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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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主讲:张老师

▪ 目录

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指引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交部分税费的政策解析

三、“六税两费”减免税政策适用政策的解析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五、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析

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指引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1版)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21年第11号

适用范围: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销售额: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期限: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按季申报更加划算的情况:

案例1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18万元。

如果纳税人按纳税,则2月和3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1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

如果纳税人按纳税,2021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按月申报更加划算的情况:

案例2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

如果纳税人按纳税,1月和2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如果纳税人按纳税,20211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案例3 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三)其他个人收取房租收入政策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202011日至2022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

适用范围: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 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五)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纳税人种类

销售额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10万元

(季度30万元)

免征

免征

免征

免征

一般纳税人

月销售额≤10万元

征税

征税

免征

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推动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

2023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23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90%计入收入额。

——2020年第22

金融企业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尽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计提比例为100%

(七)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

适用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只能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优惠

自2003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优惠

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的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 0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税务登记3年、不限量),退役士兵(工商登记3年,限量12 000)。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该税收政策执行期限20211231日延长至20231231。纳税人在202312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

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减免优惠

(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 0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12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该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1231。纳税人在2025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

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适用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劳动意愿精神残疾人

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2016年第33号第九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办法》明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办法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交部分税费的政策解析

政策内容: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

(一)中小微企业

中型企业:年销售额2 000万元以上(2 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小微企业:年销售额2 000万元以下(不含2 000万元)的企业。

制造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销售额: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思考:制造业企业是否包括非法人制企业?如:个体工商户。

(二)年销售额的确定方式

1.截至202112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1月至2021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案例4 纳税人D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191220成立,截至20211231日成立满一年,其20211月至202112月的销售额为1 00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2.截至202112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12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案例5 纳税人E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1428日成立,截至20211231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9个月,总销售额为1 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 200÷9×12=1 600(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320221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案例6 纳税人F属于制造业企业,于2022120日成立

若按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1×12=1 200(万元)

若按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4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3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3×12=1 200(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三)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1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案例7 纳税人C按照30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110月的税费,并在202225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案例8 纳税人A属于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11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3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8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4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案例9 纳税人B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4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继续延缓缴纳期限6个月,延长缓缴期限的税费在202210月划扣2022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四)延缓缴税的内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2021年四季度缓交的内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10月、11月、12(按月缴纳)或者2021第四季度(按季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税务机关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案例10 纳税人G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3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G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4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案例11 纳税人H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4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H按月缴纳税费,在20223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20222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案例12 纳税人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4暂不划扣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10月划扣2022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五)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衔接

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解读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仍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入本年累计实际已预交的税额)

与正常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区别

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2021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税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在20225月底前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中涉及汇算清缴补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处理

汇算清缴补税: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案例13 纳税人K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预交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210月缴纳入库

2022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2021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210月缴纳入库

汇算清缴退税: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税

案例14 纳税人L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预交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210月缴纳入库2022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相对而言,及时取得25万元的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

案例15 纳税人M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预交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210月缴纳入库。2022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2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1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六)常见问题:

1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延期缴纳应补税款如何办理

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若完成年度申报后产生应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需办理延期申请,征管系统将自动延长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的缴款期限。

2.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及多个月份缓缴企业所得税的,2021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款延缓到何时缴纳?

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能涉及多笔缓缴业务。《公告》规定了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因此对于存在多笔缓缴业务的企业,可随同最后一笔缓缴税款,缴纳汇算清缴的应补税款

案例16 纳税人N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于202111月(税款属期为202110月)和20221月(税款属期为202112月)享受两笔缓税,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分别推迟至20228月、202210月。

2022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2021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202111月的5万元缓税最迟可在20228月缴纳入库,汇算清缴补税的20万元可与20221月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210月缴纳入库

3.纳税人登记行业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

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三、“六税两费”减免税政策适用政策的解析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制定本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0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判定:

(三)税收优惠的叠加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案例17 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为石油开采企业,假设202012月开采并销售原油1 000吨,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该石油属于衰竭期矿山的高凝油,石油适用的税率为6%(当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幅度顶格适用50%),则应当缴纳多少的资源税?

