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分析与风险警示
主讲: 尹巧蕊
▪ 目 录
第一章 “洗钱”概念的阐释及反洗钱的概述
第二章 洗钱风险的场景化分类与反洗钱风险控制
第三章 金融科技创新背景下反洗钱风险的新态势
第一章 “洗钱”概念的阐释及反洗钱的概述
第一节 “洗钱”概念的来由与演变
一、“洗钱”概念的来由
20世纪初,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的一名重要成员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物,而后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洗钱罪的定义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一个金融行业专业术语,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形象的说就是“漂白资金”。
四川宜宾毒品洗钱案
该案是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发现的洗钱线索。
洗钱手法:
一是提供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二是现金携带出境;三是买房买车,转换非法所得,是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贪官洗钱案——丛福奎洗钱案、成克杰洗钱案
以注册公司、虚拟交易为基本手段,再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赃款纳税后就变成了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其实类似洗钱的情形,也有在国内洗钱或跨境洗钱的。有专家把这种洗钱方式俗称为“边捞边洗”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第二节 “反洗钱”的概述
一、反洗钱概念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2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反洗钱的法规机制
(一)法律制度体系
2013年5月13日,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重点研究《完善中国反洗钱体系总体实施方案》。提出当前中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一是开展国家层面的反洗钱战略设计;二是完善反洗钱核心制度建设;三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反洗钱工作统计分析体系;四是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五是加强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中国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有23个成员单位,包括两高、国务院办公厅及外交部,并涉及公安、安全、监察、民政、司法、财政、商务、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银证保监及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机关部委单位的联合联控。
(二)配套监管机制
1.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其拥有反洗钱监督、检查与调查权;
2.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其中,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基础性义务、核心义务。
3.金融情报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其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接收、分析、监测、报告和提供反洗钱情报。
4.部门间联动配合机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反洗钱协调措施,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与其他部门、司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共同预防、遏制并打击洗钱。
5.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复杂关涉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
(三)基础操作环节
1.客户身份识别
做到“了解你的客户”
2.洗钱风险登记划分
客户类型: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
风险等级:个人客户——高风险 低风险
单位客户——高风险 中度风险 低风险
3.注重业务资料与档案的收集、保管。大致要求:
(1)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缺失、毁损、泄露;
(2)大额与可疑交易识别、报告材料、配合反洗钱调查材料也应保存;
(3)一般而言,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若保存期限届满时档案资料涉及的交易正在接受反洗钱调查,则保存期限应延长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4)同一载体上保存的信息期限届满日期不一致的,以较长的为准。
4.大额交易报告制
当客户出现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20万元及以上现金时,应将该交易作为大额交易进行报告,最迟应在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出,由总部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即实行“总对总”报送。
5.可疑交易与识别报告制
在实践中,常见客户身份可疑、资金流动可疑、经济结果可疑的现象且往往是交织出现的。此时需确认客户可疑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决定是否按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般最迟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出。
