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及相关政策解读
主讲老师 谢路一
第一部分 PPP模式讲解
一、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分为狭义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和广义项目融资。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相对应PPP的定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项目融资
1.广义项目融资的含义
“为项目融资——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以及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活动”。广义项目融资,是指债权人(银行)对借款人(项目公司)抵押资产以外资产有100%追索权的融资活动,即债权人对借款人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也有追索权。
2.广义项目融资的形式
广义项目融资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
(1)外包类
即运营与维护合同(O&M),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或个人承担和完成,如:设计建造(DB),从而来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
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政府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付费,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作业外包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并通过委托运营和管理合同方式来执行。
(2)特许经营类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项目的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之后需要移交公共部门,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
(3)私有化类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项目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也承担全部的风险,私人部门在定价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项目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所有。
(二)狭义项目融资
“通过项目来融资——通过该项目的期望收益来融资的活动”。从金融学而言,所谓狭义项目融资,是指债权人(银行)对借款人(项目公司)抵押资产以外资产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主要指特许经营类。
狭义的项目融资的形式:包含BOT及其衍生变化的TOT、DBFO等多种模式,它们都属于狭义项目融资。
二、PPP概念
(一)广义PPP
对应广义的项目融资,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它属于广义项目融资,即“为项目融资——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以及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活动”。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公私协力,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
1.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推广PPP: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一文中指出,广义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主要包括BOT、BOO、PFI等模式。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3.财政部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提到,项目运作主要方式是特许经营类,也包含了作业外包类中的委托运营和管理合同。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二)狭义PPP
1.狭义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
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这样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2.《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3.财金〔2014〕113号文件的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第二条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4.在PPP项目经营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链比较长,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形式主要是特许经营类BOT等。外包和私有化类,都不是PPP的主要模式。
5.PPP与BOT的异同点
(1)PPP与BOT的相同点
①PPP与BOT都属于狭义项目融资,即“通过项目来融资——通过该项目的期望收益来融资的活动”,而非广义项目融资,即“为项目融资——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以及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活动”。
②PPP和BOT项目对民营机构的补偿都是通过授权民营机构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即建成项目投入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支付经营成本、偿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等的唯一来源),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回政府(也有不移交的,如BOO)。
(2)PPP与BOT的差别
①PPP的含义更为广泛,反映更为广义的公私合伙合作关系,除了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还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国营机构的私有化等。
②政府在PPP和BOT中的责任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但细节上,BOT项目中,大多数工作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需要提供支持和担保;PPP项目中,民营机构做不了的或不愿做的,由政府来做,其余全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只起监管的作用。
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分工明确。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招投标和质量监管、特许经营权授予、价格监督、部分政府付费(含补贴)、融资支持基金(包括股权、债权、担保等形式的支持)。社会资本则需承担包括设计、建设、运营、维护、融资的大部分职能,项目公司可以按商业化原则举借债务,但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
③在传统公私合作模式下,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一般只是各自负责项目链的部分板块,而不是全程参与项目设计到运营的完整链条,双方都缺乏对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收益和质量的全盘考虑。单一部门“重建设、轻运营”的倾向易导致设施建成后不能发挥应有功效,甚至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目前财政部推广的PPP基本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和风险适当原则,合作期限更长,并且项目整体生命过程中合作较为密切,有利于保证项目质量。
