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讲:王越
目录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溯源
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征管规定
1.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2.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案例1】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1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
【案例2】B企业2021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1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
3.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申报减免所得税额政策事项。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表》(表4)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4.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案例3】C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C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
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C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该政策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案例4】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案例5】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 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 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 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 000×10%-1 500)-2 000]×(1-50%)=2 250(元)。
【案例6】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 200 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 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 000元。
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 000 000×35%-65 500)-6 000×1 000 000÷1 200 000]×(1-50%)=139 750(元)。
这一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问: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属于定期定额户,经营范围只涉及货物销售,按季度申报,每个月的定额为2万元,在2021年一季度因朋友介绍一个大客户,造成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有150万元,在一季度预缴申报个税经营所得时能享受今年政府颁布的优惠政策吗?
一季度的税款如何计算呢?如果我二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9万元-100万元以内能享受今年政府颁布的优惠政策吗?
答:以四川省某市为例,因您的定额每月为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给您核定的定期定额征收率为0,而您超定额造成无法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个税经营所得,只能填写《通用申报表》到税务大厅前台进行申报。
贵单位2021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依旧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予享受;
减免税额:
1 000 000×1%×50%=5 000(元)
一季度应纳税额:
1 500 000×1%-5 000=10 000(元)
因您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已超过100万元,已全额享受完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您二季度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来源:四川税务)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
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六)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首页【公众服务】—【下载服务】—【业务表单】中下载《退(抵)税申请表》,携带业主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完税证明、银行卡复印件(无对公帐户)、《退(抵)税申请表》,前往税务大厅申请退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