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监管下税务稽查应对之道
主讲:柴文祺
▪ 目录
一、金税四期下的监管趋势
二、企业报表项目涉税风险提示
三、所得税税务稽查关注点
四、增值税税务稽查关注点
五、税务稽查应对软技能
一、金税四期下的监管趋势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十八)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2021年起税务稽查的重点是“三假”违法行为
假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
假出口: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
假申报:不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国办函〔2017〕84号)
(二十)有效整合稽查资源,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增强稽查质效。推行风险管理导向下的定向稽查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和震慑力。
防范和打击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专项打击行动,联合查处一批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 、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二、企业报表项目涉税风险提示
先看报表后查账
通过企业被查年度(连续三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掌握企业的动态及静态的财务指标,以及变动情况,以及报表项目关联关系,如长期股权投资与投资收益,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与财务费用,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
查账后核实
账实是否相符
指标是否匹配
发现的疑点事项进行核实
报表项目疑点分析
企业经营活动最终反映在资金的运动周转,是资金的形态和权属的变化,及增减变动。资金的周转体现在表间关系中,如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金额最终体现未来利润表的成本费用消耗中,体现经营成果;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增减变动与利润表营业收入增减变动关联等。
报表项目具体风险展示:
——长期挂账——无货流、资金流,同时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负债金额较大
税收疑点:对外虚开发票——无现金流对应
检查方法:检查是否有购销合同、出库单、催收记录、外调核实等
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长期挂账——资金回流
税收疑点一:虚开发票
税收疑点二:无偿借给其他企业
检查方法:检查明细账及相关合同
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税收疑点三:无偿借给法人个人或个人股东,实为向股东分配
检查方法:检查明细账及相关合同
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预付账款——长期挂账
税收疑点四:名为预付款实为向股东分配资金
检查方法:检查是否有购销合同、催货记录、会计上核销记录、外调核实等。
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企业长期不盘点,账实不符。
税收疑点一:原材料账面大于实际库存: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检查方法:检查是购销合同、指标配比、与报表项目分析检查
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税收疑点二:原材料账面小于实际库存多转成本;
检查方法:检查是购销合同、指标配比、与报表项目分析检查
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期末金额与年初金额增减变动
税收疑点一:新增不动产房产税、所得税税收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方法:检查房产税税申报表、投资合同、债务重组协议。
涉及税种: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税收疑点二:减少固定资产税收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方法:减少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检查增值税申报表
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税收疑点三:营业收入增长与固定资产变动相关性弱
——长期挂账
税收疑点一: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对方全额开具发票企业支付部分款项
检查方法:检查是购销合同、入库单、指标配比、与报表项目分析检查,外调核实
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税收疑点二:无法或不需支付款项
检查方法:检查催收记录、外调核实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不匹配
税收疑点:虚列财务费用
检查方法:检查借款合同、利息清单等凭证。
——期末金额增减
税收疑点一:实收资本期末金额为零,股东借款涉及相关税收;未到位资本利息税前扣除。
税收疑点二:增资、减资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检查方法:工商变更核准文件、实收资本
税收疑点三:实收资本投资人明细发生变化,股权转让相关税收。
——毛利率异常。
管理费用率——劳务费、会议费、资产摊销等费用异常。
销售费用率——运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佣金、咨询费等费用异常。
三、所得税税务稽查关注点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稽查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
2.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多口径标准
4.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金额
交易价格偏低不合理谁说了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暂定10%
甲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企业,业务范围包含餐饮、房地产和化工。由于前期并未进行系统的股权结构设计,目前公司仅仅分了三个业务单元来处理不同的业态。甲公司202X年度营业利润率为6.5%。当地税局经过案头审核,并要求甲公司提供一系列资料后认为,甲公司的整体利润偏低,理由是占甲公司业务比例40%的房地产行业利润率很高,认为甲公司存在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嫌疑。甲公司财务表示,甲公司整体利润率应当综合考虑其他两块业态的情况,并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可比性分析来和税局沟通。
销售价格:200元
成本:100元
销售价格:100元
成本:80元
价格显著偏低的合理理由
法释[2009]5号 (已废止,新司法解释待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5.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无法偿付款项)
(1)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风险与应对
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法典》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0X8年B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2 000万,盈余公积1 000万。经股东大会讨论不作分红。
A公司股权转让应纳税款计算:(2 000-1 000)×25%=250万
注:B公司账面的2 000万未分配利润中对应A公司的部分,即600万无法在计算税款时扣除。
权益性资产转让的简单公式里,税务机关的稽查关注不止一个!
