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 评析新热点
主讲:尹巧蕊
▪ 目 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二、为何称之为民法“典”
三、民法典的伟大意义
四、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五、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及调整优化
六、民法典对社会热点的回应及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二、为何称之为民法“典”
以“权利通则—各种权利—权利救济”的逻辑展开,权利是民法典的轴心。
对民法典之“典”的理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1.民法典地位重要:汇集民事主体、合同、物权、侵权四大基干性制度,共同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基。
2.民法典规模庞大:调整范围广,包含人从生到死的民法之旅,甚至超越生死两端,如胎儿权益或死者名誉的保护等。
3.民法典体系性强:作为一般法的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之间的层级结构中,民法典处于私法的一般法地位。
三、民法典的伟大意义
民法典的里程碑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成果与自信,为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民法典的政法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的系统化立法工程。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的功能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堪称是民法典功能的九字评语。
民法典的文化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 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中国民法典从中国历史文化中来,从世界法治文明中来,从新中国法治实践中来。
四、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五、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及调整优化
总则编
1.关于基本规定
第一编 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注意:
(1)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
(2)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2.关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注意: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具体规定为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3.关于民事权利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注意: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注意:对诉讼时效的强调。
物权编
1.关于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关于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意: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3.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注意: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3)增加“居住权”之一新型用益物权。
4.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注意:
(1)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
(3)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4)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
5.关于占有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合同编
1.关于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注意: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等。
2.关于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
注意: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四种新典型合同。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
3.关于准合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人格权编
1.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注意:
(1)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
(2)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3)规定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
注意: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关于肖像权
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注意:
(1)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的禁止;
(2)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3)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出规定。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
注意:
(1)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2)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
注意:
(1)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2)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3)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4)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婚姻家庭编
1.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2.关于结婚
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
注意:
(1)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关于家庭关系
第三章规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
注意:
(1)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2)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4.关于离婚
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离婚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注意:
(1)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2)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
(4)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5)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5.关于收养
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
注意:
(1)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3)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继承编
1.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
注意:
(1)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2)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2.关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注意:
(1)明确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注意:
(1)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2)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
规定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
注意:
(1)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2)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3)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继承编
1.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
注意:
(1)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2)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2.关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注意:
(1)明确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注意:
(1)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2)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
规定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
注意:
(1)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2)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3)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六、民法典对社会热点的回应及评析
出生: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物业:物业开支定期报告,防止“糊涂账”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合同:格式合同提供者有提示或说明义务
遭遇霸王条款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网购遭遇商家“砍单”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女大学生惹上高利贷几千元借款滚到5万多元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物权:增设“居住权”制度,确立新型用益物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书面合同+登记、遗嘱
(2)居住权的属性:专属权、用益物权
隐私:如何界定“人肉搜索”?
民法典严格限制“人肉搜索”的行为。但同时也允许合法公布的他人信息,须遵守三个前提:
(1)信源合法,消息源不能是偷、买、骗来的;
(2)要基于公共利益考量;
(3)要在合法、必要的范围内。
注意:
不要误读对“人肉搜索”的限制
网友和公众之所以对有关“人肉搜索”内容最为关注,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人肉搜索”引发的争议以及社会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到了让人无法忽视的程度;
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监督权力运行、打击官员腐败方面发挥过一定作用,网友担心被禁止以后,公众将就此失去这一反腐“利器”。
解读:
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明确禁止对公民个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和曝光的同时,也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
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
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的;
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和其他已合法公开或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的;
可见,尤其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规定,等于是对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来监督政府和官员的行为予以了“法律免责”。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扩大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令人不堪其扰的“精准推销”及“不良信息”
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如下: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有了这些法律规定,就再也不用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婚姻成立: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da-question>
安徽淮南女子陈某与相亲认识的男子周某登记结婚后,发现周某经常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陈某在遭受多次惊吓后被迫离家出走。2019年,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她随后从法院得知,周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
</da-question>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解除:冷静期可撤回离婚申请
<da-question>
北青报: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人数分别为437.4万对、446.1万对和415.4万对。其中,轻率离婚现象居多。
</da-question>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意:
实践中并非所有情形都适合离婚冷静期。
应建议设立甄别机制,规定存在有些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应该支持起诉离婚,如: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所以说,离婚冷静期并不会限制离婚自由。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中欠的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湖南邵阳女子曾某在离婚后,发现前夫唐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00万元。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曾某被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4年多来,曾某因唯一的自有房产被法院执行,不得不带着儿子在外漂泊。2019年,检察机关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抗诉,曾某终于盼来了改判。
注意:
此次民法典在共同债务问题上,吸纳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孩子跟谁过,谁的意愿最重要?
山东平度女子张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岁的女儿由她抚养。孩子的父亲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还没等判决结果下来,孙某便与家人到张某家中将熟睡中的女孩强行抱走。经法院多次调解,孙某才将女孩归还给张某。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注意:
“哺乳期”的表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更为合理地确定抚养权的认定标准,不能更有利地保护儿童和妇女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中“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等相关规定,将儿童优先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落实到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
继承:遗嘱与遗产
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简言之,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自由意志的尊重。
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注意:
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责任、报酬”,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公德:“头顶上的安全”
2020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件为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公德:“霸座”“买短乘长”必须管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公德:好意搭载他人,出事故了也要担责?
小周下班经常免费搭载住同一小区的邻居一道回家,某日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邻居受伤。邻居将小周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30余万元。小周大呼冤枉,做好事还承担责任,愤愤不平。
注意: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公德:见义勇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7年9月,某地一位72岁老太太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倒在地。当时,正在药店值班的孙某急忙施救,为老人做了心肺复苏。老人苏醒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发现老人多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出院后,老人及其家人向孙某提起诉讼,要求索赔。经过两年的等待,孙某于2019年12月31日拿到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孙某具有医学资质,在施救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自甘风险: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填补立法空白
任性的“驴友”、压抑着的校园体育
自甘风险一般是指,对自愿冒险者不构成侵权,即行为人明知该项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还自愿参加,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但组织者有过错的,不在此限的一种归责原则。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自助行为:新增自助行为制度
所谓自助行为,即是指行为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自己所采取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自助行为具有私力救济有效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的功能,并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近现代各国民法将其确认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该制度把于个体利益的保护提升到新的高度,但须注意,民事中的私力救济仅限于财物,且要符合必要限度,并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注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