三、PPP发展历程
(一)近代中国PPP雏形
清朝末年,水务司打算发展自来水,希望朝廷给予支持,就给朝廷上了奏折。慈禧看了这道折子后,在上面批了四个字——“官督民办”。“官督”是强调了官府的责任,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发挥民众的力量由民众去办,但官府需要进行监督——监督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市场秩序;“民办”是讲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交给社会去办,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英国创造现代PPP模式
1.英国是全球PPP模式最成熟的国家之一,其中最出色的项目应该是伦敦希斯罗机场。从20世纪70年代末撒切尔执政开始,就对电力、电信、自来水和煤气进行了大规模的市场化改革,“私有化无禁区”,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公园维护、垃圾清扫、校园伙食、精神病院都可以由私人提供。1990年,梅杰出任首相,提出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理念,完善PPP机构和制度,PPP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梅杰大力推动PPP模式的背景如下:
(1)历史欠账太多,基础设施需要巨大的建设维修资金;
(2)双超现象普遍,项目时间超期和成本超预算;
(3)政府债务负担重,很难再提高政府公共开支预算。
在基础设施领域,从经济基础设施到社会基础设施,项目业态从硬到软,PPP的应用在不断扩展。截至2012年3月,英国PFI有716个项目,总投资达547亿英镑。
2.英国PPP管理机构
第一阶段,财政部于1997年设立一个PPP工作组,负责PPP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后),财政部正式成立一个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局(IUK,Infrastructure UK),统一负责PPP管理工作。
3.英国75%的政府管理者认为PPP模式下的工程达到和超过价格与质量关系的要求,可节省17%的资金。80%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工期完成,常规招标项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时间最长没有超过4个月。同时,80%的工程耗资均在预算之内,一般传统招标方式只能达到25%;20%超过预算的是因为政府提出调整工程方案。
4.按照英国的经验,适于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
5.目前,PPP模式在全球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根据PPP市场成熟度由高到低划分如下:
(三)PPP在日本
1.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私合作模式被引入日本,并越来越受到日本政府的重视。日本的“PPP”模式是指在公私合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公共行政服务。日本最初引入PPP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缩小政府规模”。日本的PPP模式借鉴了英国的PPP理念,确切地说,是借鉴了英国的PFI模式。PFI是20世纪90年代初诞生于英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通常被称为“私人主动融资”“私人融资计划”或“私人资本融资”等,PFI属于PPP的范畴,是PPP的一种类型,偏重于强调社会资金的主动介入,政府的目的在于获取有效的服务,而并非最终的设施所有权。
2.日本推进PPP模式的目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和欧美各国一样面临公共服务领域的一系列问题。日本政府将“对社会开放公共服务领域”确立为政策方针的背景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中央、地方政府财政困难;二是公共服务品质下降;三是地区经济低迷。引进PPP模式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解决财政困难、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及活跃经济这三项政策目标。
3.日本引进PFI模式后,大力推广,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日本的PFI事业迅速扩张,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日本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PPP模式在日本的发展,与日本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密不可分。这一模式成为自小泉内阁以来行政改革的重要措施,可称得上是政府导向型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2001年6月小泉内阁在内阁会议通过了“骨太方针”,改革的内容是: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活用市场机制,在“社会能做的事交给社会去做”的原则指导下,根据公共服务的属性,通过民间委托(外包、公设民营等)、PFI、独立行政法人等措施,激发公共部门、民营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等各服务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及公共服务的质量。用一句话来解释,就是向社会开放历来以政府为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务领域。为了推进这些政策,日本政府将这种由公共部门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对民间开放的模式取名为“日本式PPP”。
设立的机构:PFI推进委员会,日本PFI,PPP协会,亚洲PPP推进协议会,PFI/PPP推进协议会,亚洲PPP政策研究会。
(四)PPP在中国的发展
1.开创性阶段:20世纪末至2003年
90年代中后期外资涌入参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波浪潮。
典型案例:我国最早采用引入国内民营资本的BOT方式建设的路桥项目——刺桐大桥。
项目结构:泉州市政府和准刺桐大桥开发总公司按60:40的出资比例成立“泉州刺桐大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刺桐大桥经营期限为30年,建设期为3年。项目采用以刺桐大桥经营权质押贷款,固定贷款和流动贷款相结合,并在国内首次采取按揭式还本付息方式偿还银行贷款。
经验及意义:刺桐大桥1997年通车以来,车流量迅速上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刺桐大桥的建设,实现了以较小量国有资金引导较大量民营企业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成为国内首例以内地民营资本为主的BOT投资模式案例。
项目不足: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局限,刺桐大桥项目虽有SPV的构架,却并未形成本应与之相匹配的规范的契约文本,在实际运行当中出现了种种问题。项目前期未考虑排他性条款。当项目收益较好时,政府投资建设了并行的新桥,形成竞争状态,投资方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政府领导层强势施加的“建设增项”,使业主方增加了大量利益让渡负担;过桥收费标准无法形成调整机制等。
以弥补基建投资资金缺口为主要目的,使PPP项目启动伊始就注定会遇到各种困境。由于PPP模式缺乏好的制度性环境,此期间PPP试点项目无论成功与否,都没能真正起到由点及面的示范效应。PPP模式在中国的第一轮发展浪潮逐渐归于平息。
2.现代意义发展阶段:2003年至2013年
(1)政策法规框架形成
2004年,建设部颁布并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将特许经营的概念正式引入市政公用事业,并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燃气供应等领域发起大规模的项目实践。
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以建设部令第126号文件为模板,先后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用于引导和规范特许经营项目开发。中国式PPP进入第二轮发展浪潮。此阶段,广义PPP多以BOT或BT模式进行。PPP项目仍然缺乏顶层设计,一切以地方政府短期实用目的优先,各种问题依然延续。但成功的PPP经验经过复制与改良,促进了PPP理论发展。实践与理论共识初步成型,政策法规框架、项目结构与合同范式在此阶段得到逐步确立。
