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常见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主讲:白惟
目录:
一、会计凭证概述及分类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三、记账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四、行政事业单位常见会计凭证审核
五、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概述及分类
(一)会计凭证概述
(二)会计凭证分类
(三)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关系
(一)会计凭证概述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
(二)会计凭证分类
会计凭证按其编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采购发票、款项收据等。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入账簿的直接依据。常用的记账凭证有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会计凭证的种类
(三)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
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原始凭证是记账凭证的基础,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的。在实际工作中,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记账凭证是对原始凭证内容的概括和说明。
2.二者的区别
(1)原始凭证是由经办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一律由会计人员填制。
(2)原始凭证是根据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填制;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
(3)原始凭证仅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记账凭证要依据会计科目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类、整理。
(4)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一)原始凭证的种类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与填制规范
(三)行政事业单位常见原始凭证举例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原始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情况的凭证。主要用于明确经济责任,是作为记账依据的最初书面证明文件。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的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最初证明,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所以也可叫做“证明凭证”。
1.按照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类。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飞机票、火车票、银行收付款通知单、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票等。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由本单位的经办人员自行填制的仅供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填写的各种费用报销单。
2.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类
自制原始凭证按填制手续及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汇总凭证三类。
(1)一次凭证
指只反映一项经济业务或同时记录若干项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其填制手续是一次完成的。
(2)累计凭证
指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以一月为限),连续多次记载若干不断重复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直到期末凭证填制手续才完成。
(3)汇总凭证
指为简化记账凭证的编制工作,将一定时期内若干份记录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按照一定的管理要求汇总编制一张汇总凭证,用以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总括发生情况的会计凭证,如工资结算汇总表、现金收入汇总表等。
备注:
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最常见、使用最多的是一次凭证。
3.按照格式不同,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两类
(1)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如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在全国通用的银行转帐结算凭证等。
(2)专用凭证: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费用报销单、工资费用分配单、折旧计算表等。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与填制规范
1.基本要求
2019年修订的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2.原始凭证填制规范
(1)记录要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即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要求,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伪造凭证。
(2)内容要完整
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3)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
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书写的具体要求:
①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②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③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④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⑤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5)编号要连续
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填制要及时
各种原始凭证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7)格式要统一
一般情况下,诸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类的原始凭证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监制,一般发票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监制。
(三)行政事业单位常见原始凭证举例
行政事业单位常见的原始凭证主要有各种发票、收据、银行单据、单位内部使用的各种报销单据等。
1.增值税普通发票样例
2.增值税专用发票样例
3.收据样例
4.工商银行汇款单(异地汇款)样例
5.工商银行汇款单(同城汇款)样例
6.差旅费报销表样例
7.会议费报销表样例
8.培训费报销表样例
9.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报销表样例
10.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报销表样例
11.业务接待费用报销表样例
12.劳务费报销表样例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1.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审核的主要内容
(1)合法性
审核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如在审核原始凭证中发现有多计或少计收入、费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巧立名目、虚报冒领、滥发奖金、津贴等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不仅不能作为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而且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2)真实性
主要是审核凭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数字、文字有无伪造、涂改、重复使用和大头小尾、各联之间数字不符等情况。特别要注意的是:
①内容记载是否清晰,有无掩盖事情真相的现象;
②凭证抬头是否不是本单位;
③数量、单价与金额是否相符;
④认真核对笔迹,有无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现象;
⑤有无涂改,有无添加内容和金额;
⑥有无移花接木的凭证。
(3)合理性
审核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如经审核原始凭证后确定有突击使用预算结余购买不需要的物品,有对陈旧过时设备进行大修理等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不能作为合理的原始凭证。
(4)完整性
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各个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是否有应填未填或填写不清楚的现象。如名称、商品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填制日期是否填写齐全,凭证中应有的印章、签名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健全等。
(5)正确性
审核原始凭证在计算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如经审核凭证后确定有业务内容摘要与数量、金额不相对应,业务所涉及的数量与单价的乘积与金额不符、金额合计错误等情况,不能作为正确的原始凭证。
3.审核结果的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记账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一)记账凭证的种类
