隐患,影响了资金的安全,因此,应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加强审计检查。
(一)支票结算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出售支票不合规;
2.转账/现金支票混用,金融机构没有按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3.空头支票、印鉴不符的支票的退票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
4.支票各要素的审查、验印手续不严格,造成纠纷;
5.无效支票支付客户资金,存在资金风险;
6.违反记账顺序,有意串户等,造成金融机构垫款或资金挪用;
7.支票挂失等特殊业务的处理未经有权人审理或未经授权等;
8.空白支票的保管问题,客户销户时未交回剩余空白支票;
9.支票影像系统,影像采集质量不高,操作中存有违反规定随意退票、拒绝付款等现象(详细内容见本章第五节)。
从现实情况看,不同时期支票结算常见弊端及风险点也不同,表现出不同特征。近些年,随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稽核检查及操作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记账顺序、账务处理、空白支票管理等方面日益受到审视,但却出现了审票不严、影像系统方面的问题,审计人员应不断关注新的风险点。
(二)审计稽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对支票结算工具进行审计时,主要从合法性、合规性的角度进行检查,应重点关注其操作风险,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而进行审计检查:
1.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加强对支票的各项要素的审查,金额有无涂改,印章是否清晰齐全,支付密码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2.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加强对支票用途的审查。金融机构对单位签发的支票是否检查,其结算用途是否填写清楚,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收款人是否在现金支票背面签章;支取现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并附相关证明或清单〈如工资清单、农副产品收购证明等〉。
3.审查金融机构对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的支票等是否不予受理。受理支票的金融机构在受理支票时是否认真审查支票的真实性,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和故意签发印鉴不符的支票。
4.审查金融机构对空白支票是否建立重要凭证收付登记簿、对出售给单位的空山支票是否登记起讫号码。审查客户使用的支票是否有缺号或使用不同于该单位的支票号码,制止借用支票违反结算原则的行为。
5.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检查是否有“未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或签章区域不正确”为理由的退票。
近些年,支票的信用环境在不断改善,但仍然有空头支票引起的行政纠纷等问题,人民银行2005年发布了《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细化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制度,大大改善了支票的信用环境,促进了支票的受理和流通。现在上海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推出了支票授信业务,2009年10月初,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正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武汉分行,下发了《关于在武汉市开展支票授信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并通过制度、技术手段防范风险,这实质上是银行将授信业务与支付结算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创新业务。也有的地方推出了类似的保付支票业务,方便了中小企业小型的交易,也减少了行政处罚。实际上,该类业务本质上相当于银行卡透支,有一个额度。对新兴支票业务审汁时,比照相关规定进行。
【案例6-1】
支票纠纷
杜先生长年给北京某饭店供应鸡、鸭。2007年3月21日,饭店交付给杜先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此支票在交付时只记栽了小写金额1 121元,收款人以及大写金额均未记栽。同年3月23日,杜先生在未补记收款人以及大写金额的情况下,将支票交给他人。后来,此支票几经转手,在填写了大写金额“柒仟柒佰贰拾金元”且小写金额被改为7 721元后,于2007年5月27日由刘先生持有。刘先生将支票交与河北三河某信用社,信用社自饭店账户上划款7 721元至刘先生的账户。
饭店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杜先生没有改动支票所填写的金额,信用社在持票人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办理业务,故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杜先生和信用社连带返还不当得利款6 600元以及利息214.80元。
开庭审理过程中杜先生辩称,自己收到饭店交付的支票后,将其交给了他人用以结算的豆腐款,自己并未篡改金额,不同意饭店的请求。
信用社辨称,其作为收款人是基于金融机构的业务结算行为。刘先生将转账支票交与该社,结算后已如数存入刘先生开立的账户,信用社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刘先生提交的支票大小写金额齐全,信用社应当为其办理,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杜先生并未变造小写金额,信用社系正常办理结算业务,亦无过错。故饭店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请,应予驳回①。
二、银行汇票、本票结算的审计稽核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理论上说,银行汇票是在异地使用,银行本票是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实际上,在华东三省一市,也推出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电子业务。电子银行汇票业务扩大了原有签发机构范围,遍布到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各类银行机构,而且安全性、权益性保障比手工的好。对银行汇票、本票的稽核要从签发和兑付两方面进行。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两者有较多的相问之处,下面以手工银行汇票为例,简要介绍其审计和稽核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汇票结算的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空白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保管问题,存在汇票账、卡、簿不符;
2.末收托款项就签发汇票,违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
3.压数机、专用章、凭证未分管(备注:人民银行批准,有些地方可取消压数机使用);
4.存有克隆汇票等外部欺诈风险,金融机构兑付汇票时不能有效鉴别票据真伪;
5.兑付汇票时凭证各要素审查不严,或操作人员对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掌握不准确,误拒误受相关凭证以致造成纠纷;
6.非银行汇票资金存入“汇出汇款”账户,兑付时,不按规定入账,将转账银行汇票转入个人账户或取现等;
7.空白银行汇票与本票账实不符。
(二)审计稽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1.对签发汇票金融机构的审计稽核。
(1)审查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填写的银行汇票委托书,是否填写正确、完整;金融机构受理银行汇票委托卡;是否在收妥款项后才签发银行汇票,这是结算原则问题,非常重要,应加强这方面的审计或稽核检查。
(2)审查签发的银行汇票各要素是否止确、完整,符合要求;印章是否清晰、完备;压数机压数的余额是否真实、完整。
(3)审查客户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是否填注了“现金”字样,而且,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4)审查签发的银行汇票账务核算是否及时,是否按规定的制度办理,是否登记了“汇出汇款”登记簿,空白银行汇票是否专人妥善保管,对“印、押、证”是否实行了三分管。对银行汇票解付的有关凭证也要进行审查,检查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时,其多余金融是否退交申请人。
(5)结清汇票时账务处理是否及吋正确,有无结算不及时、截留客户资金等违规现象。
(6)对空白银行汇票的保管进行账实核对。
2.对兑付汇票金融机构的审计稽核。
(1)金融机构受理银行汇票时是否要求取款人同时提交“解讫通知”;对汇票和解讫通知所填写各要求是否进行认真审查;实际结算余额和多余金额是否王确;暗记、密押等是否复核。
(2)未在金融机构开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要求支取款项时,金融机构有无摘录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及签字盖章。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有无兑付“超过期限”汇票;汇票的挂失是否符合规定。
(4)未在金融机构开户的收款人分次支取银行汇票项款,是否以收款人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办理分次支付。
(5)有无将没有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向收款人支付了现金。
除了上述合规性操作风险外,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和克隆银行汇票、“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关联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等重大风险。
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审计,可比照银行汇票审计要点进行,应注意审查,有无在客户未交足保证金的情况下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等。2008年5月,人民银行开通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在华东三省以及其他地区也实现了银行本票业务的电子化处理。与原有手工处理方式相比,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在业务安全性、资金使用效,和权益保障方面都有很大的优势。相关审计稽核要点参考电子化系统的有关规定。
【案例6-2】
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2010年10月25日(星期一)客户持一张2010年9月23日签发的银行汇票到某信用社拒绝办理提示付款,经办人员以银行汇票超出提示付款期为由拒绝办理付款。
根据《民法通则》,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由于上述汇票的到期日是2010年10月23日(星期六),因此,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应顺延,即2010年10月25曰为提示付款期的最后一天。上述银行汇票并未超过提示付款期,代理付款的信用社不得拒绝办理解付。
三、汇兑结算的审计稽核
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将款项汇往异地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这也是一种较为传统的结算方式。
(一)汇兑结算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违规办理空头汇款,手续费截留账外;
2.汇入汇款处理不符要求;
3.压单压票、滞留客户资金;
4.违规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5.非汇款资金存入应解汇款账户;
6.结算收入与汇款业务量不匹配。
(二)审计稽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对汇兑结算方式的审计稽核,应着重从汇出、汇入、手续费收取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以下内容:
1.调阅有关凭证,审查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交的信汇、电汇凭证的各项要素是否进行严格的检查;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填写是否淸楚、准确,印章是否清晰齐全;附件是否齐全。
2.审查现金汇款业务是否做到了先收款、后记账;是否收付款人均为个人。
3.审查汇款凭证上的受理日期与汇划日期,看汇出银行有无积压汇款凭证的现象,抽查汇出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办理空头汇款为客户垫付资金。
4.审查汇入金融机构是否认真审查汇入凭证的各项要素,收款人的户名及账户是否相符,附件是否齐全等;是否将汇入款项及时转账记入收款人账户,同时迅速通知收款人,有无错、漏、車:或不及时解付汇入款项的情况。
5.调阅应解汇款账户及有关凭证,审查汇入金融机构,对应解汇款或临时存款账户的处理是否正确。汇机构,对收款单位未在该机构开户,或汇款单位亊先要求将汇款留交的,汇入金融机构收到汇款后,是否按规定将汇款转入“应解汇款”或“临吋存款”账户,解付时严格执行解款验证登记制度,有无违规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6.审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伪造汇款凭证和回单,或擅自改收款单位名称、截留、动用、转移客户资金等问题。
7.应用分析性程序,比较业务收入(包括手续费和邮电费)与实际业务量,判断是否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并检查相关的收入账户是否全部准确汁收手续费,有无将手续费收入截留账外。
四、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审计和稽核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对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审计,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对收款人金融机构的审计、对付款人金融机构的审核。由于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结算在账务处理上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有关规定上,而且,目前托收承付结算业务开办的较少,因此,以委托收款为例,介绍审计稽核要点。
(一)委托收款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发出/收到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账、卡、簿不符;
2.委托收款业务处理不正确,核算不准确,影响款项托收;
3.结算收入与委托收款业务量不匹配;
4.未按结算制度收取费用。
(二)审计稽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1.核对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发出委托收款表外账户、业务底卡及有关报表,审查账表、账簿是否相符。
2.审查付款金融机构对收到收款人开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是否认真审查,及时登记并通知付款人,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3.审查付款金融机构付款期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在规定的付款期内将款项主动划转收款人开户金融机构。
4.审查付款金融机构、收款金融机构账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比较汇款人划出款项的日期与银行划转款项的日期,比较银行收到汇款的日期与解付汇款款项的日期,审查滞留时间是否正常,有无压单压票、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的行为。
5.审查付款金融机构对于付款人于付款期满无款支付时,是否及时向付款人退回凭证;付款金融机构对付款人拒绝支付或部分拒绝支付的款项,是否按规定正确办理;收款金融机构收到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或划回的款项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对过期未划回的款项又无退回委托收款凭证的是否及吋控制,按规定查询。
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审计,可参考委托收款审计的基本做法,同时注意审查银行是否遵循了有关基本规定,如使用对象、金额起点、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正确等。
五、商业汇票的审计稽核
商业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款项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商业汇票是远期票据,兼具支付和融资功能,它不仅是社会经济主体常使用的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是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增长点,更是货币市场重要的交易品种、企业的融资工具,是传导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载体。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现在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在商业汇票业务里,有90%以上是银行承兑汇票。
(一)商业汇票结算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账卡、账簿不符;
2.违反授信政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承兑,存在政策风险隐患;
3.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核算不符要求;
4.承兑汇票解付不符合要求,影响金融机构资金安全;
5.未按规定收取承兑手续费。
(二)审计稽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1.商业承兑汇票的审计稽核。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审计可结合委托收款结算审计进行。
(1)受理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属合法的商品交易,审查业务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付款人是否在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印鉴;
(2)审查商业承兑汇票是否超过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是否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有无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商业汇票;
(3)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金融机构受理商业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时, 是否及时、准确寄发付款人开户行,有无错漏、积压等现象;
(4)结合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抽查商业承兑汇票款项划回后,商业承兑汇票的解付是否及时、准确记入收款人账户。
2.银行承兑汇票的审计稽核。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相比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审计稽核时,不仅要审查其账务核算的正确合规,还要审查办理承兑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调阅银行承兑汇票账户、银行承兑协议和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核对三者是否一致。同时,查看申请承兑时有权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审查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承兑的现象发生。
(2)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收取情况进行检查。是否按规定收取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开立是否符合要求,对收取的保证金计息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挪用保证金情况。
(3)审查是否按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4)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的印鉴、汇票金额等重要要素是否按规定办理。
(5)审查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是否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有无汇票已过期而未收取票款,承兑申请人到期无款支付或款项不足时是否转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6)检查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的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规,有无拖延进账等现象。
(7)对敞口银行承兑汇票,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足够有效担保,是否实行逐级审批,抵质押物是否登记有关登记簿,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办理质押止付手续。
(8)检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串通舞弊、伪造和克隆票据等重大风险。
【案例6-3】
克隆银行汇票诈骗2亿
2007年11月至2009年2月,嫌疑人王某某、李某某,在任苏州吴江某纺织公司会计期间,受公司老板王某的指使,多次采用先伪造商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然后使用这些复印件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并向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吴江当地的分支机构申请贴现騙取钱款。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骗取贴现金额共计25 070万余元,李某某骗取贴现金额共计6 152万余元。
这类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流程非常熟悉; 其次这种“克隆”汇票仿真度极高,由于汇票本身是真实的,犯罪分子仅是对汇票金额、编号等方面进行修改,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另外,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一般都会在本地寻找担保人(实际也是骗子)进行担保,这就会使得受害人、银行放松警惕。
第三节 代理类中间业务的审计稽核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
目前金融机构开办的代理业务主要有: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基金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
代收代付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固定电话缴费、移动电话缴费、有线电视缴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奖金等。这种业务以服务为主,银行只负责按协议办理具体的收付业务,不负责收付双方的任何经济纠纷。
代理中间业务关系图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保险公司(保险人)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金融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面向客户的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代扣、代缴、代付保险费和保险金等各项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代理证券业务中,除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外,其他代理证券业务适用审批制。
基金代理业务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利用银行的销售渠道代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业务。其中包括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托管、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和基金分红等。
一、代理类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审计稽核
(一)综合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稽核
1.是否具有完备的各项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2.是否分离了不相容职务,如业务处理、资金收付、记账核算、复核、保管、资金清算等重要岗位是否职责分离;
3.是否建立代理业务档案或项目档案。
(二)操作层面内控制度的审计稽核
1.是否贯彻“银行不垫付款”的原则,强调资金安全的重要性;
2.是否具有完备的各项代理业务操作规程,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3.是否加强代理业务符理,是否将代理业务列入财会监管的重要内容;
4.是否操作流程规范。审计师办理代理业务零星收费时,要审查操作程序是否规范,例如,是否认真核对客户交费项目、收费交易代码、收费发票或其他单证等内容,及时进行汇总结账,打印代理业务流水清单,确保库存现金、凭证、账务正确。
二、代收代付业务的审计稽核
(一)代收代付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代理行未建立完整有效的代收代付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核算办法,存在明显制度缺陷。
2.未在协议范围内办理代收代付业务,受理客户代收代付款项未出示法律效力的文本载体;未按协议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
3.对代收代付业务审核不清、业务操作失误;违背规则操作业务,造成代收代付项下垫款。
(二)审计方法及主要内容
1.代理协议完整性检查。可通过检查营业网点代理业务合同协议、客户合约和批量代收代付会计档案资料,审查被审计银行在办理代理业务前,是否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协议书是否明确代收代付业务的内容、权利和义务、范围、对象、期限、金额及手续费的收取比例和方式。
2.代理手续费收取情况检查。审查被审计银行,代理手续费是否按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收取,核算手续是否正确,有无截留、隐瞒收入或转入账外账现象。
3.代收代付业务的准入和账务处理的检查。检查被审计银行是否严把代收代付业务的准入关;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账户)管理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有关规定;柜面批呈代发处理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等。
4.检查代收代付业务的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及时性以及对账情况,严防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发生。
三、代收保险业务的审计稽核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代收代付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未建立完整、有效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财务核算办法,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
2.未经授权,超权限代理保险业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5.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或者强迫、欺骗投保人购买指定的险种;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二)审计方法及主要内容
1.检查被审计银行是否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是否使用未经同意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处理方式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检查保险产品的引入控制上,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已获有关监管部门的核准备案。
3.检查各项业务的管璉办法和操作流程是否制定。保险兼业代理手续费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并指定专人进行核对。
4.检查代理保险业务是否进行单独核算,是否按规定设立独立的保险代理手续费收入专用账户并计入当期中间业务收入。按照《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规定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检查有无违反规定用代收保费抵扣、冲减保险公司支付行(社)的代理手续费,或用现金结算代理手续费。
5.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手续费的现象。
6.检查业务凭证报表的核对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每日营业结束时打印该机构的销售报表、重要凭证使用报表,与当日业务处理凭证进行加总核对,报表应进行专夹保管。
四、证券基金代理业务的审计稽核
(一)代收代付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违反有关规定,超业务经营范围办理代理业务,如超额发行国债、卖空国债。
2.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整或执行不严,形成漏洞,为外部或内部人员作案提供可乘之机,造成重要物品遗失或形成资金赔偿损失。
3.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或转移收入形成账外账。
4.基金代理业务风险主要包括银行流动性风险、计算机技术系统风险、交易差错引起的赔偿风险、清算风险、营销失当造成的客户关系受损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二)稽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1.代理基金业务的权限是否符合规定。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已获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批,被审计银行有无越权审批和擅自组织代理基金业务的情况。
2.对代理证券和基金业务的风险是否进行了评估和控制,被稽核银行是否制定和落实了防范和化解代理基金业务各类风险的措施。
3.是否制定代理证券和基金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4.代理基金的会计核算手续完整性检查。认购基金数额有无超过规定的认购量,认购(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收款、付款以及资金划拨是否符合规定,淸算是否及时,基金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核算是否正确。
5.日常核对清单、对账资料是否完整。
第四节 其他中间业务的审计稽核
其他中间业务包含的业务种类及其内容很广泛。由于全国各省市各地区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情况不一,考虑中间业务拓展及教材编写的前瞻性,故将担保类及银行卡中间业务的审计编于本节。
一、银行卡业务的审计稽核
银行卡是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位卡;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等。
目前,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迅速,银行卡已经成为广大群众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并逐步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银行卡市场,实现了银行卡的“走出去”和“结算下乡”。
(一)银行卡业务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客户不符发卡要求,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审批。
2.银行卡账实、账表不一致。
3.个人卡存取业务不符合要求、单位卡存取交易不符合要求。
4.银行卡销户处理不符合规定。
5.银行卡存款利总支出不准确、银行卡透支利总收入不准确。
6.未按制度要求收取手续费、年费。
7.来自银行外部的欺诈风险。如网络银行诈骗、伪卡欺诈、在ATM上骗卡、以办理银行透支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等。
8.内部舞弊风险。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不法分子勾结、串通作案,引起发卡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风险。与外部欺诈风险相比,此类案件不具有普遍性,但是由于是内部专业人员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对银行声誉的影响也更严重。
(二)审计和稽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1.调阅银行卡部门有关银行卡申请资料,加强发卡环节风险管理。检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有无发卡机构审批合格的银行卡申请表,单位卡申请,有无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有无申请资料不全、项目空缺或随意简化审批手续等情况。
2.运用核对法。将柜台空白卡登记簿与会计部门表外空白重要凭证科目总、分账进行核对,审查账目数据是否一致;实地査证空白卡保管情况及数额,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3.取得个人卡账户和有关凭证,审查大额交易的合法合规件,并抽取部分存取款交易流水,审查有无将单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大额取现未经审批和登记、累计取现超过规定限额等问题。
4.审查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的划转是否遵循规定,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
5.对银行卡利息支出、手续费收入执行分析性复核。应用分析性程序,比较银行卡利息支出与银行卡存款平均余额是否匹配;银行卡透支利息收入与银行卡平均透支余额是否匹配;银行手续费收入、年费收入与业务量是否匹配。
6.对银行卡申领、发放和销户,以及银行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等操作进行审查。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柜面操作的各项规定,如办理银行卡业务,柜员不得接触客户密码,禁止向客户询问密码或代客户输入密码,开卡时必须由客户输入密码或打印密码信封交客户等。
7.预警提示,防范外部欺诈风险。近年来,银行卡诈骗的案件逐渐增多,不仅使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受损。从金融风险的角度看,虽然这属于外部欺诈风险,但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也应从预防、预警的角度加以风险提示,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
8.检查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检查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稈序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的内容较多,一般可结合内部控制调查表或测试程序表,将测试内容分为几大类并结合适当的测试方法进行。详见表6-2。
9.检查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单位,是否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促使银行加强技术更新,提高计算机处理系统识别能力,加快银行卡技术升级,使伪卡、克隆卡取款无可乘之机。
【案例6-4】
卡被克隆,银行被判赔偿储户损失61万余元
2007年1月,泉州晋江市市民张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支行一营业网点取款时,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仅剩889元,61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经查询,2007年1月初,有人在广州的百货公司、金行等处持银行卡刷卡消费或支取张某账户内的现金,共计61.5万元,而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账号及密码与张某账户信息一致。
据涂某等人交代,他们是通过在自助银行门禁下方安装“读卡器”,来窃取储户银行卡的磁条信息等,并使用写卡器将窃取的银行卡磁条信息写入磁条卡,克隆出储户银行卡进行刷卡消费和取款。
由于损失无法追回,张某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以银行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法庭上,银行提出,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储户密码、账号如何泄露尚未查明,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过错导致密码泄露或被盗,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泉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指出,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确认张某的银行卡信息是被人盗取,进而复制银行卡进行刷卡、取款导致损失。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来加强风险防范,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克隆卡窃取储户资金,而不应当将风险防范的责任转移给储户。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向张某赔偿61万元损失及利息。
二、担保类中间业务的审计稽核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该类业务的类型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1.银行承兑汇票。它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目前此项业务在很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其承兑手续类似银行发放贷款,其账务处理及会计操作手续的稽核,参见本章第一节的相关内容。
2.备用信用证。它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3.其他担保业务。如有些地区在积极准备开办保付支票业务。担保业务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需求、银行的中间业务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拓展。审计稽核人员应根据情况从真实、正确、效益、安全等多方面检查稽核。
近年来,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审计部门也要尽力督促银行,防范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所面临的风险,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严格防范操作风险。
第五节 资金清算业务的审计稽核
2009年是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经受重大考验的一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支付体系继续保持平稳、高效运行。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增长, 科技创新和应用的不断加快,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歩。以人民银行的小额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票据支付系统和银行卡支付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淸算网络体系”已基本形成,对我国支付结算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有着重大意义。
随着中间业务的不断拓展,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也不断发挥自己的客户服务、结算系统的优势,运用新的资金淸算的办法,开始了一系列的合作。如2010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署支付结算代理业务合作协议,共同服务客户。工商银行,在国内各大城市拥有大量网点,客户群以城市为主,而浙江省农佶社的网点布局主要在浙江广大的城乡市场,客户群以农户和中小企业为主。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将在部分业务领域通过系统直接实现资源共享、柜面开通,并在银行汇票付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跨行集团账户管理服务等金融创新领域开展深度战略合作。这些业务的资金清算仍可依托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清算系统进行。
下面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审计为例介绍。
一、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审计稽核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是由农信银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特点,借鉴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全国性商业银行资金清算及支付结算业务系统先进经验,应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开发的、集资金清算和信息服务为--体的支付淸算平台。
农信银的支付清算系统开通运行后,相继推出了实时电子汇兑、银行汇票、个人账户通存通兑和支付信息查询查复等各类支付服务和资金淸算业务,并迅速推广应用到全国近8万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为我国城乡地区的居民架起了一条安全、快捷、髙效的支付结算快速通道。
各地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应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量逐年翻番,从2006年的96万笔、115亿元,到2011年已经达到6 411万笔、15 626亿元,始终保持着高速发展的强劲势头。
【阅读材料6-1】
2011年农信银全年清算资金首破“万亿元大关”
2011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共办理资金清算业务6 411.72万笔,清算资金15 625.7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4%和78%。
来自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消息称,按成员单位全年办理农信银支付结算业务总笔数排名,列首位的是广东联社,其业务总笔数为1 373.70万笔;按成员单位全年办理农信银支付结算业务总金额排名,河北联社名列首位,其业务总金额为1 737.16亿元。
据悉,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发运行的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已成为连接全国近8 万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异地实时资金清算网络,成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支付清算骨干渠道,有效畅通了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渠道。
(一)农信银支付清算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资金划拨不正确;
2.汇票资金移存不及时、不准确,汇票未销账与移存款项不符;
3.系统内资金清算不正确;
4.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成员单位与农信银中心的对账不及时;
5.遇对账不符时,电子汇兑、电子银行汇票业务未按中心下发的对账文件及时地作好内部账务调整,通存通兑业务未按受理方处理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二)稽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农信银支付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抽查异地汇划业务的办理是恰当,转汇方式是否合适,是否得到有权人员授权。
2.农信银记账、同城票据交换重要岗位,是否实行人员分工并遵守定期轮岗制度。
3.抽查异地电子汇兑、电子银行汇票业务的办理是否及时,有无故意压汇占用他行资金的现象。
检查收到汇入款项的办理是否及时,有无转移、挪用汇入款项的情况。
抽查与农信银中心的对账情况,督促加强内部账户上下核对。检查联社、商业银行资金财务部、清算中心是否指定专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淸算资金、上存资金、拆借资金等账户进行核对;检查电了汇兑、电子银行汇票是否按规定处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明细对账文件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对账。
6.检查农信银支付清算的查询查复登记簿和查询查复书,审查是否及时办理查询查复。
二、同城票据交换的审计稽核
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商业银行之间将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定时、定点集中相互交换并清算资金存欠的方法。不同国家的票据交换所运作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做法也有区别。目前,我国同城票据交换大多由人民银行主办,各商业银行机构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集中交换并淸算资金。
(一)同城票据交换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提入、提出业务与同城票据清算账户不符;
2.提入、提出业务处理不正确;
3.票据日期与行(社)受理日期不一致;
4.未严格执行结算纪律;
5.资金清算不准确。
(二)审计稽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1.抽查同城票据清算分户账、余额表、票据交换清单,核对提入、提出业务与同城票据清算账户余额是否相符。
2.检查交换提入票据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将应列人银行收入或支出的款项在往来科目核算造成损益不实。
3.检查交换提入的票据处理是否及时。抽查部分交换凭证,比较票据日期和银行受理日期,有无人为压票占用客户资金情况,以及截留挪用客户资金等问题。
4.检查与交换提出业务有关的票据和凭证,审查有无将应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收入转至账外存放,以及将客户资金转移账外等问题。
5.检查提出提入票据是否换人复核,或检查相关计算机系统是否设置复核程序。
6.调阅退票登记簿和有关业务资料,审查退票是否经业务主管人员审批,分析退票原因,退票理由是否充分;同时,审查银行是否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违反结算纪律行为的处罚情况,有无任意退票的现象。
7.抽查同城票据清算分户账、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与人民银行备付金账户,审查同城交换资金清算是否准确,检查同业往来资金头寸有无发生透支。
三、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的审计稽核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建成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连接了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实行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淸算资金。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商业银行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大额汇兑,及紧急的小额汇兑支付业务, 处理人民银行系统的汇兑支付业务。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在一定时间内对多笔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净额清算资金。该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和定期贷记支付业务, 中央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2万元)以下的小额汇兑支付业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釆取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一)大小额支付系统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柜员设置不合理,密码过于简单;
2.密押卡保管不善;
3.现代支付汇划凭证与往来账清单不符;
4.资金清算不准确;
5.资金划拨不正确;
6.代理签发银行汇票时,汇票资金移存不及时、不准确,汇票未销账与移存款项不符。
(二)审计稽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1.检查核心系统、支付系统前置机柜员设置,审查现代支付柜员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登记操作员登记簿,密码设置是否有效。
2.检查支付系统密押卡的保管使用,审查是否做到由运营管理部双人封包放人保险箱保管。
3.取得现代支付系统资金清算账户分户账,核对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资金清算是否及吋,“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与人民银行备付金账户余额、发生额是否相符。
4.抽查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往来账清单,核对是否与所附汇划凭证相符、与人民银行往来账相符。
5.会计系统与大小额支付系统核对。如核对委托他行代理清算汇票款、移存委托他行代理清算汇票款以及存放他行全国银行汇票清算款项等账户是否存在勾稽关系,审查汇票资金是否及时移存。
6.调阅查询查复登记簿以及查询查复书,检查、查询查复情况。检查该银行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即时,复必详尽”,查询查复是否符合要求。
四、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审计稽核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给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影像交换系统负责影像信息交换,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的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基于“支票是目前我国企业使用最多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这一事实,为解决纸介质状态的业务票据交易成本髙、效率低、信息不畅,容易产生票据诈骗纠纷等问题,为促进支票在全国通用、提髙支票交换效率而建设的。
2007年,人民银行推广运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实现了影像传输和实物截留,突破支票流通的地域限制,实现了全国通用。支票影像系统覆盖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全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扩大支票在农村地区的使用与流通提供了有效手段。
从审计稽核的角度看,审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操作的合规性、正确性的稽核可参照本章支票业务稽核及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稽核进行,但由于支票影像系统一前尚未完全推广,而且现实中也存在一定的系统风险及操作风险,故将与纸质支票操作有一定区别的值得特别关注的稽核内容单独阐述。
(一)支票影像交换常见弊端及风险点
1.由于支付密码推广工作不到位,扫描设备配置档次较低,影响支票影像质量等原因,造成影像系统退票率较高,个别金融机构以牵强的现由无理退票;
2.提出行审核票据不严谨,录入的票据信息不完整、不规范;
3.提人行的交换员未及时到当地人民银行票交所提取支票影像文件,有时对提回的支票影像文件不能及时交给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处理;
4.影像系统接入方式不规范,集中接入进展缓慢。
(二)审计稽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1.检查支票兑现银行是否进行认真的审查,如支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影像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支票的真实性,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等。
2.检查支票业务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支票影像业务处理是否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3.通过实地观察或抽查有关登记簿,检查柜面操作人员是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窗口指导,对于经常出具瑕疵支票、空头支票的客户是否给予相关票据知识的辅导、指导,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客户,是否加强管理,采取向人民银行相关部门上报资料、停止向其出售支票等控制方式。
4.检查退票处理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无随意退票现象。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节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我国支票影像信息处理系统的稽核内容。结合国内影像系统的建设与发展,目前,经人民银行批准,一些地区已开始试点电子汇票影像系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可的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机制代替纸质签章,这些影像系统的稽核审计,可参照支票影像信总处理系统的稽核进行。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中间业务?中间业务的审计稽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说明支付结算原则稽核的要点及意义。
3.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稽核的要点有哪些?从揭示风险的角度看,审计部应如何进行风险预警?
4.银行承兑汇票的稽核要点有哪些?在防范银行承兑汇票的外部欺诈风险时,审计部门如何发挥作用?
5.银行卡业务现存操作风险、常见弊端及外部风险主要有哪些?
6.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稽核要点有哪些?
7.票据影像交换系统的稽核,如何既防范结算业务操作风险又防范电子化系统带来的新的问题?
8.请结合实例,查找中间业务内部控制存在哪些不足,应如何改进?
