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税务处理之建筑行业概况
主讲:樊剑英
建筑业增值税税务处理系列课程简介:
一、建筑行业概况
二、建筑企业跨区域增值税预缴与申报计算
三、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选择与应用
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建筑企业增值税混合销售实践应用
六、建筑企业甲供材增值税实践应用
七、建筑企业挂靠工程增值税税务处理
八、建筑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实践应用
九、建筑企业成本分类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目录
一、什么是建筑业
二、建筑行业概况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身份选择
一、什么是建筑业
问题1: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就是建筑企业吗?
电信、有线电视、自来水、电力、燃气、供暖等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等(广播电视公司、通讯公司、水务公司、电力公司等);
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物业公司);
建筑机械租赁服务(设备租赁公司)。
问题2: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就是9%吗?
免税
简易计税3%
甲供13%
甲供9%
问题3: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随意报价吗?
建安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1+3.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建办标函〔2019〕193号发布日期:2019-03-26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建筑行业概况
(一)行业特点
1.行业准入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2.建筑项目周期长
由于建筑项目经营周期长,跨年或几年的情况十分普遍, 在会计核算上有别于其他企业,一般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而反应工程进度的数据难以核实,导致准确界定增值税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时间具有难度。
3.经营地点分散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提供服务(外出经营)的情况常见,施工地点、监管部门、税款征收单位的变动也较频繁,对企业的后续监管有一定的难度。
4.项目分包、转包普遍
建筑企业首先需要通过投标竞争获得承包工程任务,并通过承包合同和用户建立经济法律关系,在总体承包项目之后,大多企业采取分包或转包的方式将项目分解给其他企业。因此,同一个建筑项目可能涉及多家建筑企业。
5.生产的单件性
由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功能要求不同,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各异,每个工程都各有独特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产品价格也必须个别确定并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即通过编制造价文件对不同工程定价,以此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或结算的依据。
6.资金占用多
各类建筑项目占用资金多,所支付的贷款利息也大,在其计量、支付方面有其特定的要求。
(二)行业组织架构
建筑业的组织架构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三)行业经营模式
1.施工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
受行业准入和企业资质的限制,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以总机构名义和企业资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中标后安排由分支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经营模式。
因此,总机构往往下设多个分支机构,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
2.工程总承包
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主要有如下方式:
工程总承包
设计+工程总承包
采购+设计+工程总承包
……
3.工程项目管理
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如下方式:
项目管理服务: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项目管理承包: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4.其他模式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其他项目管理方式,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可按照:建设-移交BT、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四)行业项目分类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以及编审建设预算、制定计划、统计、会计核算的需要,建设项目一般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
1.单项工程
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它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应单独编制工程概预算。如:工厂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住宅;学校中的教学楼、食堂、宿舍等。
2.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一般不能进行生产或发挥效益的工程。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
3.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是按工程部位、设备种类和型号、使用材料和工种的不同进一步划分出来的工程,主要用于计算工程量和套用定额时的分类。如:基础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等。
4.分项工程
通过较为简单的施工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来,以适当的计量单位就可以进行工程量及其单价计算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称为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中的土方工程、钢筋工程等。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身份的选择
增值税销售额
>500万元,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00万元,可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00万元,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500万元,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营改增项目的建筑业);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简易计税也可以一般计税;
<10万元/月 ,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案例一】
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
则:合计销售额为9万元(4+3+2),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案例二】
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
则:合计销售额为17万元(4+3+10),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案例三】
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例如,老樊(个人)2019年3月出租商铺,一次性收取6个月房租50万元,平均每月不足10万元,可免增值税。
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例如,金城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1季度开具发票100万元,取得分包发票7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四】
丙建筑服务企业2017年4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业务活动的需要,在10月份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该企业在2018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连续12个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仅为380万元,但因其系营改增纳税人,不属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因此不符合本次回转条件,2018年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3月,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为450万元,不足500万元,其还可以申请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解析】
问题:2019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重庆市税务局答: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2019年1月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地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案例五】
东奥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收入未开具发票。
2019年1月销售收入10万元
2019年2月销售收入6万元
2019年3月销售收入14万元
问题:该公司缴纳增值税吗?
问题:该公司缴纳城建税吗?
问题:该公司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若具备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即: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取得销售收入正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月末或季末时不要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案例六】
东奥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
2019年1月销售收入1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2019年2月销售收入6万元,代开专用发票
2019年3月销售收入14万元,未开具发票
问题:该公司缴纳增值税吗?
问题:该公司缴纳城建税吗?
问题:该公司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6万元纳税还是30万元纳税?
【解析】
增值税=6万元×3%=1 800元
城建税=1 800×7%×(1-50%)
=126元×(1-50%)=63元
教育费附加=0
地方教育附加=0
【案例七】
东奥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收入均开具普通发票。
2019年1月销售收入1万元
2019年2月销售收入20万元
2019年3月销售收入2万元
问题:该公司缴纳增值税吗?
问题:该公司缴纳城建税吗?(减半)
问题:该公司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0)
【案例八】
东奥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收入均代开专用发票。
2019年1月销售收入1万元;
2019年2月销售收入20万元;
2019年3月销售收入2万元。
问题:该公司缴纳增值税吗?(23×3%=6 900元);
问题:该公司缴纳城建税吗?(6 900×7%×(1-50%)=241.50元);
问题:该公司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0)。
2016年1月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案例九】
东奥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2019年1月销售收入10万元;
2019年2月销售收入6万元;
2019年3月销售收入14万元。
问题:该公司缴纳增值税吗?(30×3%=9 000元)
问题:该公司缴纳城建税吗?(9 000×7%=630元)
问题:该公司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不能减免50%)
【案例十】
东奥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
2019年1月销售混凝土收入8万元;
2019年2月销售房屋收入20万元;
2019年3月销售建筑服务收入18万元。
问题:该公司缴纳增值税吗?
46-20=26免税,20×5%=10 000元缴税;
问题:该公司缴纳城建税吗?
10 000×7%×(1-50%)=350元;
问题:该公司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
10 000×(3%+2%)×(1-50%)=250元。
湖北省文件: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适时取消省内劳务资质。建立完善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
鼓励施工企业将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单位要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建筑业增值税税务处理之建筑企业跨区域增值税预缴与申报计算
主讲 樊剑英
目录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建筑业预缴增值税
三、跨区域增值税发票开具与申报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申请
1.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自己要建台账——老樊的台账:
(一)建筑企业外出经营2019年3月份收取的总包款和支付分包款的金额是相同的,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对跨县(市)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收取的总包款和支付分包款的金额是相同的,如果取得了分包款发票,则无需预缴税款。
【案例一】
东奥建筑公司异地工程项目2019年3月开具总包发票2 000万元,但是没有及时取得分包发票1 500万元。
预缴税款按照2 000万元计算,还是(2 000-1 500=500)万元计算?
纳税申报时按照2 000万元计算,还是(2 000-1 500=500)万元计算?
多缴税款可否退税?
【案例二】
东奥建筑公司异地工程项目2019年4月开具总包发票2 000万元,取得分包发票2 500万元。
预缴税款按照2 000万元计算还是0万元计算?
