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解
主讲老师:何晴
前 言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业务进行计划、组织、执行和控制等工作,所规定的基本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个层次涵义:
第一、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大财务制度体系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具有法律制度性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属于部门规章:财政部令68号
权威性和强制性
所有事业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涵盖了事业单位所有的财务活动
综合、系统、全面
区别于一般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历史沿革(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9年
没有建立独立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
大多依照或参照行政单位财务制度执行,处于附属地位
虽有医院、高校财务制度,但仍分散、零散、不系统
第二个阶段:从1989年到1997年
以财政部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1月颁布)为标志
初步建立起了相对独立统一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
(1)第一次颁布具有行政法规地位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2)标志着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从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分离
(3)确立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种预算管理形式
仍是初步的、相对独立的、不尽完善的:
(1)还不是系统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内容:管理形式、专用基金、周转金
(2)预算形式不统一
预算报表、科目名称
(3)体现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不突出
没有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三个阶段:从1997年到2012年
以财政部第8号令颁布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标志
独立:与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完全剥离
统一: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内容、名称、格式统一
完整:三层架构
第四个阶段:2012年至今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于2012年4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1)保持现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框架不变,内容丰富;
(2)体现财政改革的相关成果,完善补充;
(3)突出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以主业为宗旨,以公益为目标;
(4)突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地位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历史沿革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历史沿革
财务领导体制
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工作主管
财务领导体制:实现从班子集体负责制到校长法人负责制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前,高校没有相应的自主权。在财务上,高校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国家预算拨款,没有经济效益观念,不实行教育成本核算。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尽管在不同阶段的学校领导体制中都强调了校(院)长的责任,但由于高校没有自主权,学校财经工作的校长负责制不可能落到实处,实质上的班子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制取代了“校长负责制。”
1986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全方位地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
1986年10月15日出台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
但总会计师只是学校的一名副职校级行政领导成员,与其他副校(院)长一样,只能是校(院)长的助手,协助校(院)长归口领导和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不可能真正承担起学校的经济责任。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体制。”“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单位。”
1997年出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从加强高等学校财经工作宏观调控能力和强化财务管理的需要出发,根据权责结合的原则。提出高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负责制。第六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为完善学校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高校(院)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因此,他必须相应地承担包括财经工作经济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
财务管理模式:实现从“集中管理”到“分级管理”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高校主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权力和财力高度集中,便于直接管理、统一调配。
其弊端是由于财经工作的管理权过于集中,学校基层单位缺乏自主权,难以调动学校内部各单位生财、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初,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从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活力的客观需要出发,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调动校内各单位的积极性,提出在有条件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
对学校及校内单位适当下放财权,逐步建立健全学校自主办学的财务运行机制。
1997年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在总结以前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进一步确定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必须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
这一模式要求学校财经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即二级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财务工作主管:从非专业领导负责到推行总会计师制的转变。
1979年教育部颁发《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提出了建立总会讲师的经济责任制。
第十四条规定:“凡设立一级财会机构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既是技术职称,又是行政职务,其职位相当于副校(院)长级”,并规定了高校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和工作权限。
1986年10月15日,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第三条指出:“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
1987年10月28日,国家教委发布了《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分总则、职责、权限、任免、奖惩、附则等六章三十条,全面系统地对在高校试行总会计师制作了规定。
1997年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第六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进一步理顺了总会计师与校(院)长之间的权责关系,强调了总会计师在学校财经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明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要求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应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制度》的修订特点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修订的特点