(2)近年标志性项目
最近几年PPP的标志性项目是北京地铁4号线和鸟巢。地铁4号线项目将全部建设分为A、B两个部分,A为没有油水的洞体、车站等建设内容,由政府投资;B为设备资产投资、有油水的运营和维护,B部分吸引社会资本进行PPP。B部分特许经营SPV(京港地铁公司)股权结构为:港铁股份49%,首创股份49%,京投2%。如果未来B部分油水太多,产生超额收益,政府将通过调整租金形式加强对超额收益的分配。
国家体育场项目中,中信集团出资65%,北京城建出资30%,美国金州公司出资5%,三家组成联合体。联合体与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联合成立SPV,由SPV负责组织体育场的建设、融资工作。联合体从北京市政府、北京奥组委获得特许经营权;建设结束后由联合体负责营运30年,营运期满,联合体将体育场移交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3.新一轮热潮:2013年以后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国务院、财政部、住建部等相关部委同意,已于2015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
(1)国务院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
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③《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④《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⑤2014年10月,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积极推广PPP。(李克强: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⑥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
(2)财政部
2014年5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设立。
2014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2014年10月,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10月,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
2014年11月,《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批准成立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并下发了首批30个PPP合作示范项目名单和操作指南,确定了污水处理、供水等领域30个示范项目,总投资约1 800亿元,其中22个项目是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目前大部分示范项目进展顺利,比如:吉林市第六供水厂建设工程项目在作为PPP示范项目之前已经签约;安徽省池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务项目在成为PPP示范项目后的一个月后(2014年12月)正式签约;河北石家庄正定新区综合管廊项目则在今年5月份签约;南京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和仙林污水处理厂项目则计划今年12月份正式签约。
2014年12月,《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正式发布。
2014年12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正式发布。
2015年4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明确提出,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2015年,财政部要完善PPP基金方案以及后续管理办法;将分行业研究制定合同范本、合同指南、实施指引;将出台PPP财政管理办法。其中,中央级的引导示范性PPP基金已获财政部审批,预计引导基金规模约为500亿元,里面包含财政部出资的100亿元和金融机构负责400亿元的支持。
(3)发改委
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正式发布。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通用合同指南(发改投资〔2014〕2724号)正式发布。
发改委牵头起草的“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2015年4月18日,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尽快搭建信息平台,及时做好PPP项目的推介工作。发展改革委以各地已公布的项目为基础,经认真审核后建立了PPP项目库,集中向社会公开推介。
本次发布的PPP项目共计1 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项目范围涵盖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所有项目都已明确项目所在地、所属行业、建设内容及规模、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的PPP模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社会资本可积极联系参与。
四、PPP的模式及范围
(一)各类PPP模式
1.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民营机构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BOT主要有BOT、BOOT和BOO三种基本形式和十多种演变形式,如BT、TOT等。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与企业融资相对应。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变异模式。
2.BT模式
(1)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法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向企业法人协议收购的过程。
(2)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BT属于BOT的一种演变形式,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中购回项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与政府借贷不同,政府用于购买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过财政拨款,但更多的是通过运营项目收费来支付);民营机构用于建设的资金可自己出但更多的是获取银行的有限追索权贷款。如果建设资金不是从银行借的有限追索权贷款的话,BT实际上是“垫资承包”或“延期付款”,已经有点超出狭义项目融资的原有含义范畴。
3.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模式
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拥有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交由发展商承建和经营;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使用权,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又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4.BTO(Build-Transfer-Own)模式
这一模式与一般BOT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和“转让(Transfer)”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例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用了类似BOOT的投资经营方式;国际惠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获得的香港新界东南区一个垃圾填埋场项目,也是采用BTO模式,即建设、转让后再经营的。
5.BOO(Build-Own-Operate)模式
