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监控下——2020年税务稽查重点与企业税务危机化解
主讲:徐晓琳
目 录
一、被选案的理由及成因分析
二、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三、案例启示
前言
税收与企业战略是企业需面对的重要课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税务风险是固有的,是任何企业无法回避的挑战;在税收相关法规不断完善、中国对税收收入持续高增长的需求、税收新政不断推出、中国经济以强势姿态融入国际经济的背景下,企业遭遇税务稽查的慨率与日俱增,清晰了解企业直接被税务稽查的原因、税务机关如何选择确定稽查对象,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被稽查的可能及因税务稽查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有效进行税务风险防范并形成长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是本次课程的核心目的。
严峻的形式
发票大数据监控
《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系统 升级版数据有效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意见》(税总发〔2016〕11号);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把“以票控税”的思路贯穿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形成“始于票,终于税”的完整管理链条和工作机制:
(1)加强对纳税人开票数据的监控(对购销货物劳务品名比对、发票开具特点进行分析);
(2)加强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监控[对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报负数监控];
(3)加强异常发票的核查处理(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金流、货物流等情况进行核查)。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金税三期工程应用架构
核心征管业务需求范围
财产一体化管理为财产行为税完善征管资料
纳税人面临的税务风险
税务稽查的组织框架
一、被选案的理由及成因分析
什么是选案?
税务稽查选案,是确定稽查对象的过程。
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即通过计算机、人工或者两者结合,对各类税务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分析、比对和数据处理,从而在所管理的纳税户、扣缴义务人中选取最有嫌疑的逃税者,进而为下一步的税务检查铺垫基础。
触发税务选案的重要信息
触发税务选案的重要信息
(二)企业被选案的原因分析
二、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一)稽查如何发现问题
税务稽查的方法
(1)低层次:预收账款等隐瞒收入
(2)应付账款等虚开发票\虚增成本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账款
(3)其他应付款——股东
是否为内外两套账的联系?
(4)其他应收款——年底未还
借款购房:假还钱
2017年底
借:其他应付款——某高管 19 0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某高管 19 000 000
2018年1月初,调账,重新借
借:其他应收款——某高管 19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某高管 19 000 000
1.实地核查
(1)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案例1】当年的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骗税大案揭秘
潮汕地区当时有一大批虚假企业和中间人,专门从事倒卖“两单两票”的勾当:增值税发票是虚开的。这些企业无厂房、无设备、无生产人员、无生产能力,有的注册地是一块荒地,有的是民宅,有的甚至“开”在了厕所,其全部“业务”就是开票。几台缝纫机,就能开具加工费几个亿。生产能力测算存在严重问题。
(2)针对中小企业,盘点库存是最有效的手段
2.资金流检查
资金流检查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
你能做假账,你能做假对账单吗?
假如没有现金交易,两套账几乎不可能。
稽查中的重要手段——资金流检查
资金流查询要收集哪些要素?
如何应对企业对资金回流的辩解?
通常违法活动企业会以借还款项、投资款项、代采购款款项往来等理由辩解资金回流。
应对方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59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有关规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涉案企业提供对其有利的借贷、投资、代采购等书面协议和借(还)款凭据,涉案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其辩解资金回流理由可不予采信。涉案企业提供有关书面证据的,进一步检查借还款时间、流转时间、金额是否逻辑冲突,同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的签署时间、人员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协议、凭据实际签署时间,证明是否存在事后补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事实。
(2)对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询问借款、投资、代采购业务是否真实,对债权人、投资人、委托人提供资金的来源进一步检查排除其资金合理来源。
(3)检查涉案企业涉及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的记帐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是否进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借入款项的是否账载利息支出(收入)、投资款项是否有支付或收取投资收益,代采购款项是否支付或收取中介代采费用等。
如何应对企业对资金回流的辩解?
资金回流的账户表现特征为资金快进快出、账户交易频发、过渡性质明显,一般在很短的时间内账户资金流入后即流出。正常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借款、投资、代采购等业务涉及的资金往来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平台转账怎么查?
承兑汇票怎么查?