纳税申报时按照2 000万元计算还是0万元计算?还是-500万元计算?
多缴税款可否退税?
(二)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
答: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分包抵扣的资料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税务机关无需审核。
【案例三】
东奥建筑公司异地A工程项目(简易计税),2019年5月开具总包发票2 000万元,但是没有及时取得分包发票1 500万元。异地B工程项目开具总包发票1 000万元,取得分包发票800万元。预缴税款是多少×3%?
A.2 000+1 000=3 000
B.(2 000+1 000) -800=2 200
C.(2 000-1 500)+(1 000-800)=700
D .2 000+(1 000-800)=2 200
【案例四】
石家庄市A建筑公司某工程在某县城所在地,该项目工程选择适用了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
2019年2月预收工程款1 000万元
2019年3月预缴增值税1 000÷(1+3%)×3%=29.126万元。
【解析】
1.2019年3月按照预缴增值税29.126万元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9.126×5%=1.456万元,
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29.126×3%=0.87万元。
计算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29.126×1%=0.29万元。
2.A建筑公司还需要在石家庄市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吗?申报多少?
还需要在石家庄市机构所在地补缴增值税吗?
补缴多少?
还需要在石家庄市机构所在地补缴城建税吗?
是不是要补缴(7%-5%)这么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6〕74号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案例五】
A建筑公司在某县城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29.126万元,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56万元,机构所在地(市区)纳税申报时,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29.126万元,已预缴增值税29.126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0万元。
三、跨区域增值税发票开具与申报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跨区域)
无论是否跨区域,发票均在机构所在地开具。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跨区域)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跨区域)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跨区域)
【案例六】
东奥建筑公司异地A工程项目(简易计税)2019年5月开具总包发票2 000万元,但是没有及时取得分包发票1 500万元。异地B工程项目开具总包发票1 000万元,取得分包发票800万元。纳税申报税款是多少×3%?
A.2 000+(1 000-800)=2 200
B.(2 000+1 000)-800=2 200
C.(2 000-1500) +(1 000-800)=700
D.2 000+1 000=3 000
【案例七】
东奥建筑公司异地A工程项目(简易计税)2019年6月开具总包发票2 000万元,但是没有及时取得分包发票1 500万元。异地B工程项目开具总包发票1 000万元,取得分包发票 1 200万元。纳税申报税款是多少×3%?
A.2 000+(1 000-1 200)=1 800
B.2 000+(1 000-1 000)=2 000
C.(2 000+1 000)-1200=1 800
D.(2 000-1 500)+(1 000-1 200)=300
E.2 000+1 000=3 000
【案例八】
东奥建筑公司C工程项目(简易计税)2019年7月开具总包发票2 000万元,分包工程取得电梯销售发票1 000万元,安装费发票500万元,纳税申报税款是多少×3%?
A.2 000-(1 000+500)=500
B.2 000-1 000=1 000
C.2 000-500=1 500
D.2 000
【案例九】
东奥建筑公司D工程项目(简易计税)2018年6月开具总包发票2 000万元,个人老王分包工程取得税务局代开发票500万元,纳税申报税款是多少×3%?
A.2 000-500=1 500
B.2 000
《江苏国税明确建筑业增值税差额扣除中支付的分包款包括向分包方支付的货物的款项含分包方自产和购进后再销售的货物)》(“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营改增口径)。
1.上述“支付的分包款”,包括向分包方支付的货物的款项。允许总包方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分包款,既包括分包方自产,也包括分包方购进后再销售的货物的款项。
2.1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 “支付的分包款”,与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三)项第 9点规定中所称“支付的分包款”,口径一致。
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是计算销售额,还是计算预缴税款,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均包含向分包方支付的货物的款项。
3.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上述36号文、17号公告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货物部分的分包款,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货物的相关条款,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
以上所称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网架、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等。
4.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上述36号文、17号公告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其扣除凭证,应当符合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否则不得扣除。
总包方以从分包方取得的货物部分的增值税发票为扣除凭证的,应符合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为建筑业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或货物销售发票时,纳税人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5.建筑工程总包方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准确区分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并按照36号文和17号公告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扣除。
其中,总包方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按照36号文规定的差额扣除计算销售额政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得就同一张发票重复计算进项税抵扣。
建筑业增值税税务处理之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选择与应用
主讲:樊剑英
目录
一、简易计税应备案的情形
二、如何权衡选择项目简易计税
三、项目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用
一、简易计税应备案的情形
问题1:一般计税工程合同要不要去备案?
问题2:每个工程合同都要简易计税备案吗?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备案: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应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建筑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建筑服务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最多只需要备案六次:
1.清包工,首次纳税申报前,备案一次;
2.老项目,首次纳税申报前,备案一次;
3.甲供工程,首次纳税申报前,备案一次;
4.特定甲供工程,首次纳税申报前,备案一次;
5.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建筑服务首次申报前,备案一次;
6.销售外购设备+安装服务,安装服务首次申报前,备案一次。
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局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1.备案地:机构所在地税务局,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局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注意备案时间:
1.纳税申报的必要条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已签订,若无发生纳税义务,可暂不备案;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有六种情形,具体备案时间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
3.一般纳税人完成六种情形备案后,再发生适用简易计税或者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时,无须再次履行备案手续;
4.小规模纳税人无须备案。
二、如何权衡选择项目简易计税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即便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甲供材、清包工以及工程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均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能再考虑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营改增 前合同签订方式
营改增前合同签订方式
增值税合同签订方式
老樊总结:
1.甲方一般计税(一般计税or简易计税);
2.甲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3.甲方是政府(一般喜欢大包);
4.甲方是企业(可以谈判);
5.混合销售(可以分解);
6.兼营服务(可以分解)。
老樊总结:
1.无论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利润是首要的;
2.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不含税成本不相等;
3.一般计税不是不好;
4.简易计税也不是一定就好;
5.缴税多不一定不好;
6.缴税少不一定就好。
三、项目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用
情景描述:
项目成本要用1 000万元材料,进项税额130万元,但是我们是简易计税的——成本=1 130万元
总包2 180万元,一般计税,抵扣130万元。
成本1——1 130万元——出钱1 130万元
成本2——2 180万元——出钱1 130+50=1 180万元
情景描述:
项目成本要用1 000 万元材料,进项税额130万元,但是我们是简易计税的———
总包2 180万元,简易计税,不抵扣。
分包1 575万元,材料1 000万元,一般计税。
成本1——1 130万元——出钱1 130万元
成本2——2 180万元——出钱1 130+50=1 180万元
成本3——2 180万元——出钱1 130+17.62=1 147.62万元
思考问题:
成本增加2 180-1 130=1 050万元
支出1 130——1 130
支出1 180——2 180
支出1 147.62——2 180
工程自己干得了
A公司承揽工程10 000万元,简易计税——自己干也挺好的
10 000÷(1+3%)×3%=291.26(万元)
总包、分包共同干
总包A公司承揽工程10 000万元,然后分包给B公司8 000万元。
总分包计税方式组合筹划
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可开具专票
总包、分包均选择简易计税3%
总包A公司承揽工程10 000万元,然后分包给B公司8 000万元,总包简易计税,分包简易计税,是多交税了还是少交税了?