《制度》共十四章七十六条,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为财务管理的总体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部分 主要为满足预算管理需要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六章 结转与结余管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制度》的内容框架
第三部分 主要为满足资产负债和绩效管理需要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新增加)
第四部分 其他内容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具体修订变化结构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997)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
第三章 预算管理 |
第四章 收入管理 |
第四章 收入管理 |
第五章 支出管理 |
第五章 支出管理 |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
第八章 资产管理 |
第八章 资产管理 |
第九章 负债管理 |
第九章 负债管理 |
|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
第十章 财务清算 |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
第十三章 附 则 |
第十四章 附 则 |
具体修改变化内容
调整制度适用范围
调整高校财务管理任务
明确总会计师职权和责任
增加高校预算管理办法
高校预算编、审和调程序增加高校决算工作规定
调整高校收入界定口径
增加收入上缴管理规定
调整支出分类和强调支出管理
增加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及票据管理规定
完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修订专用基金管理原则用途
修订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
增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规定
严格控制高校对外投资行为
健全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等管理规定
建立高校财务风险监控机制
增加成本费用管理规定
加强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分析工作
健全高校财务监督制度
具体修订变化结构
章 节 |
条 款 |
修订要点 |
变 化 |
|
第一章 总则 |
|
|
|
|
第四条 |
高校财务管理任务 |
修改 |
|
|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
第六条 |
总会计师职权和责任 |
修改 |
|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
第十一条 |
高校预算管理办法 |
|
新增 |
第十四至十五条 |
高校预算编制、审批和调整程序 |
修改 |
|
|
第十六至十八条 |
高校决算编制、审核和分析工作 |
|
新增 |
|
第四章 收入管理 |
第二十条 |
高校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口径 |
修改 |
|
第二十二条 |
收入上缴管理规定 |
|
新增 |
|
第五章 支出管理 |
第二十四条 |
支出分类调整 |
修改 |
|
第二十五条 |
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
|
新增 |
|
第二十八条 |
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 |
|
新增 |
|
第二十九条 |
绩效评价 |
|
新增 |
|
第三十条 |
票据管理 |
|
新增 |
|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
第三十二条 |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规定 |
|
新增 |
第三十三条 |
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规定 |
修改 |
|
|
第三十四条 |
事业基金管理原则及使用规定 |
|
新增 |
|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
第三十六条 |
专用基金管理原则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
专用基金重分类 |
修改 |
|
|
第八章 资产管理 |
第四十二条 |
固定资产界定标准及分类 |
修改 |
|
第四十三条 |
固定资产折旧规定 |
|
新增 |
|
第四十五条 |
在建工程界定及规定 |
|
新增 |
|
第四十六条 |
对外投资规定 |
修改 |
|
|
第四十七条 |
无形资产摊销规定 |
|
新增 |
|
第四十八至五十一条 |
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及收入管理 |
|
新增 |
|
第九章 负债管理 |
第五十三条 |
相关概念界定 |
修改 |
|
第五十五条 |
借款管理、财务风险控制 |
|
新增 |
|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
第五十六至六十二条 |
概念界定、原则、归集方式等 |
|
新增 |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
第六十七至六十八条 |
报告主表、财务状况说明内容 |
修改 |
|
第六十九条 |
财务分析指标 |
修改 |
|
|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
第七十条 |
财务监督内容 |
|
新增 |
第七十一条 |
财务监督方式 |
修改 |
|
|
第七十二至七十三条 |
财务监督制度 |
|
新增 |
|
第十四章 附则 |
第七十四条 |
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
修改 |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容解读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基本框架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其所有权属于国有的全日制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都必须在今后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执行新的《制度》。
变化:新制度的主体范围缩小,明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再作为适用主体。
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依法理财的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一切经济活动的客观需要。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2.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1)勤俭办学是高等学校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
(2)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预算,其资金耗费基本上是一种消费性支出。
(3)要厉行节约、反对花钱大手大脚和铺张浪费。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通知
教财〔2013〕3号
坚持勤俭办学。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精神,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要坚持安全、实用、简朴的原则,合理规划,防止重复建设;严格控制校舍建设项目的造价标准,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坚决制止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用车和设备,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学校支出预算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及时总结、宣传好的做法,让厉行节约、勤俭办学行为蔚然成风。完善评价、监管措施,形成有利于节约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1)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资金。
(2)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3)对三者利益要充分考虑,统筹兼顾。当学校和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学校和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
三、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2.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3.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5.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制度》第三条高校财务管理任务中增加了:
1.编制学校决算的内容。
2.“实施绩效评价”的任务。
3.增加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4.“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任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一、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二、高等学校“校长负责、总会计师协助”的财务工作领导体制
