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主讲:徐峥
目录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概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案例
三、纳税申报实操问题解答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概述
(一)纳税申报相关政策
(二)什么是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期限
(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流程
(五)增值税申报所需资料
(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区别
(一)纳税申报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二)什么是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无税额的纳税人是否要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信用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流程
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税务部门电子申报网站,录入当月应申报数据,提交申报、审核无误后,由银行自动从纳税人税款专用账户划转应纳税款,完成申报纳税。
1.抄报税:纳税人在征期内登陆开票软件抄税,并通过网上抄报或办税厅抄报,向税务机关上传上月开票数据。
2.纳税申报:纳税人通过一证通或CA证书登陆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并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缴税款。
3.清零解锁:申报成功后,纳税人返回开票系统对税控设备进行清零解锁。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流程图
(五)增值税申报所需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其他资料
(1)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时应报送《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4)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6)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清单。
(8)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0)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应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11)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1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反映纳税人本期纳税申报收入、税款缴纳总体情况,与申报附列资料相对应。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企业预缴增值税抵减应纳税额时填写,未发生上述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特殊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区别
纳税申报期限不同
附送资料不同
税额计算方式不同
……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案例
(一)申报表的构成
(二)申报表填写(结合案例)
(一)申报表的构成
1.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整体结构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反映纳税人本期纳税申报收入、税款缴纳总体情况,与申报附列资料相对应。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企业预缴增值税抵减应纳税额时填写,未发生上述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特殊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填列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是2016年30号公告中新增,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营改增后四大行业纳税人的税负变化影响。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销项税额的列报
进项税额的列报
特殊项目的列报
主表的主要组成
主表三大块:
销售额
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两大列:
一般项目
即征即退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案例
填写说明:
主表中(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如有差额纳税的,填列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一般项目的本月合计数,等于附表一中第9列1-5行之和。
“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主表中的“免税销售额”“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与附表一对应数据一致。
填写说明:
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填写说明:
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填写说明:
第11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3)附表一与附表三
附表三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5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4)主表与附表四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5)附表二与附表五
【案例1】销售货物的纳税申报
甲公司是一家家具生产企业,乙公司为零售企业,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家具,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万元。2018年8月,甲公司购入原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全部认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合计100万元,税额合计16万元。甲公司上期留抵税额1万元。
附表一
附表二
主表
【案例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存在进项税转出的情形
甲公司是一家家具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8月4日,甲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销售一批家具,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万元。
2018年8月,甲公司购入原材料10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当月已认证。
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丢失1件。
甲公司上期留抵税额1万元。
附表一
附表二
主表
【案例3】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纳税申报
某金融机构(按月申报)A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买入国债,买入价为10万元,2018年12月卖出,卖出价为20万元,未开具发票;2018年5月买入股票,买入价为20万元,2018年12月卖出,卖出价为15万元,未开具发票。
业务分析:该项业务为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上述业务按国债和股票12月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示例中未开具发票,按未开票收入申报,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卖出价=200 000+150 000=350 000(元)
金融商品买入价=100 000+200 000=300 000(元)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350 000-300 000=50 000(元)
不含税销售额=50 000÷(1+6%)=47 169.81(元)
销项税额=47 169.81×6%=2 830.19(元)
附表一
附表三
【案例4】关于金融业务纳税申报
某一般纳税人金融机构A(按月申报),2018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从国外进口电脑10台,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金额为50万,当月通过稽核比对;向银行贷款1 000万并向银行支付与之直接相关的咨询费20万元(不含税),银行为其开具专用发票;同月为B企业提供账户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用200万(不含税),并开具了普通发票;取得保费收入 100万(不含税)并开具专用发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辆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万,税额3.2万。上述取得的专票当月均已认证通过。
