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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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实操

讲师:王越

目 录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简介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及其填报技巧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案例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简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37张表: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35张附表。

(二)此后相继对2017年版作了两次较大的修订,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

(一)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又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

(二)信息量丰富。申报表中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便于进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提取信息、数据。

(三)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申报表虽共有37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对于占企业所得税纳税户80%以上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能仅填报45张就可以,比之前更加简化、便捷。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案例

(一)基础信息表填报

2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2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全额上缴国库的企业。

230总分机构(省内),也包括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或全额总机构上缴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居民企业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57号公告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备注: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财务报表,只能使用预缴纳税申报表办理预缴与汇算清缴。

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109小型微利企业”上述填报主要是反映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这里要注意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15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8年再次参加

认定并于2018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鉴于股息是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派发给股东的,不应计入扣缴义务人的成本、费用,不会发生到期应支付情形,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二)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的数字主要来自于财务报表及附表带过来的数字。

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三)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

其中的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租赁费、运输仓储费、修理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利息收支需要注意境外支付是否扣缴了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需要披露是否有向境外支付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还要注意与增值税的关联。

【案例一】向境外支付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佣金106万元(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贷:银行存款                         10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

【案例二】支付境外公司设备租赁费113万元。(该设备在境内公司所在地使用)

借:管理费用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9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13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企业所得税                10

(四)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重点讲解没有附表的部分

5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项目的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所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案例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 00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 200万元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 2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营业外收入                         200

其中20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而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 000万元,将来转让时由于计税基础小于账面成本,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将来产生纳税调增事项。

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项目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案例四】某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 000万,另交易费用10万元。(单位: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1 000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10

贷:银行存款                         1 010

则需要纳税调增10万元,同时将计税基础调增为1 010万元。由于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将来调减所得额。

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填报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公允价值高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低时

公允价值低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上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企业损益的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同样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也产生递延所得税。

10行销售折扣与折让退回填报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报告年度次年的11日至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对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期间。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案例五】某企业201912月出售商品,毛利15万元,次年2月退货,3月年报编制出来,年报考虑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季报基础上调减了15万元(该项毛利在四季度季报本年利润中体现,但年报时作为日后调整事项调减了15万利润),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即会计上冲减了2019年的收入,税法上要求冲减2020年的收入。

因此,需要在2019年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即账载金额为15万,税收金额为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15万,而在2020年纳税申报时账载金额为0,税收金额为15万,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即填报绝对值15万,其实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300元;10万元的千分之五为500元;

而业务招待费中有合法有效凭据的为100元,其余200元为白纸据;则账载金额为300元,200元白纸据不得扣除全额调增,100元中的60%60元低于500元,再调增40元,合计调增240元。

18行利息支出

【案例六】甲公司向民间公司融资10 000万元,支付利息 1 200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息1 000万元,上述利息资本化部分为600万元,费用化利息为600万元。

借固定资产600万,借财务费用600万,贷银行存款1 200

则费用化利息超标100万元,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但资本化部分超标100万元,由于计税基础500万与资产会计账面价值600万不一致,通过资产折旧与摊销表来调整。

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罚金指的是司法罚金,即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指的是行政罚款。

财税〔201636号非正常损失包括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转出的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及滞纳金8 000元;(调增)

2)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5万元;(调增)

3)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 5 000元;

4)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罚款合计1 000元(调增);

5)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队的处罚,交纳罚款6万元,取得了相关凭证(调增);

6)与别的企业签订合同,因未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执行,支付违约金1万元,取得了相关发票;

7)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征收的滞纳金和利息3 000元;

8)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200元(调增)

9)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罚款1.5万元。

20行:税收滞纳金和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1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七】2019510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7年的业务存在关联交易,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该公司于201961日补缴了该税款,已报送过2017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对该公司补缴税款应加收利息多少万元。(假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5.5%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条例做出的纳税调整决定,应在补征税款的基础上,从每一调整年度次年61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如果报送了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应加收的利息=30×5.5%÷365×366=1.65(万元)。