【参考文献】
(1)胡继湘:《完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政策建议》,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
(2)欧阳卫民:《我国荣据业务的发展概况》,经济观察网,2009-10-22。
(3)杨森:《金融审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金融司:《商业银行审计指南》,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第八章 商业银行的财务审计
【本章概要】
财务审计是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的形式之一,是由审计主体对金融机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反映的业务活动真实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进行的监督和审查。
财务审计的主要任务,不仅要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揭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情况,而且要揭露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依法合规经营、提髙经济效益,为深化金融改革、稳定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的财务审计的内容,一般包括所有者权益审计、收入和费用审计、过渡性资金审计、利润及其分配审计。本章从几方面详细阐述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
【要点提示】
财务审计的含义、目标及内容;
主要财务项目的审计要点和审计程序;
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的基本指标。
注释:上述被审计单位,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例。
第一节 财务审计概述
一、财务审计的含义
(一)财务审计的定义
财务,是指利用价值形式,对有关财产的管理或经营,各种资金的筹集、调拨、使用、分配、借贷进行决策、计划、监督、控制、计算和分析考核等事务。
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在运用信用形式动员和再分配资金的活动中,必然会发生有关财务收支,并形成损益。
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是指审计组织和人员按照审汁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查处其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企业资产流失。因此,财务审计是金融机构审计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二)金融机构财务审计的内涵
1.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是现代金融环境和审计环境相结合的产物,揭示了金融财务审计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2.金融机构的财务审计对象,不仅是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按照现代审计发展的要求,还包括财务收支业务、相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及企业领导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3.金融机构财务审计的职能,不仅包括传统财务审计的监督、签证,还包括评价职能。评价职能是现代经济环境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的客观需要。
4.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及其审计工作的客观需要,其财务审计必须在传统财务审计目标的基础上增加合理性、经济性、效益性目标。合理性是评价现代企业财务活动与相关经济活动的一项十分重要内容,如投资、融资的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等。经济性、效益性目标则是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相一致的。审计是为了提髙金融机构经济效益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
二、财务审计的意义
财务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督,揭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情况,揭露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髙经济效益,为深化金融改革、稳定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具体来说,为以下方面:
1.通过财务审查,摸清家底,特别是资产质暈和损益的真实情况,促进金融机构安全、有效运行,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行为。
2.通过财务审计,揭露问题,促进金融机构规范经营,维护金融秩序。
3.通过财务审计,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髙经济效益。
4.通过财务审计,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加强经济核算,堵塞漏洞,增收节支。
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的目标
1.真实性。是指报表反映事项真实存在,有关业务在特定会计期间确实发生,并与账户记录相符合,没有虚列资产、负债余额和收入、费用发生额。
2.完整性。是指特定会计期间发生的会计事项均被记录在有关账簿并在会计报表中列示,没有遗漏、隐瞒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无账外资产。
3.合法性。是指报表的结构、项目、内容及编制程序和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成本收入计算等没有违规事项。
4.准确性。是指准确无误地对各项目进行分析、汇总并反映在有关账户和会计报表中。
5.所有权上的权力和义务认定。是指列入报表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实为金融机构所有,负债为其法定偿还的债务责任,对或有负债作了充分说明,没有遗漏和不具产权的列报。
6.公允性。是指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表述,公允地反映了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7.一致性。是指编制报表时,在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上前后期保持一致,各种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内各项目之间、本期与前期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保持一致。
8.表达与披露认定(注意,与其他认定的明显区别)。是指会计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中被恰当地分类、描述和揭示,并对报表使用者关心或会计报表无法揭示的内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揭示。
四、金融机构财务审计的内容
(一)所有者权益的审计
它是指对金融机构投资者所拥有的净资产要求权的审计,包括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审计。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金融机构净资产的所有权,对其进行审计是金融审计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审计时应注意是否有经过验证的法定资本金,是否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实收资本变动时是否经过法定的程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二)收入和费用的审计
它是指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各种费用支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汁。金融机构的各项收人、各项支出与费用最终形成金融机构的成果。
各项收入、支出与费用的真实、正确,决定着财务的真实正确与否。因此,对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主要侧重于各项收入、支出与费用的真实正确性,同吋,应注意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过渡性资金的审计
它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中发生的临时性、偶然性或一时不能定性处理的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各项应付款属于流动性负债,主要包括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等;各项应收款属于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
过渡性资金是金融机构比较容易隐藏问题的一个项目,如久悬未取款、待处理错账等,都暂挂在上面,应着重检查其是否严格控制列账范围和标准,是否正确使用账户,坚持审批程序,经常性地进行清理。
(四)利润及其分配的审计
利润是一定时期内实现盈利的总额,它集中反映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各方面的收益,是最终的财务成果。加强对利润及其分配的审计,对于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兼顾国家利益、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三者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利润及其分配的审计具体包括:利润计算及核算的审计以及利润分配的审计。
(五)财务绩效的审计
财务成果反映了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资产、负债业务中,会发生各项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也将最终产生经营成果。为确保被审计单位利润的真实性以及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规性,就必须加强对其财务成果的审计。
财务绩效审计,通过对金融机构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和分析,来评价各项指标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客观总结、对比和分析企业的业绩,促进金融机构不断增强实力,减少风险,降低成本。
第二节 所有者权益的审计
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者对金融机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在金融机构终止经营之前无须清偿的债务。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投资者投入资本即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从数量关系上看,所有者权益等于金融机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的差额。
所有者权益的审计,是指对金融机构所有者权益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其审计目的是促使金融机构加强管理,保障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对所有者权益的审计的基本程序,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索取资产负债表,分析、复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年初、年末数据,找出异常波动,借以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的方法。
2.索取损益表,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及盈余公积补亏等与资产负债表期初留存收益加减调整,并将调整后数据及未分配利润余额与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据进行核对,检查二者是否一致。
3.索取或编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明细表,分别与有关账务记录数据相核对,检查其是否相符。
4.索取所有者权益各明细分类的账务资料,逐项审查其业务情况,并注意与其他有关账务记录的数据进行核对。
一、实收资本的审计
实收资本是指金融机构实际收到投资者投人的资本总额。它是金融机构最原始的资金来源,是其设立和生存的前提。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同属资本金的范畴,但注册资本是登记注册时经工商主管部门批准、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量限额的资本数额,又称法定资本或开业资本金,二者是企业资本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资本金具有垫支性和营利性的特点。
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应着重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1.资本金制度的基本内容。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对于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及其所有者的责、权、利所作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八项:
(1)设立企业必须有经过验资的法定资本金(亦称开业资本金、注册资金)。企业实收资本少于法定资本金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付;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发行、法定财产评估增位、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公积金。
(2)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3)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企业可以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釆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应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投资者按投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收益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资本公积是非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增资,不是经营收益,不能用做股利分配;企业不低于注册资金25%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作为永久性投资的收益,也不能用做股利分配。
(5)企业筹集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清算时,投资者应先缴付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企业清算终了,清算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按投资者出资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6)资本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的程序转增资本金;企业增加、减少资本金,必须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7)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但在企业资本金中,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髙不得超过30%。
建立资本金制度,体现了资本金的保全原则,明确了企业的产权关系,有利于保障企业所有者权益,使企业所有者权益从制度上得到保障;有利于企业正确认真计算盈亏,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利于健全金融机构自主经营、自求平衡、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在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中,是否符合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要求,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
(二)资本金充足性的审计
金融机构具有充足的资本金,既可显示其自我发展实力,又对维护存款安全、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则希望在经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本金的作用,在负债经营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情况下,经营者将会依靠负债来获得较高的收益。这就要求审计部门,必须注重对资本金充足性与否的审计,以促使被审计单位确定资本金的合理需要,把握好资本金和负债的比例,使其既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本金的作用,又能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检查资本金充足与否,应参照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主要检查实有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额度,资本金的构成和来源是否正当,实现利润的积累部分是否按规定补充资本金,是否按时、按标准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看有无弄虚作假、虛盈实亏,或转移、挪用等问题。同时,可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三)资本金核算的审计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资本金核算的管现,提高其核算质量。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依据资本金管理和核算的有关制度规定,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对核算进行检查:
1.投入资本审计。
(1)编制或取得实收资本的明细表。
(2)审查实收资本的存在性。取得实收资本投入有关的记录及文件等,应注意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对投入的货币资金应审核其是否确实存入企业开户银行;对原材料和设备等实物资产,应审核购货发票;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审核其租赁合同;对房地产等固定资产,应审核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对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审查是否办理了法律手续,有无合法的证明文件。
(3)审查实收资本记录的完整性。将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原始文件的记录进行核对,查明其是否一致。以确定实收资本的记录是否完整。如果不相一致,应查明原因。
(4)审查实收资本业务的合法性。审阅账册、凭证。查明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的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投入资本是否按时全部到位,有无违约情况;无形资产投入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时,资产评估是否合规、合法;有外商投资时,应索取商检报告,以确定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审查减资的合法性,查明有无抽逃资本等违法行为。
(5)审查实收资本分类的合理性。审查实收资本账户及有关原始文件、凭证;查明企业是否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在“股本”明细账户中核算;有无错机、漏记和作弊行为,特别查明普通股与优先股是否分开记录;投入资本与借入资金之间的划分是否合理,有无将两者混淆记录的情况。
(6)审查资本业务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审查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股东入股的资产计价是否准确、合理。有无髙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审查股份制企业改造时,资本业务处理是否准确:吸收外币投资时,审查投资的币种、汇率及折算差额的准确性;企业减资时,查明减资业务处理准确性;核对实收资本明细账与总账余额、报表的一致性。
2.资本金增减的审计。(含增资扩股)
(1)审查资本金增加的真实性、合规性。资本金增加的途径有三条:一是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二是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三是所有者(包括原所有者和新投资者)的投入。查明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的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投入资本是否按时全部到位,有无违约情况;无形资产投入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时,资产评估是否合规、合法;有外商投资时,应索取查检报告,以确定投资业务的合法性。
(2)审查资本金减少的真实性、合规性。一般资本金减少的原因大体有两种:一是资本过剩;二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审查减资的合法性,查明有无抽逃资本等违法行为。
二、资本公积的审计
资本公积是金融机构收到的投资者超出其在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所占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溢价是金融机构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木)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形成资水溢价(或股本溢价)的原因有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入资本等。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损失。
对资本公积的审计,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
(一)资本溢价的审计
资本溢价是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即金融机构在筹集资本的活动中,投资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在审计时,主要应检查溢价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如实地转入“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
(二)接受捐赠的审计
金融机构接受捐赠人捐赠的资产,会使其资产增加,但因捐赠人不是投资人,这种资产的增加不会形成实收资本的增加,但形成银行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的捐赠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审计时,应着重查:其接受捐赠的真实性。如接受货币资金捐赠时,应检查其是否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如接受实物捐赠时,应当检查其是否按照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证所确定的价值或同类市场价格入账;如接受无形资产捐赠时,应检查其是否按评估确认的价位入账等。
(三)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审计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重估而产生的增值。财产重估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而不能随意评估。
一般遇到下列三种情况时才进行财产重估:一是固定资产产权变动;二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三是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等。审计时,应注意检查金融机构有无擅自进行资产重估的问题;重估值是否合理,有无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对重估后的增值或减值是否及时进行了账务处理,对未能及时入账的部分应査明原因。
(四)资本折算差额的审计
资本折算差额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审计时,首先应检查其入账的汇率是否真实,然后检查其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弄虛作假等情况。
三、盈余公积的审计
金融机构的盈余公积,是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它包括公积金和公益金两大类。
(一)公积金的审计
公积金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项。法定盈余公积金(或称一般盈余公积金)按金融机构所得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它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后,留存在金融机构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任意盈余公积金,是金融机构由于经营管理方而的需要,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前提取和使用的留存收益,主要用于控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水平及调整各年利润分配的波动。
审计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公积金的计提是否正确。应着重检查计提的基数是否正确,计提的比例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的情况。
第二,公积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留存于金融机构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少于注册资本的25%(这部分盈余公积金应长久地留存于金融机构);任意盈余公积金是否是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进行使用的,且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公益金的审计
公益金,是按税后利润的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门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及弥补福利费不足的资金。根据目前有关制度规定,金融机构的公益金,一般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在审计时应注意:计提是否正确,有无多提或少提的情况;使用是否合规,其使用是否主要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有无超范围使用或挪用等情况发生。
四、未分配利润的审计
未分配利润是金融机构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它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其含义有两层:一是说这部分利润没有分配给投资者;二是说这部分利润尚未指定用途。
在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获取或编制利润分配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与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未分配利润期初数与上期审定数是否相符,涉及损益的上期审计调整是否正确入账。
3.收集和检查与利润分配有关的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东(大)会决议、政府部门批文及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对照有关规定确认利润分配的合法性。检查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订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股利,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4.检查本期未分配利润变动除净利润转入以外的全部相关凭证,结合所获取的文件资料,确定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了解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如果已超过弥补期限,且已因为抵扣亏损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当进行调整。
6.结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审计,检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注意对以前年度所得税的影响。对重大调整事项应逐项核实其发生原因、依据和有关资料,复核数据的正确性。
7.确定未分配利润的列报是否恰当。
第三节 收入和费用的审计
巿场经济要求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力争以最少的消耗获得最大的利润。这样,一方面可以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职工收入,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利润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的高低。
因此,收入和费用是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收入和费用的审计,是确定各项收入和费用是否真实、正确,收入和费用是否相互配比,收入和费用的表达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家法规、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
对收入和费用的审计范围有: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的审计等。
一、营业收入的审计
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对外提供金融业务或者其他金融服务而取得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与证券发行收入、租赁收益、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
营业收入的主要特征:是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密切相关,凡不是与业务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收入,一般不作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金融机构收益的主体,也是各项耗费得以补偿和积累的主要来源。
对营业收入的审计,重点是检查各项收入的核算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了所有内容;各项收入是否真实,有无虚增虛收的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包含有违规业务取得的收入。
(一)利息收入的审计
利息收入是金融机构对客户发放各项贷款与办理贴现而计收的利息。利总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尤其是在当前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利息收入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财务成果的重要内容。
金融机构应按期计提各项贷款利息,并确认收入,贷款到期(含展期)90天及以上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纳入表外处理;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做表外处理。已转入表外处理的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当期利总收入。
在对利息收入进行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贷款账、据、合同三者是否相符,逾期贷款是否及时转入了逾期科目(或逾期户),并计收罚息;是否执行了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档次,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的行为;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是否转表外计息,有无为虚增收入将表外利息收入转入表内,或为了虛减收入将表内利总收入转入表外的情况。
2.检查计息方法的正确性。检查是否按规定结息期以及规定的利率结息,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3.检查利息入账的情况。检查利息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记错或转移利息收入的情况,应将利息凭证与有关单位存款账户利息支出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正常,对重点单位,如有必要可填制对账单与借款单位核对,检查内外账务是否相符;尤其应注意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了“权责发生制”,年末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是否计入了当期损益。
(二)“往来收入”的审计
金融机构的往来收入是指各金融机构系统内、金融机构与金融同业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相互之间资金往来产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进行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计息的范围。注意检查各项往来、上存和拆出资金是否全部按规定计息,有无遗漏或错收的情况。
2.检查利率的使用。检查各项资金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有关利率档次,有无违反利率政策,随意提高或降低利率的情况;利率变动吋,是否按照规定计息,有无随意混淆,新旧利率计算时限的情况。
3.检查入账情况。检查分析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弄虚作假,转移收入的情况;对拆出资金利息收入应根据拆出资金期限和协议规定的利率,检查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入账是否及时,有无转移、隐瞒收入截留私分的情况。检查时,还应特别注意往来科目发生额的变化情况,不要单独检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明细资料”,要结合金融机构有关“往来科目”一起检查,如存放同业款项、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的发生额是否正常,对大额业务要进一步查看凭证,检查资金来源是否正常,有无在往来科目中进行隐瞒存款、违规拆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发生。
(三)手续费收入的审计
手续费收入是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业务中收取的手续费。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营业务手续费;二是代理业务手续费,如代理发行国库券、股票、债券及代理中央银行业务等所收取的手续费或推销费。对手续费收入进行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各项业务手续费是否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取,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错收、漏收的情况。
2.检查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计算是否王确。对收取现金的,出纳人员是否及时、逐笔向客户收取,收费手续是否齐全;对定期汇总转账收取手续费的,检查其是否及时填记收费单据,汇总扣款凭证与附件是否相符,一定时期有关收取手续费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业务量是否与同期收费总额基本一致。
3.检查各项手续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的情况,有无截留、私分等问题。
(四)其他营业收入的审计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咨询收入、外汇买卖收入、信托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等其他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营业性质的收入。在对其他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其是否准确计算,如数入账;“其他营业收入”科目的核算手续是否齐全,有无不按制度办事的情况。
二、投资收益的审计
投资收益是金融机构通过购买有价证券或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它是金融机构财务的组成部分。
对其进行审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性证券收益的审计
经营性证券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收入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审计时,主要检查是否按确定的计价方法核算,并检查金融机构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二)投资性证券收益的审计
投资性证券是指金融机构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审计时,主要检查金融机构购入投资性证券是否按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并分期计入损益;检查金融机构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的实收款项与账面成本和应收取利息的差额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三)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的审计
该项审计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检查其是否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四)对外投资分得股利和利润的审计
该项审计主要检查: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和利润是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同时,还应检查金融机构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所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是否计入有关成本支出账户。
三、营业外收入的审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收回的已核销坏账损失等。
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营业外收入进行认真审查。从日常性的审计内容来讲,应着重审计出纳长款收入。
出纳长款,是指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的现金库存多于账面记载数额的情况。对于这些长款,如无法查找,必须当日列计其他应付款科目出纳长款账户。经长期查找无着落的,一般在每年年度决算时经批准转做营业外收入科目出纳长款收入户。审计时,应注意是否坚持了“长款归公,不准以长补短”的原则。收入的金额与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列金额是否相符。同时要区别金额大小,是偶然性的还是经常性的。要详细分析出纳长款原因,从制度规定、操作规程方面寻找薄弱环节,特别要注意检查有无贪污长款的问题。
四、成本费用的审计
金融机构的成本支出,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成本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汇兑损失、各种准备金等,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金融机构的营业费用是其在业务经营与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等数十项费用。
在进行成本支出与费用的审计时,主要是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通过查阅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有无乱摊成本、贪污浪费、营私舞弊等行为;有无虛增、虛减支出的情况;各项支出与费用是否严格执行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成本核算是否遵循了致性原则;成本核算的内容是否止确;是否加强广成本控制等。通过审计,以维护财经纪律,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利息支出的审计
利息支出是金融机构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成本中的比重较大。因此, 利息支出正确与否是审查成本支出的重要任务。
审查利息支出,主要审查对吸收的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个人储蓄、其他存款等,是否按规定的计息范围和利率计付利息,有无错记、漏记、随意变动利率、减少和增加利总支出及弄虚作假、转移利息等问题。
1.对公存款利息支出的审计。主要审查对吸收的各项单位存款是否按规定的计总范围、利率档次及计息方法定期结计利息,有无扩大计息范围、提高利率挡次等问题;各存款户的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利息支出账户的支出数与转入存款单位账户的利息数是否相符,有无虚支转移和现金支付利息等情况。
2.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的审查。主要审查对吸收的活期、定期储蓄是否根据不同的储蓄种类和存期按照规定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对定期储蓄的提前支取和过期支取,是否按《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计息、各种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利息支出是否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定期储蓄是否按规定正确提取应付未付利息。实际支出时是否全部转入应付利息账户,有无虚增利息支出的情况等。
3.其他利息支出的审计。主要审查除上述存款利息支出外的其他存款利息支出。如个体存款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及信托存款利息支出等,是否按规定的利率和计总力法正确计付利息,有无多付、少付、虚付、转移和私分等问题。
(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的审计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是指金融机构系统内、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之间资金往来所支付的利息,包括社内往来支出、同业往来支出、中央银行往来支出等。
审计时,主要看金融机构往来的各种利息支出,是否按规定的利率和方法计付利息。如对于采用主动计付利息的和对方主动划收利息方法计算的利息,审查其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核对,有无多计、错记等情况;支付利息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虚列支出等问题。
(三)手续费支出的审计
手续费支出是指金融机無支付给其他受托单位代办业务的费用,如储蓄代办手续费支出以及其他手续费支出等。审计时,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支付给代办储蓄或其他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是否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1%—2%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劳务费和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2.其他业务手续费按规定的标准掌握支付。例如,代办放款手续费,按实收利息金额的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的贷款,由各金融机构省级以上管理单位在收回本总金额的5%以内具体规定;代办保险业务于-续费,应按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控制使用(国内险种业务按照5%,涉外险种业务按照4%等)。
(四)营业费用的审计
营业费用是指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该费用的内容较多、范围大、政策性较强,是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活动的重点内容。
审查时可以按照费用项目(即营业费用科目)逐户、逐项审查,也可按费用的性质,分为个人费用、公用费用和业务性费用等分类进行审查。
1.对个人费用支出的审计。个人费用是指职工工资、劳动及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用于个人方而的费用支出。审计检查时,主要检查各项个人费用支出是否按规定如实列支,如职工工资是否根据企业劳动工资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发放,有无扩大工资范围,扩大工资开支标准等问题;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是否按规定比例计提和使用,有无多提、重提、先用后提等情况。
2.对公用费用支出的审计。公用费用是指外事费、安全防卫费、车船燃料费、取暖费、水电费、差旅会议费、宣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修理费、咨询费、绿化费和公杂费等费用支出。审计检查时,主要看各项公用费用是否按规定正确列支,有无私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铺张浪费、变相发放钱物、挤占成本等情况。
3.对业务性费用支出的审计。业务性费用足指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及科研费、业务宣传费、会计出纳费、印刷及用品费、钞币运送费、邮电费、租赁费、资产摊销费和税金等各项费用的支出。在审计检查时,主要看是否按规定如实列支,有无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变相列支等问题,如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是否突破控制比例;业务宣传费是否在规定的比例内使用;其他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错记、漏记和多计等问题。
4.对汇兑损失的审计。汇兑损失是指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业务而发生的损失。审查时要看汇兑损失的计算是否真实,损失的原因是否清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支出,未经追查或未经批准,乱列项目,扩大成本的问题。
(五)其他营业支出的审计
其他营业支出是金融机构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发生的不属于上述成本内容的营业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等。审计时应注意列支范围及会计核算是否正确。具体包括:
1.固定资产折旧支出。要检查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正确;提取折旧时间定原似、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各要素的确定是否正确;计提折旧的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2.对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进行检查时,应注意是否按规定比例进行提取,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是否计入了当期损益。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审计
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是按照各项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除外)与其他营业收入之和及规定税率计算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按实际缴纳的税额,与规定的税率计算后缴纳的附加税费。其审查要点,分为两方面:
(一)营业税的审计
审查时,主要看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全部营业收入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解缴,有无转移营业收入,计算错误,少缴、错缴或不按时解缴的情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审计
审查时,主要看被审计单位是否都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同时缴纳,其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健全,有无错缴、漏缴等情况。
六、营业外支出的审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结算赔款支出、抵债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准备、出纳短款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支出等。
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出纳短款支出的审计
首先,要确认短款支出是否属于按出纳制度规定,并经批准核销的出纳短款支出, 出纳短款的原因是外部还是内部,分析是技术性原因还是窃取贪污。损失款项在明确肯定上述性质的前提下,才符合核销的条件。
其次,对已报损的款项要审核是否在各级核批权限内,手续是否齐全。
(二)非常损失支出的审计
非常损失款项一般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规定批准支出的款项。
注册会计师审查时,首先,要检查是否落实了经济损失的具体原因,并追究其直接责任者及主管人员的责任;其次,报损款项是否符合资金和财产多缺处理的权限。另外,除客观原因外,是否为防止类似亊件发生积极采取措施。
(三)结算赔款支出的审计
检查时,要注意此项支出是否属于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经批准赔款的款项。要依据赔偿的书面材料,审查其是否属于该机构赔偿的范围。审批赔偿是否按规定权限,赔偿款项是否确实转入了客户的账户,是否属于制度不健全和操作中的漏洞,应检查是否已采取了改进措施。
【阅读材料8-1】
银行业依赖利差收入的盈利模式,正在逐步改变
中国银监会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净利润5 364亿元,同比增长35.5%,创下盈利新高。细究利润构成,可以发现,银行业依靠利差“摇钱树”的盈利模式也在悄然改变。今天的商业银行正朝着“全能性银行模式”转变。
统计显示,2011年第二季度,商业银行实现净利息收入5 208亿元,同比增长29.0%;非利息收入1 359亿元,同比增长43.7%,高于利息收入增幅。
除了利差之外,“中间业务”正是银行利润增长的又一引擎,这在上市银行的年报上有着充分体现。2010年,上市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较上年增长超过30%,增幅比上年提高7个百分点。2011年上半年,中间业务占比提高和增速较快的特点得到了延续。
数据显示,上市银行2011年上半年的收入构成中,非利息收入占比均呈上升态势。其中,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幅分别达到45.8%、65.4%、23.56%和41.7% 。
从“全球最赚钱的银行”工商银行和“国际化程度最髙的中资银行”中国银行,其半年报来看,2011年上半年工行2 311.6亿元营业收入中,存贷款利差收入占比59.44%, 中间业务的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为23.27%,同比增长45.8%,较上一年提高4.14个百分点。而在上市之前的2006年,工行存贷款利差收入占比71.9%,中间业务的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仅为9%。2011年上半年,中行实现净利息收入1 102. 15亿元,同比增长19.98%;非利息收入557.59亿元,同比增长35.95%。非利息收入占比达到33.60%,同比提高2.73个百分点。
不仅利润结构有所改变,利息收入中的贷款结构和投向也有明显改变。一些银行已转变“傍大款”、“垒大户”的传统发展'模式,更加注重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如民生银行明确提出“做小微企业的银行”,不少银行的零售贷款占比已达到30%至40%。
第四节 过渡性资金的审计
过渡性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偶然性时不能定性处理的款项。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各项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各项应收款项属于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各项应付款项属于流动负债,主要包括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缴税金、应付利润、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等;预提费用则是指金融机构预先提取且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对过渡性资金的管理,是防止扩大列账范围,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清理或摊销挂金,正确计算损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的重要内容。
对过渡性资金进行审计,主要检查是否都是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性占款,是否严格控制范围,正确使用账户,坚持审批程序,经常进行清理。
一、应收款项的审计
审计对象,主要是对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可行性,应收账款收付的合理性、合法性、可靠性及应收账款处理的适当性的检查。
(一)应收利息的审计
应收利息是金融机构在权责发生制下,应向客户收取但尚未实际收到的利息。审查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应收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通常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抽查各类贷计收利息的过程中,是否正确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贷款本金、利率有无差错;是否严格执行了权责发生制,对应收未收的部分是否在账务上进行了反映。
2.逾期贷款的利息应转入表外核算。根据有关规定,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检查时应注意在期限的把握上是否正确,是否有将正常的应收利息计人表外,以调节当期损益的情况。
3.检查贷款应收利息的核销是否合规。应注意核销的应收利息是否符合坏账的条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核销的内容批准文件是否-致,有无任意核销利息的情况;同时,检查账务处理,注意其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
4.检查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的收回核算情况。已核销的应收利息收回时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检查时应注意其是否如实地反映了收回的已核销应收利息,科目是否正确, 有无列人其他科目核算或不入账而进人“小金库”的情况。在具体审计时,如果只从被审计单位入手,则难度较大,必要时可延伸到借款单位审查。
(二)其他应收款的审计
其他应收款是指金融机构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款、罚款,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储蓄业务备用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单位的款项,待处理出纳短款,错账损失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金融机构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内容较多,是比较容易隐藏问题的科目,通常都是金融审计工作的重点。检查时应把握几个主要方面:
1.检查是否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列账范围。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是否都是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性占款,有无将基本建设开支、固定资产开支、职工福利支出及非营业性的垫款等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或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暂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或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中从事放款业务。
2.检查其他应收款是否坚持按照程序进行审批。除业务性的过渡款项可按有关规定外,其他占款应由有关部门提出凭据和意见,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列账。检查时应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未经过批准随意列账的情况。
3.检查其他应收款是否真实。其他应收款是否按债务人进行分户核算,债务是否确实存在,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列明债务人;对没有明确的债务人的应收款查明原因,并可通过检查原始支付凭证来明确债务人;对大额的、长期挂账的应可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以便从外部取得其他应收款是否真实准确的有力证据。
4.检查是否建立催收制度,经常进行清理。各种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算、催款并与对方进行对账;对长期未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闲,看其有无利用长期拃账来达到挪用公款的目的的情况。
二、应付款项的审计
应付款项是指债务已经确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各种款项的总称。对应付款项审计,也主要是对应付款项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可靠性及应付款项处现的适当性的检查。
(一)应付利息的审计
应付利息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各项存款,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的当付未付利息。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检查应付利息预提的范围是否正确。有无扩大范围,多提应付利息的问题;或虽已预提,且实际发生时又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当期损益的情况。
2.检查利息的计提方法是否正确。检查时,首先,应注意被审计单位是否按不同的定期存款种类、期限分別计提应付利息,有无将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放在一起计提的情况;其次,检查利息的使用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提自或降低利率的情况,如遇利率调整,更应注意利率的适用情况。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
职工薪酬是金融机构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用于核算企业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因为职工薪酬可能釆用现金的形式支付,因而相对于其他业务更容易发生错误或舞弊行为,如虚报冒领、重复支付和贪污等。同吋,职工薪酬有时也构成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项目,所以在审计中便显得十分重要。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
1.获取或编制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比较被审计单位员工人数的变动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各部门各月工资费用的发生额是否有异常波动,若有,则查明波动原因是否合理。
3.比较本期与上期工资费用总额,发现增减变动原因,或取得公司管理当局关于员工工资标准的决议。
4.结合员工社保缴纳情况,明确被审计单位员工范围,检查是否与关联公司员工工资混淆列支。
5.检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计提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将执行的工资标准与有关规定核对;金融机构如果实行工资与绩效挂钩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确认的效益工资发放额认定证明,结合有关合同文件和实际完成的指标,检查其计提额是否正确,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2)检查分配方法与上年是否一致。
(3)检查发放金额是否正确,代扣的款项及其金额是否正确。
(4)检查是否存在属于拖欠性质的职工薪酬,并了解拖欠的原因。
6.检查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计提(分配)和支付(或使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7.检查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
(1)检查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否在授予日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2)检查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是否以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利息表明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是否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3)检查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是否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4)检查在可行权日,实际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金额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8.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并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事项。
9.检查应付职工薪酬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
(1)检查是否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②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未应付未付金额;
③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④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⑤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⑥其他职工薪酬。
(2)检查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应付职工薪酬),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披露。
(三)应缴税金的审计
应缴税金是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按税法规定计提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在期末以后、交付以前形成的一项负债。金融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有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巿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凡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在会计核算上都要通过应纳税金科目处理。
审计师在检查时:应注意各项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在规定的科目中列支,有无错列的情况;应缴税金是否及吋缴纳,是否存在拖欠税款或偷税、漏税等情况。
(四)应付利润的审计
应付利润是金融机构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利润。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协议和合同,按时计算和支付利润。
审计师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来分配利润,应付利润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提多分的情况。
2.检查应付利润的支付情况。检查实际支付的数字与计提的数字是否一致,有无弄虚作假,少给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利润是否按规定付给了投资者,有无借分配利润的名义转移利润的情况。
(五)其他应付款的审计
其他应付款是指金融机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金、待处押出纳长款、待处理错账、清算退票以及其他应付暂收款项,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与预算调节基金也属于其他应付款的内容。
审计师在检查时应注意下几点:
1.是否严格控制其他应付款的列账范围,是否是正常业务引起的各种应付收款项。
2.其他应付款有无确切的付款对象,有无虚构债权人、虚构债务,以及截留收入隐藏在该账户中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大额、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进行函证。
3.是否经常对其他应付款进行清理,保证偿还,对长期不清的应付款项,应查明原因,无法支付的款项应及时转人营业外收人。
三、预提费用的审计
预提费用是金融机构在权贵发生制下,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审计师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预提费用的提取是否合理。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检查每个种类是否确实需要,是否符合收人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并结合费用支出计划检查预收费用的预提依据,预提的期限、数额、计算等是否正确,有无多提、少提或随意预提的情况, 或已经预提,但在发生时又重复汁入成本,将预提费用作为调节损益的一个工具的情况。
2.预提费用的使用是否正确。检查预提费用的使用是否经过了一定的审批手续,与预提费用的目的是否一致,与费用计划是否有差异并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检查差异的会计处理是否得当,如果已预提的数字小于实际支付数,其差额应计人成本,如果预提数大于实际支付数,多提的费用应冲减成本;检查有无长期只提不付,久提而不结,造成成本和利润不真实的情况。
第五节 利润及其分配的审计
利润是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经营活动实现盈亏的总额,是最终的财务成果,是反映经营活动效益和衡量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的综合性指标。如利润指标为正数,表现为盈利;如为负数,则表现为亏损。
加强对金融机构利润及利润分配的审计,对于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协调国家收入、金融机构的发展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利润及其分配审计的基本程序
对利润及利润分配的审计,可以按下列步骤进行:
1.分析复核损益表净利润年初数、年末数及各月相关数据的变动情况,找出异常波动,借以确定需要重点审计的领域;
2.将"本年利润"相关账务核算资料与损益表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3.将“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等明细核算资料与“本年利润”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4.将“利润分配”账户构成项目分别与损益表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5.将“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等明细账户资料与“利润分配”账户中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6.根据利润及其分配构成项目,逐项审查其分配情况。
二、利润的审计
金融机构按年度计算财务成果,一个经营年度的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即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相抵后的差额)构成。其中,营业利润是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性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是一定营业周期内进行业务经营所获得的收入超过所发生支出的差额部分。
用公式表示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营业收人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后的数额。
投资净收益,是金融机构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营业外收人与营业外支出的轧差额。
轧算出利润总额后,需根据利润总额并按规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税额, 计算出净利润。
净利润就是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
净利润 = 利润总额 - 所得税
(一)利润真实性的审计
对利润真实性的审计,主要从利润形成的各个因素,即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几个方面逐项核实,这些内容已在本章第三节中讲述过,这里应注意审查被审计单位如何依据税法对应纳税所得的调整。
1.税前弥补亏损是否符合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金融机构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如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税前利润补亏,但连续补亏的年限不得超过5年。检查时应注意是否是在规定的年限内补亏。
2.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缴纳所得税前增减有关收入或支出项目。如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投资收益重复纳税的调整。
(二)投资收益的审计
金融机构投资收益是指通过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如利息、股利、利润等。具体来说,就是金融机构对外投资货币资金或实物、无形资产而分得的利润,以及联营、合作分得的利润,,如购买有价证券而获得的利总收入和股利等。
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金融机构的投资收益要单独反映,不得计人营业收入,不得与投资损失相抵消;
2.是否如实反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有无隐瞒、转移等问题;
3.出售经营性证券以及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而获得的收益是否计入了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否完整;
4.金融机构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是税后利润,在计算应缴所得税吋,是否从本期利润中扣除,以免出现重复纳税现象。
(三)亏损的审计
按照利润总额计算公式测算出的结果如果表现为负数,则说明该金融机构的经营结果是亏损。
按照《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制度》规定,金融机构如果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5年内连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税前与税后弥补利润的方法是相同的,只是应当注意金融机构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税前利润补亏金额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数,而税后利润弥补亏损金额则不能作为调整数。
审计检查时,首先应通过对构成利润总额的各项因素的查实,来确认亏损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现象,然后看被审计单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是否超过以前年度实际亏损金额,5年后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是否为税后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审计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金融机构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即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抵补已缴纳的在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无法列支的有关被罚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延期缴纳各种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少缴或迟缴中央银行准备金的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连续5年未弥补完的部分,需从当年税后利润中弥补)。历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也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优先股股利;(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3)支付普通股股利,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5%的法定公益金。
(二)利润分配的审计
对利润分配的审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查被审计单位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在利润分配中违反国家规定,首先提取公益金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情况。
2.审查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比例是否合规,所提法定公积金除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和弥补亏损外,有无用于职工福利或向投资者分配等情况;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尚未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有无擅自停止提取法定公积金,以便多提公益金和向投资者多分配利润的情况;同时,审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是否存在当年无利润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情况。
3.审查有无将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中央银行对其因少缴或迟缴准备金的加总混同赔偿金、违约金列人营业外支出、偷漏税收的情况等。
【阅读材料8-2】
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资料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010年12月)
为了做好2010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银行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201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10〕146号),对2010年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作出具体规范。
文件规定,境内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金融企业,需要填报2010年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该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和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
财政部规定,该套报表是银行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节 经营绩效评价
金融机构的经营绩效指标的构成,从不同的考核角度来看,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传统的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分为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大类。
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层次性等原则,以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效益为核心,可以将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分为:盈利性指标、安全性指标、流动性指标、发展能力指标四大类。
―、盈利性评价
银行盈利能力的高低不仅意味着是否能够给投资者满意的回报,还关系到它是否能通过盈利来增加自有资本,以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金融机构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因此,盈利能力是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它的盈利能力可以通过以下指标来体现:资本收益率、费用收入比率、营业收入利润率。
(一)资本收益率
资本收益率,是评价金融机构经营成效和投资者投人资本获利能力的指标,该指标是最被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所关注的,对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指标,并可能影响所有者的投资决策和潜在投资人的投资倾向。该指标越高,金融机构自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越强,运营效益越好,对投资者越有吸引力。其计算公式为: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本
其中,平均资本=(期初资本+期末资本)/2
(二)费用收入比率
费用收入比率是指金融机构经营的总成本与各项收人合计的比率,它反映金融机构经营耗费和经营收入的比例关系,即一定数量的收入所耗费成本的数量。它是衡鼂盈利水平和成本水平的一个综合指标,费用收入比率越低,表明控制营业费用支出的能力越强,经营效率越卨,获利能力越强。同时这一指标还反映了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资产使用效率程度,体现了金融机构的投人产出比,运用该指标来衡量能够使盈利性指标的选取更加全面和完善。其计算公式为:
费用收入比率=本期营业费用总额/本期营业收人总额
(三)营业收入利润率
营业收人利润率反映银行的营业收入转化为银行利润的比率,它反映了整个经营过程的盈利能力。营业利润占营业收入比重越大,则该比率越高,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则相应越低,盈利能力越强。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二、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是指金融机构为避免经营风险,以保证资金安全的要求,需要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流动能力和盈利能力,对企业的发展能力从长远来看也有影响,因此,需要对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安全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比率。
(一)不良货款率
不良贷款率是衡量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性最直接的指标之一,不良贷款率过高,贷款回收率低,往往会造成支付能力不足;不良贷款率越高,说明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性越差。这里的不良贷款主要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总额
(二)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机构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对不良贷款的比率,该指标反映了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损失的补充能力,拨备覆盖率越高,说明不良贷款的准备金计提越充分,抵抗风险的能力也越强。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期末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不良贷款总额
(三)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可以用来衡量一家金融机构的最终清偿能力,该指标充分考虑了不同种类资产的风险大小,并对各类资产的风险赋予不同的权重。资本充足率越高意味着抵御风险、清偿债务的能力越强。
《巴塞尔协议》最终的成果便是制定了资本充足率各项标准,资本充足率,也因此成为国际银行业普遍认可的,反映银行经营安全性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指标的计算方法、资产的风险权重、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都作了严格的限定,因此使用它可以方便地进行国际比较。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应在8%。以上,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应在4%以上。
其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平均余额+附属资本平均余额)/加权风险资产
其中,核心资本是指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5年(含)以上的长期证券;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可将资产按不同风险程度分级,每级给予不同的权数,加权平均计算得出。
(四)资本风险比率
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在于能否按期收回贷款,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为此,用逾期放款同全部资本金的关系,可以表明金融机构资本风险的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资本风险比率=逾期放款×100%/资本金
三、流动性评价
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是指金融机构能够在一定条件下,以合理的成本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来满足客户当前或未来资金需求的能力,包括保证银行债权人得到偿付,兑现对客户的贷款承诺,避免非意愿性的资产销售,减少筹措资金所支付的风险溢价。
简单地说,流动性评价也就是评价资产的变现能力。金融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以便满足正常的业务需要,以便在出现业务发展机会时,能够从容应对突发需求。
(一)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是指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与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之比,该指标反映企业满足客户随时支付变现的能力,直接影响其业务竞争中的地位和形象,但是,流动比率过高也会影响其盈利能力,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 =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二)存货比率
贷款对存款的比率是衡量金融机构流动性的最常用的指标之一,贷款通常被认为是流动性最低的资产,而存款则是金融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贷款对存款的比率越高,就意味着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越差,因为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占用了更多稳定的资金来源;反之,贷款对存款的比率较低,说明银行可以用稳定的存款来源发放新的贷款或进行投资。但在实际经营当中该比例也不宜过高,过高的存贷比会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用效率,同时也会降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该指标是一个适度指标。
