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最新政策与疑难解析
主讲:张老师
▪ 目 录
一、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用途及其原则
二、纳税信用评价等级及其扣分标准
三、纳税信用评价等级的复评及其修复
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及其风险应对
五、纳税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及其等级提升的技巧
一、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用途及其原则
什么是纳税信用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纳税信用评价目的
引导纳税人诚信自律
提高税法遵从度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纳税信用评价依据哪些主要政策文件?
随着纳税信用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后续一定还会有文件陆续出台!!!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独立核算企业以及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思考!个体工商户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吗?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已在全国推行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试点,部分省(区、市)已经对个体工商户实现了全省覆盖,将进一步推动各地试点 。(也就是各省自行决定是否评级)——总局答疑
企业:全国统一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尚未正式出台
个体户:各省自定
不参加本期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情形:
1.非独立核算企业。 (已失效)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只包括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不包括:特别纳税调整和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税总公告2015年第85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特别纳税调整VS一般纳税调整:
1.一般纳税调整是指由于税会差异计算纳税所作的纳税调整
2.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部分废止]
思考!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纳税信用级别由谁来评?什么时间评?
评价时间: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税务机关每年年初会启动对上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基本上会在4月确定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及提供纳税人自我查询服务。
如何查询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D级信用评价保留
(1)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2)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3)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被关联评价为D级。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4)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纳税信用评价等级及其扣分标准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指标采集来源: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纳税信用评价是主管税务机关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以扣分方式计算得分,按得分确定相应信用级别的过程。
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级别设置
直接扣11分的情形
1.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2.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4.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5.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
6.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7.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在一个评价年度内,某企业在一月份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系统将自动扣5分;三月份虽按期申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扣5分;四月因保管不善丢失发票,扣3分;七月份忘记填写财务报表,扣5分;假设该企业最近三年没有税务机关的评估和稽查。综合计算,该企业当年评价得分为90-5-5-3-5=72,信用等级为B级。
1.如果该企业是新办企业,则该企业应当评定为M级
2.如果该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则该企业应当评定为M级。
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有哪些情形不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
三、纳税信用评价等级的复评及其修复
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申请补、复评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补、复评。
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补评:纳税人因下列情形解除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补评、复评文书式样
纳税信用等级修复
纳税信用修复原则:有限修复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2019年第37号),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公告)补充列举了企业破产、失信主体、关联D、保留D的几种修复情形,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程序: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四个程序
纳税信用修复的流程
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已补办的。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分别挽回80%、40%、20%的扣分。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1000元且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30日内及时补办的,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2.未按税务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在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提出申请,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3.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提出申请,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纳税人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非正常户管理
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规定执行,开具发票需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没有欠税也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1)向办税服务厅递交资料,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2)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未结事项,办结所有未结事项后,予以解除非正常户。
纳税信用评价每年1月启动评价工作,4月发布评价结果。如:某企业在2020年4月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68分(C级),其中有一项2019年6月15日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印花税800元,扣5分,其中6月30日已补申报,对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表,其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修复加5分,则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73分(B级)。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节选)
在一个评价年度内,某企业在1月份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影响税款800元,系统将自动扣5分;3月份虽按期申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1500元,扣5分;4月因保管不善丢失发票,扣3分;12月份忘记填写财务报表,扣5分;当年税务机关进行了评估。没有修复前,当年评价得分为100-5-5-3-5=82分,信用等级为B级。
假如1月份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800元税款在1月底进行了补充申报并缴纳税款;3月份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于4月1日缴纳了1500;12月份忘记填写的财务报表于次年1月1日进行了补填。修复后,当年评价得分为100-(5-1)-(5-4)-3-(5-5)=92分,上年纳税信用等级修复为A级。
某非正常户甲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李某,负责经营的另一家乙企业,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后某非正常户甲企业通过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了,但是甲企业不能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同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乙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不能直接判为D级了。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按次加扣5分。
破产过程中信用修复的执行口径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1.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2.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
3.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对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不予公布和停止公布: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准予提前停止公布。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申请人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破产)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纳税信用修复与复评的区别
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及其风险应对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纳税信用等级A级激励措施
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激励措施
(1)纳税信用A级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公告〔2016〕46号)
(2)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异常增值税凭证核实申请
一、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
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做相关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其他信用等级的纳税人:
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但需要先做处理。能否继续抵扣以核实结果为准。
地方政府规定的激励措施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如:厦门市税务局在2016年初推出“银税互动”项目。该项目在企业书面授权允许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将企业的涉税信息无偿提供给银行,作为银行审贷的重要依据,使众多轻资产型的中小微企业,更易更快获得银行的授信。
对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
一、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关联D)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九、不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等即征即退的政策。
十、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其他等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纳税信用等级和税收优惠的关系
1.C级和D级纳税人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不得申请综合利用资源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销售资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骗取税收优惠,对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
直接判为D级
思考:更正申报会不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如何防范纳税信用风险?
1.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法人代表、财务、办税人员联系方式;
2.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实时关注办税服务大厅和税务官网的公告;
3.“一址多照“实施后,法定代表人需避免名下企业过多,在纳税信用评级时相互牵连;
4.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缴纳税款,规避因小失大的错误;
5.积极参照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发现问题,立即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防止影响评定结果。
五、纳税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及其等级提升的技巧
纳税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一、什么是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
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导致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总局答疑: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请问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张维华2018年4月13日】答疑: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时,就会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动态调整。如果只涉及当前年度,则只将当前的纳税信用级别及时调整为D级;如果税务检查结论表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还会将以前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为D级。
动态调整举例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张维华2018年4月13日】
例如:2018年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则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会被调整为D级;若2018年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在2014年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并达到了直接判D标准,则会将该纳税人当前的纳税信用级别和2014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都调整为D级。
纳税人信用等级提升的策略
提升纳税信用的几个关键点:
1.利用好补评的机会。
2.利用好复评的机会。
3.失信被公示后,怎么办?
如: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异议:
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4.日常办税的风险防控(珍惜羽毛、珍惜纳税信用)
如何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一、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理念;
二、及时学习更新相关财务、税收、信用等级评价知识;
三、要准确进行会计及税费核算和规范使用发票;
四、要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和报送各类资料,有困难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备案;
五、及时查询企业主要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所有纳税户的纳税信用评级情况和非正常户记录;六、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评估和稽查(因为这是会获得额外加分的);
七、要及时申请补、复评和纳税信用修复;
八、与税务机关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最新政策。
纳税信用等级打油诗
纳税信用很重要,评定知识要知道。
信息打分级别定,分级管理来应用。
没评信用怎么办,情形解除补评看。
评定结果有异议,复评申请时限记。
日常工作有遗漏,信用修复能补救。
四个时段须记清,扣分加回祝成功。
往年逃税莫侥幸,动态调整会补正。
稽查补罚直判D,三年A级没有戏。
评为A级好处多,联合激励没得说。
竞标融资和经营,金字招牌助力行。
评为 D级真可怕,联合惩戒落不下。
发票领用控制严,监督检查要靠前。
优惠政策享不了,违规罚款还不少。
工程投标没入围,贷款申请被退回。
企业发展遇阻力,后悔当初没在意。
规避风险等级提,依法纳税要牢记。
账务发票必规范,财税知识要熟练。
申报缴税及时办,触碰红线咱不干。
纳税信用伴你行,诚信经营税企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