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备知识及流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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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79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案例一】

某企业成立于2008年,实收资本500万元,是由法人股东甲占比50%,法人股东乙、自然人丙分别占比25%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9531日,企业账面累计亏损额为810 000元。

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19531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1911日至2019531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91月至5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563 000元(未经过纳税调整的会计利润。因此其未分配利润余额借方累计达到810 000元),企业应按规定以201911日至2019531日这一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假定经过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110 000元(未弥补亏损),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

税法规定,清算所得税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连续5年(纳税年度)的亏损额。

假设20142018年纳税年度,税务确认的可弥补亏损额为280 000元(其中2014年纳税年度,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以弥补亏损额为20 000元),因此以连续5年计税,可以弥补亏损额的纳税年度为2015-2018年四年和20191-5月纳税年度,即5年内累计可弥补亏损额为:

280 000-20 000+110 000=370 000元。

假设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3700 000元,其中:

货币资金:2 850 000元;

应收账款:470 000元(部分货款无法收回);

其他应收款:230 000元(部分押金无法收回);

存货:110 000元(变卖价值);

固定资产:40 000元(变卖价值)。

资产计税基础2 900 000元(假设与账面价值一致)。

债务偿还金额为498 100元,其中:

应付账款:109 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其他应付款:317 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应付工资:6 100元;(清算中发现应该补发职工工资)

应交税金:28 000元;(清算中发现以前年度欠税少计提补提)

短期借款和预收账款:38 000

债务清偿损益:550 000(计税基础) (假设与账面价值一致)-498 100=51 900(元)

清算费用合计100 000元:清算人员工资:75 000元,清算审计费用:8 000,其他清算费用:17 000元。

清算税金及附加70 000元。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其它所得或支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 700 000-2 900 000-100 000-70 000+

51 900+0-370 000=311 900(元)

清算所得税额=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25%

=311 900×25%=77 975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二】

20191-4季度利润100万美元,按汇率7计算已预缴税款100×7×25%=175万元;

2020520日汇算清缴所得额120万美元,仅就20万美元按1231日汇率6.9折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6.9,补税34.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区别与联系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预缴方法有三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查账征收)

3.核定征收中的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办理预缴与汇算清缴。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5.预缴时的实际利润不等于会计利润,在会计利润基础上可以弥补以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减免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等。

6.汇算清缴时,退税优先于抵税,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或摊销,是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北京)

答:考虑到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投资资产,不属于消耗性资产,不需要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予以补偿,因此会计核算不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务处理时遵从会计处理方式,按照15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二、税收优惠

(一)免征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北京)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问:A公司作为B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B有限合伙企业对C公司进行投资,获得C公司税后分红1 000万元,试问A公司收回的部分如何进行企税处理。

答: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上述1 000万元的分红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直接归属于A公司,相当于A公司从C公司分红,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减计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财税〔201748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财税〔201744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财税〔201744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财税〔20191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案例三】

企业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

(四)加计扣除优惠

1财税〔200970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问:企业2018 年税务登记中的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但其实际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业,该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北京)

答:根据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应以企业实际主营业务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对于企业税务登记中的行业属于负面清单列示行业而实际主营业务不是负面清单列示行业的,该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但需根据实际主营业务调整税务登记中的所属行业。

问: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否要求企业必须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北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 号,以下简称40 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40号公告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也未要求必须与外聘研发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五)加速折旧优惠

全部制造业领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预缴与汇缴时均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算清缴时享受。

问:如果企业2018年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 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40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18 年度一次性扣除400万元。企业2018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按照40 万元计算加计扣除,还是按照4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 (北京)

答:根据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400万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

(六)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七)非居民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股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税总函〔2014579号)

香港坚信国际有限公司将sin cheng holding pet ltd(新加坡登记注册)100%股权转让给银泰百货(香港)有限公司,从而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莎)50%股权。该交易存在以下事实:

一、新诚股权主要价值由对燕莎的权益性投资价值构成。

二、新诚收入主要来源于对燕莎的投资,另有部分服务费收入来源于坚信为燕莎提供管理服务。

三、新诚无雇员,实际不履行功能,不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该间接股权转让交易的境外实际税负低于10%

依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坚信转让新诚股权的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其实质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燕莎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同意你局对坚信间接转让燕莎股权的交易重新定性,视同直接转让燕莎股权,对坚信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全文废止。

(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因此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不是税务局说了算,是认定机构说了算!

