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相关会计处理
主讲 刘思明
▪ 目 录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二、小贷公司
三、P2P公司账务处理
四、众筹模式下的账务处理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图片来自《艾瑞咨询2019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季度数据报告》
使用支付宝结算流程:
使互联网买卖行为更加安全、便捷!
相关会计处理:
类别 |
订单确认 |
发出商品 |
确认收货 |
购货方 |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借:预付账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 |
无 |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
销货方 |
无 |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
类别 |
订单确认 |
发出商品 |
退货退款 |
购货方 |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借:预付账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 |
无 |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预付账款 |
销货方 |
无 |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
某餐饮企业,用餐客户可以选择的结算方式为: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网银刷卡支付,下表为2019年9月该企业通过支付宝方式结算的用餐款;
日期 |
项目 |
收款 |
付款 |
余额 |
20190901 |
收入 |
1 000 |
1 000 |
|
20190901 |
手续费 |
10 |
990 |
|
20190902 |
收入 |
2 000 |
2 990 |
|
20190902 |
手续费 |
20 |
2 970 |
|
20190902 |
退款 |
500 |
2 470 |
|
20190903 |
收入 |
3 000 |
5 470 |
|
20190903 |
手续费 |
30 |
5 440 |
|
20190930 |
收入 |
5 000 |
10 440 |
|
20190930 |
手续费 |
50 |
10 390 |
|
20190930 |
提现 |
10 000 |
390 |
|
本月累计 |
11 000 |
10 610 |
390 |
每月末做一笔凭证:
借:银行存款 10 000
其他货币资金 390
财务费用 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905.66
(10 5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4.34
可否倒挤差额?
二、小贷公司
属于金融业,受央行监管;
面向个人、小企业主。
风险控制:降低信用风险、将不良贷款率维持在低水平。
小贷公司的会计处理:
1.借出款项 |
2.计提应收利息 |
借:贷款 贷:银行存款 |
借:应收利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3.收回利息 |
4.收回本金 |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 |
计提减值准备 |
出售不良贷款 |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贷款减值准备 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 |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 贷:贷款 |
借款方借入的资金应计入?
短期借款 |
长期借款 |
长期应付款 |
其他应付款 |
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
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 |
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
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
三、P2P公司账务处理
P2P金融,又叫P2P信贷,指不同的网络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需要借助专业网络平台(P2P公司)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公司属于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服务费;P2P其英文名字是Peer to Peer,即“个人对个人”。
P2P中国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2007年-2012年(以信用借款为主的初始发展期)
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理财平台在上海成立,这让最早一批敢于尝试互联网理财的投资者们认识并且体验了P2P
,更是有一部分有冒险创业精神的投资者深入认识了解了P2P理财。
这一阶段全国的网络理财平台大约发展到20家左右,活跃的平台只有不到10家,截止2011年底月成交金额大约5个亿、其中有效投资人1万人左右。
第二阶段:2012年-2013年(以地域借款为主的快速扩张期)
由于这一阶段开办平台的创业者具备民间借贷经验,了解民间借贷风险。因此他们吸取了前期平台的教训,而采取线上金融理财线下借钱的方式,主要是寻找本地的有效借款人,对借款人有个真实的了解和资金抵押,这样有效降低了借款风险,这个阶段的P2P网络理财平台业务基本真实。
第三阶段:2013年-2014年(以自融高息为主的风险爆发期)
这阶段上线平台的共同特点是以高利吸引追求高息的投资人,但是由于自融高息加剧了平台本身的风险,2013年10月份这些网络理财平台集中爆发了提现危机。
第四阶段:2014年至今(以规范监管为主的成熟整合期)
这一阶段国家表明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态度,并在政策上对P2P网络理财平台给予了大力支持,同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规范P2P行业。
例如,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2015年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客户资金需要做第三方存管。
P2P业务模式:
按照政府监管要求,为规避资金池风险,目前不允许平台公司采用自有资金池模式操作,要求采用第三方支付或银行存管模式进行操作。因此,现有的、正规的P2P企业一般采用居间服务模式,实质上是发布借款人的借款需求,通过平台找到投资人融资,通过平台银行监管账户借款划给借款人,而借款人借款到期后,将本利转到平台银行监管账户,通过平台将本金及利息转入投资人账户,同时借款人支付信息服务费给平台公司。在整个过程中资金流通过银行存管账户完成交易,不需要经过平台公司自己的账户,P2P公司不做账务处理。
P2P公司不允许有资金池、不允许有风险备付金!