21行:赞助支出填报,包括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

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见未按权责发生制纳税调整附表分析填报。

【案例八】20191月,S公司与P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向P公司租入大型生产设备一台。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租赁期:3年,201911日到20211231日。

租金支付方式:自承租日起,每年12月支付租赁费用(含利息、本金等)42万元。该生产设备在201911日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全新时可使用10年,S公司租入时该设备已使用6年。

合同约定期满后,该设备归属于S公司,预计此时该设备公允价值为8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显然税法上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不考虑增值税):

42×3=126(万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6

贷:长期应付款                         126

企业按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税法上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26万元,账面成本100万元,余下四年会计上少提折旧共为26万元,需要作纳税调减,而计入三年财务费用为26万元。上述按实际利率法从未确认融资费用中计入三年租赁期的财务费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本质上属于暂时性差异。

23行:手续费与佣金

【案例九】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

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

另外,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案例十】A公司2019年与B营销代理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5 450万元(含税),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318万元(不含税金额占合同金额的6%)。

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 000

贷:银行存款                       3 180 000

税前扣除限额为5 000×5%250(万元)。

2019年佣金及手续费纳税调整: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账载金额300万元,税收金额2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26行: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案例十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案例十二】AB两公司因商标权引起纠纷,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至201912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向律师咨询得知,B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为80%,如果败诉,赔偿金额可能为100万元~120万元,发生的概率相等,诉讼费3 00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应确认的预计负债=100+120)÷2=110(万元)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 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1 100 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1 103 000

上述1 103 000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实际发生时再予以转回。

2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比如有的税务机关如河北国税曾规定,企业为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生活补贴、报刊费、医疗费等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新疆地税则规定: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暖气费等费用,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争议比较大!

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案例十三】以存货捐赠,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13万元(含增值税)对外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按公允价值开具了113万元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则企业按结转存货处理。

【解析】

借:营业外支出                       930 000

贷:存货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000

但是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为113万,不仅需要按视同销售收入调增收入100万,调增视同销售成本80万,还要在31行账载金额填报93万,税收金额填报113万,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因此纳税调减20万元,此外按113万元再进行公益性捐赠调整。

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仅调整持有期间(提取、价值转回等)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情况,处置时发生损失时填写资产损失调整表。

【案例十四】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 000

上述存货跌价准备予以调增,但相应的存货计税基础维持不变,存货处置再予以相应调整。

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案例十五】甲纳税人作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 000万元。

1 000万元出资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显然不宜作为股权投资处理,因此在税法上的收益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而如果是投资,则留存的部分在税法上是不作为投资收益的。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所得100万元,按协议约定分配50%;但只分配一半,则会计上如果处理为25万元,但在税法上需要按50万元处理,则作纳税调增处理;明年再分配余下的25万元,则作纳税调减处理。

42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本行填报企业发行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时的纳税调整情况。当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债务核算,税收上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税收上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

若第2列≤第1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44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

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案例十六】甲企业税负15%,乙企业税负25%,双方搭建一避税交易,甲向乙融出资金收取利息1 000万元,甲只需按15%交税,而乙可以作为利息支出抵25%的税,则应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甲特别纳税调减1 000万元不确认该笔收入,退税150万元,而乙纳税调增不应支出的利息1 000万元,补税250万元。

【案例十七】怀柔区国税局在审核A公司资料时,发现该公司2015年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为60 244万元,期末余额为56 527万元,且长期处于挂账状态。进一步查看,发现该公司2015年的财务费用为利息收支-89万元。根据经验,税务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关联企业之间使用资金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的情况,遂决定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疑问:“我的A公司经济效益一直不错,有不少闲置资金,其他应收款中确实有一部分资金投给了我新成立的B公司。但两个公司都是我的,相当于我把自己的钱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资金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我自己的钱我自己使用,怎么还要一边支付利息另一边收取利息,这不是多余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我们的两个公司都在北京市,且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25%,没有利用所得税税率差避税,A公司收取利息和B公司支付利息在国内并没有造成公司缴纳税款整体减少,所以我公司的账务处理并没有不妥之处,为什么还要缴税呢?”A公司财务总监怎么也想不通。

200962日上午930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疑时所指出的,实际税负是指考虑了税收优惠、财政返还、企业亏损等因素后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

B公司2015年亏损5 226万元。B公司向A公司拆借资金,本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利息,A公司则收取利息,但事实是有关资金拆借,A公司未收取利息,B公司未支付利息。如果对有关收取和支付利息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税款会造成什么影响?