分包:
8 000÷(1+3%)×3%=233.01(万元)
总包:
(10 000-8 000)÷(1+3%)×3%=58.25(万元)
合计:291.26万元
计税方式不一致呢?
总包A公司承揽工程10 000万元,然后分包给B公司8 000万元,总包简易计税,分包一般计税,是多交税了还是少交税了?
分包:
8 000÷(1+9%)×9%=660.55(万元)
总包:
(10 000-8 000)÷(1+3%)×3%=58.25(万元)
合计:718.80万元
讨论:
总包老项目简易计税。
分包简易计税是优惠吗?
税务机关愿意分包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到底是不是老项目?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
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式。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新增建设服务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提供建筑服务,采取总分包形式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分别独立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指引
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是不是分包也选择简易计税好?
总包、分包选择一般计税or简易计税
总包、分包均选择一般计税9%
分包:8 000×9%-5 000×13%=720-650=70
总包:10 000×9%-8 000×9%=900-720=180
合计:10 000×9%-5 000×13%=900-650=250
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征收
甲供材比重计税方式选择
工程标的3 270万元,其中材料2 347万元。
3 270÷(1+9%)×9%=270(万元)
2 347÷(1+13%)×13%=270(万元)
270-270≈0
税负=0,材料比重2 347÷3 270=71.77%
假设税负=简易计税2.91%,材料比重1519÷3270=46.45%
结论:
在总包、分包建筑工程均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形下,增值税并未多交也未少交。
在总包一般计税、分包建筑工程简易计税的情形下,税款不会少交,可能也不会多交。
在总包简易计税、分包建筑工程一般计税的情形下,税款可能会少交也可能会多交。
以上计税方式的选择,需要考虑分包工程额中材料所占比重(含税71.77%)的关系。
71.77%=4 076×(1+13%)÷5 888×(1+9%)
建筑业增值税税务处理之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主讲:樊剑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没建筑服务了。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预收账款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预收账款 917.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2.5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何时开始计税?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预收账款 1 0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增值税) 29.13
贷:银行存款 29.13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预收账款 1 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8.35
贷:银行存款 18.35
问题:何时抵减应交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建筑服务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9年5月20日,建设单位A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5月31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19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陕西省税务局:
某合同条款为“工程竣工前,每月20日按已完成工程进度的80%付款”,假设建设单位确认本月已完工程量为1 000万元,按合同应付工程款为800万,计税依据应为?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应收工程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收到的工程款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19年7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7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9年6月30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企业6月份完成工程量3 000万元,7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 400万元,同时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19年7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7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019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9年8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 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19年8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 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19年7月1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19年7月1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提问:
A建筑公司2019年5月收到开工前预付材料款10 000万元。算预收吗?
A建筑公司2019年6月预缴增值税183.49万元。
A建筑公司合同未约定收工程款时间。
A建筑公司两年后2021年7月完工。
A建筑公司何时计提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文件取消了在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预收的工程款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
预缴增值税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金,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同时,按照前述四种情况确认纳税义务,预收工程款自然而然会形成纳税义务,不用特意关注它,更不要在开工时把预收账款全部确认纳税义务或者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纳税义务。
最后再问:何时计收入?
工程垫资施工企业直到完工才收到工程款。
工程合同约定完工才支付工程款。
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必须提供发票。
工程进度款不提供发票怎么办?
工程完工质保金不提供发票怎么办?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金增值税处理:
第一种发票开具情况: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种发票开具情况: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等到发包方给建筑总承包方支付质押金、保证金时,再给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案例】
某建筑企业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承接工程合同8 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已经竣工结算,结算额8 200万元,质保金410万元。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 790万元,质保金410万元未向业主开具发票。
【解析】
借:应收账款 8 200
贷:工程结算 7 522.94
[8 200÷ (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43.21
[7 790÷ (1+9%)×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85
[410÷ (1+9%)×9%]
收到质保金或提前开具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85
[410÷(1+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85
建筑业增值税税务处理之混合销售实践应用
主讲:樊剑英
目录
一、混合销售概况
二、混合销售筹划形式
一、混合销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混合销售筹划形式
现状
W公司主营新型材料生产与安装,安装为材料销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假设房屋整体建造单价1 800元/㎡,其中板材价格800元/㎡,安装价格1 000元/㎡,已取得可抵扣的进项材料票为0。
方案1:1 800×9%=162(元)
方案2:1 800×13%=234(元)
合同形式变迁
可行性方案
方案3
1.W1公司负责新型材料生产与销售,与客户签订材料销售合同800元/㎡。
2.W2安装公司负责施工与安装业务,与客户签订建筑服务合同1 000元/㎡。
计税W1=800×13%=104(元)
计税W2=1 000×9%=90(元)
计税合计=104+90=194(元)
方案4
1.W1公司负责新型材料生产与销售,与客户签订材料销售合同800元/㎡。
2.W2安装公司负责施工与安装业务,与客户签订建筑服务合同1 000元/㎡。
计税W1=800×13%=104(元)
计税W2=1 000×3%=30(元)
计税合计=104+30=134(元)
方案5
1.W1公司负责新型材料生产与销售,与客户签订材料销售合同1 000元/㎡。
2.W2安装公司负责施工与安装业务,与客户签订建筑服务合同800元/㎡。
计税W1=1 000×13%=130(元)
计税W2=800×9%=72(元)
计税合计=130+72=202(元)
方案6
1.W1公司负责新型材料生产与销售,与客户签订材料销售合同1 000元/㎡。
2.W2安装公司负责施工与安装业务,与客户签订建筑服务合同800元/㎡。
计税W1=1 000×13%=130(元)
计税W2=800×3%=24(元)
计税合计=130+24=154(元)
方案7
1.W1公司负责新型材料生产与销售,与客户签订材料销售合同600元/㎡。
2.W2安装公司负责施工与安装业务,与客户签订建筑服务合同1 200元/㎡。
计税W1=600×13%=78(元)
计税W2=1 200×9%=108(元)
计税合计=78+108=186(元)
方案8
1.W1公司负责新型材料生产与销售,与客户签订材料销售合同600元/㎡。
2.W2安装公司负责施工与安装业务,与客户签订建筑服务合同1 200元/㎡。
计税W1=600×13%=78(元)
计税W2=1 200×3%=36(元)
计税合计=78+36=114(元)
方案9
1.W1公司负责新型材料生产与销售,与W2公司签订材料销售合同800元/㎡。
2.W2安装公司负责施工与安装业务,与客户签订建筑服务合同1 800元/㎡。
计税W1=800×13%=104(元)
计税W2=1 800×9%-104元=58(元)
计税合计=104+58=162(元)
方案10
1.W1公司负责新型材料生产与销售,与W2公司签订材料销售合同800元/㎡。
2.W2安装公司负责施工与安装业务,与客户签订建筑服务合同1 800元/㎡。
计税W1=800×13%=104(元)
计税W2=1 800×3%=54(元)(甲供一点儿)
计税合计=104+54=158(元)
建筑企业甲供材增值税实践应用
主讲:樊剑英
目录
一、甲供材是否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二、甲供材的合理筹划
选择
甲供——可以简易计税
大包——只能一般计税
部分甲供——也可以简易计税
多少甲供,多少自采
混凝土甲供,钢材自采
前提是——自己有价格操控能力
问题:甲供材要不要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答:在建筑工程中,甲方常常会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即甲供材。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 000万元,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元,剩余400万元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元,甲供材400万元)。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采用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 00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提供建筑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建筑业应按其实际工程款1 000万元确认销售额。对于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万元确认销售额,其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甲供材——谁买材料合适?