假承兑汇票:该笔汇票在出票银行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无法查到。此情况应进一步提供承兑汇票中的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承兑日期、到期日、金额、承兑协议编号等信息给银行做进一步的核实筛查,确认银行系统中确实无此笔汇票记录。
汇票是真,流转信息是假:从银行提取的此笔汇票的原件复印件与企业提取的同一张汇票的复印件上载明的信息内容不完全相符甚至完全不符。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原则上说,一般公司账户是不可以转账到个人账户的。
银行对此也有规定:通过网上银行可以给支付个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处理。
作用:挪用公款,偷税漏税,洗钱嫌疑。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例:医药咨询行业检查
3.外调协查
外部证据优于内部证据,外部协查得来的证据最为可靠。大型的稽查案件,基本上都是通过外调协查来固定证据的。
4.突击调帐——“两套账”的杀手锏
目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普遍是由于两套账被突破,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两套账”分为纸质账和电脑账两种。
5.技术稽查
税务局技术稽查技巧——服务器的电子稽查
电子查账系统可与多种财务软件及ERP系统衔接,总账到
凭证、凭证到总账的正向逆向查询核对、凭证抽样,对比分税种纳税审核、查补税、滞纳金计算,在设置后都可轻松完成。此外,系统还可以通过稽查分析、稽查工具将发现的纳税疑点进行汇总,实现了自动生成稽查结果的功能,这为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落实涉税违法事实提供了帮助。
新技术:税务稽查网络爬虫
功能:按照税务稽查下达查验的方向指令进行行动,抓取到税务稽查人员所要的分析结果、反映出纳税人涉税异常点。
【案例2】某税务爬虫检索这样的信息(根据投资关键字):XXX影视艺术文化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XXXXX,创下国内电视剧之最,后期又投资拍摄了甲、乙两部电视剧。
在2010年前后,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尝试使用爬虫技术进行第三方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并收获了一定成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利用爬虫软件,爬取了某境外上市公司的减持信息,进而查处了某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件,查补税款接近2亿元;
2016年,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爬取了某企业十大股东变化信息,查补税款6 399.8万元。
新技术:区块链
(1)构建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协作网络关系图谱”
(2)构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节点网络关系图谱”
(3)基于区块链“可溯源”和“不可篡改”的特征,借助纳税人节点网络关系图谱,从“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等方面绘制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为识别纳税人业务和资金的往来提供证据链条,并提高获取证据链条的快速性、全面性、准确性。
(二)查出问题的处理
(二)查出问题的处理
(二)查出问题的处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
(三)税务检查的应对
检查类型
【纳税评估】
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的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管理工作。
【税务稽查】
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
金三系统对企业税务登记类信息抓取预警指标规则
“一证一码”傍上了“金三”大数据的效果:
(1)银行将企业开户行账户信息推送给税务机关;
(2)社保及五险一金将纳入金税三期系统进行比对;
(3)企业经营各类资质第三方指标比对监控规则。
金三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抓取预警指标规则
1.取得发票的监控
哪些品名和编码的货物,房,车,办公用品,住宿费,餐饮消费,足浴招待?
2.接受发票的规范
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就需要审核供货商的增值税开票资质,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增值税发票的法律与风险责任,仅仅靠财务部门事后审核是无法控制风险的。
总局“金税三期”风控系统对开票企业开票情况、受票企业进项抵扣情况进行自动筛查:
(1)能够比对“进项品名”与“销项品名”是否对应合理;
(2)开票与抵扣是否正常;
(3)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是否配比;
(4)开票金额增长是否异常;
(5)金额波动是否异常,等等。
发现异常,就下发“异常名单”通知当地税局检查、核实。发票监测管理是整个税务管理的极为重要一环。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纳税人专票使用量-一般纳税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预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含)并超过上月10份以上。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对于临时增量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重点审查其合同履行情况。
在税收管理方式上
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征管法中所提的税务检查就是指税务稽查,这是狭义上的税务检查。
应对方式
稽查方式:稽查局官员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进行。
企业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不得破坏电子数据,或者影响正常运行。(注意敏感资料的分别存放)
税务稽查应对措施
检查结束前,稽查人员可以采用口头或《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将检查结果及依据告知企业,并可要求企业在限期内对此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稽查局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结果进行审理,并对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企业被认定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出具《税务稽查结论》;
企业被认定税收违法行为轻微的,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被认定有税收违法行为,应进行税务处理的,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被认定有税收违法行为,应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稽查结果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设立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的原则,其关键及核心在检查和审理环节,应对重点也必须放在检查和审理环节。
在检查结束后进入审理前,必须重视检查部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这个时候因为还没有进入审理阶段,对争议仅限于检查人员内部,案件的影响面没有扩大。
如果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资料证明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就容易在较小的范围内达成共识。
稽查结果应对
案件进入审理过程后,对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审理部门会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这个时候稽查结果还没有最终确定,企业争取的空间仍然较大,这时企业千万不能轻易放弃听证的权利,因为这个时候对争议仍然只限于稽查局内部,相对也较容易协调或达成共识。
稽查局定性为偷税,企业通过沟通协调仍无法解决的,企业必须进入税务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的程序,不要轻易接受偷税的论处。
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由于行政复议的提交期限为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的60天内,并且以先行缴纳税款为前提,因此应在60天内处理。否则,将失去行政复议的权利。
心得体会
重视之一:思想准备
重视之一:正确应对
【案例3】
心得体会