答案:

A公司2015年应调增利息收入2 048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12万元。B公司支付利息亏损7 274万元,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45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案例十八】2019年卖车兼免费维修一年,收取100万,会计上确认收入99万。税法上确认100万,纳税调增1万,次年会计上确认收入1万,税法上不确认收入,纳税调减1万。

(五)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1.适用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条件,会计未核算确认收入、成本(或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填报调整,若会计已进行处理,且与税收确认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

2.视同销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3.本表,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税收金额的负数填报在纳税调整金额列内;(设置考虑:反映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调整方向)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所有权转移)

【案例十九】外购商品一批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购进含税价格10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0 00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以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则视同销售收入调增10 000元,视同销售成本也调增10 000元。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特别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1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案例二十】预售建筑面积3 000平方米商品房,每平方米6 54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计税毛利率10%

借:银行存款                       1 962 000

贷:预收账款                       1 962 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 962 000÷(1+9%)×3%= 5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 962 000-54 000)×2%=38 160

贷:银行存款                         92 160

摘自安徽地税网站:

税官您好:我是一名房地产企业会计,自20165月营改增后,一直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存有疑问。对房地产而言,营改增前一直是以预售款作为计税依据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而营改增后,此预售款包含增值税,待到交房结算时才会体现出来并确定营业收入。

回复内容:

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企业所得税。

(六)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案例二十一】A公司与承租人B公司签订三年房屋合同,租期是201971日到2022630日,每年租金12万元,合同约定三年租金共36万元提前在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不考虑流转税费因素)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20197月收到租金36万元

借:银行存款                           36

贷:合同负债                           36

220191231日确认租金收入

借:合同负债                           6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假定税收处理选择按照约定应付租金日确认收入:

2019年会计确认租金收入6万元、税收确认租金收入36万元,应纳税调整增加30万元。2020年、2021年、2022年相应进行纳税调整减少12万元、12万元、6万元,合计调减30万元。

【案例二十二】20141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合同价格为1 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设备成本为600万元。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该应收款项的收取时间较长,相当于对客户提供信贷,具有融资性质,应按800万元确认收入,合同价格1 000万元与800万元的差额应当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5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该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后的差额,即为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7.93%的乘积即为当期应冲减的财务费用。

项目

①未收本金(=上期①-本期④)

②财务费用(=上期①×7.93%

③收现总额

④已收本金(=本期③-本期②)

2014.1.1

800.00

2014.12.31

663.44

63.44

200.00

136.56

2015.12.31

516.05

52.61

200.00

147.39

2016.12.31

356.97

40.92

200.00

159.08

2017.12.31

185.28

28.31

200.00

171.69

2018.12.31

14.72

200.00

185.28

总额

200.00

1 000.00

800.00

2019年销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分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4

贷:财务费用                         63.44

2019年底,税收确认收入200万元,成本120万元,收入调减600万元,成本调增480万元,财务费用调减63.44万元,财务费用累计调减200万元(连同2019年),2019年销售调减120万元,此后4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每年应税收入200,应税成本120),会计上不确认利润,纳税调增320万元,暂时性差异。

该财务费用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栏】,账面金额为负数-63.44,税收金额为0,调减金额第4列填绝对值63.44

成本税收只允许扣除:600÷5年=120万元,会计扣除600万元,应调增480万元,填报在【纳税调整明细表】项目第【30行其他栏】。账载金额600万元,税收金额12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480万元。

(七)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初始投资:未设置,存在差异的已在调整主表(A105000)中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进行设置;

持有收益: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本表不调整;

处置收益:税收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被投资人所有者权益变化时: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差异,纳税调减,税收尚未确认收入)

