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情——疫情财税热点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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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疫情期间财务人员关心的热点问题解析

主讲:徐晓琳

目录

一、因疫情停工停产损失的财税处理

二、疫情期间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

三、单位发放口罩的财税处理

四、现金补贴给员工买口罩的财税处理

五、物业减免租金的财税处理

六、延迟纳税和延交社保公积金的财税处理

七、疫情期间最新税收政策整理

一、因疫情停工停产损失的财税处理

税会差异

思考题:

因为疫情停工的设备折旧应如何处理?      

是否属于企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允许税前扣除?

思考题:

折旧、工资、房租按月计入制造费用以后如何结转?

因为当月没有产品匹配怎么办?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5101 制造费用

三、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五)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疫情期间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

案例一

某餐饮企业,节前备货充足。但受疫情影响,现在大部分酒店停业,购进部分的新鲜食材已经变质,该如何处理?

存货损失财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税务处理:存货损失增值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存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1.盘亏的存货: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毁损、报废的存货,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被盗的存货,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思考题:

资料如何报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续表

三、单位发放口罩的财税处理

劳保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如:工作帽子、工作服、防护服、工作手套、棉纱手套、乳胶手套、电焊手套、帆布手套、白棉布手套、微波炉手套、劳保鞋、工作围裙、口罩、防护镜、护膝、头盔等。

职工福利是指企业为职工举办的集体福利以及建立的某些补助和补贴。其目的在于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便利职工生产和生活,解决职工生活的特殊困难。职工福利不同于工资和奖金。职工享受集体福利待遇的高低,并不取决于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而是根据他们的实际需要与生活困难程度,以及社会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的经营成果。

1.劳保用品的会计处理

1)外购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自制或委托加工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贷:存货

2.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1)外购

①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②支付购买价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2)自制或委托加工

①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②领取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增值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是:

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

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

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职工福利费会计概念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职工福利费税法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思考题:

职工福利费税会口径是否有差异?

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现金补贴给员工买口罩的财税处理

思考题:

单位买不到口罩给员工发现金财务处理?

财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注:发放现金补贴不涉及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

思考题:

这部分现金补贴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个人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五、物业减免租金的财税处理

出租方的房产税处理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思考题:

疫情期间免租金情况属于上述这种情况吗?

XX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

(二)减轻企业负担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3个月。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出租方的增值税处理

建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就减免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将减免金额作为全年租金或季度租金的折扣(折让)处理,从而可以按减免后的实际租金计算增值税和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六、延迟纳税和延交社保公积金的财税处理

情形一: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应对策略: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延期申报财务处理

财务人员每月(季)计提相关税费,无需做特别处理。

延期申报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情形二:延期缴纳税款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

(二)减轻企业负担。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延期缴纳税款财务处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如果不能批准缓交必须按时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逾期申报还要罚款。

支付罚款时直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延期缴纳税款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思考题:

纳税人应何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呢?何时能得到回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涉及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备注:自2019121日起,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适用情形:延期缴纳社保公积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

(六)支持受困单位战胜疫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

七、疫情期间最新税收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2.《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注: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7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通关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上3条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331日。)

6.《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政速递(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

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

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9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新政速递(二)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注: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7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通关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海关咨询热线电话12360进行咨询。

新政速递(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思考:该种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方式和哪个政策保持一致?)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思考题:

1.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2.纳税人已经开具专用发票和带税率的普通发票能否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行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如果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计算?

4.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5.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新政速递(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案例二】

某公司(一般纳税人)自产口罩20万只(市场价226万元),库存商品成本价180万元,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18万元,20202月无偿捐赠湖北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务的某医院,按规定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财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0 000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    1 980 000

贷:库存商品                       1 980 000

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是视同销售的纳税处理。按公允价值226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198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2020年度《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写(见下表):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226

226

7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226

226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198

198

17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198

198

二是做捐赠支出的纳税处理。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写(见下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增金额

纳税调减金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1

2

3

4

5

6

7

1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

2

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198

*

*

198 

*

*

*

3

其中:扶贫捐赠

*

*

*

*

*

……

9

合计(1+2+4

198

 

 

198

 

 

 

思考题:经过上述两步骤,确认视同销售所得28万元,捐赠支出确认成本198万元,请问28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问题:

“对应支出”指的是什么?

会计处理下的“对应支出”是多少?

税收规定下的“对应支出”又是多少?

2020年度《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写(见下表):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

-

30

(十七)其他

198 

226 

 

28

思考题:

该笔捐赠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没有产生影响?

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实务中需要注意的几个点:

1.如企业本年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发生符合条件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捐赠支出也可全额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或增加可弥补亏损额;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3.企业月()度预缴申报时可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新政速递(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新政速递(六)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课程回顾:

一、因疫情停工停产损失的财税处理

二、疫情期间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

三、单位发放口罩的财税处理

四、现金补贴给员工买口罩的财税处理

五、物业减免租金的财税处理

六、延迟纳税和延交社保公积金的财税处理

七、疫情期间最新税收政策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