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相关政策解读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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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相关政策解读及案例

主讲:昝志宏

目 录

一、三公经费相关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二、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解读及案例

三、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解读及案例

四、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解读及案例

一、三公经费相关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点,以完善公务接待、财务预算和审计、考核问责、监督保障等制度为抓手,努力建立健全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一)违反八项规定的主要表现

2012年,《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出台。

“八项规定”是一个庄严承诺,体现了从严要求、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反映出中国未来施政的动向。

“八项规定”作为一项强有力的整顿党风、惩治腐败的措施,在出台后得到了民众的广泛热议与一致好评,一批腐败、违反要求的官员纷纷落马,在舆论当中产生了较大影响。

2013年11月25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布。条例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对于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为强化制度约束、用制度保障中央八项规定的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提出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吃、住、行,并盯住重要节点加强监督检查。

但是,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依然存在,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体现为:

1.将三公经费列支到其他科目

为规避“三公”经费的开支数字过大,某些部门会将出国、出境费用变成外出考察交流的票据;将公车加油费在公务费或差旅费中列支;将吃喝招待费在会议费及工作餐中列支等。

2.将三公经费转嫁给相关单位

有些部门把本应在本单位支出的“三公”经费转嫁给相关单位。有些部门把本应在单位账面支出的经费直接转移到下属单位和二级机构去,或将相关经费以拨出资金的形式先拨付到下属单位,再通过下属单位列支机关本单位的“三公”经费。还有借用下属单位的公务车辆,车辆费用在下属单位报销。

3.三公经费隐藏在“小金库”中

有些单位将收取的房租费、二级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国有资产变卖收益或有意隐瞒的一些收入未纳入单位财务而抵顶公务招待、旅游等支出。有的领导干部打起了私家车的主意,利用手中的签字报销权,将私车维修、油耗等运行费用,直接由单位“消化”,各种花费不低于在编公车,形成“私车公养”模式。

4.巧立名目隐藏“三公”经费

为隐藏“三公”经费,有的单位会变换名目,如将“三公”经费开支发票转换成购买办公用品费、单位基建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等。一些干部为规避单位监管和公众监督,以聚餐的名义,然后开出购买米、面、油等慰问品的发票,拿回单位虚构项目报销。

这些问题的出现,就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对三公经费进行有效管理。

三公经费相关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因此,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了“基本法”。

(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原则

1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2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3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4.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5.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6.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三)三公经费的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单位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2.预算执行管理

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3.开支范围与标准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4.公务卡制度管理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位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解读及案例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20131220日,财政部、外交部制定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4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及其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或出国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员。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三)经费管理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案例1因公出国方面违规案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显示卫生计生委、贸促会等5个部门和单位的8个团组擅自更改行程或境外停留时间如故宫博物院的5人团组在智利、巴西期间擅自增加4个参观城市还向审计提供虚假行程单;海洋局等26个部门和单位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或由企事业单位等承担出国费用1 105.33万元。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与计划管理

1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2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2.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2)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3)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3.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4.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出访国别(含经停)

出访时间(天数)

出国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合计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其他费用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与计划管理

1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3.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案例2违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考察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在其2012年和2013年未经批准的“双跨”团组中,邀请自然科学基金会主管项目的1名工作人员持因私护照分别出访美国、加拿大,承担其费用4.12万元。

第三章经费管理

(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1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1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2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3)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4)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5)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2.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2)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3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4)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6)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3.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案例3出差开会绕道旅游超期停留

根据2014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显示:

财政部本级和所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行6人赴意大利参加国际会议,其中财政部1名参会人员的出国费6.24万元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

财政部所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派2人赴意大利罗马参加国际会议,参会人员绕道3个国家的4个城市且超期停留5天;派2人赴美国纽约参加国际会议,其中1名参会人员绕道华盛顿且超期停留4天。

发改委所属小城镇中心违规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头等舱机票,涉及金额73.90万元。

4.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5.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4)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7.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8.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9.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10.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

1.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2.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3.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

中央财政安排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重点资助。

4.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5.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6.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1.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案例4违规出国受到处理案例:

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南宁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原常务副局长、党支部副书记刘慧敏与丈夫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原党总支部委员、副局长刘智云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未向组织报告,未经组织批准,持因私护照,3次违规因私出国(境)长达129天。其间,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两人均未如实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刘慧敏、刘智云夫妇因违规出国(境)并提供虚假证明,被双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监督检查

1.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2.各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3.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2)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3)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4)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5)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6)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附则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2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3.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4.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5.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这两个办法执行。

6.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三、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解读及案例

2017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附则6章31条,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特点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全面实行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为核心强化配备、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着力构建公务用车管理新制度确保管用、实用。主要有如下特点:

1明确集中统一。着眼于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效能明确了集中统一方向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规定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2.坚持厉行节约。坚持保障公务和厉行节约相结合,在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两个核心问题上作出了相应安排。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编制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分类明确编制核定责任主体,并对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范超编制配车,严控公务用车数量规模。另一方面,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分类细化各类公务用车排气量、价格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3创新管理方式。针对实践中易发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违规违纪现象,采取了一些创新性手段。主要包括:

1)推进平台建设,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管理,统筹调度使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在线统计行驶里程、费用支出等信息,实现无缝监管;

(2)推进标识化管理,规定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都应当统一标识,置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公务用车在“阳光”下运行;

3)推进信息公开,要求党政机关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主动“晒”出公车账单,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监督问责要求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编织一张监督网,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督合力;

(2)加强对主管部门监督,增加了针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违反编制、标准管理等方面的问责情形;

(3)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较为全面地细化了针对使用单位的问责情形。

案例5发改局原副局长王贵忠长期占用下属企业车辆

2010年12月至2016年12月,王贵忠在担任云南省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任盈江县粮食局局长期间,长期占用盈江县粮油购销总公司车辆开展业务活动,2016年8月盈江县公务用车改革以后,王贵忠依然占用下属企业车辆至2016年12月。王贵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以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方式,规避组织监督,且拿着车改补贴继续占用公车,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行为,必然受到严肃处理。

(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总则

1.制定的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公务用车的类型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1)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2)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3)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4.公务用车管理的原则与管理要求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1.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2.配备公务用车的标准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1.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显示:

科技部、文化部等33个部门和单位长期占用其他单位车辆。贸促会、中科院声学研究所等21个部门和单位挤占其他支出用于车辆购置、运行维护以及违规发放交通补贴等,共1 058.19万元。

2.公务用车的经费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3.公务用车购置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案例6超标准配置、使用公车

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市城乡建设委离退休干部处调研员孙进伟任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业处调研员兼青岛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安排该公司购买价格23.48万元、排气量2.5升的轿车作为其公务用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青岛仲裁办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恒东超标准使用单位租赁排气量为2.0升的凯美瑞轿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还存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被免去党组书记职务。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一)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1.管理原则: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平台建设: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3.标识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4.台账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5.日常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案例7公安局局长刘光烺违规驾驶和使用公务用车

2017年8月31日,贵州省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刘光烺驾驶和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从天柱县送其家属前往从江县高铁站,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刘光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车私用产生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点评:归根结底,是特权意识在作祟。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车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加大公车使用情况日常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公车私用行为,让那些对公车使用存有私心的领导干部彻底“收心”。

(二)公务用车的处置管理

1.使用年限: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处置方式: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一)公务用车的监督

1.统计报告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2监督方式

(1)社会监督: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2)主管监督: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3)财政审计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5)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二)公务用车的问责

1主管部门问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2)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3)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4)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5)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2党政机关的问责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2)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3)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4)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5)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6)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7)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8)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9)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案例8私车公养

青岛市科协机关党委原委员、市科协原秘书长高小娣私车公养问题。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高小娣任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期间,利用管理单位公车加油卡的职务便利,多次使用公车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共计4.8万余元。高小娣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款项予以收缴。