若亏损,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向调整。

决定分配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差异,纳税调增,税收确认收入)

【案例二十三】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相关业务如下:

20181月购入A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1 6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A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 800

贷:银行存款                         1 600

营业外收入                         200

2019年被投资单位A公司净利润600万元。甲公司根据取得投资时A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并冲抵双方交易后税后收益假定为370万元,计算应享有份额=370×30%111(万元)。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111万元。当年分红2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11

贷:投资收益                          111

借:银行存款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

201910月份以3 000万元出售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 891

投资收益                         1 109

由于税收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的111万元应当作纳税调减。20万元调增作为投资收益,处置时调增291万元,合计调增200万元,此前200万元作了纳税调减,此外20万元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八)《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案例二十四】某科技创新型企业20092014年均从某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取得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每年的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详见下表。假设该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该企业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假设专项资金结余部分无需上缴相应资金拨付部门,留企业自行支配使用。企业将当年度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全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核算。2009年取得的专项资金在60个月内所发生的最后一笔支出是在20141月发生的费用化支出45万元。

(九)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

此前的填表说明是: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

为什么要修改,是因为以前填报说明有误。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二十五】A公司为一上市公司,20×211日,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21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4元每股购买100A公司股票从而获益。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第一年有20名职员离开A公司,A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职员的比例将达到20%;第二年又有10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将估计的职员离开比例修正为15%;第三年又有15名职员离开。

年份

计算

当期费用

累计费用

20X2

200×1001-20%)×15×1/3

80 000

80 000

20X3

200×100×(1-15%)×15×2/3-80 000

90 000

170 000

20X4

155×100×15-170 000

62 500

232 500

会计处理:

120×211

授予日不做处理。

220×21231

借:管理费用                         8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 000

320×31231

借:管理费用                         9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0 000

420×41231

借:管理费用                         62 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2 500

5.假设全部155名职员都在20×51231日行权,A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

借:银行存款               (155×4×100=62 000)62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32 500

贷:股本                           15 5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79 000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假设实际行权价格为300元,则可以税前扣除的为155×100×(300-4=4 588 000元。

【案例二十六】2018年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按税法可扣除职工教育经费8万元,当年实际发生10万元,则实际抵扣8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2万元。

2019年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按税法可扣除职工教育经费8万元,当年实际发生7万元,则实际抵扣7万元,结转抵扣1万元,以后年度结转抵扣1万元。

但辞职辞退费不属于计征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的依据。

宁夏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软件企业等企业应当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下设置两个二级科目,一个是培训费,一个是其它职工教育经费。

【案例二十七】2019年某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总额100万元,其中培训费80万元,其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当年工资总额1 000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80万元可全额扣除,20万元部分未超过扣除限额1 000万元×8%8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如果未分开核算,则10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80万元,需要纳税调增20万元。

(十)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

增加了保险企业的一块手续费及佣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由于保险企业允许向后递延,就会和广宣费一样存在跨年调整的问题。

【案例二十八】2019年某企业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9年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3 000万元,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为1 000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3 000×15%=450万元,递延以后年度扣除5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 37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625 000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11日以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案例二十九】2019年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5 000万元,当年发生广宣费1 000万元,则纳税调增1 000-5 000×15%=250(万元),2020年完工交付当年未发生广宣费,虽然账面上有结转的主营业务收入5 000万元,但不允许再作为基数计算广宣费的限额。

【案例三十】查补的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对纳税人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查补的收入,可以作为所属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比如查补2019年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当年收入5 000万元,广宣费800万元,汇算清缴已调增8005 000×15%50(万元),但在检查时发现隐瞒收入1 000万元,则广宣费并没有超标,在调增查补收入的同时,对企业广宣费作的纳税调增应予以反方向调减。
广宣费分摊结转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比如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案例三十一】A企业2019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170万元(其中30万元为不允许扣除支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万元。与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50万元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至A企业扣除。(AB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

A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5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80万元。

1.不符合条件的广宣费作纳税调增;

2.以前年度结转的部分作纳税调减;

3.关联方分摊至本公司的作纳税调减。

B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与A关联企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协议约定将其50万元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至A企业扣除。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0