其计算公式为:
存贷比率=贷款期末余额/存款期末余额
其中,贷款余额不含票据贴现,存款余额不含财政性存款和汇出存款。
四、发展性评价
发展性即成长性,无论是出资者还是债权人都十分关注银行的发展能力。因为它不仅关系到银行的持续生存问题,也关系到出资人的未来收益和债权人长期债权的风险程度。其评价目的是为了判断银行的发展潜力,也就是未来的盈利能力。金融机构为能维持合理的利润以达到永续经营的目标,在对经营绩效的评价过程中对金融机构的发展能力进行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因此对发展能力的评价,是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绩效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存款增长率
存款增长率是目前公认的反映银行实际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存款数量是金融机构拓展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数量体现了金融机构巿场份额的实际占有量,存款数额的不断增长,也是金融机构经营实力不断增强的一个重要指标。该指标反映了金融机构市场份额的扩展速度,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存款增长率=本年度期末存款总额/上年度期末存款总额-1
(二)非利息收入增长率
非利息收入已成为金融机构利润的一个新的增长源泉,相对于传统的存贷业务来说,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成本较低,盈利能力也较强,是金融机构业务的新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非利息收入增长率集中体现了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拓展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强弱,其增长率越高,说明创新能力越强,发展潜力越大。其计算公式为:
非利息收入增长率=本年度非利息收入/上年度非利息收入-1
第九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计
【本章概要】
随着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信息系统不仅为其各项业务的运营提供了有效支持,且随着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流程的不断推出,信息系统正日益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直接驱动力和核心竞争力。
但是,由于信息系统存在的脆弱性,伴随着信息化应用的不断深入,其风险范围和程度也在急剧加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作为对信息系统应用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鉴证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以及确保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章内容,依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营维护生命周期的逻辑关系,并结合金融机构信息化应用的特点,描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与组织、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运营与维护,以及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性计划的审计方法等,最后,重点介绍了内部控制及其控制矩阵,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中的应用。
2013年8月,在上交所出现了中信证券的“乌龙事件”,又一次警视我们:针对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审计活动,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要点提示】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相关概念、内容与方法;
(2)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必要性;
(3)计算机信息系统战略规划与组织审计、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审计、信息系统运营与维护审计以及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性计划审计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4)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意义,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和主要步骤;
(5)内部控制矩阵的编制,及其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中的使用方法。
【内容架构】
第一节 信息系统风险与信息系统的审计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与信息系统应用已广泛地渗透到各行各业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世界各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战略目标最重要的支撑条件。今天,人们在大量使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同时,也不能不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风险及其分布,否则,将会给企业、社会乃至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严重的将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
“风险”是一个具有极其深刻而又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至今还没有形成公认的标准化定义。通常情况下,“风险”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于系统行为的不确定性(如系统脆弱性、人为因素或受到来自自然界的威胁等)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带来的影响。这种不确定性还包括风险产生与否、发生的时间、发生的过程以及发生结果的不确定性等。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实现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内部管理、技术、人员以及信息系统运行的支撑环境等多方面,其结构往往很复杂(多层次且相互关联),而且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和诸多不确定性,因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必然会存在各种的操作风险。
从信息资源角度看,一个典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向临的风险,主要来自管理、技术、人员以及环境四个方面,如下图所示。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风险源
1.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方面”的风险,如水灾、火灾、地震、电力故障等。运行环境方面的风险不仅会给信息资产的管理带来损害,严重的将会损害信息系统本身。
2.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风险。如单位领导不重视,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专门负责安全控制的组织机构,或组织机构太多相互之间不协同等。
3.信息系统“技术方面”的风险。由于信息系统对信息技术的广泛依赖性,其信息的加工、储存和交换都离不开计算机以及现代通信网络技术的支持。一旦发生硬件故障或病毒入侵,则可能对信总资产造成严重的损害,给单位或组织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4.信息系统的“人为风险”。例如,由于人员的故意或无意而造成的信息资产风险,这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可估量的。黑客的入侵窃取了信息秘密甚至有可能使整个信息链处于瘫痪;通过发送带病毒的邮件,使信息秘密处于其掌握中。
另一方面,接触“信息资产”的工作人员如果安全意识不足或麻痹大意,或职业道德不高,损害“信息资产”谋私利,也有可能给信息资产带来损害。此外,被解雇人员和跳槽员工更是会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风险
随着现代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来提供多种服务,处理各类信息,于是,各种各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随之产生。如综合业务系统、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网络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等。
下面,我们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来讨论信息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网络环境下一个典型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的架构,如下图所示。
网络环境下典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架构
由图可见,金融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相当复杂,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直接与外部企业网络及互联网相连。在这过程中,虽可采用防火墙等防范技术,但也无法彻底防止外部黑客人侵。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管理者和有关人员由于知识结构的限制,不能详尽地了解整个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构造,因而无法把握和控制其中蕴藏的风险,特別是对网络系统本身存在的风险及其关联风险无法事前进行准确预测。因此,金融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始终是与其风险联系在一起的。
具体而言,其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风险
1.外部网络风险。由于网络连接的广泛性,来自金融机构网络系统外部的病毒威胁、黑客攻击等,将可能严重威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2.操作系统风险。开发各类应用系统所基于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服务器系统、客户机系统等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和漏洞,这些隐患和漏洞也会影响金融机构内部网络系统的安全。
3.应用系统风险。金融机构业务应用系统的设计漏洞和缺陷、非授权访问、身份假冒等,将导致业务应用系统具有潜在的安全脆弱性。
4.基础设施风险。如网络安全策略上的漏洞、密钥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安全监控中的盲区、网络设计的不规范等,也足导致金融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不安全的重要因素。
5.物理环境风险。如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措施的不到位等。
(二)信息系统数据的风险
1.操作系统更新中的数据风险。金融机构操作系统每一次的升级更新,每一次的数据转换和系统备份,都影响到金融机构历史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再加上如果系统不向上兼容,将导致旧系统的备份数据无法在新一代系统中正常运行。
2.数据安全管理风险。安全管理的机制不健全、权责不清、管理混乱、恶意或操作等人为因素,非授权使用重要信息或者令合法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相关的信息,都可能造成数据的丢失、重要信息损毁或泄露。
3.涉密数据的传输风险。目前,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均已完成数据集中管理, 随着业务的发展,金融机构也一定走数据集中管理之路,这种结构将会带来新的风险。如数据传输过程中关键数据被截获的威胁;传输线路公用性造成的信息泄密或数据的完整性遭破坏;关键性业务数据未经加密进行传输而导致“搭载”攻击等风险。
4.便携机用户使用数据的风险。由于便携机用户移动性强,一机可多人使用,从而导致数据保护难度大,一方面容易造成信息泄露,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管理系统也易从此途径遭到病毒攻击。
【热点案例链接】
光大证券陷“乌龙指”风波
根据2013年8月18日的《参考消息》报道,由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8月18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该事件的调查结果,指出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存在着重大缺陷。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无论此事是有意为之、操作失误或是系统风险问题,都应当成为监管层,甚至整个金融市场敲响的一次警钟。股票市场的确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规则,极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记载,2001年的雷曼兄弟伦敦公司一位资深交易员,曾经将一笔价值300万英镑的股票卖单错误地敲成3亿英镑,立即使股票市场一片混乱。
但是,今天光大证券公司的“乌龙指事件”,却是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严重失误的结果。金融风险开始从人员的操作风险转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风险,由此可见,金融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监管,已经成为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概念、内容与方法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定义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际信息系统审计领域的权威专家Ron Weber将其定义为“收集并评价证据,以判断一个计算机系统是否有效做到保护资产、维护数据完整、完成组织目标,同时最经济的使用资源”。
1996年,日本通产省情报处理开发协会信息系统审计委员会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定义为“为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与有效,由独立于审计对象的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人员,以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对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系统进行综合的检查与评价,向信息系统审计对象的最高领导层,提出问题与建议的一连串的活动”。
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应用日益广泛,审计实务界认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是根据公认的标准和指导规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规划、实施到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查评价,对信息系统及其业务应用的完整性、有效性、效率性、安全性等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以确认预定的业务目标得以实现,并提出一系列改进建议的管理活动。因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硬件、网络和通信设备、计算机软件、信息资源、信息用户和规章制度组成的以处理信息流为目的的人机一体化系统,自然包含计算机系统,因此,本章今后叙述中,如无特别说明,则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概念等同于“信息系统审计”概念。
随着信息技术在银行业普遍深入的应用,银行信总系统的可靠运行已经成为银行业务正常开展所需要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对金融机构而言,信息系统审计,就是以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为审计对象,通过现代审计理论和信息技术,从信息资产的安全性、数据的完整性以及系统的可靠性、有效性等方面出发,对信息系统从开发、运行到维护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进行全面审查与评价,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有效、可靠地达到金融机构的战略目标。
总之,审计师为改善和健全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提出合理化审计建议,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效益性保驾护航。
例如,在2013年8月份,中信证券在上交所出现了股票交易系统的严重事故,导致股票交易价格的大幅度异常变动。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受到证监会的严厉批评与处罚。通过该案件说明:金融企业的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既离不开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简称风控);也离不开审计的实时监督和专业评价。只有充分发挥审计在信息系统中的核心风控职能,才能使金融企业在全球化的混业经营战略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
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是由信息系统审计的对象所决定的,如下图所示。信息系统的审计对象是信息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并覆盖信息系统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包括信息安全、系统开发、数据中心运营、技术支持服务、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软硬件基础设施、数据库管理、系统变革管理等,也有人将信息系统的审计对象定义为信息系统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信息系统的支撑环境等几个方面。
从信息系统的全生命周期角度看,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与组织审计、信息系统基础平台建设审计、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审计、信息系统管理与运营审计以及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计划审计等内容。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第十八条指出:“信息系统审计通常包括对组织层面信息技术控制、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及业务流程层面相关应用的审计。”
(三)信息系统审计的过程与基本方法
信息系统的审计方法,大致可分为了解、描述和测试等几种,了解这些方法对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十分必要。
1.了解法。了解法也称为调查了解法,该方法在信息系统审计的各项活动中都可能被用到。了解法包括:
(1)询问法。是指与被审计单位人员面对面交谈,询问有关情况以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询问前应收集相关的背景资料,确定合适的询问对象,询问过程中应做好记策并要求被询问对象签字。询问后应对谈话的内容进行评价和总结。
(2)检查法。主要是检查被审计单位与信息系统有关的文档,以了解信息系统的总体情况、控制情况以及开发设计情况等,为得出审计结论收集审计证据。检杏中应做好相应记录并将检查过程和结果,记入工作底稿中。
(3)观察法。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物理环境、硬件设施和办公场所,对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构成和操作情况,对信息系统应用控制措施的实施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的方法。观察前应确定观察对象的位置和陪同人员,观察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并对观察结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2.描述法。描述法包括文字描述法、表格描述法和图形描述法,在具体使用过程中还可以将各种描述法搭配使用。
(1)文字描述法。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功能、结构、控制政策措施以及生命周期过程等在了解的基础上,通过文字来进行描述的方法。适用于大多数信息系统的情况,好处是运用简便、易于理解,缺点是不够简明、直观。
(2)表格描述法。是审计人员运用标准的或自行设计的表格,对信息系统有关情况进行描述的方法。适用于对信息系统开发过程、内部控制的多项指标、系统组成要素的多个组成部分的情况描述,优点是结构清晰、逻辑性强。
(3)图形描述法。是指审计人员对信息系统的组织结构、功能、生命周期以及业务处理流程等用图形的方式来加以描述的方法,包括组织结构图、功能结构图以及业务流程图等形式。釆用图形描述法应注意统一各种符号、标准及其含义,以便于审计人员相互理解和交流。
3.测试法。测试法是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常用的一种技术方法。主要包括:
(1)测试数据法。是指审计人员设计一套虚拟的业务数据,将其输入到计算机中,观察比较输出是否与预期相符。如果相符,说明内部控制存在并符合既定要求或应用程序止确。测试数据可以是真实的业务数据,也可以是为了检验程序而设定的边界数据。测试数据只可以测试计算机某个时点的数据,因此应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测试结束后,应将测试数据从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中清除。
(2)平行模拟法。是指审计人员开发一个与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或程序模块功能完全相同的模拟系统,将被审计单位的真实数据放入模拟系统中运行,观察其输出是否与被审计单位信总系统相一致。平行模拟的优点是测试不会干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运行,缺点是对审计人员的程序设计能力要求太高,实施该方法具有很大的限制性。
(3)嵌入审计模块法。是在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中加入,为审计而编写的程序代码。嵌入的模块成为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特定的时间间隔或是条件触发时,为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数据和报告。嵌入的模块深入系统内部,可以获得未经加工的数据,为审计人员提供实时的审计,弥补了事后审计的不足。
例如,目前国内事务所普遍使用的用友审计软件、鼎信诺审计软件,都为信息系统的风控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4)虛拟实体法。是对测试数据法的改良,一般是在信息系统中建立虚拟的实体(如供应商、客户、员工等),然后将虚拟实体的有关数据与真实的数据一起输入信息系统进行处理,最后将虛拟实体的输出结果与预期进行比较,确定信息系统的控制功能是否发生作用。
(5)受控处理法。是指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真实业务数据,在处理之前先进行核实,核实之后在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中监督处理或亲自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被审计单位的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6)受控再处理法。是将已经由被审计单位处理过的真实数据,在审计人员的监督下,或由审计人员亲自在相同的信息系统,或以前保存的程序副本上再处理一次,将二次处理的结果与以前处理的结果相比较,判断当前的信息系统程序是否符合既定要求。
(7)程序代码检查法。是通过检查源程序代码的内部运行逻辑,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程序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能否完成预定功能及其质量,进行评判的方法。该方法可以绕过输入输出直接检查程序内部代码,容易发现作弊程序,但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程序水平要求非常高。
四、金融机构实施信息系统审计的必要性
(一)传统的金融审计已不能满足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
随着金融业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业务和信息系统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信息化正成为金融机构获得核心竞争力的一种必要手段。
目前,在金融机构开展的审计模式,主要还是金融“数据式审计”,从审计实践来看,这种审计方式由于缺乏对信息系统的控制而不能保障电子数据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法对金融机构的会计报表与原始电子数据的一致件作出准确判断,无法从系统角度核实金融机构整体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假电子数据真审计”的现象难以避免,“输入的是垃圾,输出的仍然是垃圾。”因此,从根本上无法有效控制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质量,已无法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从发展趋势来看,数据式审计方式由于过分关注数据本身,而缺乏对系统整体分析,难以控制总体的审计风险,其局限性正逐渐显露。
(二)信息系统审计是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和促进流程再造的需要
由于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处理已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处理,绝大多数的纸质资料打印正在淡化,审计所需要的大量信息,都储存在只能通过计算机识别的存储器上,如磁盘、磁带、光盘等,传统的一些审计线索也将随着计算机处理而中断、消失。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模式,正逐步从计算机控制作为手工补充的软控制,转变为“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硬约束”,随着数据大集中的推进,信息化进程存在操作轨迹不可见、操作流程缺失、数据非法修改、生产系统故障、信息系统人为欺诈风险等。对信息系统可靠性的依赖,如审计人员没有对信息系统各项控制进行了解和审计,那么审计结论的可靠性就易受到质疑。
有鉴于此,迫切需要审计师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通过审计监督,保证信息系统的可信度,促进内控体系建设和流程再造。
(三)信息系统审计是保障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和“信息资产”安全的需要
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营活动充分依赖信息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信息技术潜藏的风险不容忽视。通过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研发、运行维护等审计,实现对信息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预警和控制,能有效防范金融企业“控制风险”,加强对信息风险点的管理,促进信息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四)信息系统审计,有助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的功能
随着金融业务发展速度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日益增加,为了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金融审计范围也逐渐扩大,迫使审计师加快提升信息系统方面的业务素质,了解信息系统的新变化,利用各种审计结果,从合规性、效率性、控制操作风险等多方面对完善信息系统功能,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审计建议。
总之,与传统手工审计方法相比,信息系统审计可以获取更多证据,判断信息资源是否安全、完整,以及有效配置各项企业资源,实现组织目标。信息系统审计能够更广泛、更有效地防范风险;完成实时监控、实时审计活动,最大限度降低审计风险。因此,有必要实施信息系统审计。
第二节 信息系统“战略规划”与组织的审计
一、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
所谓战略规划,通常是指一个组织的发展方向、环境条件、长期目标、重大政策与策略等方面的规划。一个战略规划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可执行性。战略明确、容易理解、可操作,能真正起到指导作用;
(2)可落实性。战略计划要求逐级传达、细化和落实;
(3)可变更性。战略规划应当进行周期性地复核和评审,适应变更的需要。
信息系统战略规划,是关于信息系统长远发展的规划,是帮助管理层建立以组织战略为导向,对IT业务进行整合,保证信息系统的战略目标与组织发展目标相一致的过程。信息系统战略规划是组织战略规划的一个重组成部分,也是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的首要阶段,信息系统战略规划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的成败,在组织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对金融机构而言,信息系统战略规划是针对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发展所做的一种战略性规划,即从金融机构的目标和战略出发,构架基本的金融信息系统体系,并对内外部信息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应用,利用信息资源来控制金融机构员工的行为,辅助高层进行决策,帮助银行实现其战略目标。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往往由最髙的管理机构启动,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使信息系统的发展与金融机构整体战略规划相一致,即支持机构整体战略规划的实施;
(2)为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开发提供方向,保证开发工作能支撑金融机构战略目标的实现;
(3)合理分配资源,确定信息系统开发的优先顺序;
(4)保证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和项目开发的协调性,避免由于没有有效规划而造成的“信息孤岛”与“盲人摸象”现象;
(5)为负责信息系统开发人员,包括项目开发的负责人和从事IT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提供质量标准和控制机制;
(6)为信息技术人才引进,提供明确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的要求;
(7)保证信息系统能够自动调整,为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支持。通常,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战略规划,是在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的监督下,使决策者的意图能贯彻金融机构的各个层面,并通过金融机构IT部门,收集决策和评估所需信息。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也是一种内部沟通及协调机制,其成员有管理高层、IT部门和各重要业务部门的管理者,其主要任务如下:
(1)审查IT部门的长期、短期计划,并保证与本单位的发展目标一致;
(2)在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查、批准主要的软件、硬件采购计划;
(3)批准大型的IT项目,并监督其实施绩效;
(4)在IT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5)审查和批准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外包计划;
(6)对权责资源占用情况等进行决策。
二、信息系统战略规划的审计
为保证信息系统实现其战略目标,金融机构的IT部门必须有长远规划,如3年或5年规划,以及短期规划。IT部门规划应与总体战略相一致,如果规划不当会给信息系统带来很大风险。
审计师在针对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内容:
1.与参加发展规划制定的IT部门的成员“座谈”,询问他们关于部门达到金融机构发展目标的程度,审查他们是否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小组)来负责风险分析和部门工作计划,以及计划更新的频率是否合理。
2.审查该部门和金融机构内其他部门的沟通程度,判断审查的需求和反馈是否能及时传递到IT部门,并审查更新的频率是否合理。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组织变动时,是否建立了有关机制,以及员工知晓的程度等。
3.审查一个II项目是否有正式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会议纪要、报告和E--mail等。在履行批准程序时,是否通过专家审查、是否符合金融发展战略计划。对于重大的IT项目,要审查部门审批权限是否合适等。
4.审查根据预期回报率所确认的优先IT项目,在信息系统规划中,是否处于合适的位置。审查文档管理是否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否规定了不同IT项目发展的优先级和更新文档的频率等。
5.审查与信总系统建设和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是否完善,是否明确了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了互相制约机制,并实行了最小授权。
6.审查信息系统的经济效益和预期目标之间的差距,并评估这种差距是否合理等。
三、组织结构
(一)信息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目前,常见的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组织结构形式,如图所示。
银行信息系统的战略发展和建设,通常由银行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来协调,具体执行则往往由专门的IT部门(金融机构信息中心或办公室等)来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IT部门的负责人通常被称为首席信息官(CIO)或信息主管、科技主管。CIO在单位里全面负责信息化的建设工作,负责信息资源的利用、控制和管理,参与组织(企业)的高层决策。
一般说来,CIO至少有以下三项重要职责:根据企业的经营战略,考虑和提出企业的信息战略;负责企业的信息化推进工作,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人员配备、资源调配等;全面负责企业的信息管理工作。对图9―4中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各部门职责”说明如下:
1.运行部。运行部由运行部经理负责,主要负责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如计算机操作员、资料库管理员、数据录入员以及数据复核控制员等,此外,还包括对放置信息(数据)处理设备的物理空问,如机房等的有效管理,确保只有运行部门的人员或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2.技术支持部。技术支持部由技术支持部经理负责,主要包括对最终用户的技术支持;对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程序员、系统分析员等的管理。
(1)对最终用户的技术支持。在当今的信息系统应用中,越来越多的机构发现对最终用户的技术支持能有效提升本单位的形象。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甚至现场回访等,实现对最终用户的技术支持,以帮助用户解决技术问题和在使用信息系统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这些活动包括:①培训用户;②回答用户的咨询;③了解用户在使用信总系统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④为用户购买软硬件提供建议;⑤了解用户的新需求,为业务变更提供建议等。
(2)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包括对网络设备的管理。典型的职责包括:①增加和配置新的网络工作站;②增加或删除用户的账户;③安装系统软件;④为系统提供更新服务;⑤执行病毒程序,防止病毒的攻击;⑥分配适当的存储空间等。
(3)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网络基础设施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如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IT地址的分配与管理、网络资源的访问控制策略。
(4)系统程序员。系统程序员负责维护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
(5)系统分析员。系统分析员是基于用户需求来设计信息系统的专家,主要负责在信息系统开发生命周期的初始阶段参与工作,了解用户的需求,完成功能定义,制定高级设计文档,为程序员进行具体的编程服务。
3.数据中心。数据中心是对数据的采集、存储、检索、加工、变换的场所。数据库管理员是数据中心的数据保管员,其主要职责为定义和维护本单位数据库系统的数据结构。数据库管理员必须理解本单位用户中有关数据和数据关系要求,对保存于数据库系统中的共享数据的安全负责;负责本单位数据库的设计、定义,实施正确的维护。
4.系统开发。系统开发部由系统开发经理负责,主要承担建设和实施新的信息系统以及维护现有的信息系统工作。
5.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必须首先得到组织内髙层管理者的支持,高层管理者要明确承诺对安全管理的责任,并理解和评估安全风险,制定并强制执行一套书面的政策,清晰地说明应遵循的标准和规范。
(二)信息系统中的职责分离
在金融企业中,风险管理就是权责管理。科学、恰当的权责管理,意味着合适的人,有合适的权限,解决实时岗位责任中的矛盾和问题,实现职责分离。职责分离要求在一个单位或组织中,需要有明确的分工、授权和建立岗位责任制。为此,应根据合理分工的原则,尽量将不同的工作岗位分派给不同的人员来担任,在内部岗位、员工之间形成内部牵制,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创新能力。如果权责分配不当,则可诞生新风险,容易造成信息系统的非授权访问、使用、篡改的威胁。
对信息系统而言,在权责划分时,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岗位职责:
1.髙层管理者。髙层管理者比如董事会、CEO等作为企业目标实现的最终责任者,同样也是系统风险管理的最终负责者。因此他们必须保证有足够资源,实现企业目标,充分考虑企业风险管理活动,支持信息系统的各项风险管理活动。
2.IT高层管理者(CIO)。CIO的职责在前面内容中进行了描述,在此不再赘述。
3.IT人员。包括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所有者和维护者,职责是确保建立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证信息资产的完整性、机密性、有用性,理解自己在整个IT风险管理中角色地位,有效完整风险管理活动。
在对IT人员进行职责分离时要做到:系统分析设计、系统维护、系统操作、文档资料保管以及系统数据库管理等职责要相互分离;交易的授权与交易的执行相分离;资产的保管与记录相分离;交易处理职能在多人之间进行分工并且要明确划分各自的责任;等等。
当IT人员的职责被分离后,相关技术人员对计算机、数据库、程序、编辑文档、操作系统及其工具的访问等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某个人或单位的潜在破坏威胁就被削弱了。
4.业务或各职能部门人员。业务部门的员工是业务运营的执行者,为各自目标实现最终负责,也是IT资源的使用者,因此必须参与IT风险管理的分析、评估过程,理解自己的风控角色和地位,为信息数据的完整性、机密性负责。
四、组织结构的审计
在对信息系统组织结构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索取当前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图,以评估组织的分类,确定其主要职责是否得到有效分离,各部门及员工的任务是否清晰,对工作任务的描述是否充分等。此外,还需要关注内容有:
(一)审查是否设置II指导委员会,或同等管理机构,判断金融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一个有效的II指导委员会(或信息化指导指导小组)。通过查看会议记录,确定委员会举行会议的频率,并检查会议的适当性;通过查看IT指导委员会(或信息化知道小组)的相关文件,进行走访、面谈等方式,以判断在金融机构内部是否有专职人员负责与所有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相关的活动;此外,还需要了解该机构,在承担以下责任方面是否到位:
1.检查并批准信息安全策略是否得当;
2.检测信息风险所发生的频,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3.复查并监测信息安全事故的手段;
4.支持金融机构内部重要创新的程度;等等。
(二)审查内部职责分离实施情况
识别发生内部职责冲突的岗位,确保所制定的岗位职责,淸楚地界定了金融机构内部各员工,在保护信息资产方面的责任和执行特殊安全程序的权限及责任。
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来完成信息安全责任的分配,为每项信息资产指派一个专人来负责其日常安全,并且能够清楚地界定任何错误分配责任的情况。审查金融机构岗位工作职贞,确保岗位工作职责清晰地阐明每一个管理者所负贵的管理领域及其责任划分等。
(三)建立对新的信息处理方法的管理授权过程,审查信息处理方法的授权过程是否合适
1.新的信息处理方法相应的授权,同时,还应获得负责维护本地信总系统安全环境的管理人员同意,以确保满足所有相关策略和需要;
2.检测硬件和软件以确保它们和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互相兼容;
3.对处理业务信息处理程序的使用和控制手段都应当经过授权;
4.新的信息处理方法可能导致新的风险,应当事先经过评估。
(四)审查金融机构内部,以及与合作单位、用户之间安全制度是否适当
1.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是否有效,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是否明确并能有效落实;
2.确认员工是否具有履行与其开展相关任务所必需的技能,是否具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3.观察金融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情况,评估金融机构IT部门制定的安全策略和规章制度是否可以通过合适的交流渠逍到达董事会和其他部门;
4.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是否能够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能够及吋通知、保持与执法部门、管理机构、信息服务提供商和电信运营商的联系等。
第三节 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的审计
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是实施金融机构信息化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数据处理中心、机房和大中型计算机与各类服务器、大型数据存储设备等,为金融机构提供各类数据位总的采集、处理、存储、管理、检索和传输等功能,在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信息系统基础设施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如图所示,各组成要素及功能介绍如下:
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结构图
1.硬件平台,主要完成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管理、检尜等功能,如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以及各种存储设备等。
2.网络平台,主要完成信息的传输等功能,如网络通信设备、通信协议等。
3.运行环境,是对支持信息系统正常工作条件的总称,如电力供应、数据中心的物理位置、信息处理中心机房的防火等。
4.操作系统,是管理计算机硬件与软件资源的程序,同时也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核与基石,起到控制其他稈序的运行以及管理系统资源并为用户提供操作界面的作用。
5.数据库系统,由数据库及其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它是为适应数据处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用于信息的存储、维护以及为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服务的软件系统。
二、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的审计
(一)运行环境审计
由于金融业务的特殊性,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运行环境,应该比一般工业企业的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具有更高安全性,使其最大限度地免于安全风险和环境灾难。
审计师在审计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时,应考虑到数据处理中心的选址和建筑是否能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的风险,如龙卷风、照明和水火灾的影响。为了避免水灾的威胁,放置计算机等重要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机房不能设置在地下室,也不能放置在化工厂等有害场所附近。如果机房是多结构的建筑,则将计算机等重要设备放置在3--6层是比较好的选择,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避免水灾、烟雾以及火灾等危险。此外,审计人员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评估重要地点的安全访问措施,如数据处理中心、电脑室和通信室。
2.确定所有的大门进入数据中心的安全性,并确保每个人被充分地限制准入,确定是否有监视摄像机,使用电子IC卡门禁系统为优。
3.确保所有访客在进入数据中心前都必须签卡,并保存有完整的出入记录。
4.确定下列计算机环境管制措施是否已安装或部署到位:
(1)灭火系统或灭火器;
(2)不间断电源;
(3)应急电源系统(如发电机);
(4)机房的温度和湿度控制器;
(5)紧急断电开关;
(6)烟与水探测器;
(7)应急照明系统等;
(8)对重要地点是否设置了监控装置,记录是否齐全。
5.确定金融机构建立了在信总处理设施附近就餐、饮水和吸烟等的政策限制规定,并得到有效实施。
6.确定计算机是否经常维修,确保设备运行在其预期的性能水平上。
7.硬件保护机制是否到位。一方面是指在计算机硬件上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另一方面,是指通过增加硬件设备而达到安全保密的措施是否到位。
(二)硬件系统的审计
1.审计计算机等硬件的釆购计划,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得当:
(1)比较硬件采购计划和管理部门的业务计划、IT部门的计划,评估硬件采购计划的必要性;考察硬件采购计划是否考虑到对现有设备的利用,采购计划中的新设备在技术、性能等方面是否已过时。
(2)确认硬件釆购计划中的硬件釆购规格、文档、时间、负责部门等是否进行了充分的沟通,采购申请的程序是否规范,等等。
2.审计硬件变更管理控制事项:
(1)确认IT部门的管理层是否掌握并执行变更计划,并有充足的时间保证新硬件的安装与测试;确认在该部门中使用的操作手册,在硬件变更时是否已做适当的修改。
(2)抽查一个影响到信息系统处理的硬件变更程序,以判断硬件变更计划是否得到了及时处理,评估变更的有效性及影响。
(3)确认所有的硬件变更都已通知了相关的部门和员工,如系统程序员、应用程序以及IT部门有关人员等,以确保硬件变更及测试的有序。
3.审计硬件的使用:
(1)审查硬件性能监控计划并将其与问题日志、作业记账系统报告、预防性维护安排及报告比较,以判断硬件使用的恰当性。
(2)审查问题日志、硬件故障的判断、软件公用程序的使用、系统的异常结束以及操作员的异常行为等是否均通过了II部门的审查,以判断硬件使用的规范性。
(3)审查预防性维护措施,判断是否按照硬件供应商(厂商)的建议进行了及时维护;在未满负载下验证硬件的CPU、内存、缓存、I/O等使用情况,以避免业务髙峰时硬件支持能力不足等。
(4)分析系统日志、生成日志的分析报告,确定硬件是否满足负载量和用户需求,确定服务器能否处理大量资源并发使用的情况;审核硬件故障时的应对措施。
(三)局域网审计
对金融机构实施局域网审计,需要了解金融机构设计和选择局域网架构的标准及规范,以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充分考虑了成本效益原则。但由于不同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特征不尽相同,因此,对金融机构的局域网审计程序以及标准很难定义。
通常,在对金融机构实施局域网审计时,可以借助以下审查表来有选择地使用其中适当的方法。当然,审查表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单位和不同的应用情况进行适当添加和调整。
(四)操作系统的审计
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大都采用了分布式网络操作系统,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在实施网络操作系统审计时要关注的主要内容有:
1.通过会见有关技术人员获得购置操作系统的批准文档以及技术需求;
2.审查系统软件的选择是否满足应用系统以及业务发展的需求;
3.对系统软件程序的成本一效益指标进行审查;
4.对系统软件程序的安装以及相关控制的文档进行检查;
5.审查系统软件程序变更手续的合规性以及当前版本是否得到软件供应商的支持;
6.对系统软件安装控制语句、参数表、活动日志报告等要进行重点关注;
7.在变更程序、授权程序、访问控制特征、文档要求、系统测试文档、审汁踪迹、对业务软件的访问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查和测试,以确定系统软件控制的充分性;
8.在安装口令、物理访问等方面进行审查和测试,以确定系统软件安全性;
9.审查使用分布式数据处理网络的各部门是否都已建立了相应的重启和恢复机制;
10.业务部门对网络操作系统软件所做的一切变更是否受到有效控制,并且,网络管理员或其他负责管理网络的人员能否迅速进行检测;
11.影响多个网络站点的系统指令是否只能在一个终端上限制执行,并且只能由负责整个网络控制和安全授权的人员执行操作等。
(五)数据库审计
金融机构电子交易的核心是数据,数据库的瘫痪和错误会导致整个数据的丢失,因此,针对数据咋的安全审计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审计中的重要工作。
在金融机构实施数据库审计时,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应重点评价数据库的设计、访问、管理、界面和容错性等方面内容。
1.审查是否存在数据安全政策,并通过访谈等形式确认这些安全政策是否传达给个人;索取上述安全政策并进行评估,确定这些安全政策是否说明了数据所有权、信息的保密性以及使用密码的规则等。
2.了解使用的数据库类型,同时,使用流程图详细地描述业务规则,最后,检验实体关系模型是否与数据库物理模型相一致。
3.确定信息系统资源,如开展网上交易业务的数据和敏感度等如何受到保护,对业务主机、小型和微型计算机,找出所有的应用程序并检查安全机制。
在对数据库进行审计时,确保数据库中以下几点安全措施得到实施:
(1)唯一的用户ID分配给所有使用者;
(2)终端自动登录30分钟后在没有操作的无人值守开始运行;用户被迫更改密码,其周期至少每隔90天进行一次;使用过的旧密码不能再被使用。
4.选择无敏感的数据,对数据库、存储程序和触发器的访问方式进行分析,确认其访问过程得到适当控制。
5.选取不同用户所对应的角色访问数据库,测试数据库是否给予用户合理的角色和安全级别;确定所有用户或用户组的访问权限被适当复核,有备份和灾难恢复程序来确保数据库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6.审查在数据并发过程中,有适当的机制和程序来确保数据处理过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7.审查访问数据库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是否得到了适当的控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案例9-1】
某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审计风险评估
一、系统概述
某商业银行的新核心信息系统是为银行解决金融产品的设计、管理及服务问题的应用系统,主要职能是完成金融产品的管理、银行与客户的交易处理以及会计核算处理,提供以客户为中心的交易处理和服务支持,详细记录银行客户账户的所有交易细节、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相关属性,以及会计核算处理信息且其他外围业务系统和管理实现关联。该商业银行的新核心信息系统由四个子系统构成,分别为柜员系统、支行管理、报表系统和数据中心管理。
二、评估内容
本次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五方面。
三、评估范围
核心交换机;汇聚路由器;第三方路由器;防火墙;防病毒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等等。
四、评估结果
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确定了该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存在的风险点,如信息安全策略自身存在漏洞,信息安全策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未对数据的敏感程度进行合理分级,操作系统的运行日志记录不规范,等等。根据评估结果分别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系统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方面给出了系统安全整体的整改建议,使该商业银行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下一步的工作明确了方向。
第四节 信息系统运营与维护审计
一、信息系统运营与维护概述
信息系统运营与维护是指信息系统处于日常工作状态下,单位或组织对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由于信息系统在金融机构业务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且信息系统规模日益增大,运营日趋复杂,因此,如何保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营,并实施有效管理与控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战略和业务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其内容主要涉及:信息系统运营的管理;信息系统变更管理;等等。下面分别对这些内容进行阐述。
二、信息系统的运营管理与审计
信息系统的运营管理包括对信息系统操作的管理、服务水平的管理、问题处理程序的管理、支持、服务台的管理等内容。
(一)信息系统操作管理与审计
信息系统管理者对信息系统的所有操作负完全责任。此外,还要确保系统资源的可用性;依据金融机构整体业务策略,建立所有与信息系统操作相关的所必须遵循标准程序。
操作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不正常中断后重新启动应用系统;
2.及时备份计算机文件;
3.监控信息处理设备未授权访问;
4.监督IT部门与业务部门的管理层工作计划的遵守情况;
5.参与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计划;
6.受限制地访问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及公用程序。
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操作管理,主要应采取的管理控制措施包括:
1.检查值班工作的详细计划;
2.监控操作过程,确保遵循标准;
3.审核在系统关机与软硬件重新启动期间的控制台日志;
4.审核每日操作员日志;
5.确保信息系统在微小的系统故障时都能及时复原;
6.监控系统绩效及资源使用,最大化利用计算机资源;
7.监控设备环境安全及变史,以保证设备在合适的状态中工作。
审计人员,通过对操作管理控制措施的审查和评价,保证计算机操作遵守相应的规程,系统的故障能够得到及吋排除和恢复,从而保证系统可靠、有效地运行并满足企业的业务需求。
(二)服务水平管理与审计
信息中心(科技处)是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业务单位(部门)提供信息系统应用有效服务的专业部门。在信息系统应用过程中,为了能有效支持金融机构业务目标的实现,有必要对信息中心及其服务的状况进行监督控制。
为了对服务水平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通常运用各种工具记录有关情况,以衡量服务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对系统处理结果的适当分发。
这些监督和管理的工具主要有:
1.系统异常报告;
2.操作员问题报告;
3.输出、分发报告;
4.控制台日志;
5.操作员工作安排记录
审计人员通过检查有关文件、询问、进行实地测试等方式检查和评价有关问题处理情况、提供服务情况等,确保信息中心能及时、髙效地提供服务,以保证信息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业务目标的实现。
(三)问题处理程序管理与审计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出现异常,将会给业务运行带来影响,严重的将会使金融机构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对信息系统运行出现的问题进行管理尤为必要。
当对系统异常状况进行检查、记录、控制、解决及报告时,由于信息系统软硬件及其相互关系相当复杂,应设计一套机制以检查及记录任何异常现象。
对信息系统的监督机制包括:
1.应建立错误日志(包括程序错误、系统错误、操作错误、通信错误、硬件错误);
2.制定适当的问题上报程序;
3.制订问题解决程序方案。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了解有关错误日志记录的及时性、完整件,问题处理的职责划分,问题处理程序的适当性,以及追踪实际处理过程等。以审查和确认问题处理程序措施的有效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支持、服务台管理与审计
为保证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营,作为信息技术人员必须及时提供技术保障并协助解决信息系统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此外,信息技术人员还有责任做好系统有关的技术方面的服务和符理。主要包括:
1.找出计算机问题并釆取适当的改正措施;
2.按规定提出问题报告,并确定问题及时解决;
3.回答有关特定系统的查询;
4.基于组织需要和计算机配置,设计并执行软件变更,以提高系统效率;
5.为远程通信提供技术支持;
6.控制和维护供应商对系统软件的变更实施。
服务台功能主要包括:
1.立案并记录用户提出的包括硬、软件的各项问题;
2.根据优先顺序将问题向上汇报;
3.追踪尚未解决的软、硬件问题;
4.将已解决的问题归档并通知相应的负责人。
审计人员通过对支持、服务台的管理,以及各类文档进行检查,评价支持服务台管理的规范性以及处理问题的时效性,最终得出审计结论,以促使信息技术部门能够为系统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信息系统的变更管理与审计
当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如数据大集中、网上银行应用等)或信息系统的环境发生变化时,将会导致信息系统的变更。为了降低信息系统变更所导致的风险,有必要对其进行管理。
(一)信息系统的变更管理
为了对系统变更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当建立一个标准流程来实施和记录变史,保证变更过程等得到适当的授权与管理层的批准,并对变更进行测试。
对系统变更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变更请求需要经最终用户和管理层同意;
2.用户需要采用正式书面申请信函,向系统管理层表达变更申请;
3.变更申请表的格式、内容应该保证所有变化都考虑在内,并为每个申请指定一个唯一的控制人员,将变化申请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4.变更程序需要遵循与全面系统开发项目同样的过程,保证新功能满足需求且不影响其他模块的功能;
5.用户对系统测试结果和文档的充分性表示满意后,需要得到用户管理层的批准;
6.所有变更请求和相关信息作为系统的永久存档由用户和维护人员保留;
7.当变更程序的程序员也是系统操作者时,必须遵循变更管理步骤,且管理层还要安装自动变更控制软件,防止未经授权的程序变更;
8.在紧急变更的情况下,要能够使系统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或紧急修补,以保证系统的完整性;
9.为保证有效性,所有与系统变更相关的文档都需要及时更新。
对于信息系统发生的紧急变更,管理者需重点关注:
1、制定合适的紧急变更的处理流程;
2、对获得特殊登录ID号的紧急变更处理授权人员进行监督、控制;
3、制定紧急变更事后跟踪程序。
当需要将变更的信息系统移植到生产环境时,应重点关注:
1.对系统要进行授权访问控制;
2.对数据文件转换或移植进行控制;
3.对员工使用修改后的软件(系统)提供培训支持;
4.为修改后的软件(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如电话、邮件、在线帮助等;
5.风险一曰.发生需要采取的恢复措施。
(二)信息系统的变更审计
在评估程序变更审计中,审计人员需要审查是否有适当的控制措施能够保护应用程序和系统的有效运行,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变更。为此,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和审查:
1.是否对程序库的访问控制进行了适当限制;
2.变更申请是否有规范的报批流程并文档化;
3.变更潜在影响(风险)的评估;
4.变更是否经过用户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审核和批准;
5.变更涉及的各个方面(环节)均已经过控制/操作人员的测试、审核及批准;
6.紧急变更控制及恢复措施的有效性;
7.对用户是否进行了培训,用户是否能迠应新系统;
8.变更工作准备、流程和操作说明文档等是否都已建立并且完备;
9.信息系统的变更如需进行数据转换或移植,转换过程的准备和操作说明文档是否完整、规范,且经过用户管理人员审核及批准。
当系统的变更经授权后,进入系统的持续开发和维护阶段。在此阶段,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应该重点关注对流程和迁移程序的审计,主要工作包括:
1.当用户提出系统变更要求时,应有授权、优先排序及跟踪的机制;
2.在日常工作手册中,是否明确指出紧急变更程序;
3.变更控制程序是否同时被用户及项目开发组所认可;
4.变更控制日志是否确认所记录的变更都已完成;
5.对产品源代码和可执行代码模块进行评估,以评价安全访问限制是否充分;
6.评估单位在处理紧急情况下程序变更的流程是否合理、合规;
7.对紧急情况下登录信息系统的安全访问进行评估,以评价使用安全访问控制是否充分;
8.评估变更需求是否被记录在适当的申请文件中;
9.确认现存文件均已反映变更后的系统环境;
10.评估系统变更测试程序的适当性;
11.复核测试计划与测试结果等证据,以确认该测试程序是依据组织相关标准而定的;
12.复核源代码与可执行代码,确保程序的完整性;
13.复核产品可执行模块,确保有且只有唯一与源代码对应的最新版本;
14.审查由于系统的变更,导致整个变更管理流程在时间、成本、效率以及用户满意度方面是否还有需改善之处。
第五节 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性计划审计
2001年9月11日上午,两架商用民航客机撞击位于纽约的世贸大厦,导致双塔坍塌,2 700余人丧生。在众人关注生命损失的时候,一个不为人所注意的信息灾难也迅速蔓延。世贸双子塔地下室里面是400多家公司的数据中心,世贸大楼运行着上千台服务器、存储器、磁盘阵列,其中,就包括大型国际投资银行M公司的数据中心。
M公司数据中心类类面的数据十分重要。它包括机构客户和个人用户的所有私人秘密资料,如客户明、社会保险号(对个人客户)、客户通信地址、投资头寸、投资评级等,除此之外,该中心数据还包括M公司本身的重要敏感信息。这些数据如果丧失,将导致M公司的运营陷入极度困境。
幸运的是,M公司在“9.11事件”发生的前一个星期,刚刚部署并实施了一套复杂、高端、昂贵的灾难恢复解决方案。由此可见,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性计划对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相当重要。
一、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性计划
(一)灾难恢复
1.灾难恢复与灾难恢复规划。灾难恢复指自然或人为灾害后,重新启用信息系统的数据、硬件及软件设备,恢复正常商业运作的过程,是确保信息和信息系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灾难恢复规划是确保业务连续发展规划的一部分,其核心是对企业或组织的灾难性风险作出评估、防范,特别是对关键性业务数据、流程予以及时记录、备份、保护。
2.灾难恢复规划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由于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复杂性,金融机构必须实施并结合其日常组织机构的具体情况,建立一个灾难恢复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在灾难恢复组织机构中,一些人可负责两种或多种职责,一些职位可由多人把任(灾难恢复预案中应明确他们的替代顺序)。
灾难恢复的组织机构,通常由金融机构的管理、业务、技术和行政后勤等人员组成,分为灾难恢复领导小组、灾难恢复实施小组和灾难恢复日常运行小组等。其中,实施小组的人员在实施任务完成后可成为日常运行小组的成员。
灾难恢复领导小组,是实施灾难恢复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组长应由金融机构的高层领导担任,领导和决策灾难恢复规划等重大事宜。灾难恢复实施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灾难恢复的需求分析、提出灾难恢复策略和等级、灾难恢复策略的实现、制订灾难恢复预案等。灾难恢复日常运行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灾难备份中心日常管理、灾难备份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灾难恢复的技术支持、灾难恢复预案的教育、培训和演练、维护和管理灾难恢复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损失控制和损害评估、灾难发生后信息系统和业务功能的恢复等。
金融机构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本单位灾难恢复规划工作,也可委托外部机构(如专业公司)承担实施小组和运行小组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3.灾难恢复方式。
(1)数据备份系统。数据备份系统一般由数据备份的硬件、软件和数据备份介质(以下简称介质)组成,如果是依靠电子传输的数据备份系统,还包括数据备份线路和相应的通信设备。数据备份系统可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位自行建设,也可通过租用其他机构的系统而获取。
(2)备用基础设施。备用基础设施足灾难恢复所需的、支持灾难备份系统运行的建筑、设备,包括介质的场外存放场所、备用的机房及工作辅助设施,以及容许灾难恢复人员连续停留的生活设施等。
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来获取备用基础设施:
由金融机构单位自行建设;
多方共建或通过制定合作协议获取;
租用商业化灾难备份中心的基础设施获取。
(3)备用数据处理系统。备用数据处理系统是一个备用的计算机处理信息系统,当主数据处理系统发生意外时立即进入工作状态,从而确保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来获取备用数据处理系统:
事先与有关厂商签订紧急供货协议;
事先购买所需的数据处理设备并存放在灾难备份中心或安全的设备仓库;
利用商业化灾难备份中心或签有互惠协议的机构已有的兼容设备。
(4)备用网络系统。备用网络系统包含备用网络通信设备和备用数据通信线路,备用网络通信设备可通过上述的方式获取;备用数据通信线路可使用自有数据通信线路或租用公用数据通信线路。
(5)技术支持能力。可选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技术支持能力:
灾难备份中心设置专职技术支持人员;
与厂商签订技术支持或服务合同;
由本单位技术人员兼任。应考虑到灾难发生时,在交通和通信不正常的情况下,技术支持人员可能无法提供有效支持的情况。
(6)运行维护管理能力。可选用以下灾难备份中心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金融机构自行运行和维护;
委托其他机构运行和维护。
(7)灾难恢复预案。可采用以下方式,完成灾难恢复预案的制订、落实和管理:
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位独立完成;
聘请外部专家指导完成;
委托外部机构完成。
【案例9-2】
农信银共享“灾备系统”:金融机构信息化安全的保障
(注释:灾害备份系统,简称“灾备系统”)
农信银共享灾备系统,是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配合股东单位,暨全国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为增强核心业务系统的抗风险能力,确保系统连续安全稳定运行,于2009年组织研究论证,2010年10月,正式启动开发建设的可供多家成员单位共享的异地“灾难备份系统”。
该系统采用集中开发、运营的资源共享模式,建设专门的研发和系统运维队伍,大大节省成员单位综合业务系统异地灾备系统建设成本和人力投入。
该系统建设和开通运行以来,承建单位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成员单位技术人员克服了难度大、标准高等重重困难,经过艰苦努力,目前,多层次、全并构的农信银共享灾备中心已正式启用,完全具备了115 6000人,5/400系统环境的接管能力,并通过逻辑分区和虚拟化技术实现各系统隔离。
灾难备份系统建设,是金融机构核心业务系统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持服务连续性和可靠性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伴随着中小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全国省级金融机构逐步完成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大集中,核心业务系统已成为支撑中小金融机构业务运营的基础业务系统。随着这种依赖性的不断增强,数据大集中模式对核心业务系统的稳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数据中心发生毁灭性灾难,受到影响的将是全辖范围内全部营业机构和几乎所有业务,这将给中小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严重的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安定问题。
如何确保核心业务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提高核心业务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已成为金融机构当务之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本着全力服务“三农”、服务成员单位的宗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监管要求,积极开发建设了农信银共享灾备系统。目前,湖南、责州、海南、内蒙的农村信用联社等,正在进行农信银共享灾备系统应用测试,并将陆续正式开通运行。
(二)业务持续性计划
1.业务持续性计划。业务持续性计划^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在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减少和避免关键业务中断,维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正常运营一种计划。
一个有效的业务持续计划应该包括:识别、减少破坏事件的不利后果,保证对关键业务的及时恢复,增强数据中心的可用性和灵活性等内容。在业务持续计划的规划、实施、测试、检查等各个阶段,都应该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每个阶段的目标和需求;
(2)执行运营及任务的替代设施;
(3)实施恢复时的重要信息资源;
(4)负责执行工作的人员及其责、权、利;
(5)实施时需要的其他资源;
(6)每个恢复流程的步骤、先后次序及时间。
2.业务影响分析。业务影响分析是分析业务功能及其相关信息系统资源、评估特定灾难对各种业务功能的影响过程。
在进行业务影响分析时,首先需要了解金融机构单位的整体情况、关键业务以及关键业务处理流程和处理关键业务所使用的IT资源。应该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1)分析业务功能和相关资源配置。分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位的各项业务功能及各项业务之间的相关性,确定支持各种业务功能的相应信息系统资源及其他辅助资源,明确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要求。
(2)评估中断影响。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各种金融业务功能中断所造成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
定量分析法。以量化方法,评估业务功能的中断可能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位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定性分析法。以文字描述等非量化方法,评估业务功能中断可能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卢誉以及内部事务等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是多方面的。
(3)确定灾难恢复目标。根据风险分析和业务影响分析的结果,确定灾难恢复目标。具体内容包括:
关键业务功能及恢复的优先顺序;
灾难恢复的时间范围,即灾难发生后,信息系统或关键业务功能从停顿到必须恢复的时间要求。
二、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性计划审计
金融机构必须执行业务持续性计划的管理程序,通过采用预防性和恢复性措施,将灾难或者安全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减少或降低到一个可接受的水平(程度)。
针对灾难恢复业务持续性计划,信息系统审计人员的任务包括:
1.审查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性计划并将它们与相应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比较, 评估该计划的适用性和时效性;
2.审查是否以书面形式记载了业务持续性计划,并检查业务恢复计划是否经过有关组织的充分讨论;
3.访问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性计划的关键或重要参与人,验证他们的电话号码和联系地址是否正确,了解所有的人员是否都明白各自的职责,并且拥有洋细描述其职责的最新文档;
4.审查文件备份的程序,以确保备份系统中程序和数据文件被轮换到一个安全可靠的异地储存地点,考虑是否采取定期清点备份复制品;
5.审查备份编目是否保存在能避免灾难和便于访问的位置,以确保灾难恢复团队应当在可能不会受到灾难威胁的地方,如办公室和家中保存有便于访问的当前恢复计划的副本;
6.审查对先前信息系统及所有用户的测试结果,验证业务持续性计划的有效性,确保灾难发生时可迅速恢复关键业务;
7.审查异地存储设施和它的内容、安全和环境控制,以评估并确认异地存储的适当性;
8.审查应急措施、员工培训、测试结果,评估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系统及其所有用户的有效反应能力;
9.审查并评估业务持续性规划手册的史新程序是否得当,更新和发放是否及时、有效,对应急员工手册的维护责任是否已书面化,等等。
第六节 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审计
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是指在金融机构内部,由于组织或业务实施等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信息失真、不合规、不合法等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手段,其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信息资产不受损失。
在信息化应用日益普及的今天,任何一家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无论其规模大小和业务性质怎样,也无论其采取何种信息处理模式,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总是在不同程度、不同方面地存在着信息系统内部控制问题,因此,讨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及其审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有现实意义。目前,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审计也是实务界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审计内容和步骤
(一)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依据信息系统审计准则,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对系统“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一般控制,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要素(包括人、计算机、通信线路、系统软件、应用程序、数据文件等)和系统环境(包括组织结构、系统开发与维护、环境安全等)实施的控制。一般控制是应用控制的基础,适用于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它为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安全保证。
应用控制,是指针对信息系统的各功能子系统(或称功能模块)的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中的敏感环节和控制要求所实施的控制。应用控制可保证特定的子系统(或称功能模块)的输入、处理和输出的安全、正确,包括输入控制、处理控制和输出控制。不问的计算机应用(如账务处理、工资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其敏感环节和控制要求不同,因此应用控制也不尽相同。
(二)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审计的步骤
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条件下,审计人员对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步骤与手工条件下基本相同,按以下三步进行:
1.了解并描述内部控制。审计人员通过询问、观察、查阅文档资料和跟踪一些业务的处理等方法,了解被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措施有哪些,其控制目标是什么,并在工作底稿中描述这些控制。手工条件下的内部控制描述方法有:文字描述法、内部控制调查表法和流程图法,同样适用于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审计的情况,只不过具体的控制措施不同,描述的内容当然会不相同。
调查表法,由审计人员设计成调查表,交由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填写或由审计人员根据调查结果自行填写。表9-2为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机房设备内部控制管现调查表的范例。审计人员通过该调查表可以大致了解计算机机房运行的安全情况,从而对计算机机房的安全风险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进而明确风险评估、控制以及控制测试的范围。
2.控制测试(符合性测试)。了解并初歩评价了内部控制措施后,如果审计人员希望依赖系统的内部控制,则要对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
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包括:由人工执行的制度控制和由计算机执行的程序控制。对人工执行的制度控制,一般采用人工审查的方法。审计师可通过询问有关人员,观察有关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检查有关的凭证、记录或报告,测试控制是否有效执行。对由计算机执行的程序控制,常釆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来进行。
3.评价内部控制。控制测试后,审计人员可以评价被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否达到了信息化条件下应有的控制目标,内部控制是否有重大缺陷,有无过控或欠控之处,已设立的控制是否有效执行等;根据信息系统应有的内部控制和被审机构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管理建议,调整实质性测试计划。一般来说,内部控制越强,则所需做的实质性测试工作就越少,审计成本也会较低。反之亦然。
二、控制矩阵在内部控制审计中的应用
审计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首先,要审查清楚信息系统设置了哪些控制措施;其次,要判别在这些控制措施中哪些控制是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控制是否充分、恰当,有无过控制或控制不足等。因此, 对信息系统控制进行全面了解就显得十分必要。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其主要功能是检查信息系统中,是否设置了适当的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信息系统中多余或不足的控制,提出增加或减少某些控制措施的建议,以保证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保证系统对信息的处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保证信息及吋、准确、完整、安全,而且控制成本在合理范围内。
这里引入“控制矩阵”概念,介绍其编制方法及利用其进行计算机审计的步骤。“控制矩阵”的应用将有助于改善和金融机构对内部控制审计的思路和手段。
(一)控制矩阵
控制矩阵是一个由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所组成的列表,是为了帮助研究、开发、运行、管理和审计人员全面、透彻地了解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控制情况,分析其优缺点,以便釆取相应措施来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控制,以确保信息系统目标顺利实现而采用的一种系统控制分析工具。通过控制矩阵,可以为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控制情况建立起有效的评估标准,从而有利于我们对现有信息系统控制的分析、评价及改进。
一个完整的“控制矩阵”如表9-3所示,包括三个基本元素:
(1)控制目标。分为经营系统的控制目标和信息系统的控制目标两类。
(2)控制措施。指为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所应采取的各种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3)单元内容。在控制矩阵中,位于某项控制措施和控制目标,行和列交会处的矩形方框内容被称为“单元内容”。依据单元内容中是否打钩,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已有的每一个控制措施对哪些控制目标是有效的;每一个控制目标已经有,哪些控制措施,或者根本没有控制措施;哪些控制目标的控制措施过多,是否控制活动已经执行,可否有必要去掉某些控制措施;哪些控制措施比较有效,能对较多的控制目标起作用;哪些控制措施效果不大,只对少数目标起作用,是否可把它淘汰,以降低控制成本。
总之,控制矩阵是一个“多纬度”、“全方位”、“全流程”的内部控制评价和分析的重要工具,审计师可以充分利用其完美功能,提高审计效率,并且保证审计质量。
(二)控制矩阵的编制方法
一般来说,编制系统的控制矩阵,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1.对系统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和深入的了解。了解和分析的内容包括系统的功能、任务、目标、业务处理的程序、步骤以及易发生错误和舞弊的环节。可通过分析系统流程图、数据流程图、功能结构阁及对系统的有关文字描述等方面而得出。
2.定出系统控制目标。在第一步完成后,列出为了保证系统总目标的实现,对系统进行控制所应达到的控制1=1标,包括经营系统的控制目标和信息系统的控制目标。在列控制目标时,必须确保所列的控制目标是为实现系统总目标服务的,不要将一些对实现系统总目标无关的控制目标列入控制矩阵,史不能使系统的某些总目标没有相应的控制目标来保证其实现。控制目标的完整列示对于保证所画的控制矩阵的准确和完整十分关键。
3.在对现有的信息系统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列出系统现有的控制措施。
4.根据每一项措施对那些控制目标所起作用,在相应的单元内容中打“√”。
5.分析这些单元内容所反映的状况,判断控制系统是否恰当地对所有的控制目标进行了必要的控制,把分析结果填入“原有控制措施分析底稿”上,如表9-3所示。最后反复推敲,提出处置建议,填入分析底稿的处置建议栏。
6.针对分析底稿中要修改的控制措施,扩充控制矩阵的行数,增加修改后的控制措施栏,填入修改后的控制措施,并根据每一项措施针对的控制目标,在相应的单元中打“√”。
7.针对系统控制的不足,提出需增加的控制措施,扩充控制矩阵填入新增加的措施,并根据每一项措施针对的控制目标,在相应的单元中打“√”
8.最后,在控制矩阵的底部,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控制门标的详细内容等)以注释的形式进行详细的说明。
(三)控制矩阵的使用方法
控制矩阵是我们分析某一控制系统是否有效、完整和可靠等指标的一种有效的系统控制分析工具,它具有简单、清晰、明了等特点。
在使用“控制矩阵”时,填列第一部分“原有控制措施”的过程,就是我们对现有系统的有效性和控制效率进行评价的过程。通过对“原有控制措施”的填写,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现有系统已采用的控制措施,它们对目标的效果等情况。那些系统不可或缺的控制措施和能同时对多个目标起作用的控制措施构成原有控制系统的主要优点,那些过控制、控制不足或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控制措施,则构成原有控制系统的主要缺点;在我们对现有系统提出改进意见吋,要注意保留原有的优点,对于缺点则根据情况分别采取“增”“删”“改”三种方式,把修改后的控制措施和增加的控制措施分别填入第二部分“修改过后的控制措施”和第三部分“增加的控制措施”,然后分析填列它们相应的单元内容,最后就可以得到一个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完善的“控制矩阵”。
【案例9-3】
控制矩阵在某金融机构的应用
按照控制矩阵的编制步骤,审计人员通过向某金融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和业务处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查阅系统文档资料、跟踪汇出汇款业务的处理流程,现场了解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绘制出了某金融机构汇出汇款业务系统的控制矩阵,如表9-3所示。
【复习思考题】
1.简述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主要风险?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有哪些?常见的信息系统审计方法是什么?