应对税务检查的最佳方法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做好税务精细化管理】
【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一切尽在掌握中,便可做到坦然面对,真正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增值税稽查流程举例
内控制度:了解增值税的管理流程,如增值税纳税时点的确定,收入完整性。
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销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可否抵扣的判断,进项转出的流程等。
获取资料:取得增值税申报表、科目余额表、明细账等资料。
审核:分析复核企业税负率、横向、纵向比较,了解税负率变化或差异,了解内在原因;重点检查进项税抵扣、进项税转出、副产品、视同销售等事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纳税。
例:电力副产品如商业粉煤灰,可从生产部门了解出灰量,进而判断应税所得。
(四)企业应对检查风险的整体要求
1.规范化处理是降低风险的根本
(1)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尽量使会计和税务处理更加规范化;
(2)有义务提示老板不规范化处理的风险;
(3)熟练把握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把“想”变成“能”)。
2.适应征收管理的要求,注意企业中各种逻辑关系的合理性
(1)注意账务处理的逻辑性,如为偷逃税售出商品不入账的问题;
(2)报送税务机关的各项财务数据逻辑关系要合理,如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各纳税申报表之间的配比关系;
(3)企业各部门数据关系的对应关系;
(4)业务本身逻辑的合理性,如大量出现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经营业务结构不合理等。
3.注意建全各项财务制度,如出差补贴制度,误餐补助制度等。
4.注意各种账外资料、资产保管存放安全性及合理性(要防内又防外)。
5.做好被稽查前的自查工作,切勿自命清高。
6.“偷漏税合法化处理”是伪命题,所以没有查不出来的偷漏税,尽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三、案例启示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8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4】晨阳橡塑公司诉讼案
1.晨X公司成立于2X03年5月2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
2.2X08年5月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0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270万元,资本公积金转增630万元;
3.2X11年8月9日税务机关向晨X公司送达了《税务阳光稽查告知书》中内容:2X06年12月晨X公司将未分配利润中500万元调整为资本公积金。2X08年5月晨阳公司以资本公积金630万元(另130万元由债权转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晨X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500万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00万元;
4.晨X公司认为2X08年5月份,其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资到1 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从公司账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行为以资本公积金出资的500万元在账面上冲回纠正。
终审判决书:
晨X公司所谓的纠正,仅仅是其公司把以资本公积金出资的500万元在账面上冲回,即500万元资本公积金形式上仍挂在晨X公司账上;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证明晨X公司股东周某、张某于2X08年9月9日至2X08年12月分6次向晨X公司基本账户存入630万元货币,但经长丰地税稽查局审查没有相关交款凭证,在工商注册档案中也未查到该审核报告,晨X公司也未曾在工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金的手续,晨X公司的1 000万元注册资金仍然系包括500万元资本公积金在内的增资。因而,晨X公司称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行为得到了纠正与事实不符。
晨X公司2X08年5月以500万元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而未履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长丰地税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晨X公司处以应纳税款50%的罚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5】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深圳市科X通信有限公司诉讼案
1.2X09年2月,深圳市科X通信有限公司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以未分配利润900万元向股东转增股本形式增加注册资本至1 000万元的变更登记,提交了相关资料。
2.2X11年5月9日,深圳市科X通信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填报2X10年1月1日至2X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载明实收资本从100万元增加至1 000万元。
3.2X11年9月14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深圳市科X通信有限公司发出深地税二稽检通一〔2011〕42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决定对原告2X09年1月1日至2X10年12月31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4.2X11年11月4日,深圳市科X通信有限公司在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中委托中介公司办理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至1 000万元的虚假增资情况。
5.2X12年3月26日,深圳市科X通信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纠正2X09年3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虚假增资更正手续(补充提出了深圳市华图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时间出具了两份不同结果的审计报告),全部股东以货币900万元出资补缴未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未变。
终审判决书: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科X通信公司的个人股东实际获得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形式的应纳税个人所得,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据此撤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深地税二稽责〔2012〕619号《责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知书》第一项,以及要求该局返还涉案税款等。
思考:正反两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二)增值税虚开稽查案例
【案例6】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X13年11月至2X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来源: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知识链接: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知识链接:虚开发票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别提醒
最高法明确: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 2018 〕 226号)文件发布前后,虚开专票量刑数额对比
知识链接:如何辨别虚开发票
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根据以上疑点,可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2.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4.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5.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案例7】鸿运X涉案交易情况
鸿运X煤炭公司是否属于虚开?