【案例一】
A房地产公司(甲方)与B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甲供:甲方共计支付钢材价款1 130万元,1 000万元计入成本+增值税额130万元;
乙采:如果钢材1 000万元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增值税额13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不增加成本),在结算时,钢材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钢材1 0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额90元,房地产企业成本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90万元。
思考:甲供与自己采购对于建筑公司有何影响?
吃亏在哪里?沾光在哪里?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方式
假如营改增后甲供材无法禁止
11 990元合同额与5 450元合同额区别在哪里?
实务测算
A公司某工程招标,不含材料工程计价金额4 696.80万元,材料甲控,金额3 000万元,B公司中标价格7 696.80万元。A公司成本是多少?B公司交多少税?B公司利润是多少?
7 696.80÷(1+9%)-4 000-3 000÷(1+13%)=406.41
实务测算
A公司某工程招标,不含材料工程计价金额4 970.40万元,材料甲控,金额3 000万元,B公司中标价格7 970.4万元。A公司成本是多少?B公司交多少税?B公司利润是多少?
7 970.4÷(1+9%)-4 000-3 000÷(1+13%)=657.42
实务测算
A公司某工程招标,不含材料工程计价金额4 696.80万元,材料甲供,金额3 000万元,B公司中标价格4 696.80万元。A公司成本是多少?B公司交多少税?B公司利润是多少?
4 696.80÷(1+3%)=4 560 3 000÷(1+13%)=2 654.87共计7 214.87
比较
分类 |
甲控 |
甲控 |
甲供 |
合同额 |
7 696.80 |
7 970.40 |
4 696.80 |
开具发票 |
9%发票 |
9%发票 |
3%发票 |
税金 |
285.92 |
312.98 |
136.80 |
税负率 |
4.11% |
4.28% |
3% |
利润额 |
406.41 |
657.42 |
560 |
新观点——海南省国税局
关于甲供工程界定问题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由甲方提供的,也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析】
樊老师:
我公司是装饰行业,我司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之有体现“甲指乙供材料明细见招标文件”,这种情况能视为甲供材料,做到简易计税吗?
营改增之最
樊老师: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材料如图描述,有无问题?能否简易计税?
建筑业增值税税务处理之挂靠工程增值税税务处理
主讲 樊剑英
目录
一、自然人挂靠
二、资质低的建筑企业挂靠资质高的建筑企业承接业务合同签订要点
一、自然人挂靠
将自然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劳动合同,被挂靠方将自然人挂靠方聘为项目经理,劳动期限是该挂靠项目预计完工的期限,合同中约定项目完工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在项目所在地必须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设立项目部,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被挂靠方的人员,否则认定为挂靠行为。
被挂靠方对自然人挂靠方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一,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制度
被挂靠方的建筑企业必须实行统一的采购合同会签制度,以便防止虚假采购行为的发生,从而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具体操作如下:
一是建立合格供应商储备数据库;
二是被挂靠方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制度;
三是被挂靠方实行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是视同为合同性质凭证的管理。
第二,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收付结算制度
一是实行专门的账户共同管理;
二是被挂靠方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
三是实行统一的物资采购制度;
四是采购款支付的时间。
第三,自然人挂靠方从项目赚取利润的提取方式
包工头或自然人挂靠方要将其赚取的利润从被挂靠方的建筑企业账上提取出来,必须通过三种方式:
一是被挂靠方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预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是被挂靠方的建筑企业账上属于挂靠方分享的利润扣除为挂靠方预发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剩余部分,平均分摊到工程预计完工的年限,通过年终奖的方式进行发放。该年终奖要依照年终奖的税收政策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
三是自然人挂靠方成立建筑材料贸易公司、设备机械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通过这些公司与被挂靠方签订合同,在满足四流(或三流)一致的情况下,为被挂靠方开具合法的票据进成本。
四是充分用足国家税收政策,将为项目工程发生的一些期间费用尽量进项目成本。
第四,实行统一的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被挂靠方对挂靠方设定项目的收入指标、成本指标和利润指标,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质量目标责任状》和《安全目标责任状》,挂靠方负责项目的生产安全、质量和管理,接受被挂靠方的监督管理,在被挂靠方制定的生产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下开展工作。
二、资质低的建筑企业挂靠资质高的建筑企业承接业务合同签订要点
1.总的指导思想:将挂靠行为转变为合同联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的形式,分为3种,分别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联营的特征是联营各方要遵循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因此,挂靠行为可以通过合同型联营的形式变为合法行为。
2.规避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和实操要点
首先,联营方以被联营方的名义承接业务,以被联营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
其次,被联营方与联营方签订分包合同,分包额占整个工程承包额的比例应低于5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的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总承包单位(被联营方)给分包方(联营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分包额低于总承包额的50%。
最后,被联营方将总包扣除分包额的工程中含有的材料费、人工费用、机械租赁费分别与联营方投资设立的100%持股的材料公司、劳务公司和机械租赁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剩下的部分刚好是被联营方从联营方提取的管理费用,以上合同必须使用被联营方统一版本的合同,所有的合同必须接受被联营方法律部或合同管理部的审核后,才能签订。
【案例一】
A装饰公司因资质不够,借用了北京B公司资质承揽某工程3 000万元,B公司除收取正常税金4.36%外,另收取挂靠费100万元。
该工程预算主要材料(能取得专票部分)1 000万元。
【解析】
营改增前处理
A公司以B公司名义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缴纳税金后,B公司不需要该发票入账,不计收入,只收取挂靠费100万元。
营改增后处理
A公司需要B公司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B公司不得不计收入。假设该工程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则B公司需要开具给甲方3 000万元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取得材料专用发票1 000万元,剩余2 000万元扣除挂靠费100万元如何入账?
A公司要给B公司提供多少成本?