3.简述金融机构实施信息系统审计的必要性?
4.信息系统战略规划的作用是什么?
5.审计人员在进行信息系统战略规划与组织结构审计时,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有哪些?
6.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包含哪些内容?
7.审计人员在进行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审计吋,要关注的内容有哪些?
8.简述信息系统运营管理与审计的主要内容。
9.什么是灾难恢复?有哪些灾难恢复方式?
10.针对灾难恢复与业务持续件计划,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1.什么是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12.试以金融机构信息化应用为例,简述开展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13.简述控制矩阵的定义及其三要素。
【参考文献】
(1)黎朝晖《商业银行计箅机网络系统的风险与审计》,载《南方金融》,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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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蒋燕辉《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与金融业务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年1月。
第十章 商业银行舞弊审计的理论和案例分析
【知识架构】
一、舞弊和舞弊审计知识概述
二、关注和识别舞弊风险因素
三、舞弊审计的方法和程序
四、舞弊审计信息披露
【学习目标】
1.理解舞弊和舞弊审计的概念;
2.领会管理舞弊和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信号以及管理舞弊的主要手段;
3.掌握了解程序、分析程序、询问程序、实地调查程序在舞弊审计中的应用;
4.掌握审计师如何对管理层逾越内控行为执行专门测试;
5.掌握舞弊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和格式。
第一节 舞弊和舞弊审计知识概述
(一)舞弊定义
第一种,美国密歇根州刑法,认为“舞弊是一个总括的概念,它包括多种多样人类独创的欺骗方法——个体用它从他人处得到利益。”
第二种,第99号《审计准则公告》指出:“舞弊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通常涉及故意掩藏事实。”
第三种,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反腐败独立委员会(ICAC)指出:“舞弊是一种用欺骗性手段、不诚实地获取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犯罪行为,这种利益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
第四种,《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将舞弊定义为:“舞弊包含一系列故意做的不正当和非法欺骗行为,这种行为是由一个组织外部或内部的人来进行的。”
第五种,第240号审计准则《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关于舞弊考虑的责任》指出: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雇员或第三方使用欺诈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二)舞弊的种类
对于独立审计而言,舞弊通常指的是“公司舞弊”。综合上述定义,可以将公司舞弊划分为以下几类:
(1)管理层舞弊(management fraud)与雇员舞弊(employee fraud)。
(2)财务报告舞弊(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与侵占资产舞弊(misappropriation of assets)。
(3)组织舞弊(organizational fraud)与职务舞弊(occupational fraud)。
(三)管理舞弊的主要手段
(1)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
(2)非常规交易(例如:特殊项目、特殊领域)。
(3)非货币性交易。
(4)资产重组、债务重组。
(5)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6)期后事项与或有事项。
(7)合并会计报表。
(8)中期报告、分部报告。
(9)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10)所得税会计方面。
(四)舞弊审计的定义
美国的“舞弊审计人员协会”认为:舞弊审计是一种发现舞弊的先发制人的方法,即运用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进行分析性复核,识别出舞弊行为及隐瞒方法,以及防范舞弊风险的监督活动和控制手段。这种针对舞弊行为所进行的审计,就其广义来说,它不仅应包括在舞弊发生之后的审计调查,还应当包括针对舞弊正在或将要发生的整个防范和监督活动。
从舞弊审计的内涵上讲,其概念包含以下三种:
(1)内部控制审核(internal control review)。
(2)舞弊关注审计(fraud awareness auditing)。
(3)舞弊专门审计(fraud specific auditing)。
应当注意的是,舞弊关注审计与舞弊专门审计,都不是于一般的“财务报表审计”。将舞弊审计与报表审计完全割裂开来的观点是错误的。一方面,舞弊关注审计是报表审计的必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舞弊专门审计也是建立在报表审计的基础上执行的。
如今,由于商业银行舞弊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舞弊人员“反侦察”意识增强,注册会计师如果按照常规审计程序根本无法发现高度隐蔽的舞弊行为。因此,要求注册会计师要尽快转变审计思维模式,提高专业素质(特别是心理素质),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和审计谨慎性。
(五)舞弊审计的特征、手段
“舞弊”与“错误”存在明显差别。与错误相比,舞弊行为是一种“蓄谋已久、精心策划、上下蓄意串通”,带有舞弊动机(例如:骗税、圈钱、包装政绩、骗取高管工资及福利等)的造假行为。因此,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引起高度警觉。
利用舞弊动因的三角理论,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①舞弊的动机(或压力);②舞弊的机会;③对舞弊行为的合理化解释(即舞弊借口)。IAASB将审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环境时识别的、表明存在舞弊动机、压力与机会的情况称为“舞弊风险因素”。
下面以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为例,该公司列举了29个舞弊警讯,以提醒审计师和监察人的高度关注,其中,比较重要的警讯如下:
1.现金短缺、负现金流量、营运资金或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活动;
2.融资能力降低(包括借款和增资),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
3.为维持现有的债务需求,必须获得额外的担保品;
4.订单显著减少,预示着未来销售收入的减少;
5.成本增长超过收入,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
6.对遭受严重经济压力的顾客,收回欠款有困难;
7.企业发展中或竞争产业,对新资金的大量需求;
8.对单一或少数产品、顾客和交易的依赖;
9.夕阳产业或濒临倒闭的产业;
10.因为经济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产能过剩;
11.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和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
12.管理层严格要求主管达到预算的倾向;
13.迫切需要维持有利的盈余记录,以维持股价;
14.管理层不向会计师提供,为澄清和了解财务报表所需要的额外资料;
15.主管有不法前科记录;
16.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产品过时的严重风险;
17.盈余品质逐渐恶化。例如,折旧有年数总和法该为直线法,而缺乏正当理由。
此外,复杂的股权关系、跨地区交易、非法和非常规的融资行为,所审计客户的股票在二级市场的异常波动,都容易导致较高的审计风险,应当受到审计师的特别关注。
有鉴于此,注册会计师针对粉饰报表,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活动。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主要手段有:
(1)虚列存货的价值
(2)虚列应收账款
(3)虚列固定资产、长期资产
(4)任意递延费用
(5)漏记负债
(6)虚增销售收入
(7)虚减销售成本
(8)潜亏挂帐
(9)利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帐账户任意调节会计利润
(10)隐瞒重要会计事项
第二节 舞弊审计的方法和程序
舞弊审计,既应与报表审计紧密结合起来,也应当“超越”报表审计。由于商业银行舞弊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舞弊审计的思维方式和审计策略,由与报表审计有所差别,这里重点强调,区别于报表审计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1.保持更高度的(而非中性的)职业怀疑态度。
所谓职业怀疑态度是指审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对引起有关文件记录和管理层、治理层提供的信息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审计师应当保持强烈的好奇心和敏锐的观察力,对于看似无关却可疑的迹象和线索,能够提出“合理质疑”,并且锲而不舍地追查下去,以确定是否属于重大错报漏报。
以前的报表审计,审计师报有“中性的”职业怀疑态度。但在舞弊审计中,显然不利于舞弊活动的查找。SAS的NO.99准则,突出强调了对“职业怀疑态度”的要求,该准则试图使审计师在审计每个会计项目时,都保持这种态度,不能推测管理层诚实可信。审计师首先要考虑是否有舞弊的嫌疑,并要求审计项目组全体成员,在制定审计计划阶段,集中讨论因舞弊导致的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就财务报表可能会怎样舞弊和最可能在哪些方面舞弊交换意见,还要将讨论结果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具体而言,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要求在计划阶段,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就客户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舞弊的可能性开展讨论,互相交换意见。同样,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师更要利用职业判断能力,捕捉重大舞弊的蛛丝马迹、分析重大舞弊可能性,不能过分信赖管理层的陈述和声明。如果审计师就重要问题难以搜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推定被审计单位存在报表舞弊的嫌疑,即所谓“有错推定”假设,即宁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SAS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一些高风险的审计领域(例如,存在上述29个舞弊警汛)中,实行“有错推定”。
如果审计师没有充分适当证据,证明交易事项或帐户余额是真实的,则应当推定存在舞弊问题。
在审计终结阶段,审计师还应当关注管理层,不披露或不诚实地披露重大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的可能性。即“有错推定”的时间应当顺延。审计师的风险推定战略还要延长。
职业怀疑态度,还体现在对审计证据的评价方面。对通过常规审计程序获取的证据,特别是属于内部证据的,审计师应当设计一套额外的追踪审计程序,获取更多的不同来源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通过第三方进一步确认管理层对重大事项的解释和声明;利用专家的工作成果,询问企业外部的其他人员,来验证那些具有独立来源的文件。例如,如果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进行的第二次应收账款函证,可以发现第一次函证失败成因,可能是管理层刻意隐瞒正确地址导致的。
此外,职业怀疑态度还要求审计师某些审计程序时保持“出其不意”,如亲自发函,监盘时不通知被审计单位(突击盘点)。一般而言,常规审计程序存在“标准化”弊端,一是不能对症下药,二是无法突破被审计单位预先设置的会计陷阱。有鉴于此,突击审计方法尤为重要。
2.充分运用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揭露会计舞弊的重要工具。分析程序是指审计师通观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报表作出客观评价。分析程序也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指标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
之所以,分析程序在识别舞弊中发挥明显作用,理论依据在于,管理层可以操纵“某些”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但不可能操纵“全部”业务数据。“财务”与“业务”数据之间存在者必然相关性。往往在异常交易、重大波动、非理性事项的处理上,审计师都会通过两者数据的比较不一致,得以发现舞弊。
此外,分析程序可用作银行的风险评估程序中。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对报表进行总体复核。审计师发现报表舞弊时,使用的分析程序往往包含以下几种:横向分析(即同业比较)、纵向分析(即前后数据比较)、财务与非财务数据比较、财务数据构成要素之间比较。
3.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和谨慎性,更加深入地了解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根据审计师的经验和职业判断能力发现,如果公司的经济状况不佳,管理层可能会产生舞弊的动机和压力,经营风险会转化为报表舞弊风险,因此,审计师应当从多个角度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和经营风险。
了解经营风险的途径,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内部因素包含业务类型、经营特点、管理状况、财务结构、经营业绩等;外部因素包含行业特征、竞争状况、宏观中观经营环境、与供应商(经营对手)的关系等。深入了解客户的经营风险能够使审计师,站在更高、更远,综观全部、把握长远的角度看问题,发现潜在的舞弊动机,评估报表舞弊的可能性,从而更有效地发现舞弊,而且,分析程序中的分析对象和方法,特别是审计师的“合理预期”的形成,都离不开对其经营风险的分析。
4.执行询问程序
审计师对企业管理层和雇员的询问方式,是发现舞弊的重要途径。尽管从性质上看,舞弊属于精心策划、蓄谋已久、上下串通的形式,但其会表露出各种蛛丝马迹,有章可循。
值得注意的是,询问对象不能首先是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因为管理舞弊行为往往是CEO指使他人舞弊,询问时应当掌握询问技巧,使用单刀直入使有关人员无法承受,还要使用心理战术,察言观色,被询问人员相互回避等。
常见的询问对象有治理层、审计委员会、风险和内部控制委员会(简称风控)、内部审计部门等人员。当然,最后也要询问管理当局。这时,审计师应当关注询问内容和方式,事前拟定好询问内容、步骤,从易到难、步步深入。例如,询问内容包含:是否知道已经发生的任何指控或怀疑存在舞弊行为;管理层对内部舞弊风险的认识,以及对会计记录和会计政策选择中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判断;管理层用于减少舞弊风险的计划和控制措施;如何监督及实施为消除已经发生的舞弊风险;是否向审计委员会、风控委员会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分支机构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存在某个特定经营场所、业务部门更容易发生舞弊的情形。
5.实地调查和利用专家工作
从目前情况看,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审查,主要采用从会计报表向账册、凭证审查的“逆差法”。但舞弊后的财务报表往往是虚构经济活动和交易,企业还会伪造业务合同、发票、会计凭证。因此,这时的逆差法只能发现会计差错,而非会计舞弊。
注册会计师如果扩大“实地调查”程序和范围,必然能够发现舞弊。调查也应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审计师可深入企业的业务链、管理现场、观察业务经营流程,询问业务人员,获取内部控制、经营业绩、竞争压力、管理或控制漏洞等重要信息。
更重要的是,除内部调查之外,外部调查会极大地增加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和说服力。例如,对供应商、代理商、消费者、竞争对手的调查,会增加各种审计线索,提高审计质量。
审计师可以充分利用专家的工作成果。对超越审计业务的特殊技能、知识,专家能协助审计师执行鉴证业务。当然专家包含着律师、精算师、监理工程师等。
6.针对管理层逾越内控行为,执行专门程序
再好的内部控制,也会由于其“固有限制”而流域形式。这些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包括管理层凌驾内部控制之上、部门之间的相互串通、人为主观上的判断失误等。
由于管理层的特殊地位,他们能够超越内控,操纵会计记录从而造成会计舞弊。特别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始终关注其经营形势、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管理层因此也会通过会计舞弊形式,从而粉饰会计业绩,提高股价。
因此,审计师必须针对管理层逾越内控风险,执行专门的实质性程序:
(1)检查特殊分录及其他会计调整。
(2)复核重大会计政策、估计选择。
(3)评估重大非经常性交易的合理性。
此外,审计师通过职业判断、职业谨慎性,以及心理学知识,了解舞弊发生的信号。即,利用舞弊三角的动因理论,发现舞弊的信号:①舞弊的动机或压力;②舞弊的机会;③对舞弊行为的合理化解释(舞弊借口)。
第三节 商业银行舞弊审计的难点与对策
舞弊审计,是一种为发现舞弊,审计师需先发制人的审计策略和方法,即运用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进行分析性复核,识别出舞弊行为及隐瞒方法。舞弊审计不仅包括在舞弊发生之后的审计调查,还包括针对舞弊正在或将要发生的舞弊进行防范和监督的活动。
舞弊审计不是局部的,也不是短期的行为,而应当综观全局、站得高、看得远,从宏观角度上制订审计策略,明确舞弊审计目标。同时,舞弊审计还要“重心前移、责任前移。”
1.舞弊审计的目标
舞弊审计作为“现代风险审计模式”的一种,其目标具有前瞻性。(审计模式发展,经过了四个阶段:帐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与常规审计模式不同,舞弊审计目标既明确又具体,既把握宏观也把握微观,既看被审计单位内部也看外部。
舞弊审计应当揭露管理层有意歪曲事实、违法记录及非法占用资产的行为。因此,从舞弊审计目标上看,舞弊审计是一种“发现性活动”,而非过去的“合理性保证”。在实施舞弊审计时,审计人员要特别注意寻找与具体违法行为有关的审计证据甚至法律证据,确定舞弊的具体细节(细节测试),并确定舞弊行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2.舞弊审计的原则
舞弊审计的首要原则是“重要性原则”,而非传统“成本效益原则”。舞弊行为本身就是重大风险,只要发现有舞弊行为就应实施舞弊审计。从审计重要性角度讲,舞弊的性质是严重的,舞弊行为甚至“牵一发,动全身”、“四量博千斤”,审计师要不惜代价。
舞弊审计体现了很强的无计划性、无规律性和偶然性,它要求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性,不仅关注舞弊迹象,而且关注舞弊线索和舞弊行为惯性,随时做好舞弊审计工作。
3.商业银行舞弊审计的难点
(1)商业银行舞弊出现的新趋势
从目前形势看,商业银行的舞弊正朝着“三高三多”趋势发展。即“高职务、高科技、高案值”,“发案数量基层多、内外勾结作案多、作案手法多”的。具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舞弊行为人高素质化。舞弊行为人的高职位、高智力、高学历化趋势明显。
二是,舞弊技术高科技化。
三是,手段更加隐蔽。
四是,形式更加多样化。采取高新科技技术,创造和发明了许多新舞弊手法和舞弊形式。
五是,领域更加广泛、复杂化。各类不同性质的法人、自然人相互勾结,针对银行实施舞弊,而与银行内部人员合谋舞弊的现象也日渐增多,使得舞弊情况更为复杂化。
(2)商业银行舞弊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舞弊审计虽已开展数年,但尚未形成成熟的审计模式,多数是在各项业务“专项审计”中对舞弊行为有所揭示。例如,在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审计活动中,发现了原铁道部刘志军的贪污盗窃和违法行为,在商业银行离任审计活动中,发现了中行的王雪冰、张恩照的舞弊行为。因此,从总体上看,这种舞弊审计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和审计政策。 审计目标不明确,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且其效果差,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舞弊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防范舞弊的内外部环境亟待优化。
二是,相应的法律规章尚不健全,在审计章程和审计准则方面,对舞弊及舞弊审计进行法规界定上,未提供详尽的审计实务、审计方法指导和指南。
三是,理论研究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同行业。
四是,审计方法较落后,影响审计质量。
五是,起诉舞弊者的法律程序不够规范。
六是,信用档案尚不完善。
(3)商业银行舞弊审计的对策
第一,更多地运用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是指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在进行分析性复核之后,审计人员的职业怀疑有所增加,舞弊疑点很可能被发现。
第二,更加严格地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制度是控制舞弊环境的有效措施。因此,建立、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减少舞弊的发生机会。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审计人员通过评估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有效以及相应的评估经营业务的各个部门可能暴露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来识别舞弊。 在对内部控制评估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格外关注控制环境。控制环境的主要因素包括经营管理的理念、方式和风格,组织结构,董事会和管理控制方法等。
第三,关注容易引发舞弊的业务环节和因素。
审计师应重点关注的业务环节包括:
第一,防止外部诈骗,即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者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
第二,防止内部盗用,即内部员工利用银行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盗用客户资金,特别要警惕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盗用挪用银行资金的问题。
第三,防止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重大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第四,更多地运用审计心理学知识、法务会计和法务审计知识(刑侦知识)。
审计人员在追踪舞弊迹象的过程中,可以运用一定的心理学知识,推测舞弊行为人的心理活动,获得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五,更充分地运用调查询问技巧。
在调查和揭露舞弊时,往往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审计技术,“询问”。舞弊易于掩盖,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线索。而通过调查询问有关可疑人员,很可能发现线索。询问策略,主要包括创造适宜的询问气氛,恰当地提出问题和注意询问技巧等。询问时可根据需要采用先发制人、侧面暗示、迂回进攻、攻心、巧设问等技巧。
总之,银行舞弊案件频发、高发,已引起了国务院、银监会和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加强商业银行舞弊审计对策的研究,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内审机构预防、识别和查处舞弊案件的能力,是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定的迫切需要。
第四节 财务报告舞弊审计的注意事项
(一)从全局角度,调动审计资源,综合权衡审计成本
从上市公司的信息价值及社会影响角度讲,舞弊关系到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舞弊者承担的社会责任,与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无法简单衡量的。
在舞弊审计中,不能过分考虑事务所的局部和短期的审计成本,更不能将分析经营风险增加的成本用减少实质性测试程序来弥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监管部门利益,否则就会失去舞弊审计真正存在的必要。
(二)区分财务报表审计与法务审计之间的差别,正确把握商业信息的保密分寸
我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审计人员考虑对“客户的资料保密”,从而使客户的利益得到根本的保证。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审计人员对客户的经营情况进行详细地调查和分析,涉及到客户商业秘密,如客户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审计人员要注意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但舞弊审计中,有些揭露出来的舞弊行为触犯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如贪污、盗窃、挪用资产,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审计人员不能以“保守客户秘密”为借口,拒绝披露相关舞弊信息。
此外,审计师还要职业道德层面、审计质量层面上,正确处理好保密原则、谨慎性原则两者,与可靠性原则之间的矛盾。最终提高审计质量,降低事务所的法律风险。
(三)注意发现(合理关注)舞弊的迹象
舞弊行为的最基本表现,有为了组织获利而进行的舞弊行为和为了损害组织的利益而实施的舞弊两种主要形式。具体表现:行贿、出售或转让不真实的或虚报的资产、故意做出不正当的转让价格等,是为了使本组织获利而进行的舞弊;把一项可能盈利的交易转移给一个雇员或外人,贪污、有意地隐瞒或虚报事项或数据等,属于使本组织利益受损而进行的舞弊。但不管是哪种形式,舞弊者的直接目的都是期望个人从中获利。审计人员在实施常规审计时,需注意发现发生上述行为的可疑迹象,及时反馈给主要的职能部门。一旦判断有舞弊迹象,审计人员需要进行评价,以便做出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决定。
(四)在保持高度职业谨慎性和怀疑态度的同时,降低事务所的法律风险
审计师不是法官、警察。但也不能丧失职业道德和谨慎性,无视各种会计舞弊等违法行为。在报表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时刻保持职业警惕,及时将舞弊迹象通知管理层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例如,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纪检部门。
为避免越权,审计师在收集了有关舞弊方面的审计证据之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企业内部监管机构,这是舞弊审计必要的程序和步骤。审计工作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监管机构之上,从而导致审计“越权”,知法违法。此外,注册会计师工作本身,也存在固有限制,如技术能力大小、工作经验多少、是否存在关联事务所等。
充分利用法律专家工作成果,可降低事务所法律风险。在舞弊审计活动中,在对法律难题的判断上,在法律诉讼的裁决方面,在法律纠纷的解决上,法律专家可协助注册会计师较好地降低各种法律风险。
(五)保持审计的有效性、连贯性
为了提高舞弊审计质量,审计师调查时应广泛搜集证据,评价舞弊的性质和人员范围。同时,审计师应注意与管理人员、法律顾问沟通,取得专家协作,考虑调查范围、管理权限、组织声誉等因素。一旦得出初步结论,审计师必须对舞弊行为进行评价。分析舞弊原因,确定审计策略,提出调整建议,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注册会计师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罚权。为此,审计师要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明确被审计单位原有内控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向治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提出合理化调整建议。从而提高审计的权威性,增加审计的威慑力。总之,审计师只有保持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才能最终提高银行审计质量。
保证审计工作的连贯性,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银行审计,不能是“一朝一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舞弊审计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同时,从风险控制战略上,审计师与其他监管者一样,应当真正“三全原则”。即:全体员工参与、全流程监控原则、全方位控制原则。在短/中/长期的三种战略中,始终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节 舞弊审计的信息披露
在对舞弊信息披露方面,有三种舞弊审计种类中,只有“舞弊专门审计”需要进行的舞弊信息披露。相反,“报表审计”、“舞弊关注审计”不需要独立进行信息披露。后两者主要以报表审计委托为主。
以下重点介绍“舞弊专门审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问题。
在舞弊审计中首先要明确两点。其一,舞弊审计的直接目的,是查出舞弊事实,而不是对管理层就舞弊问题的陈述发表意见。因此,简短的审计意见并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其二,舞弊审计的终极目标是防范类似舞弊的再次发生,而不是仅仅追究当前舞弊者的法律责任(例如中国实行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因此,披露舞弊信息不仅需要说明当前存在的问题,还需要附加对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舞弊审计信息披露,既没有职业准则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形成职务规范格式。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
以美国为例,新闻媒体经常会对政府机构提出舞弊指责。例如,美国花期银行破产案件中,在累曼兄弟公司破产案件中,两房公司申请破产案件中都是如此。作为回应,议会往往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舞弊调查并披露舞弊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舞弊断言简介、调查发现的事实、舞弊事实阐述、分别不同项目进行的阐述、调查的方法(包括了解背景信息、文档审核、会谈和现场调查等)、审计具体建议。
在“舞弊事实阐述”栏目中,审计信息披露中必须分项列出涉及舞弊的人员、舞弊手段和方法、舞弊的具体金额。此外,审计师还应当说明,通过执行不同审计程序所获取的证据。譬如,针对某项雇员挪用现金舞弊案件,审计报告中应当列明:①书面资料审查的结果,如发现嫌疑人涂改原始凭证、伪造报销凭证或收款不入账,②证人证词;③嫌疑人陈述,如嫌疑人在审计师出示相关证据后,承认自己挪用现金事实。
在“审计具体建议”栏目中,可能的建议有:完善内部控制和起诉舞弊者。①内部控制的完善。揭露舞弊并不是最终目的,舞弊审计应当是舞弊防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如何在未来避免相同和类似行为发生更有实际意义,审计师不仅要揭露舞弊行为,还要发现其形成原因,从而揭露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审计师有责任告知最高决策机构。②起诉舞弊者。由审计师移交司法机构。
最后,即便是在报表审计中(而非专门舞弊审计),无论何时,只要注册会计师发现了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行为,即使认为这些证据不够合理(如低级别的员工挪用资金的数量较小),也应当把它提交给适当级别的管理人员(至少比牵连的管理人员高一级)。涉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应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风险,预示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履行告知义务。此外,注册会计师获取了额外证据判定被审计单位最高层已经发生了重大舞弊,应当考虑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必要时,征求律师的意见,结合管理层的诚信度、尽职表现、判断是否解除业务约定。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注册会计师接近有关记录。设备、某员工、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审计证据的来源;管理层为解决复杂或有争议的问题,向注册会计师施加时间压力;管理层抱怨审计方式或威胁审计小组成员;管理层回避、推脱和敷衍提供文件资料;拒绝注册会计师接近关键IT操作人员或拒绝提供电子文档等。
审计师都应将该客户视为具有重大舞弊征兆的委托者,视严重程度,决定出具“拒绝”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章 国内外金融审计——教学案例及点评
序
一、本章简要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在此发生许多著名的审计案例,我们选编了一些代表性案例,帮助大家了解金融审计知识及审计技巧,掌握金融审计规律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
霸菱银行,因内部控制体系的薄弱而导致了全球性的悲壮惨剧;红光实业因会计虚假陈述和违反《证券法》引发了一场政府投资金融证券而如何规避风险的讨论;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因出现了“3·27”违规事件从而给金融监管业提出了警示;重庆“渝钛白”事件揭示了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上海佛光实业公司骗贷案件引发了对《抵押法》的新探讨;中天恒事务所对中泰银行贷款审计案例,帮助我们理解金融审计循环知识。
目前的审计案例教学,被普遍运用在审计师培训上,已经取得了公认的教学效果。
二、本章知识架构
三、案例结构的注释
前面章节介绍了银行循环审计程序(即审计实务),下面介绍银行舞弊审计案例。
案例分析思路主要包含三种:案例背景、案例分析、案例启示。
以下五个银行审计案例,分别代表五方面审计知识。
一是霸菱银行破产案件,有其失败的国际环境和全球影响力,在银行国际业务中非常具有代表性。同时,出现各种行业风险的范围最广。例如,涉及国家风险、转移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债务和法律风险等。
二是金融期货3·27案例,充分代表了当时早期的中国金融市场状况、市场环境。不仅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够完善,而且金融企业“急功近利”(以万国证券公司为例),根本不考虑行业风险和操作风险,铤而走险从事“金融投机”活动。最终造成惨痛教训。
三是佛光实业骗贷案例,国泰君安证券和负责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成为被告,双方在为佛光实业的上士前后提供金融和审计服务时,几乎严重违反了所有信息披露方面的金融法规和政策。从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也影响到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稳定。
四是中国银行10亿的跳票案件,非常吻合中国“文化特色”及“人脉关系”环境,充分体现出银行舞弊特征。因此,进一步说明:金融审计不仅涉及大量会计专业知识,而且还涉及大量国家宏观政策、经济法规、信息系统控制和责任管理制度。
从该案例看出,现代复杂环境下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建立“现代风险导向的审计模型”,必须充分把握风险防控意识,必须站得高,看得远,综观全局的审计战略。从单一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
五是中天勤对中泰银行审计案例,从审计循环上要求审计师理论结合实践,不断积累审计经验,提高各方面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谨慎性,坚持职业道德。为审计“免疫系统”建设,作出相应贡献。
第一节 霸菱银行审计案例及教学点评
1995年2月26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突掀巨浪,历史显赫的英国老牌商业银行——霸菱银行,因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金融衍生产品投机失败而宣告破产。10天后,这家拥有233年辉煌历史的银行,以1英镑的价格归于荷兰国际集团(1NC)。
这个一度曾为世界第六大银行、为确立英国在国际金融界地位作出过突出贡献、在近年全球银行经营收入衰减的情况下,1994年税前盈利仍达2亿多美元的银行,为何竟然在短短数月里折戟新加坡呢?
