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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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精讲

主讲:郑泳州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要素

二、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办法

三、预扣预缴办法

四、九大税目的税务处理办法

五、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办法

六、税收优惠的衔接办法

七、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要素

1.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注】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在采用的是混合所得税制。

2.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两类:

【注】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纳税义务不同。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来制定的。

住所标准: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是指工作、学习、探亲等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

时间标准:“居住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下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案例1约翰是美国人,20×4712日来华工作,20×5215日回国,20×532日返回中国,20×51115日至20×511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5121日返回中国,后于20×61120日离华回国。

则该纳税人20×4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20×5年两次离境,单次离境不超过30天,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所以20×5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20×6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案例2某外籍个人受某外国公司委派于20×38月开始赴中国担任其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截止20×31231日未离开中国。该外籍个人20×3年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有( )。

4.税目(9个)

【注】新税法的主要变化:

111个税目简化为9个税目。

把原来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合伙企业所得和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

把原来的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合并为偶然所得。

2)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个税目采用了综合征收的办法,合并纳税,叫综合所得,实质上是主要来源于个人劳动所得,其他5个税目还是采用分类征收的办法。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1)至(4)项所得,按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1)至(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注:①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如下:

对纳税人在201810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 000元/月执行。对纳税人在20189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

6.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减免税收入

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纳税人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扣除标准,执行各个税目的具体规定。

二、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办法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收入额-生计费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国发〔201841号)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 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 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 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也按本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④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500元;

b.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b.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 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 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20177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年(200/月)。

适用范围只包括按月和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比如,适用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不适用于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之外的保险,视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综合所得的税务处理办法

2.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1)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2)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3)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4)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7)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8)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9)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3.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4.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注】因为这3项减除20%的费用后,计入综合所得,还要扣除专项扣除及附加扣除等,不属于所得,所以余额还叫收入。

6.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单位代员工缴纳的其他各种支出并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8.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0.企业用资金购买财产给有关人员的,或有关人员向企业借钱或借物,到年底未归还的:

企业类型

股东及其家族成员

职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资企业

生产经营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公司制企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但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注】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房产等,产权在个人股东名下的,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三、预扣预缴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 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注】采用累计预扣法的考虑:

累计预扣法主要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因此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

另一方面,对需要补退税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案例】北京某公司职员赵某,2019年1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 000元,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合计为4 500元,赵某为独生子,父母现年65岁,育有一子现年5岁,名下无房,现租房居住,计算赵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①“生计费”扣除=5 000(元)

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4 500(元)

③专项附加扣除=1 000(子女教育)+1 500(住房租金)+2 000(赡养老人)=4 500(元)

④扣除项合计=5 000+4 500+4 500=14 000(元)

⑤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4 000=6 000(元)

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 000元,适用税率3%

⑦应纳税额=6 000×3%=180(元)

【拓展1】计算赵某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①“生计费”扣除=5 000×2=10 000(元)

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4 500×2=9 000(元)

③专项附加扣除=[1 000(子女教育)+1 500(住房租金)+2 000(赡养老人)]×2=9 000(元)

④扣除项合计=10 000+9 000+9 000=28 000(元)

⑤应纳税所得额=20 000×2-28 000=12 000(元)

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 000元,适用税率3%

⑦应纳税额=12 000×3%-180(1月已纳税款)=180(元)

【拓展2】计算赵某7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①“生计费”扣除=5 000×7=35 000(元)

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4 500×7=31 500(元)

③专项附加扣除=[1 000(子女教育)+1 500(住房租金)+2 000(赡养老人)]×7=31 500(元)

④扣除项合计=35 000+31 500+31 500=98 000(元)

⑤应纳税所得额=20 000×7-98 000=42 000(元)

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 520

⑦应纳税额=42 000×10%-2 520-180×6=600(元)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注】预扣预缴方法的考虑: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的扣缴方法,特别是平移了对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费用按八百元计算的规定。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三、预扣预缴办法

【案例】我国居民赵某年内共取得4次劳务报酬,分别为3 000元;22 000元;30 000元;100 000元;要求计算各次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解析】第一次:3 0004 000费用扣除:800,应税所得额:2 200

应纳税额=2 200×20%=440(元)

第二次:220 004 000费用扣除:20%,应纳税所得额:17 600

应纳税额=17 600×20%=3 520(元)

第三次:30 0004 000费用扣除:20%,应纳税所得额:24 000

应纳税额=24 000×30%-2 000=5 200(元)

第四次:100 0004 000费用扣除:20%,应纳税所得额:80 000

应纳税额=80 000×40%-7 000=25 000(元)