6.积极作好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
第二章 洗钱风险的场景化分类与反洗钱风险控制
第一节 洗钱交易的典型阶段
主要由处置阶段、培植阶段(离析阶段)、融合阶段组成
第二节 洗钱交易的场景分析及反洗钱风险控制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
一、利用金钱走私洗钱
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法国等的货币走私洗钱案
这些洗钱场景的共同特点:
(1)隐瞒钱的归属和钱的来源;(2)改头换面、压缩钱的体积,即将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目的是为了方便运输,避免怀疑。压缩钱的体积必须通过银行,因此,很多国家都将“经常把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的行为视为可疑交易。(3)洗钱过程不留下明显的痕迹,并始终控制洗钱的全过程。
二、利用金融系统洗钱
1.利用银行业洗钱的便利
(1)银行能提供存款、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外汇、结算等多种业务。(2)银行拥有各种金融工具,能提供资金转换的各种手段。(3)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金融统一市场的形成使资金跨国转移迅捷便利。
2000年,美国大通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德国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荷兰银行和香港汇丰银行等11家世界上主要的国际银行决定采取统一行动,以遏止洗钱犯罪行为在全世界日益蔓延。
2.利用保险、证券业洗钱
保险交易中的洗钱
A.寿险领域中的洗钱
B.行贿保单洗钱
证券行业中的洗钱
2002年12月16日,裕丰国际和富昌国际及金禾国际在香港被勒令停牌,停牌原因涉及洗钱。这三家公司,多为朋友之间相互帮衬持股,圈子外的小股东非常少,这种类型的公司在香港市场往往是被某些国际组织视为洗黑钱的“最佳拍档”。
保险、证券业受洗钱犯罪青睐的原因:
第一,保险、证券类的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且有一些属于无记名式保险或可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开户的投资,其隐匿性便于掩饰。
第二,保险代理人或非本人实名开户的“中间人”业务客观上为洗钱提供了可趁之机。
第三,从法律规制上看,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流程设定相对薄弱。
3.利用地下钱庄洗钱
地下钱庄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FATF的相关报告中以“替代性汇款系统”来指称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通常类型: 跨境汇兑型、非法买卖外汇型、付结算型
地下钱庄的危害:其交易资金游离于国家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之外,易导致国际收支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影响宏观经济决策。且交易不问客户身份、收付款来源,非法交易手续简单,大量资金流动不受政府监管,扮演了各类上游犯罪的“帮凶”,并成为一些经济犯罪及网络赌博、电信诈骗、涉毒涉恐、贪污腐败非法所得等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出境的主要通道。
2002年汕头许鹏展地下钱庄案
风险控制:
一方面,严格落实并严厉打击地下钱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下钱庄可能会涉及该法第174条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以及191条的洗钱罪。
另一方面,应尽快完善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措施,应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改进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尤其是满足境内企业与个人的合理用汇需求、简化用户的用汇审批手续,甚至对某些金融交易应提供必要补贴。
三、利用商业活动洗钱
1.利用空壳公司、前台公司洗钱
【注意】二者都是以公司便于伪造合法经营假象、不易引起相关机关怀疑、降低洗钱行为暴露的可能性、模糊洗钱者与犯罪资金的关系。
风险控制:严格履行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规定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承担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切实有效地辨别客户身份,包括识别自然人与公司法人的客户身份。
2.利用国际贸易洗钱
特点:
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时空跨度大、交易数量大且交易额度高、国内与国际法兼而适用等特性,加之联手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私法协助制度的不完善,注定国际贸易领域对洗钱者存在巨大诱惑。
风险控制:
加强防范利用国际贸易洗钱的意识;充分发挥金融情报机构的作用;加强国际社会的合作,主要是行政合作与司法合作。
3.利用房地产、贵重物品交易、博彩业洗钱
“房妹”“房姐”“房叔”“房爷”等背后的洗钱链
房地产行业成为洗钱通道的原因:在方式上,可通过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地产、购置房地产,这些涉及资金流转的投资、开发、销售等环节,信息透明度低、隐蔽性强;在预期上,房产本身保值稳、增值高,直接融资利于清洗非法所得。
远华案涉案人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博彩洗钱
所谓博彩业洗钱,是指以洗钱为目的的博彩活动,通过博彩机构进行非真实的博彩活动,将非法收入转入合法的博彩盈利,掩盖资金的犯罪来源。
4.利用离岸公司或离岸金融中心洗钱
近年来,维京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区域纷纷以法律手段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被称为离岸管辖区。在离岸管辖区注册的公司或金融事务中心,投资人不必亲临当地,却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业务运作的国际公司,被称为离岸公司。