剩余工程款计算过程(暂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 000÷ (1+9%)-[1 000÷ (1+13%)+X÷ (1+3%)]=100
X=1 820.35(万元)
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 000÷(1+9%)-[1 000÷(1+13%)+X÷(1+3%)]-[3000÷(1+9%)×9%-{1 000÷ (1+13%) ×13%+X÷(1+3%)×3%}]×12%=100
X=1 810.47(万元)
项目 |
含税 |
不含税收入 |
税金 |
工程总额 |
3 000.00 |
2 752.29 |
247.71 |
材料专票金额 |
1 000.00 |
884.96 |
115.04 |
剩余工程款 |
1 810.47 |
1 757.73 |
52.73 |
应交增值税 |
79.94 |
||
税金及附加 |
9.60 |
||
挂靠费 |
100.00 |
一般计税 |
建筑业增值税税务处理之增值税会计核算实践应用
主讲:樊剑英
目录
一、应交税费科目设置
二、应交增值税科目设置
三、简易计税科目设置
四、增值税收入基本核算规则
五、建筑分包差额会计处理
六、报表重分类调整
七、加计抵减
一、应交税费科目设置
二、应交增值税科目设置
三、简易计税科目设置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樊剑英: 对于简易计税的纳税人来说,只设一个科目过于简单,不能准确反映该科目预交、扣除、申报、补缴税款、减免税款之间的关系,数据信息较多的话可能导致混乱】
四、增值税收入基本核算规则
简易计税基本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含税)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一般计税基本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含税)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 917.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2.57
三个金额
存在问题,请进一步思考
1.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结转收入与发票开具时间、收款时间、完工时间上不能做到完全一致,还有金额也不能做到完全一致呢?
2.假如会计结转收入金额大于发票开具金额,那么多计提的增值税是否属于欠税?
3.假如发票开具金额大于会计结转收入金额,那么发票多开具金额是否可以不结转收入?
4.假如项目完工不结转收入是否要计提增值税?
5.假如发票开具金额大于收款金额,开具发票时计提增值税是正常的。
6.假如收款金额大于发票开具金额,收款时是否要补计提增值税?
7.假如合同约定收款金额大于发票开具金额,是否要补提增值税?
不通过“工程结算”科目形式上与会计准则不一致,貌不合神也离。
第一种情况
结算单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工程进度结算单与发票开具金额一致,时间一致,此种情况过于理想: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1 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29.13
凭证附件:发票、结算单1 000
第二种情况
结算单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先与建设单位确定了工程进度结算金额1 000(以结算单为依据),然后收到部分工程款并同时开具发票600,这时候发票开具金额600小于工程进度结算单金额1 000,时间不一致,但是发票开具金额=收款金额,这种情况该咋处理呢?
此种情况更符合实践现状,可能会有不同会计处理,建议根据财务人员个人操作习惯处理:
借:应收账款 1 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待转税额(待转简易税额) 29.13
凭证附件:
结算单1 000,因结算金额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故先通过“待转税额”科目过渡。
借:应收账款 600
贷:工程结算 582.5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7.48
凭证附件:发票申报时做开具发票收入
借:应收账款 600
贷:工程结算 582.52
应交税费——待转税额(待转简易税额) 17.48
凭证附件:发票冲减部分无票的结算单和待转简易税额
上述两笔分录可以合并为一笔分录,做如下处理: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7.48
贷:应交税费——待转税额(待转简易税额) 17.48
Or
借:应交税费——待转税额(待转简易税额) 17.48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7.48
觉得哪种形式更符合财务会计操作习惯呢?我觉得做两笔一正一负方便查阅凭证。
工程结算单不做会计处理,什么时间收款什么时间开具发票做收入,私营建筑企业、小企业会计很多是这个样子会计处理的,开具发票600 ,收款600 。
借:应收账款 600
贷:工程结算——不含税收入 582.5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7.48
凭证附件:发票不附结算单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应收账款 600
第三种情况
先与建设单位确定了工程进度结算金额1 000(以结算单为依据),然后收到部分工程款并同时开具发票600,这时候发票开具金额600小于工程进度结算单金额1 000,时间不一致,并且发票开具金额不等于收款金额,这种情况该咋处理呢?
第1种形式:发票开具金额>实际收款金额
第2种形式:发票开具金额<实际收款金额
第1种形式:发票开具金额>实际收款金额
甲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单乙方会计不做账务处理,甲方让开具发票时才开具发票并账务处理,开具发票600万元,收款400万元。
借:应收账款 600
贷:工程结算 582.5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7.48
凭证附件:发票不附结算单
收款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应收账款 400
应收账款余额600-400=200
第2种形式:发票开具金额<实际收款金额
甲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单乙方会计不做账务处理,甲方让开具发票时才开具发票并账务处理,开具发票600,收款800
借:应收账款 600
贷:工程结算 582.5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7.48
凭证附件:发票不附结算单
收款
借:银行存款 800
贷:应收账款 800
应收账款余额600-800=-200
建筑项目会计核算举例
某建筑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6 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为其建造会所,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600万元(不含税价,价款一次包死),计划合同成本480万元,计划毛利率20%。
工期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结束,一共半年。
合同规定,合同生效后甲方付款30%,工程进度过半时给付20% ,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付清。
按照完工进度2019 年9 月工程完工过半,但是甲方没有付款。
12 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按时交房,甲方将款项付清。
假设每月完成工程总量的六分之一。
(1)2019年6月,收到预付工程款、税金。
借:银行存款 1 962 000
贷:预收账款 1 962 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6 000
贷:银行存款 36 000
(2)2019年7~12月,发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直接成本 4 800 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 800 000
(3)2019年7月,按照完工进度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4)2019 年8 月,按照完工进度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5)2019 年9 月,按合同规定,登记应收未收工程款、确认工程结算款、税金,按照完进度结转收入。
借:应收账款 1 308 000
预收账款 1 962 000
贷:工程结算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6)2019年10月,按照完工进度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7)2019年11月,按照完工进度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8)2019年12月,收取工程结算款、税金,按照完进度结转收入。
借:应收账款 3 270 000
贷:工程结算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 000
借:银行存款 3 270 000
贷:应收账款 3 2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9)2019年12月,结清该项目科目余额。
借:工程结算 6 000 000
贷:工程施工 4 8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 200 000
五、建筑分包差额会计处理
1.一般计税
假设甲项目一般计税,不含税成本80万元,进项税10万元,成本共90万元。购进应税劳务、材料、机械。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贷:银行存款 90
甲项目合同价109万元,现已完工,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09
贷:工程结算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然后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1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2.简易计税
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则处理方式大体同上,只不过购进时不抵扣。
假设乙项目简易计税,不含税成本 80万元,进项税 10 万元,成本共 90 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0
贷:银行存款 90
乙项目合同价为113.3万元,现已完工,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
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13.30
贷:工程结算 110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3.3
(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增值税)
然后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11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分包业务,分包方的账务处理同上,如果是总包方,则支付分包方的款项,当成和自购材料等一样处理,记入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
以上面的甲项目为例,如果分包了43.6万元(一般计税的含税价),则登记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
贷:银行存款 43.6
简易计税的处理,以上面的乙项目为例,如果分包了40万元(含税价),同时发生了其他成本50万元(含税价),记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
贷:银行存款 5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8.8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17
贷:银行存款 40
分包和差额征税(A)
乙项目合同价为112.1万元,现已完工,确认收入110万元,差额征税(112.1-40)÷1.03×0.03=2.1(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
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12.10
贷:工程结算 11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1
(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增值税)
然后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11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分包和差额征税(B)
乙项目合同价为112.1万元,现已完工,确认收入108.83万元,差额征税(112.1-40)÷1.03×0.03=2.1(万元)
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12.10
贷:工程结算 108.8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2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8.83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8.83
然后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108.8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8.83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分包和差额征税
这里要特别说一下,上面分包业务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没有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处理,为什么呢?
