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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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解读

主讲:王保平

目 录

一、准则制度实施范围

二、预算会计核算范围

三、存量公共基础设施

四、文物文化资产

五、名义金额计量资产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固定资产折旧

八、在建工程

九、研发支出

十、应付职工薪酬

十一、应付福利费

十二、非财政拨款结余

十三、合同进度确认收入

十四、受托代理资产负债

十五、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十六、单位资产核算工作

政府会计新天地:看制度

准则

按会计要素制定的,可以不按会计主体制定。

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

原则导向:原则是指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职业判断。

制度

制度:一个主体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报表。

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

规则导向: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

结论:准则+制度

我们简称《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新天地:敲门砖

从原来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跨越到新的政府会计,是会计再生,也是凤凰涅槃。

双基础制+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平行记账

全面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与过渡工作,除了学习政府会计新理念与框架体系,依照各衔接规定实施好上述“转”“补”“调”等各项工作外,对一些实务中的焦点问题还要紧扣制度,重点对待。

为具体化解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的这些初始难题,进一步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财政部201812月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现结合实际情况,解读如下十六个焦点:

一、关于准则制度实施范围

(一)范围取决于部门预算的标杆

1.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质为预算与决算管理)的主体,都全面执行。

2.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3.原参照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非政府会计主体,可参照执行新制度。

(二)相关代管业务怎么办?工会

1工会会计如为独立设置,则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各级工会,暂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继续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9年印发了《工会会计制度》,并要求从2010年起,工会执行新的《工会会计制度》

2.工会归单位会计兼管

一要掌握工会经费边界线。不得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要坚持依法理财的原则。将经费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自觉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三要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不准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四要坚持服务职工原则。

(三)相关代管业务怎么办?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央组织部2008年发布的3号文件。

1.党费归单位会计代办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工农中建交储等六大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党费归单位会计代办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中规定:

十二、关于单位财务机构代办的党费业务的会计处理:

党费业务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由单位财务机构代办的,党费资金应当独立于本单位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党费的会计核算,参照《政府会计制度》中的财务会计内容执行。

(四)相关代管业务怎么办?团费

1.团费归单位会计代办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中规定:

十三、关于单位财务机构代办的团费业务的会计处理

团费业务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由单位财务机构代办、并按规定的,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制度》中的财务会计内容进行分账核算。

团费业务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由单位财务机构代办、但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单位应当作为受托代理业务对代办的团费业务进行核算。收到团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出团费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同时,通过登记辅助账等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对团费收支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2.其他未明确提及的单位

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范围、但财政部未针对其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专门制定新旧衔接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做好新旧衔接工作。

二、关于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

单位应当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现金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未纳入年初批复的预算但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的非财政拨款收支,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是什么关系?血肉相连。

政府会计的一个重大创举,就是在一个政府会计主体中,设计了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两个同时存在的账务体系。

请注意,并不是“一个单位两套账”了。因为,《会计法》禁止设置多套账簿,如现实中个别单位可能存在的内账与外账等乱象,因此,请慎称“两套账”。本制度设计本意就在于遵循政府会计主体现实的运转态势,既全面又有区别地进行会计核算。如何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刻划政府会计体系中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关系,经历多种表达的比较与演进,我认为: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就是一个政府会计主体的血与肉。

人所共知的“血肉之躯”,肌肉(muscle)是人体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维持机体的运动有很大的作用,如果人体没有肌肉的话,是可以危及生命,或是不能有效的活动、运动等,所以说肌肉对人体的健康很重要。而血液(blood)是“养肉”的,血足了,面色红润气色好,肌肤滋润抗衰老,而气血不足则无法滋润皮肤和血管,无法保持皮肤和血管的弹性。可能导致肌肉萎缩、松弛,四肢无力,走路蹒跚。要保持人的“血肉之躯”,就一定要保持气血的充足。

血液和肌肉,不正是一个行事单位运转良好的最好写照吗?因此,我们认为政府会计体系中的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犹如人的血肉,彼此相联,滋润且挺立,持续且永存。她们就是上苍造就的孪生兄妹,有着相同的血脉,有着共同的躯体!始终描写着政府会计主体的事业发达和百业兴旺!

