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票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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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主讲:张老师
目 录
一、未开票收入的会计处理
二、未开票收入的税务处理
三、未开票收入与其他税收政策的逻辑关系
四、案例解析未开票收入隐含的税务风险
一、未开票收入的会计处理
会计收入确认条件:            风险报酬转移——控制权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项目
发生的概率区间
基本确定
95%<发生的可能性<100%
很可能
55%<发生的可能性≤95%
可能
5%<发生的可能性≤50%
极小可能
0<发生的可能性≤5%
未开票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收入是否应当入账不是按有票和无票入账来进行区分的,而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确认。因此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后期开具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未开票收入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的收入确认时间点:
销售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实收+应收+发货+开票)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发出货物办妥托收手续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的当天(无合同)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时(工期超过12个月,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时。(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应税劳务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
货物移送的当天
先开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未开票收入的税务处理:
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也不是按有票和无票入账来进行区分的,而是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确认。
由于发票开具不及时或者月底来不及开票等原因,前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当月申报时只能先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纳税。而次月就前期收入补开发票时,需要将补开发票的一部分收入在“未开票收入”栏作负数填报冲减
如果是当月对之前月份的不开票收入补开了增值税发票,企业可以在填制“增值税申报附表(一)”时,在“未开票收入”这行次填写负数。同时,企业应当填写申报说明备查
“未开票销售额”填报负数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比对时,要求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相关风险:对企业在“未开具发票”栏内填报负数,很可能会出现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的情况,导致比对发现异常。
如果出现该情形,税务机关的异常处理岗会按规定将企业的税控系统锁定,并向其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开票。企业只有提交详细说明并经异常处理岗认可税控系统才可解锁
如果卖方企业统一为按开票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很可能存在人为延迟纳税的风险;如果按规定时间纳税,则又存在上述可能被锁定税控系统的风险。
“未开票销售额”填报负数的解决方法:
如果属于未开票收入填写的特殊情况,就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去税务局大厅进行申报。
比如:四川申报系统会自动提醒你不能为负数,需要去大厅填写好比对异常转办单后手工申报
目的:
1.防止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平衡收入。当月开票过多就在未开票填写个负数,不交税,下个月填写个正数调整回来。
2.防止暴力虚开。填写负数,利用时间差申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来获取利益。
A企业于5月已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6月,企业对外开具相应票据,则在办理次月增值税申报时需要从销售额中减除上月已申报的100万元“未开票收入”。
但是当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不应小于当期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否则将会发生比对异常。
例如,企业6月收入300万元,全部开具了发票。减去上月已申报的100万元未开票收入,只应申报200万元。由于300万与200万元之间存在差异,就会发生异常对比信息,从而无法在网上直接申报。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在填制增值税申报附表(一)时,在此行次填写负数,在填写同时需要申报说明备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未开票销售额”填报负数大厅申报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流程
需要携带的资料:
1.比对异常转办单(税收管理员签字确认)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全套打印盖章
3.未开票收入明细清单(此清单自己制作,体现出未开票申报的来龙去脉,需盖章)
4.金税盘(税控设备)
流程:资料准备好之后先到专门的管理员处审核,这个根据各地情况,有些地方是到专管员处签字。签字后在大厅窗口申报。
注意事项:比对异常转办单是在大厅领取,是需要盖章的,如果能带公章出去办事的当然最方便,如果不行的只有领回来盖章再去一趟。
三、未开票收入与其他税收政策的逻辑关系
(一)未开票收入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关系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二)“未开票收入”和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关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月应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注意:(22年) 5号公告出台后,11号公告并未废止!!!2021年 11号公告不区分征收率。
说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未开票收入”和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免税的关系:
例: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第二季度,销售额如下:
1.销售货物30万,房租14万,全开普票(或未开票)
2.销售货物30万(专票10万、普票或未开票20万)房租14万(普票或未开票)
3.销售货物250万,房租12万,全开普票(或未开票)
4.销售货物250万(专票50万、普票或未开票200万),房租14万(普票或未开票)
四、案例解析未开票收入隐含的税务风险
(一)销售中未对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导致进项税额较大,引发企业虚开行为
案例1
 张某经营着一家数码产品店,购货都是从正规大公司购进的手机、电脑及配件等电子产品,取得巨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方大多数都属于消费者个人购买,主动索要发票的并不多。于是,张某并未将“未开票收入”作为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产生大量留抵税额。
于是,张某就开始打起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注意,张某为获取开票费用,在与受票方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或者仅发生小额业务情况下,为上海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39家公司开具价税合计共45 878 186.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受票公司抵扣销项税额。张某要求受票企业以对公账户支付开票金额,再通过张某等人账户回流开票资金至杨某某、曹某、李某、徐某等受票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以应付税务检查。
(二)购买方不索要发票,多余额度形成的“富余票“引发虚开冲动。
购买方如果是个人消费者较多,又不索要发票,销售方的收入又受到税控设备的限制,收入无法作假,这样纳税人手里就会形成大量的富余票,从而引发虚开的冲动。常见的的行业:加油站、零售业等面向终端消费者的行业。
(1)加油站富余发票回流炼油企业
案例2
 加油站作为石油化工链条的终端,向个人消费者等销售成品油时,很多情形下不需要开具发票,这就使得加油站有大量富余发票。一些炼化企业与加油站开展“合作”,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加油站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手法:“票货分离”炼油企业采购原材料时,不要发票从而低价购入原材料,然后通过加油站的富余票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
(2)为了收取手续费内外勾结,将富余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3
 加油站员工虚开160万元增值税发票案件:
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到在一家加油站担任出纳的沈某,要求沈某想办法为几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约定两人分别按照票面金额2%-3%及4%-5%的比例收取开票费。沈某于是找到了自己所在加油站的开票员陈某印某。陈某和印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李、沈二人的介绍下共为企业虚开近50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四人各自获取了一定数额的违法所得。
除经李、沈二人介绍外,陈某和印某还受领导指使朋友介绍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礼品和红包。据调查,2009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印某共为3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陈某为他人虚开825份,涉案税额人民币89万元;印某为他人虚开686份,涉案税额人民币83.9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六万元;印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六万元;沈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
(三)以未开票收入负数冲减增值税销售额,构成逃税罪
案例4
 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30日,因资金链断裂,吉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2017年4月和9月公司申报纳税过程中,安排代帐会计周某以未开票收入负数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的手段进行虚假申报纳税逃避税款,导致与实际销售收入相差4 861 381.97元,少缴增值税合计人民币699 643.29元,经云梦县税务局统计,2017年度吉美公司各项税种应纳税总额为人民币997 152.98元,以上逃避税款数额占应缴税款70.16%
2018年6月19日,云梦县税务局对吉美公司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17日,杨某某补缴税款700 000元。最终法院认定单位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杨某某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销售中不开具发票不进行申报,虚增留抵税额,引发骗取留抵退税
案例5
 某建筑安装企业成立与2018年1月。税务部门核查发现,这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2022年3月取得符合抵扣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0万元,结转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5万元,实际发生销售收入1500万元。但这些销售收入中有500万元未入账,未开具发票,造成企业当期产生虚假期末留抵税额195 (1000×9%-200-85)万元。
该企业不涉及其他增值税项目,虽不符合小微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条件,但符合普惠性一般企业按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且第6个月增量大于50万元并按60%比例退税的条件,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申报表上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69[(195-80)×100%×60%]万元
若该企业未隐匿500万元收入且已开具发票,其当期实际产生期末留抵税额150(1500×9%-200-85)万元,当期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为42[(150-80)×100%×60%]万元。可见,企业虚假申报留抵退税27万元。对此,应关注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及时性和收入冲减(红字)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