(十一)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公益性捐赠需要满足的几个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案例三十二】2018年某企业以200万元现金对外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现金5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1 000万元,2019年全年利润500万元,无公益性捐赠,2020年全年利润1 000万元,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300万元,假设无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十二)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案例三十三】某企业201812月购入设备一台,单价500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则2019年全年计提折旧,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残值,则为50万元。

(十三)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案例三十四】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电厂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电厂购进的燃料煤发生了一些损耗,20x1~20x2年共发生损耗2 247万元,会计将这些损耗直接列支生产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做了扣除。检查组经过商讨告知企业,这些损耗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电厂为此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561.8万元。企业方面当即表示,煤由于自身属性,在运输和露天储存过程中发生一些损耗是很正常的,按照有关会计核算规定,企业将这些正常损耗列支生产成本并无不妥。作为实际损失,这些损耗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做扣除的,怎么违法了呢?

检查组给出了如下答复: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办法第九条同时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经查,电厂发生的燃煤损耗并没有按规定以清单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而是直接做了税前扣除,因此电厂应当补缴税款。电厂会计这才意识到犯了什么错误,但提出,鉴于企业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且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清单是工作疏忽,并不是主观故意,希望检查组能给予理解,不就相关损耗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规定,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当作出调整。该文件指出,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几天后,电厂接到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显示,检查组仅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依法作出了补税处理。

【案例三十五】2018108日,彤升公司提前报废一台机器设备,设备原值150 000元,折旧年限10年,已计提折旧60 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 000元,报废时已使用5年,报废后处置废材料取得收入10 300元。假定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该设备处置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并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为收入10 000-计税基础(150 000150 000÷10×5)=65 000元,账面会计损失为10 000-(150 00060 00020 000)=60 000元,因此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 000元。

(十四)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比如债务重组利得占甲公司2019年应纳税所得的比重为:

11.6万元债务重组利得÷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58%

假设甲公司按规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债务重组利得可分期确认,2019年税收上确认债务重组利得11.6÷5=2.32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案例三十六】甲企业以某专利权对乙企业投资,账面价值1 000万元,评估价为1 5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500

贷:无形资产                         1 000

营业外收入                         500

税收上可不确认上述收入,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1 000万元,转让该股权时作价2 000万元,账面投资收益为500万元,所得额为1 000万元,再作纳税调增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案例三十七】甲全资控股乙,甲将账面价值1 000万元,公允价格1 200万元的固定资产划转给乙公司。甲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000

贷:固定资产                         1 000

乙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 000

贷:股本                           1 000

甲不确认200万元的收入,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1 000万元,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 000万元。

(十五)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案例三十八】A公司20178月政府政策性搬迁,按当月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约定,20179月收到政府拔付的5 000万元用于异地重建,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201711A公司被搬迁当月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 5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600万元(按税法规定摊销后的余额);处置相关资产取得收入为50万元。按照企业重建计划,企业在实施搬迁过程中,201712月支付职工安置费100万元。201912月搬迁完成。

2019年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收入为:5 000+50=5 050万元搬迁支出为:1 000+600+100=1 700万元搬迁所得为:5 050-1 700=3 350万元,该搬迁所得应计入201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20179月,收到政府补偿款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专项应付款                        5 000

税务处理:该搬迁补偿收入可暂不计入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搬迁完成年度汇总清算。该收入会计上也未计入当年利润总额。会计与税务处理无差异。

2201711月,处置被搬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为: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1 500

收到处置资产收入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结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9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50

处置无形资产时:

借:营业外支出                         600

贷:无形资产                          600

对搬迁中发生的资产损失,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

借:专项应付款                        1 550

贷:递延收益                         1 550

借:递延收益                         1 550

贷:营业外收入                        1 550

3201712月支付给职工安置费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将搬迁中有关费用性支出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

借:专项应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42019年搬迁完成时,企业将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3 350