《制度》第六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新变化:这一规定不仅明确要求高校应设置总会计师这一专业岗位,且明确提出了总会计师这一岗位的权利和责任。
2010年6月21日审议并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
教育部和财政部2011年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选聘、委派”,“学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实行统一管理”。
2012年和2013年,先后共计16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公开选拔高校总会计师。
2013年3月29日 教育部公开选拔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办公室 教育部公开选拔10所直属高校总会计师面试公告
此次教育部面向全国公开选拔高校总会计师岗位设定了明确的门槛。除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财政、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应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在会计、审计等专业中介机构担任高级职位,具有15年以上从业经验。
三、高等学校财务人员配置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贯穿了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是高等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本章主要变化:
一、完善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严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制度
三、增加高等学校决算管理要求
一、高等学校预算的概念与内容
《制度》第十条规定: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反映预算年度内高校的资金收支规模、业务活动范围以及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的规模和方向,是高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
《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新制度增加的内容
这一办法完全是与《事业单位规则》一致,是国家对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方式的规定,经历了多次历史演变。
核定收支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单位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统一编列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核定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规模。
“核定收支”包含了高等学校所有的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照相应标准确定总的补助数额。
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确定对事业单位某些支出项目进行补助。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可以满足单位经常性支出需要的,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具体方式根据高校特点,结合财政管理的要求来选择。
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事业单位预算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核定以后,其收支预算应当由单位自求平衡。
除特殊因素外,增加支出由单位自行组织收入解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追加预算。
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同级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主要是针对财政管理改革要求和事业单位结余管理面临问题。
三、高等学校预算的编制
预算编制的原则
《制度》第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预算编制的方法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高等学校预算的审批
《制度》第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新变化:预算建议方案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才能上报;经过“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才能执行。
五、高等学校预算的执行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3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
教财厅〔2011〕1号
“预算执行率”用于考核学校国库财政拨款,是指截至统计月份已执行预算占全年预算总额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按月计算,反映预算执行进度。全年预算总额包括两部分,一是上年结转到本年的预算,二是当年安排的预算(含追加预算)。教育部部财务司每月以“教育部直属高校预算执行情况简报”的方式公布预算执行率。
六、高等学校决算的管理
新制度增加了关于高校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决算是预算执行结果的年度报告,决算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和强化预算绩效考核至关重要。
《制度》增加了三条高等学校决算管理的内容,分别对决算是什么、如何编制决算、如何加强决算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什么是决算?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如何编制决算?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如何加强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研究生请20高校晒“三公” 天津大学回应决算完毕将公开
京华时报 2013年1月18日
上海交通大学在校研究生雷闯通过微博表示,近日他向清华、北大等20所高校申请公开2012年的“三公”经费。“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提出了申请”,他表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写明,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财务、资产与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信息。“教育部今年都开始主动公布‘三公’经费和预决算,而很多学校都没有公开这些信息”。
雷闯说,天津大学工作人员14日最先联系了他。“他们首先对于我对天津大学校务公开的关注表示感谢,还欢迎我去天津大学官网上查询一些‘三公’经费以外的一些信息公开”,雷闯称,天津大学工作人员表示,正在进行2012年的财务决算,决算完毕后,将会公开“三公”经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一、高等学校收入的概念及其含义
《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取得
依法取得
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
是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范围扩大(财政补助收入)
取得的收入是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
高校取得的收入既有来自国家的财政补助收入、主管部门的上级补助收入以及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也有高等学校通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获得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取得的收入是非偿还性资金。
高等学校取得的资金收入,是不需要偿还的,对于取得的需要偿还的资金,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当作为“负债”处理,需要偿还债权人或者上缴国家有关部门,不能作为学校的收入处理。
二、高等学校收入的分类和内容
1.财政补助收入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从原来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改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明确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来源,强调了“同级”财政部门,缩小了纳入财政补助收入内容范围。
“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是指高等学校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直接从同一级次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在账务处理上作为“事业收入”或“其他收入”。
2.事业收入
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1)《制度》对高等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做了专门规定,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这主要是针对事业收入中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部分进行的规定。
