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之亮点讲解
主讲:尹巧蕊
▪ 目 录
一、继承编内容概览
二、继承编亮点介绍与阐释
一、继承编内容概览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
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在第六编以原有继承法为基础、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继承编”。
继承编共4章45条
内容框架
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
【注意】1.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2.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关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注意】1.明确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2.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注意】1.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2.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关于遗产的处理
规定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
【注意】1.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2.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3.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二、亮点介绍与阐释
亮点一: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遗产类别
【解读】
1.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2.体现列举式的弊端与概括式的优势。
3.有效覆盖数字时代新类型的财产继承问题。
亮点二: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因遗嘱对自身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借用保管机会将遗嘱藏匿,藏匿人是否可以继续继承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解读】
1.立法意图就是通过规定隐匿遗嘱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尊重逝者处分遗产的意愿,保护遗嘱继承人的权利。
2.回应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仍可以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严格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节严重的可剥夺其继承权。
3.除此之外,对于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前提条件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受遗赠权。
亮点三: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
老人生前曾受其子虐待,虽然事后其子真诚悔过,但老人终因病情恶化而去世,其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继承人若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胁迫、欺诈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解读】
1.“宽恕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允许其宽恕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而恢复其继承权,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民法的本意,关注到人性的复杂和亲情中的百转千回。
2.给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可以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努力弥补,善待被继承人且修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宽宥制度的诞生体现的是国家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尊重,也在某种程度上对家庭维系起到了更好的引导作用。
3.但在继承人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上,以及“确有悔改表现”的判断上,法律应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亮点四: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
刘某民的父母在其爷爷奶奶病逝后不久,也因意外交通事故去世了,只有大伯与刘某民相依为命。在刘某民19岁时,大伯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刘某民一个亲人,那么刘某民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换言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是否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呢?
【分析】
1.依原有《继承法》,本案中的刘某民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据此继承大伯的遗产。
2.酌情分得遗产权,即依据原有《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 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
3.依《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结论】 刘某民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解读】
1.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2.目的: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
3.条件: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亮点五: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某人老来喜得双胞胎儿子却中途丧偶,自己生病也是时日不多。关于身后财产中的房产,其愿望是:在儿子们成家后,将其房产总价值的2/3分给较贫穷的孩子,1/3留给较富裕的孩子。这在法律上如何解决?
【结论】设立遗嘱信托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设定的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解读】
1.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改变“人无三代富”的俗论,回应我国新兴富裕阶层将要遇到现实问题。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
4.立遗嘱人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时,为使“设立信托行为”有效,立遗嘱人首先须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完成“立遗嘱行为”,具体说来:
(1)立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立遗嘱人只能就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立遗嘱。
(3)立遗嘱人可以自书遗嘱,可以打印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遗嘱,也可以公证的方式或者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
亮点六: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一)打印遗嘱的三个要点
两个见证人
每页都签字
日期要标明
(二)录像遗嘱的三个要点
两个见证人
记录姓名或肖像
日期要记录
亮点七: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全部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另立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那么,这份遗嘱有效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读】
1.此条实质意图就是删除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原则,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自由意志的尊重。
2.原有《继承法》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在效力上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负面效果是:限制人们处理自己财产的自由。
亮点八: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解读】
1.继承编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第1145至1149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责任、报酬请求权”,增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同时也是为了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
亮点九: 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生于1956年的胡老先生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早已去世,也没有兄弟姐妹。2019年12月,老人去世了,他生前所在的居委会为其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发现,老人遗留有一套住房和123 176.68元现金。为了让这笔遗产物尽其用,2020年3月,居委会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法院经审理后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财产的公告,若待公告满一年后仍无人认领。则法院可以判决老人遗留的房屋和现金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解读】
1.此条规定是对原有《继承法》仅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但将其用于何处却无任何规定的重要缺陷。
2.《民法典》中继承编的此条明确无主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不仅可以最大化的发挥无主遗产的利用价值,更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突出“国不与民争利”的思想,体现结束财产无主状态的初衷。
3.发生情形:一是自然人死亡时,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二是自然人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其均丧失继承权,或表示放弃继承、拒绝接受遗赠;三是自然人死亡时,无法定继承人,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仅处分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便为无人继承遗产。
继承编为自然人死亡后的财富传承与流转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