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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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案例精讲

主讲王越

目录

一、政策速览

二、典型案例

一、政策速览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 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 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 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五)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六)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二、典型案例

基本情况:老王兄弟姐妹四人,老王长女大王在美国留学就读本科,次子在苏州市区某贵族小学读书,其妻老李属于家庭主妇,岳母已去世,岳父在老王家居住,老王父母亲在老王弟弟家居住,老王在20196~9月外派到湖南桃源县项目工地,单位为其在桃源县城租了套房子,其妻老李婚前有首套房预计在201912月还清贷款,老王婚前有首套房预计在2025年还清贷款,老王20195月获得自考本科语文单科合格证书,11月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期间老李患病,2019年自付部分为120 000元。(这里为基本情况,以下按照不同的扣除项目分别加以计算和论述)

(一)子女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 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由于妻子老李没有工作,显然由老王来选择扣除要划算的多,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但是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果老王20194月因公司注销而失业,其妻老李为担起家庭重任,走出家门入职某公司,则由于老王已经填报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其妻就不可以再享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可见为杜绝这种情况,也可以由老王或老李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2020老李也出来工作和老王一样年薪21.5不考虑专项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 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1.子女让一方扣除,(215 00060 00024 000×10%2 520+215 00060 000×20%16 92010 580+14 08024 660

2.子女一方扣除一个,(215 00060 00012 000×10%2 52011 78011 780×223 560元;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 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3.一个子女全部由男方扣,另一个子女一半由男方扣,(215 00060 00018 000×10%2 520+215 00060 0006 000×20%16 92011 180+12 88024 060元,

可见三种情况下缴纳的个税均不一样。

备注:以上计算只针对子女教育的专项扣除情况。

如果长女在美国已经工作,且在美国在职继续深造硕士,则老王是否还能够扣除?

问: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显然老王不能再继续定额扣除。但如果是在美国全职继续深造硕士,则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假如老王有个私生子在读初中,老王选择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不可以?

可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子女教育要准备的备查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所以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继续教育

自考本科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而一级建造师资格属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者并行不悖,职业资格具体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 400元(4 800+3 600)。

(网友16504)请问自学考试能否扣除?可以的话从何时开始扣除?(2019-01-091038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只要报名后,考籍录到教育部门的系统里就可以开始享受继续教育每月400元的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因此老王20195月开始可以当年定额扣除继教3 200元,全年享受一级建造师3 600元的定额扣除

如果老王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 600元的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老王的父亲王老虽然退休,但仍在某单位返聘,收入丰厚,经过测算,根据规定,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目前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假设老王的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02 000元,而老王的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所得额为14 4000元,则次年若由老王来填报继续教育定额扣除,

则两人个人所得税为302 000×25%31 920+144 0004 800×10%2 52043 580+11 40054 980

如果由王老来填报扣除(302 00012 000×20%16 920+14 4000×10%2 520

41 080+11 880

52 960元。

备注:以上计算只针对继续教育的专项扣除情况(下同)。

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假如老王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如果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假如老王48个月后,继续参加自考本科(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如果老王的大女儿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老王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大女儿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如大女儿有综合所得(比如稿酬或劳务报酬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 600/年)。

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三)大病医疗

老李的医药费支出可以由老王在次年汇算清缴时限额填报扣除。

区分自费、自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录以外的费用为自费费用,个人自费不纳入大病报销范围。

票据上自付1、自付2和自费的区分是因为不同种类的药品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1.甲类药品可以全额报销,会计入自付1(未达到报销起付线的不报销)。

2.乙类药品按比例纳入医保报销,可报销部分计入自付1,不可报销部分计入自付2

3.丙类药品不可报销,计入自费。

因此12万元超出限额1.5万,10.5万最多可限额扣除8万。

如果老王的父亲王老的医药报销自付部分呢,是否可以定额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凡是满18周岁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精神健康状况如何,均视为成年人。达到成年且精神健全的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大病医疗支出中,老李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定额扣除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 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可见不能由老李来选择扣除,而应当由老王来选择扣除,因为由老王来选择扣除,定额扣除时间可以延续到2025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所以,既可以由老李来扣除,也可以由老王来扣除,还可以老李扣除500元,老王扣除500元,

这里要注意一定要是住房贷款,即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产权的房屋,而不是购置的工业或商业用房,

这一点和住房租金定额扣除不同,住房租金仅强调承租用来纳税人居住,而不强调出租房的房屋属性。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71号)“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发布时间为分界点。20036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开始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全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执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

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66日(含)之后的,根据当时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所在地区在该历史时点发布的相关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判断“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报“01-是”: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报“02-否”: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不是首套住房贷款。

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65日(含)之前的,报“04-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于198911日(含)至200365日(含)之间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可告知借款人该期间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由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借款人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比对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12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假如老王没有首套房,老李的首套房在201912月到期,但老王没有选择扣除,老李因为没有综合所得也没有扣除,那么在老李首套房还款结束后,老王在2020年又买了一套适用首套房利率的房屋,是否可以在2020年选择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如果老王2020年使用的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但是如果老王在2020年自已作为贷款人,但将房产证登记在大女儿名下,则老王能否扣除?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老王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大女儿又没有办理贷款,则老王和大女儿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定额扣除

如果老王选择了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定额扣除就不可以再选择住房租金定额扣除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因此如果老李也选择了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定额扣除,老王同样不能选择住房租金定额扣除,因为老王和老李是一个家庭。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 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如果老王没有选择房贷利息定额扣除,则69月要区分下述情况:

1.由于单位为老王租房,所以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

2.如果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认为单位给老王提供的是非货币性福利,需要并入工薪所得缴纳个税,则老王既然被征了个税,可以定额扣除,

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

因此老王虽然任职受雇于北京某公司但实际工作地在湖南桃源,这四个月的房租定额支出就应当按照桃源的标准,即每个月800元来执行。

赡养老人

老王兄弟姐妹四人其妻老李属于家庭主妇岳母已去世岳父在老王家居住老王父母亲在老王弟弟家居住。

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因此老王和老李首先要确认父母是否年满60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 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因此平均分摊,老王可以分摊500元,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老王最多可以分摊1 000元,

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因此即使老王赡养了岳父,也不可以由老王来扣除,而老王的父母虽然由其弟弟主要赡养,但老王仍可以参与分摊扣除。

老王有个弟弟,没有子女,则老王将大女儿过继给其弟弟,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小儿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如果老李(兄妹两人)的大哥在2020年去世,老李如何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 000/月扣除。

因此在2019年老李只能选择1 000元定额扣除,从20201月起按2 000元享受定额扣除。

如果老李的父亲在202510月去世,则老李可以享受2025年全年24 000元的定额扣除,在2026年停止享受。

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报送资料。填报的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此外,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总结:

由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赡养老人的填报可以选择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次年自行申报,预先填报后的不可变更,而计划不如变化快,所以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报送扣缴义务人还是自行汇算清缴时填报,前者可能即时享受了定额扣除,而后者可能利用变化后的情况审时度势的填报来减少个税的负但,因此要因人而宜的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