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基本规定
主讲:王越
目录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二、增值税发票联次
三、领购发票办理
四、发票开具问题
五、滞留票问题
六、差额开票问题
七、代开发票问题
八、发票遗失问题
九、发票认证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1.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通用机打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非增值税系统升级版开具。
1-4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5基本为省以下国税局监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号)
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不得再领用收购发票,纳入升级版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相关选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二、增值税发票联次
专用发票分为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其基本联次为三联:
1.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3.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分为两联和五联,基本联次为两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三、纳税人领购发票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四、发票开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
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原因】
上述专用设备无法抵扣税额从而增加未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负担。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通告
我市目前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开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机打发票(卷式)(以下统称“通用机打发票”),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免征额以下纳税人”),其中不包括使用出租车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对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以及未核定发票票种的免征额以下的纳税人,本次推行不作强制要求,纳税人可按照实际经营活动中的用票需要,即时到办税服务厅根据本通告相关要求办理应用新系统。
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之前,票面信息采集范围窄,税务人员只能看到纳税人的进项、销项数字,无法看到进的是什么原材料,销的是什么产品等文字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能够掌握企业的所有购销数据和文字信息,进而实现对纳税人开票信息和受票信息的全面比对分析。
对前期无进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很少且零申报,次月集中顶额开具发票,继续领取并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实施申报前的预警,限制这些纳税人网上申报,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核查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
折扣开票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红字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发票作废问题: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五、滞留票问题
即上游开出专票,下游在认证期限内未抵扣
滞留票产生的原因:
一是,部分纳税人受利益驱动为隐匿进销痕迹,采取购进商品货物和销售商品货物都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因此,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
二是,部分企业采购人员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慎丢失,未向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致使进项发票超期不认证,形成滞留票。
三是,有些纳税人由于支付不起货款,销货方商品货物已发出因此开具专用发票,但购货方不能及时付款,销货方就始终压着发票不给,因超期不认证形成滞留票。
四是,有些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由于开具错误,购货方因此退票。销货方首先开具一张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专用发票冲销,然后再开具一张正确的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最初开具的错误发票虽然被红字发票冲销,然而这张专用发票超过期限不能认证,形成滞留票。
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建议】先认证再选择不抵扣或先认证后转出。
六、差额开票问题
比如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七、代开发票问题
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特殊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代开发票盖章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八、发票遗失问题
总局征管科技发展司:“付款方(受票方)发生发票联丢失的,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以后,持加盖收款方(开票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经收款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作为发票联使用。税控发票发生丢失的,税控发票的电子存根经收款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发票联使用。”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发票丢失,不在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温馨提示: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九、发票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温馨提示: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温馨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