其意思为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拥有(所有)、经营。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经营权取得、经营方式上与BOT模式有相似之处,即项目主办人是在获得政府特许授权、在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例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用了类似BOO的投资经营方式。
6.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模式
其意思为重整、经营、转让。在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获得政府特许授予专营权的基础上,对过时、陈旧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础上由投资者经营若干年后再转让给政府。这是BOT模式适用于已经建成、但已陈旧过时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一个变体,其差别在于“建设”变化为“重整”。
7.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模式
其意思为购买、经营、转让。购买,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这是BOT模式的变体,其与一般BOT的差别就在于“建设”变为“购买”。上海黄浦江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项目就是采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
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模式
其意思为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发展商在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限内,既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又经营管理项目,但由于存在相当高的风险,或非经营管理原因的经济效益不佳,须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授权期满后将项目的资产转让给政府。
9.BLT(Build-Lease-Transfer)模式
其意思为建设、租赁、转让。发展商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给政府,由政府经营,授权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这一方式与融资租赁非常相似,仅是客体由一般的大宗设备换成了基础设施而已。
从BOT及其变异模式看,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专营权的获得,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而建设(重整、购买)、转让则可以视项目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这样既能解决政府财政资金不敷项目需求的困难,又能保证项目公司在经营期间的获益权和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最终所有权。政府通过项目特许权的授予,赋予私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建设、运营并获取项目收益的权利,期限届满时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同时,作为项目发起人的私营机构除投资自有资金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借款人还款来源限于项目收益,并以项目设施及其收益设定浮动抵押为债务担保。
10.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模式
PFI(民间主动融资)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BOT在特许权期满后,所建资产必须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拥有和管理。PFI在前期合同谈判中会明确:合同期满后,如果私人企业通过正常经营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收益,可以继续拥有或通过续租的方式获得运营权。
11.TOT模式
其意思为移交、运营、移交。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12.BLOT模式
其意思为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
(二)我国PPP应用范围及模式选择
财金〔2014〕113号文件的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第十一条规定: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发改委〔2014〕2724号文件规定:合理确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及模式。
1.项目适用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该文件指出,在能源(燃气、供电、供水、供热)、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水利、环境保护(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污水及垃圾处理)、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医疗、卫生、养老(健康养老)、教育(教育培训)、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2.操作模式选择
(1)经营性项目
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准经营性项目
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
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PPP模式的意义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的发布,应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
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三)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高度一致。
具体来讲:
1.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
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PPP项目融资不再是传统的信用融资,而是以项目前景为基础的项目融资。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同时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2.降低项目风险
(1)通过成立SPV,实现了项目和投融资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
PPP以特殊目的公司为载体。国发〔2014〕43号文件提出,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财政部解答国发〔2014〕43号文件中提到,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
据此国内PPP项目将主要以特殊目的公司(SPV)为载体来实现。SPV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组成的一个特殊目的机构,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移交给政府。同时,PPP模式以完整的契约体系和完备的法律架构维系并协调项目各方利益,未来还款主要依靠项目预期收益,是严格意义上的项目融资。
财政只提供有限担保、政府信用有限介入或不介入融资安排,是PPP模式的关键特征。因此,PPP模式有效控制了中央政府信用、地方政府信用与项目之间的关系,控制了隐性债务风险。
(2)风险分配合理
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3.实现了私人资本对公共财政领域的合理参与