(2)《制度》对高等学校科研事业收入也做了专门规定,即“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本款与上一款“财政补助收入”的概念呼应,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列入财政补助收入。
这是这次《制度》修订中的一大重要变化,主要是从强调科研经费从事科研活动的特性,统一和规范科研经费的口径。
3.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新制度的变化
1.界定和强调了财政补助收入的“同级”这一口径,将财政补助收入定义为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将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剔除,归入“科研事业收入”或“其他收入”范畴。
2.将事业收入划分为“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这两大类,明确规定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强调科研事业收入是“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而取得的”这一特性,将原“科研事业收入”的口径做了扩大,包含了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经费,即横向科研收入和非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纵向科研收入。
3.《制度》对教育事业收入的确认时点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三、高等学校收入管理的要求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湖北教育学院教育管理系有关负责人集体贪污案
原系主任刘居富、系副主任屠大华、党总支书记常早清3人利用财务管理漏洞,将每年全省培训中小学校长及非师范专业教师的费用打入会计个人户头,金额最高时达200多万元,完全是自由支配。
第五章 支出管理
《制度》第五章《支出管理》共八条,主要明确了支出的概念、内容、分类、支出纳入预算、支出标准、专项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票据管理等管理内容。
与《规则》相比:减少了加强经营活动费用归集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内容,主要是因为在《制度》中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专门设立“成本费用管理”一章予以规范说明。
原《制度》相比:增加了二条内容,修订了四条内容。
一、高等学校支出的概念
《制度》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
二、高等学校支出的分类
1.事业支出
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原《制度》中将事业支出按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七大类。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制度》进行了简化处理,将事业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规定了各自的开支范围。
(1)不仅将资金使用分成“保运转日常资金”和“为发展专门资金”两部分,较好地保证学校短期与长期的目标和任务完成;
(2)更是体现了部门预算对资金管理的要求,基本支出可以按预算定额加以细化管理,项目支出可以按项目库实行动态监控和滚动管理,也能够满足日常核算的需要。
2.经营支出
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对这一支出的理解,重点要把握“支出的依据是规定”和“支付的对象是上级单位”。高等学校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并不是一种“上缴上级支出”,因为它不是一项“支出”,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在未上缴时是一种暂时的流动负债,上缴财政并返还后学校按规定将其确认为事业收入。
“其他支出”是新增设的;从高等学校的实际支出内容以及核算的实际情况看,原《制度》规定的四大类支出无法全面反映高等学校的所有支出,比如: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但原《制度》没有明确的列支渠道,实际核算中的处理多种多样;为正确反映这方面的支出,满足高等学校支出管理的实际需要,这次《制度》修订增设了“其他支出”。
三、高等学校支出管理的主要内容
随着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管理的重心已由收入管理转向支出管理,而支出管理的会计核算目标是要努力提高支出绩效。
《制度》增加支出管理的新要求:
(一)突出高等学校支出的计划性
《制度》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二)突出高等学校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制度》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三)突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制度》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度》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改革重要内容。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政府采购制度要求高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法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五)高等学校必须加强支出绩效管理
《制度》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高校须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高校作为提供公共服务主要载体,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如何,既关系到支出的效益,又关系到能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高等学校必须加强票据管理
《制度》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票据是反映经济活动详细信息的原始凭证。虚假票据的背后就是虚假的经济业务。它会造成社会诚信缺乏,经济活动的秩序混乱,在影响国家收入的同时,更是会导致套取、挪用、贪污和浪费国家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如高校当前查处的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大多是与虚假票据直接相关的。
因此,加强票据管理势在必行,是加强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高等学校必须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财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所有票据来源合法,列示的所有内容真实,使用正确,坚决杜绝使用虚假票据。
收入支出管理主要内容
收入管理
(一)把握收入的概念与特点;
(二)把握收入的六大分类;
(三)重点做好收入管理四项工作。
支出管理
(一)理解事业支出分类的变化;
(二)注意增加了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三)提出“国库、政府采购和绩效”管理要求;
(四)关注票据管理的要求。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一、修订本章的相关背景
结转结余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单位结转结余数额较大,突击花钱。
近年来财政加强结转结余管理的做法:
2005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
2006年,暂行规定修订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
2010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
二、高等学校结转结余的概念和管理要求
结转和结余的概念:
原规则——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新规则——《制度》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
对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制度》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体现财政分级管理原则。
对于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制度》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范围缩小。
新增加强事业基金管理使用的规定
《制度》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事业基金:
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起蓄水池作用,调节年度之间收支平衡。
除以上规定以外继续规定对经营收支结转结余单独反映。
1.在预算管理方法上将“结余留用”改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即高校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2.将原“结余”划分为“结转和结余”,将结转和结余又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两部分。
3.对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实施区别管理。