原文:
“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
贷:银行存款 40
开始登记成本是相同的,略过。
现在说乙项目在确认收入时,按22号文似乎应该是: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17
(40÷1.03×0.0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8.83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8.83
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12.10
贷:工程结算 108.8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27
然后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108.8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8.83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
交税没变,还是2.1万元,但是收入分别是110万元以及108.83万元,成本 分别是90万元以及88.83万元,均减少了1.17万元。
哪个对呢?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承揽工程,为业主开具总包 建筑服务发票金额100万元, 取得分包 建筑服务发票80万元,应如何会计处理?
【解析】
借:应收账款 100
贷:工程结算——××项目 97.09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2.91
借:工程施工 77.6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待扣税款) 2.33
贷:应付账款 80
该建筑企业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
(1 000 000-800 000 )÷(1+3%)×3%=5 825.24(元)
六、报表重分类调整
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七、加计抵减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规定“自2019 年4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建筑业增值税税务处理之成本分类与进项税额抵扣
主讲 樊剑英
目录
一、建筑企业人工费
二、建筑企业材料费
三、建筑企业机械费
四、建筑企业其他成本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时代,财政部发布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直接费、间接费划分的思路,至今仍影响着不少人。
《企业会计准则》时代,财政部没有单独发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但是《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有工程施工等 科目的说明。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分类进行了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发布后,看起来有些落后,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其实是以反映收入为主的,也不能完全套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其中,利润不属于成本;规费中社保和公积金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工程排污费很少发生,如发生可和企业管理费合在一起核算;税金不在成本科目核算。施工机具使用费,通常称为机械费。因此,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简称人材机和管理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仍沿用了《企业会计 制度》时代的思路,将成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下:
1.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 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等其他直接费用。
2.间接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现在大体有两种成本分类方法:
1.直接费和间接费。
2.人材机和管理费。
这两种划分方法其实差别也不大,人材机当属直接费,但直接费中的部分内容如检验试验费已进入管理费。不管哪种分类都不影响我们对营改增后的成本进行分析。
一、建筑企业人工费
建筑工业现代化将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建筑产业现代化随着技术的稳定成熟,成本会进一步的降低。
人口红利的消失,60、70后老一代建筑工人随着年龄增长,退出建筑市场后,建筑业若不转型建筑工业现代化生产,将面临无工可用,同时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将进一步提高。
经济发展理念的改变。
人工费如何列支?
某建筑公司人工费成本1 000万元
有几种列支途径?
营改增后劳务分包人工费如何列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
二十五、关于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做如下要求:
(一)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纳税人需经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代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差额纳税扣除凭证
1.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清单。
2.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三)可否分项目选择全额或者差额纳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一部分选择全额纳税,另一部分选择差额纳税。
(四)劳务分包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纳税问题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其承揽的业务凡是以提供的工作量、工程量与用工单位统一结算价款的,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缴纳增值税政策。
劳务人工费如何列支?
营改增后劳务用工列支成本1 000万元
结论——建筑公司简易计征,劳务分包可以差额计税
结论——建筑公司简易计征,劳务派遣交了白交,无法差额计税。
结论——自己列支也可,但是 … …
广达建筑劳务公司合同结算管理
计税规定
广达劳务公司与集团公司所签订的劳务分包作业合同适用营改增“建筑服务”税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无论集团公司建筑工程项目是否一般计税方式,广达劳务公司均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增值税征收率3%。
若集团公司建筑工程项目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则对应的广达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集团公司建筑工程项目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则对应的广达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地点为机构所在地,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
广达劳务公司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广达劳务公司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达劳务公司跨地(地州、县市)项目部,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证明》,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达劳务公司跨地(省、地州、县市)经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应在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证明》报验登记的同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证明》;
2.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流程管理
广达劳务公司应分项目与集团公司签订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暂估金额+实际结算金额】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每月、季度、半年或年所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整理汇编为劳务费清册【劳务清册抬头为广达劳务公司】,定期与广达劳务公司进行结算。
广达劳务公司分项目与集团公司结算工程作业款项,最终结算额公式为:
发票开具金额-发票开具金额÷(1+3%)×3%×(1+7%+3%+2%)=劳务费(不含税)×(1+2%)
发票开具金额÷(1+3%)=发票不含税金额
发票开具金额÷(1+3%)×3%=发票增值税税额
发票开具金额÷(1+3%)×3%×(1+7%+3%+2%)=应交城建税7%、应交教育费附加3%、应交地方教育附加2%。
【城建税税率7%、5%、1%,要区分地区确定】
劳务费(不含税)×(1+2%)=劳务作业费+2%管理费
假设发票开具金额=X,上述公式可以改为:
X-X÷ (1+3%)×3%×(1+7%+3%+2%)=劳务费(不含税)×(1+2%)
求X即可
假设集团公司某项目部当期发生人工费用100万元,则求X=105.44万元。
项目 |
税率 |
金额 |
折合人工费比率 |
含税收入 |
105.44 |
||
不含税收入 |
102.37 |
||
应交增值税 |
3.00% |
3.07 |
3.0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00% |
0.22 |
0.21% |
教育费附加 |
3.00% |
0.09 |
0.09% |
地方教育附加 |
2.00% |
0.06 |
0.06% |
税金合计 |
3.36% |
3.44 |
3.44% |
小计 |
102.00 |
||
人工费 |
100.00 |
||
管理费(利润) |
2.00 |
人工费(劳务清册)为不含税金额,广达劳务公司管理费即为其营业利润,广达劳务公司发票开具金额如表所示:
项目 |
金额 |
|
人工费 |
100.00 |
|
应交增值税 |
3.07% |
3.0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00% |