PPP模式以政府与私人部门间的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公共部门通过特许权安排掌握项目主动权,并有效借助私人部门的专业能力,同时实现向私人资本的风险分散;私人部门对项目评估、决策、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全程参与,其获益途径可以来自于项目运营和特许权,也可以是其它附带收益,如税收优惠、沿线优先开发权、其他业务牌照等。因此,PPP模式有效解决了财政直接投资效率方面先天劣势,同时在公、私两部门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系,规避私人部门道德风险。
4.降低项目运作成本
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5.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提高工作效率。
6.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
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地方债与融资平台模式不得不改革。根据审计署数据,截至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债务10.9万亿,地方政府性债务17.9万亿,其中银行贷款10.1万亿。可以说,城投公司贷款模式是现在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模式,也是难以监管的原因(相比发政府债券)。
根据数据,省级政府债务占该省GDP比值的全国平均值为31.4%,最高的贵州接近80%。融资平台偿还能力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形成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全面押宝国家经济、尤其是土地经济上行的局面。即便是目前土地经济未有大的下跌,融资平台已经开始大量借新还旧(据中诚信国际数据,通过对1 100家融资平台公司统计,2011-2013年借新还旧率分别为69.85%、61.19%、68.8%)。如果宏观经济和土地经济未来有大的下跌,将形成地方债务系统风险。
现在的做法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现存政府债务,老的老办法,新的新办法,以平稳过渡。未来的办法是严控政府举债的项目用途;严控贷款,走政府发债或PPP,同时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7.引导民营资本投向正确的领域
在我国,大量的民间资本无处可流:
(1)政府四万亿资金投在公共项目中,挤出民营资本;
(2)近年来传统资源类(如山西内蒙的煤炭)行业、低级制造业(如广东的低级制造业),或者因为环保安全、或因“腾笼换鸟”的产业升级,挤出民营资本;
(3)两大资本传统流向——股市和楼市;
(4)出入境投资海外,资本项目管制下国内民营资本合法出境投资的成本过大。
因为以上原因,无法停歇的民营资本涌向了脱离监管的民间金融。但无实体投资而高利率空转的民间金融将拖垮整个经济。民营资本无处去的同时,却是政府负债过高…推动PPP模式是政府顺应情势的明智做法。只是需要放弃一些政府主导一切的官本位思想。
8.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取得合理回报
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项目的积极性,同时民营资本在政府监督下经营,可以保证项目收费的合理性,取得合理回报而不是牟取暴利。
六、PPP模式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及合作观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二)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各地实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三)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诚信守约,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合同双方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完善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
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七、我国PPP案例分析
项目发起: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委2015年1月起按月报送PPP项目,建立发改委的PPP项目库(项目拿到发改委批文、财政批文并进入PPP项目名录)。
(一)PPP模式之一
1.项目特点
项目预期盈利稳定,作为长期持有资产优良,如部分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最传统的BOT,真正意义上的PPP项目。
2.股权合作
政府授权企业与我方均以真股形式合作;有的项目可以部分假股真债的方式。
3.收入预测
收费单价与收入预测是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需要与当地发改委相关部门充分收费价格政策,并需要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收入预测数据。
4.特许经营收入调整机制
特许经营期限长,运营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政府监管部门达成科学、灵活的调整机制是成功实施项目的关键。
5.投资退出方式
长期持有+资产证券化。长期持有可获得稳定现金流;资产证券化符合监管鼓励范围,同时降低政府违约风险。
(二)PPP模式之二
1.项目特点
项目为市政交通节点性工程,如桥梁、隧道;项目后期需要比较专业的维护,政府违约风险较大;本身不具备产生现金流的功能。
2.项目收入
项目本身并不具备使用者付费等特征;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在10-30年内支付投资者投资成本+合理回报。(类似于污水处理)
3.投资退出方式
长期持有+资产证券化。长期持有可获得稳定现金流;资产证券化符合监管鼓励范围,降低政府违约风险。
(三)PPP模式之三
1.项目特点
项目多为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投资体量巨大,投资回收期特别长,项目预期收益不稳定。
2.项目股权
我方以“真股+假股”的形式与政府企业合作;假股部分政府企业回购,我方收取固定回报,真股部分长期持有,一般情况而言,施工利润覆盖真股部分投资额。
3.法律文件
发改委、财政批文,确保项目纳入PPP项目名单。
4.风险防范
假股部分需要有效的担保条件;投资协议及项目公司章程要充分维护我方真股部分投资权益。
【案例】
以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例。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无法通过票款收入收回全部投资并实现盈利,针对这一难题,采用结构化融资技术,将项目有效分割并组合,提出一种复合的投融资模式。
方案设计: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PPP)+投融资建设(BT)组合的模式。
(1)项目投资建设
轨道交通项目可分A、B两部分投资建设(假设总投资100亿元)。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约占总投资70%,为70亿元;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约占30%,为30亿元。
A部分投资建设,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即投资方与政府授权主体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并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在3-5年内回购,政府提供回购担保。
B部分投资建设,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如6:4股权比例)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责B部分的投资建设。
(2)A部分资产租赁
投资方单独投资建设的A部分建设完成移交政府后,政府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将A部分资产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使用。
(3)特许经营(A+B两部分资产)
政府监管单位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项目资产)的维护和相关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特许经营公司,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B部分的投资。
