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解读
主讲:李庆贺
目 录
一、案例启示
二、《备忘录》概述
三、《备忘录》涉及联合惩戒措施
一、案例启示
【案例1】联合惩戒!580万人次限买动车高铁票
【案例2】税务机关公布“黑名单”:一季度共有4 778人次被阻止出境
【案例3】两名90后财务协助虚开发票,记录“内账”,虚开税额高达2.57亿元,被判有期徒刑7年!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追悔莫及。
二、《备忘录》概述
(一)《备忘录》的制定依据
1.《会计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
(二)制定《备忘录》的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
(三)签署《备忘录》的单位
1.国家发展改革委
2.人民银行
3.财政部
4.中央组织部
5.中央宣传部
6.中央编办
7.中央文明办
8.中央网信办
9.最高人民法院
10.科技部
11.工业和信息化部
12.民政部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4.国资委
15.税务总局
16.市场监管总局
17.银保监会
18.证监会
19.全国总工会
20.共青团中央
21.全国妇联
22.全国工商联
(四)联合惩戒对象: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
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五)联合惩戒的实施
(六)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1.信息载体: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补救措施
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信用修复相关程序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三、《备忘录》涉及联合惩戒措施
(一)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
【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续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二)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三)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15日发布)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四)实行行业惩戒
具体内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具体内容:
(1)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对其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号)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四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8)《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六)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具体内容: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内容:
1.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3.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提示】根据最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6)《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7)《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8)《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9)《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10)《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
(11)《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
(八)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具体内容: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九)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政策依据:
(1)《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
第四条 登记事项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
(3)《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机关不得聘任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十一)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任的参考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
政策依据:
(1)《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十二)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具体内容: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对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参考。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
(2)《贷款通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十三)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参考
具体内容: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四)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具体内容:依法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保险公司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十五)纳税信用管理参考
具体内容:在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
中,将其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
据。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十六)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具体内容: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
(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三)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5)《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
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政策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6〕126号)
第八条 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2016〕33号)
对严重失信主体……,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十九)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对严重失信主体……。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限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实施单位:科技部
政策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令第5号)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
合以下基本条件:
……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
(二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具体内容: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实施单位:各相关单位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