贷:资本公积                         3 350

(十六)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十七)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案例三十九】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5万元,其中94.5万元工资社保等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开具的差额征税发票上税额为0.5万元[105-94.5)÷1.05×5%],价款为104.5万元,但是发票上看不出来所发的工资社保等,企业可通过计算得出支付的工资为94.5万元。

则:(105-支付的工资)÷1.05×5%=0.5(万元)

支付的工资=94.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案例四十】某企业2019年进行了两项研发活动A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100-12)×10%÷(1-10%=9.78(万元)

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100-8)×10%÷(1-10%=10.22(万元)

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9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

97.78+100)×75%=148.335(万元)。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019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100万元,当年下脚料收入40万元,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70万元。

(十八)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77号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例如两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共同支付的期间费用200万元,甲项目投资额7 500万元,乙项目投资额2 500万元,甲项目收入600万元,乙项目收入300万元,权重各50%,则100万元部分甲项目四分之三分摊75万元,乙项目四分之一25万元,另100万元部分甲项目三分之二分摊67万元,乙项目三分之一33万元,合计甲项目分摊142万元,乙项目分摊58万元。

【案例四十一】某农业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两项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其中一项所得100万元,另一项亏损20万元,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00万元,两项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其中一项所得100万元,另一项仍为所得20万元,不亏了。

2018年申报表,明确要求优惠项目亏损的填报为0,则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2018年为180万元,20行减免所得则为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2019年第19行为220万元,第20行为1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两年合计为1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很明显,2018年与2019年的19行所得额合计400万元,免税优惠合计220万元,全部得到了减免!

(十九)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案例四十二】甲企业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直接股权投资额为400万元,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投资额的70%,即280万元;甲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经计算也为400万元,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为280万元。

如果甲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但是从有限合伙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则甲只能抵扣从有限合伙分得的部分;抵扣后甲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80=120万元。当年抵扣后仍有100万元余额,需留待以后年度从来自该有限合伙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具体填报见下图:

(二十)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主要是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案例四十三】公司2019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

企业取得的7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中的500万元部分免税,另外2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 100万元,即(1 000+700-500-100=1 100(万元)

按主表填报顺序,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元(即1 100×25%=275),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

减免税=110万元

1 100×(25%-15%=110(万元)

应纳税额=275-110=165(万元)

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应纳税额为

1 000×15%+200×50%×25%175(万元)

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275-175=100)。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10万元{1 100×(25%-15%)=110},按法定税率减半12.5%和按高新优惠税率减半7.5%之间的差额10万元{200×50%×(25%-15%)=10}需要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中减除,因此合计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110-10=100)。

财税〔201922号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 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财税〔201921号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 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十一)总分机构申报表填报

某甲建筑公司下属AB两个具有异地分公司。甲公司和A公司位于江苏和浙江,而B公司位于重庆,专门从事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营,2018年,该公司汇总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所得总额为2 000万元,请问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而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AB公司营业收入1 000万元,职工薪酬200万元,资产总额5 000万元,其中A公司营业收入400万元,职工薪酬50万元,资产总额2 000万元。

计算分摊比例如下:

A:(400÷1 000)×0.35+50÷200)×0.35+2 000÷5 000)×0.3

=0.14+0.0875+0.12=34.75%

B:(600÷1 000)×0.35+150÷200)×0.35+3 000÷5 000)×0.3

=0.21+0.2625+0.18=65.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次分摊:先分摊所得额,再分摊所得税。

甲总公司分摊的所得额为2 000×50%=1 000万元,A分公司分摊的所得额为2 000×50%×34.75%=3 475 000(元),B分公司分摊的所得额2 000×50%×65.25%=6 525 000(元)

甲总公司分摊的所得税为

2 000×50%×25%+2 000×50%×34.75%×25%+2 000×50%×65.25%×15%)×50%=2 173 750(元)

A分公司分摊的所得税为

2 000×50%×25%+2 000×50%×34.75%×25%+2 000×50%×65.25%×15%)×50%×34.75%755 378.13(元)

B分公司分摊的所得税为

2 000×50%×25%+2 000×50%×34.75%×25%+2 000×50%×65.25%×15%)×50%×65.25%

1 418 37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