A.虚开
B.偷税
C.委托代购
最高法咨询的内容
鸿运X煤炭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没有实际贸易,让他人使用公司帐户进行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开?
用他人资金购油后又低价卖给他人,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本案中鸿运X煤炭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避税?
法院判决
鸿运X煤炭公司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性质,撤销其2X0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缓刑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2X18年9月
【案例8】接受虚开案例——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X04年,某钢铁公司的一家矿石供应商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经查实,该供应商增值税进项税票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来源为交易第三方。据此,某省国税机关认为接受供应商供货的某钢铁公司在该交易中取得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为善意取得,要求钢铁公司补缴税款3000余万元。钢铁公司接到税务局的补税通知书后,立即缴纳该笔税款,并未提出异议和采取任何救济措施。
与此同时,根据钢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约定,钢铁公司尚欠供应商3000多万元货款。因供应商相关人员被刑事处罚,该笔货款一直未予支付。
2X11年,供应商要求钢铁公司履行该合同义务,支付所欠货款。
交易情况
法院判决:
钢铁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有效的,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票;
钢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民事合同仍合法有效;
供应商已向钢铁公司开具了合法票据。
提示:钢铁公司法律救济诉讼时效已过,胜诉权已失。
【案例9】接受虚开案例
A公司向外地企业购进一批皮革,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共计208万元(含税),先后取得供货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并通过国税系统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30.2万元。而后,供货商所在地国税部门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22份发票均属虚开。
税企争议焦点:
该部分发票对应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一是将发票视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二是在查处取得虚开发票案件时,对当事人购进货物是否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没有充分举证;
三是片面理解,引用规范性文件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二条规定:“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可见,内部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不能与相关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相冲突,否则法院不会采纳,也不予支持。
知识链接:虚开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知识链接: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三)前车之鉴:摘帽“高企”
【案例10】2018年12月18日,上市公司中装建设发布的一纸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公司于2018年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复审,但近日收到《关于公示深圳市2018年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司未被列入该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未获得核准,因此须补缴1月—9月所得税额约2 228.49万元,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约为16.77%。
全信股份补缴2018年1月—9月所得税额约1 230万元,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约为10.93%。
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新产品(服务)的范围
2.企业总收入的执行口径
3.无核心知识产权
4.扩大高新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5.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高新“税务稽查”要点
(1)“看长相”
(2)看数据
(3)看费用
人工费用:大量虚列隐患严重
折旧费用:违规操作后果严重
其他费用:享受优惠必看期限
(四)致命的“筹划”
【案例11】天津“3.0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
2019年2月,天津市公安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移送的线索,成立联合专案组,打掉两个犯罪团伙。经查,该犯罪团伙通过成立10余户空壳劳务派遣服务公司,非法购买、冒用大量自然人身份信息,虚构劳务派遣业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大肆虚开“劳务费”“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金额达40亿元。2019年4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抓捕犯罪嫌疑人8人。
情况一:劳务派遣——财税〔2016〕47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总结:在劳务派遣这种差额开票中,个人必须是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M公司接受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这部分个人到M公司工作,工资、奖金由劳务公司代发,同时社保、公积金由劳务公司代缴纳,这种法律关系下,M公司取得的劳务公司开具的所谓代发费用的差额纳税“XXX”票是合规发票,才能税前列支。
