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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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与实务

主讲:刁亮

目录

一、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二、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实务

一、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中小学国有资产概念及内容

概念:指中小学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中小学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中小学的资产,中小学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中小学国有资产的特征

1.鲜明的教学属性:围绕中小学教学职能进行配备,所有资产都是为教学工作提供服务;

2.低值资产数量多:教具类资产占比最大;

3.资产来源渠道广:购入、调入、捐赠等;

4.管理岗位人员流动快:兼岗人员多、管理岗位人员稳定性较差。

(三)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框架体系图:

二、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实务

(一)资产配置及使用

1.中小学国有资产配置的前提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中小学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2.中小学国有资产配置需遵循的原则

合法合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执行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按需配置:以满足本单位履行教学职能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本单位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等要求相适应;

结构合理:以勤俭节约为本,优化配置方式,按照“调—租—购”的方式来弥补资产不足。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部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部分)

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中小学国有资产配置报批程序:

①单位内部配置审批环节(审批表或会议纪要等)

②教育主管部门配置审批环节

财政部门配置审批环节

3.国有资产的采购及验收

1)对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通过规范、严格的流程,抑制资产采购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

2)应当对购置的资产履行全面、严格的验收程序,资产管理人员要全程参与,验收通过需逐笔记入资产明细账,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其他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4.国有资产的使用

1)建立并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通过明确资产领用、资产保管及清查制度,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制定维护保养制度,编制维修计划,检查资产使用状况,根据不同情况(资产使用正常、资产使用正常但需保养、资产出现小故障、资产出现较大故障或毁损)按照制度和计划采用不同的措施,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资产领用登记簿》样表

2)对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对中小学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教育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

调剂的前提: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各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种类、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

调剂的原则:优先考虑教育系统内部资产的调剂使用,行政手段为主,经济和法律手段为辅。

调剂的方式:借用、调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借用审批表

(二)资产的处置

1.中小学国有资产处置的定义及方式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与中小学关联较强的处置方式有:报废、报损、转让。

2.中小学资产处置(报废/报损)流程

1)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状况及处置标准首先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2)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据资产账务信息及资产使用状况,结合预期维修及运行支出,提出初步意见;

3)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提出资产处置的鉴定意见;

4)资产管理部门结合以上意见提出最终意见并报送审批流程审批;

5)审批通过,资产进行实物处置,如有变价或残值收入履行收支两条线程序。

中小学资产处置(报废/报损)实务流程图(以青岛市市南区中小学资产报废/报损审批流程为例)

纸质“审批表”审批流程阶段

②“电子申请表”审批流程阶段

③“电子申请表”审批执行阶段及资产实物处理流程阶段

中小学国有资产处置(报废/报损)审批样表

①中小学校内部审批环节——处置审批表(不超10万元)

中小学校内部审批环节——处置审批表(10万元以上)

会议纪要(大批资产处置需附)

②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环节(10万元以下审批表)

审批意见反馈表

③财政部门审批环节(10万元以上审批表)

④实物资产处置

3.中小学资产处置(调拨)流程

1)资产使用部门清查处于或将要处于长期闲置状态的资产,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2)资产管理部门复核资产使用状况,向技术部门提出技术鉴定申请;

3)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提出资产处置的鉴定意见;

4)资产管理部门结合以上意见,经校务会确认通过后,优先自行与本校有扶持关系的学校或其他同类学校咨询是否有接收调拨资产意向;

5)如无意向接收单位,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将闲置资产信息登记纳入教育系统回收库(如有),由主管部门征询教育系统其他单位接收调拨意向;

6)如依然无意向接收单位,由学校向财政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由财政部门征询本行政区划内其他单位接收调拨意向,或将闲置资产纳入财政资产回收库(如有),待财政部门后期统一调配使用;

7)如有调拨接收意向单位的,由调出单位填报签章调拨审批表,交接收单位签章并报送审批流程审批;未有调拨接收意向单位但已送交各级回收库的,按照资产送交回收库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同时需附闲置资产情况证明;

8)未有调拨接收意向单位,同时各级部门亦未有建立对应资产回收库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闲置资产,在资产账及资产年报中登记备案后,留待后期再行处理。

中小学国有资产处置(调拨)审批样表:

①局属中小学间资产调拨单

②局属中小学与非局属单位间资产调拨单

(三)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与中小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的特点

1)产权登记的强制性

2)产权登记的内容有限性

3)产权登记的时点局限性

2.产权纠纷的定义及调处原则

产权纠纷是指中小学之间、中小学与非国有单位之间或中小学与个人之间,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调处原则是:依法划转为先、投资占比为辅;调解为主、慎用裁决。中小学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中小学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四)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对资产评估双方的基本要求

1)进行资产评估的中小学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2)评估机构应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并在评估中给予中小学校必要的指导,提出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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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同级财政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中小学资产清查表——盘点表

中小学资产清查表——盘盈鉴定表

(五)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中小学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中小学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政府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速览——首页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速览——卡片管理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速览——使用管理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速览——处置管理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速览——查询中心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速览——资产对账功能展示(资产系统)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速览——资产对账功能展示(资产总账表)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速览——资产对账功能展示(财务系统)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速览——资产对账功能展示(财务余额表)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速览——资产报表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速览——资产报表

(六)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监督检查的形式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2.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最新修订版里有关法律责任的修改内容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3)擅自提供担保的;

4)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5)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