0.22 |
教育费附加 |
3.00% |
0.09 |
地方教育附加 |
2.00% |
0.06 |
税金合计 |
1.00% |
3.44 |
管理费 |
2% |
2.00 |
发票开具金额 |
105.44 |
集团公司代扣代缴广达劳务公司应交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支付广达劳务公司款项为:人工费×(1+2%)
集团公司应将代扣代缴税款完税证明原件转交广达劳务公司,复印件或多余联次集团公司入账备查。
核算管理
广达劳务公司收到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项目工程劳务清册。
假设收到100万元,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100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00
广达劳务公司收到集团公司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发票核算处理:
1.开具发票后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集团公司(××项目部) 105.44
贷:主营业务收入——集团公司(××项目部 ) 102.37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3.07
附件:工程结算单及发票记账联
2.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0.3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22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09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0.06
附件:计提税金计算表
3.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7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22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09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0.06
贷:银行存款 3.44
附件:劳务公司完税证明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转交广达劳务公司劳务人工费清册不做账务处理。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收到广达劳务公司发票应区分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分别核算和账务处理。
集团公司代扣代缴广达劳务公司税金及附加取得完税证明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广达劳务公司(××项目部) 3.44
贷:应交税费——代扣(应交增值税) 3.07
应交税费——代扣(应交城建税) 0.22
应交税费——代扣(教育费附加) 0.09
应交税费——代扣(地方教育附加) 0.06
借:应交税费——代扣(应交增值税) 3.07
应交税费——代扣(应交城建税) 0.22
应交税费——代扣(教育费附加) 0.09
应交税费——代扣(地方教育附加) 0.06
贷:银行存款 3.44
二、建筑企业材料费
(一)适用13%税率的材料
大部分货物、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3%。
与建筑业相关的材料主要有:
1.钢材及金属制品
包括钢筋、型钢、不锈钢制品、螺栓、网片、铜板、脚手架钢材、钢模板等。其中,脚手架钢材和钢模板,如果是租入的,也是同样的税率。
2.木材、竹材及制品
指经过加工的,包括木方、木条、木地板、实木门、木架板、木模板等锯材,和竹架板、竹胶板等竹制品。不包括原木、原竹,原木和原竹按农产品征税。
3.水泥及水泥制品
包括水泥、水泥砂浆、砼路沿石、混凝土拉线盘、混凝土电杆等。不包括商品混凝土。虽然商品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是13%税率,但可选择简易征收3%,目前大部分商品混凝土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如果是沥青混凝土,应按13%交税。
4.给排水材料
如PR管、PE管、弯头、直接、三通、阀门、水箱等。
5.电气材料
如电线电缆、开关、灯等。
6.化工产品及再制品
如沥青、橡胶、油漆、防水卷材、防腐材料等。
7.各种设备
如电力变压器、中央空调、电梯等。
8.其他不属于低税率的的材料
如瓷砖、玻璃、石材等。
(二)适用税率3%的材料
和建筑业相关的3%材料主要有: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常见的有中砂、细砂、卵石、碎石、连砂石、条石、块石、种植土等。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常见的有页岩砖、小青瓦、生石灰等。不包括水泥砌块砖。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自来水
自来水做为特殊的材料存在物业代收、甲方收取的问题。
4.商品混凝土
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运杂费
建筑材料运输有一票制和两票制之分。
一票制,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
两票制,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价款向建筑企业提供货物销售发票,运杂费另外提供交通运输等发票。
在一票制时,运输费也是和材料同样税率。
在两票制时,运输税率为9%。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税率6%,如果运输和仓储、装卸搬运没有分开,则统一为9%。
(四)水
这里的水指自来水,如果是自已抽河水,则属于机械费。
水费存在差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等问题。
自来水的标准税率为9%,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即3%。
自来水开户时可能有初装费,属于建筑安装服务,税率9%。
由于水存在一个开户的问题,很多时候工地上的用水是甲方、物业公司或第三方的户头。 由于自来水公司没有按标准税率9%交税,下游的开户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就不能足额抵扣,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本来就不能抵扣,是行政事业等单位连发票都没有。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物业公司向自来水公司交1 000元,向建筑企业收1100元,则只对差额100元按3%交税,即(1 100-1000)÷(1+3%)×3%=2.91元。
注意,虽然物业公司自己只交2.91元税,但发票上的税金应该是按全额1100元计算的,即1100÷(1+3%)×3%=32.04元。
国家也没吃亏,因为自来水公司交了1 000÷(1+3%)×3%=29.13元,加上物业公司交的 2.91 元,国家还是共收了32.04元。
思考:
A房地产公司只有一个水表,B建筑公司施工也需要用这个水表。
2019年4月取得水费普通发票100万元
2019年5月B建筑公司耗费水70万元
请问A房地产公司如何账务处理?
(五)电力和天然气
电力适用税率13%,天然气适用税率9%。
天然气在建筑企业一般用得很少,食堂用是不能抵扣的,用量也少。只是有的建筑企业在特殊工艺,如寒冷地区冬季施工用。
电力和天然气,同水一样,开户时可能有初装费,属于建筑安装服务,税率9%。
电力和天然气也和水一样存在开户的问题,很多时候工地上的电、天然气是甲方、物业公司或第三方的户头。解决方法,可参照水。至于电力代收的如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也可参照水的处理方式。
在某些地方,非自己户头,甚至可以直接由供电企业开具专票。
(六)苗木及相关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苗木属于农产品,税率9%,扣除率9%
同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实践中,大多是按免税开的发票。
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要按农产品买价乘9%计算进项税,要相应的依据证明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
农民个人可以由乡镇政府开自产自销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提供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苗木也可由购买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过要申领这个发票不一定批准,且有地域等限制,管理要求高,实践中建筑企业很少采用。
与苗木相关的种子、化肥等,是免税产品,但不能像农产品一样依据普通发票上买价计算抵扣。
樊老师:
您好!又打扰您了,请问上面的发票可以抵扣吗?谢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园林绿化企业,将自产苗木销售给客户后,再利用上述苗木施工,能否认定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
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苗木免税,苗木施工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执行。
三、建筑企业机械费
问题1:建筑企业购买施工机械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吗?
问题2:建筑企业租赁施工机械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吗?
问题3:建筑企业租赁房屋办公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吗?
问题4:建筑企业租赁周转材料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吗?
(一)租赁机械——配人能否当成分包
建筑企业机械,采用两种方式,租赁或自有。
中小型建筑企业以租赁为主
大型建筑企业自有为主
不管哪种企业,都没有纯租赁或纯自有的。
中小企业也备有一些自有小型机械,如搅拌机、发电机等,但挖掘机、装载机这类大型机械一般靠租。
大企业一样有很多专业机械需要外租。
租赁的机械通常有,挖掘机、装载机、塔吊、卷扬机、水泵等。属于有形动产,税率13%。
实践中很多出租方不提供发票,或以个人名义税务局代开。
关键要点——要区分租赁服务和提供建筑服务。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比如,租入挖掘机来施工,如果自行操作则属于租赁服务。
但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则属于建筑服务,类似于航空运输业的干租、湿租的区别,又像远洋运输业的光租、期租、程租的区别。
实践中,挖掘机、装载机之类所谓租赁一般配备了操作人员的,所以这实际上是建筑服务,也就是机械施工,应按 9%交税。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种施工算不算分包?
