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聚焦民事权益的强化
主讲:尹巧蕊
▪ 目 录
一、侵权责任编的重要意义
二、侵权责任编的主体内容
三、侵权责任编的亮点解读
一、侵权责任编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是在原有《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不少实质性修改的新增内容,主要是解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概括而言,其意义在于:
1.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所谓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用益物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切实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对于诸如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诸多亮点。
3.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文明诚信。
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公民“依法”与“合法”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行动指南”。
二、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内容
1.关于一般规定
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
【注意】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2.关于损害赔偿
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
【注意】
(1)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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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注意】
(1)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2)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
(3)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4)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增加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5)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6)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三、侵权责任编的亮点解读
亮点1:新增免责事由之自甘风险
“无所适从”的校园体育、任性的“驴友”
自甘风险一般是指,对自愿冒险者不构成侵权,即行为人明知该项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还自愿参加,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但组织者有过错的,不在此限的一种归责原则。
【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注意】对该条款的适用理解
1.适用范围限于文体活动;
2.行为人主观上自愿参加;
3.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认知;
4.免责范围应当限定为活动的其他参与者;
5.例外情形是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免责。
【依据】
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谓自助行为,即是指行为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自己所采取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确立自甘风险之免责的现实意义
1.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社会和谐。
2.对于平衡公民权益保障和个人行为自由之间作出合理回应。
3.“责行一致”原则践行的具体体现,更是警醒慎重参与危险活动,有利于明确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即活动组织者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有效减少和预防社会风险以及纠纷的发生。
亮点2:扩充免责事由之自助行为
驾驶摩托车剐蹭他人车辆逃逸过程中,因自身驾驶摩托车行为不当引发碰撞受伤,谁来负责?“死者为大、伤者有理”是否仍能畅行无阻?
所谓自助行为,即是指行为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自己所采取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对该条款的适用理解
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3.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
5.采取的是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
6.必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7.如果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免责的意义
1.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
2.赋予自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的权利,使其能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是公力救济的有益补充。
亮点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对该条款的适用理解
1.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增加侵害“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明确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范围;
3.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4.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宜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结合个案情况自由裁量。
亮点4:新增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注意】
这是《民法典》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思想。旨在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成本,遏制侵权行为。另外,惩罚性赔偿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私人协助执法”,鼓励被侵权人协助国家机关的监管。
亮点5:实质性修改公平责任适用范围
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
一审结果:根据公平原则,被告补偿原告家属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注意】
1.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实质性修改,既明确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但其又不同于过错责任,也有别于严格责任。
2.《民法典》并未将该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放在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章中,而是放在了第二章“损害赔偿”部分,并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
3.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以免。
亮点6:细化网络侵权责任
【依据】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 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以上条款的功能作用
1.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权利人通知的转通知义务,增加反通知的规定,优化了《侵权责任法》中的通知删除制度,如第1 195条第1款及第2款。
2.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如第1 195条第2款。
3.明确了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行为,如第1 195条第3款。
4.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有利于降低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风险,如第1 195条第1款和第1 196条第1款。
5.增加了网络用户反通知的声明权利,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利,为被投诉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如第1 196 条 。
6.优化了《电子商务法》十五天等待期的规定,改为“合理期限内”,有利于法院结合个案不同情形进行综合裁量认定,如第1 196条第2款。
7.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知道”明确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如第1 197条。
亮点7:明确救助人权益、回避因施救而担责的纠结
2017年9月,某地一位72岁老太太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倒在地。当时,正在药店值班的孙某急忙施救,为老人做了心肺复苏。老人苏醒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发现老人多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出院后,老人及其家人向孙某提起诉讼,要求索赔。经过两年的等待,孙某于2019年12月31日拿到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孙某具有医学资质,在施救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
【依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该法条从立法的层面豁免救助人对受救助人造成的损害,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消除了见义勇为者在扶贫济困、挺身而出之后的顾虑,体现了良法善治。
亮点8:新增“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界限
周某下班经常免费搭载住同一小区的邻居一道回家,某日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邻居受伤。邻居将周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30余万元。周某大呼冤枉,做好事还承担责任,愤愤不平。
【依据】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注意】
1.基于“好意同乘”系无偿利他行为的特点,对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予以相应减轻。
2.符合公序良俗和绿色出行理念,并体现公平原则,对此应明确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3.以合理设定“无偿好意搭乘”的责任界限,鼓励人与人互助良善的社会交往机制。
亮点9:新增生态破坏责任
【依据】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到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
【注意】
1.设定生态破坏责任的两类新制度
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适用条件、范围和一般规则;恢复生态环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具体实施方式和损害赔偿范围。
2.划定责任范围
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明确归责原则
生态破坏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即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1 229条。
4.确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方法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如1 231条。
5.增设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侵权赔偿制度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如第1 234条。
6.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如1 235条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亮点10: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制度
2020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件为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
【依据】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注意】
1.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避免了类似案件中物业企业不作为。
2.与现行侵权责任法不同的是,在侵权人、受害者之外,明确列出物业作为“第三方”的责任。倒逼物业出手拦截高空抛物,对于化解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顽疾,具有现实意义。
3.明确规定发生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案件,需要有关机关介入调查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调用国家机关权力全方位规制此类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4.赋予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