明确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执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财政拨款结余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不再转入事业基金。
只有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例题】
某高校2013年度财政补助收入900万元(其中,专项资金250万元),事业收入5 000万元(其中,科研事业收入1 0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00万元(其中专项资金40万),附属单位上缴收入100万元,经营收入600万元,其他收入150万元。
事业支出5 600万元(基本支出4 70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基本支出600万元;项目支出90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项目支出150万元,科研项目支出750万元),经营支出50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6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50万元。
1.该单位收支总结余=收入总额-支出总额=(900+5 000+200+100+600+150)-(5 600+500+60+50)=740(万元)
2.该单位财政拨款结转=财政补助专项拨款-财政补助专项支出=250-150=100(万元)
3.该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财政补助基本拨款-财政补助基本支出=(900-250)-600=50(万元)
4.该单位非财政拨款结转=事业专项收入+上级补助专项-事业专项支出=1 000+40-750=290(万元)
5.该单位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600-500=100(万元)
6.该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收支总结余-(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经营结余)=740-(100+50+290+100)=200(万元)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的概念
《制度》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取得有专门规定、有专门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属一次性消耗。
二、专用基金管理的原则
《制度》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三、专用基金的内容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四、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
《制度》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与原《制度》相比,《制度》仅列举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不再列修购基金,并将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合并为学生奖助基金。
1.目前高校修购资金很大程度上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高校已很少提取修购基金,资产处置收入应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2.随着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完善和资助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级财政专门安排的助学资金可较好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问题,但高等学校仍需按有关规定提取学生资助资金,做好校内资助工作。
3.增加了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原则。
【例题】
接上章例题:
假设该单位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30%
应提职工福利基金=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比例=200万×30%=60(万元)
第八章 资产
一、资产的概念与分类
《制度》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的基本特征
(1)一种经济资源;
(2)被高等学校占有或使用;
(3)能够以货币来计量;
(4)表现形态多样。
资产的分类
(1)流动资产
(2)固定资产
(3)在建工程
(4)无形资产
(5)对外投资
新制度中新增的资产类型:在建工程。
二、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制度》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货币资金
概念:高等学校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的资金。
内容:现金、各种存款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管理要求:存量适度、保障支付
健全制度、严格内控
需要说明的是,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基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引入的一个新概念。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和批准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使用额度。它是一种新的无纸化的货币形式,具有与现金和各种存款基本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因此也是事业单位可以支配的流动资产形式之一。
(三)应收和预付款项
概念:高等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
——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暂付款项
——预付款项
(四)存货
概念: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特点:
(1)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或耗用;
(2)具有较强流动性的有形资产;
(3)具有时效性和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五)流动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三、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考虑到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状况,《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标准比原制度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即: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 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 500元。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制度》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方法1:年限平均法
某高等学校某项固定资产原值为700 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0,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其折旧率和年折旧额计算如下:
该项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10=10%
该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700 000×10%=70 000(元)
方法2:工作量法
某高等学校的一辆汽车,原值为300 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0,预计行驶总里程为300 000公里。该汽车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某年该汽车行驶16 000公里。该汽车的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和该月折旧额计算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300 000÷300 000=1(元/公里)
年折旧额=1×16 000=16 000(元)
月折旧额=16 000/12=1 333.33(元)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制度
《制度》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新制度:提高了固定资产标准并进行了合理分类。
价值标准
《制度》与《规则》保持一致,固定资产的标准有所提高,即:通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 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 500元。
分类
《制度》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适当调整:
(1)将原“房屋和建筑物”修改为“房屋及构筑物”;
(2)将原“一般设备”修改为“通用设备”;
(3)将“图书”修改为“图书、档案”;
(4)将原“其他固定资产”修改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四、在建工程
《制度》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新《制度》为何引入“在建工程”?