附表一
附表二
纳税申报表
【案例5】建筑企业的纳税申报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提供建筑修缮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50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本区提供建筑物平移业务(一般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一批打印机,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1.6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4)将部分建筑项目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分包款33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5张,票面税额合计30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该企业在2018年6月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以企业取得全部收入计算销售额,不得扣除分包款。
附表一
附表二
纳税申报表
【案例6】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销售2016年6月后新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 5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0%,购进原值4 500万元,预征率5%;本月还购进办公用电脑、家具等价税合计为1 1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认证。
应纳税额计算
预缴税款
=(5 500-4 500)÷(1+5%)×5%=47.62(万元)
销项税额=5 500÷(1+10%)×10%=500(万元)
进项税额=1 160÷(1+16%)×16%=160(万元)
应纳税额=500-160-47.62=292.38(万元)
附表一:
附表二
税额抵减情况表
纳税申报表
【案例7】销售购入老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销售2003年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0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预征率5%。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上述预缴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应纳税额计算】
预征税额=1 050÷(1+5%)×5%=50(万元)
应纳税额=1 050÷(1+5%)×5%-50=0(万元)
附表一
附表四
纳税申报表
【案例8】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形式销售自行开发的老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预售2014年6月开工尚未开发完毕的房地产项目,当期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0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简易方法,税率5%,预征率3%。
【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次月纳税申报期,依据以下预缴公式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预征率3%;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3%
申报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款
2.上述预缴不得扣除地价,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应纳税额计算】
预缴税额=1 050÷(1+5%)×3%=30(万元)
应纳税额=1 050÷(1+5%)×5%-30=20(万元)
附表一
附表四
纳税申报表
【案例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形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新、老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预售2016年6月开工尚未开发完毕的房地产项目,当期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00万元,销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0%,预征率3%。
【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次月纳税申报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预征率3%;
2.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也适用该申报示例,且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征率3%;
【应纳税额计算】
预缴税额=1 100÷(1+10%)×3%=30(万元)
应纳税额
=(1 100-400)÷(1+10%)×10%-30=33.64(万元)
附表一
附表三
附表四
主表
【案例10】生活服务业
A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取得提供住宿服务收入21.2万元(含税),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合计15万元(不含税),票面税额合计0.9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收入5.3万元(含税)。
2.当月纳税人购进饮料食品支付价款3.51万元,其中取得专用发票3份,注明价款合计2万元,税额合计0.32万元,并已经全部认证通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6万元。
附表一
附表二
纳税申报表
【案例11】旅游业差额征税
A企业是从事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2018年5月共取得旅游收入159万并开具了普通发票。该笔旅游收入包含了向其他单位支付的住宿费21万元、餐饮费10万元、交通费12万元、门票费10万元。
该纳税人在本月没有其他业务。不考虑上期留抵。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提供旅游服务的,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附表三
附表一
【案例12】过桥过路费抵扣纳税申报
A企业是一家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份共取得了运输服务收入11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为10.3万元;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共计10.5万元,都取得了相应的通行费发票。
该企业在当月没有其他业务发生,不考虑上期留抵。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附表一
附表二
【案例13】融资性售后回租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扣除本金缴纳增值税
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 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 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政策分析:经批准允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仍按照原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案例中,B企业符合差额征税条件,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依照16%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选择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50 000-200 000)÷(1+16%)=43 103.45(元)
税额=43 103.45×16%=6 896.55(元)
含税销售额=(250 000-200 000-20 000)=30 000(元)
销项税额=30 000÷(1+16%)×16%=4 137.93(元)
附表一
附表三
【案例14】融资性售后回租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扣除本金缴纳增值税
A公司与B公司于2014年1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 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 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B公司选择不扣除本金计算缴纳增值税,给承租方开具含本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250 000÷(1+16%)=215 517.24(元)