3.非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非居民个人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直接扣除20%的费用,没有按照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和4 000元以下分别确定扣除费用是800元还是20%的规定。

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注】非居民个人没有劳务报酬加成征收,也没有综合征收的规定,都是分项按月或按次征收。

【案例】2019年6月张某(非居民纳税人)从本单位取得工资7 000元,加班费1 000元,奖金2 100元,其中含差旅费津贴1 540元。已知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  5 0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 000元的,适用税率为3%。超过3 000元至1 2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计算单位代扣代缴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7 000+1 000+2 100-5 000-1 540)×10%-210=146(元)

【案例】2019年1月王某(非居民纳税人)为李某提供一个月的钢琴培训,分两次取得劳务报酬,分别为1 000元、3 000元,共计4 000元。已知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 000元的,适用税率为3%,超过3 000至12 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  210。计算代扣代缴王某当月钢琴培训劳务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4 000×(1-20%)×10%-210=110(元)

【案例】2019年3月李某(非居民纳税人)出版一部小说,取得稿酬10 000元,已知稿酬所得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 000元至12 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  210,计算代扣代缴李某当月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10 000×(1-20%)×70%×10%-210=350(元)

【案例】2019年5月,张某(非居民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权,取得转让收入150 000元,专利开发支出10 000元,已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 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5 160。计算张某当月该笔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150 000×(1-20%)×45%-15 160=38 840(元)

【案例3中国某公司职员王某,20191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 000元。当地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12%。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为8 000元。计算王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1)减除费用为5 000元/月

2)专项扣除=8 000×8%+2%+0.5%+12%)=1 800(元)

3)扣除项合计=5 000+1 800=6 800(元)

4)应纳税所得额=10 000-6 800=3 200(元)

5)应纳税额=3 200×3%=96(元)

【案例42019年甲公司职员李某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0 000元。当地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12%。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为10 000元。李某正在偿还首套住房贷款及利息;李某为独生女,其独生子正就读大学3年级;李某父母均已年过60岁。李某夫妻约定由李某扣除贷款利息和子女教育费。计算李某2019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解析】

1)全年减除费用60 000元;

2)专项扣除=10 000×8%+2%+0.5%+12%)×12=27 000(元)

3)专项附加和除:

李某子女教育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12 000

李某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12000

李某赡养老人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24 000

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2 000+12 000+24 000=48 000(元)

4)扣除项合计=60 000+27 000+48 000=135 000(元)

5)应纳税所得额=180 000-135 000=45 000(元)

6)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6 000×3%+(45 000-36 000×10%=1 980(元)

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5 000×10%-2 520=1 980(元)

四、九大税目的税务处理办法

1.工资薪金所得

1)征税对象

①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凡是因任职受雇的所得,存在雇佣关系,属于非独立劳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征税。凡是没有任职受雇的所得,不存在雇佣关系,属于独立劳动所得,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等所得。

②不征税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退休人员收入

3)出租车驾驶员收入(关键看车的所有权)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注】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劳动分红,是劳动性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股份分红,是资本利得性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非现金营销奖励: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如果是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案例5中国公民宋某是一家公司的营销主管,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 000元,津贴10 000元,当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5 000元,另外还取得3 000元的福利卡一张,单位代扣物业费1 000元。宋某2月份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为多少元?

【解析】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10 000+5 000+3 000-5 000)×3%=510(元)

四、九大税目的税务处理办法

(6)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

【注】这是国家对符合一定级别的公务人员,原来配车,现在慢慢改革,不配车了,改为补贴。

(7)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新旧个人所得税衔接规定(财税〔2018〕164号)

(8)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政策

①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② 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其价格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如果一次收入数额较大,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税有困难的,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 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④ 关于经营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权奖励的规定:

1.本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仅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股权激励。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

3.个人转让该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应当优先缴税;

4.个人转让股权前,企业宣告破产,相关权益处置后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所欠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不予追征。

【案例6】王先生为某上市公司的员工,2018年3月1日该公司授予王先生股票期权

10 000股,授予价3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9年6月1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9年6月1日王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10 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8元/股。则王先生当月因该期权事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授予股票期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10 000×(8-3)=50 000元;应纳税额=36 000×3%+(50 000-36 000)×10%=2 480(元)。

【案例7甲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授予中层干部张某股票期权。合同约定,张某以每股8元为行权价,在2019101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10 000股。张某在201911月和12月等额分两次行权,第一次行权时的市价为每股20元,第二次行权时的市价为每股22元。2020210日,张某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卖出。不考虑其他因素。

