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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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主讲:柴文祺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历史政策演变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解读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税风险防范
四、结束语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历史政策演变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解读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这相当于国家对企业创新给予大规模资金支持。要落实好各类创新激励政策,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壮大新动能。
问:企业2018年税务登记中的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但其实际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业,该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应以企业实际主营业务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对于企业税务登记中的行业属于负面清单列示行业而实际主营业务不是负面清单列示行业的,该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但需根据实际主营业务调整税务登记中的所属行业。
问:企业主营业务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吧?
答: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示的行业,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非制造业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说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在7号公告之前,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适用不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7号公告发布以后,所有企业统一适用同样的政策,无需再对企业的“身份”进行判断。)
制造业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思考】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研发活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思考】研发大楼折旧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问: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否要求企业必须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40号公告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也未要求必须与外聘研发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思考】研发人员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思考】新产品研发失败所投入的成本能否加计扣除?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注:根据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该项费用计算方式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要求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
【思考】分开确定10%上限和合并确定10%上限哪个对企业有利?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举例

案例1 上海A公司委托广州B公司从事某项专利的研发,双方约定委托研发成果归双方共同拥有。上海A公司支付研发费1 000万元,并且依照委托研发的加计扣除要求,按照800万元进行了加计扣除。研发完成后,广州B公司提供实际研发的费用列支明细,A公司发现实际列支金额为900万元。A公司财务表示,由于实际发生了900万,所以依然按照800万来加计扣除不公平,和税局沟通要求按照900万进行加计扣除。

案例2 接上例,广州B公司为更好参与当地政府招投标工作,同时为了准备未来科创板上市的计划,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现在对于该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受托研发的费用问题,财务部门有了争议:小王认为公司实际支出了900万的研发费,当然应该计入高新审核标准中研发投入占收入比重这一指标里的研发投入,但小孙觉得根据税法规定,研发费用是让委托方加计扣除的,所以对于B公司(由于是受托方),这笔钱不该算在研发投入里。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登记要点

总局公告〔201597号规定:留存备查资料中的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委托境内研发——谁登记?

委托境外研发——谁登记?

税总发〔2017106号《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否包括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答: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括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思考 这个规定对企业有利还是不利?

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风险点:

1)集团集中研发的,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合理确定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思考 受益成员之间怎么分摊?

2)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税风险防范

企业内部立项:

企业外部立项:

包括不限于:

①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②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③研究开发费预算

④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企业除了向科技部门进行研发立项外,企业还可争取到经信委、发改委、中小企业局、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申报外部立项。

注意: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享受,税局并没有强行规定必须进行外部立项。企业如能进行外部立项,则一般不会引起税局异议。

案例3 山西忻州市开发区政府为支持当地甲公司开展某生物医药疫苗的研发,一次性给予了1 000万元财政补贴,甲公司将该1 000万元用于了疫苗临床一期的研发工作。财务老刘表示,1 000万元的研发费用按照相关税收规定,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并做了税务处理。20221月,忻州市开发区税务局提出,由于1 000万元为政府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要求企业做纳税调增处理。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