(二)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与填制规范
(三)行政事业单位常见记账凭证举例
(四)记账凭证的审核
(一)记账凭证的种类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其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
1.按其适用的经济业务,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两类
(1)专用记账凭证,指分类反映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这种记账凭证按其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又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①收款凭证,是用来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收款业务的凭证,它是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②付款凭证,是用来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付款业务的凭证,它是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③转账凭证,是用来记录与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无关的转账业务的凭证,它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转账凭证是登记总分类账及有关明细分类账的依据。
(2)通用记账凭证,是指以一种格式记录全部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
在经济业务比较简单的经济单位,为了简化凭证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记录所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
2.按其填列会计科目的数目(包含的会计科目是否单一),可分为单式记账凭证和复式记账凭证两类。
(1)单式记账凭证,又叫单科目记账凭证,要求把某一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按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分散填制两张或两张以上的记账凭证。
(2)复式记账凭证,又叫多科目记账凭证,要求将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全部会计科目集中填列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上述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格式都是复式记账凭证的格式。
3.按其包括的内容,可分为单一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三类。
(1)单一记账凭证,指只包括一笔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上述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均为单一记账凭证。
(2)汇总记账凭证,指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同类单一记账凭证加以汇总而重新编制的记账凭证。
(3)科目汇总表(亦称记账凭证汇总表、账户汇总表),指根据一定时期内所有的记账凭证定期加以汇总而重新编制的记账凭证,其目的也是简化总分类账的登记手续。
(二)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与填制规范
1.基本要求
2019年修订的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1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就可以编成1(1/3)、1(2/3)、1(3/3)号。
(3)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4)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5)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6)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2.记账凭证填制规范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
(1)审核无误,即在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填制记账凭证。这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2)内容完整,即记账凭证应包括的内容都要具备。需要注意的是,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使用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所应有的内容。记账凭证的日期,一般为编制记账凭证当天的日期。
(3)分类正确,即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正确区别不同类型的原始凭证,正确应用会计科目。在此基础上,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连续编号,即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这有利于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之间的核对,确保记账凭证的完整。
(三)行政事业单位常见记账凭证举例
1.资产类业务记账凭证的填制
例:某事业单位办公室2×21年1月25日用现金购买办公用品800元。
2.负债类业务记账凭证的填制
例:某事业单位2×20年8月1日接到法院起诉,单位预计要支付赔偿金额为60 000元至80 000元之间的某一金额,而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的可能性都大致相同,假设这是一起因经营引起的案件。2×20年11月1日,单位用银行存款偿付赔偿金70 000元。
3.收入和预算收入类业务记账凭证的填制
例:某事业单位2×20年12月20日收到从属地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拨付的本单位当年公费医疗补贴款80 000元。
4.费用和预算支出类业务记账凭证的填制
例:某事业单位2×20年12月21日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办公楼电费3 000元(均为业务部门使用)。
(四)记账凭证的审核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及时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内容是否一致等。
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填写,如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签章等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等规定。
4.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记账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5.书写是否规范。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6.手续是否完备。审核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是否已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 戳记。
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办法及时处理和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延伸小结
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审核的异同:
(1)相同点
①真实性:审核原始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为依据,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
②正确性:原始凭证金额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记账凭证科目、金额、书写是否正确。
③完整性:填写项目是否齐全。
(2)不同点
原始凭证:主要审核其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合理,凭证本身是否完整、正确、及时。
记账凭证:主要审核凭证的编制质量,包括内容是否真实、凭证本身填写的项目、科目、金额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
四、行政事业单位常见会计凭证审核
(一)发票的审核方法
(二)支票的审核方法
(三)常见业务类型的审核方法
(一)发票的审核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审核“购货单位名称”是否为本单位名称全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行及账号等项目填写是否正确;
(2)是否同时取得发票联(第二联)及抵扣联(第三联),并是否为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各联均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字轨号码一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各项目填写齐全、正确无误,票面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金额相符,两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3)不同商品或劳务名称应分别填写,汇总金额开立的发票及抵扣凭证应有“销货清单”作为发票附件,商品名称应与入库单相符;
(4)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各栏计算是否正确,价税合计中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5)符合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
2.普通发票
(1)发票应为发票联,套印有发票监制章、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各项目填写齐全、正确无误,票面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金额相符;
(2)注意发票的开具日期是否超过该发票规定的使用时限;
(3)不同商品或劳务名称应分别填写,汇总金额开立的发票及抵扣凭证应有“销货清单”作为发票附件,商品名称应与入库单相符;
(4)数量、单价、金额、合计各栏计算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5)取得的定额发票上应按发票项目将单位名称、日期等填写齐全。
(二)支票的审核方法
1.支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为本单位;
2.支票是否在付款期限内;
3.银行预留印鉴是否清晰、完整;