(1)投入规模;
(2)与固定资产性质不同。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五、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制度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特征:
(1)不具有实物形态;
(2)可为单位提供经济或社会利益;
(3)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二)无形资产的分类
根据《制度》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可分为: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其他财产权利
(三)无形资产的取得和转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
《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六、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的概念
《制度》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对外投资的管理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事业单位职能定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
《制度》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管理要求(《制度》第四十八条):
(1)严格控制高等学校外投资行为;
(2)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3)规范投资来源和投资方向;
(4)坚持投资回报原则,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2006年,天津大学爆出了大案,该校一位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挪用资金炒股,导致巨额经济损失。2000年初,该校决定对校办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争取上市,以提高学校校办企业的科技实力和发展后劲。于是学校有关负责人和深圳某公司洽谈,在未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未经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其在证券市场运作的协议,并于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期间,将1亿元资金分三批委托给该公司。该公司收到学校资金并购买股票后,将所购股票用于质押融资。2003年下半年质押的股票被相关证券公司陆续强行平仓,款项被划走,公司的当事人潜逃。学校有关负责人在得知天津大学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进行了追款。但仍然造成学校所投资本金的重大损失。
七、资产的管理
(一)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核实、资产处置、资产使用、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
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内部的资产管理制度。
(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资产形成的“入口”,加强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
资产配置包括购置、调剂等方式;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并履行相应程序。
(三)强化资产使用管理
资产使用管理包括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出租出借管理和对外投资管理等。
——日常管理。按照“实物量与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清查盘点,完善账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流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等。
资产使用管理包括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出租出借管理和对外投资管理等。
——出租出借管理。履行必要程序,加强风险控制,充分披露信息,加强收入管理;
——对外投资管理。
(四)加强资产的处置管理
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捐赠、报废等。
——严格处置条件,执行处置程序,规范处置方式,加强收入管理;
——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前提下方可捐赠,一般不能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捐赠;
——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开展共享共用与绩效考核
共享共用机制,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资产的绩效考核工作,努力探索建立单位内部各部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新制度:健全了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等管理制度。
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2.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4.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5.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一、负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负债的概念
《制度》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二)负债的特征
负债的偿还具有强制性;
可以用货币计量或用货币合理估价;
有确切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到期日,不能由债权或债务方单方面无条件取消或更改;
一般以契约、合同、协议等为前提。
二、负债的分类
《制度》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三、负债的管理
高校债务问题
《制度》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一)区分不同负债,实施分类管理;
(二)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三)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新制度:明确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的规定
《制度》针对高校债务负担加重、财务风险加剧现状,明确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的规定。
1.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的管理。高校要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还款渠道和计划,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2.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高校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3.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担保。高校作为以公益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一、新增章节的意义
新《制度》增加的一章
共有七条,明确了成本费用管理的范畴、费用定义、支出计入费用、成本核算、费用类型、费用归集与分摊、成本核算路径与实施等内容。
制定的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六条:“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为什么高等学校要进行成本费用管理?
(1)高校资金来源
(2)教育成本分摊
(3)考评资金绩效
高校财务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
1.高校什么时间开展成本费用管理?
2.高校什么空间范围开展成本费用管理?
二、成本费用的概念和类型
(一)费用的概念
费用: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这一规定,不仅描述了费用的概念,实际上也将费用与支出、成本的边界加以了适当划分。
支出如何计入费用?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这一规定实际上回答了如何将不同支出计入当期费用的问题。
——权责发生制的引入
什么是成本核算?
《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此条规定不仅明确了成本核算的概念,更是规定了成本核算的工作内容。
(二)费用的类型如何划分?
《制度》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1.费用分类按什么标准?
按用途标准划分,这里的用途实际上是讲“费用为哪项业务活动而发生的”。
2.高校费用按这一标准分成哪几类?
高校费用发生主要在五大业务活动领域,由此分为五大类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间接费用如何分摊?