(4)B部分资产移交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地、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
(5)复合PPP模式框架图
(6)模式设计理由
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投融资建设组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国家层面政策导向、投资方合理投资收益及政府建设资金缺乏等几个方面因素。
①PPP模式是国务院层面大力推行模式,本模式设计中以PPP模式为核心,提领整个项目合作框架,使得项目合法性、融资落地及后期运营规范等方面都更具有保障性。
②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投资)都采用单一PPP模式,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太长(B部分46亿元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回收期16年)。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投资回收期保守估计超过30年,是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的。因此投资金额较大的A部分可采用投融资建设的模式,合理缩短企业投资回收期。
③此外,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为使项目达到一个合理的收益水平(如10%内部收益率,15年投资回收期),政府每年需要补贴费用大大增加,巨额补贴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④就项目A部分而言,也可采用政府自建,然后将资产租赁给投资方与政府成立的特许经营公司,但政府方面资金压力较大,目前来看不太现实。因此,较为可行的方式是A部分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投资方能够缩短投资回收期的同时,政府也减轻了项目建设资金压力。
⑤项目A部分投融资建设方式也可适当变形,如采取投融资建造+土地联动的方式(BTR),即投资方可摘牌地铁沿线配套的商住用地,冲抵部分投资款。
(7)模式重点说明
①合法性文件
投资方投融资建设A部分项目政府应通过人大决议,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特许经营权授权文件。
②特许经营公司股权
在特许经营公司中,我方股权比例应低于50%,原因在于我方只是参与项目的运营,而非主导,控股方应为政府方面授权主体(轨道公司)。
③项目融资
项目资本金部分可考虑引入信托、资管计划及保险资金等多种形式。项目贷款部分,需要提前与国开行及四大国有行等实力雄厚的银行对接,研究银团贷款落地的问题。
④招标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⑤项目A、B两部分的分割
不同线路的客流收入情况、建设成本、票价政策等因素存在差异,投融资建造模式与单一PPP模式的比例可以在本方案基础比例上进行微调。即如果线路的经济特征较好,那么投融资建造部分的比例可以下调,反之则上调。
⑥票价与客流预测
票价与客流预测是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需要与当地发改委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票价政策,并需要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客流预测数据。
⑦特许经营收入调整机制
项目投资体量大,特许经营期限长,运营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科学、灵活的调整机制是成功实施项目的关键。
a.票价调整机制
在政府核定票价与社会投资商业化运作所需要的商业化票价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
政府核定票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政策,结合客流数据确定的平均人次票价。
商业化票价:政府核定票价基础上,锚定与特许公司经营成本紧密相关的电价、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建立票价调整公式,依据该调整公式计算出来的票价为商业票价。
政府核定票价与商业票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以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正常变化。票价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特许经营公司运营成本正常增长的问题。
b.租金调整机制
A部分投资建设完成后,政府将资产租赁给特许公司并收取租金。在项目特许经营期,租金将作为分担客流风险和调节运营收益的手段:实际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减免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当实际客流高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提高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
租金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客流波动对特许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问题。
⑧投资退出机制
在实际客流与预测客流严重背、政策调整、政府违约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资方可合理退出,且政府需要给予投资人以公允价格补偿。
⑨资源整合
一般投资人须与与轨道运营经验丰富的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形成联合体参与特许项目的投资建设,可大大增强对政府的项目谈判地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效率。
第二部分 我国现行PPP模式相关主要政策解读
一、《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做好项目示范工作
1.开展项目示范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科学评估公共服务需求,探索运用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础设施项目。财政部将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炼、完善制度体系。
2.确定示范项目范围
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3.加强示范项目指导
财政部将通过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为地方提供参考案例。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论证、交易结构设计、采购和选择合作伙伴、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环节,为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4.完善项目支持政策
财政部将积极研究利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投入支持。同时,积极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示范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地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在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给予统筹,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实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
(二)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1.着力提高财政管理能力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领域广、复杂程度高,不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差异大,专业性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探索项目采购、预算管理、收费定价调整机制、绩效评价等有效管理方式,规范项目运作,实现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同时,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2.认真做好项目评估论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除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还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