一、霸菱银行事件述评
霸菱银行简介:
(一)辉煌的过去
霸菱银行是当时欧洲第一富商的两个儿子费朗西·霸菱和约翰·霸菱于1762年在当时的世界金融中心阿姆斯特丹创立的。在其233年的历史里,霸菱银行曾创造过无数的辉煌。
在霸菱银行发展早期,它就成为英国政府债券的主要包销商,在当时的伦敦金融界居于寡头地位。在历史上霸菱银行还曾参与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在19世纪的拿破化战争中,它曾为英国政府筹集经费;在1803年美国向法国购买路易斯安那州时,其作为中介人也功不可没;它曾帮助葡萄牙融资偿还战争债务,并曾发行债券支持在法国、俄国、印度及中国的铁路建筑工程。1818年,法国军事家、政治家黎塞留,曾盛赞霸菱的显赫,将其与英国、法国、俄国、奥地利和普鲁士并列,称之为欧洲的“第六大帝国”。
霸菱银行以其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声誉,在欧洲一直备受尊重。由于其主要客户中有英国女王和王子,因而霸菱银行又被称为“女王的银行”。在233年的发展历程中,霸菱银行也曾经历过几次大的挫折。
19世纪40年代,霸菱在美国的土地投机热潮中,曾因宾夕法尼亚、佛罗里达等州拖欠还款而运转不灵,几乎面临被清盘的命运。1890年,因在阿根廷的巨额坏账再度陷入危机,最后因英国政府和金融界的全力拯救才起死回生。
20世纪以来,霸菱银行继续努力拓展国际市场,大举进入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韩国、菲律宾等亚洲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霸菱开始涉足中国内地市场。早在1985年霸菱就创建了第一个中国基金——中国东方基金,1992年又创建了大中华基金;霸菱还参与了一系列B股、H股发行的承销与协调工作,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有两个特别席位,在中国B股市场上相当活跃。在亚洲的业务为霸菱银行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也给英国国库及英国投资者带回了可观的收益。霸菱银行还因此获得了英国女王授予的“最佳出口奖”。
(二)事发前的银行简况
霸菱银行是一家商业银行。事件爆发前,霸菱银行集团主要包括四大交易;一、霸菱兄弟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公司融资、银行业务和国际资本交易;二是霸菱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三是霸菱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该部门事发前管理着全球400多亿美元的机构和个人基金,其中包括英国女皇伊丽莎白二世的资产和查尔斯王子的亲王基金;四是控制美国一家投资银行DILLONREAD47%的股份。事发前的霸菱银行集团在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没有办事机构,有雇员4300多人,其中海外机构雇员占一半左右;资产逾94亿美元,所管理的资产高达460亿美元。其经营规模在英国商人银行中一直位居前列。1994年,霸菱银行集团税前利润高达2亿多美元,经营业绩相当不俗。
二、霸菱银行事件始末
1995年2月24日7时15分,一阵清脆的电话铃声给霸菱银行董事长,彼得·霸菱带来一个灾难性的消息: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28岁的“明星”交易员尼克·里森,突然从新加坡消失,公司负责人詹姆斯·贝克斯发现里森留下一颗足以毁灭整个霸菱银行的重磅金融炸弹。
(一)里森的投机策略及其失败
里森在新加坡被授权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在大阪证券交易所和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进行日常的日本经济平均指数(即日经225指数)期货套利:即利用同一品种在不同交易所之间,或相近品种在同一交易所内的价格差异,低买高卖,赚取其中的差价。这种套利交易的风险很小,但另一方面,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此类交易的利润也不可能十分丰厚。于是,有“天才交易员”之称的里森,便超越了自己的权限选择了投机。
里森投机的主要对象,是日经225指教期权和期货。根据媒体披露的有关资料,里森在日经225指数期权投机中选择了等价对敲,卖出期权策略.即在同一个市场上以相同或相近的价格同时卖出具有相同履约价格及有效期间的日经225指数,认购期权和认估期权,以期收取可观的期权金。这一策略成功的基本前提是期权价格在期权的有效期间内,能够维持较平稳或小幅波动的态势。在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采用这个策略的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在理论上说将是无限的。里森选择这一策略的基本判断是,日本经济将逐步摆脱衰退并将稳定发,日经225指数在1995年3月份(其卖出期权合约的到期月份)前将维持在19000点的水平。
基于这一错误判断,从1995年1月份起,里森大量建仓,到2月中旬,按等价对敲策略估空的期权合约共达19120份。但是,天有不测风云,1995年1月16日的日本阪神“大地震”打破了里森的美梦。震后复市第一天日经225指数猛跌147.57点,在其后的一段时间里,日经225指数和日经225期货指数持续下跌,里森的投机策略完全失败,亏空日渐增大。
2月中旬,已被巨额亏损所困扰的里森,再次把赌注压在日经225期指的反弹上,大手买人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据悉,1月20日,里森持有的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净多头已超过6000张,1月27日增至16800张,而其时日经225期指约为18740点;2月上旬,日日经225期指持续下滑,逼近18000点,里森持有的日经225期指合约净多头一度减至14000张左右;2月17日,持仓再度激增,净多头超过200005K。但是,大市仍然未能如里森所料的那样反弹,而是继续下挫,2月22日日经225期指滑过18000点。里森在期权和期货上的亏损已趋近6亿美元。不断扩大的亏损,使里森面临的来自交易所追加保证金的压力越来越女,对其E额亏损的隐瞒逐渐变得困难重重。1995年2月,霸菱银行期债和期货高级结算员托尼·雷尔顿到新加坡上任后,问题很快暴露。2月23日,里森及其在同一公司任职的妻子双双在新加坡消失。
(二)英格兰银行的挽救行动
2月24日上午,霸菱高层人士召开了紧急会议。他们终于详细地知悉了一个不可思议的事实: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的里森,越权进行200亿美元的日本利率期债和70亿美元的日经225指数期权和期货交易,把霸菱银行推向毁灭。董事长彼得·霸菱,很快意识到如同1890年事件那样,他们不得不求助于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
彼得立即约见了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的副手卢比特·帕耐特·李。正在度假的乔治闻讯立即从日内瓦飞回伦敦。当天下午,英格兰银行火速召集了英国结算银行和商人银行的大约15位董事长或执行总裁,进行了规模较大的秘密磋商,以期重组霸菱。经过一系列努力后,次日晚8时30分,霸菱银行宣告破产,200余年的辉煌历史终于被无情地画上句号。
事后,据国外有关媒体报道,英格兰银行和伦敦金融界之所以放弃拯救行动,而听任霸菱银行破产,主要是霸菱银行面临的已不再是流动性问题,而是清偿能力问题,并且由于其所持的合约当时处于敞口状态,损失仍在继续加大。据估计至2月25日,损失已扩大至6.25亿英镑,大大超出霸菱银行5.41亿英镑的资本金。
此事件,警示了广大金融机构,正如英格兰银行行长乔治所言:“如果出面拯救一个因盲目经营,而自取灭亡的金融机构的话,只会助长金融机构不负责任地混乱经营。”此次霸菱破产的另一主要原因则是,在蓬勃发展的伦敦金融中心,霸菱银行已不再具有昔日“撼山动岳”的实力和影响力。在金融机构云集的伦敦,霸菱银行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中型银行,其破产(倒闭)尚不足以对伦敦金融市场和英国银行体系造成重大伤害。
(三)霸菱银行破产,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
霸菱银行的破产,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了重大冲击。2月27日(周一),伦敦股市收市时《金融时报》100种指数下跌12.4点;同日,亚洲外汇市场英镑兑马克的开市价由前一交易日的2.3339跌为2.3030,欧洲开市后英镑更遭疯狂抛售,对马克的汇率迅速跌穿2.3000的重大支撑位,成为两年来的最低点。
霸菱银行的破产,对亚洲股市酌影响最大。2月27日,亚洲各国股市开市后,股票指数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跌。在日本,由于市场担心霸菱银行大量未对冲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必须在3月10日这个合约结算日前完成交易,导致恐慌性抛售,将期货及现货同时大幅度推低,至收市时日经225股票指数下跌664。24点,而报收于16808.70点,跌幅高达3.8%,这是自1月23日以来的最大跌幅;日经期货指数也由高峰值下跌1000点至16580点。日本股市的下跌令霸菱银行更是雪上加霜,霸菱银行亏损在一日间猛增2.8亿美元。同日,香港股市开市后也曾一度下挫200多点,最后以8126.65点收市,全日下跌92.30点。台湾加权指数同日也下跌200多点。
(四)霸菱事件的最后结束
霸菱银行宣告破产后,与霸菱银行有业务联系的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迅速作出反应。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暂停了霸菱证券交易,接管其在新加坡的一切业务;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指示霸菱香港分公司停止业务并保障其在香港的资产;日本股票交易所、日本场外交易市场暂停霸菱股票交易;韩国政府也冻结了霸菱资产,并暂停其业务;印尼政府也指示雅加达证券交易所暂停霸菱证券买卖;在菲律宾证券交易所,驻菲霸菱公司也自愿暂停交易。
3月2日(周四),在日经225股票指数及日经225期货指数反弹300多点的情况下,在英格兰银行等有关方面的协助下,霸菱银行所有(不只是新加坡)未平仓期货合约(包括日经225指合约及日本国债期货等)分别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东京大阪交易所几近全部平掉。至此,霸菱银行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失败引起的亏损高达9.16亿英镑,约合14亿多美元。
3月6日,荷兰ING集团与霸菱银行达成收购协议,出资7.65亿英镑(约合12.6亿美元),接管其全部资产和负债。3月10日,由ING集团收购的霸菱兄弟公司、霸菱证券公司和霸菱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驻部分国家和地区恢复营业。这一事件的主角尼克·里森也于3月2日在法兰克福被德国警察拘捕,并于10月份送往新加坡受审。12月3日,里森因其欺骗行为被判人狱6年半。
1995年7月18日,英格兰银行的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正式提出了一份委托英国普赖斯·沃特豪斯会计事务所所作的有关霸菱事件的调查报告。霸菱事件最终有了一个官方的说法。
三、评析:百年基业何以毁于一旦
一名年仅28岁的交易员,在短短几周内,便把正处于经营巅峰期的霸菱银行推向了破产的深渊。这个事件发生后,国际金融界广大业内人士纷纷探究,这个表面上管理有方、经营稳健的世界老牌商业银行何以会毁于一旦。
大量的媒体报道与英格兰银行、新加坡监管当局的调查报告,最终揭开部分面纱。
(一)紊乱失控的内部风险监控体制
里森未经授权的期货和期权交易,都是通过其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私自开设的88888号账户进行的。根据英格兰银行的调查报告披露:“至1994年12月31日止,他(里森)在这个账户上的累计亏损金额已高达2.08亿英镑,但他自始至终都声称赚了钱。”在1995年的最初几周里,正是这个账户上的巨额亏损导致了霸菱银行的破产。里森能私自开设账户,并利用这个账户进行巨额投机,其造成的巨额,亏损居然又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不被发现,不能不说,霸菱银行的内部风险监控体系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1.霸菱银行特别是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存在严重的缺陷。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作为霸菱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属主管国际业务的“霸菱兄弟公司”。
首先,里森直接向霸菱兄弟公司负责,向其报告请示并由其评定业绩和奖金,但是,该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监控却是由“霸菱证券公司”负责,由于报告线和控制线严重交叉或严重错位,给风险监控造成了困难。
其次,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内部的管理缺陷更为致命。里森以总经理的身份统管全面,同时兼做交易和结算,其妻子(关联方)也是结算部门经理。里森所作所为根本无人监督控制,因此,有意无意地触发了处于监管真空地域的里森的投机行为。在投机失败时,则进一步隐瞒亏损,伪造虚假客户,销毁交易文件,可谓是为所欲为。正如英格兰银行的调查报告所言,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几乎完全为里森“一人操纵”。
2.霸菱银行中间管理层变动频繁,各部门和个人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以致监控系统运作严重失灵。一位霸菱银行的前雇员曾经说道,“在过去的两年里,管理上毫无连续性可言,”“很难说得清楚,从这个月到下个月谁负责什么、负责哪里的业务。”中层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把一些原来对金融衍生产品并不熟悉的人,推上了监管者的位置。
据《欧洲货币》杂志透露,里森的顶头上司贝克斯虽然作为一个金融分析师在新加坡颇负盛名,但对于股票指数套利的运作却知之甚少,如此的管理状况,直接影响了内部风险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此外,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顺畅的信息反馈渠道,又使里森的越权行为没能得到及早发现和有效制止。据英格兰银行调查报告透露,负责霸菱银行新加坡业务的琼斯(Jones)曾分别于1995年1月11日和1月27日收到两封来自新加坡交易所的信,这两封信都提及了88888号账户及保证金问题,但是琼斯却未把这两封重要信件抄送伦敦,而是转给里森处理了事。信息沟通上的缺陷,使得诸如此类的重要信息没有及时有效地传递到有关的监督部门,致使里森投机行为所集中的巨大风险一直无人知晓。
3.霸菱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无意地忽略了来自新加坡的警告信号(警询),说明霸菱高层中也存在耐人寻味的问题。在里森事发前,已有很多警告信号传至霸菱总部。如1994年8月,霸菱集团的精算师报告曾指出,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权力过分集中”,里森一人同时肩负交易和监管两职,存在着导致交易员违规失误或诈骗的风险。报告提出了“职责分开”的建议,但直至事发前,这些建议依然没有得到落实。又如里森在新加坡的本职工作是在两个交易所之间套利,但他居然在基本无风险的交易中给霸菱银行赚取了巨额利润,而霸菱高层对此居然没有一点察觉。又如,里森在88888号账户建立数10亿美元的未平仓合约需要巨额的保证金时,霸菱兄弟公司竟然为之提供了超过整个集团资本金总额的8亿英镑贷款,却没有提出任何疑问,也没有采取任何充分的措施进行核实以使预付与客户的交易记录一致。再如,1995年1月,市场已经风传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在大阪交易所巨额持仓的消息,其中部分消息来自权威的巴塞尔国际结算银行,但霸菱高层对此居然无动于衷。
总之,对这一系列警告信号的忽视,说明了霸菱高层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和风险性的认识不足。在亚洲地区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一些霸菱雇员中曾经流传着这样一个笑话:一位雇员曾经建立了一种能完全对冲仓位,如买入一种香港上市的广东投资基金的股证,同时又买人一种能够与之有效并充分对冲的卖出安排,但某一天霸菱证券公司执行总裁彼得·诺里斯却从伦敦打电话给他说,广东投资基金行情看跌,应该立刻卖出。而这位雇员却无法向他解释实际上风险已经锁定了这一事实。这或许只是个笑话,但霸菱高层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认识的不足却是事实。
对警告信号的忽视,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意味着霸菱高层在经营方面,实际上已经偏离了以前一直所奉行的稳健原则,有意无意地偏向了投机。亚洲市场的巨额盈利,主要来自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里森就是因这方面业绩而步步高升,并被授予了后来置霸菱于死地的广泛权力,而与此同时,对里森的监督约束制度却一直没有有效地建立和落实,这很容易让人怀疑是霸菱高层有意纵容里森的投机行为。
新加坡监管当局提供的报告更是从“里森何以能未加说明从霸菱银行获得了17亿新加坡元(合12亿美元)的资金”这一点,推断霸菱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里森开有一个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88888号账户。这份报告还认为,霸菱银行主要负责人彼得·诺里斯,曾设法掩盖里森未经许可进行的交易,并冲淡这种做法的影响。报告还说,诺里斯曾得到霸菱银行新加坡业务负责人詹姆斯·贝克斯和霸菱银行财务人员安东尼·雷斯的帮助。报告认为,如果霸菱银行的管理层早些采取行动,里森未经许可的交易造成巨额损失未必会使该银行倒闭。
(二)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和有关监管者的责任
任何一个商业银行的舞弊案例,都离不开宏观控制政策和宏观控制环境。霸菱银行破产也是如此。
首先,霸菱银行事件显示出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控措施乏力。
按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办法,所有保证金账户都是每日逐个结算的(日清日结),按理说,交易所应该清楚每个账户的持仓情况。但是,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疏漏之处,在于没有按会员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设置持仓限额,由此导致了两个严重的后果:一是使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可以轻易地在手中累积高达70亿美元的日经225指数期权和期货合约,其积累的风险之大远远超出霸菱银行整个集团的承受能力;二是由于缺乏持仓限额的规定,交易所内部,即使有可以监控会员公司任何巨额持仓量的市场监管部门和系统,也因不存在核定仓位需要量,而很难随时确切地掌握会员公司的持仓量及承担的风险状况。据悉,在里森持仓量急剧上升时,新加坡交易所并没有及时察觉,后来察觉后又不能或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其次,交易所管理制度上存在的这些缺陷,为里森的投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外部条件。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风险监管制度设计上的宽松及实施上的不力,有其深刻的背景。根据报道,新加坡一直在雄心勃勃地朝着世界金融中心的目标迈进。为实现这个目标,新加坡金融界积极开发,引进各种金融产品,并竭力推动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监管环境的宽松,便成为了新加坡招揽生意的资本。但是,欲速则不达,霸菱事件给好大喜功的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迎头一击。
再后,新加坡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库泊斯—利布兰(Coopers&Lybrand)公司对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的审计,也没能发现问题。据英格兰银行计,在截至1993年12月的前15个月中,新加坡的期货交易活动已经造成的和账面上存在的损失为1900万英镑,但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报告的利润是900万英镑,显然大大谎报了利润。但是,负责截至1994年12月这1年账目审计的库泊斯—利布兰公司,在1994年11月得出的结论却是:霸菱期货(新加坡)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是令人满意的。英格兰行在它的调查中认为,霸菱银行的审计师并没有进行足够的检查。
最后,在霸菱事件中,作为英国最高金融监管当局的英格兰银行也难辞其咎。英格兰银行的调查报告指出,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督商业银行的高级经理克里斯托弗·汤普森在1993年允许霸菱银行在大阪的股票交易超过25%的限制,对霸菱的这个让步,汤普森显然未向英格兰银行更高一级的管理部门汇报,违背了银行部门的指导原则。对这个让步未加任何限制的一个结果是,霸菱银行把这一让步也用到了它在新加坡承受的风险上。英格兰银行的调查报告认为,这个非正式的让步是判断上的失误。新加坡监管当局的报告则明确指出了英格兰银行在风险监管上的不足。报告指出,霸菱行1994年底在亚洲支付数额巨大的保证金,“没有使英格兰银行作出强烈反应”,霸菱银行向英格兰银行提交的1994年12月31日的高风险报告,虽然由于里森虚报情况而不准确,但它表明霸菱银行实际承受的风险已经超过了英格兰银行所能承受的25%的限度。据悉,1995年2月,霸菱银行在大阪交易所所承受的风险已高达73%,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也已高达40%。
霸菱事件已经结束了,但其余波依然未平静,它给国际金融界尤其是十监管机构留下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审计结论教学点评
古人云:不谋全局不足以谋一域,不谋长远不足以谋一时。
强化会计监督与会计控制是一项战略性的规划。新世纪伊始,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不断减缓,各种诚信危机以及制度危机暴露得日益明显。美国500强中排名第7位的能源巨头“安然公司”轰然倒塌,爱尔兰联合银行出现了与霸菱银行一样的巨额舞弊案件。这些轰动案件为整个社会监管系统和证券中介机构带来了深刻的反思。中国的银广夏事件、郑百文事件等也同样暴露出会计监督与控制方面不足的实质症结。法律界和会计审计界专家开始警醒;不能只重视理性竞争而忽视职业道德和会计监管;不能只侧重会计准则的建设而忽略会计监管教育。
2001年4月16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视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时指出了16字方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16字针,字字厚重,句句铿锵。为此,我国财会界迅速展开了一场关于“强会计监督与控制,建立诚信文化”的热烈讨论。
建立会计监督与会计控制机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严格监督各项政府采购、强化控制公开投标和招标程序、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和弄虚作假的不法行为,以及监督和控制机制的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兴盛和百姓的长治久安。
新世纪开始,种种迹象表明:诚信文化与会计监管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公司治理与行业规范中决定性的关键问题。当前的会计工作重点必须从单纯的批判型转入建设型、防御型,还应把会计单纯的纠错防弊目标,转变为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以建立会计监督约束机制为主要目录。
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朱镕基总理坚定地指出:“应真正把工作重点放在金融监管、加强内部控制机制上来。对多次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该关闭的一定关闭,该摘牌的一律摘牌,绝不姑息。”
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会计法》,突出强调了企业会计监督和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问题。2001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一基本规范》的通知。2001年2月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并实施丁《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文件。“三套马车并驾齐驱”为促进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事实上,企业经营失败、会计信息失真及违法经营,在很大程度上都可归结为会计监督缺乏或者内部控制失效。巨人集团衰败、沈阳飞龙集团“失踪”、郑州亚细亚关门、广州国投倒闭等事件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就成了当前最为紧迫的课题之一。
纯粹的理论往往是灰色的,因为它是专家们绞尽脑汁所杜撰出来的,因而,需要把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充分结合客观实际的理论,才不是空洞的理论。
当人们充分认识了会计监督的各种理论基础之后,再来领会一下哪些客观因素真正制约了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会计监督与控制也是如此。会计监督与控制在发挥其监督控制职能并减少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存在固有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既是各级管理者在设计内部监督与控制结构时所应考虑的核心内容,也是内部会计和审计人员或会计监督者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结构时(或实施各项监督计划时)应着重考虑的内容。
会计实务中制约会计监督的因素有如下几点:
(一)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与效益是一对矛盾,发挥内部控制职能所产生的效益与实施内部控制所付出的成本费用,必然形成两者之间相互的比较。如果得到的效益大于付出的成本,那么,评价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结构是可行的;反之,如果为了设计内部控制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实施该内部控制措施所获取的收益,则该种内部控制制度或结构就是一种不切合实际的设计或想法。例如,某组织在国外新设置了一个分支机构,考虑建立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以减少贪污及受贿的风险。但如果为建立该控制体系需增加牵制人员的费用、增加信息设备费用和监督检查费用的合计数远远大于因增加控制所取得的收益,则要权衡控制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考虑取消控制。
(二)内部监督与控制中的形式主义危害
防止形式主义危害,是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制度中的关键因素。坚持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机制,实际上也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会计原则。
内部控制设计的初衷,存在着一个“基本假设”,即假设组织内部具备一定的基本控制环境,坚信每一个员工都具备相应的管理素质并忠于职守。如果每个员工,特别是重要岗位的员工能够尽职尽责、忠于职守,那么,建立起来的控制制度才能真正贯彻和有效执行。
相反,如果内部控制制度是形同虚设、走过场,或者出于非自发意愿(如应付上级领导的检查等),则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就会失去本来的意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内部控制中的一大危害。因此,防止形式主义危害,是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制度中的关键因素。坚持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机制,实际上也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会计原则。
有200多年优秀业绩的英国霸菱银行,因为形式主义的危害使庞大的银行资产遭受巨额损失,并最终走向破产境地。在建立好的内部控制制度面前,当时的首席执行官:彼得·诺里斯,总结教训并提醒后人说:“我认为可从霸菱银行事件中吸取许多教训,但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千万不要想当然认为所有的员工都是正直、诚实和值得信赖的,不要忘记人类本性中的可悲之处——‘贪婪’”。显赫气派的霸菱银行的确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但这种控制机制却一直信奉自己的企业文化,理想地认为所有员工会将公司利益时刻放在心中,因此,忽视了用人方面的风险,而当舞弊者尼克·里森利用期骗手段使银行蒙受8.6亿英镑的巨额损失时才被发现。可见,形式主义是内部控制中的固有局限性。
(三)内部控制中的人为因素
形式主义是由于制定政策的失误或组织内部人员素质低下造成的,但是刻意的舞弊行为、集体串通、自律失效、玩忽职守和指令曲解的大量现象,也将造成组织中的内部控制失效。这些“人为因素”是妨碍和干扰组织管理控制的另一重要内容。例如,某烟花爆竹企业,为了保证各项资产(有易燃易爆特点)的安全而设置了一套“安全防火”的控制制度,但操作员工却不严格执行,这时,火灾和爆炸的风险将是企业的致命危害。又例如,某外贸企业拥有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但该企业领导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串通海关、工商管理和税务部门人员伪造虚假外贸单据,骗取出口退税款项,构成集体舞弊行为。
在内部控制中,人为因素的深层次涵义,应当是正确“识人、用人和信赖人”。霸菱银行破产事件说明,企业组织中的各级管理者不能忽视员工本身的特点,即每个员工都有贪婪一面的特征。尽管建立内部控制过程中假设具备一定的控制环境(包括信赖员工、相信员工时刻想着公司利益),但是,“用人”的潜在涵义中也涵盖着“识别人”的基本前提,“信赖人”及尊重人,也包含了解人的基本思想。了解人的实质是能认识人的本质特征,包括了解员工的积极方面(如勤奋、善于沟通),了解员工对企业目标的接受能力,了解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矛盾。当然了解的基本内容中也包括了解员工消极的一面,如对财物的贪婪和善于欺诈。
正确认识“企业文化”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是把握人的因素的关键。不能盲目理解企业文化的作用,更不能把企业文化看成万能,企业文化是通过几代精英共同努力建立起来的,有着良好企业文化的组织并不能放松各种监督和警惕。优秀的企业文化更要依靠监督和控制来发扬光大。总之,企业文化与内部控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和谐、统一和相互完善的关系。
(四)越权、侵权、强权,甚至滥用职权行为是阻碍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首要因素
内部控制制度的广泛实施,完全依据一种“责权对等原则”。组织职位中所固有的权力是决定领导者影响力和威望的唯一源泉。但是,职权不等同于权力,职权是与职务相互伴随着存在的,它是在组织正式层次中占据某一职位并承担一定责任的象征。
内部控制的完善执行需要依靠“责权分离”和“权责明确”机制。违反权限规定的行为往往出现在组织各项管理活动中,有组织活动就一定有侵权或越权行为。缺乏公正性或公开性的组织,缺乏民主监督气氛的组织以及缺乏权责分离的单位,不可能有效实施内部监督与控制。人员素质较低和权责关系混乱,将使控制制度成为空洞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权责领域”是一个十分敏感的区域,在此区域中的越权、侵权、强权甚至滥用职权行为必定是阻碍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头号敌人。因此,我们对内部控制机制进行审查和评价时,应高度重视这种局限性,注重审查权责不对等所暴露出来的风险程度。
所谓越权行为是一种超越自己权限去行使他人权力的行为。越权的行为动机往往出于不正当利益,越权行为常常与组织的目标背道而驰。所谓侵权行为是一种干预组织正当的行政权力,无理剥夺他人正当权力的行为。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结构如果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及侵权行为,则无章可循或无法可依。此外,强权或滥用职权,是指凌驾于组织职权之上的违法行为,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人员具备“双重职能”,既要保证国家利益,也要保证集体和个人利益。三者利益高度一致。通过“大邱庄、亚细亚、郑百文”事件,我们应该吸取这方面的教训。
(五)信息应当对称
21世纪,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应三位一体。有效控制的基本前提应是具备顺畅的信息反馈系统。控制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或程序,应是将组织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数据及时反馈给各级管理者,“上传下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控制的目标并进一步评价与分析。因此,信息的及时、准确以及完整的要求是至关重要的。它影响着组织战略目标的落实、影响着领导者的决策是否有效、影响着纠正偏差的真实效果。
当今社会,随着内部控制的不断发展,信息系统中不对称现象(如信息屏蔽、信息孤岛、信息泛滥的现象)日益明显。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信息资源越来越成为企业的重要管理资源,从实际意义上讲,管理者及控制者的实际工作职责就是收集、加工、传递和利用企业各项信息。
信息不对称的第一个矛盾,反映在企业资本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信息差距。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随着两权分离形式的组织不断增加,资本业主不可能直接管理或监控所有的经营活动,需要把管理和监控权委托给台各级管理者。但是,由于两者的利益冲突(如业主的利益表现在资本价值方面,而受托人的利益体现在报酬方面)从而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另一个矛盾,是企业上级和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如上级掌握总括和全面的信息,而下级掌握的是局部或具体信息,因而,容易产生上下信息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现象。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使内部监督与控制出现严重阻碍。例如,上级要求控制下级,而下级出于本位思想却抵触上级控制。因此,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是限制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内部监督与控制者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既要考虑总括控制目标,也要考虑具体控制目标。
(六)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还包括:转变控制人员的思维观念和职能观念
为了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职能和实施情况,内部控制者从事的监督和控制工作,不是执行“经济警察”职能,而应是执行“企业智囊”或“企业参谋”的职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收集企业想方设法想要收集的控制证据”。真正实现会计监督与控制的本质目标,应从管理观念上牢牢树立正确的控制观念。为组织高层提供有效服势务和建议,才是内部控制者的真正目的。
第二节 中国国债期货“3·27”事件审计案例及教学点评
1995年就在霸菱事件爆发前后,中国的国债期货市场也掀起了一场波澜。1995年2月23日16点22分13秒,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脑显示屏上出现10569172口的卖盘,将代号为“3·27国债期货”价位从151.30元雪崩似地压于147.50元,瞬间爆仓。惊心动魄的8分钟!上海证券交易所很快确定这一事件为交易所某会员公司的蓄意违规。
1995年的3月以后,刚刚起步的中国国债期货市场在屡遭重创之下,走完了其生命的第一段里程。
一、中国国债期货市场简介
(一)国债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国债期货最早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2年12月28日试行推出,当时推出的共有12个品种,即91年3年期、92年2年期和92年5年期3个国债品种,每个国债品种分别设置3、6、9、12月4个交收月份。国债期货推出
初期,交易十分清淡,试行的2周内,仅成交19口。此后至1993年10月,基本上无成交量。
1993年7月10日后,情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一天,财政部颁布了《关于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公告称,在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政府决定将参照中央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给予一些国债品种的保值贴补。国债的收益率开始出现不确定性,国债期货市场的炒作空间扩大。1993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设计了国债期货合约的品种和交易机制。而后市场逐步发展,各月成交情况如下:1993年11月3万口,12月8万口;1994年1月10万口,3月12.7万口,5月93万口,6月281.7万口,7月份更是高达438万口,其中最高1天成交40万口,创当时记录。从此以后,国债期货迅速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
从1993年底起,全国其他交易场所,纷纷开办国债期货业务。1993年12月15日,北京商品交易所开始创办国债期货,共推出92年3年期和5年期、93年3年期和5年期4个国债品种。到1994年9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国债期货交易为止,开办国债期货交易的场所共达14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北京、海口、四川、深圳、沈阳、重庆、大连、广州、长春和郑州等商品交易所。其中,上海、北京、武汉、广州当时在全国国债期货市场上占主导地位。1995年春节后,随着深圳93年3年期国债期货系列的推出,深圳债市迅猛发展,其市场规模很快跃居全国第二。至5月17日国债期货停市时止,各主要市场国债期货持仓量依次为:上海71万口,深圳68万口,武汉20万口,北商所不到10万口,基本形成了上海、深圳、武汉三分天下的局面。
1994年下半年起,国债期货成交量成倍放大,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纷纷人市。国债期货1994年全年成交19 053.83亿元,是现货市场445亿成交量的40多倍。
(二)我国国债期货市场的特点
停市前的我国国债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
1.国债期货市场对应的现货市场规模小,到1994年底,我国累计发行的国债只有3 300亿元。1995年3月初,在国债市场上流通的国债规模只有92年3年期和5年期、93年3年期和5年期及94年2年期5个券种名义流通量约为1 200亿元面值。由于历史的原因,这1 200亿元可流通国债中有近一半沉淀在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手里,因而实际流通量不过650亿元左右,其中有保值贴补的保值券实际可流通量不过300亿元。在5月17日关闭国债期货市场前夕,深、沪交易所中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账户只有6 000多个,其中极少数大户,持有绝大部分的持仓量。
2.国债期货品种完全按现货品种对应设计。其对应的现货品种有保值券和非保值券,其中保值券市场交易活跃,价格波动大。保值贴补率及贴息等为市场主要炒作题材,“市场投机气氛浓厚”。
3.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众多。各个交易所之间相互分割,在品种设计、合约规模、持仓限额制度、涨停板制度、保证金水平及交易方法等方面差异很大。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保证金比率为面值的2.5%,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为面值的1.5%;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现券混合股办法,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除了这个办法之外,还可以现金交收。
二、“3·27”事件始末
(一)“3·27”国债期货品种及其炒作题材
“3•27”即F92306,是1992年3年期92(3)国库券的衍生品种,交收日期为1995年6月,对应基础券种总量246.8亿元。由于期货价格,主要取决于对相应现货的价格预期,因而,影响现货量价格的因素也就成了期货市场的炒作题材。影响1992年3年期现券价格主要因素有:
1.基础价格:92(3)现券的票面利率为9.5%,如果不计保值和贴息,到期本息之和为128.50元。
2.保值贴补率:92(3)现券从1993年7月11日起实行保值。因而,其中1995年7月份到期兑付时的保值贴补率的高低,影响着92(3)现券的实际价值。
3.贴息问题:1993年7月1日起,人民币3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上调至12.24%,这与92(3)现券的票面利率拉出了2.74个百分点的利差,而1994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布的公告仅规定了92(3)等国债品种将与居民储蓄存款一样享受保值贴补,并未说明92(3)现券是否将随着储蓄利率的提高进行同步调整。因此,92(3)现券是否加息成为市场一大悬念,直接影响92(3)现券的到期价值。
92(3)现券价格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为92(3)期券的炒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除此之外,1995年新券流通量的多寡也直接影响到92(3)期券的炒作。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混合交收制度,如果95新券流通量大,且能成为混合交收的基础券种,那么,空方将会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市场将有利于空方;如果相反,则对多方有利。
(二)事发前的多空搏杀
对于保值贴补率、贴息及95新券的发行量等直接影响92(3)现券到期价值的主要因素,几大市场主力机构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但多方却待有完全相反的观点。因而,围绕着92(3)期券,市场迅速形成了以个别主力机构为代表的多空重兵对峙局面,1995年春节过后的短短2周时间内,持仓量从154.7万口猛增至363.8万口。
《上海证券报》等报刊的有关栏目,详细记录了“3·27”品种在事发中多空双方的交战经过。周一(2月13日)“期市前接上周五的高开回落走势,查出与现市相左的探底行情,3·27再挫0.11元,成交缩减”;周二(14日)“期货市场在后市出现追升行情,3·27当日劲升0.36元,以148.28元收盘,成交量回涨,期市各品种全线翻红”;周三(15日)“空头出击,3·27在上摸148.44元后,因多仓盘过多的平仓行为,走势变缓,收盘时成为期市惟一翻绿品种,持仓量也首度回落”;周四(16日)“……市场消息沸沸扬扬,行情在卖方的压制下,波幅变窄,走势胶着。3·27在尾市变到多方急拉,小升0.05元”;周五(17日)“空头加大了打压力度,3·27出现无奈的单边跌市,短多浮盘受到大规模清洗,多头主力减磅许多”。2月20日(周一)开市后,3·27期券在前3个交易日一直处于多空夹板之中,“每日价格波动仅为0.2—0.3元,盘中挂出的抛单与接单都呈现出5—6位数的大量,由于空方做空价位过低,以至无法认输离场,幸而以大量的抛单,压多方的上攻,从而导致3·27的持仓量连续上升,3·27本周总的持仓量达到450万口以上……”
在消息面的刺激下,2月20日起,与“3·27”品种价格的胶着状态形成反差,沪市热门品种“3·27”、“3·19”期券在多头的猛捧之下,价位节节上升,成交量也急剧放大。2月20日,“3·27”期券在135.76万口首次成为期券日成交量首户,并以0.94元的价格日升幅,成为1995年开市以来个券涨幅之最。随之“3·19”期券也闻风而动,价位迅速抬高,日成交量激增。2月22日,该券以0.90元的涨幅居沪市期券之首,并以239.4万口的成交口数和682.3亿元的日成交金额创个券之最。
在沪市的周边市场,多方的攻势同样咄咄逼人。2月22日,北商所龙头品种“401506”持仓怠增,并以149.34元高位收盘;“402506”则以137.9元的涨停板价而告收。武汉债市各债全线飘红,深圳债市多方在“6316”券种上以156.49元的全日最高价报收。
20日左右,“3·27”空方主力已被市场浓重的多头气氛重重包围。据悉,在激战前夕,空方的某主力机构已经面临进退维谷的困境。《中国证券报》“债市手记”栏目对2月22日的情况有以下一段描述:“上午消息灵通人士传来北京、上海频频开空仓的某主力机构在北商所发生严重的头寸问题,已开始强行平仓计划……据传此次平仓行动将会分阶段进行,先平092系列、再平192系列。究其原因是因为第二天将公布的新券发行方案对空方不利,上半年总共发行1000多亿的盘子,能流通的极为有限,空方想利用新券实行交割的幻想完全破灭……。临近收市又有消息传来,上海3·27的空方主力也出现了头寸问题。”当晚,财政部发布了第1、2号公告,宣布1995年国库券发行于3月1日正式拉开序幕,对空头不利的有关消息完全证实,“3·27”空方主力几乎濒临绝境,整个国债期市已为乌云笼罩。
(三)惊心动魄的8分钟
2月23日,多头在刚刚公布的旧债发行消息的刺激下全面反攻,积淀已久的市场矛盾终于爆发。
先于沪市1小时15分开盘的北交所,多头开盘即将“3·27”合约推至涨停板,点燃了全国多头大举反攻的导火索。上交所“3·27”品种以148.50元开市,价位也迅速抬升,开市2分钟内空方的200多万口空单瞬间即被吞没,价位直上150.80元至当日下午,“3·27”期券价位已上攀至151元以上,比开市价上升3元。就在空方陷入绝境之际,16时22分13秒,上交所电脑显示屏上突然出现10569172口的卖盘,将“3·27”从151.30元雪崩似地压至147.50元,价位在离收市不到8分钟的时间内直落近4元。价位的急跌,意味着近两日来“3·27”品种上的新多仓几乎全部被打穿,大量做多者顷刻间血本无归。
据统计,当日上交所,国债期货共成交8 539亿元(含最后8分钟),其中八成的交易属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大手抛空的“3·27”品种。
三、“3·27”事件的处理结果
2月23日晚,上交所召集参与“3·27”最后10分钟交易、持仓合约在5万口以上的券商商讨对策。当晚11时,上交所果断地作出5个决定,并随即发布公告。经调查显示,此事件为其会员公司为影响当日结算价而严重蓄意违规。23日16时22分13秒以后“3·27”品种的所有成交无效;该部分成交不纳入当日计算结算价、成交量和持仓范围内,由此确认当日收盘价为151.30元:同时宣布对有关违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第二天,上交所又发出《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就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问题作出6项规定,即:(1)从1995年2月24日起,讨国债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2)严格加强最高持仓合约限额的管理工作;(3)切实建立客户持仓限额的规定;(4)严格禁止会员公司之间相互借用仓位;(5)对持仓限额的使用结构实行控制;(6)严格国债期货资金使用管理。同时,为维持市场稳定,开办了协议平仓专场。
事件发生后,国家监察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联合组成调查组,在上海市政府的配合下,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调查,并于9月20日公布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调查结果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3·27”品种发生的事件,是一起在国债市场发展过快、交易所监管不严和风险控制滞后的情况下,由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交易大户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扭曲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所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
调查结果指出,事件的直接责任者“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违规联手操作、擅自超限额持仓,仅“3·27”品种的持仓就超过于交易所为其核定的全部品种最高限额的1倍多。在市场异常波动、价格不断上扬的巨大压力下,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为扭转公司巨额亏损,作出了大量抛空单打压价格的错误决策,造成了市场的极大混乱。调查结果还指出,事件的另一责任者为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于2月23日上午把几家关系户空仓集中在海南某公司名下,通过无锡国泰期货经纪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大量违规抛空,企图压低价格,以达到减亏或盈利的目的。当打压无效时,又率先空翻多,制造市场假象,扰乱市场秩序。事件之前,该公司及其空方关系户也存在联手操作、超限额持仓达120多万口的严重违规问题。调查结果还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规事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市场存在的过度投机所带来的风险估计不足,交易规定不完善,风险控制带后,监督管理不严,致使在短短几个月内屡次发生由于严重违规交易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在国内外造成很坏影响。
经过深入广泛的调查取证,监察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对“3·27”事件的有关负责人员分别作出了开除公职、撤销行政领导职务等纪律处分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对违反规定的证券机构进行了经济处理。
四、评析:“3·27”事件的背后
国债期货市场自进入1994年下半年后,风波迭起,从“3·12”、“3·14”、“3·17”—直到“3·27”事件,违规事件屡屡发生。
与霸菱事件几乎同时发生的“3·27”事件,对整个国债期市的冲击之大、影响之深可谓其中之最。正当有关部门深入反思“3·27”事件、重新检讨中国国债期货之得失时,5月12日,“3·27”事件中的违规者之一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严重蓄意违规。
5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暂停全国范围内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开市仅2年零6个月的国债期货在—连串恶性违规事件的打击下,无奈地画上了句号。
细细考察“3·27”案件,不难发现事件后的深层原因。
(一)中国国债期市的功能再考察:套期保值还是投机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期货的—种,其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是:在利率频繁波动的市场环境中,它能为投资者提供一种“风险冲抵”的机制。西方国家国债期货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为投资者提供套期保值便利是一个稳定的国债期货市场中第一位的经济功能。尽管任何一个期市都不能缺乏理性的投机者,但只有套期保值者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期货市场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期货市场本身也才能健康地发展。当然期市功能的发挥还有赖于一个适当的市场背景和良好的现货市场基础。唯其如此,期货市场才会有真正的套期保值需求,才能不被投机者所左右。考察停市前的中国国债期货市场,不难发现“3·27”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中国国债期货市场的基础问题。
1.我国特殊的利率环境,并未使投资者产生真正的套期保值需求,反而为投机的盛行提供了条件。我国利率改革尽管已进行多年,但迄今为止,存、贷款利率仍然由政府制定,并受政府严格管制,国债发行利率的确定也是如此,即采用比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高1—2个百分点的方式,井在发行前由政府提前公告。而在二级市场上,由于居民持有的主要金融资产为储蓄存款,而国债利率与储蓄存款利率有着明显的依存关系,因而,国债的价格电就相对稳定。在这样的利率背景下,就不可能有国债期货的套期保值需求,我国国债期货在推出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成交很少,即证明这一点。
然而,1993年7月以后对1992年、1993年发行国债实行保值贴补政策的推出以及贴息和提前兑现可能性的出现,使国债价格一下子显得捉摸不定。在这种情况下,照例应该出现套期保值需求了。但是,由于储蓄:仔款与同期限的国债采用同——保值贴补率,保值贴补率的高低与变动严格地说并不会影响国债的市场价值(相对于同期限储蓄存款而言),实际卜也就不会给投资者带来资产贬值需求。对于高保值贴补率与贴息的预期及追逐,也因它从实际上变成对期市的投机了。
2.即使存在着一定的套期保值需求,但狭小的国债一级市场,也不可能使这一需求在量上形成规模,相反却为操纵市场行为的出现提供了条件。据统计,我国从1981年到1995年的15年间累计发行国债4509.33亿元。我国国债发行主要针对城乡居民个人,虽然近一‘两年机构投资者也大量购买国债,但未兑付的国债中大部分仍由个人投资者持有。在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个人投资者普遍把国债作为一种变相的长期储蓄存款,很少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兴趣。并且由于个人投资者投资额少,在地域上相当分散,因而,不可能会有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需要。市场的主要部分游离于市场之外,从而大大削弱了国债期货市场的一级市场基础,却为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提供了土壤。
3.不发达的国债二级市场,不仅制约了国债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更使“操纵国债期市”成为可能。我国国债的转让流通起步于1988年,1990年后才形成全国性的二:级市场。由于我国以前发行的国债中有部分不允许上市交易,再加上受一级市场发行规模和持有结构的影响,我国真正能够上市流通的国债极为有限。据估计,“3·27”事件发生前,我国国债的实际流通量仅为400亿元左右。如此小的流通量却由于缺乏一个全国统—的中央国债登记托管中心而分散于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等多个交易所,极大地损害了国债的流动性,增加了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反而却迎合了投机者的需要,“3·27”事件中的空方主力敢于逆大市而行,就是充分利用了我国国债现货市场的这一缺陷。
(二)投资主体行为的非理性化与“3·27”事件的发生
国债期市的投机者之所以能够在市场上屡屡翻江倒海,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这投机行为缺乏内部控制机制。
考察—下中国的国债期市,不难发现掌握国债期市资金投入绝对量的是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几乎都是国有金融企业,尽管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近些年来在某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金融机构产权改革却始终困难重重,明显地滞后于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使得资金营运者的权限和责任,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具体的运作上都无法界定和明确。
由此造成的一个必然结果是,投入到国债期市的资金,“盈利”由经营者和国家分享,“亏损”则由国家单方面承担。责任和效益的这种不对称状况,势必大大削弱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刺激了市场上的投机行为,使国债期市的投资者普遍呈现出偏好高风险、追逐高效益的特性。
“3·27”事件的主角“万国证券公司”,在严重违规的“8分钟”之前,据说已经持有近1 000万口的空仓,其对应现券的总面值达2 000亿元,与我国区区400亿元可流通国债现券相比,其投机程度之高可见一斑。当市场预期严重错误,致使投机的浮动亏损高达数十亿元时,蓄意违规就在所难免了。总之,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是一个成熟市场重要的稳定力量。我国国债期市理性投资者的缺乏,表明我国国债期市还相当地幼稚。
(三)国债期货市场设计上的缺陷与“3·27”事件的发生
我国的国债期货市场,是在1993年下半年股市扩张受阻、国债现货扩大发行困难的背景下,由市场组织者作为活跃现货市场、带动一级市场的一项金融创新业务而人为推出的。推出伊始,由于人们对国债期货在实质上缺乏需求,在实际运作上又相当陌生,交易极其清淡。因此,提高国债期货的交易量,增进投资者对这一市场的兴趣,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市场组织者的主要任务。在对市场规模即交易量的追求中,交易所的利益动机与期市的扩张不幸地糅合在一起,由此带来了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各交易所、交易中心纷纷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并互相分割,十分不利于政府部门的风险监管;二是由于交易量与各交易所的利益直接相关,使各交易所竞相在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上下功夫,而忽略了风险监管,从而给投机者提供了兴风作浪的空间。“3·27”事件的爆发,可以说是国债期市开市以来有关国债期市交易制度设计及风险监控机制上存在问题的总暴露。
1.国债期货交易制度设计上的缺陷。“3·27”事件正好发生在最早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事件发生之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控方面存在诸如保证金比率过低、没有涨(跌)停板制度、缺乏客户持仓限额规定、没有建立期货交易风险基金及对各品种最高持仓限额管理不严、国债期货资金使用管理乏力等问题。
保证金水平的设置是期货风险控制的核心。在实践中,期货的保证金水平必须不低于极端情况下合约价格的日最大波动幅度。但是,“3·27”事件发生前,《上海交易所国债期货业务试行细则》规定,“客户开仓时”(跨期买卖除外)每个合约须向证券期货商交纳保证金500元人民币,当国债期货发生波动而出现浮动亏损致使保证金低于每个合约300元时,证券期货商须向客户追收至500元;“证券期货商须在本所开立‘保证金’账户,对客户的自营的所有开仓合约(跨期买卖除外),须按每个合约200元向交易所交纳保证金”。当国债期货价格发生波动而出现浮动亏损致使保证金低于每个合约200元时,即须追收至200元。可以看出,上交所国债期货交易,客户只需交纳合约面值2.5%的保证金,其中交到交易所的只有1%;而期货商自营部分的保证金则为合约面值的1%。只要国债期货日价格波幅超过这一比例,投资者的亏损就会大于所交的保证金,就可能出现无法结算的问题。“3·27”事件中,“3·27”国债期货品种先由开盘的148.21元猛升至当日最高价151.98元,又于最后8分钟前回跌至151.30元,升幅达3元以上,超过合约面值的3%。“3·27”价格的剧跌,使空方主力面临着数十亿元的巨额亏损,迫使其设法采取一些能避免破产结算的手段,在交易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万国证券公司选择了违规打压价格的方式。于是最后8分钟“3·27”品种的价格迅速跌至147.50元,跌幅高达4元以上,超过合约面值的4%。可以说,在2月23日这一天,几乎所有的国债期市人市者在“天堂”和“地狱”之间走了一回。
上交所对于会员公司在国债期货各品种上持仓限额的管理不力无疑也是“3·27”事件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悉在2月23日前万国证券公司已经持有巨额“3·27”空仓,2月23日最后8分钟前,其“3·27”品种的持仓量已经远远超过了限额。显然,如果在市场传闻沸沸扬扬的事发前,上交所能引起警惕,加强盯市,在收市前的最后8分钟里,万国证券公司就不可能再有下数千万巨单的机会。涨(跌)停板制度的缺乏,大大提高了投资国债期市的风险,使“3·27”品种价格波幅大大超出保证金水平,使当时市场上的几乎所有空方投资者顷刻间血本无归,一些机构投资者甚至被推到了破产的边缘。万国证券公司在最后8分钟里的所作所为,实际上就是一种空方因各种原因无法承受市场风险时以极端方式转嫁风险于市场的手段。
此外,上交所对国债期货资金管理上的乏力,也是“3·27”事件最后得以发生的一个原因。“3·27”事件中,“在很短时间内某一会员保证金调入近50亿元,此数额为该公司总资产的2—3倍”,如此庞大的资金从何而来?人市后又会有什么问题?对此上交所如能及时察觉并迅速采取相应行动,“最后8分钟”的违规行为或许能够得以制止。
2.国债期货市场的多头监管问题。中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最初是在地方政府的批准下推出的。在1995年2月下旬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制定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中国一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国债期货的主管机构,财政部、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地方政府都参与监管。如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并参与制定保值贴补率,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例行管理,并制定和公布保值贴补率,证监会负责交易的监管,而各个交易组织者则主要由地方政府直接监管。当各个管理者之间利益不一致时,多头监管很容易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现监管措施上的真空。实际上,在“3·27”事件之前的“3·14”风波中,有关监管方面的许多漏洞已经暴露无遗。事发前不久,市场人士就已经嗅出了国债期市内弥漫的“火药味”,并发出了警告。但是,有关监管当局并没有采取根本性的措施堵住漏洞,最终导致投机浪潮一波高似一波,最终爆发了“3·27”事件。
(四)法制建设的滞后与“3·27”事件的发生
在“3·27”事件以前,中国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地方性交易中心”,皆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运作,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各市场间互相不一致。包括:地方与中央的不一致,全国各地交易所之间的不一致等。诸多法律缺口导致了该事件发生。
其中最明显的例子是保证金比率和涨(跌)停板制度设计的差异。如前所述,“3·27”事件前,上交所规定客户保证金比率为2.5%,深交所规定为1.5%,武汉交易中心则低至1%;又如事发前深交所已经设置涨(跌)停板制度,而上交所则根本没有。实际上,在很早以前已有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尽快颁布《证券法》和《期货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债记账、托管和结算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交易及其监管制度,实现国债市场及国债期货市场的一体化。可直到“3·27”事件发生前,一切都只是纸上谈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使得“3·27”事件之前发生的许多违规现象没能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这无疑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现象。“3·27”事件中,万国证券公司在预期错误造成无法弥补的巨额亏损时,能作出干脆以搅乱市场组织者来收拾残局这样的决策,也就不难理解了。
事发后的第二天,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终于有了第一部具有全国性效力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
(五)内幕交易与市场公正性存在严重问题
“3·27”品种炒作的一大题材是加息问题。早在“3·27”事件发生的3个多月前,市场上就有了92国债要加息的消息,据说消息来自于权威部门。但是,市场中的绝大部分投资者认为消息不实。围绕着加息这一题材,多空双方进行激烈交战。虽然多方是个别投资商,但从市场表现看,其势力十分强大。1994年11月22日,该消息刚刚面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期债就出现了振幅为5元的行情,而这一行情并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讲,有关部门对这次事件的“冷处理”对国债期市的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纵容作用,为“3·27”事件埋下了祸根。
为什么1995年2月26日正式公布的消息,在3个月之前就为市场所知,为什么经过3个月未证实的消息,在23日(严格地讲是22日下午)就体现在市场了,显然,市场上存在内幕交易问题。关于92国债的加息问题,应是国家机密,这种机密居然能够通过个别投资商早早地传向市场,说明中国国债期市在交易的公正性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五、审计结论教学点评
严密金融监管的关键是“监管制度创新”问题。无论是证券市场、还是金融企业,市场在发展,监管体制也应当不断发展。只有不断推出创新型的监管制度,才能应对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多变性难题。
金融风险防范并非一时、一事、一个机构所能完成的,尽管多头监管至今存在弊病,但只有完成金融监管制度创新,才能实现从宏观到微观、从全面到具体的金融市场良性、健康地发展。
(一)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创新
随着金融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至今为止,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含义已经随着银行制度创新而被赋予了更新、更丰富的内容。传统的内部控制思想是以任何人或部门不得单独管理一项业务为基础,而进行职责分工、交叉协作、查错防弊。限于当时的管理水平及管理的狭隘性,其只限于组织控制、职务分离控制的雏形。
目前的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要求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创新。
1.内部控制含义创新。1998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框架》文件,提出了内部控制含义的新内容:(1)它不仅是静态的、由金融企业内部所建立的、关于各种规章制度所组成的制度群,而且它也是包括制度和程序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纠正在内的一整套相互配合、补充和促进的动态系统。(2)它不仅仅是在某一方及时执行即告完成的程序及政策,也不是由控制机构及人员单独实施即可实现的,而是一个由董事会、高层管理者以及各级监管人员共同实现的综合控制程序。(3)它不是由金融企业内部各个特定领域的内部控制构成的松散集合,而是涵盖了银行组织的经营管理、信息控制、风险评价、心理咨询、人员调控、道德修炼等现代金融管理诸方面的全方位、多层次、综合功能的有机监管整体。
2.内部控制目标创新。传统的金融内部控制是一种减少欺诈、盗窃、舞弊、违规和违法的控制机制,以纠错防弊为主要目的。但随着金融企业风险不断加大和环境恶化,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目标也在更新。(1)执行目标创新,促使金融企业高效地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保证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本免受损失、确保金融企业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2)信息目标创新,保障财务会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产品质量信息、市场占有信息等的可靠、完整及及时。(3)合规目标创新,确保金融企业所有经营活动都能符合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和内部政策程序。这对于贯彻政府方针政策、央行监管制度、维护银行声誉都是非常重要的。
3.内部控制要素创新。内部控制要素既是设计上的规范化要求,又是检测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严密的重要标志。传统做法主要是:授权控制、职责分离控制、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实物安全控制、业务流程控制、资料记录控制、人员素质控制、相互监督检查控制等要求。
巴塞尔协议的《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框架》从一个创新角度重构了内部控制,并将其分为五大相互紧密联系的组成部分:(1)管理层的监督和建立良好的企业控制文化,强调管理层对内控的有效性应承担的责任。(2)建立自身的风险约束机制,将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作为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控制活动与职务分离,保证企业目标真正实现。(4)提出了对信息和信息交流渠道的要求,强调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维持。(5)检测活动和纠正缺陷。框架明确提出,应将评估金融企业内控制度作为“持续监管”活动的一部分。
(二)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与落实,绝不是纯粹的内部监管问题
传统的内部控制,只强调金融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自我引导的控制机制;但现代内部控制更要求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指导、法律法规督促、社会道德体系辅助;要把内部监管与监管当局意图紧密结合起来。
(三)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必须与外部监管政策协调
无论是对金融企业的“混业监管”体制,还是“多头控制”政策,其共同目的都是强调外部与内部对金融企业的“齐抓共管”。因此,只有内外监管协调和共同进行风险控制,才能保障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红光实业因“虚假陈述”而违反证券法规及民事纠纷案
一、案件回顾
(一)主要法律问题介绍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要求;
2.因虚假陈述而违反《证券法规》及《民事责任追究制度》。
(二)基本案情
原告:吴振扬等11位自然人;
被告: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实业”);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成都一家专业生产显像管、电子枪等电子元器件、整机、广播通信设备的股份制企业。公司于1993年5月改制,1997年5月发行股票,1997年6月6日,红光实业正式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共发行股票7 000万股,筹集资金4.1亿元。
红光实业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 400万元。但实际上,红光实业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 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 300万元。
1998年1月8日,红光实业董事会公告:公司彩香波屏池炉、彩管波锥池炉超期运行,导致玻壳生产能力下降,需停产大修及技术改造。但在半年多前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对这一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重大事件,红光实业没有给予任何说明。
上市后,红光实业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 007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 674万元,虚构利润8 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 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 800万元,少报亏损3 152万元。
1997年6月,红光实业将募集资金14 08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4.3%)投入股市炒股。其中,红光实业动用9 086万元,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账户,自行买卖股票,共获利780万元;此外,红光实业还将5 000万元委托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托管”)进行证券投资,由中兴托管利用11个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截至1998年4月,造成亏损330万元。盈亏相抵,红光实业在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
红光实业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而事实上仅将41 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 707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填补公司的亏损。红光实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对此却未作披露。
1998年11月,中国证监会经调查认定,红光实业严重违反证券法规,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重大事实未作披露。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和《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对红光实业及有关人员作出处罚:(1)认定红光实业原董事长何行毅、原总经理焉占翠和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为证券市场禁人者,永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对出具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招股说明书、1997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负有直接责任的红光实业董事王志坚、袁剑刚、龚泽仁、谢伟敏、吉晓泉、刘正齐、冉慧敏、周伟、崔晓东、雷代华、陈正心、唐利,处以警告;(3)没收红光实业非法所得450万元,罚款1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月18日,吴振扬等11名自然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红光实业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人民币248 995.02元。2002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正式受理。5月20日,红光实业向上海一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将此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三)法院裁判要旨
2002年11月25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这起中国首例证券民事纠纷案调解终结。根据调解协议,11位原告获得诉讼标的248995元人民币的90%的金额,约22.5万元赔偿。被告红光实业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8:1比例在调解书生效日起15天内支付。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要求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发行公司在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法将与自身有关真实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的法律制度。
