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政策
主讲: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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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实体法规定
二、增值税程序法规定
一、增值税实体法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起征点提至每月15万元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意点】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1】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2.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2】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案例3】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3.按次纳税的不享受,但可以改为按期纳税
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4.可以选择开票设备,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1)发生业务时,应正常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季度销售额没达到45万,免征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3)附加税是跟着增值税的,增值税减免了,附加税不用交,也不用计提。
6.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或放弃部分免税
【案例4】
我是非湖北地区的一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至12月份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吗?怎么开具?我单位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政策?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就该笔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手动选择填写“3%”字样。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二)小规模增值税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2021年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点】
1.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案例5】
某小规模纳税人本月销售收入104 030元,计算增值税为104 030/(1+1%)×1%=1 030
借:银行存款 104 0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030
2.会计处理及申报表填报
来源:海南税务发布日期:2020-07-17
问: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案例6】
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预计取得含税收入55.5万元,同时我公司一季度期末结转的扣除项目还有5万元。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当如何计算填写?
答: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栏至第7栏(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期末余额、全部含税收入、本期扣除额、含税销售额)依次填报5万元、0万元、5万元、0万元、55.5万元、5万元、50.5万元。由于你公司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因此在计算填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时,计算公式中的征收率为1%,所以第8栏应填写50万元[50.5÷(1+1%)=50]。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为50万元,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50×2%=1),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案例7】
我公司是湖北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二季度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101万元,按照今年复工复业政策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果二季度销售的货物在三季度发生退货,我公司在二、三季度分别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你公司应当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0万元[101/(1+1%)=10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万元(100×2%=2),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如你公司二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三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三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征收的也不适用。
【案例8】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对我公司适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其他关联政策
【案例9】
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案例10】
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除湖北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案例11】
我公司(湖北)是一家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你公司2021年可按如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取得的收入,因适用“3%的征收率”,可以按照复工复业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取得的收入,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开具发票的规定,可以开具3%,也可以开具1%,但要严格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开具。
【案例12】
我是湖北省从事文具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2021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您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可按下列情形开具增值税发票:(1)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3%”字样,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13】
我是一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享受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我单位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优惠?
答: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业务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案例14】
我公司是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50万元,按规定适用征收率3%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是由于会计操作失误,二季度开出的普通发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发票由于联系不上购买方已经无法收回,那么申报二季度增值税时,开错的3%征收率普通发票是否应按照1%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二季度销售额超过小微普惠规定标准,已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15】
问: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免税销售收入已申报增值税,但是尚未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在4月补开3月免征增值税业务的发票?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3月份,已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尚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在4月1日之后补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4月1日以后,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集团内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注意点】
1.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企业集团的界定:
《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中明确: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2.总局答复口径突破了企业集团的定义
【案例16】
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3.印花税的借款合同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无需贴花。
4.《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所得税需要关注是否以避税为意图。
另外特别要注意的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如果企业集团内无偿借款,借入方若不能归还借款,由于未收取利息,借出方可能出现得不到债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结果。
【案例17】
按照2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北京市税务局口径)
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作为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而是按债权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四)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二手车经销、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等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
1.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具体应税行为是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二手车拍卖以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要把握好二手车的概念和范围。17号公告明确,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18】一家垃圾处理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该公司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是进行填埋,没有产生能够继续销售的货物,那么他提供的就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19】一家污水处理厂,受一家制药厂委托,对制药厂产生的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没有产生能够继续销售的货物。那么,污水处理厂提供的也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20】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例如,建筑公司引入专业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公司,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加工成再生砖,再生砖归属于建筑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公司提供的就属于“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再比如,农场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每天产生的动物粪便进行收集、处理,加工成的肥料归属于农场,那么,专业机构也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21】
一家垃圾处理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并收取了处理费用。该公司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是进行焚烧发电,并将电力销售给电网公司。此业务实际上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一是为政府部门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是销售电力,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614编码: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作为受托方的拍卖行只是代收了货物价款,这部分收入并不属于拍卖行的收入,理应也不需要交税。出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购买方支付价款后理所当然会要求拍卖方开具发票。以前没办法,现在拍卖方可以以自己名义开具发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在其中明确了三种类型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
一是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是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是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一般情况下,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高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但也存在个别特殊情形,即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高于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因此,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9号公告中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和实际成本价孰高的原则,计算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22】
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23】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拆迁补偿款和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政策
【案例24】
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该回答引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这个回答有问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本着营改增税负平移的原则,对于土地相关动产不动产补偿均给予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作出了最新的规范。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解读】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也就是说当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股票所有权登记发生变更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原增值税金融商品无偿转让中,转出方通常要按公允价值减去买入价计税,新规定中无偿转让的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因此增值税销售额为0;在原增值税金融商品无偿转让中转入方将无偿获得的股票再次转让时通常以0为买入价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新规中“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可以说转让税负相比原有计算结果有所减轻。
二、增值税程序法规定
(一)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一、第一批2020年12月21日起,第二批2021年1月21日起,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解读】
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二是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三是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四是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
验证电子签章:
验证电子签名:
五是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六是社会效益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通知》第三条原文: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通知》第五条原文: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通知》第四条原文: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新规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
发票上税率栏是不征税,因此是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同时充值交易无电子汇总单,所以这张发票只能是纳税人获得的唯一一张发票,并且充值时,没有发生销售货物等应税行为,充值方付的款项只是预付款而已,会计处理上作预付账款处理,后面所附的不征税电子普通发票怎么能够扣除呢?
无论从会计角度还是税法角度都难以解释,应当是在通行费发生后根据通行记录分期计入成本费用,由于税法规定不能再索取发票,那么这个通行记录就是佐证业务实际发生的凭证。
根据24号公告规定,ETC预付费客户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和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其中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电子汇总单则是为了便利纳税人报销而编制的一种票据,电子汇总单可按用户需求汇总多笔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对应的行程信息、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易金额合计等。电子汇总单与其汇总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编码相互进行绑定,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关联性。
(三)机动车发票管理新规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解读】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25】
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案例26】
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案例27】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四)精简税收优惠办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案例28】
a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机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2021年5月,a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不再生产销售有机肥,改为生产销售化肥。a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案例29】
b企业是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5月,其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案例30】
c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保温材料,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21年5月,c企业调整生产工艺,不再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则c企业应当自6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三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本公告第三条中“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c企业自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停止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