【解析】11月第一次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20-8)×5 000=60 000(元);应纳个税=36 000×3%+60 000-36 000)×10%=3 480(元)。

12月第二次行权时合并纳税,应纳税所得额=22-8)×5 000+60 000=130 000(元);合并应纳个税=36 000×3%+130 000-36 000)×10%-3 480=7 000(元)。

20202月出售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征收个税。

⑤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市价+本批次解禁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数量-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数量÷总数量)

【案例820192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 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 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股。按照约定的时间,2020228日解禁10 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股。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解禁时孙某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元?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4+7.5)÷2×10 000-50 000×(10 000÷50 000)=47 500(元)。

【案例9A公司为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2019531日经股东大会通过一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定按每股5元的价格授予公司总经理王某20 000股限制性股票,王某支付了100 000元。20197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这20 000股股票登记在王某的股票账户名下。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5/股。根据计划规定,自授予日起至20201231日为禁售期。禁售期后3年内为解禁期,分三批解禁。第一批为202111日,解禁33%,第二批为20211231日,解禁33%,最后一批于20221231日,解禁最后的34%202111日,经考核符合解禁条件,公司对王经理6 600股股票实行解禁,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5/股。

20211231日符合解禁条件后,又解禁6 600股,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19/股。20221231日,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公司注销其剩余的6 800股未解禁股票,返还其购股款34 000元。

要求:(1)分别计算每次解禁时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假设第三次解禁符合条件,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2/股,则第三次解禁时王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解禁日。

1)第一次解禁:应纳税所得额=15+25)÷2×6 600-100 000×6 600÷20 000=99 000(元);应纳税额=36 000×3%+99 000-36 000)×10%=7 380(元)

第二次解禁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5+19)÷2×6 600-100 000×6 600÷20 000+99 000=178 200(元);

应纳税额=36 000×3%+144 000-36 000)×10%+178 200-144 000)×20%-7 380=11 340(元)

第三次解禁:由于考核不符合条件,公司全部注销后返还购股款,被激励对象实际没有取得所得,不产生纳税义务。

2)由于第三次解禁与前两次不在同一个纳税年度,所以单独计税。

第三次解禁应纳税所得额=15+22)÷2×6 800-100 000×6 800÷20 000=91 800(元)

应纳税额=36 000×3%+91 800-36 000)×10%=6 660(元)。

(9)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雇员实际购买日,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计税。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注】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公允价值,暂按每股净资产的价值确定。

四、九大税目的税务处理办法

(10)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免税)以外,其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少支付的差价,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10】2019年3月1日田某作为人才被引入某公司,该公司将购置价800 000元的一套住房以500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田某月工资为5 500元,当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田某当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

①低价售房按全年一次奖金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00 000-500 000)÷12=25 000(元),找税率20%,速算扣除数1 41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 000×20%-1 410= 58 590(元);

②全年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 500-5 000)×3%]×10个月=150(元);

③60 000÷12=5 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应纳税额=60 000×10%-210=5 790(元)

合计58 590+150+5 790=64 530(元)。

(1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单位按照统一标准支付一次性补贴(分摊法)

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减去费用扣除标准,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案例11】杨某因身体原因提前36个月退休,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给杨某一次性补贴240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杨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一次性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 000÷3-60 000)×3%]×3=1 800(元)。

(12)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

①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可以扣除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险一金)。

③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12】杨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年限为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0 000元,其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杨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一次性补偿金应纳税所得额=(80 000-3×12 000)=44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6 000×3%+(44 000-36 000)×10%=1 880(元)。

(13)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年金,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①缴费时。

a.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b.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工资计税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c.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领取年金时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④对个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a.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b.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13王某1月份月工资为7 000元,王某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4 000元,其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 000元。王某所任职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职工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王某个人按照当月工资的5%缴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王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王某上一年月平均工资4 000没有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00%,所以按照4 000元作为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 000-5 000-4 000×4%)×3%=552(元)。

2.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共29个项目。

2)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先分后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4)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5)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不得扣除。

6)董事费收入

7)演职员征税规定

8)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1-25%)-附加税费

【案例14证券经纪人王某于20×44月初入职某市一家证券公司,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佣金2.06万元,于试用期满一次发放。不考虑其他因素。王某试用期间取得的佣金收入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经营性行为应当扣除税金及附加。

应缴纳的增值税=2.06×10 000÷1+3%)×3%=20 000×3%=6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20%)×(1-25%)-600×(7%+3%+2%)=11 928元);