情况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财税〔2016〕47号
从交易从宽的角度可以不定虚开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开票模式和劳务派遣一样。没有所谓的代发业务费用可以通过差额方式开票的。
思考:这种模式实操中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
第一种类型存在的法律风险
前提:劳务公司有地方政策,个税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不管这两个人一致还是不一致,这种规避社保的方式中,劳务公司给M公司开的所谓“代发业务费用”的发票都涉嫌虚开。在一致的情况下,个人在成为M公司雇员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同时构成经营所得的服务关系,这类发票就涉嫌虚开。
【案例12】“二十二冶集团和唐山税务局行政诉讼”案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个人和二十二冶签订劳动合同下,二十二冶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劳务派遣发票并通过劳务公司给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发工资,这类发票就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这一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虚开发票所载成本不能被扣除,只有虚开发票所载金额不属于企业真实经营成本支出的,才会导致虚开发票所载金额不能被税前扣除。
第二种类型:通过“代发业务费用”模式进行奖金个税筹划
这种模式用的和社保规避模式一模一样。此时,如果做得简单粗暴一些就是,劳务公司后面的个人和M公司的个人是一个人,反正经营所得也不汇总纳税。有些人觉得谨慎一些,劳务公司后面的个人不用这个高管,而用其他人。
无论是同一个人还是其他人,这种模式属于典型的虚开行为。
第三种类型:通过“代发业务费用”模式进行服务合同税收筹划
这一类主要是M公司和个人之间不是雇佣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服务合同关系。这种类型的筹划中,和M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个人往往和劳务公司实际代发费用并代扣个税的个人是一致的。这一类交易从宽来看,可以不按虚开来定性。
这种发票可能属于开票代码和商品劳务名称不符合的不合规发票。
综上,这种筹划即使不认定为虚开,这类以“人力资源服务”代码+代发业务费用的发票是否是合规发票,即M公司和个人本来是服务合同关系,应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现在通过劳务公司代发,直接用劳务公司的差额票作为费用扣除凭证是否合规,无法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建议企业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虚开
比如M公司请了一个专家(个人1)来做项目成果鉴定,需要向专家(个人1)支付10万元劳务费,但是专家可能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提供身份信息(因为全国个人收入信息联网),此时M公司通过劳务公司以代发业务费用形式开票,劳务通过一个个人2扣税后,按照税后10万支付给专家(个人1)。
虚开
这种票的出现是基于有些企业认为差额票可能有问题,需要6%的增值税专票。首先,这种票本身就属于开票代码和商品劳务名称不一致的不合规发票,咨询服务费应该通过*鉴证咨询服务*下的代码开,而不是人力资源服务。
暴力虚开
充分利用国家对小微减税政策,个体月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年合计不超过120万)不缴纳增值税,个税核定后很低,安排在全国各地成立一连串核定个体,加入平台做所谓合伙人进行所谓税收筹划。
这种模式是非常严重的虚开行为,完全是一个暴力虚开平台。
(五)期间费用稽查案例
1.虚列会议费
【案例13】任性的会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来掌握(文件虽废止,但规则依旧有效)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思考: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支出的三者的区别?
会议费目前会计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包含以下要素: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企业应当区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支出,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2.列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例如:200优盘
3.虚假的支出(用途:虚增费用、套取现金用于灰色支出)
4.票据不合法的支出(业务真实,发票有问题)
讨论:善意取得虚开票能否扣除?
5.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票顶工资
“燃油费” “办公费”
请问:有无涉税风险?
6.商业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思考题: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公关支出(购卡、礼品)——游走在灰色地带
8.车辆使用费
例如:
(1)一辆车每天行驶要消耗22公升汽油,跑近250公里。
(2)会计账上没有汽车,却列支车辆保险、汽油等支出。
9.差旅费支出
例如:大量列支出租车票、大量列支明显不是因公出差的支出,非员工的支出、逻辑关系不成立的支出为虚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来掌握(文件虽废止,但规则依旧有效)
税收筹划原则
1.合法合理
2.统筹兼顾
3.成本效益
4.合作共赢
税收筹划方法
选择合理企业组织形式
调整企业现有业务模式
选择适当税收征管方式
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
…….
启示
1.及时学习和掌握税收政策
2.遵纪守法,正确维护合法权益
3.慎重进行税收筹划
4.正确对待税务稽查
5.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
我国培养了大量的注册会计师,但既懂得往后看、会记账,又懂往前看、能为决策服务的管理会计人才严重不足。
课程回顾:
一、被选案的理由及成因分析
二、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三、案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