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
主讲:张晓慧
目 录
一、工资薪金概述
二、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
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案例解析
四、劳务派遣用工费用税前扣除案例解析
五、热点问题解答
一、工资薪金概述
(一)工资薪金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
注: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注:隶属关系下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一般需要合同等证据来证明雇佣关系,如果无法提供合同或者无法提供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应多方协商并获取任命书、工资表、制度、会议记录等文件。
思考一:
1.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开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
所说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2.返聘退休人员薪资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区分不同情况判断标准参考: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聘请外部技术人员为其进行第三代VEC管理系统的升级,并与该技术人员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该技术人员所收取的报酬属于哪一类?
技术合同属于合作与服务关系,对技术人员不存在岗位及职级的管理和雇佣关系,技术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保持了方式及制度独立性,属于劳务报酬。
4.王某系公司独立董事,但不在公司担任职务,20×8年王某从公司取得董事费6万元,应作为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
对于公司来说王某虽然担任了独立董事,但在公司任实质职务,其不接受公司人力资源体系的管理,也不受公司命令和工作任务的直接约束,属于劳务报酬。
二、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
(一)实际发生
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即企业财务处理中的计提部分不能够作为扣除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需要在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的范围内扣除。
思考二:
A公司2017年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1 500万元,借方发生额1 200万元,另外的300万元在2018年3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支付,假设2017年职工薪酬全部费用化,那么汇算清缴是如何做纳税调整?
题目中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经实际支付给员工的薪资,满足了实际发生条件,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据实扣除,按照1 500万元进行申报扣除。
(二)合理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实务关键:
合理性的判断,主要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三是薪资制度与任职岗位的合理性。
思考三:
某医药企业20×8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1.9%,但营业利润下降了5.7%,通过逐项分析比对,该年度公司人力成本上涨了近15%。
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该公司人力成本应根据地区行业人力成本变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并依据战略发展和阶段性目标需要浮动。但该地区年度人力资源成本无重大变化,公司也不存在大量招聘现象发生,同时在过去五年的人力成本增长率平均为5.1%。
进一步分解后,该增长主要系销售人员业务提成大幅度增长所致,增长幅度明显超过公司制度规定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比例,那么当年大幅增长的薪资是否符合合理性要求?
(三)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实务关键:
实际操作中,企业应通过与员工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尽量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通过职工名册、保留员工的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方式佐证任职或受雇事实。
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案例解析
1.据实扣除
据实扣除是在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基础之上的标准,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据实扣除以把握工资薪金合理性为前提,是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的基础。
思考四:
大部分企业在当月计提的工资实际上到下个月才发放,那么企业在次月发放上月工资时是否可以扣除呢?
本题涉及到权责发生制与据实扣除之间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同时,税法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所以,可以按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进行扣除。
思考五:
B公司2017年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2 000万元,借方发生额1 800万元,另外200万元在2018年6月(汇算清缴后)支付给员工,2017年应付职工薪酬于当年全部费用化,那么B公司在2018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如何做纳税调整?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思考六:
某企业有员工80人,其中9人为残疾人职工,20×8年度发放给该部分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为43.96万元,并单独核算,备查材料齐全,那么企业应如何进行加计扣除申报?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本通知前,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其中一项即为人员人工费用。
即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思考七:如果某企业的员工中有一位是残疾人职工,并满足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条件,同时该员工在企业中担任研发人员,其工资支出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那么企业是否能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同时享受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100%的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
3.以工薪总额为基数的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中,以工薪总额为基数的限额扣除项目中,有的是完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有的在本年虽不可以扣除,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1)限额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实际发生额没有超过限额的,据实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的,超过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思考八:下列费用是否属于税前扣除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
5.职工的培训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
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7.组织员工旅游的支出。
工会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实际发生没有超过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补充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项目:
①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超过限额标准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年调增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扣除比例:100%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不同于一般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可作为核电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思考九:20×8年度,某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总额1 150万元,职工福利费192万元,实际发放给职工181万元;工会经费支出29万元;职工教育经费90万元(企业未发生全额扣除类别,上期结转职工教育经费8万元),那么,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以及调整?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范围
工资薪金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是否任职或受雇(劳务费)
是否符合合理性
是否已实际支付
注:是否超出扣除限额
四、劳务派遣用工费用税前扣除案例解析
(一)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思考十:Z公司20×8年度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Z公司每年向劳务公司支付30万元费用,对接受派遣的15名工人每人每月向其支付4 750元工资,3名技术主管每人每月6 500元,此外月度差旅补贴每人100元单独发放。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应计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还是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总额中?
根据税法对接受派遣单位抵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推定:
(三)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思考十一:如果Z公司20×8年度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Z公司每年向劳务公司支付130万元费用,对接受派遣的15名工人和3名技术主管不再负担月度工资,20×9年1月公司向18名派遣员工发放年终奖25万元。
五、热点问题解答
(一)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属于职工工资还是职工福利费?
思考十二:为什么要区分职工工资和福利费?
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没有限额,只要是真实发生、同经营直接相关且具备合理性的工资薪金均可扣除,而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来说,正确对二者进行划分有利于企业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思考十三:如何判断某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首先,从定义上进行区分。
职工福利费在税法中的列支范围主要有三类:
企业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人员等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其他福利性质的支出,如困难补助、抚恤金等。
其次,实务中的区分应结合多项因素。
二者的争议关键在于各种补贴和津贴如何核算与扣除。
可以选择核算的福利性质补贴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满足税法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条件。
注意:
实务中,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其实是有交叉的,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完全清晰的绝对划分,对于特殊的补贴和津贴,企业仍然有选择的机会,财务人员可以根据核算习惯和筹划需求进行一定程度的选择。
综上所述,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工资相关要求的,可以作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计入福利费的额度内。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思考十四:餐费补贴属于职工工资还是职工福利费?
(二)员工辞退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思考十五:
将离职补偿金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并据此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等的基数组成部分,该做法是否合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辞退福利属于企业给职工的一项补偿,辞退员工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与职工提供的服务无关,不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薪酬范畴。
那么,离职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因此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因此,企业不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离职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实务操作中《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尚未对离职补偿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都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议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首先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然后进行处理。
相应的“离职补偿金”作为管理费用核算,可以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其他”中填列。
思考十六:企业对于员工有离职的可能,从而预先计提“离职补偿金”,并将其计入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该做法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预提的离职补偿金在实际支付时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回复如下:
你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为公司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员工工资是否必须以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前提?
思考十七:
实际工作中企业的财务人员经常面临一个问题,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尚未给部分员工缴纳五险一金,那么这部分工资薪金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此可以推断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未给部分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工资薪金支出,属于本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
注:对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不能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按照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因此,企业应该足额给员工缴纳五险,以免产生劳动仲裁纠纷。
注:随着金税三系统的深入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缴纳社保与工资薪金、劳务费认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影响。
(四)12月31日前预提的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
1.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才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
2.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
3.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的所得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五)企业为员工购置工作服等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支出。
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