该企业应当缴纳的资源税为:200×6%×60%×50%=3.6万元。

(四)存量一般纳税人减免税条件的适用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71日至次年6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11日至6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案例18 A公司于20206成立,9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5A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于20224月征期申报20221-3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A公司申报2022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案例19 B公司于20206成立,9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5B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4月,B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B公司于2022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11日至6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B公司于20227月征期申报6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11日至6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3B公司于20228月征期申报7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71日至20236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注意:11日至630日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五)逾期办理汇算清缴的适用: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存量的一般纳税人)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案例20 H公司于20207成立,于9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5H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于2022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

20228H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需要更正申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11日至630日的税款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H公司于2022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11日至6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六)新设一般纳税人减免税条件的适用

新设立企业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期申报)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设立当月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案例21 C公司于20216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3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410日申报20223月的资源税20221-6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3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3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案例22 C公司于20216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3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 500万元。C公司于410申报20223月的资源税20221-6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20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2410日申报20223月的资源税和2022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新办企业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期申报: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应该从5月不再享受,房产税按季申报(56月份不享受?但是已经提前申报享受了,不再更正。)

思考

如果20223月一次性收取的是3年的房租4月份申报房产税能否享受减半的税收优惠?如果年度汇算清缴后,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更正申报?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次性收取了若干年的房屋租金房产税是分次缴纳还是一次性缴纳?

一次性缴纳:山东(鲁地税函1999282号)、湖南(湘地税函20005号)、江苏(苏地税规20136号)、湖北省(鄂地税发〔2010176号)

分期缴纳:黑龙江(黑政发〔201419号)、河北税务、厦门税务答疑、大连(代开发票除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河南(特殊情况可一次性缴纳)(豫地税发〔200539号)

对于“六税两费”减半政策,一次性收取了若干年的房屋租金房产税分期缴纳好还是一次性缴纳好?

案例23 D公司于20216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420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23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办企业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案例24 E公司于20217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5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58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512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享受过了不再调整,没有享受就不能享受了)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58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71日至20246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案例25 F公司于20217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5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2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30,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F公司于2022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七)逾期办理汇算清缴的适用: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二)项(新办的的一般纳税人)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案例26 G公司于20216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2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2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2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案例27 I公司于2021121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从业人数为200人,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问题1I公司于2022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I公司于2022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I公司在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因此于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优惠。

但是,由于I公司3月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小于300人,并且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的标准,因此,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

案例28 J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发展较快,于2022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

问题1J个体工商户于2022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J个体工商户于202210月征期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不能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但仍可按“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八)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九)“六税两费”优惠享受期限: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1231日。

注意不是享受到2025630日。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一)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新政

中小微企业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 000人以下,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确定方法同小型微利企业指标计算方法。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5.电子设备,为3

思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

何为“新购进”?

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思考

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是否必须是新的

2.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非货币形式属于本公告所称的“新购进”吗?

享受期限: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

问题:如何证明属于这个期间购入?

企业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

(三)其它相关问题:

1.该政策能否在预交的时候享受?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2.该政策是否必须享受?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3.何时享受按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按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思考

1)购进但是不投入使用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2)企业愿意享受这个政策吗?

3)纳税人如果优惠政策,是暂时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

五、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析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13号公告

注意:此次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减免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2.5%

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5%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案例29 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2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2.5%=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

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累计应纳所得税额=100×2.5%+(150-100)×5%=2.5+2.5=5(万元)。累计减免税额=150×25%-5=32.5(万元)。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11日至202212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案例30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    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案例31 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案例32 纳税人李某是同时经营了A店和B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其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李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应将两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视为一处所得计算税收优惠。那么李某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