案例9不按规定停放公务车辆

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司机孙大会不按规定停放公务车辆问题。2016年12月31日,孙大会根据工作安排,驾驶公车在玉泉村“腊八节”活动现场附近配合开展协调工作,工作结束后驾车回到其位于玉泉办事处三里港村的家中。2017年1月1日,孙大会根据领导安排驾公车考察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工作结束后又将车开回家停放。2017年6月,孙大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玉泉办事处分管机关工作的党委委员、行政副主任、武装部长吴秉橙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批评教育问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1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3.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四、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解读及案例

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公务接待进行规范,解决一些公务接待活动出现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和奢侈浪费现象,公款大吃大喝问题比较突出,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的问题。明确要求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等厉行节约制度体系,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切实遏制公务接待等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一)修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主体思路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公务接待厉行节约为主线,紧紧抓住创新管理和深化改革这两个“治本”之策,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突破,力求根治公务接待顽疾,遏制“舌尖上的浪费”,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

1.减量,建立接待双向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项目,坚持接待分类管理,严格区分公务接待与商务接待等其他接待,切实压减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

2.限支,管住接待经费预算,分类别、分地区制定接待费开支标准,强化接待费报销结算管控,把接待经费支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3.问责,对公务接待实行全过程监管,推进接待信息公开,严格接待工作问责,强化对接待活动的刚性约束,增强内外监督合力,形成不愿、不敢、不能违规违纪接待的正确导向和正面预期。

4.改革,着力深化公务接待管理体制改革、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转制改革、机关所属接待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改革等四项改革,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公务接待违规浪费行为的土壤。

(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特点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体现了四个新特点。

1.严字当头。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共提出了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

2.着眼创新。对原规定内容进行了大范围、大幅度修改和增加,修订后共26条,其中,15条为全新内容,7条进行了大幅修改。

3.全方位覆盖。覆盖了适用范围、接待单位、接待对象、接待项目、配套改革等接待管理的各个要素,规范了事前审批控制、事中规范、事后监督问责等接待管理的全流程。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

4.注重操作性。与差旅、会议、培训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相互呼应,标准衔接,统筹联动;根据公务活动实际,规定接待标准、范围和项目,对规范开展接待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可操作性强,便于抓好制度落实。

(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解读

1.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2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3管理原则与制度

1)管理原则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2)管理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4.外出计划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5.接待范围管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案例10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

2018年春节前夕(2月12日晚),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兼汾西矿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绍进接受汾西矿业集团副总工程师兼生产处处长刘志耀邀请,与该集团下属物资供销公司经理秦晋丹等10名中层干部在物资供销公司食堂聚餐饮酒,除食堂安排的价值1 200元菜品外,秦晋丹又安排按份公款外购价值5 200元的佛跳墙、鱼翅等高档菜肴。当晚,一名聚餐人员在家中猝死。

在组织调查期间,王绍进还违反政治纪律,召集参与聚餐人员统一口径,隐瞒事实真相,对抗组织审查;且在组织核查前,一直未向焦煤集团报告。

王绍进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刘志耀、秦晋丹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6.接待安排管理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案例11超标准列支或由其他单位承担公务接待费

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海南省保亭县物价局多次在公务接待用餐过程中超出标准,保亭县物价局党支部书记、局长黄武指使工作人员虚列接待名目报销餐费9笔8 613元,用以冲销超标费用。此外,黄武还存在以公务接待名义报销私人消费费用、默许单位其他干部用公款进行私人接待、对财务报销把关不严等问题。黄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纪款项被追缴。

7.接待住宿管理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8.接待对象管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9.出行活动的管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10.接待经费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1.接待费用标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2.报销凭证管理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13.接待场所管理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14.监督检查的内容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3)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4)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5)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15.财政审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6.违规违纪问责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2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

2017年12月26日至28日,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退耕办党支部书记、主任冯志辉带队一行3人赴汉中市宁强县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冯志辉等擅自赴成都市旅游3天。在冯志辉的授意和安排下,此行与公务无关的旅游费用5 467.5元在单位违规报销。

在组织调查期间,冯志辉还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作虚假情况说明,企图逃避组织审查。

冯志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纪资金被追缴。

17.社会化改革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18.因地制宜制定执行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