税额=215 517.24×16%=34 482.76(元)
含税销售额=(250 000-20 000)=230 000(元)
销项税额=230 000÷(1+16%)×16%=31 724.14(元)
附表一
附表三
【案例15】融资性售后回租符合差额征税政策
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 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 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政策分析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016年5月1日起,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政策;
(1)取得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取得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31日前,实收资本或者注册资本其中一项达到1.7亿元仍可享受差额征税政策;2016年8月1日起,实收资本必须达到1.7亿元才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50 000÷(1+6%)=47 169.81(元)
税额=47 169.81×6%=2 830.19(元)
含税销售额=(50 000-20 000)=30 000(元)
销项税额=30 000÷(1+6%)×6%=1 698.11(元)
附表一
附表三
【案例16】融资性售后回租不符合差额征税政策
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了一个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价值1 200万元的标的物出售给B公司,B公司将该标的物回租给A公司,租期5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5万元。B公司购买标的物支付给A公司的1 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5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不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50 000÷(1+6%)=47 169.81(元)
税额=47 169.81×6%=2 830.19(元)
附表一
【案例17】跨区提供建筑服务
山河区某建筑企业A(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发生了如下业务:在丰水区提供建筑物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合同总金额1 100 000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建筑企业B,支付分包款440 000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6月A取得2张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合计税额16 000元。除上述外A当月无其他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山河区应预缴税款=(1 100 000-440 000)÷(1+10%)×2%=12 000(元)
在丰水区申报销项税额=1 100 000÷(1+10%)×10%=100 00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 000-16 000=84 000(元)
由于已预缴12 000元,本期在丰水区还应缴纳的税额=84 000-12 000=72 000(元)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四
纳税申报表
【案例18】劳务派遣服务纳税申报
利通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与金源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金源工程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利通劳务派遣公司代金源工程公司给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8年5月份,利通劳务派遣公司共取得劳务派遣收入53.55万元,并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代用金源工程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23.1万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18.9万元及缴纳住房公积金10.5万元。利通劳务派遣公司本月购进一批办公家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3万元,税额0.48万元。且本月已经认证相符。
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表一
附表二
纳税申报表
【案例19】建筑企业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按简易征收纳税申报
2018年5月,某建筑公司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建筑服务收入60 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现建筑服务收入80 000元。该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没有支付分包款。
附表一
纳税申报表
【案例20】减免税纳税申报
2018年5月,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实现收入50 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附表一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纳税申报表
三、纳税申报实操问题解答
(一)网上申报出现尾差怎么处理(可能因为未开票销售额计算问题)
(二)纳税人申报表提交后发现填写有误如何处理?
(三)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
(四)企业申报提示扣款不成功是什么原因,如何办理?
(五)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当时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发票,如何处理?
(一)网上申报出现尾差怎么处理(可能因为未开票销售额计算问题)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由于销项税额汇总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会造成附表一销项税额与企业实际抄报税销项税额存在误差。误差在1元以内的,允许纳税人正常申报。对由于四舍五入问题产生的误差与实际的数据不符问题,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1-8列对应销项税额解决。
(二)纳税人申报表提交后发现填写有误如何处理?
答:征期内,纳税人提交申报表后发现申报有误需要更正报表的,若企业未解缴税款,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撤销申报表”的申请,或直接到国税大厅当面申请撤销申报。待税务机关将原申报表作废后,方可再次进行网上申报。若企业已解缴税款,纳税人需要凭税控盘、公章、正确的申报表、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证一码”的纳税人准备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前台修改申报。
答:征期后,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需要更正报表的,纳税人需要凭税控盘、公章、正确申报表、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证一码”的纳税人准备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前台做补充申报。
(三)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税款缴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缴纳: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2.银税联网缴纳,银行、税务局、企业之间签订协议,直接联网办理申报扣款,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
(四)企业申报提示扣款不成功是什么原因,如何办理?
答:对于已办理税银联网企业申报提示扣款失败,纳税人不要重复点击扣款操作,防止造成重复扣款。遇到此种情况纳税人需联系开户银行或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扣款情况。若银行显示扣款已成功,纳税人无需进行操作。若银行提示扣款失败,一般情况下扣款失败原因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申报系统出现问题。纳税人可到税务局前台由税务局端尝试税银联网扣款或打印税票,到开户银行进行手工缴税。
(五)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当时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发票,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已在营业税期间缴纳营业税业务,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上述业务的,可以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