试用期间共预缴个人所得税11 928×20%×3=7 156.8(元)。

【案例15中国公民王某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1次,每次报酬为1 2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当月因担任另一高校的博士论文答辩取得答辩费5 000元,同日晚上为该校作一场学术报告取得收入3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王某本月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不同劳务报酬项目应分别计税。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讲课费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 200×4×(1-20%)×20%=768(元);

答辩费收入应扣缴个人所得税=5 000×(1-20%)×20%=800(元);

学术报告收入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 000-800)×20%=44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68+800+440=2 008(元)。

【案例16王某10月外出参加营业性演出,在A省一次取得劳务报酬21 000元。在BM县第一场演出取得12 000元收入,第二场演出取得20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王某当月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A省取得收入属于一次,应扣缴税额=21 000×1-20%×20%=3 360(元);

B省取得收入属于一次,应纳税所得额=(12 000+20 000×1-20%)=25 600(元);应扣缴税额=25 600×30%-2 000=5 680(元);

当月共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 360+5 680=9 040(元)。

四、九大税目的税务处理办法

3.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关键看是否出版发表。

2)每次收入的确定:关键看版号,一个版号算一次。具体可分为:

出版、发表同一作品,稿酬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次支付,或者加印,均合并为一次征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或再版取得的稿酬,分次征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连载之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后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4

【注】除“报社、杂志社的记者编辑”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外,其他人出版、发表作品都按稿酬所得计税。

三类人的区别:

记者编辑属于单位员工,一般有固定工资,所以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其他人员,比如,报社车间工人写书出版发表,属于稿酬所得;

专业作者,是专门写书的一群人,往往没有固定工资,如果不写书,他们基本就没有收入了,所以,按稿酬所得征税。

【案例17下列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案例18国内作家李某的一篇小说先在某晚报上连载三个月,每月取得稿酬3 600元,然后送交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15 000元,由于很受读者欢迎后来又加印取得稿酬5 000元;

该作家还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 0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比例分配稿酬;

另外还与4个朋友一起出版了一本畅销书,共取得稿酬收入21 000元,其中李某担任主编,分得主编费1 000元,其余稿酬几人平均分配。

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李某共需扣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

1)连载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3 600×3×(1-20%)×20%×70%=1 209.6(元);

2)出版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15 000+5 000)×(1-20%)×20%×70%=2 240(元);

3)合作稿酬应扣缴个人所得税=56 000×60%×(1-20%)×20%×70%=3 763.2(元);

4)畅销书应扣缴税额=[1 000+20 000÷5)×(1-20%]×20%×70%=560(元);

共要扣缴个人所得税=1 209.6+2 240+3 763.2+560=7 772.8(元)。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的所得,及其经济赔偿收入、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等。

2)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扣除。

【注】劳务报酬中支付的中介费不得扣除。

3)作家写书: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次支付的,则应将各次收入相加合并为一次。

【案例19下列应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案例20某大学教授王某9月在本职工作之余为A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5 000元,并支付给中介人费用500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合法票据;

同月为A单位提供某项技术使用权取得收入3 000元,然后支付给中介人费用500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合法票据;

同月到B学校讲学4次,每次收入均为2 000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王某就上述收入在9月份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咨询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扣缴个税=5 000×(1-20%)×20%=800(元);

技术使用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扣缴个税=3 000-800-500)×20%=340(元);

讲学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扣缴个税=4×2 000×(1-20%)×20%=1 280(元);

合计应纳税=800+340+1280=2 420(元)。

5.经营所得

)基本规定

1.经营所得包括:

a.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所得包括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b.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比如,彩票代销业务所得;

c.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d.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注】如果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所得,应当按照其他类型的所得征税。比如,个体工商户老王,本来卖西瓜的,后来在淘宝网上开了个店,卖的比较火,于是写了本书叫《我和马云的故事》,赚了稿酬5万元,按照稿酬所得征收,不按照经营所得征税。

2.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计税方法:按年计征

(1)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其他合理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若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月扣除5 000×实际经营月份。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注】如果有综合所得,比如投资人在其他单位上班领取工资,则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经营所得里不允许扣除,分类计税的思想,如果没有综合所得,则扣除项目合并到经营所得里面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

【注】以下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规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类似,下面仅仅列举和企业所得税法不同的地方。

个体工商户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a.个人所得税税款;

b.税收滞纳金;

c.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d.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e.赞助支出;

f.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g.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h.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生活费用,难以分清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按40%扣除。完全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