《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这条规定可理解为是第六十条的延伸。因为第六十条明确了五大费用的界限和内容,那么到底怎样将发生的各项费用归入到五大费用之中呢?此条实际上是对此作了回答。
三、成本费用核算
成本核算实施的路径
《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这一条实际上是对高校成本核算工作的路径,提出了三个具体要求。
成本费用核算细则的制定主体
《制度》第六十二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这明确了两点:
1.高校成本核算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
2.制定细则的主体不是学校,而是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以保证细则制定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提高成本核算信息的可比性。
成本费用与支出的核对
《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新制度:增加了成本费用的管理
1.明确成本费用管理定位
2.明确费用概念及归集方式
3.明晰费用归集分配及成本核算方法
4.将离退休费用独立出来
5.单独设置其他费用并规定其内涵
6.对成本核算细化提出新要求
7.规定成本核算实施细则制定主体
8.明确成本费用管理与支出管理协调
原山东财政学院“微山旅游规划”和“傅村镇旅游规划研究”课题组,以差旅费名义分37次报销各地到佳木斯的单程火车票1505张,金额达28.36万元,占2008年至2011年该项目拨入经费57万元的49.75%。目前,该课题组责任人已受到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此事前不久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某科学院研究所顾某等4人在承担某重点项目课题时,共同协商,采取与相关协作单位签订虚假“子课题协议”的手段,将节余的课题经费拨付给子课题承担单位,并从相关单位变现后返款共计81万余元,其中少部分用于课题组公务支出,大部分被4人私分,金额共计62万余元,最终4人均被判处1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元旦前,中科院某重点实验室前主任段某,因使用虚假票据以各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非法报销,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一、高等学校清算的含义和要求
概念:事业单位由于发生划转撤并等原因,需要终止其业务活动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财务、资产、债权、债务及有关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的行为
《制度》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划转
高校隶属关系发生改变
单位性质或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改变
——撤销
高校被宣布撤销
——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的合并
——分立
一个高校依照有关规定分立为
两个或更多高校的行为
二、高等学校清算的程序和内容
(一)要求
1.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原因
——相比原《规则》:删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加强清算期间财务与资产的管理
(1)财务、资产冻结(除必要开支外);
(2)不得随意处置资产;
(3)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管理状况
(二)清算后资产的处理
《制度》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报告的概念
概念: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的组成
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财务报告的组成——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用一定的财务指标体系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告文件。
——按照编制时间划分
——按照编制单位划分
《制度》规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和有关附表。
1.资产负债表。
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点财务状况的报表。它能够反映高等学校在某一时点占有或使用的经济资源和负担的债务情况,以及高等学校的偿债能力和财务前景。
资产负债表向有关方面提供以下信息:
(1)高等学校所掌握的经济资源、分布和结构;
(2)高等学校负债总额及其结构;
(3)高等学校的净资产情况;
(4)可以分析高等学校的财务实力,短期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通过对照分析,可以看出高等学校资产负债变化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发展趋势。
2.收入支出表。是反映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财务收支及财务成果状况的报表,该报表是由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等部分组成。通过收入支出表,可以判断高等学校财务成果,评价业绩,预测未来事业发展趋向。
3.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财政拨款收支及财务成果状况的报表,该报表是由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三部分组成。
4.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反映了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报表,该报表为统计报表,目前由资金平衡表、投资项目表、资产基本情况表及项目统计分析表组成。
5.有关附表。主要包括:基本数字表,用以反映高等学校职工数量和人员构成以及事业成果等项指标;资产情况表,反映高等学校资产的构成等。
(二)财务报告的组成——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分析的概念
财务分析,是经济活动分析的一种形式,是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手段。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指运用事业计划、财会报表、统计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对一定时期内单位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过程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并进行总结、做出正确评价的一种方法。
通过财务分析,可以客观地总结实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经验,揭示存在的问题,逐步认识和掌握财务活动的规律,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制度》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四、财务分析指标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预算管理指标
财务风险管理指标
支出结构指标
1.预算执行率:反映高校预算管理水平。
预算收入执行率=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l00%
预算支出执行率=本期实际支出总额/本期预算支出总额×l00%
2.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反映高校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执行进度。
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本期财政项目补助实际支出/本期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l00%
(二)财务风险管理指标
1.资产负债率:反映高校的资产中债款筹资的比重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流动比率:反映高校的短期偿债能力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三)支出结构指标
1.人员支出比率:反映高校人员支出结构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2.公用支出比率:反映高校公用支出结构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一、财务监督的概念
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促。
1.保证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维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3.保证单位预算的完成
二、财务监督的内容
《制度》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三、财务监督的形式
《制度》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一)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1.事前监督:在财务活动实施之前
2.事中监督:在财务活动实施过程中
3.事后监督:在财务活动发生以后
事前、前中、事后监督相辅相成,互相配合,是一个相互衔接的整体,必须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
(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对单位财务活动所实施的不可缺少的常规性的监督。
专项监督:对单位的某一项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各有侧重,各具优势,发挥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必须结合使用 。
(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内部监督:单位自行组织的、对本单位的财务所进行的监督。
外部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单位的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外部监督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更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和依法接受外部监督
《制度》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制度》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新制度:健全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制度
1.要求对高校财务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2.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要形成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监督机制。
3.实行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制度。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并自觉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制度》第七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纳入制度规范范围
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的第三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