20X8年B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2 000万,盈余公积1 000万。经股东大会讨论不进行分红
A公司股权撤资应纳税款计算:(2 000-1 000-600)×25%=100万
注:1 000对应投资成本收回、600对应未分配利润中应分得的红利部分(适用免税),剩余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税。
国税2011年34号公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利用撤资规定有无限制?
法律上有何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说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1)股权转让收入时点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2)股权收益分配形式
采用“股东不按持股比例分红”方式是否可行?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依据总局公告〔2018〕23号,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7.特殊类型交易收入(资金融通)
上海母公司和北京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上海作为借出方未收取利息,北京子公司也未列支利息支出。202X年2月,上海市某区税务局发现此情况,要求该上海公司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给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无偿拆借只提供了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未允许企业所得税免税。上海母公司提出,自身税率和北京子公司税率都是25%,要求适用2017年6号文件,但被税局否决,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税。
母公司甲有下属两家子公司A和B,甲公司借款给A公司100万元,A公司借款给B公司50万元。
思考:
(1)甲企业集团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何规避?
(2)上述集团内借款如果不收利息,有何风险?
由于接受贷款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不得出现三角债,否则,导致重复缴税。
当母公司甲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直接提供给子公司A和B,所支付的利息可能在所得税列支上存在瑕疵。
集团资金融通避免三角债
本案中A也可以先还钱,再让母公司借给B
本案也可以考虑直接用统借统贷(除非款项为母公司自有资金)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稽查
1.工资薪金的扣除稽查
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注
(1)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界定
①标准劳动关系:签劳动合同
②事实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③特殊劳动关系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与其构成特殊劳动关系,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应当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保护。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发生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
最低工资。即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2.广告费扣除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税〔2020〕43号)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差旅费会议费扣除稽查
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破除“限额”的关注
例:企业支出会议费70万元,仅凭据会议费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餐费还有一个税务风险雷区你知道吗?
某建筑工程公司购买沙土石料长期都取不到发票,但依然在税前扣除。2018年28号公告明确了发票重要性后,财务心中忐忑,在咨询了某税务专家后知晓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即可,同时税务机关即使调查会给60天的期限让企业补开换开。财务得知后,决定以后无论是否能够最终取得发票,均在年终汇算前不做成本调增。财务认为,反正大不了最后被查了再调,还能节省资金时间成本。
无法补开换开情形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关于分割单——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的理解?
(三)企业所得税发票合规
1.虚开发票的风险防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符合“三要件”的行为不以虚开犯罪定性处理:
①从主体层面看企业是否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②从主观层面看企业是否具有骗税目的
③从结果层面看企业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法〔2018〕1号:“……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主观上有骗逃增值税目的的,则不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为了上市、促成交易、展示企业实力而虚增业绩等目的,或为了融资、贷款等为企业经营周转资金等目的而虚开发票的,不应视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我是长沙建工的税务经理,我们以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分包、采购、劳务等合同,盖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公章,通过总机构的相关账户转账支付,以分支机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是否会认定为“三流”不一致,进项税不让认证抵扣?
(1)采购方与付款方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思考:是要求采购方与付款方一致还是销售方与收款方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9号),资金流二种方式: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9号公告中结算方式认可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可以作为价款结算方式之一,即应付账款也可作为价款结算方式之一。
因此,在三方抵债协议中,以购销双方形成应收和应付为前提条件,应当认为购销双方已经结算。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稽查关注点
1.常见社保筹划方式的稽查
某中型国有企业高管社保规划被长三角某市税局调查案件情况:某中型国有企业,生产类企业。高管的年薪由于过高,导致社保负担和个税负担均很严重。该企业通过“中介”和“培训机构”了解到了“个独”这种筹划路径,让其下的10多位高管分别在税收洼地设立多个个独,通过服务费方式规避社保和工资薪金个税。2020年年中被所在地税局调查。
3.网红收入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4号 )
(三)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的建议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处长任宇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视频讲解
经营所得相比其他所得,有如下特点:机构的稳定性,经营的程序性
“经营所得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所得对应的交付物是劳务,而经营所得对应的交付物是成果。看是否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强化经营所得
(2)佣金推介费支付模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资金流向:
公司借钱给股东,股东向目标公司支付利息
股东能从公司借钱吗?
四、增值税税务稽查关注点
(一)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稽查
1.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构成
2.混合销售的判断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只要分别核算就可以了吗?