经营亏损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有允许的税前扣除都需要取得合法的票据。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新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 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 500元/月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注】防止业主给自己定的工资太高,那国家就无法征税了。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注】业主属于高收入人群,凡是涉及到扣除比例计算基数的,都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业主本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注】个人所得税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还是2.5%,以后可能也会改为8%。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行政性收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⑧三新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没有加计扣除的规定)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注】比企业所得税里500万元的标准低。

四、九大税目的税务处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规定

本月应预缴税额=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关规定

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的规定确定。

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先分后税——约定、平均。合伙企业非生产经营类所得,应按比例分配给各个投资者个人,然后按照相应的应税项目征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投资者的个人费用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注】混用的费用不得扣除,比个体工商户要求高。

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征收管理规定

a.查账征税--先预缴再补缴:先根据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分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b.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

【注】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c.亏损弥补: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d.清算所得,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申报缴纳期限:按年计算,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f.纳税地点: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4)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注】若承包后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计算,其中上缴的承包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承包费在性质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前的费用,而属于税后分配。计算承包经营所得时,承包费可以据实扣除。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免税的利息(3项):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案例21张某5月份取得国债的利息1 200元,取得某省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560元,取得某国内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750元。则张某上述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国债利息和地方政府债利息免税,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50×20%=150(元)。

(3)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

【注】量化资产,是原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来进行股份制改造,把企业的资产折成股份分给职工。

① 取得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因为职工此时并未获得货币性收入,无法纳税,不便于税收征管。如果规定征税,可能造成职工不要量化股份,影响改制的进行。

② 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③ 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案例22某国有企业职工王某,在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过程中以23 000元的成本取得了价值30 000元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股份。3个月后,获得了企业分配的股息3 000元。此后,王某以40 000元的价格将股份转让。假如不考虑转让过程中的税费,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王某取得量化股份时暂缓计征个人所得税

B.对王某取得的3 000元股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C.对王某转让量化股份取得的收入应以17 000元为计税依据,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D.对王某取得的量化股份价值与支付成本的差额7 000元,应在取得当月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析】答案:ABC

选项D,王某取得量化股份时暂缓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征税。

5)个人购买上市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取得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201598日起)

②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③多次购进股票转让期限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

【案例23小刘于20165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 000股,该上市公司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6618日。

【解析】若小刘在2016624日之前卖出全部股票,持股在1个月以内,卖出时应缴纳10 000÷10×4×20%=800(元)。

若小刘在2017424日卖出全部股票,持股时间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卖出时应缴纳10 000÷10×4×50%×20%=400(元)。

6)关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的规定(本规定从201611日起执行)

①仅适用于查帐征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不超过500人);

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但个人转让上述股权取得现金收入的,应当优先缴税;

③股东转让该股权前,企业宣告破产的,股东取得的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对尚未缴纳的税款不予追征。

7)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税规定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注】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视同为新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③转增顺序按照以下原则: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④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案例24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 000万元,负债3 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 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 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 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 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 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则新股东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解析】在新股东4 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 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 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 000万元的盈余积累,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 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新股东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8)关于沪港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对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

a.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股息红利所得,由上市公司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

a.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b.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注】香港投资者视同为非居民纳税人,按照10%缴税。

四、九大税目的税务处理办法

【案例25某内地个人投资者6月通过沪港通投资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取得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下列有关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按照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不正确,股票转让差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股息红利所得由H股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不正确,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交易市场取得H股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C.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不正确,应当由H股公司而不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

D.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正确。

7.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及财产转租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月收入不超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转租租金-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转租租金-修缮费用)×(1-20%

【注】每月收入,是指每月的收入-税费-转租租金-修缮费用(800为限)是否超过4 000元来判断扣除费用是800元还是20%。

3)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2%)、房产税(4%)、印花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各期扣除)

④每月扣除800元或20%

4)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

【注】只有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租赁所得,这四类所得和一定的期间有关,同一项目的收入按月计算为一次,其他类型所得都是按次计算纳税。

5)以租抵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全部购房款=实际付购房款+少支出价款(实质租金)

【案例26王某3月承租市区房屋1套,每月支付租金2 000元;5月将该房屋转租,每月取得转租收入4 000元,并按规定缴纳了税费66元,当月还发生房屋修缮费用1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王某5月份和6月份因出租事项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5月转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2 000-66-800-800)×10%=33.4元;6月转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2 000-66-200-800)×10%=93.4元,合计33.4+93.4=126.8(元)

【案例27王某101日将位于市区的一处住房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租期2年,每月租金6 000元,除印花税外,考虑其他附加税费,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王某当年因出租事项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增值税=6 000÷(1+5%)×1.5%=85.71(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5.71×(7%+3%+2%)=10.29(元);