因此,该制度被誉为“现代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和“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证券发行是一个利用市场机制直接向社会筹集资金的过程。证券发行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与一般企业不同,其投资者是社会公众,他们购买股票的目的是分享公司业绩增长的成果以实现资金的增值。因此,他们会充分考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变现性。证券的投资价值既受国家宏观政策及经济形势的影响,更取决于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潜力和经营风险。投资者只有获取这些相关信息,才可能对证券投资价值进行合理判断,从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然而,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处于强者地位,容易形成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垄断,投资者处于弱者地位,很难获得所需要的充分信息。这就需要赋予证券发行公司一项强制性义务,要求其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他们的科学决策提供条件。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英国。1720年英国发生了金融史上一起有名的股票投机诈骗案“南海泡沫事件”,随后英国议会通最了“泡沫法案”(TheBubbleAct),将合股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特许范围限制在银行、保险以及运河和城市用水建设等公益性合股公司之内,同时禁止合股公司发行证券和转让股份。严格管制的方法阻碍了股份公司的发展,遭到各界广泛批评,1825年,该法案被迫撤销。1844年《公司法案》首次确立了通过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等文件登记的方法实行强制信息披露的原则。1867年《公司法》(TheCompaniesActtofl867)则进一步将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要式化,目的在于通过股份公司信息的强制公开防止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欺诈。
美国在制定第一部联邦证券法律——《1933年证券法》时采纳了英国的这一做法,整部法律都围绕着证券发行的披露制度而展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因而成为美国证券法的基石,随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此后,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为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国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股票条例》,以专章11个条文的篇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规定,与同年公布的《公司法》一起奠定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及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由此得以真正确立。之后,证监会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陆续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等一系列规章,初步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二)“初期信息披露制度”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以证券上市交易为分界点,可将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分为上市前的初期披露和上市后的持续披露两大类。
1.上市前的初期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和所发行证券获准上市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其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分析、评价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的依据,以便出售所发行的证券。
这种信息披露又分为两种:
(1)股票发行信息披露。这里的“发行”不只包括首次发行,也包括第三发行,如配股和增发新股,其主要文件是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说明书。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股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分别对此作了规定。
(2)股票上市信息披露。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发行人应在股票正式上市5日前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方式是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并将公告书文本置备于指定地点以供公众查阅。
2.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即动态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其证券上市交易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投资者公开与其证券投资价值有关的各种信息,其目的是确保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到那些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走势的重大信息,以便投资者合理预见投资利益,限定投资风险。
纵观各国立法,持续信息披露包括:
(1)年度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开的综合反映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964年修正案规定,除了投资公司等特定的几类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和资产在100万美元以上、在册股东不少于500人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都要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按照表格10—K制作的年度报告,并向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报告副本。我国有关年度报告的规范是《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2)半年度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度终了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并公布的反映公司在该年度最初6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没有明确提出这个名称,但是该法要求提交的第二季度的季度报告实际上相当于半年度报告。我国《证券法》第六十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纲则》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对此作出了规定,但采用的表述是“中期报告”,是投资者预测公司当年业绩的主要依据。
(3)季度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公司该季度经营财务状况的报告。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每个有义务提交10—K年度报告的发行公司,都必须在前3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接表格10—O的格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季度报告。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季度报告制度,但是,证监会于2001年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自2002年第一季度起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且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4)重大事件临时报告。为了弥补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滞后的缺陷,保证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发生的对证券投资判断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往往要承担临时报告的义务。美国证券法规定,发行公司必须在发生任何未曾报告过的重大事件后的15天内,用表格8—K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股票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和要求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立法的首要目标。信息披露制度最根本的作用就是使与公众有关的信息公平公开地传递给投资者,有利于防止欺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制度使得投资者在全面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决策,从而使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价格在市场供求的自然变动中合理形成。
信息披露制度不但有利于证券发行公司不断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也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实施有效监管。
作为一项制度,信息披露应遵循一定的准则,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充分和有效。信息披露的实质性要求,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真实性。这要求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资料必须客观、真实,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不得含有任何虚假成分。实践中,一般从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三个方面来检验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
2.准确性。这要求发行人在披露信息时尽量采用精确的语言进行表述,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使其作出不合理的投资决策。我国《股票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信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对该信息作出公开澄清。”
3.完整性。这要求证券发行人应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价值判断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完整性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美国证券界和法律界认为某信息具有极大可能性的,则该信息就是重大信息。在证明这种极大可能性时,并不要求证明如果披露了该被遗漏的信息将会使理性投资者改变决策,而只须证明被遗漏的信息对理性投资者考虑问题具有实际的重大意义,即被遗漏的信息在理性投资者看来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其原可获取信息的“全部组合”。我国《股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4.及时性。这要求发行人依照法定的时限及时公开与其经营状况有关的信息,以保证所公开信息的现实性和有用性。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五条b之第二款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出售之后交付证券之前交付招股说明书。我国《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三、虚假陈述及民事责任追究制度
(一)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及性质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信息披露担保人在其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最早使用“虚假陈述”一词的是国务院证券委1993年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实”、“严重误导”和含有“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使用“虚假陈述”一词,并在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有类似表述,即要求公司的报告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了406号通知,表示“暂不受理因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该通知颁布之时,正是由银广夏、亿安科技等引发的证券纠纷诉讼风起云涌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突然下此通知,其解释是“受理的时机还不成熟”。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开始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虚假陈述行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有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一个系统性实用性司法解释。《规定》第十七条是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应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披露的信息。
虚假陈述的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产生,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侵权人违反的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承担责任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责任具有“对世性”,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人对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负有披露义务,责任的承担者和请求权主体不限于合同关系圈定的当事人。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只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不只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
一般情况下,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因此,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构成也应该满足虚假陈述行为、损害事实、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二)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针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采用3种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就虚假陈述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证券发行过程中向SEC提交的注册登记文件中出现虚假陈述时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条(b)款规定了三类证明被告没有过错的抗辩事由,但都不适用于发行人。惟一能够使发行人免除第十一条下责任的只有一种情况,即受害人在取得证券时已经知道了登记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而这又与发行人有无过错毫无关系,因此,美国证券法学者将该条下发行人虚假陈述的责任称为“绝对的责任”或“严格的责任”。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都将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只有英国在这个问题上态度缓和,英国《金融服务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1995年证券公开发行规则》第十五条对发行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归责采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要对其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严格的赔偿责任,有虚假、有损失就应赔偿,不论这个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有没有故意或者是过失,也不管故意和过失的程度轻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免责有两种途径:(1)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规定》第十九条所列举的事由免责,这些事由包括: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如果被告能证明其中之一事由,则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2)另外,如果被告证明存在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则被告也应免责。
2.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侵权行为法中,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于某些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就在于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将本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加给加害人,由加害人来举证证明自己并无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就推定其具有过错,因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规定。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十一条、英国《金融服务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1995年证券公开发行规则》第十五条、德国《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条、日本《证券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十二款第六项以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都规定了对发行人之外的人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依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以下三种情形须采用此原则:(1)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及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之负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这类机构免责事由有以下三个: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规定》第十九条所列举的事由;证明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等。(2)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类中介机构及直接负责人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如果这些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投资人存在《规定》第十九条所列事由,或者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等应予免责。(3)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过错责任。在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故意或过失事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这类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未造成投资人损失,其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以《证券法》第七十二条内容为基础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自然人”的归责,确立了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它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加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加害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即便造成了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负担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当投资人对其提起诉讼并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观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投资人损失时,这类机构和自然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这类主体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的免责事由,除了与前述虚假陈述人相同外,投资人必须证明其主观具有过错。在主观过错未被证实之前,这类主体不应承担赔偿投资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制度
1.因果关系的认定。我国证券法律没有对侵权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作出明确规定,国内学者普遍采用美国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该理论和原则认为,虚假陈述行为欺诈的是整个证券市场;投资人因相信证券市场是真实有效、证券价格是公正的而进行投资,因此无须证明自己信赖虚假陈述行为才作出投资,只要证明其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受到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即可认为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规定》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不仅吸收了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而且根据国情,丰富和发展了确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间因果关系的理论。《规定》是根据诱多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人影响的模型,分析和确定了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得出在诱多虚假陈述行为模型下,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买进又卖出的投资人所发生的损失与诱多虚假陈述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结论。《规定》没有根据诱空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人影响的行为模型,确定该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要将诱多和诱空虚假陈述两种影响方向完全相反的行为,一并在《规定》条文中确定与投资人的损失间因果关系和计算损失是相当困难的。同时,目前证券市场上做空操纵行为较多,而诱空虚假陈述极为罕见,且未有一起受到行政处罚。今后市场如发生了诱空虚假陈述,一方面法官可依据《规定》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并可以据此调解或判决、当事人也可和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对个案批复再行解释。
2.损害赔偿的确定。从美国证券立法的规定来看,对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其大体上采用的是区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分别计算的方法。
纵观我国现行证券立法,一直没有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也没有可供参考的案件。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计算方法提出了多种观点,但很难说哪一种方法绝对适当。《规定》采用的是区分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的计算方法。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导致投资人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返还和赔偿投资人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次,第三十条规定在证券交易市场导致投资人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该两项资金自买人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证券发行市场被虚假陈述的证券得以上市交易,并且证券发行市场投资人持续持有该证券,其有权选择按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范围请求赔偿损失。
《规定》强调,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已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应复权计算其价格和数量。
四、红光案的具体分析和启示
(一)红光实业上市前虚假陈述行为
为了骗取上市资格,红光实业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编造虚假利润,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1996年,该公司亏损5 377多万元,却采用改变折旧方式把1995年的折旧调整到1996年,另外虚开增值税发票2 600多万元(未抵扣税款),把1996年亏损虚假陈述为盈利5 428多万元,并由此骗取了上市资格。1998年1月8日,红光实业董事会公告:公司彩管波屏池炉、彩管波锥池炉超期运行,导致玻壳生产能力下降,需停产大修及技术改造,但在半年多前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对这一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重大事件,红光实业没有给予任何说明。
红光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十一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1999年12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红光实业送达起诉通知书,将对ST红光1997年股票发行期间及上市之后,存在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隐瞒重大事项、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起诉。2000年12月14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红光实业“欺诈发行股票罪”成立,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并依法对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红光实业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个因证券欺诈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上市公司。
(二)红光公司上市后的违法违规行为
1.虚假陈述。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 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 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 952万元披露为亏损1 980 015元,少报亏损3 152万元。红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禁止欺诈办法》第十一条及《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因此,红光实业及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此承担责任,为红光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应对1997年度报告中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
2.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红光实业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经查实,红光公司仅将4 102 071元募集资金中的6 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填补公司的亏损。红光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对此却未作披露,其行为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3.挪用募集资金违规买卖股票。1997年6月,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14 08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4.3%)投入股市炒股。其中,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账户,自行买卖股票,共获利780万元;此外,委托中兴托管进行证券投资,造成亏损33万元。盈亏相抵,红光公司在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红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有关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三)诉讼时效的困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7日内,法院必须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但上海、成都两地法院接到“红光案”诉状超过7天,却仍然没有传出是否受理的音讯。原来,“红光案”之所以被卡住并拖延良久是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
2002年11月27日,ST红光公告称,对于广大新老投资者关心的公司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公司认为,有关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1998年10月26起至2000年10月26日止。公司的依据是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及1998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而且,公司在2000年12月14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处罚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解释道:“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你没有了诉权,你仍可以起诉,法院也会依法受理,只是你败诉的可能性会更大。”当记者问他是否知道已有1位原告过了诉讼时效,他说:“由于ST红光案没有进入正式的庭审程序即开庭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的,因此,法庭就没有必要审查谁的诉讼时效过了,谁的没过。”
红光案到现在之所以能够解决,是因为自1998年红光实业受中国证监会处罚后,从当年底开始,部分投资者就一直坚持起诉、被驳回,再上诉、再被驳回,一直坚持到2001年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上诉所作出的裁定日期为2000年7月31日,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此外,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而他们的诉讼时效便从2001年起算。
2002年3月上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正式受理此案。这表明在红光实业受到行政处罚后,曾经主张过权利的投资者是有诉权的,即对这些投资者而言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此次有些投资者能够“搭便车”成功,恐怕正如法院、红光实业代理律师所解释的那样,是一个极特殊的个案,不具任何普遍意义。在今后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必须注意诉讼时效这个问题。
五、调解结案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意义
资料统计,1990—2001年间,美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有81%的案件达成和解,18%的案件被法院驳回,仅仅只有1%的案件走完审判的全过程。
“红光案”的结案方式给我们最大的启发就是,虚假陈述案件应该强调调解程序的运用。因为调解制度可以解决大量的证券民事纠纷。如果依靠判决来结案,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将损害要件一一列举清楚,如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欺诈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如何界定,举证责任在谁等等,相当复杂。但调解就绕开了这样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
此外,解决证券民事赔偿这类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大的案件的最终目标,不仅要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要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达到社会和解,从这个意义上讲,调解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
在目前相关法律还缺乏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调解结案有效地规避了法庭审理中有可能出现的股民败诉的风险,同时也规避了法院无法可依的尴尬。应该说,调解对投资者减少诉讼成本且早日获得利益、上市公司减少应诉压力、法院提高审判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庭调解结案的是不可以上诉的,这对当事人双方和法院而言都是一个省时、省力、省钱的结案方式。
此案的法律实践意义远远超出支付款项的本身,说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已逐渐为市场所熟悉,确认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应该对其的虚假陈述行为负责。
“熬了三年多的案子终于了结了,尽管结果来得太晚,但毕竟来了。”吴振扬老先生激动地说。上海股民姚荣仙说:“我坚信,法律法规都有一个健全的过程。”“有了结果就好,钱不钱的并不是最重要的。”受这11位股民委托的上海锦天诚律师事务所严律师说:“本来胜诉的希望是不大的,因为目前审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在程序和实体法律上都存在相当难度,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即将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担心法院不会判我们赢,或者可能对此案采取拖延的态度。能有今天调解的结果我们非常满意。此案的结局让我深切感受到了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证券市场不断规范的进步。”
历史会记住这场诉讼,它对中国股市具有启蒙意义,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标志,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胜利的标志。同时,这也说明人民法院真正开始介入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进程。法院介入得越深,市场各方的权利、义务就更明确,投资者对市场就更有信心,这就相应推动了证券市场在发展中不断规范。
六、审计结论教学点评
金融企业审计不仅是一个审计专业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法律监管问题。我国的 《公司法》、《证券法》、《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都是对金融企业执法情况检查或司法审计的重要问题。实际上,与其说,审计知识属于专业范畴,倒不如说,审计知识属于法律范畴。
(一)在金融企业审计活动中,要高度关注注册会计师(或政府审计师)的法律责任
从事金融企业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在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各项金融法律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所实施的监管活动分析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个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譬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证书;对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此外,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指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照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在我国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重要经济法律中,都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直接、间接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 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此外,《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刑法》及《证券法》等,均有相关规定。
值得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除了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法规之外,也应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既然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公众的惟一受委托人,就应承担起对上市金融公司的监管责任。既要对注册会计师强化职业教育并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也要进一步完善对民间审计队伍的监督机制,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
(二)在金融企业审计活动中,也要重视培养注册会计师(或政府审计师)的职业道德
为了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1997—2001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南》等文件,先后对其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等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南》中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履行自己的社会
责任、恪守独立和客观及公正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履行对客户、对同行的责任等。因此,所有这些道德准则都进一步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更好地提高其审计质量并降低审计风险。
第四节 重庆“渝钛白”事件和上海佛光审计案
一、重庆“渝钛白”事件的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及审计教学点评
(一)基本案情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钛白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接收重庆化工厂后于,1992年9月11日宣告成立,是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公众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7月12日,“渝钛白”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6年开始,公司经营开始出现亏损(1996年亏损1 318万元,公司未予分配;1997年度亏损额达3 136万元)。
为了扭转亏损局面,1998年初,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及银行负责同志到渝钛白公司现场办公,从资金、管理、市场等方面给予继续支持。市化工局在1998年的工作安排中,力求把渝钛白公司抓紧抓好,“使其成为今年的新增长点”,认为在国内高档钛白粉仍然主要靠进口的情况下,公司生产的金红石钛白粉产品不仅可以替代进口,而且可以出口创汇,其市场前景广阔。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公司进行了1997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并于1998年3月8日,签发了颇有争议的“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指出:1997年度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即应付债券利息8 064万元,贵公司将其“资本化”,计入了钛白粉工程成本;欠付中国银行常青市分行美元借款利息89.8万元(折人民币743万元),贵公司未计提入账,两项共影响利润8 807万元。”
事务所的审计结论是:“我们认为,由于本报告第二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贵公司199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1997年度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未能公允地反映贵公司1997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1997年度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
对1997年渝钛白公司的钛白粉工程是进入投资回收期还是仍处于在建期,渝钛白公司的总会计师认为:一般基建项目,建设完工即进入投资回收期,当年开始产生效益。钛白粉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基建项目,其基于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钛白粉这种基础化工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对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通过反复生产,逐步调整质量、消耗等指标,直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而试生产期间的试产品性能不稳定,不能投放市场;另一方面,原料的腐蚀性很强,如生产钛白粉的主要原料硫酸,一旦停工则原料淤积于管道、容器中,开工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维护,并调试设备,年中披露的900万元亏损中很大一笔就是设备整改费用。因此钛白粉项目交付使用进入投资回报期,还有一个过渡期,即整改和试生产期间,仍属于工程建设期。即公司在1997年度年报中,将8 064万元的项目建设期借款的应付债券利息进入工程成本是有依据的。
渝钛白公司为了证实总会计师的说法,还以重庆市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坚持认为该工程为在建性质,而非完工项目。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计利息8 064万元人民币应计入当期损益。因为,该公司钛白粉工程于1995年下半年就开始投产,1996年已经可以生产出合格产品。这一工程虽曾一度停产,但1997年全年共生产1 680吨,这一产量尽管与设计能力1.5万吨还相差甚远,但主要原因是缺乏流动资金,而非工程尚未完工,该工程经认定已交付使用。
对截止到1997年底渝钛白公司欠付中国银行的美元借款利息89.8万美元,公司管理当局的解释是1987年12月原重庆化工厂为上PVC彩色地板生产线,向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借入美元贷款60万元。该项目建成后,一直未正常批量生产。1992年公司改制时,已部分作为未使用资产。但改制前,重庆化工厂已部分偿还了利息和本金,数年之后(1997年),该行通知公司欠付利息89.8万美元。本年决算期间,公司未能和银行认真核对所欠本息数额,故未予转账。公司打算在1998年度核对清楚后再据实转账。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则认为:此笔利息已经发生,应予以确认并计提入账。依据是:确认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收到或支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二)分析要点
1.根据重要性原则,分析渝钛白公司1997年度两项未调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2.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公司1997年度会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三)案例分析
渝钛白公司1997年度的亏损总额为3 136万元,而公司已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总额为8 064万元,从重要性角度来说,此笔利息费用不管是否调整,渝钛白公司当年都属于亏损。如果这笔8 064万元的会计事项按公司会计处理方法,只是一笔一般性亏损,但如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法来处理,则整个公司就将资不抵债,而属于另一种性质的亏损了。可见,该笔业务处理非常重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价值的构成是指固定资产价值包括的范围。从理论上讲,它应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其中自然包括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但是,一旦固定资产购建完毕并投入使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就应进入期间费用,若将其资本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准则,同时会引起信息误导。
关于欠付银行借款利息89.8万美元,首先应按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确定其为期间费用。企业虽未与银行对账,但不能改变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按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可以确认,并要准确计量,应与收人配比,在当期确认。从重要性原则考虑。此笔借款利息折合人民币743万元,数额较大,不按规定处理对会计报表具有较大影响,可能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重要性原则是审计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影响签发审计报告原则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当未调整事项、未确定事项或违反一贯性原则的事项等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发表保留意见;但是如果其影响程度超过一定范围,以致会计报表无法被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已失去其价值,则只能发表否定意见。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二条指出:所谓“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性判断。可见,重要性可视为会计报表包含的错报及漏报能否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全面反映的整体理解的临界点,超过该临界点,就会影响其正确判断和决策。准则要求,在考虑重要性标准时,有两因素必须考虑:一是被审计单位特定环境;二是已审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要求。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正是根据上述两个重要因素,决定了这两项会计事项足以影响对报表的整体理解。首先,渝钛白公司是上市公司,1996年已出现1 000多万元的亏损,而1997年在未调整的情况下,又出现了3 000多万元的亏损,加上1997年两项未调整会计事项,其亏损已高达11 943万元,调整之后的股东权益仅为3 290元。与其原有的注册资本130 007元相比,仅剩下25%左右,这样,其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其次,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来说,作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其投资证券意图是试图通过证券市场获得利益,若上述两项会计事项不调整,则会严重误导依赖会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的证券买卖者。因此,重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是恰当的。(一旦涉及上市公司“盈亏分界点”的信息披露问题,从职业判断角度讲,注册会计师得出否定意见审计结论是正确的。)
(四)问题探讨
渝钛白公司审计案,产生了中国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第一份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意见,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已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体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正在日趋规范。
此案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规范的进程中,其产生的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在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面临职业环境等诸多负面因素影响,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有必要深入研究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从中总结经验及教训,提高职业水平,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作出努力和贡献。
(五)审计结论教学点评
上述案例说明了注册会计师强化质量控制的重要作用。
为了使审计工作达到较高的水平,就应实行严格质量控制。所谓质量控制是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个人,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及程序的总称。注册会计师的质量控制能够达到以下作用:一是质量控制是保证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没有质量控制,各项准则的运用只能流于形式,无法达到预期的控制目的。二是质量控制是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该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尽管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激烈的同业竞争、广泛的社会监督和法律诉讼案件的威胁,但是,只有建立严格质量控制才能真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三是质量控制是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赢得社会信任的重要举措。也就是说,质量控制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存亡,也直接关系到整个会计师职业的存亡。
为了保障对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要求各个业务部门、各项目小组严格把好业务质量关,选拔业务骨干组成质量监管部,专门负责业务质量监督。为了突出质量控制的地位和影响,应由事务所的副所长兼任监管部经理,使其职责贯穿于每项执业活动中。既有事后监督、还有事前、事中监督。
为了使质量控制落到实处,各个事务所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考核制度。要将执业程序分解成各个考核项目,分别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再将考核标准转变成扣分标准或奖励层次,最终真正贯彻质量控制政策,努力降低各项审计风险。
为了推动质量控制的工作,事务所应关注职业道德培训及教育工作。要树立员工的合理价值观、荣辱观和社会责任感,使之自觉维护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既不要参与不正当竞争,也不做有损于职业形象的业务;既不出具虚假报告,也不丧失审计独立性。最终,通过建立实施切实有效的分级督导制度来提高事务所的工作质量。
二、工商银行起诉上海佛光实业公司
“骗贷案件”审计案例及教学点评
(一)法律过程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起诉上海佛光实业公司、上海晟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房地产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纠纷案。
主要法律问题:
1.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
2.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效力;
3.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度的特定化;
4.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以下简称“徐汇工行”);
被告:上海佛光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佛光公司”);
被告;上海晟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sheng)宁公司”);
被告: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公司”)。
原告借给被告佛光公司人民币1 000万元,由被告晟宁公司以自有房产抵押,被告大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998年10月16日徐汇工行与晟宁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保障原告于1998年10月15日~2001年10月15日期间在人民币1 836万元限额内向被告佛光公司贷款债权的实现,被告晟宁公司愿意在此限额和期间内,对佛光公司向原告借款全部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物为位于上海市定西路1018号面积为7 351.72平方米,价值为3 060万元的房产。10月19日,该合同经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公证。10月23日,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登记处对上述抵押房产出具《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确定抵押权人为徐汇工行,抵押期限为1998年10月15日-2001年10月15日。1999年2月8日,徐汇工行与佛光公司和大庆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借给佛光公司人民币1 000万元,期限为1999年1月25日~4月23日,月息5.61‰;大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嗣后,原告于同年1月25日借款给佛光公司。贷款到期后,佛光公司除结清1999年6月20日以前利息外,其余本息未能偿还,晟宁公司与大庆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此外,原告还于1998年10月借给被告佛光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佛光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 000万元及利息,晟宁公司以抵押的房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足清偿部分由大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佛光公司对原告的诉请未作答辩。
晟宁公司辩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本意并非为佛光公司借款作抵押的,而是原告与佛光公司以“借新还旧”贷款形式,向晟宁公司隐瞒借款真实用途、恶意串通所致,非晟宁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属无效保证合同。原告与佛光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涉案借款合同的附件或晟宁公司为抵押担保人,即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本案贷款无关联,晟宁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庆公司辩称,该公司是在晟宁公司已提供抵押担保前提下,才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晟宁公司抵押物价值大于原告债权,故不存在应由大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
法院裁判要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佛光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佛光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依约承担偿付原告借款本息等违约责任。被告晟宁公司与原告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且双方在合同上所盖公章真实,故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晟宁公司辩称原告与佛光公司向晟宁公司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导致晟宁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因晟宁公司举证的证人未到庭作证也未有其他证据印证,且最高额抵押合同未对特定的某一笔贷款限定用途,因而不能成立。依照《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对特定的一笔借款必须再签订抵押合同。本案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时限、指定的借款人并累计案外的上述500万元借款额度,均符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该抵押合同应推定是为涉案借款合同设定。晟宁公司应依法以抵押房产的折价或变卖款清偿佛光公司债务。晟宁公司辩称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涉案借款合同无关联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与大庆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大庆公司应对晟宁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依照《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令佛光实业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 000万元,利息自1999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若佛光实业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的还款义务,则以晟宁公司房产折价或者拍卖款清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晟宁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佛光公司继续清偿,大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评析
1.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原告“徐汇工行”与佛光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二是原告与晟宁公司之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关系;三是原告与大庆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本案件争执的解决,涉及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成立、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效力、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度的特定化等问题。
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最高额抵押又称限额抵押,是基于一定信用关系或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预定抵押物,对于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额度内所设立的抵押担保。其特点是,所担保的债权发生于将来,事先仅预定最高额度,实际的债权数额需约定期间届满或决算后才能确定。最高额抵押制度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持续地融通资金和商品交易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新型抵押制度,体现了担保制度由保全功能向融资功能发展的趋势,对于促进融资和持续交易的发生均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被各国普遍承认,并广泛应用于金融实务中。自《德国民法典》创立最高额抵押制度后,各国民法纷纷效仿。《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均有条文规定最高额抵押。1971年修订的《日本民法》也增加了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我国1995年施行的《担保法》第四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担保法》第六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最高额抵押规定有担保债权的最高上限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超过最高额时,以最高额为担保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不及最高额时,以实际额为担保额。第二,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具有限定性,主要是基于信用关系或连续的交易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德国民法为担保由长期信用契约所生之债,而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其他国家(如日本)则将最高抵押的范围有所扩大,但也主要限于以下几种:(1)以信用为基础,因与债务人继续的交易行为或交易契约而产生的债权。(2)因特定原因与债务人间持续产生的债权。如因工厂排污持续地发生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权。(3)因票据、支票产生的债权,又称为“返回票据”或“返回支票”上的债权。如债务人为第三人背书的票据,经过第三人、最高额抵押权人而又返回到债务人之手的票据。这种债权并非发生于同债务人的交易,但它是担保债权。(4)因土地的有偿使用与债务人间产生的债权。有的学者认为随着抵押业务的发展,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也应扩大,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引入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设立承包人最高额抵押条款等。第三,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必须是为将来不特定债权担保所设定的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条规定,可以设定最高额抵押的范围仅限于借款合同、连续发生商品交易而签订的合同。本案中,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了1 836万元的最高限额,并约定为将来的一段时间(1998年10月15日~2001年10月15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而且,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房屋也可以作为最高额抵押。
因此,本案所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符合成立的要件,应认定有效。
3.最高额抵押的登记效力。我国《担保法》对于最高额抵押是否要登记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因此,最高额抵押是否需要登记,可参照普通抵押权,视抵押物的种类来确定。如果抵押物属于《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则应办理抵押物登记;如不属于规定情况的,实行自愿登记原则,如果办理了登记,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均规定,以房地产抵押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依照《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抵押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登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95)建房字第02号文件具体规定了抵押登记程序:(1)抵押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签证;(2)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等有关文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3)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审核后,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清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存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印发的《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抵押贷款业务中,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双方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或委托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附属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根据以上规定,在我国,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属于强制登记的范围之列,因此,登记是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将会导致合同的无效。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登记处对上述抵押房产出具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确定了抵押权人及抵押期限。可见,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已进行抵押登记,符合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4.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特定化。本案中,原告于1998年10月借给佛光公司人民币500万元,这笔贷款与总额为1 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否应包括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这涉及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特定化问题。
一般来说,抵押权的特定化包括抵押标的物的特定化和担保债权特定化两方面,后者是抵押权特定性的主要表现。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论上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特定化,不能理解为必须在设定抵押权时确定具体担保债权数额,而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能为任何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是特定范围(或一定限度或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尽管其具体数额不能确定,但并不是任意的、不受限制的。因此,不能认为出现了最高额抵押权,就否认抵押权特定性的属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不特定债权进行担保,所以它不具有特定性。
北京大学金融研究中心罗英博士赞同第一种观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虽然在抵押权设立时没有明确,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债权额也可以不断增加或减少,但这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定性。因为,无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如何变动,都要受到最高额的限制。在最高额抵押确定时,实际确定的债权额并不当然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限度内的,以实际债权额作为被担保债权;超出最高额的,超出部分债权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之列。可见,最高额抵押以最高额为限对债权提供价值担保,这就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定性。
判断单笔借款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除了受到最高限额的限制以外,还有时间的限制,即该借款发生在最高额抵押规定的期间内。最高额抵押为将来债权设定,但为将来债权设定抵押权并不都是最高额抵押权。如果是为将来特定债权担保所设定的抵押权,这种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虽属将来发生,但其数额已预先确定,故这种抵押权仍属于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将来不特定的债权,是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因而,最高额抵押权只能适用于连续发生债权的持续性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在持续发生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才能设定最高额抵押权。
所以,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基本特点在于:第一,主合同即借款合同之主旨内容是有最高限额的连续性借款,银行控制最高的贷款额度,在该额度范围内依照合同约定分期贷款,并按照预期收回贷款;第二,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最高额度发生债权的担保,既是对整个债权的抵押,又是对某单个债权的抵押,但是,当某个债权在借款合同期内得到清偿,它就转化为下一笔债权的抵押,同时,也不改变其作为已发生尚未清偿债权的抵押担保的状态;第三,在主合同最高限额内及抵押合同期限内,抵押物之抵押不得因债权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第四,抵押物仅对维持在最高限额内之主合同的债权提供担保,对于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本案判决仅仅提到原告于1998年10月借给佛光公司人民币500万元,但并未交代是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的合同起始时间1998年10月16日之前或之后借出。依据上面所述,如果是在这个日期之后借出且被告没有偿还,那么,显然是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如果是在这个日期之前借出的,则显然应被排除在最高额抵押的范围之外。审理法院认为案外的上述500万元债务“符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可以推知该500万元的借款应是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发生的。
5.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晟宁公司认为,原告与佛光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涉案借款合同的附件或晟宁公司为抵押担保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本案贷款无关,晟宁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是否每一笔借款合同都应该要注明最高额抵押担保人呢?这涉及到最高额抵押与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附随性问题。