评估论证时,要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
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3.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财政部将围绕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探索创新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可邀请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及早进入项目磋商进程。
4.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财政部将在结合国际经验、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标准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文本。在订立具体合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因地制宜地研究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5.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
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6.健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
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补贴金额,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务,重点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7.稳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三)加强组织和能力建设
1.推动设立专门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内部职能调整,积极研究设立专门机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制订、项目储备、业务指导、项目评估、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强化组织保障。
2.持续开展能力建设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能力建设,注重培育专业人才。同时,大力宣传培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增进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3.强化工作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目标要求。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财政部。
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1)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产出说明,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第八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VFM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评估体系,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最优化。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1)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3)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4)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5)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6)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7)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2)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一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1)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2)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3)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四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指南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省份 |
类型 |
行业领域 |
1 |
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项目 |
天津 |
新建 |
新能源汽车 |
2 |
张家口市桥西区集中供热项目 |
河北 |
存量 |
供暖 |
3 |
石家庄正定新区综合管廊项目 |
存量 |
地下综合管廊 |
|
4 |
抚顺市三宝屯污水处理厂项目 |
辽宁 |
存量 |
污水处理 |
5 |
吉林市第六供水厂建设工程(一期) |
吉林 |
存量 |
供水 |
6 |
国电吉林热电厂热源改造工程 |
存量 |
供暖 |
|
7 |
嘉定南翔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
上海 |
新建 |
污水处理 |
8 |
昆山市现代有轨电车项目 |
江苏 |
新建 |
轨道交通 |
9 |
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项目 |
存量 |
供水 |
|
10 |
南京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和仙林污水处理厂项目 |
存量 |
污水处理 |
|
11 |
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 |
存量 |
污水处理 |
|
12 |
如皋市城市污水处理一、二期提标改造和三期扩建工程 |
存量 |
污水处理 |
|
13 |
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
存量 |
垃圾处理 |
|
14 |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项目 |
存量 |
轨道交通 |
|
15 |
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项目 |
存量 |
轨道交通 |
|
16 |
如东县中医院整体迁建项目 |
存量 |
医疗 |
|
17 |
杭州市地铁5号线一期工程、6号线一期工程项目 |
浙江 |
存量 |
轨道交通 |
18 |
杭州——海宁城市轻轨工程项目 |
存量 |
轨道交通 |
|
19 |
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务 |
安徽 |
新建 |
污水处理 |
20 |
马鞍山市东部污水处理厂 |
存量 |
污水处理 |
|
21 |
安庆市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
存量 |
污水处理 |
|
22 |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 |
存量 |
轨道交通 |
|
23 |
东山海岛县引水工程(第二水源) |
福建 |
存量 |
供水 |
24 |
九江市柘林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江西 |
新建 |
环境综合治理 |
25 |
胶州湾海底隧道一期项目 |
青岛 |
存量 |
交通 |
26 |
青岛体育中心项目 |
青岛 |
存量 |
体育 |