房产税=6 000÷(1+5%)×4%=228.57(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 000÷(1+5%)-10.29-228.57]×(1-20%)×10%×3=1 314.10(元)。

8.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6)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7)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注】收入不含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个人购买房产时因为增值税无法抵扣,所以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转让时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不得扣除。

②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个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④不能提供原值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在转让收入的1%--3%的幅度内核定个人所得税。

⑤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⑥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但个人以后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合理税费

【案例28李某系某县居民,某年转让购买的三居室精装修房屋一套,不含增值税售价23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13.8万元,该套房屋的购进价为100万元,购房过程中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相关税费为3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转让三居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解析】转让三居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30-100-13.8-3)×20%=22.64(万元)。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①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境内上市公司限售股、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股权,一律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1.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计税,流通股免税。

③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股权

① 个人以出售、公司回购、强制过户等方式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③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有:a.净资产核定法; b.类比法; c.其他合理方法。

④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a.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b.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股权转让是否完毕,主要看股权变更登记。

【案例29钱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授予钱某限售股3万股,该批限售股已于2019年年初解禁,钱某在8月份之前陆续买进该公司股票2万股,股票平均买价为5.4/股,但限售股授予价格不明确。20198月钱某以8/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万股。不考虑其他因素,钱某转让4万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剩余1万股属于流通股股票,暂免个人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 000×8×(1-15%)×20%=40 800(元)。

4)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税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回款项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0%

5)转让有价证券:(加权平均法)

某次卖出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时买价和税费总和×本次卖出数量÷购进总数量+卖出税费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某次卖出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四、九大税目的税务处理办法

【案例30中国公民赵先生1月份买进甲公司债券20 000份,每份买价8元,共支付手续费800元;11月份卖出l0 000份,每份卖价8.3元,共支付手续费415元;12月底其余债券到期,取得债券利息2 700元。2月份购入乙公司债券10 00份,每份买入价10元,支付购进买入债券的税费共计150元;10月份卖出600份,每份卖出价12元,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11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赵先生当年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甲债券转让所得[10 000×8.3-(20 000×8+800)×1÷2-415]×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 700×20%+乙债券转让所得[ 600×12-10 000+150)÷1 000× 600-110]×20%=1 177(元)。

6)转让“打包”债权: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只处置部分债权的,按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计算,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允许扣除。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案例31王某支付150万元从甲企业购入“打包”债权,其中:A企业的50万,B企业的80万,C企业的120万,账面价值共计250万;当年年底王某与A企业达成协议,收回A债务人的36万,其他豁免。当月还转让A股股票取得收入20万元,原购买成本为1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王某上述事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解析】转让A股股票所得免税。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6-150×50÷250)×20%=1.2(万元)

7)拍卖收入

①如果将别人的文字作品手稿、非文字作品拍卖、其他财产拍卖,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如果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注】转让自己的作品,属于转让著作权,转让别人的作品,属于转让财产。

②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a.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b.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c.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d.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e.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③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⑤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征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征税。

⑥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⑦纳税人虽然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征税,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

【案例32张某为熟食加工个体户,2019年取得生产经营收入20万元,税金及附加4.2万元,生产经营成本为18万元(含购买一辆非经营用小汽车支出8万元);另取得个人文物拍卖收入30万元,不能提供原值凭证,该文物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下列关于张某当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汽车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析】不正确,非经营用小汽车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B.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5.8万元

【解析】正确,应纳税所得额=20-(18-8)-4.2=5.8(万元);

C.文物拍卖所得按拍卖收入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不正确,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D.文物拍卖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不正确,拍卖物品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不能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处理

①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行为,其中转让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应按照评估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提供原值凭证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②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自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分期纳税。但交易过程中若取得现金收入的应当优先缴税,若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上述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应当优先缴税。

9)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

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10)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9.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税目征税。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征税。

4)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5)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房屋赠与

8)自201169日起,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c.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a.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b.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c.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注】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注】对个人来说,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获得的礼品,付出了对价,所以属于以销售为前提的附条件的赠送,不用缴税;如果是不附条件的赠送、随机的赠送,需要缴税,对企业来说属于视同销售。

四、九大税目的税务处理办法

【案例33下列各项所得,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办法

1公益性捐赠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贫困地区和其他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是按照收入的30%从收入中扣除)。如果个人取得的多项收入中均有捐赠的,应分别计算,不得合并计算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的结果查找适用税率。

2)个人资助: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事业;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⑤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⑥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八家;⑦中华快车基金会等五家。

【注】全额捐赠主要包括:红十字、老人、小孩、义务教育、指定的基金会。

【案例34郑某取得某月工资7 400元,当即通过社会团体向受灾地区捐赠1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当月郑某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向受灾地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7 400-5 000)×30%=720(元)<1 000元,只能扣除72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7 400-5 000-720]×3%=50.4(元)。

【错解】捐赠限额=7 400×30%=2 220(元)>1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7 400-5 000-1 000]×3%=42(元)。

【案例35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 000元。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 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不考虑其他因素。则陈某实际可得金额为多少元?