算分包,对一般计税项目影响不大只是少预缴而已,对简易计税项目则可少交税。
这个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有人认为:
征税上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业务实质仍然是租赁业务。本身并非建筑服务,不管出租方是否有建筑业资质,租赁合同都不是分包合同。因此,不属于分包,增值税就不能差额扣除。
为了避免争议,建议这样签合同:
1.一定要写成分包合同。要写分包而不是租赁。当然是配备操作人员,而不是把只租机械硬改成分包合同。
2.分包的内容是专业分包内容。不要直接写为机械一小时多少钱或一立方多少钱之类,这些可以作为计价的细节。但是总体的内容应该是专业施工,可以对照建筑企业资质分类来写。比如,挖掘机进行土石方作业,可写为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土石方工程,在具体工作范围和计价中才写配多少台机械如何计费等。
3.如有资质更好
如果机械作业方有建筑资质,并且范围一样,那作为合同的附件更好。
以上是对量大的机械作业而言。
(二)自有机械
自有机械在购置时作为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机械适用税率为13%。
在后续使用中,机械折旧作为成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维修费、燃油费都是13%税率。
操作人员的工资,不存在抵扣。
自有大型机械如果要运输,比如挖掘机要请拖车来装运,按交通运输业交税。
四、建筑企业其他成本费用
(一)其他成本费用的范围
如前所述,成本包括人材机和管理费。这个管理费是工程项目部的管理费,和企业的管理费用有所区别,但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有办公费,因此管理中可合在一起控制。
除此外,还有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这两种期间费用。实践中,建筑企业很少有销售费用,按说投标也算一种销售,但有很多建筑企业记在管理费用中。
我们这里讲的其他成本费用,包括工程项目管理费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办公费
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等各种支出。
办公费没有权威准确的定义,因此每个企业的办公费科目核算内容都有所不同,比如有企业将管理部门的维修费记入此科目,有的则另设。
税率各为多少?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办公用品适用税率为13%——必须要有明细。
很多企业经常是这样的发票,上面只写办公用品一批,没有明细,甚至开票的是某某百货,而这家百货是当地最出名的高档时尚百货。这种常是老板去买了高档衣服之类、提货卡之类开回来的票。要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细。一般办公用品种类多,因此发票上可仍写办公用品一批,但附上清单。要想抵扣增值税,则专用发票所附的必须是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
通讯费,适用税率为9%或6%。
但电信运营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麻烦,因为现在普通发票已经不开,改为电子发票自己打印,这个倒是方便,但专用发票,不是每个网点能开,必须要到指定的网点才行。
还有些零星的支出,一般都是普通发票,甚至只有白条、收据。
最好避免白条、收据。
(三)交通差旅费
交通费和差旅费,有些企业记账是分开的,有些则合在一起,但随着自驾车出差越来越多,区分变得更困难,因此合在一起讲解。
1.燃油、汽油、柴油,适用税率为13%
有些单位为避免每次加油开票的麻烦和管理需要,办了加油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办卡时开普通发票,加油后结算时开专用发票。
2.过路过桥
高速公路通行费3%,其他路桥费5%,ETC充值时发票不能抵,凭后期通行费发票抵扣,或按有些地方规定以充值发票结合后期ETC消费清单中相应通行费记载进行抵扣。
过路过桥费如果是财政票据也不能抵。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3.停车洗车
停车费税率9%,洗车费6%。
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洗车服务,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属于其他生活服务。但实践中停车费和洗车费通常只有普通发票。
4.维修保养
维修保养,属于修理,税率13%。
5.保险费及车船税
保险费,税率6%。
车船税不单独开票,而是在发票备注中写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6.车票机票、附带保险、退票费
车票机票,都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且车票机票无专用发票,甚至没有发票。
汽车票是发票。
火车票是自制的合法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飞机票采用电子行程单,可以算是发票的一种。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54 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第七条《行程单》……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注意,电子行程单不是乘机时的登机凭证,需要起飞后在机场打印或申请航空公司邮寄。
在买票时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3%)×3%
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四)劳动保护费
适用税率为13%。
什么是劳动保护费?增值税没有明文规定,只有参照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针对不同的工种提出了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防寒服、雨衣、胶 鞋、眼护具、防尘口罩、防毒护具、安全帽、安全带、护听器这十三类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同时指出,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保护支出包括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特殊作业的解毒剂和保健食品。
但是,税法上可以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是否全包括以上呢?其中主要存在争议的是工作服、清凉饮料。
工作服,如果是电焊工穿的工作服,从没听说过有税务机关不认可,发生争议的是类似银行工作人员这样的西装笔挺的衣服。历史上很多税务机关认为不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保护什么安全了?明明是为了企业的形象。所以要扣也只能按福利费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平息了这个争议。规定为: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这个规定其实回避了这种“工作服饰”是否属于劳动保护费的问题,反正可以扣除,不在福利费之内受工资总额14%限制。注意这个“饰”字,说明国税总局认为类似银行这种工作服,其实是装饰作用,而不是劳动保护。
清凉饮料,属于防暑降温用品,在已失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 号)中,是属于劳动保护费范围的。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等。 问题来了,防暑降温用品是不是属于防暑降温费呢?
再回过头来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其中: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防暑降温费……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保健食品待遇。
也就是说,清凉饮料不等于防暑降温费,可以理解为防暑降温用品不属于防暑降温费,至少是不等于。 不过国税函〔2009〕3号说的“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理解为发钱和发物都是福利费。
这就产生了争议。一种理解是防暑降温用品——实践中是清凉饮料,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只有直接发钱的才是福利费。一种理解是不管是否直接发钱,都是福利费,甚至有的理解是发物是福利费,发钱就是工资。
若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讲,当然还是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为宜,但发物可以, 直接发钱肯定不行。
(五)商业保险费
与建筑业有关主要保险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税率均为6%。
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可加保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这三者毫无疑问,可以抵扣增值税。
人身意外险呢?
在增值税的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企业所得税中有相关内容,可以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那么,问题的焦点是,这是否属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因此,建筑业作为高危行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照企业所得税对建筑行业人身意外险的规定,可以合理推断,能抵扣增值税。
房租发票,可分为免征、1.5%、5%、9%几种。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房租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房东不开发票。个人房东,基本收净价,如果要开票,只有自己去税务局代开。有的小公司开票可以,价格不一样,比如不开票40元一平方,开票则是50元。
要去代开票,合同可约定本身为不含税价,这样可以倒算开票,正好税也可以记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税务机关认定为负担了非企业自身支出,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过这种办法也不是一定可靠,有的税务局不认可这种合同签法,可能是因为自己懒得算。这种情况下,可以去当地税务局先问清代开的综合税率,然后在合同中加上。
(七)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和手续费。
利息,属于贷款服务,税率为6%,但是不能抵扣。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其中的顾问费、咨询费是指向贷款方支付的,不包括向第三方支付的。如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手续费,如转账手续费、银行年费等,税率为6%。
银行有一个坏毛病,利息和手续费不开票。利息就是一个利息单,手续费就是一张凭证。 按理说,必须要发票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中国就是这么奇怪,税务机关对其他无票支出卡得严,偏偏对银行网开一面。
企业可以要求银行每月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值得一提的是资管产品,当今金融产品创新多,不过好多高大上的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 互换离普通企业太远,这里只说下离建筑企业最近的资管产品。特别是当今PPP流行的时代,资管产品更是值得建筑企业了解。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之所以出这个文件,是因为本来资管产品就该交流转税,但实践中却竟然没收。营业税时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 号)已经规定: “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实践中没收营业税的原因不明,也许和银行不提供利息发票一样,对于资管产品这样更陌生的事物,更是觉得高大上的信托之类机构不存在不交税的问题,有没有发票都是合理的、正确的。
增值税时代了,为什么税务又要收了,原因同样不明。不过,很快又出了补充规定。《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按这个说法,原来资管产品收增值税,似乎都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出这个规定?可能由于资管行业反应强烈,有人说这叫“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对于哪些资管产品应该缴增值税,也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是保本类的,但这只是一种说法而已,《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财税〔2017〕2号)规定: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