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实操与案例解析
主讲:陈晓黎
▪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相关税收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案例解析
三、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及稿酬所得案例解析
四、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综合所得案例解析
五、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申报指引
一、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相关税收政策
(一)法律基本规定
(二)行政法规
(三)相关配套政策
(一)法律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不要只依赖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也要自行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三)相关配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失效)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实行取得时预扣预缴、年度根据情形确认是否汇算清缴的办法
(1)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时。
(2)预扣预缴方法:实施累计预扣个人所得税方法。
(3)汇算清缴对象: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居民纳税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张三月工资10000元,(含应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5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00元,失业保险费200元,住房公积金500元)。有一个10岁的女儿正在读小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1000元。父亲年满60岁,可以扣除赡养老人费用2000元。
第一问:2019年1月份张三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5000-500-300-200-500-1000-2000)×3%
=500×3%=15(元)
承【案例1】,2019年2月份,张三工资涨到15000元,发现符合条件的住房利息没有申报,于是他又申报了每月扣除住房利息1000元。
问:2019年2月份张三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15000-5000×2-1500×2-1000×2-2000×2-1000×2)×3%-15
=4000×3%-15=105(元)
承【案例1】和【案例2】,2019年3月份,张三取得教师证,根据规定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3600元。
问:2019年3月份张三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15000×2-5000×3-1500×3-1000×3-2000×3-1000×3-3600)×3%-15-105
=4900×3%-15-105=27(元)
2.非居民个人实行扣缴、不办理汇算清缴的办法
(1)扣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
(2)扣缴方法:直接计算收入额,按月或者按次依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个人取得四项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需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主要对于扣缴申报的程序、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阐明。
注意:相对于纳税人而言,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有哪些?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名词解释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
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需注意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如符合条件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
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对某些群体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①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②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③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除综合所得以外分类所得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支付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时,不用区分纳税人是否为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应直接采用以下方法代扣代缴:
1.财产租赁所得
支付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2.财产转让所得
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案例解析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
(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特殊规定
(三)归纳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方法为: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上述公式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以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为例
员工甲2020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员工乙2020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相关信息,且女儿3月份刚满3周岁,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仅为1000元(1000元/月×1个月)。
员工丙2020年3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某职员2020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某职员2020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特殊规定
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预扣预缴时: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预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意: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公式相比,少了“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六条规定,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进行汇算清缴时申请扣除。
疑问:为什么只能在汇算清缴环节才能扣专项附加?
解惑:
纳税人收入性质为佣金收入,意味着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属于劳务关系。
第一: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实务中大多是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无法清晰掌握情况,也就没有办法能保证进行合法扣除;
第二: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可能是兼职行为,如果支付佣金单位为其扣除,任职受雇单位也为其扣除,可能出现重复扣除现象。
(三)归纳
1.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是含税金额减除20%的费用。
2.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3.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某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可扣除项目:展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基本减除费用、合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不可扣除项目: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慈善捐赠支出(注:公益捐赠如果纳税人有分类支出,也可以从分类支出中预缴扣除)。
预扣预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其他扣除=展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商业健康险+税延商业养老险
保险企业营销员张三,2020年1月取得佣金收入50000元,自行缴纳每月“三险一金”4000元,自行负担每月商业健康险费200元,每月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000元。
请问张三2020年1月份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延伸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保险营销员属于按月计算销售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张三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1月份应预扣预缴张三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40000元
1.应税佣金收入50000(元)
2.应税收入额=50000×(1-20%)=40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合计15200元
1.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
2.其他扣除合计10000+200=10200(元)
(1)展业成本=40000×25%=10000(元)
(2)附加税费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险)200元
(三)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800元
40000-15200=24800(元)
(四)1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44元
24800×3%=744(元)
三、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及稿酬所得案例解析
(一)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及稿酬所得计算方法
(二)归纳
(一)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及稿酬所得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均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以上三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以上三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
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李四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提问:如果李四取得劳报酬所得50000元呢?
居民个人李四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40000×30%-2000=10000(元)
提示: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时切莫忘记有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
居民个人王五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70%=224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二)归纳
三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
第一: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
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第二: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居民个人的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只有最终汇算时,才与工资薪金合并为综合所得,依法进行扣除。
第三: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项综合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这里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而以上三种所得可能按月,可能按次。
四、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综合所得案例解析
(一)非居民个人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汤姆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
20000×(1-20%)×20%-1410=1790(元)
非居民个人彼得取得稿酬所得1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
10000×(1-20%)×70%×10%-210=350(元)
五、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申报指引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流程图
(二)人员信息登记时需注意的问题
(三)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几种方式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流程图
(二)人员信息登记时需注意的问题
新员工入职后,扣缴单位应在支付所得的次月办理扣缴申报。
申报时,首先应通过扣缴客户端软件“人员信息采集”功能进行自然人基础信息的采集和验证。
在完成“报送”及“反馈”的操作后,扣缴客户端将通过与公安部门人口数据比对,反馈个人身份信息登记准确与否的情况。
需重点关注的是,提示“验证未通过”的人员信息,很可能人员信息登记有误,请企业财务仔细核对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确属有误的应更正后重新上报;
若员工证件核实无误但客户端仍提示验证未通过的,请通知员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当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身份核验。
(三)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
员工以纸质表方式报送的,单位应当将员工报送信息如实录入扣缴端软件,在发薪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将纸质表留存备查。
第二种方式:
员工以电子模板方式报送的,单位应当将电子模板信息导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员工签字、单位盖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种方式:
员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网络渠道(手机APP或各省电子税务局等)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部推送至单位,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下载后,即可为员工办理扣除;该方式下,员工和扣缴单位无须留存纸质扣除信息表。
单位使用扣缴端软件报税:
扣缴端软件将根据录入、导入或者从税务端系统下载的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计算截至当前月份员工可在本单位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金额,并在单位为员工计算税款时自动填入申报表“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相应栏次。
单位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纸质申报:
需要自行根据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税款并办理纳税申报。鉴于新税制实施后,税款计算方式较为复杂,建议使用扣缴端计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