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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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主讲:王越

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性质的区分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的区别

三、年终奖个税节税

四、股权激励政策

五、离职补偿金

六、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扣缴个税问题

八、向不同身份的人员支付竞业补偿金

九、获奖问题

十、利息问题

十一、赔偿金、违约金问题

十二、营销中的红包个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性质的区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可见企业所得税的职工福利费等在个人所得税层面是可能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

(一)福利费

个税实施条例所说的免征个税的福利费仅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除此之外的福利费的个税征免与否需要区分性质作结论。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现金补贴比如防暑降温费,除了个别地方出台过免征个税优惠外,普遍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显而易见,将上述防暑降温费改为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则员工同样享受相应利益,但不属于工资薪金,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可见可以分割的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可见货币化的均作为工资,非货币化的企业所得税属于福利,个人所得税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是否征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口径有二:其一即制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 950元;(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 2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

其二尊重企业内控制度与要求,比如天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一是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是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住房补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要区分公务经费与个人工薪的区别

比如《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教育经费与工会经费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作为自学成才奖励费用,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纳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如果以学位票据报销,原则上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个税则不存在。

天津汇算清缴企税问答: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工会作为一级核算组织,同样需要就相应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预扣预缴相应的税款,对于员工而言属于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符合条件应于次年办理汇算清缴。

(三)外藉人员津补贴

1.外藉人员的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为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和华侨,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由此可知港澳台和华侨视同外籍人员处理个税。

2.财税〔2018164号:其中的非居民个人可以选择享受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免征个税。

3.其中的居民个人,2019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1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的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别: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18号建议的答复: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与工薪等收入项目相比,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一般收入较高,而且收入来源比较隐蔽,形式也多样化。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鉴于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均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一致,但是经营所得的税率和综合所得的税率不一致,可以适当筹划。

【案例一】

公司若聘用专门岗位设计总监,年薪100万元,则公司要负担数额不菲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同时个人也要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总监采取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则公司在分期支付100万元时,该个人可享受普惠制税收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再比如对该个体户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吉林规定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则

1 000 000×10%×20%10 5009 500(元)

三、年终奖个税节税

(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0221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张2019年年终奖为42 000元,若“分开算”,则年终奖个税如何?

第一步——平均分:42 000÷12=3 500(元)

第二步——找税率:

第三步——计算:年终奖应纳税额=42 000×10%-210=3 990(元)

但若小张月薪5 000元,年薪60 000元,专项附加扣除48000元,合并计算则(60 000+42 00060 00048 000)为负数,本不需要纳税的。

【案例二】

张总年薪(含年终奖)40万元,专项扣除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4万元,每年资助失学儿童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634225(万元),因此发放年终奖为14.4万元,全年工资薪金所得额(4014.46342)=10.6(万元)

合计全年缴纳个税144 000×10%210+106 000×10%2 52022 27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四、股权激励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案例三】

王某20X751日取得授予的A公司股票期权10 000股,每股施权价5元,约定两年后行权。王某还于20X815日取得公司授予A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10 000股,登记日股票市价9元,取得时支付资金30 000元,锁定期一年,锁定期满后一次解锁。另外,王某于20X761日取得甲公司10 000股的股票增值权,当日股票收盘价8元,约定股票增值期为两年,20X961日,当日甲公司股票市场价每股10元。王某获得企业给付股票增值权现金10 000×(10-8=20 000(元),王某该月还取得工资收入8 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

股票激励所得10 000×(105)=50 000(元)

限制性股票所得

9+10)÷2×10 000-30 00065 000(元)

股票增值权所得10 000×(10-8=20 000(元)

全年股权激励所得额135 000

应纳个人所得税=135 000×10%2 52010 980(元)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离职补偿金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四】

王先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00 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0 000元,王先生已经在该公司工作14年。则王先生应缴纳多少个税?

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0 000-30 000×3=110 000(元)

查找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 520

应纳税额=110 000×10%-2 520=8 480(元)

六、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此前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当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1.居民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来自于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最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例:张某同时在甲集团公司与乙子公司任职,甲集团公司年薪3万,乙集团公司年薪3万,不考虑专项扣除。

两种情形:

1.年薪分布均匀,各月均扣除5 000,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2.年初发放工资较高,则可以申请退税。

【案例五】

张某同时在甲集团公司与乙子公司任职,甲集团公司年薪6万,乙集团公司年薪6万,不考虑专项扣除。由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原因,导致两个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个税。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20 00060 00060 000(元)