其受洗钱犯罪青睐的原因:
一是成立于海外,有效逃避侦查;二是成立条件宽松且公司运作自由度高;三是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四是能在当地享受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列支敦士登银行“一国存款,全球支取”服务
风险控制:
1.应在观念上重视对于离岸辖区、离岸公司洗钱这一新类型现象的全面了解与深入研究;
2.注重落实境内企业和个人境外注册离岸公司登记备案制度并重点检测;
3.加强与离岸中心有关的资本流动、交易活动等监测工作,将资本内流与外流、内资与外资企业纳入监测范围;
4.加强国内联席部门间的配套协作,密切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海外国际不同辖区的对等机构间的信息交换。
四、利用专业人员洗钱
洗钱犯罪须要借助专门知识从业人员的原因:
1.洗钱是高度复杂甚至具有专业性的犯罪,需要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提供相应的专业帮助并化解被发现犯罪的风险。
2.诸如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业务范围广且多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
3.诸如会计师、律师的严格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更容易获得外界社会的信赖。
4.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明确规定对客户秘密保守的职业义务。
风险控制:
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应承担必要的相应反洗钱义务。当然,这就涉及如何设计与平衡行业自律机构与专门反洗钱机构间有效合作的工作机制。
2.行业自律机构也应重视并加强落实对专业人员的内部培训、交流学习,充分关注境内外有关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在反洗钱方面的立法趋势及反洗钱案件的发展状况,强化专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避免职业风险。
第三章 金融科技创新背景下反洗钱风险的新态势
以虚假网站诈骗实施跨境洗钱
“银行卡四件套”诈骗洗钱
2018年5月,警方为时半年辗转17个省市追溯到某诈骗“黑产业链”的上游,破获一个从收集“银行卡四件套”,到制造假证卖给诈骗分子用于转账,最终由“水房”(洗钱嫌疑人)将诈骗赃款洗白的特大诈骗“黑产业链”犯罪网络,刑拘110名犯罪嫌疑人。
所谓“银行卡四件套”就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实名注册手机卡、银行卡及配套网银U盾。
利用POS机洗钱
2018年初,警方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接到某科技金融公司通报,称以某宾馆名义办理的POS机交易状态异常,有洗钱嫌疑。警方调查发现,该POS机2017年12月初才办理,20多天时间里,先后有13张银行卡在此POS机上刷卡消费,涉及广东、内蒙古、上海、贵州、云南、陕西等6省市警方侦办的电信诈骗案15起,涉案金额30余万元。
依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有这么几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但洗钱罪不属于侵害司法管理秩序犯罪,而是属于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2018年10月10日,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并于当日公布。
第一节 电子支付交易与洗钱
一、何谓电子支付
2005年10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定:所谓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二、电子支付工具的特性
三、电子支付对反洗钱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1.电子支付工具的隐蔽性与洗钱
2.电子支付工具的匿名性与洗钱
3.电子支付工具的无形化、数字化与洗钱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与洗钱
一、互联网金融的界定
ITFIN,即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
二、利用互联网金融渠道的洗钱方式
1.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
2.利用P2P借贷平台洗钱
3.利用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洗钱
层出不穷、良莠不齐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销售平台上为洗钱犯罪提供可趁之机。
4.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2013年,美国著名地下交易市场“丝绸之路”因允许参与者使用比特币匿名非法购买和出售毒品被美国政府关闭。
虚拟币的特点:交易的可匿性突出、无地域性限制
三、互联网金融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挑战
1.互联网金融内外部监督约束力度不足
表现为监管主体不明、该领域的行业自律机制缺乏。
2.缺乏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制约束
缺乏上位法约束与具体办法指引、现行反洗钱法律规制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模式与特性。
3.互联网金融简单、快速、即时的特征为洗钱犯罪提供可趁空间
4.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安全仍值得慎重、严谨对待。
2013年,支付宝平台大量转账交易信息和个人敏感隐私因安全漏洞外泄。同年,网贷平台“中财在线”系统遭黑客攻击,导致用户数据泄露。2014年,世界最大额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被黑客攻击,用户注册信息被窃,Mt.Gox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