3.增值税视同销售认定
赠送内饰品和洗车服务,属于公司向客户无偿赠送商品(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销项;
内饰品和洗车服务应当在所得税层面构成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因此应当同步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
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4.增值税特殊销售收入
(1)平销返利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按照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山阳厨具销售公司,从供货商处购买厨具,采购总价为50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双方长期友好合作,供货商提出给予一定形式的返利补贴,只要山阳厨具销售公司卖出相应数量的厨房用具,就按照销售额的5%给到返利。202X年3月,山阳厨具销售公司收到了15万元的返利。财务小王认为该笔金额因为和销售量挂钩,应当按照进项冲减来处理。但主管老刘认为,冲减进项导致应纳增值税提高过多,考虑是否有别的办法?
《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50号)规定:
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一些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
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2)现金返利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现金返利的处理—— 有没有其他处理方式?
5.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稽查
这算是分期收款的话,货没发要交税吗?
6.价外费用基础定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7.价外费用的稽查角度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协议,约定1年租赁期。租金每月500 000元,同时双方约定如果承租方(乙公司)在约定租赁期内退租,则甲方可以收取一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202X年7月,乙公司表示从8月开始不租了,也同意给甲方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对于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询问当地税局,税局表示合同已经履行,所以要交。甲公司老板让财务看看怎么沟通不交?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稽查
1.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规定
企业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第十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
说明: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2.进项转出的稽查关注
3.进项抵扣的稽查关注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4.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稽查
问题一:
为什么留抵退税风险这么大?
问题二:
企业通过留抵退税到底
可以节省多少税?
问题三:
到底如何去对待企业的留抵退税?
退还是不退?
五、税务稽查应对软技能
(一)税务稽查选案“潜规则”
资金雄厚的企业
重点税源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
与税务机关有过节的企业
连续三年没有被税务稽查,甚至没有进行一般质询的企业
被举报的企业
检查稽查成本较低的企业(会计凭证量少、账务处理简单、业务模式简单)
常年使用兼职会计、兼职账务代理的企业
老板胆子小、无背景的企业
(二)税务稽查的流程关注要点
(三)税务自查报告的模板解读
XX企业20XX年度针对XXXX问题的风险评估与自查说明
XXX地区国家税务局第X税务分局各位老师台鉴:
兹接到XXX地区国家税务局第X税务分局(以下简称“贵局” )下发的通知,要求XX企业(以下简称“我司”或“XX”)进行自查调整并提交相关材料。我司在收到贵局的通知后,就20XX年度(以下简称“评估期间”)发生的XXXX问题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梳理和自查评估,并将自查评估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注:按照企业背景、交易情况、问题阐述、问题解释的层次依次展开,原则是“企业没问题”】
综上,我司在自查评估后认为,整体来看,我司于评估期间的XXXX问题主要是因为(非税收原因),并未使得贵局居于不利的税收地位/导致国家整体税收的减少。
我司理解,贵局仍希望我司进行自行调整。对此,我司秉承着积极配合的态度,向贵局提出下列自查调整方案,希望得到贵局的指导和批准。
【注:接下来企业需要和专业顾问进行讨论,确定调整的方向和策略】
【注:开始展开纳税人经过决策和评估后所决定采纳的自我调整方案】
综上所述,我司在开展XXXX问题风险评估及自查调整后认为:
(1)总体而言,我司与在XXXX问题上出现的风险主要是由于【非税务原因】,并非是对国家税收的有意规避;
(2)为配合贵局工作,尽纳税人义务,我司以更严格的标准开展自我评估,发现在XXXX问题中,在XX环节【注:找一个侧面】的处理上与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些许偏差和误读,因此特别对此进行调整,调整补税金额为XXX万元【注:是否计算滞纳金依照具体情况】。希望在将来能继续得到贵局对我司税务工作的指导,帮助我司进一步增强税务合规意识,消除潜在的涉税风险。
有鉴于此,恳请贵局对我司的税收贡献和良好态度予以认可。再次感谢贵局各位老师的指点,我司会进一步加强税务合规意识,主动学习税务领域的最新精神,更加积极地配合税局开展各项工作。
以税务机关调查方向为切入点,通常采用的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1)内部
(2)外部
2.交易净利润法 —— 可比性分析,四分位区间测算
3.业务剥离方法 —— 只调整税务机关关注的业务单元,同时对其他业务单元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4.细节!细节!细节!
商业合理性+财务数据技术性分析+合法合规的政策依据
(四)税务稽查应对的其他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