思考:银行有资金池吗?银行有坏账吗?
(一)借款人在每期等额偿还本金时,支付服务费(期缴模式)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为什么是“应收账款”而不是“银行存款”?
期缴业务介绍
1.客户跟P2P公司签订合同,需要按期支付服务费,会计处理为在每期实际收到服务费时都需要确认一笔收入;
2.除了每期服务费之外,期缴还涉及一次性服务费,是在签订合同后客户一笔支付的一种费用,会计处理为在收到当期直接确认一笔收入即可;
3.提前还款收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遇到客户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情况,属于客户违约,客户因提前还款支付的违约金视为P2P公司的提前还款收入;会计处理为在收到提前还款收入的当期直接确认一笔收入。
会计处理举例
2019年9月,当月新增的期缴合同本月应确认的收入包含:月度服务费1 000万,实收一次性服务费100万;以前期产生的期缴合同本月应确认的收入包含:实收月度服务费3 000万,实收提前还款收入300万。
期缴公司确认收入分录:
借:应收账款 4 400
(100+1 000+3 00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150.94
(4 4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9.06
(4 400÷1.06×6%)
(二)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一次性支付P2P公司中介服务费(趸缴模式)
趸缴业务介绍
客户在收到所借款项时,一次性被扣除全部服务费(砍头息)。比如,客户与P2P约定,借款期间为36期,借款金额 10 000元,每期服务费金额为100元。在期缴方式下,客户最初收到的借款是10 000元,客户需要每月向P2P公司缴纳100元服务费、交满36期即可;但在趸缴模式下,客户收到的借款金额为(10 000-3 600)元,对应的会计处理为每期一次性收取的3 600元分摊确认收入。
1.确认本月应收到的预收服务费(均为本月新业务带来的预收服务费):
借: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2.本期新增的趸缴进件收到的预收服务费计税:
借: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应分摊到本月预收服务费、确认为本月收入(包含本月新业务收到的预收服务费在本月应分摊确认的收入;也包含以前期产生的业务收到的预收服务费,在本月应分摊确认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1)目前的业务期间为8月,本月新增趸缴进件预收服务费总额为3 816万元(假设以前期间无趸缴业务),合同借款期限均为36期,且假设本月新增的业务均为月初确定、月末都需要分摊收入;
①公司本月收到的全部趸缴预收服务费:
借:应收账款 3 816
贷:预收账款 3 816
②公司计税:
借:预收账款 2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6
(3 816÷1.06×6%)
③公司本月分摊的收入为:
借:预收账款 100
(3 600÷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2)接(1),现在的业务期间为9月,本月新增趸缴业务带来的预收服务费总额为1 908万元,合同的借款期限均为36期,且假设本月新增的业务均为月初确定、月末都需要分摊收入;
①公司本月收到的全部趸缴预收服务费:
借:应收账款 1 908
贷:预收账款 1 908
②公司计税:
借:预收账款 10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
(1 908÷1.06×6%)
③总公司本月分摊的收入为:
借:预收账款 150
[(3 816-216)÷36+(1 908-108)÷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注意:趸缴模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被逐渐取消。
变相的趸缴模式?
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1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四、众筹模式下的账务处理
众筹模式:
债权众筹:“债”
股权众筹:“股”
回报众筹:“产品或服务”
捐赠众筹:“捐赠”
回报式众筹:
筹资者的会计处理:
1.支付众筹中介费 |
2.收到部分众筹款 |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
3.以商品回报投资者 |
4.收到剩余众筹款 |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