4.支票记载事项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涂改现象;
5.背书用章是否为财务专用章,背书签章名称是否与支票上收款人名称相符。
(三)常见业务类型的审核方法
1.国内差旅费
(1)审核原始凭证:机票、火车票、船票、汽车票、住宿费等发票,差旅费报销单;
注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国内出差购买机票,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2)出差事项是否符合本单位关于出差管理的规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有出差审批单);
(3)出差时间、地点、人员、天数是否与审批单一致;
(4)差旅费是否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5)住宿费和机票的支付是否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6)发票和单据是否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
2.会议费
(1)审核原始凭证: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发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费报销单;
(2)是否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3)是否有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4)会议费是否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5)会议费的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6)发票和单据是否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
3.培训费
(1)审核原始凭证: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发票,培训费报销单;
(2)是否列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
(3)是否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4)是否提供老师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老师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
(5)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是否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6)培训费是否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7)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8)发票和单据是否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
4.因公临时出国费
(1)审核原始凭证: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发票,出国费报销单;
注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批表。
(2)是否提交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3)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是否与出国任务批件一致;
(4)经费支出是否控制在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内,是否存在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5)出国费各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各种报销凭证是否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7)费用报销单和各种发票是否经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
5.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
(1)审核原始凭证: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宴请费用、交通费用、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发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报销表;
(2)是否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3)经费支出是否控制在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内;
(4)各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6)发票和单据是否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
6.业务接待费
(1)审核凭证:发票、业务接待费报销单;
(2)业务接待是否符合本单位关于业务接待费管理的规定;
(3)是否经过审批,并详细列明接待事由、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对象、接待人数等;
(4)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5)发票和单据是否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
7.房租费
(1)审核凭证:合同、发票;
(2)费用支付期限是否重复或遗漏;
(3)费用支付方式与合同书的约定是否相符;
(4)租金支付座落地段与实际及租约所载是否一致;
(5)押金给付与合同是否相同,合同期满退租时押金是否收回;
(6)发票和单据是否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
8.市内交通费
(1)审核凭证:发票、交通费报销单;
(2)是否符合本单位关于交通费用管理的规定;
(3)出租车发票是否正规、真实;
(4)交通费报销单是否注明日期、往返地点、事由等要素;
(5)起讫时间及事由是否合理及必需;
(6)票据是否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
9.书报杂志费
(1)审核凭证:发票、订阅明细清单;
(2)是否符合本单位关于购买图书和征订报刊杂志的有关规定;
(3)支付连续性刊物,期数是否重复;
(4)书籍的购买、连续性刊物的新订、续订,是否经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列入管理程序;
(5)发票和单据是否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
10.办公用品费用
(1)审核凭证:发票、办公用品明细清单;
(2)签收费用清单时,其金额是否依价目表的价格计算;
(3)采购物品、数量是否与采购预算相符;
(4)办公用品的购买和领用的数量是否合理,上下月是否差异过大;
(5)发票和单据是否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
11.基建工程费用
(1)审核凭证:合同、发票;
(2)工程物资采购发票是否附有入库单,且两者相符;
(3)是否附有有效的基建工程项目合同;
(4)基建费用付款方式、时间是否与合同相符;
(5)项目完工是否经过具备资质的机构验收;
(6)票据是否经基建财务部会计及主管人员审核签字。
五、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传递
(二)会计凭证保管
(一)会计凭证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各种会计凭证从填制、取得到归档保管为止的全部过程,即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有关人员和部门之间传送、交接的过程。
2019年修订的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正确组织会计凭证的传递,对于及时处理和登记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实行会计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1.传递的要求
(1)要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分工的情况,以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恰当地规定各种会计凭证所流经的必要环节。做到既要使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能利用凭证了解经济业务情况,并按照规定手续进行处理和审核,又要避免凭证传递通过不必要的环节,影响传递速度。
(2)要根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经济业务办理必要手续(如计量、检验、审核、登记等)的需要,确定凭证在各个环节停留的时间,保证业务手续的完成。但又要防止不必要的耽搁,从而使会计凭证以最快速度传递,以充分发挥它及时传递经济信息的作用。
(3)建立凭证交接的签收制度。为了确保会计凭证的安全和完整,在各个环节中都应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明确,手续完备、严密、简便易行。
2.合理确定会计凭证的传递要素
2019年修订的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1)传递路线:各单位应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明确规定会计凭证的流转流程。既要使会计凭证经过必要的环节进行审核和处理,又要避免会计凭证在不必要的环节停留,从而保证会计凭证沿着最简捷、最合理的路线传递。
(2)传递时间:会计凭证的传递时间是指各种凭证在各经办部门、环节所停留的最长时间。应考虑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办理经济业务所需时间来合理确定。明确会计凭证的传递时间,能防止拖延处理和积压凭证,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一切会计凭证的传递和处理,都应在报告期内完成,否则将会影响会计核算的及时性。
(3)传递手续:会计凭证的传递手续是指在凭证传递过程中的衔接手续。应做到既完备严密,又简便易行。凭证的收发、交接都应按一定的手续办理,以保证会计凭证的安全和完整。
会计凭证的传递路线、传递时间和传递手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修改,既要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传递程序合理有效,同时又要尽量节约传递时间,减少传递的工作量,以确保会计凭证传递的科学化、制度化。
(二)会计凭证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
1.制度规定
2019年修订的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保管年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办法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具体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