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股改涉税问题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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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股改涉税问题深度解析

主讲:徐晓琳

一、企业股改基本概念解析

二、企业股改所得税政策及案例解析

三、企业股改其他税种政策解析 -

四、限售股税收政策解析

一、企业股改基本概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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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两者的区别:股权表现形式差异

《公司法》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企业股改所得税政策及案例解析

【案例1

公司简介:某市XX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 公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注册资本为3 000万元,其中自然人甲、乙各持股15%,丙企业持股70%

图一:股东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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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以发起设立方式,将A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 股份公司”)。

A有限公司截止201912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2 000万元(其中原实收资本3 000万、盈余积累9 000万),按12.67折股比例折股为B股份公司股本8 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4 000万全部转入资本公积。

股改后,股份结构比例不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股改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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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探讨:

股份制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啥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链接:解读财税〔2015116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1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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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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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能否直接转增资本公积?

上市公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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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来源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权益性交易(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资本交易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有:①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②股份公司股东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价;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④专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⑤接受股东或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③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⑤金融资产的重分类;⑥可转债的分拆;⑦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第一种观点

图片7.png1.原注册资本部分转为股本,股东不涉及税务处理。

图片8.png2.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案例中5 00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则自然人股东甲、乙各需缴纳个税=5 000×15%×20%150(万元),两股东合计缴纳个税300万元;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故法人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

图片9.png3.留存收益结转资本公积部分,不应视同分配,自然人股东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案例中,另外4 000万元留存收益转资本公积,则自然人股东甲、乙暂不申报缴纳个税。

股改完成后,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投资成本

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甲、乙持有股份8 000×30%2 400(万股)

税务部门认可的投资成本合计=3 000×30%+5 000×30%2 400(万元)

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丙公司持有股份8 000×70%5 600(万股)

税务部门认可的投资成本合计=3 000×70%+5 000×70%5 600(万元)

思考题:为什么该笔交易成本是5 600万元?

股改后,假设股东以2.5/股转让其持有股份,此时应纳个税或企税多少?

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甲、乙合计应纳个税=(2 400×2.52 400×20%720(万元)

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丙公司应纳企税=(5 600×2.55 600×25%2 100(万元)

第二种观点

图片7.png1.原注册资本部分转为股本,股东不涉及税务处理。

图片8.png2.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案例中5 00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则自然人股东甲、乙各需缴纳个税=5 000×15%×20%150 (万元),两股东合计缴纳个税300万元;而法人股东作免税处理。

图片9.png3.留存收益结转资本公积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案例中4 00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则自然人股东甲、乙各需缴纳个税=4 000×15%×20%120(万元),两股东合计缴纳个税240万元;而法人股东作免税处理。

股改完成后,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投资成本

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甲、乙持有股份8 000×30%2 400(万股);

税务部门认可的投资成本合计=3 000×30%+5 000+4 000×30%3 600(万元)

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丙公司持有股份8 000×70%5 600(万股)

税务部门认可的投资成本合计=3 000 ×70%+5 000+4 000×70%8 400(万元)

股改后,假设股东以2.5/股转让其持有股份,此时应纳个税或企税多少?

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甲、乙合计应纳个税=(2 400×2.53 600×20%480(万元)

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丙公司应纳企税=(5 600×2.58400×25%1 400(万元)

观点比较

观点一

自然人股东甲、乙合计应纳个税=300+7201 020(万元)

法人股东应纳企税=0+2 1002 100(万元)

观点二

自然人股东甲、乙合计应纳个税300+240+4801 020(万元)

法人股东应纳企税=0+14001 400(万元)

表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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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思考题:哪种观点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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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股改其他税种政策解析

企业股改土地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股改契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已到期。

新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股改印花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四、限售股税收政策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1)自20101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包括:

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③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④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⑤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⑥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⑦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⑧其他限售股。

3)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4)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6)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限售股与限制性股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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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减持

为规避167号文对限售股转让实际所得的影响,不少限售股东选择在中西部省份的证券营业部集中减持,“XX模式”蔚然成风。

江西省XX市政府20107月出台了《鼓励个人在XX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如果个人限售股东愿意来XX市本地营业部减持,政府可将限售股东减持个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的80%作为奖励再返还给纳税人。

上述奖励办法中的返还并非税收优惠返还,而应当是财政返还。

总体而言,该方案操作成本相对较低,限售股东只需要在当地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即可。

课程回顾:

一、企业股改基本概念解析

二、企业股改所得税政策及案例解析

三、企业股改其他税种政策解析

四、限售股税收政策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