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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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解读

主讲:李庆贺

目  录

一、概述

二、总体要求

三、具体措施

  一、概述

(一)政府采购

1.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2.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二)政府采购制度

1.定义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率,就要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方法、程序、管理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总称就是政府采购制度。

【提示】

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中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2.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

1)萌芽探索阶段(1995-19987月)

一是理论研究有所发展。

1995年,财政部结合财政支出改革对政府采购理论的开展探索研究。

二是立法思路有所拓展。

1997年,财政部报送《政府采购条例》的立法请示。

三是部分城市启动试点。

1996年,上海市按照国际规则进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节支效果明显。随后,河北省、深圳市相继试点。

2)试点试验阶段(19987-20031月)

一是成立机构。

1998年,国务院批复财政部“三定”方案,赋予财政部相应管理职能。

二是制定法规制度。

19992002年,财政部相继出台《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政府采购范围、规模扩大。

由简单的标准商品扩大至部分复杂品目,如科研设备、医疗设备等。

3)全面推行阶段(20031-200712月)

一是机构改革加速。

2000年,财政部进行内部改革,为进一步深化采管分离打下基础。

二是业务操作更加规范。

各地方政府建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任务就是抓规范化建设。

三是法规制度更加完善。

2006年,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了政府采购政策调节功能的实现。

4)推向国际化阶段(2007年至今)

一是加快国际市场开放的步伐。

2007年,正式启动GPA谈判。

二是与国际法规逐步对接。

2008年,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报请GPA的参与方审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和管理体质。

案例1
 江西XX县检察院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窝案串案55

2017年,江西省XX县检察院围绕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立案查处教育领域政府采购环节职务犯罪窝案55人。

据了解,根据群众的举报,该院协同县纪委进行联合调查,发现教育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学生保险柜、学生床存在以次充好现象。经调查,教育局电教室主任凌某同供货商之间贪腐问题渐渐浮出水面,该院通过深挖细查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环节存在的问题,立案查处凌某及供货商之间受贿、行贿窝案、串案共55人,涉案金额达300万余元,其中凌某受贿数额100余万元。

【思考】政府采购领域为何腐败案件频发?

1.行政权力过大、过滥、缺乏有效约束。

2.监督力度软弱、监督圈子过窄、公开性不足,采购运行流程、监督往往形同虚设。

3.一些地方政府“求高档”“求贵”“求洋”的心态,给腐败分子钻了空子。

4.一些地方谋求部门利益,监管中“九龙治水”乱象丛生,消弱了反腐败力度。

  二、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重要性

促进廉政建设是《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功能目标。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目标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对于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增强紧迫感

政府采购权力行使不规范、法律责任认识不全面、廉政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仍然存在,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时有发生,涉及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教训非常深刻。

有关单位和个人迫切需要树立和强化清正廉洁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全面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醒认识触犯法律将会面临的严重后果,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廉洁自律约束。

(三)有效提高针对性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防患于未然,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建立市区联动机制,加强监管工作协同,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辅助监管,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严格依法查处涉及廉政问题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警示教育

(二)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

(三)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严格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警示教育

1.定期组织警示教育专题培训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采用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剖析典型案例,重点强化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廉政风险警示教育,并加强培训考核评估,切实提升培训实效。

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有关2021年度专题培训事宜,届时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按时参加。

2.积极推动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廉政风险警示教育与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实行统筹管理、常态化开展。

对担任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廉政风险警示教育作为任前培训内容,并要求其签署廉洁自律责任书。

(二)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沪财采〔201828号)等制度规定,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建立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严防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廉政风险。

责任主体

职责

采购人

做好政府采购业务内部归口管理,明确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岗位,建立轮岗制度,完善决策机制,着重规范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工作往来

预算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明确与所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

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加强对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组织项目评审等环节和内容的管理,着重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约束,严格规范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工作往来

2.加强对政府采购内控检查和评价

财政部门要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2022年起,财政部门每年将选取一定数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内控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如发现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财政部门将依法采取发出风险预警、责令限期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警告等监管措施。

【链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下列专项监督检查:

()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培训的情况;

()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情况;

()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情况;

()采购结果公开的情况。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府采购活动存在问题或者管理疏漏的,可以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当事人未及时整改的,财政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问题或者风险。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照资产配置状况确定政府采购项目,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三)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严格按规定实施电子采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本市政府采购平台(即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电子政府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故没有采购编号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级政府采购审批(核)工作的通知》(沪财采〔202028号)规定,向预算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采购编号后实施电子采购。

【链接】

除保密等特殊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

供应商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行评审。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2.严格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013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重点规范和完善单一来源方式公示、采购意向及采购结果公开。

3.着力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着重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杜绝发生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等情形。

4.规范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评审现场管理,严肃评审纪律。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审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主动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管理,充分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和比较响应文件,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依法独立评审,出具和签署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格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1.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执法和问责力度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处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增强监管合力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3.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着力加大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财政局与市公安局已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重点针对政府采购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涉嫌违反廉政规定、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案件线索,财政部门将按规定程序及时启动案件协查、线索移送机制,协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