从属性,是抵押权的重要特性之一。理论一般认为,抵押权在发生、处分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也具有从属性,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为否定说,又称独立性说。该学说认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并不存在,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随主债权的转让、消灭而转让或消灭。所以,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具有独立性。二为相对独立说。该学说又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在具体债权确定前具有独立性,在确定后则具有从属性。另一种主张认为,最高额抵押权一方面可以与债权相分离而独立成立、消灭和处分,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最高额抵押权对债权关系有一定从属性,其设定以将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实现是在约定期间届满或决算期后通过确定的债权实现。此外还有肯定说,即肯定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
许多学者对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问题大多持肯定态度,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从属性。第一,最高额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尽管这种债权可能是将来存在的,但必有相应债权存在。没有债权的存在,最高额抵押权不可能存在。如果主债权归于无效,最高额抵押权也就当然随之无效。第二,理解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不能仅限于其成立的顺序上,而应从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的关系上分析。就此而言,最高额抵押权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只能是从属权利,其效力只能决定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第三,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宜从宽解释。在现代民法中,抵押权的从属性理论已由过去的“抵押权与债权之并存”理论转换为“债权可得发生”理论。所以,最高额抵押权尽管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可能并不存在,但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是确定的,且又有最高额的限制,故其从属性是应肯定的。
尽管最高额抵押权与普通抵押权一样具有从属性,但毕竟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抵押权,因此,其从属性与普通抵押权的从属性也存在着不同。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的特殊性表现在最高额抵押具有相对独立性,即没有成立上、存续上及消灭上的附从性。
普通抵押权在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性,指以主债权的发生为前提,主债权若不发生,则抵押权也不发生;主债权归于无效,抵押权也随之无效。最高额抵押权存在从属性的特殊性则表现在:最高额抵押权成立在先,而债权可能成立在后。由此可见,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债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并不确定,而且大多为将来的债权。此外,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债权存在为成立的前提,即无成立上的从属性即“独立性”,它只是依附于一定范围的法律关系。相反,具体的、不特定债权依凭这一基础而发生。因此,不可能要求最高额抵押中的每一借款合同都应约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涉案借款合同的附件或最高额抵押人为抵押担保人。
《担保法》第六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由此可见,基于最高额抵押的相对独立性,法律并没有规定对特定的单笔借款必须再签订抵押合同,只要求最高额限度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均可受到担保。如果单笔借款仍要重新签订抵押合同,那么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就失去了其特殊的意义和用途了。本案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时限、指定的借款人并累计案外500万元借款,均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因此,最高额抵押合同应涵盖了这两笔借款合同。
(三)审计结论的教学点评
本案例说明了审计环境、审计目标与各项经济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譬如,《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就是如此。当今社会,只有熟悉各项法律政策和法律环境,才能真正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最终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范围内金融理论和金融实践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许多金融法律法规都对公司的财务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金融领域也处于快速变革之中,金融的改革发展和开放创新使企业所处的金融环境越来越复杂,企业财务决策和审计程序的难度越来越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国内上市公司数量从最初的十几家发展到2004年6月底的1 346家,海外上市公司达到104家,仅用10年的时间中国就成为亚洲第二大市场;金融机构多样化趋势不断发展,保险业以平均近30%的速度增长,各类中外资保险公司已发展到70家,资产超过1万亿元;基金业从无到有,仅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金公司已发展到39家,发行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各种类型基金140只;金融工具创新方兴未艾,可转换公司债券已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融资工具,银行抵押证券、多种资产化证券付诸实践;中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将进一步加快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步伐。在金融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企业法律政策、财务决策与企业战略发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监管者不仅需要金融法律知识武装自己,而且也要利用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管理资金、提高投资收益,还需要通过金融市场管理风险,更重要的是,以金融市场和金融法规为核心的企业价值管理将使金融监管理念发生深刻变化。
21世纪,经济全球化、知识化和金融企业信息化,使金融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技术变革加速,经验的重要性不断降低,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领域在扩大,程度在加深,企业面对的挑战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决策的准确性就变得十分重要,而准确的决策需要准确的信息支持,准确的信息又是来自对经济业务的可靠记录和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的审计系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了。经济发展到今天,财务导向阶段已经来临,这就要求企业的审计人员要懂得管理,以保证生成的审计信息对企业管理者具有使用价值;同时企业的管理者更要懂得审计,熟悉企业审计信息是如何生成的,又应该如何利用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在企业中的作用。那种不了解审计方法、不研究审计报告、不进行审计分析,靠拍脑袋作决策的年代一去不复返了,“四拍”干部(定项目时拍脑袋,拉投资时拍胸脯,遭反对时拍桌子,出问题时拍屁股)再也无法生存下去了。
任何决策都应该“有理有据”,既准确可靠,又使人心服口服。企业做预算时,需要审计数据;对过程进行控制时,需要审计信息;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时,需要财务审计指标。不应把审计看成是一种“雕虫小技”,更不应把企业的审计工作看成仅仅是企业审计人员的事情。应把审计放在一个管理大背景下,把审计看成是管理而不仅仅是监管,企业人员特别是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养成自觉地利用审计来提升管理水平的习惯。企业审计人员也不再是单纯地查账、对账,而是能辅助管理者及时地将数据转化为监管信息,由信息提升到知识,再将知识付诸行动。
第五节 中国银行10亿元跳票案
一、案件回顾
飞单,也称跳票,该融资手段并非现代银行术语,而是旧社会钱庄用语。20世纪90年代时在中国银行业内比较盛行,它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合同。银行在企业授权下,将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营利。这种行为现在国家已明令禁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有机构或个人铤而走险从事这项违法金融活动。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某伙同其小学同学北京世纪绿洲投资公司董事长李某以高息的诱饵吸引众多手握重大财权的机构前来存款。之后,采用“跳票”的方式将长期休眠的巨资分期提现,最后通过沈阳西塔的地下钱庄把钱转移到国外。
此案涉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高速)在河松街支行的两个账户中共计存款余额2.9337亿元,东北高速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于该行的530万元资金,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所存的3.2亿余元资金,黑龙江社保局1.8亿元资金。
(一)主要案情
2004年9月28日,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一纸诉状递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东北高速偿还于当年9月8日到期的1亿元贷款中尚未偿还的5 678万元。为了保证贷款安全,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要求东北高速一并偿还尚未到期的1.5亿元贷款(其中2004年12月31日到期1亿元,2005年1月16日到期5 000万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遂查封了东北高速在河松街支行开设的两个账户中的2.12亿元(含贷款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等)。其后,东北高速偿还了5 678万元本金及利息。
2004年11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有关民事调解书——东北高速将于当月20日前将剩余的1.5亿元贷款全部还清。11月30日,东北高速收到河松街支行的银行询证函回执,确认其在该行的两个账户中共有存款余额2.9337亿元。12月21日,河松街支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回执——“你院字第26号扣划通知书收悉。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我行的账户存款1.5亿元已扣划至交行长春分行。”但直至2004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始终未收到有关划款。
2005年1月4日,该院执行法官以及东北高速有关人员便赶到河松街支行对账,河松街支行出具了东北高速截至2004年12月31日电脑打印的银行对账单,结果显示,东北高速两个账户中一个账户余额是4.32万元,另一个账户余额是2.99万元,其余存款去向不明。而东北高速账面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该两账户应有存款余额293 376237.16元。
1月15日,东北高速正式发出公告,称发现该公司存于河松街支行的两个账户中的2.9337亿元去向不明。同时,它得到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报告,称其存于河松街支行的530万元资金也去向不明。另外,东北高速1月10日再次接到东高投资的报告,称其存在农业银行大庆市分行的履约保证金2 427.98万元去向不明。至此,东北高速累计有近3.3亿元的资金人间蒸发。东北高速的公告还披露,公司董事长张某因涉嫌挪用公款,已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在东北高速对账发现问题后,中国银行向河松街支行的各企业客户都发出了通知,要求前往银行对账。在此次查账中,黑龙江辰能公司存于河松街支行的资金约3.2亿元去向不明。
(二)作案前期准备
正常情况下,企业要在银行开户,必须出具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等证明材料。采取这些监管手续,意在避免出现风险,也有利于监管。
但近年来银行为了争取存款、发展业务,对设立账户审查不严已然是“业内通病”。高某正是充分利用了这一空隙。如河松街支行开立有113家对公账户,存在大量业务往来,但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的记录上却是一片空白。
原来,河松街支行(以前是新兴分理处)根本就没有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报自己开展了对公业务,如果企业开立的不是基本账户,人民银行是不需要进行审批的。这些账户全是一般账户(辅助性账户)。按国家有关规定,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基本账户,可有多个一般账户(辅助性账户),另外还可有不常使用的临时账户、专用账户。2002年以前,在银行建辅助账户的企业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复印件即可。
李某看中了河松街支行的这些特点。李某的转账技巧是:在“飞单”思路下,通过背书转让的手段,将企业存款转入李某和高某事先设立的其他企业账户,企业得到了高利息回报,李某则融到了资金。
高某规避监管的另一个精心设计之处在于,尽管具备同城结算资格,河松街支行始终没有进入同城结算系统。这样,在开展对公业务过程中,河松街支行从来没有使用过人民银行分配给它的同城交换号,其所有业务都是通过道里支行的同城结算交换号进行的。这相当于在道里支行建立了一个子账户,通过道里支行的辖内往来进行票据结算。
从舞弊动机上讲,如此操作,一方面可以隐藏河松街支行的客户账户内容,规避外部监管;另一方面是河松街支行的业务量也会被纳人道里支行的总量中,无形中增加了道里支行的业绩,双方皆大欢喜。
(三)作案方式
高某早在2000年初,便开始对企业存款动手脚。相当一部分资金在企业存入银行之初,就被通过“背书转让”形式转到其他账户上了,根本未进入企业最初开立的账户。所谓“背书转让”,就是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背书转让需要持票人盖上其相应印章,并与企业当初预留印鉴相符,方可实现。
诸多企业存在河松街支行的票据,之所以能被背书转让出去,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企业相关人员与高某串谋,表面上在河松街支行开有账户,但企业支票一经划出,即通过背书转让或者其他转账方式转至其他账户用作他途。这事实上是一种洗钱行为。在此需要高某配合的,是向企业出具虚假的存款凭证和对账单,维持资金仍在企业的中国银行账户上的假象。这是近几年发生的几起金融大案的典型犯罪路线图:疯狂揽储→勾结“内鬼”→制假凭证→挪用(或诈骗)资金。
“东北高速资金流失”正与这一手法相关。因为东北高速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是活期存款账户,旗下多个企业又同时开立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如企业内部人员不配合,不可能长达五年时间不被察觉。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党委书记兼经理、曾任东北高速投资部总经理李某的逃跑与东北高速董事长张某的被捕,也都间接证明了合谋的存在。之后,在张某的“悔罪书”中可得出他的人脉关系网(如下图所示)。在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和东北高速的诉讼纠纷(2004年9月28日)发生后,东北高速在河松街支行的资金被大量划走。2004年10月以后,高某已意识到盖子快要捂不住了,遂近乎疯狂地向外汇款,此后的两个月内,高某通过电汇从河松街支行划走的资金大约2亿元。
张某的金钱人脉往来关系网
注释:在这个庞大的金钱关系网中,“张某”,是“杨某”的情人,又是“李某”的同学,“李某”直接控制着“晓筑投资公司”;“张某”是“东北高速”的董事长,“东北高速”严重挪用了“李某”和“晓筑投资公司”大量资金。“高某”是“河松街支行”的负责人,又是“李某”的同学,该支行贷款给“李某”,“李某”也资助了“晓筑投资公司”。
第二种方式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立账户之初,其预留印鉴即被高某调换成其控制的印鉴。具体安排是:银行上门为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然后中途把企业预留印鉴偷换。这样,企业账户的支配权一开始就掌握在高某手里,可以任意调度资金。此后,每当企业有大笔资金存入时,高某便派人进行上门服务,在将支票取回银行的途中,就可把企业支票通过背书的方式逐笔划人他所控制的账户,且每笔都不大,分别进入不同账户;然后再通过这些账户把钱转出。同样,对于企业方面,高某出具的仍是虚假的存款证明和对账单。
被“上门服务”迷惑的吃亏上当者,包括黑龙江省社保局。黑龙江省社保局于2003年10月向河松街支行的前身新兴分理处存入1.8亿元的资金,为一年定期,账户名称为“社保实业”。河松街支行当时向社保局开具了18张存款凭证,每张面额为1 000万元。2004年10月一年期到期后,高某派人主动上门给社保局送去利息。所以,这笔资金继续存放下来。东北高速事件后,黑龙江省社保局作为大客户,立即找到河松街支行对账。但银行业务员核对后,发现社保局持有的18张存单全部系伪造,单据上显示的打印字体并不是用中国银行专用压数机打出的——黑龙江省社保局在河松街支行的账户上已没有分毫资金。
据法律专业人士介绍,“上门服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目前也是各大银行竞争业务时普遍采取的手段之一。对比中国银行专门针对“上门服务”的内部规章,例如要求上门服务时必须同时有两个信贷人员前往,上门服务人员在收取现金、支票后必须马上返回银行,中途不得再办理其他业务等,河松街支行所谓的“上门服务”显然是“特立独行”。高某正是利用了业务(包括“上门服务”)监管的缺失,盗取了巨额资金。
进行这种“上门服务”的偷梁换柱活动时,高某还专门聘用了编外人员刘某,帮助银行办理企业上门服务业务,主要就是收送支票,送对账单,有时甚至还帮企业提款。这事实上割断了企业和真正的银行业务员之间的沟通和往来,使得高某更容易绕开银行内部的监管体系。
(四)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件中的36名相关人员被中国银行严惩,开除和辞退8人,撤职或免职6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22人给予行政处分。
其中,给予涉嫌参与诈骗案的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某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该支行涉嫌参与违法活动的刘某、陈某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河松街支行上级道里支行原行长宫某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原副行长朱某、崔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给予黑龙江省分行原行长闫某行政降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毛某、王某二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给予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金某、副行长张某、总稽核潘某行政警告处分。
2004年我国申请发出了31份红色通缉令,2005年已经申请发出了3份红色通缉令,通缉3名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本案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高某、李某被列入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名单。
2007年2月16日,加拿大警方在温哥华逮捕了高某夫妇,同年2月23日,李某兄弟二人在加拿大被捕。在我国公安机关的努力下,2012年1月李某回国投案自首,同年8月高某回国投案自首。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2005年5月21日,哈尔滨至祥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存款纠纷案被中止审理;2006年1月18日,哈尔滨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国银行存款纠纷案被中止审理;1月22日,辰能公司诉中国银行存款纠纷案也被中止审理。案件被中止的理由都是“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事实有待查清”。
与高某案密切相关的东北高速张某案逐渐暴露出来。张某2005年1月1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拘,1月26日被批捕,至2006年9月14日首次开庭,他已经在看守所度过了1年零8个月。
在9月14日的庭审中,检方指控张某有5项罪名: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涉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2007年12月4日,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某案涉案金额总计达人民币7 280余万元,为新中国成立之后吉林省数额量大的一起腐败案。
二、监管分析
仔细研究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造成这起案件的原因是:
(一)内控文化缺失
良好的内控文化是商业银行内控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前提。而在内控文化缺失的情况下,银行的经营者和操作者关心的是规模和速度,因为这关系到其收入和发展前途,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则被束之高阁。内控文化缺失——合规理念缺乏——一味追求速度和规模——诱发违法违规行为,正是很多银行员工甚至业务能手走向犯罪的路线图。高某本人最初并不坏,新兴分理处向河松街支行的飞跃更是高某辛勤努力所致。但在此过程中,内控文化缺失诱其由功臣变为罪犯。
(二)制度执行不力
衡量内控体系有效与否的标准并不在于银行制定了多少制度。制度执行不力往往使得内控体系漏洞百出,形同虚设。其实票据的审批较严格,按程序至少有5个关卡。高某之所以可将客户的资金挪出,就在于他采取了“飞单”的融资手段,即用高息揽存的方法,把企业的大额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把固定期限的存款划转至另一家企业使用,到期时再把本息回笼。而这种做法是被监管机构明文禁止的。
(三)行长权力过大
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组织架构下,支行行长往往被赋予过多的权力,包括财务管理、核算管理、授权管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涉及支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从理论上讲,其有更多的作案机会和可能。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利益诱惑、私欲膨胀的情况下,支行行长会轻而易举地走上犯罪道路。这属于典型的关键人员作案。基于此,监管机构往往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实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并专门出台稽核监督机制,以对其权力形成约束。显然,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没有出台这些措施或没有落实。这正是高某长期密谋并得手的关键。
(四)审计稽核力量薄弱
国内商业银行的稽核相当薄弱,集中表现在:有些银行尚未设立专门的稽核监督部门;设有稽核部门的银行,其稽核人员的配备不足,达不到总员工数5%的国际一般水平;稽核监督部门容易受到行政干预;稽核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等。以中国银行为例,在高某案之前,该行针对支行的稽核监督明显缺失。如果不是上市公司东北高速到银行对账,恐怕该案还不会被发现。
(五)激励机制弱化
不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往往会导致逆向激励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如,某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只考虑发展而忽视内部控制,就会造成该银行不惜一切代价扩大规模,拼命追求发展速度,从而出现钻制度空子、打擦边球现象,严重的甚至出现违规违法经营。目前,大多数银行仍存在“重发展,轻内控”的思想,表现在激励约束机制上就是总行对各级分支机构的考核指标仍以规模指标和速度指标为主。此外,大多数银行都设立了数额不等的营销奖励基金、业务拓展费等经费项目,对那些营销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但却很少有银行设立类似的基金来奖励那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做得好的分支机构。
(六)内控存在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化控制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有两种情况会使银行的内控体系完全失效:一种情况是员工集体作案,如此一来,岗位制约将不复存在,其他内控措施也将形同虚设;另一种情况是关键人员作案,比如支行行长作案,由于其掌握支行的人、财、物等权力,其他操作人员迫于支行行长权力的威慑,在内控执行中打折扣,为其作案提供方便,甚至同流合污。在上述情况下,如果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没有实现数据集中,这类案件往往很难被发现,潜伏期极长。
(七)内控管理混乱
在内控责任制的压力下,各相关部门才会真正肩负起应负的责任,及时发现内控体系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予以纠正和完善。但国内商业银行明显存在内控责任制的缺失。在发生失控的情况下,银行往往只处理作案当事人,那些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部门和人员一般不会受到处罚,从而造成内控体系的有效性长期得不到提高。如在高某案之前,类似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内控责任制缺失,管理混乱,内控漏洞不但没有得到及时补救,相反却在某种程度上为高某作案提供了指导。要案屡查屡犯,这不能不引起银行业的高度重视。
(八)改进机制缺失
从国内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由于在内控监督与评价、信息交流与反馈等环节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从而整个持续改进机制运转失灵。这集中反映在内控薄弱之处长期得不到改善,内控空白点不能被有效识别,大案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这又形成内控的恶性循环:内控薄弱一案件发生一持续改进机制失灵一案件重复发生。这或许是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件发生之后,高某案再次上演的深层次原因。
(九)风险意识薄弱
就高某案来讲,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漏洞是该案发生的内部原因,而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的薄弱则为该案的发生提供了外部条件。该案中,高某采取了“飞单”的融资手段,这种做法虽然可为那些拥有巨额闲置资金的企业提供一个获取高额收益的渠道,但也蕴含巨大的风险,因为这时银行向企业开出的存款凭证和对账单是假的,虽然账面上显示企业的资金仍在,但实际上已被银行内部人员违规发放出去,而且这部分资金很容易为心态不正的银行员工挪用,从而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十)洗钱监管空白
对于那些巨额诈骗、挪用资金以及贪污腐败案犯来说,便利的资金转移渠道是促使并刺激其大胆作案的重要因素,并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作案条件。以高某案为例,高某正是通过东北三省最大的地下钱庄——沈阳西塔地下钱庄将钱转移到国外,然后潜逃出境。本案也为我国《票据法》滞后于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现行的《票据法》在条款上有诸多不严谨的规定,而且与国际惯用的法案尚有差距,否则高某不可能轻易地将骗得的资金带到国外。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高某案引发人们对操作风险的思考,银监会则出台了相关措施防范操作风险。高某案被曝光后,银监会向中国银行发出案件风险提示,要求中国银行举一反三,在全辖范围内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从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寻找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内控意识和内控手段的培训,认真落实各项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稽核审计和科技防范功能,并加大对案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防范案件风险。银监会曾指出,高某案暴露出部分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松弛、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处罚不严等诸多问题。种种信息表明,在高某案后,监管层已经将操作风险控制和监管提上日程。
2005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指出:“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
第六节 中天恒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审计案例
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有借有还的原则,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放贷给客户并约定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行为。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其利息收人也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经营收入来源。
按贷款的风险程度划分,我国将贷款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统称不良贷款;与此相对应,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五级分类,即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从2002年起,将按照国际惯例普遍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业务审计是指审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即“三性”原则)、合法性以及财务核算的真实性所实施的审计核实、鉴证和评价活动。
贷款业务审计是银行审计中最重要内容。通过对贷款业务的审计,揭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使商业银行更好地贯彻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坚持信贷管理原则,强化内部控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而增强防范金融风险能力。
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8日~3月8日,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的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关于对中泰银行2001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的实施方案》规定要求,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及效益、安全、流动性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审计重点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的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在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进行审计时,所确定的审计重点包括:贷款经营原则执行情况、贷款业务管理、贷款真实性、贷款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和不良贷款管理,等六个方面。
1.贷款经营原则执行情况方面。
(1)贷款安全性审查。从中泰银行贷款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3个阶段进行审查,以判断贷款的安全程度:一是审查贷前风险防范措施实施的可靠性。主要审查贷款是否经过调查、评估等过程,其评估报告可靠程度如何,采用的贷款保证方式是否有效;二是审查贷款发放的审批、签约等有关内控制度的可靠性,主要审查贷款是否经过审批部门的决策,是否超越授权额度及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决策部门意见相符,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三是审查贷款发放后风险控制措施的可靠性,主要审查对贷款用途的监控措施是否得到落实,贷款担保方的偿贷能力有无重大变化,违约处罚是否得到执行等。
(2)贷款流动性审查。从中泰银行贷款结构、贷款质量及贷款后的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贷款的变现能力和周转程度。一是审查贷款资产结构的组合是否合理、有效,贷款资产流动性比率是否合理,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是否相配;二是审查贷款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对贷款质量结构比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可靠性和合理性。
(3)贷款效益性审查。从中泰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利率的确定和提高贷款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贷款的盈利能力。一是审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情况,主要审查其存贷款比例、资产收益率、贷款收息率等指标,判断其存贷款比例控制是否符合提高资产盈利性原则;二是审查贷款利率的确定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贷款业务管理方面。
(1)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审查。主要审查中泰银行执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和授权授信制度等有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情况。一是审查是否建立了审贷分离制度,对各项贷款是否进行贷前评估、调查等工作;是否建立了岗位责任制,贷款管理部门及个人的权利和责任是否明确。二是审查是否落实相关内控制度,是否落实信贷管理人员离职审计制度。三是审查有关贷款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审查贷款审批时,贷款管理部门是否对贷款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客户资信评定等文件进行了审定,是否提出了明确的审批意见,有无超越授权限额审批贷款的问题。
(2)贷款投向审查。主要通过对中泰银行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要客户选择、执行国家信贷投向的指导计划是否严格、贷款合同是否超越审批权限、是否存在以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现象,是否存在违反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向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政策把握尺度作出评价。
(3)贷款投量审查。主要通过对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余额存贷比率、单一贷款比率等相关指标情况的审查,对中泰银行贷款结构和投量作出适当的风险性评价。
(4)贷款风险管理审查。一是审查中泰银行对贷款风险权数确认是否正确,风险权数是否依据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风险等级确认;审查贷款风险度测算是否正确;审查是否建立了贷款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二是审查中泰银行是否建立了贷款风险防范制度,是否以风险度为主建立贷款审批机制;是否加强了对贷款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是否进行定期的考核分析;是否对已逾期贷款进行了催收。三是审查中泰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合规,是否按照现行规定比例、基数足额提取,有无多提或者少提呆账准备金的现象。
3.贷款真实性方面。
(1)贷款总量真实性审查。主要审查中泰银行贷款总量不仅包括纳入贷款科目核算的各项贷款总额,还包括中泰银行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各项垫款,如信用证、担保、银行承兑汇票等到期不能兑付的垫款等。
(2)不良贷款结构真实性审查。一是审查中泰银行不良贷款的划分是否符合《贷款通则》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不良贷款的档次划分是否准确。二是审查中泰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三是审查中泰银行认定不良贷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担保方面。
(1)审查中泰银行按规定发放信用贷款是否采取了担保措施,有无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发放贷款的问题;审查中泰银行对抵押物、质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对保证人的履约能力等情况是否进行了调查,有无未经调查评估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的现象;审查中泰银行是否在担保贷款到期时及时采取追偿措施来确保抵押权和质押权。
(2)审查担保合同的合法合规性情况,担保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否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5.贷款利率执行方面。对中泰银行贷款利率合法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无任意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的问题。
(2)审查是否存在通过向借款人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手段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情况。
6.不良贷款管理方面。对中泰银行不良贷款管理情况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审阅有关信贷档案资料,审查中泰银行的不良贷款档案是否健全;银行是否定期地评估风险状况;不良贷款分类结果是否及时反映到贷款决策部门。
(2)审查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分析并确认形成不良贷款原因,主要审查不良贷款的实际用途是否与贷款合同规定用途相符等情况。
(3)确定不良贷款还款可能性,可以从借款人财务状况、信用支持、现金流量等方面进行评估。
(4)重新确定不良贷款分类结果,并将贷款分类结果与中泰银行内部的分类结果进行比较,从中找出二者的差异,同时分析确定形成差异的原因。
(二)审计轨迹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的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的审计,是按照审计业务规范要求,采用审阅法、核对法、实地调查法等审计方法进行的,并编制如表8-1所示的主要审计工作底稿,以显示审计轨迹。
表8-1 主要审计工作底稿
序号 |
名称 |
索引号 |
1 |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贷款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 |
C2-1 |
2 |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贷款业务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方法和程序表 |
C2-2 |
3 |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贷款经营原则执行情况审计方法和程序表 |
C2-3 |
4 |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贷款政策执行情况审计方法和程序表 |
C2-4 |
5 |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贷款制度执行情况审计方法和程序表 |
C2-5 |
6 |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不良贷款管理执行情况审计方法和程序表 |
C2-6 |
7 |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贷款风险管理情况审计方法和程序表 |
C2-7 |
8 |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贷款总量真实性审计方法和程序表 |
C2-8 |
9 |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贷款质量真实性审计方法和程序表 |
C2-9 |
10 |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贷款利息收入审计方法和程序表 |
C1-10 |
11 |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信贷业务审计方法和程序表 |
C2-11 |
(三)审计实务中几点启示
一是贷款业务必须全面、综合性的审查,并且反映审计师职业经验和职业判断。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业务形式,业务量大,涉及面广,而且其他资金运用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转化为贷款业务,因此,对贷款业务审计时,审计人员要充分运用抽样法、核对法、判断分析法等方法,从大量的表内贷款业务和表外垫款等信贷业务中确定重点审计方向,查出问题,从而对商业银行总体信贷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以达到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审计目的。
二是对贷款总量真实性审查。审计师可主要运用审查法、核对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审计方法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贷款总量的真实性。以防止“高估”(特别注意的是,资产业务容易高估,收入和利润项目容易高估。相反,负债业务、成本费用项目(喊贷款损失)则容易低估。
审计师的职业判断,主要体现在对被审计银行的舞弊动机和舞弊手法的方向性判断上。只有如此,才能极大地提高审计效率,保障审计质量。)会计认定上的错报。
三是对贷款质量真实性审查。审计师必须是在核实贷款总量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贷款质量的总量不会发生“遗漏”。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故意遗漏“不良贷款”。
四是对贷款业务合规性审查。审计师要透彻理解金融法规,收集大量法律证据,采用审查法和判断法等,重点分析贷款业务管理、投向、用途和利率执行等情况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二、审计过程分析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审计的主要过程如下:
(一)明确贷款业务审计目的
明确贷款业务审计的目的,是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进行审计的首要工作。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在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进行审计时,首先确定了中泰银行贷款业务审计的目的是:促进中泰银行在国家货币政策调控下,按照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性”原则,合理运用信贷资金,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经营风险。具体的审计目标包括:
1.贷款“三性”原则审计,是指审计人员依据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等三个原则,从中泰银行贷款业务的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对中泰银行执行贷款“三性”原则情况进行检查,并判断贷款的安全程度、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以评价中泰银行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
2.合法性审计,是指中泰银行各项贷款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计人员应采取审查各项贷款,特别是新增不良贷款的明细账和对信贷资料进行分析等审计程序,审查各项贷款的合法性,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和界定责任,同时采取复算利息收入等会计科目和审阅有关业务文件等审计方法,检查贷款利息收入收取和贷款呆坏账核销等业务的合法性情况。
3.真实性审计,是指中泰银行的各项贷款是否按照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被恰当准确地分类反映在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中;各项贷款及收息等业务准确地计入相关账户,交易余额和贷款余额记录准确,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等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准确地反映在法定财务会计报告中。审计人员应认真审阅各项贷款明细账,特别是以各种形式将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的相关档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信贷资产质量报告等审计程序,审查资产质量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二)测评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作为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的主要步骤)
由于中泰银行贷款业务种类繁杂,业务量较大,实施全面审计不仅是不经济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开展实质性审计之前对其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测评,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确定实质性审计的重点和途径,既能提高审计效率,又能保证审计质量,也是现代审计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来说,内部控制测评包括三个环节:内部控制调查、符合性测试和内部控制评价。
1.内部控制调查。内部控制调查可采取调查表法、流程图法和描述法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三种方法结合进行。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在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时,采用了调查表的方法,并编制了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贷款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如表8-2所示)。
表8-2 贷款业务内部控制调查表
客户:中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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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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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业务内控调查表 |
编制人 |
郑 田 |
2002年2月12日 |
索引号 |
C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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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2001年12月31日 |
复核人 |
江国庆 |
2002年3月8日 |
页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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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项目 |
是 |
否 |
不适用 |
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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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业务综合管理制度情况调查 1.是否实行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是否按照审贷分离的基本原则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2.是否建立了集体审批制度,对重大信贷业务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做好相关记录; 3.是否制定信贷资产风险监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指标体系,是否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 4.对借款人是否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5.是否实行统一授信制度,对接受信用服务的客户,是否核定其最高风险限额,实行统一授信,并实行超限额否定制度: 6.授信业务是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贷款授权管理规定,实行授权人负责制和分级经营管理制度; 7.是否建立健全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检查测试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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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申请与贷前调查情况 1.是否要求借款人填制统一规范的借款申请书,并附带规定的相关资料审查; 2.是否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3.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包括经营的合法性,查验营业执照,确认法人资格; 4.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包括资本的真实性,查验借款人提供的会计(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本投人的原始凭证; 5.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包括经营的正常性,实地考察经营场所,调查了解经营的基本情况; 6.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和效益情况,查看借款人有关会计报表和账目,掌握借款人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和效益情况; 7.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包括信用的可靠性,审查借款人贷款查验企业或有负债、抵押登记、融资总额等记录和法人的基本素质; 8.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和贷款的真实原因,全面审核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分析,根据借款提出的用途进行针对性调查并进行分析; 9.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包括偿债的可能性,综合分析借款人素质与实力以及提供的担保、抵押资信情况,测算未来贷款本金的偿还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 10.对出口打包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和调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局势和查实生产厂家的能力、信誉状况; 11.对票据贴现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和调查票据的真实完整情况及具有合法真实的商品贸易背景; 12.对抵押质押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和调查抵押物、质押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所有权和处置关系等,并要求抵押和质押合同经法律公证; 13.对贷前调查结论,信贷业务员是否形成如实、详细、完整的贷前调查报告,并明确调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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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情况 1.短期贷款的审查是否坚持计划性原则、物资保证性原则、按期偿还性原则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 2.长期贷款的审查是否坚持安全原则、效益原则、互利原则和分期偿还原则,并坚持申请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 3.贷款审查是否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是否严格对借款要素中的借款人资格、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保证方式进行审查; 4.贷款审查是否坚持从前台到后台,从下级到上级的正常程序; 5.贷款审查人员是否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明确意见; 6.是否按授权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或者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7.对超越权限的贷款是否上报上级行主管部门及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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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借款合同与贷款发放情况 1.签订借款合同是否遵守经济合同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 2.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同意后再签订合同; 3.借款合同与保证、抵押合同是否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章)和加盖法人公章,取得抵押物权证、他项权证等是否按规定同时办理登记; 4.借款合同中贷款要素是否完整,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5.授信业务部门是否建立《借款人台账》,并逐笔登记; 6.贷款发放是否在贷款手续办妥后进行,有无逆向操作; 7.《借款借据》或《贴现凭证》的要素填写是否完整,并加盖借款人法定公章; 8.会计部门是否根据(借款借据》或(贴现凭证)进行正确的会计账务处理; 9.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 10.银行是否遵循借款合同规定,按期按用途发放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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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贷后检查与贷款归还情况 1.是否建立和执行贷后跟踪检查制度; 2.贷后检查是否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单项检查相结合; 3.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4.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5.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6.贷款到期时,银行是否按时向借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或催收通知单; 7.是否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要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的,是否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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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良贷款监管与资产保全情况 1.是否建立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2.不良贷款的认定是否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并限期上报上级行和同级人民银行; 3.对不良贷款是否及时采取债务重组、补办抵押、依法催收等资产保全措施,化解贷款风险; 4.对经各种措施催收确属无法收回的贷款,是否及时申报呆账核销,核销材料是否严格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保留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迫索权; 5.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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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贷款利息的回收与核算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利率浮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2.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方法,正确计算利息收人; 3.贷款是否在每季末月21日和本金收回时结息; 4.有无提前扣收贷款利息情况; 5.有无设置贷款利息过渡帐户情况; 6.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的核算和记账方法是否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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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贷款业务控制风险为:高( ) 中( ) 低( );
(2)是否进行内部控制测试:是( ) 否( )。
调查表法是审计人员利用事先设计好的标准化表格,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方法,在具体调查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一是调查表可在审前调查时交由被审计单位填写,也可由审计人员找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交谈了解情况后填写,也可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并根据会议记录填写。二是调查表的内容因单位的不同而不同,注册会计师在具体审计时可在本书提供的调查表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加以添加取舍。
2.控制测试(符合性测试)。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在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内部控制调查完成之后,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了符合性测试,并编制了如表8—3的有关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的工作底稿
表8-3 贷款业务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方法及程序
客户:中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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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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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业务内控 |
编制人 |
郑 田 |
2002年2月13日 |
索引号 |
C2-2 |
截止日:2001年12月31日 |
复核人 |
江国庆 |
2002年3月8日 |
页次 |
1 |
测试方法 |
测试内容 |
执行情 况说明 |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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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法 |
1.取得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规定、贷款情况报告与记录; 2.与中泰银行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和会计人员座谈,询问有关贷款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重点询问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程序、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有关定期对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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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地观察法 |
1.实地观察贷款业务不相容职务的职责分离情况,查看其实际执行效果; 2.实地观察贷款档案和质押凭证的保管情况,查看保管是否完整、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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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阅抽查法 |
1.抽查贷款业务会计记录和有关凭证: (1)审查记账凭证有无复核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 (2)审查资金是否实际划拨给借款人存款账户; (3)审查以物抵贷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抽查计息清单、利息收入和应收未收利息明细账: (1)审查是否在每季末月21日和贷款归还日计收贷款利息,并给借款人发送收息通知单; (2)审查计息清单中计息范围是否准确,利率运用是否比例正确、利息计算是否无误; (3)审查贷款利息计算、记录、复核等岗位是否合理分工; (4)审查利息收入的确认方法和记账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审查计息清单、利息收入、应收利息(表内外)的数字是否相吻合; (6)审查贷款单位的利息支出数与利息清单数是否相符; (7)审查超过6个月的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是否经过相关复核和批准程序; (8)审查贴现贷款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实际收入数人账。 3.抽查贷款档案中的借款人有关条件: (1)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准入的资格和条件; (2)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附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意见; (3)审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判断真实程度。 4.抽查信用评估表: (1)审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2)审查评定的依据和测算是否真实准确。 5.抽查贷前调查报告和记录: (1)审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运用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2)审查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3)审查信贷员对借款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审查和判断的方法及依据。 6.抽查贷款审查审批表: (1)审查是否建立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2)审查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3)审查信贷授信政策是否合理有效; (4)审查审批权限控制,对借款人的信用种类及信用总额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单笔贷款的审批是否超过授权权限,是否“化整为零”,首笔贷款是否有更为严格的控制内容。 7.抽查借款保证、抵押及质押合同: (1)审查《借款合同》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意见表达是否准确; (1)审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3)审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4)审查《质押合同》中质押物与贷款核定是否合理,权利质押是否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8.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 (1)审查信贷人员是否定期(每3个月)到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了解企业生产、产品市场、经营效益和资金使用等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 (2)审核信贷人员是否做好客户记录,定期进行贷后信用分析、评价、编写检查分析报告; (3)审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公正、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4)审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5)审查贷款能否正常还本付息,是否根据本息逾期的时间,应收未收利息累积额以及停息挂账来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6)审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向借款人或保证人催收即将到期或逾期贷款本息; (7)审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9.抽查票据贴现业务原始资料: (1)审查借款人是否提供了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复印件; (2)审查借款人是否在中泰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3)审查信贷部门是否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审批手续; (4)审查贴现贷款审查审批程序是否和一般贷款基本一致。 10.抽查抵押质押物保管登记簿及台账: (1)审查抵押质押物保管登记簿及台账是否清楚完整; (1)审查质押物是否有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对权利质押凭证是否登记造册,入库保管。 11.抽查逾期、呆滞、呆账贷款档案: (1)审查信贷部门对逾期贷款是否开展了督促催收的有效工作; (2)对呆滞贷款是否设立了专户专人监督管理; (3)对改组、改制、改造和法人变更的贷款,是否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有效担保; (4)审查对将要破产的企业贷款是否实施积极依法清收措施; (5)审查对难以协商处置的或逃废银行债务的,是否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 (6)审查呆账贷款的认定是否符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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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内部控制测试和评价后,评价贷款业务控制风险估计水平为:高( ) 中( ) 低( )
3.内部控制测评。这是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调查、测评和评价,即通过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相关的测试,来对其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重点和规模的审计技术方法。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调查后,可根据调查情况,采取查询、观察及审查书面文档等方法对中泰银行的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并据以作出内部控制评价。
(三)进行实质性测试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确定了审计的重点以及抽取审计样本的数量,运用观察、盘点、复核、查询、函证、计算、分析等各种具体审计方法,进行实质性测试。
贷款业务实质性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经营管理原则的执行情况、贷款政策的执行情况、贷款制度执行情况、不良贷款管理情况、贷款风险管理情况、贷款总量的真实性、贷款质量的真实性、贷款利息收入和国际信贷业务等。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编制了如表8-4~表8-12等一系列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贷款业务审计程序和方法表。
表8-4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
“贷款经营原则执行情况”审计方法及程序表
客户:中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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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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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经营原则审计程序表 |
编制人 |
郑 田 |
2002年2月13日 |
索引号 |
C2-3 |
截止日:2001年12月31日 |
复核人 |
江国庆 |
2002年3月8日 |
页次 |
1 |
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 |
执行情 况说明 |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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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效益性的审查 1.调阅应收利息等会计账簿资料,审核贷款利率的确定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违约罚息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调阅年度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审核贷款盈利水平考核指标(资产利差率、资产收益率、产权收益率、贷款收息率等)的执行情况,并审查其真实性。 3.调阅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审查中泰银行是否建立健全了贷款效益性指标和财务分析考核制度,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测试。 4.调阅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审查中泰银行是否建立健全和提高贷款质量、提高利息回收率等具体措施,成效如何。 二、贷款流动性的审查 1.调阅信贷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审查贷款流动性考核指标(到期贷款回收率、流动资产比例、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的执行情况,并审查其真实性。 2.调阅信贷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审查贷款资产结构的组合是否合理、有效,贷款资产的流动性比率是否合理、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是否匹配。 3.调阅信贷统计报表、不良资产监控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审查贷款发放后质量状况及形态变化趋势,对贷款的质量结构比例进行评估,确定其可靠性和合理性。 三、贷款安全性的审查 1.调阅信贷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资料,审查贷款安全考核指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逾期贷款比率、呆滞贷款比率、呆账贷款比率)的执行情况,并审查其真实性。 2.抽取一定数量的贷款,调阅所选取样本的贷款档案等资料,审查贷款是否经过贷前调查、评估,其评估报告可靠程度如何,评估意见与贷款决策是否一致,采用的贷款保证方式是否可靠,对于效益性较差的风险贷款是否拒绝发放。 3.抽取一定数量的贷款,调阅所选取样本的贷款档案等资料,审查贷款是否经过审批部门决策,是否超越授权额度和授信额度,签订合同有关主要条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与决策意见一致,是否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4.抽取一定数量的贷款,调阅所选取样本的贷款档案等资料,审查对贷款用途的监控是否得到落实,违约处罚是否得到落实。 5.抽取一定数量的贷款,调阅所选取样本的贷款档案等资料,审查贷款担保制度的执行情况、担保合同的有效情况和合法性: (1)对按规定发放信用贷款的是否采取了担保措施,有无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发放信用贷款的情况;中泰银行是否对抵押物、质押物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评估,有无未经调查评估或者必要的审查手续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况;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是否取得抵押物品的《他项权证》;是否对抵押物品有严格的保管登记制度;审查中泰银行是否在担保贷款到期时及时采取了追偿措施,行使抵押权。 (2)对担保合同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一是担保合同的签订日是否在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签订日期之前或者同日;二是担保合同的担保内容是否与所担保的借款合同一致;三是有关担保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要素是否明确;四是担保合同必要时是否进行了公证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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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5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
