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解读
主讲:翟继光
目录
一、《资源税法》立法过程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与税目、税率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法》立法过程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2010年6月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实施,国务院于2011年9月对《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征收。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暂行条例》施行以来,资源税运行比较平稳。
1994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9325亿元,年均增长15.9%,其中2017年征收1353亿元。资源税对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资源税法是其中重要任务之一,并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
2018年12月23日,《草案》提交给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有效的税种共18个,资源税是第9个实现税收法定的税种,其余8个实现税收法定的税种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尚未实现税收法定的9个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关税。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与税目、税率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在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地区,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资源税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二)资源税的税目
资源税的一级税目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以及盐。
能源矿产之下包括7个二级税目: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金属矿产之下包括2个二级税目: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它们之下还有三级税目。
非金属矿产之下包括3个二级税目: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它们之下还有三级税目。
水气矿产之下包括2个二级税目: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盐之下包括3个二级税目: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三)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大多税目实行比例税率,少数税目或者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实行定额税率。《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中,税率最低的为1%,如煤成(层)气、地热等;最高的为20%,如地热、矿泉水等。
定额税率中,税率最低的为0.1元,如岩石类中的砂石,税率为每吨或每立方米0.1-5元;税率最高的为30元,如地热的税率为每立方米1-30元。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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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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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矿产 |
原油 |
原矿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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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
原矿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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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
原矿或者选矿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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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成(层)气 |
原矿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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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钍 |
原矿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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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
原矿或者选矿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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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 |
原矿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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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产 |
黑色金属 |
铁、锰、铬、钒、钛 |
原矿或者选矿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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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 |
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 |
原矿或者选矿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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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土矿 |
原矿或者选矿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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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 |
选矿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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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 |
选矿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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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 |
原矿或者选矿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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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钯、钌、锇、铱、铑 |
原矿或者选矿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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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稀土 |
选矿 |
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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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稀土 |
选矿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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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
原矿或者选矿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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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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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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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产 |
矿物类 |
高岭土 |
原矿或者选矿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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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岩 |
原矿或者选矿 |
1%-6%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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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 |
原矿或者选矿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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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 |
原矿或者选矿 |
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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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硫铁矿、自然硫 |
原矿或者选矿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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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
原矿或者选矿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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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
原矿或者选矿 |
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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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
原矿或者选矿 |
2%-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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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石类 |
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眼、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
原矿或者选矿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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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 |
原矿或者选矿 |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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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玉石类 |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
原矿或者选矿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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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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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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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气矿产 |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
原矿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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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 |
原矿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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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
选矿 |
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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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卤水 |
原矿 |
3%-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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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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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1)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2)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4)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案例1】某矿山某月开采砂石1 000吨,销售砂石1 600吨,又用400吨砂石换取了生产设备。计算该月应缴纳资源税的砂石计税数量。
解答:该矿山销售砂石1 600吨为该月实际销售数量,换取生产设备的400吨砂石为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所以,该月应缴纳资源税的砂石计税数量为:
1 600+400=2 000(吨)
【案例2】某油田销售原油3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2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260万元,已知该原油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请计算该油田该笔销售业务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解答:原油按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资源税,销售额中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缴纳资源税税额=2 000×6%=120(万元)
【案例3】某铜矿某月销售当月生产的铜矿石原矿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销售精矿取得收入1 200万元。已知,该矿山铜矿精矿换算比为1.1,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请计算该铜矿该月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解答:铜矿计税依据为精矿,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
(1)该铜矿该月应税产品销售额
=600×1.1+1 200=1 860(万元)
(2)应缴纳资源税税额
=1 860×6%=111.6(万元)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外购原矿或者精矿形态的已税产品与本产品征税对象不同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应对混合销售额或者外购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进行换算或者折算。
四、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案例4】某油田销售原油3 000吨,取得销售额2 000万元,其中1 000万元属于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原油的销售额,另外,在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消耗原油100吨,已知该原油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请计算该油田上述业务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解答:用于加热消耗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原油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应缴纳资源税税额
=1 000×6%+1 000×6%×(1-20%)=108(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上述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主管机关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资源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四)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