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税务处理补救措施深度解析
主讲:徐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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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到虚开发票,应如何尽量降低税收损失
二、个人支付住宿费,是否违反三流一致原则
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格式不规范,该如何处理
四、发票编码选择不合规,发票是否需要重开
五、单位车辆加油,司机报销是不是也有诀窍
六、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取得发票能税前列支吗
七、交易已付款对方不肯开票,应该如何处理
八、股东用单位款项买车,有何涉税风险?费用没法报销如何补救
九、拿油费发票报销个人交通补贴,有无涉税风险?
十、如何有效防范差旅费的税务风险
十一、和个体户交易,对方不愿开票该如何处理
十二、股东长期向企业借款,是否有补救办法
一、接收到虚开发票,应如何尽量降低税收损失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符合四个条件的受票方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是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补救措施:
进行交易时都有签订购销合同,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实际货物入库出库的记录,账务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货款与实际货物形成票、货、款相符的状态。
思考:善意取得虚开票,企业所得税前能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个人支付住宿费,是否违反三流一致原则
“三流一致”的概念来源于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92号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谓“三流”,即在货物交易环节中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三流一致”的基本假设是:真实发生交易,有买卖双方。
总局的回答是,“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都是你们没有看懂我们发的文件,我根本就没有说过那种话。”
总局货劳司答复,“三流合一”是1995年国税发192号文件,那个文件的其他条款全都废止了,就留了这一条。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发票监管,都是电子抵账,已经很强大了。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发票,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关于该条款总局会再评估一下,如果觉得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取消。
思考:
现有甲、乙、丙三家企业,甲公司卖货给乙公司,同时甲公司又欠了丙公司的债,甲公司让乙公司直接把货款付给丙公司,请问: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发票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疑点→大量的银行存款与应付账款并存,不合常理。
【案例一】三流不合一:
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格式不规范,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也就是现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编码选择不合规,发票是否需要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思考题:收到编码不合规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五、单位车辆加油,司机报销是不是也有诀窍?
风险:平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造成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补救措施:与一般纳税人交易,按月汇总开具专票抵扣。
六、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取得发票能税前列支吗?
思考题: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未取得发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情形一: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纳税人未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情形三: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纳税人主动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知识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四:因客观原因,再也无法取得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七、交易已付款对方不肯开票,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二】
2018年1月,甲方、乙方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约向甲方供应柴油,甲方先后分四次向乙方支付了该款项。乙方向甲方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甲方开具。
2019年3月,甲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方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三】
20X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铁矿2万吨,A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预付货款共计2 030万元,B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向A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但B公司迟迟未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X8年底,A公司到法院起诉,称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A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295万元,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45.9万元。
总结:
一、要求对方交付发票:找税务机关
二、要求对方补偿损失:找法院
八、股东用单位款项买车,有何涉税风险?费用没法报销如何补救?
(一)增值税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这里明确了二手车转让属于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如何进行交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九、拿油费发票报销个人交通补贴,有无涉税风险?
有些企业为给职工增加福利,让员工凭票报销,此举变相给员工发放福利的同时,还规避了个税,请问此举有无涉税风险?
补救措施:
利用各地税务局出台的交通补贴免税限额,降低个人应税收入。
十、如何有效防范差旅费的税务风险?
差旅费,这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
差旅费注意要点:
第一,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二,单位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标准,对出差者进行差旅费补贴后,对其以出差补贴出差伙食费、午餐费就不允许再重复报销外地餐费及出差伙食费补助。
第三,外地招待客户的餐费不能计入差旅费中,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税前扣除。
补救办法:
第一,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资料齐全。
第二,要制定一个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比如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
第三,就是要制定规范的报销流程,促进出差人员及时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已经废止,但是精神尚在)。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十一、和个体户交易,对方不愿开票该如何处理?
现实难题: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对方情愿让利也不愿意开具发票,但是无法取得发票,如何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补救措施:
1.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
2.增值税尽量控制在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
3.个税尽可能争取核定,每个地方政策不一致,找税收洼地。
十二、股东长期向企业借款,是否有补救办法?
【案例四】
某市第二稽查局对某企业2017、2018年度账簿检查过程中,发现“长期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较大,其中含股东个人在2013年-2018年度累计向公司借款合计约3 000万元。稽查人员发现此线索后立即调取相关借据及凭证,并到相关银行进行深入取证,同时对财务人员多次询问,并要求企业就股东借款一事做出详细书面说明,查清了每一笔资金的去向。查实该企业股东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用途且长期不归还,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款190万元。
处理结果:
最终,经稽查人员认定3 000万元借款中的950多万元资金是被股东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事项,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补扣个人所得税190余万元、罚款90多万元,合计280多万元。
【案例五】
2017年11月8日,兰州市地税局通过税收风险应对,发现某企业未按规定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企业股东刘某于2015年借款140万元,直到2016年底仍未归还,同时该企业未能提供此笔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应代扣代缴刘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40×20%=28万元。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扣股东刘某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03年7月11日起执行。
思考:从上述文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启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课程回顾:
一、接收到虚开发票,应如何尽量降低税收损失?
二、个人支付住宿费,是否违反三流一致原则?
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格式不规范,该如何处理?
四、发票编码选择不合规,发票是否需要重开?
五、单位车辆加油,司机报销是不是也有诀窍?
六、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取得发票能税前列支吗?
七、交易已付款对方不肯开票,应该如何处理?
八、股东用单位款项买车,有何涉税风险?费用没法报销如何补救?
九、拿油费发票报销个人交通补贴,有无涉税风险?
十、如何有效防范差旅费的税务风险?
十一、和个体户交易,对方不愿开票该如何处理?
十二、股东长期向企业借款,是否有补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