“贷款政策执行情况”审计方法及程序表
客户:中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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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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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政策执行情况审计程序表 |
编制人 |
郑 田 |
2002年2月13日 |
索引号 |
C2-4 |
截止日:2001年12月31日 |
复核人 |
江国庆 |
2002年3月8日 |
页次 |
1 |
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 |
执行情 况说明 |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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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投向的审查 1.调阅信贷统计报表和贷款申请、审批书等档案资料,审查中泰银行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执行国家信贷投向的指导计划是否严格;对国家要求重点支持的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给予了积极的贷款支持;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或停止贷款,是否根据出口企业结汇情况,优先支持国外有市场、出口创汇好的企业。 2.调阅贷款台账,对比信用度评估表,审查中泰银行是否在遵循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信用等级发放贷款。 3.调阅贷款台账以及有关贷款档案资料,审查中泰银行有无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变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问题;有无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与自己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发放贷款,然后自己挪用于炒房地产、股票等投机行为。 二、贷款投量的审查 1.调阅中泰银行法人年度会计报表、信贷统计报表和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年报,审查年度贷款余额和分项贷款余额是否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应关注的指标主要有:存贷比率、新增贷款比率、单一贷款比率、中长期贷款比率等。 2.调阅中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年度会计报表、信贷统计报表及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额度通知书,审查下级行的贷款总额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规模之内,有无通过假委托贷款、或将新发放贷款隐藏在其他科目中等手段,超规模发放计划外贷款问题。 三、贷款利串执行情况的审查 1.调阅《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审查中泰银行借款合同中注明的利率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无任意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自行制定利率或错用利率问题。 2.调阅《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收入明细账和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审查是否在借款合同中订有附加条款,通过向借款人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情况。 3.调阅《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收入明细账,审查中泰银行是否在发放贷款当日即扣收贷款利息,从而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情况。 4.调阅贷款利息计算清单,审查贷款计息积数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虚增计息积数,增加贷款利息,变相抬高贷款利率的情况。 5.调阅逾期贷款明细账、应收利息明细账、利息收入明细账和贷款利息计算清单,审查是否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进行了追加罚息处理。 6.调阅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明细账,审查在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有无越权办理的现象。 四、票据贴现贷款审查 由于商业银行审核把关不严,商业银行违规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票据办理贴现的现象比较严重,为防范信贷风险,必须加强中泰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审计: 1.审查票据贴现的真伪。注意审查票据贴现申请单位有无提供要求贴现的申请、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发货单和运单等材料。 2.审查商业承兑汇票是否经过对方商业银行调查了付款人的资信情况,以判断贴现款项能否按期归还。 3.审查票据贴现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经过信贷员、主管、行长等三级审批;审查贴现汇票是否经企业签章等。 4.调阅贴现凭证留底资料,审查贴现到期日前,贴现银行是否将承兑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或者承兑单位开户行,及时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5.审查贴现利率执行合法性情况,是否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贴现利率计算: 贴现利息=票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银行贴现款=票据贴现金额-贴现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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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6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
“贷款制度执行情况”审计方法及程序表
客户:中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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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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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程序表 |
编制人 |
郑 田 |
2002年2月13日 |
索引号 |
C2-5 |
截止日:2001年12月31日 |
复核人 |
江国庆 |
2002年3月8日 |
页次 |
1 |
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 |
执行情 况说明 |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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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阅有关信贷管理档案资料,审查中泰银行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 一、贷前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审查 1.审核借款企业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借款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信用贷款方面:①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核的借款企业的近3年及近期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借款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年检证明),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贷款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借款申请书(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说明);如果借款企业是股份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有公司批准成立的文件、合同、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②如果是外汇贷款,还应有允许进出口的批文、贸易合同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等。 (2)保证贷款方面:①担保贷款;除信用贷款所需资料外,应有担保企业经过会计(审计)事务所审核的近3年及近期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报告,担保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年检证明),贷款证复印件,验资报告,担保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企业担保函等;如果担保企业是股份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有董事会决议和其成员签字样本及企业合同、章程。②抵、质押贷款:除担保贷款所需资料外,还应有抵、质押物的清单和经有权部门评估的抵、质押物的评估资料,抵、质押物的保险单据和向有权部门进行抵、质押物登记的证明材料及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材料,抵、质押物要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3)委托贷款:除信用贷款所需资料外,还应有委托单位的委托贷款函件和委托贷款申请书。 (4)中长期贷款:除一般贷款所需资料外,还应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审查项目是否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打包贷款:除一般贷款所需资料外,还应有打包贷款申请书,批准借款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信用证正本,出口企业与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出口企业与生产供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进口方政府允许合同标的进口的批准文件或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 (6)卖方信贷:除一般贷款所需资料外,还应有贷款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出口合同概况,出口产品交货要求及国外银行支付保证情况,出口产品国内生产安排及国内合同签订情况,出口项目所需资金及安排情况,申请银行贷款金额及还款安排,贷款由哪家企业提供还款担保、或以哪种变现能力强的财产抵押)及出口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国外银行付款保证(L/C的影印件、国外银行保函影印件、国外银行出具的本票影印件);本项目的出口合同和国内订货合同,收到预付定金的证明(银行水单);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如果项目需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应附承保意向书。借款企业是否出具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权的证明文件。 (7)进(出)口押汇:除一般贷款所需资料外,还应有开立信用证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和各种单据凭证及押汇申请书。 (8)贴现贷款:除一般贷款所需资料外,还应有贴现申请书,经过背书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需单独保管),票据查询确认单、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2.审查贷前调查是否实行“双人原则”。 3.核查信贷人员对借款企业的借款目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风险状况、企业领导者的素质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信用评级、风险测算和评价情况。 4.核查信贷人员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的综合评价情况。 5.核查担保人员是否具备担保资格,符合《担保法》规定条件。 6.核查信贷人员对担保企业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风险状况、企业领导者的素质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调查分析风险测算和综合评价情况。 7.核查抵、质押物的评估、登记情况,看其是否真实、可靠,抵、质押合同是否经过公证。 8.核查委托贷款的委托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委托贷款是否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9.对于贴现贷款: (1)要核查信贷人员是否审查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包括票据的当事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票据是否具有作价;作成票据的行为是否合规;票据是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的转让行为是否合规;附有粘单的票据,粘单是否合规; (2)审查承兑银行资信情况及承兑能力,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行必须是参加全国或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是否按规定向承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进行查询。 10.对于打包贷款要审核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是否真实、合规,提交的信用证是否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核查打包贷款金额是否超过信用证金额的70%。信用证有效期是否在90天以内。 11.对于进(出)口押汇要核查中泰银行是否对单证、单单一致性进行审核。 12.如果是外汇贷款,要检查贷款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纳入计划;国内配套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还款是否有保证。 13.核查贷款风险度测算是否客观、公平。 14.核查贷款调查分析报告内容是否客观、公证、完整。调查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借款数量,借款目的、用途,借款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情况、财务状况分析,产品市场前景,债务偿还能力,借款风险状况,企业领导人情况,保证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抵押物情况,信贷人员调查意见等。 二、贷时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审查 1.核查贷款审批资料是否齐全。 审批资料包括中泰银行审贷会审贷决议和审贷会记录等审批材料。 2.核查贷款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信用管理部门应对信贷业务部门的所有贷款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情况写出审查报告,反馈信贷业务部门。对于超过信贷部门批准限额的贷款,要在信用审查合规的基础上,报信用审查委员会审批。按照授权管理制度需上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要在下级行审贷委员会审查基础上,报上级行信管部门审查批准。 3.核查每笔贷款的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超越权限。 4.审查贷款的发放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审查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打包放款期限一般为放款日至议付日(信用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90天;出口押汇期限以放款日至收妥票款日;进口押汇只限于即期信用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6.审核贷款的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利率的使用是否与贷款期限相匹配;贷款展期后是否按新的期限(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贴现利率是否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7.如果是抵(质)押贷款,要核查抵(质)押手续是否齐全、足值、合法。 8.借款合同要素的填写和加盖的印章是否规范、齐全,是否符合《合同法》。 三、贷后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审查 1.审核信贷人员是否在放款后一星期内进行贷后检查,检查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是否填写客户授信业务追踪记录。 2.审核信贷人员是否定期(每3个月)到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了解企业生产、产品市场、经营效益和资金使用等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 3.审核信贷人员是否做好客户记录,定期进行贷后信用分析、评价,编写检查分析报告。 4.在贷后检查中是否对贷款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预警。 5.审核贷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按时归档、专户保管。 6.审核贷款抵、质押物是否完整、足值、有效,抵押资料是否合法、齐全、有效。 7.审核抵、质押物的权证是否移交会计部门保管,会计部门是否开具收据。 8.审核贷款是否做好台账登记和贷款五级分类。 9.审查贷款的检查工作是否执行“双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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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7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
“不良贷款管理情况”审计方法及程序表
客户:中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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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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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不良贷款管理情况审计程序表 |
编制人 |
郑 田 |
2002年2月13日 |
索引号 |
C2-6 |
截止日:2001年12月31日 |
复核人 |
江国庆 |
2002年3月8日 |
页次 |
1 |
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 |
执行情 况说明 |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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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查一定金额的新增不良贷款,调阅贷款档案,审查借款是否具备贷款的资格和规定的条件,有无违反规定对不具备借款资格的企业发放贷款,使贷款本息遭受损失的问题。 2.抽查一定金额的新增不良贷款,调阅贷款档案,审查贷款的用途和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和用中长期贷款支持计划外项目的情况。 3.抽查一定金额的新增不良贷款,调阅贷款档案,审查贷款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即是否体现了贷款审批环节之间制约关系和贷审分离的原则,有无越级审批和未经信贷调查的审批。 4.抽查一定金额的新增不良贷款,调阅贷款档案,审查贷款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贷款“三查”记录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有无因不严格执行“三查”制度导致本息损失的情况。 5.抽查一定金额的新增不良贷款,调阅贷款档案,审查中泰银行是否存在对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是否存在因对关系人发放贷款而放松申请贷款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继续向自办公司注入信贷资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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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审查不良贷款,首先应考虑其对会计损益的直接影响,不良贷款越多使得呆坏帐越多,银行成本费用也越多。其次,也要考虑其对银行整体收益质量和财务指标的严重影响。
表8—8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
“贷款风险管理情况”审计方法及程序表
客户:中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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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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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风险管理情况审计程序表 |
编制人 |
郑田 |
2002年2月13日 |
索引号 |
C2—7 |
截止日:2001年12月31日 |
复核人 |
江国庆 |
2002年3月8日 |
页次 |
1 |
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 |
执行情况说明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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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阅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分类表等资料,审查中泰银行对贷款风险权数的认定是否正确。一是审查中泰银行是否建立了贷款风险监测制度;二是贷款风险权数是否依据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认定的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风险确认;三是审查贷款风险测算是否准确。 2.审查贷款风险防范制度建立情况。一是审查是否建立以风险度为主的贷款审批制度,并在审批贷款时测定贷款风险度;二是审查是否实行了对贷款全过程的适时风险控制,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是否进行定期考核分析;三是审查是否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催收。 3.审查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审查中泰银行是否按照财政部现行制度进行提取和使用,是否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有无多提或者少提以达到人为调节损失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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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贷款风险管理情况审查时,
审计师要充分结合“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思想,把控“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环境”、“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三个步骤和相互联系。最终,提高审计效率且保证审计质量。
表8-9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
“贷款总量真实性”审计方法及程序表
客户:中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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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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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总量真实性审计程序表 |
编制人 |
郑田 |
2002年2月13日 |
索引号 |
C2—8 |
截止日:2001年12月31日 |
复核人 |
江国庆 |
2002年3月8日 |
页次 |
1 |
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 |
执行情况说明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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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或编制贷款明细表,将各项贷款的合计数和有关会计报告余额进行核对,审查是否一致。 2.验证贷款有关账表,核对贷款科目总账和分户账余额,检查会计总账、明细账与信贷部门台账、信贷统计报表是否一致。根据不同环境,可抽样或详细审查借款合同、借据和贷款账户余额,验证所发生的贷款是否全部及时入账。 3.抽查适量样本,检查贷款户名、金额、期限、利率、到期日等内容,审查贷款科目使用、期限和利率的确定是否正确。 4.判断抽取一些数额大、风险大或有异常情况的贷款,到贷款户实地调查或函证,验明登记入账的贷款是否确实已经发放给真实的客户。审查有无信贷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5.延伸审计中泰银行的自办公司,调阅其会计账簿和报表,重点审核自办公司的各项借款、投资和往来账簿,分析其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检查中泰银行有无利用自办公司筹资并账外发放贷款问题(重点审查银行发生的关联方交易)。 6.结合其他各类会计科目,主要是各种存款和往来账户的审查,揭露是否存在乱用会计科目,借贷双方余额轧差后反映等账外放款情况。 7.结合对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审查,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担保等业务的审计,检查中泰银行有无在使用这些信用工具时由于违规运作而形成各项不能到期兑付的不良垫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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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要重点预防被审计银行“高估资产”业务。
表8—10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
“贷款质量真实性”审计方法及程序表
客户:中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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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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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质量真实性审计程序表 |
编制人 |
郑田 |
2002年2月13日 |
索引号 |
C2—9 |
截止日:2001年12月31日 |
复核人 |
江国庆 |
2002年3月8日 |
页次 |
1 |
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 |
执行情况说明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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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一逾二呆”统计贷款质量方面 (一)审查不良贷款确认的真实性 1.逾期贷款: (1)核对逾期贷款数据是否正确; (2)结合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核查到期未归还的贷款数额; (3)结合展期贷款申请书和批件,核查展期贷款到期未归还的贷款数额; (4)审查逾期贷款分户账和贷款登记簿是否存在同日同金额的借、贷业务,审查是否存在借新还旧现象; (5)审查是否存在贷款逾期未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的现象; (6)审查是否存在逾期未转入逾期贷款户的贷款又办理展期的现象; (7)注意审查正常贷款科目中是否存在资不抵债企业; (8)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是否存在未及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的现象; (9)审查信用证垫款超过1年有否存在未及时转入呆滞贷款科目核算的情况; (10)审查进出口押汇是否存在逾期而未人逾期贷款科目核算的情况; (11)审查打包放款是否存在贷款到期未还,而未人逾期贷款科目核算的情况; (11)审查每笔逾期贷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失效。 2.呆滞贷款: (1)核查呆滞贷款统计表与会计报表和分户账的数据是否正确; (2)结合信贷和会计资料,通过向借款企业实地调查核实呆滞贷款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逾期1年以上(含1年)或虽不足1年但借款人的生产经营业已终止、项目已停建而未收回,处于呆滞状态,但又尚未确定为坏账的贷款]; (3)审查每笔呆滞贷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失效。 3.呆账贷款: (1)核查呆账贷款统计表与会计报表和分户账的数据是否正确; (2)核查呆账贷款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归还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布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和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又不能获得(足够的)保险赔偿而确实无力归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或质押贷款的部分,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以上条件简称“破、死、灾、批”; (3)审查每笔呆账贷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失效。 (二)审查不良贷款统计真实性 1.调阅按“一逾两呆”口径分类的贷款明细表,复核其加总数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的有关科目余额、信贷部门统计报表相核对。 2.抽取一定量的正常贷款,特别是办理过借新还旧手续的正常贷款。调阅样本的信贷档案,结合贷款台账和会计账户进行审查核实: (1)检查贷款已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应转未转入逾期贷款的情况,审查有无违规办理展期,以掩盖不良贷款的问题; (2)检查贷款的发放时间是否已经到期,验证此笔贷款有无办理过借新还旧手续; (3)调阅贷后检查报告,在借款合同执行期内,对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经停建的情况,贷款应划分为呆滞贷款,对于符合呆账贷款认定标准的还应划分为呆账贷款; (4)审查借新还旧贷款,复核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四条才能将借新还旧贷款认定为正常贷款: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是贷款抵押、担保继续有效;四是贷款属周转性。其余任何形式的借新还旧贷款都应认定为不良贷款,并应以原贷款合同的到期日为基础,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相应档次; (3)审查展期贷款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如果中泰银行违反规定办理展期贷款,都认定为不良贷款。 3、抽取一定数量的不良贷款,特别是近期新增的不良贷款,调阅样本的信贷档案和会计账簿: (1)审阅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会计记录和贷后检查报告,审查有无将正常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的现象; (2)审阅信贷档案,审查有无已办理以物抵贷手续和质押凭证过户手续的贷款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 (3)审阅信贷档案,结合延伸调查借款人或函证,查证借款人经营的真实状况和资信状况,审查是否将呆账贷款认定为呆滞贷款,将呆滞、呆账贷款认定为逾期贷款的问题; (4)结合借款人资料、贷前调查和审查审批表,延伸调查借款人在贷前、贷后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借款人的使用情况,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对因中泰银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分清责任。 4.最后将上述正常贷款中发现的不良贷款数和不良贷款中发现的正常贷款数,以及不良贷款中分类不准确的数据进行重新调整并汇总,编制中泰银行贷款质量真实性审计调整表,并与中寨银行原先提供的信贷质量统计表进行对比,揭露中泰银行信贷质量管理中的”弄虚作假”问题。 二、“五级”分类贷款质量方面 (一)掌握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根据各家银行的外部和内部环境差异,以及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和所处国家、地区差别。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标准,都与中央银行、监管机关的政策保持一致。) 调阅按“五级”分类口径统计的贷款明细表,审核中泰银行每笔贷款进行风险划分是否符合清分规定要求;在贷款风险清分时,是否把握以下主要环节: 1.正常贷款:没有损失、借款人依靠正常经营收入(第一还款来源)能够足额、按时偿还本息; 2.关注贷款:没有损失、借款人目前依靠正常经营收入(第一还款来源)尚能足额偿还本息,但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未来发展的因素,能否按时还款不十分确定,需引起关注; 3.次级贷款:没有损失,借教人依靠正常经营获得的收入(第一还款来源)不能保证足额还款,只能通过处理抵(质)押品、或诉诸保证企业才能收回本息,但抵(质)押晶的价值或保证企业的能力均足以全额偿还本息;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了抵(质)押或诉诸保证人,也有一部分本息收不回来,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但本息的损失程度不超过50%; 5.损失贷款:贷款本息几乎全部损失,即使执行了抵押担保,也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本息,本息的损失程度大于50%。 (二)审查信贷资产质量的指标情况 对审查的信贷资产质量在进行分类、统计、汇总的基础上,通过复核法审查一些指标以反映中泰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情况。 1.逾期贷款率(本币、外币、本外币分别计算); 2.呆滞贷款率(本币、外币、本外币分别计算); 3.呆账贷款率(本币、外币、本外币分别计算); 4.次级贷款率(本币、外币、本外币分别计算); 5.可疑贷款率(本币、外币、本外币分别计算); 6.损失贷款率(本币、外币、本外币分别计算); 7.不合理贷款率; 8.贷款抵押率; 9.贷款担保率; 10.贷款利息实收率(本币、外币、本外币分别计算); 11.贷款周转率,稽核期贷款累计发生额,稽核期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12.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的比例; 13.不良贷款回收率。本期累计收回不良贷款数/期初不良贷款余额×100%(本币、外币、本外币分别计算); 14.贷存款比例。(审计师利用这14个考核指标时,应考虑这些指标的性质(如良性、中性、恶性),以及这些指标影响程度和影响大小。 此外,这些指标与14个指标之外的其他指标的联系与区别。) (三)审查贷款质量的变化趋势 通过现场核实计算,将审计期间中泰银行的不良贷款与历史同期数据对比,确定中泰银行不良贷款变化趋势;同时,将中泰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与同行业不良贷款比率(本行和本地区)进行对比,确定中泰银行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 (四)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和相关责任 审计人员对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其责任进行客观分析,目的在于及时发现信贷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从而督促中泰银行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主要审计方法是:依据已核实的不良贷款核查统计表,逐户逐笔分析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并进行分类、归纳、汇总统计,写出该部分内容的检查总结报告。 分析形成不良贷款原因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 1.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的。 2.银行管理上的原因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的,主要原因是: (1)银行经营行为不规范造成贷款损失的金额、比重; (2)银行向自办实体贷款形成损失的金额、比重; (3)银行非法从事炒股票、期货造成贷款损失的金额、比重; (4)内外勾结、发放人情贷款造成损失的金额、比重。 3.借款人的原因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 (1)借款人资不抵债、破产造成的贷款损失金额、比重; (2)借款人尚未破产、但已名存实亡造成贷款损失的金额、比重; (3)借款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部分的贷款形成损失的金额、比重; (4)借款人已依法宣告破产,经依法清偿后仍不能偿还造成损失的贷款金额、比重; (5)借款人死亡或依照(民法通则)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 后仍无力偿还贷款而造成损失的金额、比重;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形成损失的贷款金额、比重。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贷款造成损失的金额、比重。 5.地方政府干预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金额、占损失贷款本息的比重。 6.企业改制中不规范行为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金额、占损失贷款本息的比重。 三、注意核查中泰银行办理贷款展期合规性情况 1.调阅有关贷款档案资料,审查如果企业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要办理展期,企业是否在借款到期之前提出书面的展期申请,审查中泰银行对于贷款展期是否提交展期分析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权限进行审批; 2.如果批准展期,是否签订展期合同,展期合同要素填写及加盖印章是否齐全、有效;展期后的贷款利率是否按新的期限(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3.核查中泰银行短期贷款展期累计期限是否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期限是否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期限是否超过三年; 4.如果是抵押、质押贷款展期,是否重新进行抵质押物的评估、登记、保险,重新签订抵质押贷款合同; 5.如果贷款展期未获批准,也未收回,是否及时转入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是否进行催收、发催收函(要有回执),做好催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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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11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
“贷款利息收入”审计方法及程序表
客户:中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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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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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利息收入审计程序表 |
编制人 |
郑田 |
2002年2月13日 |
索引号 |
C2—10 |
截止日:2001年12月31日 |
复核人 |
江国庆 |
2002年3月8日 |
页次 |
1 |
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 |
执行情况说明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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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和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从总体上审查中泰银行利息收入的真实性。根据利息收入明细表,编制利息收入分析表,将本年度的利息收入与上年度的利息收入进行比较;分析贷款种类的结构和利率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比较本年度各季分类利息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异常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以核实银行利息收入是否存在漏记、隐瞒、虚记现象。 3.审查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抽取适当的原始凭证样本,与利息收入明细账核对,核实已实现的收入是否已经全部入账; (2)查阅各利息收入明细账,从中抽取适量账簿与相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以证实所记录的收入是否均已实现并确属于本期;审查中泰银行是否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规定,严格以“自贷款结息日起逾期180天”为标准计算表内及表外应收利息; (3)抽取适量的收息样本与贷款明细账相核对,证实利息收入的真实性和计量的准确性;审查有无违规以贷收息的问题; (4)对于已确认并已入账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与应收利息明细账、贷款明细账等相关账户核对,以确定利息金额和时间是否相符。 4.审查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1)调阅利息收入账簿记录资料,进行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利息收入明细账全过程的审查,核实其记录、记账、加总是否正确; (2)将利息收入明细账与总账及其他相关账户、损益表及其附表进行核对,证实是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3)审阅结账日前后的利息收入记录,与有关凭证相核对,查明入账利息收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审阅结账日前后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明细记录,并对其中的大额收息进行重点审查,注意其入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跨年度入账,从而达到人为调节损益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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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12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
“国际信贷业务”审计方法及程序
客户:中泰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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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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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国际信贷业务审计程序表 |
编制人 |
郑田 |
2002年2月13日 |
索引号 |
C2—11 |
截止日:2001年12月31日 |
复核人 |
江国庆 |
2002年3月8日 |
页次 |
1 |
审计方法 审计程序 |
执行情况说明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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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信贷业务主要是进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两种业务,随着我国加入WTO,商业银行国际信贷业务不断增长,因此,需加强中泰银行这方面业务的审计。 (一)进出口押汇 进出口押汇包括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两种。 进口押汇是银行向进口商(受益人)提供的以信用证项下单据作抵押的外汇垫款。进口商通过银行信用保证文件的开立,可以延长付款期限,不用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支付货款,相应减少了资金占用时间。在企业还清押汇款前,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拥有所有权。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有迫索权地向出口单位(受益人)垫款买入一笔尚未收妥的外汇,亦称“议付”。出口押汇范围一般仅限于信用证项下单据,对无证出口托收单据不予受理。 对进出口押汇业务合规性审计主要内容是: 1.审核中泰银行办理进(出)口押汇业务操作流程合规性情况: (1)企业是否向银行提交进(出)口押汇协议、申请以及各种单据凭证; (2)银行调查岗是否审查申请企业的资信以及协议、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3)银行审查岗是否复核上述内容; (4)决策岗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5)调查岗是否登记进(出)口押汇台账并归券; (6)企业归还进(出)口押汇款,银行是否销讫台账。 2.审查中泰银行办理进出押汇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时,是否对单证、单单一致性进行审查,因为审查信用证项下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是办理押汇的前提工作,是银行能否安全收汇的重要保证。审查中泰银行在办理出口押汇时是否对以下事项加以控制: (1)来证审查:一是否审查来证的印鉴或密押的相符性;二是否依据银行年鉴等资料对来证银行的资信审查,如开证银行的资历,包括资本额和资产负债总额、性质、在该国的地位,所在地政府是否稳定,有无金融危机。 (2)条款审查,审查责任条款是否明了;审查该证是否限制议付;审查物权单据是否齐全;审查索汇路线是否可行。 (3)单据审查,是否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进行排列次序,如汇票、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其他单据等,依次有序审查;以商业发票为中心进行审核,其他单据亦与发票核对;做好审查单据的记录,以便通知受益人及时更改单据。 (二)打包放款业务 打包放款是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贷款,以保证其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保证对外贸易的正常履约。出口商在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或与进口商签订成交合同后,可凭以向银行申请此项贷款。银行是否根据出口商品生产周期和交货时间掌握贷款期限。出口商借入打包放款后很快将货物装船运出,在取得各种单据并向进口商开具汇票后,出口商通常前往贷款银行,请其提供出口押汇,这时打包放款即告结束。如果出口商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物,以收回贷款。打包放款一般不超过出口货物总值的70%。 对中泰银行打包放款业务合规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审核打包放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合规性情况: (1)借款人凭有效的信用证正本向银行提出打包放款申请; (2)银行是否调查并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及提交的信用证、打包放款协议、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3)贷款审批发放后,银行信贷调查人员是否登记打包放款台账; (4)银行经办人员是否对贷款的使用进行有效跟踪检查,防止贷款挪作他用; (5)打包放款的归还及台账销讫。 2.审核打包放款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从打包放款的业务流程可以看出,核查打包放款主要是检查被稽查人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对信用证的审查情况: (1)银行是否制定打包放款的书面政策,打包放款的操作程序;是否如实反映打包放款的处理流程,明确各控制环节的职责,同时注意审查放款政策是否明确规定客户的基本条件:一是对外履约信用好,制单能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的企业;如属出口限制产品,还应呈交出口许可证等;否则,就拒绝企业的打包贷款申请。二是放款对象一般限于与银行往来记录较好、出口单据量较大的客户。三是向客户提供打包放款,是否规定与客户往来的最短时间和最小出口单据量。 (2)对打包放款授信额度的审查:一是对每一个借款客户,是否严格审查其资信状况,并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二是授信额度是否定期审查,审查时是否充分考虑客户资信的变动情况和客户往来记录资料,并据此调增或调减直至取消授信。三是对不同级别的信贷人员是否规定不同的授信额度权限,超过权限是否经过上级领导逐级批准。四是授信后,是否有效监控每一个客户的额度,确保对每一客户的打包放款量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额度之内;对于临时超额授信是否严格控制,并经上级领导批准。五是授信后,在办理每一笔打包放款时,是否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即便是客户尚有可用额度,也不予办理。 (3)审核抵押信用证的审查与控制情况:一是打包放款政策是否明确规定可接受信用证的种类、可接受开证行的限制。二是是否建立信用证查询制度,超过一定金额的信用证或开证行是银行所不熟悉的,是否进行查询确认,或对开证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三是是否要求客户提交抵押的信用证应该是正本,并且是否将抵押的信用证作为重要凭证妥善保管。四是对客户提交信用证的最短余期是否进行规定,例外情况是否严格审查;对于客户申请打包放款时提交的剩余有效期不超过90天的信用证一般不提供打包放款,如果提供,必须能够保证客户在90天内交单。五是对凭以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是否拒绝企业的打包贷款申请:一是开证行资力不足,信誉差,有无故挑剔或拖延付款记录者。二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货运目的地政局不稳,外汇短缺、收汇无保证者。三是信用证限制由其他银行议付者。四是信用证条款不清或有银行不能接受的条款者。 (4)核查打包放款的发放:一是客户是否提出用款申请。二是借款金额是否控制在银行规定的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之内,对于超比例发放的贷款是否有授权人员批准。三是打包放款的期限不应超过90天,对信用证有效期短于90天的,放款期限是否以信用证到期日为准。 (5)审核贷后监控:一是是否建立明确的贷后检查制度,并且有效地实施。二是发现客户挪用或串用贷款时,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要求客户立即偿还贷款。三是对于客户交来的不符合单据,是否要求客户修改。四是如果银行决定不符点寄单,是否要求客户出具不符点保证函;保证函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以保证单据被拒付后,银行能从其他渠道收回放款。五是对于逾期放款是否进行有效监控。六是如发现客户挪用或放款逾期,是否严格控制增加新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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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国际业务,有别于国内业务。既影响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也影响到市场风险。需要审计师高度关注。
在具体进行实质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
一是在完成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应根据控制测试(符合性测试)结果确定审计重点,以及抽取审计样本的数量。
二是运用观察、盘点、复核、查询、函证、计算、分析等各种具体审计方法,开展实质性测试。
三是实质性测试通常采用抽样审计方法进行,对于通过符合性测试而被确认风险较高的贷款业务,注册会计师应给予特别关注,必要时应适当进行细节测试、详细审计。
三、中泰银行的审计结果分析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的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关于对中泰银行2001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的实施方案》等规定要求,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的审计中,发现了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近几年来在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1.贷款投向方面问题。
(1)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变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导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诱发通货膨胀。
(2)以贷谋私,向关系人或者自身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导致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3)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向与自己有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发放贷款,然后将贷款挪作他用,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实业以及买卖股票等。这种违规放贷问题过去几年是比较普遍的,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增加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导致了大量信贷资金损失。
(4)以贷收息,掩盖不良资产,不仅造成信贷资产质量不实,而且加大了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风险。
2.贷款利率方面。
(1)擅自直接提高规定利率。在计收贷款利息时,不是按照现行规定利率收取利息,而是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收取利息。
(2)巧立名目,变相提高贷款利率。通过收取贷款手续费、保证金、咨询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息外收费,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3.贷款质量方面。为达到考核目标,一些金融机构存在隐瞒不良贷款的现象,主要方式有:
(1)调账调表,直接在账面上将不良贷款数额压低。
(2)违规办理贷款展期,将已逾期的不良贷款再扩展期限,转变成为正常贷款。
(3)违规借新还旧,将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条件的逾期贷款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转变为正常贷款。
(4)更换合同,重新立(换)据,掩盖不良贷款。
(5)不遵守人民银行规定的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在贷款质量清分中有意调减“两呆”贷款、调增逾期贷款,隐瞒贷款损失。
(6)在不良贷款统计上做手脚,将应转入逾期的贷款统计到正常贷款,把应转为“两呆”的贷款统计到逾期贷款,导致贷款质量反映不真实。
4.贷款数量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绕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限制,采取各种方式额外发放贷款,导致信贷膨胀,破坏国家信贷收支平衡。主要违规方式有:
(1)乱用会计科目核算贷款,主要是把限于核算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的会计科目用来核算反映其向企业额外发放贷款业务。
(2)通过“假委托”贷款发放信用贷款。把一般性存款直接转入委托存款科目核算,进而通过委托贷款形式从事信用贷款,不仅逃避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而且还少缴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
(3)利用中间业务或者表外业务变相发放贷款。一是通过银行卡透支的渠道变相发放贷款业务,对一些关系客户放宽条件,采取降低透支利率、超期限、超限额等条件,给予关系客户大量透支贷款。二是为关系客户开出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保函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有意造成银行垫款的变相融资。
5.呆账核销方面。违规办理呆账核销手续,侵吞国有资产,是近几年来金融机构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主要形式有:
(1)弄虚作假,为骗取核销呆账指标,商业银行个别基层机构采取伪造假凭证,出具假证明的手段,向上级行申请呆账核销。
(2)内外勾结,部分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与贷款客户相互勾结,由贷款客户出具证明,金融机构出面申请贷款呆账核销后,共同将贷款进行私分。
现结合具体案例,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案例分析一:违规放贷收息。
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的郑田、江国庆等注册会计师对中泰银行贷款业务审计时,把放贷收息作为重要内容来审查。通过采取有效的审计方法,查出该行放贷收息100万元的违规贷款业务问题。
一是主要审计过程和方法。
首先选用详查法摸清情况。在审查该行各项贷款明细账时,审计人员发现年末几天流动资金贷款数额增多,在时间上又比较集中。这一情况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审计人员决定对年底集中发放的贷款选用详查的方法进行审计,通过对贷款户明细账进行仔细查阅,对新发放的每笔贷款走向进行追查发现:2001年12月31日一笔放给某机械责任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贷款存在疑点,该公司是中泰银行的贷款大户,并且有一定数量的逾期贷款尚未归还,发放这笔新贷款很可能造成新的风险。
然后选用从账户入手的方法确认问题。通过跟踪贷款去向发现,100万元贷款发放后,存入了某热力公司账户,通过调阅该热力公司存款分户账,确认该热力公司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12月31日存入的100万元,同日又转出。经过调阅凭证发现100万元又进入了某机械责任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此款进入该账户的同时,又从该户转出100万元,经查出账凭证,确认对方科目是开户行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是:
借:其他资金存款 1 000 000
贷:利息收 1 000 000
经了解,该热力公司与某机械责任有限公司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个法人。上述情况经过与该支行信贷、会计部门核实后,审计组认定该支行存在放贷收息100万元问题。
二是问题定性及依据。
中泰银行上述放贷收息的做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银发第19号)第十一条“贷款人要对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力口强了解。对那些通过拆东补西、连环借贷或用其他来源不明的资金归还贷款的企业的新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的规定,属于违规贷款业务问题。
三是案例评析。
放贷收息是商业银行信贷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违规问题,审计人员主要采取了详查法、排除法和从账户入手的审计方法。如果采取账账核对和账册核对方法将更为直接,即贷款明细账与利息收入明细账核对,再调阅会计凭证利息收入对方科目进行核对,将更节约审计时间。另外采用计算机辅助方法,通过设计好的金融审计软件程序查看贷款明细账,核对利息收入对方科目更为直观。
案例分析二:借新还旧,隐瞒不良贷款真实情况。
一是主要审计过程和方法。
审计人员了解到中泰银行自报的不良贷款比例为28%,比上年度下降了8个百分比。但审计人员经对该行贷款管理制度、催收措施和力度、贷款收息率等方面的调查了解和符合性测评,判断该行自报的不良贷款比例不实,可能存在严重的掩盖不良资产问题。于是,审计人员对信贷部门的业务台账和财会部门的明细账簿开展了细致的实质性测试。经检查信贷报表,翻阅有关年度的贷款借据、合同和台账记录,信贷数字基本与该行行长汇报吻合。难道行长汇报属实,贷款质量真的大大提高了?肯定有问题,审计人员相信自己符合性测评的判断,决定继续进行贷款质量真实性的实质性测试。
该行贷款分户账上的一些数据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几乎每一笔大额贷款都在上年末发生了相同金额的还款,难道是借新还旧,瞒天过海掩盖不良贷款吗?审计人员马上调阅上年末已归还贷款借据和有关财务记账凭证,果然不出所料,仅2001年12月27日一天,该行就有44笔金额相同、记录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企业贷款
贷:企业存款
同日,借:企业存款
贷:企业贷款
一借一贷,数据相同,与借款企业相互串通,更换借据和贷款合同,这是典型的银行信贷人员借新还旧、隐瞒不良贷款的手法。经审计人员查实,中泰银行通过这种手段,共隐瞒2001年度不良贷款总额合计2.57亿元,该行实际不良贷款率是40.32%,与原上报数字相差12个百分点。
二是问题定性及依据。
中泰银行上述借新还旧的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中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者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三是案例评析。
借新还旧是商业银行隐瞒、虚报不良贷款的主要违规问题,严重影响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掩盖了信贷经营风险,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审计人员依据符合性测评得到的判断,突出重点,在实质性检查中运用审核法,对信贷业务中的重要时间、重要业务及其相关证据进行重点对比核对,终于查出该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违规问题。
(二)审计依据
一般来说,在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熟悉以下法规中有关贷款业务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刑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93]第11号)、《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商字[93]第11号)、《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关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审计时,应注意了解审计客户所在行业方面的法规制度。在具体应用时,要非常注意法规的时效性,以审计期间实施的法规为审计依据。也就是说,即使现在已作废了,但在客户的审计期间仍是有效的,应按已作废的法规为审计依据;现在实施的法规,但在客户的审计期间没有实施,就不能作为审计依据。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认定要有充分的依据,尤其是对违规违纪问题的认定应指出具体的法规条款,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时需要向政府审计借鉴的地方。政府审计对问题的认定要求引用具体的法规条款,并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同时在审计报告中要求加以阐明。
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审计方面问题认定主要的法规依据条款有:
1.《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4.《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5.《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6.《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7.《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8.《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9.《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10.《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11.《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3.《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14.《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5.《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6.《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7.《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三)处理依据
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存在的问题没有处理权,但有建议权。从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客户来看,尤其是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能够揭露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在贷款业务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屑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6.《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7.《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9.《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0.《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11.《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1)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2)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3)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4)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4)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计结论的教学点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壮大。为加强对各类金融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逐步完善外部审计监督机制,200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以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在金融保险企业审计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根据规定,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委托,为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鉴证服务业务。可以肯定,随着我国金融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改革,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服务作用。
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金融审计业务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在总结自己多年来金融保险领域审计中所获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现有金融审计实务上的技术、方法和科研成果,结合金融业务创新和最新的金融保险法规,努力总结金融审计规律。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和基本原则,都有一定可操作性,但大量社会理论都来源于社会“审计实践”工作。只有总结审计活动的系统规律,不断强化金融监管创新,才能为中国的金融事业发展作出非凡贡献。
【思考题】
1.有人认为,报表审计是现代审计的起点和归宿,您是否赞同这些观点?为什么?
2.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3.在对金融企业开展审计活动之前,为什么要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法律政策及环境?
4.为了有效理解金融审计知识,为什么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5.著名的霸菱银行舞弊事件,带给人们什么样的审计思考?
6.中国的国债期货“3·27”事件背后,究竟隐含着怎样的社会潜在危机?
7.为什么说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不仅仅是内部的事情?
8.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各项审计活动时,为什么要充分考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
9.在金融审计程序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应包括哪些?
10.在金融审计程序中,如何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