【解析】捐赠扣除限额=20 000×30%=6 000>4 000;应纳税额=(20 000-4 000)×20%=3 200(元);陈某实际可得金额=20 000-4 000-3 200=12 800(元)。

【案例36小李某月取得工资收入5 500元,将其中2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通过朋友郭某将其中的100元捐给了某灾区的儿童;通过S区民政局将其中1 000元捐赠给贫困地区;同月在某培训中心讲课取得收入40 000元,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将其中9 000元捐赠给贫困地区。不考虑其他因素。小李当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

1)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 500-5 000=500(元),可扣除捐赠限额=500×30%=150(元);直接捐赠给贫困山区失学儿童200元和通过朋友捐赠给灾区的儿童100元不得扣除;通过民政局捐赠1 000元适用限额扣除。工资应预缴个税=500-150)×3%=10.5(元)。

2)讲课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捐赠允许扣除的限额=40 000×(1-20%)×30%=9 600(元)大于9 000元;

应预缴个人所得税=40 000×(1-20%)-9 000×30%-2 000=4 900元;

共预缴个人所得税=10.5+4 900=4 910.5(元)。

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

【注】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居民纳税人,采用分国分项计算但分国限额抵免的规则。

抵免三步法:

第一步,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不同项目的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

第二步,计算实缴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了税后收入,要换算为税前收入计算。

第三步,比较:若(1)大于(2),需要补税;(1)小于(2):无需纳税,限额结转或轧抵,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抵补。简单的说就是:多不退,少要补,限额结转。

纳税人在境内外同时取得所得的,应当分别5 000元的扣除标准。

【案例37美国来华人员汤姆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7年,当年取得税前收入如下:

1)取得新加坡一家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金额10 000元(折合成人民币,下同),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 000元;在新加坡出版一部小说,获得稿酬20 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2 000元。

2)从美国取得利息收入1 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提供咨询劳务获得报酬20 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 500元。

3)在法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 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2 000元。

经核查,境外完税凭证无误。

【解析】汤姆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7年,属于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已纳税额可以抵免。

1)新加坡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抵免限额

10 000×(1-20%)×20%=1 600(元)

稿酬所得抵免限额

20 000×(1-20%)×70%×20%=2 240(元)。

比较:(分国加总)已纳税额=1 000+2 000=3 000(元)<抵免限额1 600+2 240=3 840(元)。

来自于新加坡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 840-3 000=840(元)。

2)美国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抵免限额

20 000×(1-20%)×20%=3 200(元)

利息收入抵免限额

1 000×20%=200(元)。

比较:(分国加总)已纳税额=1 500+300=1 800(元)<抵免限额3 200+200=3 400(元)

来自于美国的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 400-1 800=1 600(元)。

3)法国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抵免限额

60 000×(1-20%)×20%=9 600(元)<在国外已经缴纳12 000元,所以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汤姆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

840+1600=2 440

3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的计算方法

1)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当不得核定征收,对无法查账征收的才核定征收。

2对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注】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此条款失效

所得类型

适用税目

税务处理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的所得(含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得包括投资者)

工资薪金所得

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

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所得类型

适用税目

税务处理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律师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志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3)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4)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律师事务所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案例38某月律师张某从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工资7 000元,通信和交通补贴1 000元,办理业务分成收入23 000元,分成收入中案件支出费用扣除比例为35%。不考虑其他因素。张某应预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解析】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应预缴个人所得税=[7 000+1 000+23 000-23 000×35%-5 000]×3%=538.5(元)。

六、税收优惠的衔接办法

1.免税优惠

1)奖金类: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级别、用途)

政府或够条件的机构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

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而获得的奖金

【案例39

中国女排运动员张三,获得奥运会女子排球冠军金牌一块,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体育总局奖励其50万,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政府奖励其100万,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周口市政府奖励其10万,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周口市郸城县政府奖励其2万,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投资类: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注】免税项目产生的利息,也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工伤职工及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赔款

