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主讲:申俊峰
目录
一、背景介绍
二、主要变化
三、精要内容解读(12条)
一、背景介绍
(一)“放管服”改革: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二)2015年2月,《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作出修订,于2017年12月29日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共12条,内容简洁,可操作性强。
二、主要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二)简化办事程序。
1.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
2.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
(三)适应税制改革。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
三、精要内容解读(12条)
(一)法律依据(1条)
(二)登记范围(2-4条)
(三)登记程序(5-7条)
(四)时限要求(8、9、12条)
(五)监管机制(10、11条)
(一)法律依据(第1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3.增值税纳税人按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就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案例1】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6%,2018年12月份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当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可抵扣的增值税额50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多少?
2018年12月份应缴纳增值税=500×16%-50=30(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就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案例2】乙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2018年12月份实现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当月应缴纳增值税是多少?
应缴纳增值税=30.9÷(1+3%)×3%=0.9(万元)
企业工商注册后办理税务登记完毕,如果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须先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
(二)登记范围(第2-4条)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3】丙企业成立于2017年1月1日,经营服装批发零售,注册登记时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各季销售收入如下表:
【注】2018年二季度查补收入10万元属2017年四季度收入;2018年三季度评估收入属2018年一季度收入。
2017年1-4季度=90+100+110+120=420(万元)
2017年2季度-2018年1季度=100+110+120+150=480(万元)
2017年3季度-2018年2季度=110+120+150+110+10=500(万元)
2017年4季度-2018年3季度=120+150+110+10+140+20=550(万元)【须登记】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案例4】丁企业为旅游企业,2018年1-12月份取得收入1 000万元,支付游客住宿费200万元,交通费150万元,餐饮费200万元,门票费100万元。
【解析】按照税法规定,丁企业2018年应税销售额=1 000-200-150-200-100=350(万元)。虽然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但未扣除前销售额为1 000万元,则应当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案例5】A企业成立于2015年1月,2015年实现收入200万元,2016年实现收入300万元,2017年实现收入350万元,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解析】虽然A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A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案例6】B企业成立于2018年1月,企业成立时会计机构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预计年销售收入可超过500万元,2018年实际实现销售收入430万元。
【解析】B企业在成立时会计机构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预计收入规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即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即使在2018年当年销售收入未达到标准,也无须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两类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②“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登记程序(第5-7条)
1.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4.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5.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附件1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主要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附件2
(四)时限要求(第8、9、12条)
1.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案例7】丙企业成立于2017年1月1日,经营服装批发零售,注册登记时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各季销售收入如下表:
【注】2018年二季度查补收入10万元属2017年四季度收入;2018年三季度评估收入属2018年一季度收入。
2017年1-4季度=90+100+110+120=420(万元)
2017年2季度-2018年1季度=100+110+120+150=480(万元)
2017年3季度-2018年2季度=110+120+150+110+10=500(万元)
2017年4季度-2018年3季度=120+150+110+10+140+20=550(万元)【须登记】
【解析】丙企业2018年3季度已达到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该纳税人应于三季度征收期结束后,即2018年10月22日(正常申报期15日,国庆节放假顺延7天),从2018年10月23日起15日内即2018年11月7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如果丙企业2018年11月7日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则主管税务机关从2018年11月8日起5日内即2018年11月13日前向丙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税务机关于2018年11月13日向丙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丙企业于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丙企业应于2019年11月19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丙企业仍未办理,则从2018年12月份起,丙企业应按1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丙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成为一般纳税人止。
2.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上例中丙企业如果在2018年11月5日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则丙企业可以选择从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从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成为一般纳税人。
3.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4.《办法》中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上例中,假如丙企业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15日期限最后一天为星期六(或星期日),则下周一为最后一日。
如果丙企业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15日期限中间正好碰上国庆7天长假,则可以顺延7天,也就是15日期限自动延长为22日;同样如果在22日期限最后一天为星期六(或星期日),则下周一为最后一日。
(五)监管机制(第10、11条)
1.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自2018年5月1日起: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附件
(2)《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五条规定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主要规定:
(1)辅导期限为3-6个月。
(2)辅导期内限量限额领购发票:每次领购发票不得超过25份,领购发票规定了最高限额(10万元)。
(3)抵扣进项税额须进行交叉稽核比对。
(4)一个月内多次领购发票按上次已领发票金额3%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