三、关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以2019年1月1日为初始入账日,

础做好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登记入账工作。

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确定公共基设施的记账主体。由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可暂按现有分管比例各自登记入账。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尚不明确的,由本级政府尽快予以明确。

对于企业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对于政府将其特许经营权授予企业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其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2.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分类。

单位应当在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分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合适的计量单元将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分门别类登记入账。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已规定分级分类标准的,从其规定;尚无明确规定的,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可按照现行管理实务进行分级分类,待统一分类规定出台后再行调整。

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至少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四个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其他明细核算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并满足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需要。

3.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

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单位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核算公共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在新旧衔接时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后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

4.关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1)单位应当首先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对于初始购建投入使用后至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前发生的后续支出,无需追溯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对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后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处理。

单位在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时,应当以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据为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项目移交资料、项目投资预算、项目投资概算及建设成本资料等。单位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无法取得原始凭据的事实及理由予以披露。

(2)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但已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

以评估价值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的,应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作为原始凭据。

(3)对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单位在具体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时,可参考以下进行:

第一步,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分级分类。

第二步,确定各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建造或使用时间、具体数量(如里程、面积等)以及各项资产的成新率(即新旧程度系数)。

第三步,确定现行条件下每项公共基础设施的单位资产价值。通常情况下,该确定应当以行业定额标准或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确定的定额标准为基础。

第四步,按上述第二第三步结果,计算确定每项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经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单位可将重置成本计算的依据作为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入账的原始凭据。

此外,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该项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重新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思考1:经管资产的相关业务处理

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四个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不提折旧(摊销)

哪些文物文化记入“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文物文化资产还能名义金额入账吗?

思考2:固定资产的相关业务处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

新制度设置了“文物文化资产”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其中,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文化资产,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的符合新制度“文物文化资产”科目核算内容的“文物和陈列品”,按其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的“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如原账中核算的“文物和陈列品”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应当按照转入新账“文物文化资产”科目中的“文物和陈列品”名义金额的合计数,借记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新账的“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同时将这些文物文化资产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并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五、关于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可以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只包括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无法确定成本的盘盈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对于原账中在相应资产科目核算的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当仍然按名义金额转入新账的相应资产科目;对于原未入账的上述资产,仅当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时,才能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如无法获取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可以依据被投资单位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据此调整新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在以后各年度,单位均可依据被投资单位上年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年末数计算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单位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开始计提折旧的时点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应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与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的差额,借记新账中“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单位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原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新制度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追溯调整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而应当自执行新制度起,以2019年1月1日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八、关于在建工程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已经计入支出、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当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费用,无需追溯调整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尽管这对于未来由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时,相应形成的资产价格计算并不完整全面,但基于简化考虑,就不追溯调整了,因为该部分数额通常不会太大,而追溯调整手续比较烦。类似于通常采用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难点解析  在建工程相关业务

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基建转出投资

九、关于研发支出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已经计入支出、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当计入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成本的开发阶段的费用,无需追溯调整研发支出账面价值。

十、关于应付职工薪酬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未付职工以及应为职工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有关薪酬记入新账,按照确定的应付未付金额,借记新账中“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领域: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考核后工资额度?还是实际发放工资额度?

十一、关于应付福利费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单位按规定发生福利费开支时,应当在计提标准内据实计入费用(同时计入预算支出)。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在财务会计下,将其中属于职工福利基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将其他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对于其中属于从财政拨款中提取的金额,应当在确定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时作为调增项处理,对于其中属于职工福利基金(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形成)的金额,应当在确定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余额时作为调增项处理,对于其他余额,应当在确定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时作为调增项处理;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新旧衔接

u血肉相连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是这样建起来的;

u讲原账基于权责发生制全面吸取转至新账财务会计后,还需严格遵循收付实现制通过追溯调整行程预算结余初始余额。

u具体公式如下:

加:

已经计入预算支出尚未支付资金

已经收到款项尚未计入预算收入

减:

已经支付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

已经计入预算收入尚未收到款项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预算结余科目衔接时,应对原账相关结余等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区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等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参见下表

其中,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要注意“登记”和“调整”工作。

1.“登记”——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结存”

分析原“财政补助结转”,+:已列支未付钱,-:已付钱未列支,调登新“财政拨款结转”贷方;按原“财政补助结余”登新“财政拨款结余”贷方。

按原“财政应返还额度”登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借方;按新“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贷方,减去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之差,登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结存”

分析原“非财政补助结转”,+:已列支未付钱,-:已付钱未列支;+:已收钱未列收入;-:已列收入未收钱,登新“非财政拨款结转”贷方;并按相同金额登记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结存”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按原“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调整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按原“短期投资”余额,借“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对原“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分析,区分发生时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对计入预算收入的,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对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借“非财政拨款结余”,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3)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对原“预付账款”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其他应收款”分析,区分其中预付的、非预付的金额,并对预付的划分为财补、非财补、非财非专预付,按非财非专,借“非财政拨款结余”,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存货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购入的存货分出财补、非财补专项、非财补非专项,按非财补非专项购入的金额,借“非财政拨款结余”,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长期投资”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分析,区分用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其他方式取得的,按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非财政拨款结余”,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7)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原“长期投资”中属债券投资的余额,借“非财政拨款结余”,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8)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9)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分析,区分发生时计入、未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将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划分出财补应付的、非财补专项应付的、非财补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非财补非专项应付的,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非财政拨款结余”。

(10)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原“预收账款”预收非财非专项的金额,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非财政拨款结余”。

(四)“专用结余”——“资金结存”:按原“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补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新“专用结余”科目。

(五)“经营结余”——“资金结存”:如原“经营结余”期末有借方余额,应按原“经营结余”,借新“经营结余”科目,贷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新设无期初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时期数据,年初无余额。

2.“调整”——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具体包括10个项目,如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中:与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的调整需要特别注意:

1)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并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2)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并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3)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上述(1)、(2)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十三、关于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

单位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对于已经开始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无需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对已经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

十四、关于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为了全面核算和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罚没物资等的成本。单位对受托代理资产不拥有控制权,因此“受托代理资产”并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规定的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标准。

“受托代理负债”因单位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单位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等负有偿还义务的暂收款项,应当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正确确定应转入新账或登记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内容。

十五、关于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单位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另一类是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在具体核算时,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对于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事业预算收入和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核算口径也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新账的相关科目的核算口径。

十六、关于加强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要求

(一)资产核算为什么是重中之重

会计科目看,资产类科目(35)最多。流动资产的库存物资\储备物资等,不动产里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等,整个政府财务会计的大头就是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细化了,相应的折旧也要分拆。还有在建工程。

再进一步看,传统预算会计总是“拨”字当头,“拨入经费”、“拨出经费”,上下级间的流入流出。而部门预算后预算由基层单位编制,预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都是直接批复、下达到基层单位,传统层层转拨资金流程省略了。

这也体现了从“拨入、拨出”到重视资产存量的观念。不再是“猴子搬包谷”了。“功夫在诗外”。

资产要素是最基本的会计要素,资产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政府组织资产与企业组织资产最重要差异是政府资产主要用于提供公益性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企业资产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以获取盈利,这是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的不同组织目标所天然决定的。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除了强调“经济利益”,更强调“服务潜力”,这是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与企业会计主体的资产最重要的差异,这对于科学、准确地确认、计量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具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二)破解资产重中之重难题的总原则

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是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重要内容,会计账簿生成的信息是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各单位应当以执行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为契机,健全会计机构,充实会计人员,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夯实资产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强化资产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各单位应当在2016年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扎实开展以下工作:

(三)破解资产重中之重难题的落地处

一是掌握家底。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等资产数据,为准确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确定权益等提供基础信息。

二是挤干水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挂账,做好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关工作。

三是全面收编。进一步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及时将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为将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单位统一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做好准备。

四是理清家门。进一步明晰资产占有、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将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资产以及单位受托管理的资产登记入账,确保国有资产信息全面完整。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