个人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不征收个税;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3)福利类: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的,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4)涉外类: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不超过两次)、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019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1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减征优惠

1)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

【注】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若取得其他类型的所得要征税,不享受减征优惠。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注】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以上减税项目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其他免税项目无需批准。

【案例40个人的下列所得中,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案例41张某因工作调动于20198月将一套80㎡的唯一家庭住房出售,售价100万元,该住房于20133月以60万元的价格购入。下列各项中关于张某该房屋出售行为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免予缴纳增值税  

【解析】正确,个人转让2年以上的住房,免缴增值税;

B.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正确,个人转让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免个人所得税;

C.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析】正确,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D.免予缴纳契税

【解析】不正确,不属于征税范围,契税是受让方承担纳税义务,转让方不承担纳税义务。

七、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纳税申报

1.代扣代缴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掌握所得信息并对所得取得过程有控制权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以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3)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注】除了明确规定由纳税人自己纳税申报的情形外,代扣代缴的税款,一般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申报,不需要纳税人自己去纳税申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比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3.暂不能确定纳税人为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的,应当按照非居民个人缴纳税款,年度终了确定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5.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办理退税,并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

1)纳税申报或者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经税务机关核实为虚假信息,并拒不改正的;

2)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申报退税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7.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七、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

1.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5.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1)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30日前,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汇算清缴规定办理。

4)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内申报纳税。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缴库,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9.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三)纳税地点

【注】一般来说,为了便于征管,原则上在收入来源地申报。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案例42我国公民王某为国内某企业高级技术人员2019年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18 000元,12月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48 000元。王某按照国家规定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1 200元,还每年支付5 000元为自己购买了商业健康险。

(2)9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收入60 000元。

3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月为该培训中心授课4次,每次报酬为1 200元。

4出版了《手机APP快速升级方法》一书,获得出版社支付的报酬30 000元,由于非常畅销,下半年出版了该书的第二版,出版社又支付了报酬40 000

5)王某有一双儿女,夫妻约定教育费用从王某工资中全额扣除。

王某是独生子,赡养70岁的父母二人。

王某为了提升学历,去年考上了硕士研究生,今年业余时间全力读书。

王某今年还参加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并一次性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王某今年生病住院,除去医保缴费的部分以外,自费部分花了75 000元。

王某购买的首套住房还在偿还贷款期间。

【解析】

全年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18 000×12+年终奖 48 000+特许权使用费 60 000×(1-20%+劳务报酬 1 200×4×6×(1-20%+稿酬 (30 000+40 000)×(1-20%)×70%=374 240(元)

专项扣除=1 200×12=14 400元);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 000×2+赡养老人24 000+学历教育4 800+专业资格教育3 600+大病医疗60 000+12 000=128 400(元)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 4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74 240-60 000-14 400-128 400-2 400=169 04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6 000×3%+144 000-36 000)×10%+169 040-144 000)×20%=16 888(元);

(6)3月转让2010年购买的三居室精装修房屋一套,售价23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13.8万元。该套房屋的购进价为100万元,购房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为3万元。所有税费支出均取得合法凭证。

【解析】转让房屋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30-100-13.8-3)× 20%×10 000=226 400(元)

(7)6月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某重大经济案件,获得公安部门奖金2万元,已取得公安部门提供的获奖证明材料。

【解析】从公安部门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8月在参加某商场组织的有奖销售活动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30 000元。将其中的10 000元通过市教育局用于公益性捐赠。

【解析】商场中奖属于偶然所得。

公益捐赠扣除限额=30 000×30%=9 000(元);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 000-9000)×20%=4 200(元)。

(9)8月因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取得利息所得10 000元。

【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通过拍卖行将3年前购入的一幅字画拍卖,取得收入300 000元,购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50 000,拍卖时支付相关税费4 000元。

【解析】拍卖字画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 000-50 000-4 000)×20%=49 200(元)。

(11)拍卖一幅名人书法作品取得收入35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所拍卖的书法作品原值及相关费用为20万元。

【解析】书法作品拍卖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 000-200 000)×20%=30 000(元)。

(12)7月转让3月购入的境内某上市公司股票,扣除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等,净盈利5 500元。同时因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公司分配的红利2 000元。

【解析】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红利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于持有时间大于1个月小于1年,减半征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 000×50%×20%=200(元)。

(13)1月1日起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公寓住房按市价出租,每月收取租金6 800元。1月因卫生间漏水发生修缮费用1 800元,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

【解析】出租房屋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6 800-800)×(1-20%)×10%×2+6 800-200)×(1-20%)×10%+6 800×(1-20%)×10%×9=6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