应补缴税款60 000×10%2 5203 480(元)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扣缴个税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服装销售公司。今年3月向县城的个人老张租用了空厂房,按月向其个人支付租金1万元,同时,委托某高校的专家进行服装加工并对生产工序提出改进意见,每月支付三次,每次10 300元,共计技术指导服务费30 900元。

其他个人开具发票的纳税期限问题。

问: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属于个人经营所得,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纳税申报表(A)表允许扣除的税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案例六】

支付某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30 900元,已交增值税900元,附加税费108元,计算劳务报酬收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

[30 000×(1-20%-108]×30%-2 000=5 167.6(元)

如果将上述款项分两个月支付

[15 000×(1-20%-54]×20%×2=4 778.40(元)

少占用该居民个人的税金资金占用。

【案例七】

某公司月内向某专家支付广告设计费30 900元,支付中介介绍费30 900 元,如何扣缴个税?

如果合并计算,预扣预缴个税=[60 000×(1-20%-216]×30%-2 000=12 335.2(元),如果分开计算预扣预缴则为5 167.6×210 335.2元,哪个对?

(国税发〔1994089号)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向不同身份的人员支付竞业补偿金

公司在本年度发生了以下的一些业务:

为拓宽市场,公司兼并某私营企业时,按不竞争协议需要向其个人股东支付补偿费15万。

公司和技术员工签订有秘密技术协议,在员工离职时会得到竞业禁止补偿金5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因此,15万元由资产购买方企业代扣代缴3万元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税〔2001157号)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因此,上述5 万元纳入一次性补偿收入内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获奖问题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2019年度获某市政府给予的私营企业主奖励10万元,公司给予一部奔弛汽车奖励,并发放董事费8万元,从公司账上提取10万元以备出国考察,从公司账上提取100万元作为合伙人出资份额,但账务处理为公司借给合伙企业,公司用代扣代缴税务机关给予的手续费奖励给具体办税人员小张2万元。

(国税函〔199829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市政府给予的奖励10万元应代扣代缴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6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2018615日起,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中“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问题,全省统一按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根据该部奔弛车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为40万,则若在福建,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应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4万。

(国税发〔2009121号)(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8万元的董事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办理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

(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120号)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因此,公务考察的部分不必纳税,但以公司名义借给合伙企业,但股东经查证却属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理解为股东从公司借款,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

你局《关于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13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问:单位代扣代缴员工的个税,获得的税款的2% 的手续费,单位奖励给员工的话,有两个问题咨询:

1.最多可以按照返还的手续费的多少比例奖励员工?

2.对于奖励的对象,按照有关政策是说奖励给相关工作人员,这个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哪一类的人员?例如给单位的风险或合规法律部门的员工发放这个奖励,算不算是相关工作人员?

答:

1.奖励给员工的手续费比例不在税务局规范范围。

2.企业将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手续费奖励给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将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手续费发放给非相关人员的,要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利息问题

公司向员工集资,约定年利率10%,借款金额1 000万,2019年末计提财务费用100万,次年3月份支付。

所得税司副司长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讲解: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由于其他个人基本上按次纳税,享受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元每次,因此超过500元以上的仍然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发票应当在20203月份代开,而企业所得税可以在2019年按利息规定予以扣除。

在次年代扣代缴个税时:

借:应付利息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0 000

应交税费——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 000

十一、赔偿金、违约金问题

A公司司机违规驾驶撞人,赔偿对方小李医药费误工费等10万元;B公司购买甲公司股份,与甲公司股东张某的股份转让合同已签订后反悔赔付张某15万元,未履行合同;C公司股东张某与李某签订转让公司股权协议,转让价1 000万,成本400万,已变更至李某名下,后张某反悔,返还李某1 000万加赔偿金200万重新将股权变更至张某名下。

(国税函〔2006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税函〔2000257号)安徽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可见赔偿金或违约金是否征收个税,类似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看相应的经济业务是否发生,因此小李和张某拿到的赔偿金不属于征税的范畴。

(国税函〔200513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 000400)×20% 120万,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 2001 000)×20% 40万。

十二、营销中的红包个税问题

某集团春节期间在网络上派发红包1 000万元。

某公司通过自建网络平台向键盘侠派发非现金红包10万元,键盘侠必须使用上述红包购置网络平台的商品,月底共有N多人使用了该红包5万元购置商品。

某公司通过自建网络平台向购置本公司产品的人士发放10万元非现金红包,上述红包只可以抵顶下次消费时使用,下个月有N多人使用该红包3万元购置商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因此,派发现金红包作为业务宣传费,借记销售费用100万,贷记银行 存款80万,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关于“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非现金网络红包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原标价100万元的商品,顾客使用非现金网络红包后,分别抵减非现金网络红包5万元和3万元后作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