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必备知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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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必备知识技能

主讲:张老师

一、企业上市的必备法律知识

二、企业股改上市的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

三、企业股改上市的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

四、企业股改上市的其他税种的疑难问题

五、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上市架构的优势分析

一、企业上市的必备法律知识

(一)公司上市的概念及其原理

公司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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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上市除了公司公开(不定向)发行股票,还包括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交易,以及新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发布、推出。

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      挂牌公司:股权交易中心。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

(二)公司上市的优缺点分析

(三)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的区别

(四)各类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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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设立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股份公司须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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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主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部分重点条件)

主板上市常见问题(一)

问题1: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

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首发规则中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主板上市常见问题(二)

问题2: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主板上市常见问题(三)

问题3:部分首发企业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等情况,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当如何考虑?

答:发行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判断资产负债表日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1.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由于行业前景、监管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线停产或资产闲置,以及由于技术迭代、持续更新等原因,导致相关设备、无形资产或开发支出失去使用价值,且无预期恢复时间,相关中介机构应核查发行人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是否合理。

3.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商誉减值事项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审计评估情况。

4.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要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与方法、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减值计提情况及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创业板上市常见问题(一)

问题1: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有哪些?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1.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2.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

3.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

4.发行人所处行业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5.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

6.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

8.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

9.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创业板上市常见问题(二)

问题2: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当如何理解?

答: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最近2年内发行人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变动后新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不轻易认定为重大不利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科创板上市常见问题(一)

问题1: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有哪些?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1 .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2.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

3.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

4.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5.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

6.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

8.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

9.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科创板上市常见问题(二)

问题2:对发行条件中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当如何理解?

答: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变动后新增的上述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果最近2年内发行人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区别

二、企业股改上市的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

(一)“股改”基本概念简介

股改是指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 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19947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

2.普通股VS优先股

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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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

(三)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税务处理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1.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属于国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视为销售和转让给了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增值部分已经确认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的计税基础以评估的公允价值确认。只不过国家给与了税收优惠——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

2.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逻辑同上,相当于设立了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了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

 经过省国资委批准,A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计划改制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价值40000万元,评估价48000万元,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相等。

解析:

1)评估增值80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48000万元计入股本,所得税2000万元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入的计入国有资本金。(股本—股本溢价)

3)同时,国有股权的计税基础调增2000万元,税会不存在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

3.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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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计划将评估增值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B企业,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价值40000万元,评估价48000万元。B公司以发行价值45000万元的股票和3000万元的现金为对价支付,假设: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相等。

解析:

1)评估增值确认所得8000万元(48000-40000)。

2)股权支付的部分所得5000万元(8000-3000),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处理。

3)非股权支付30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

三、企业股改上市的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

(一)案例导入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20161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税〔2015116号)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差别化纳税、未上市递延纳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三)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个人所得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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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2015]101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1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股权登记日在201598日之后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思考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未分配利润是否可以转增资本公积?

2)如果要征是否会涉及到重复纳税的问题?

3)如果不征可以设计相应的避税流程?

四、企业股改上市的其他税种的疑难问题

(一)企业股改增值税政策梳理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

1.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增值税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

 思考

1)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与编码表》“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税率栏为不征税的普票。

2.不征收增值税的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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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重组涉及的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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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股改土地增值税政策梳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条要点:

1.“改制”指的是整体改制,部分改制不适用改政策。

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继续存续,实质上是重组的一种类型。(如:将优质资产进行剥离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上市)

2.“非公司制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三)企业股改契税政策梳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思考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与免征契税有何区别?

1)暂不征税VS免税

2)原投资主体存续VS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

(四)企业股改印花税政策梳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五、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上市架构的优势分析

(一)公司制企业VS合伙企业

 (二)组织结构对税负的影响

1.张老板准备设立一家小型企业,预计一年能够盈利400万(假设没有纳税调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2.假设:其他条件不变,预计一年的利润为80万应当如何选择?

(三)海康威视案例

图形用户界面, 文本, 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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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考:如何既避免重复征税,又避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构成。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由法人制的创投企业(基金管理人)来做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GP),由实际投资人做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LP)。

1)承担无限责任的是法人制企业

2)承担有限责任的人是实际投资者

(四)马云如何实现对蚂蚁金服的控制权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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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企业持股架构搭建的要点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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