问: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主动在不符合条件当年不享受高新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后取消其高新资格?(北京)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24 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因此,对于当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主动补缴税款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税务机关不需再提请复核。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的“销售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北京)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第三条的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均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时,销售收入不含视同销售收入。

问: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研发某项目,境内企业运用自身技术在研发方面发生的支出能否在对其高新资格进行考核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北京)

答: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考核标准与对加计扣除研发费的考核标准不同。现有政策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不包括企业受托研发的支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指标的研发费未明确是否包括受托研发的支出。鉴于上述情况,为有利于促进技术和资金留在境内,鼓励境内企业承担境外的研发项目,支持境外企业将研发中心设在境内,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研发的项目,如其符合研发活动的条件,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考核指标。

(九)创投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梳理

(一)检查工作

1.核查资料、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之八十五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201911日起施行)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提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条款废止、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代开发票时按(月)季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2)只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免去了不必要的环节;

3)能够代开出发票,或自开发票。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案例四】

某企业2013年某笔业务未取得合法发票210万元,已做会计处理,因此2013年汇算清缴时该项支出未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4年、2015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分别为50万元。2016年取得该发票。

该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原为40万元,调整追补确认的210万元后,2014年度的亏损额为170万元,2014年、2015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合计为100万元,在弥补2013年度的亏损后,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可以用2016-2018年的所得弥补。2013-2015年三年共计多缴所得税35万元〔(40+100)×25%

此前多缴所得税35万元,至2015年尚未弥补亏损为70万元。假设2016-201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70万元,则2016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为0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7.5万元(70×25%),抵扣2013-2015年多缴的所得税35万元后,尚余17.5万元未抵扣。2018年应纳所得税额也是17.5万元,抵扣尚未抵扣的多缴税款后,实际应纳税额为0

假设2016-201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20万元,则三年所得合计60万元,弥补2013年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后,仍未能在税前弥补的10万元亏损则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但未能抵扣的以前年度多缴税款仍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假设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60万元,因该项所得不得再弥补2013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40万元(160×25%),抵扣2013-2015年多缴的35万元所得税款后,2019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40-35)。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五】买票一

经检查,你单位在20X45月至20X512月期间,取得由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8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87 173 612.97元,税额14 819 515.27元,价税合计101 993 128.24元。上述8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虚开。其中8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你单位20X4年至20X5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且结转当年商品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64份,并抵扣税款且结转当年商品销售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少缴税款共计36 071 312.63元,现拟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36 071 312.63元。

【案例六】买票二

20X23月至20X8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担任被告单位河南西平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具体业务和财务工作。20X55月至同年6月,李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在湖南沅江市分别注册成立沅江市某宁药业有限公司、沅江市某某康药业有限公司,在无任何生产、经营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X55月至同年6月,某宁公司经与某某公司业务员联系,为某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申报认证,共计抵扣税款1 182 822.33元。

法〔2018226号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本案虚开金额118万,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在5-50万罚金内罚了25万,在直接责任人刑期3-10年判了判34

2.检查账务

在年前进行一次自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进行关注并做好纳税事项调整。另外,还要根据公司内部的需要,进行数据的统计,如全年收入、成本、费用支出、销售数量、金额等。

检查当年的税费计提、缴纳情况。对企业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进行适当调整。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务情况。

3.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调整税会差异

很多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强烈建议按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案例七】

公司于20X112月底购入一辆重型卡车,成本为525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因该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计税时可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均与会计相同。本例中假定各会计期间均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该项固定资产产生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外,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解析】

20X2年资产负债表曰: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折旧

=525 000-87 500 =437 500 (元)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525 000 -150 000 =375 000 (元)

因资产的账面价值437 500大于其计税基础375 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62 500元差异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5 625元。

62 500 x25%),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5 6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625

20X3年资产负债表曰:

账面价值=525 000-87 500-87 500 =350 000 (元)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 525 000 -275 000=250 000 (元)

因资产的账面价值350 000元大于其计税基础250 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100 000 元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5 000元,但递延所得稅负债的期初余额为15 625元,当期应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9 375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9 3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9 375

20X4年资产负债表曰:

账面价值=525 000 - 262 500 = 262 500 (元)

计税基础=525 000 - 375 000 = 150 000 (元)

因资产的账面价值262 500元大于其计税基础150 000元,两者之间产生的112 500 元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债28 125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25 000元,当期应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 125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3 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 125

5.税收专项审批或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问: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50万元补偿金,其中由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47.2 万元,由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差额2.8 万元,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北京)

答: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发放给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问: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损失为净盘亏额,还是实际盘亏额(不抵减盘盈)?(北京)

答:考虑到造成不同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盘亏和盘盈的原因不同,因此应以实际盘亏额(不抵减盘盈)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问:一项损失的确认时点涉及获取外部证据的时间、完成内部核销手续的时间、资产损失会计处理时间、企业资产处置时间等不同的时间,各时点往往在不同年度,企业应依据何种时间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可否将最迟时点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北京)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以下简称25 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问:被投资企业破产,在2017年度完成清算,但在20182月才取得注销文件,投资企业在2017年会计上作投资损失处理,该笔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是应在被投资企业完成清算的2017年度,还是在依法完成注销的2018年度?(北京)

答: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未规定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损失时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注销证明,只规定应提供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因此,在企业书面承诺损失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将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作为确认投资收回额的证据,将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在2017年。

问:按照2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北京)

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作为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而是按债权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二)网报流程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一步优化了报表钩稽关系,为智能填报创造条件。例如,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小微企业优惠金额、项目所得减免优惠金额等事项均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数据自动计算、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流程:

(一)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二)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三)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