27 |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 |
湖南 |
新建 |
污水处理 |
28 |
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含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南延伸段工程) |
重庆 |
存量 |
轨道交通 |
29 |
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二期项目 |
贵州 |
新建 |
环境综合治理 |
30 |
渭南市主城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 |
陕西 |
新建 |
供暖 |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
(一)项目储备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从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中,及时筛选PPP模式的适用项目,按照PPP模式进行培育开发。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PPP项目库,并从2015年1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遴选
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及时从项目储备库或社会资本提出申请的潜在项目中筛选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并提交联审机制审查,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三)伙伴选择
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四)合同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各地可参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五)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质量、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项目实施结束后,可对项目的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可持续性等进行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的参考依据。
(六)退出机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保障
(一)完善投资回报机制
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对于涉及中央定价的PPP项目,可适当向地方下放价格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
(二)加强政府投资引导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合理分配政府投资资金,优先保障配套投入,确保PPP项目如期、高效投产运营。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在科学论证、遵守程序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协助项目单位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四)做好综合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四、《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
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
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理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
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三)维护公益
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PPP项目合同中除应规定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外,还应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与此同时,政府还应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项目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
(四)诚实守信
政府和社会资本应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界定双方在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中真实表达意思表示,认真恪守合同约定,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平效率
在PPP项目合同中要始终贯彻物有所值原则,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通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要在设置合作期限、方式和投资回报机制时,统筹考虑社会资本方的合理收益预期、政府方的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防止任何一方因此过分受损或超额获益。
(六)兼顾灵活
鉴于PPP项目的生命周期通常较长,在合同订立时既要充分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实际需求,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也要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内容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有效推进PPP合同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保障合同效力
在推进PPP的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合同审核和履约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各方意愿、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划分各方义务、有效保障合法权益,为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
(二)加强能力建设,防控项目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加强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资本以及PPP项目其他参与方的法律和合同管理培训,使各方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契约观念,逐步提升各参与方对PPP项目合同的精神主旨、核心内容和谈判要点的理解把握能力。在合同管理全过程中,要充分借助、积极运用法律、投资、财务、保险等专业咨询顾问机构的力量,提升PPP项目合同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操作性,充分识别、合理防控项目风险。
(三)总结项目经验,规范合同条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PPP项目试点工作,抓好合同管理的贯彻落实,不断细化、完善合同条款,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批科学合理、全面规范、切实可行的合同文本,以供参考示范。财政部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出台主要行业领域和主要运作方式的PPP项目合同标准示范文本,以进一步规范合同内容、统一合同共识、缩短合同准备和谈判周期,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九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第十五条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第十六条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第三章 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