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行业实例-影视行业
主讲:韩建春
▪ 目 录
一、影视行业概况
二、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要点
三、影视行业新收入准则实施情况
一、影视行业概况
(一)影视行业简介
(二)影视业务模式
(三)影视收入类型
(一)影视行业简介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影视行业属于一级分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项下的二级分类“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内容主要涵盖电影、电视剧(网剧)、动漫、音乐、文学、艺人经纪、戏剧、实景娱乐等领域。
影视行业主要分为电影产业和电视剧产业。电影业务是指在影片拍摄完成后经电影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且完成上映。电视剧业务是指以剧组为生产单位,通过独家投资摄制或联合投资摄制(执行制片方、非执行制片方)方式进行电视剧的拍摄工作,而后取得广电总局颁布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完成发行。
电影和电视剧产业链类似,包括影视作品的投资、制片制作、发行以及放映。以电影产业链为例,我国的电影产业核心业务环节包括电影制片、发行、院线以及影院等。主要参与主体包括投资方、制片商、发行商、院线公司和影院。在核心业务环节中,我国电影产业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与收入分配呈现相反的顺序。
电影业务
电影业务
电视业务
(二)影视业务模式
1.生产模式
联合生产模式:
投资各方对影片版权收益的分配方式较多,主要包括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按版权地区分配、按版权类型分配及上述分配方式的结合等。因此联合摄制协议中的版权分配条款个性化较强,取决于投资各方的协商结果。
2.销售模式
院线销售:
电影的销售模式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体现为:电影发行公司委托院线公司负责影片的放映工作,院线公司根据旗下所属影院的情况对影片放映进行统一的安排及管理。电影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和影院通常按照40:10:50 的比例对影片票房收入进行分配。
电影收入集中实现:
电影具有档期运作的特征,院线公司一般会安排电影在特定的档期播出。由于中国电影企业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电影票房分成收入,因此电影制作和发行企业一般会在此期间集中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根据原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和行业惯例,院线公司一般将票房收入扣除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照含增值税价)和电影业发展基金后净额的40%左右分给发行企业,然后由发行企业与制片企业对分得的票房分账收入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预先销售:
公司在电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之前就将未来电视播映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预先销售给电视台、网络视频服务企业等客户。
预售主要适用于电视剧业务,通过这种预售的方式有利于加速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由于预售时电视剧尚未完成,因此预售的价格主要依据电视剧的投资规模、主创人员知名度、剧本质量等核心要素来确定。电视剧后期制作完毕,取得发行许可证后,进入正式发行销售阶段。发行人员向电视台进行样片推介,根据电视剧的质量、制作成本、电视台的需求等因素,与电视台协商确定销售价格。
(三)影视收入类型
业务类型 |
业务内容 |
会计事项 |
影视作品的拍摄 |
具体包括自制拍摄和合作拍摄。合作拍摄的形式包括:联合摄制、受托摄制、委托摄制、协作摄制。 |
l 适用收入准则还是其他准则 l 相关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 |
版权的授权 |
影视版权可分为独家版权和授权版权,其中,独家版权可以转授给第三方,取得版权授权收入。 |
l 识别版权授予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l 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
影视作品的播放 |
影视作品通过电视台、影院、网络平台播放。母带交付播出方后,有的影视制作企业不再从事对该电视剧有重大影响的后续活动,也不会对收入有任何调整和影响。有的影视制作企业会根据收视率确定收益的分成情况 |
l 相关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
电影票套餐 |
影院提供电影票套餐的购买服务,如电影票和爆米花套餐。 |
l 识别电影票套餐中单项履约义务 l 交易价格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的分摊 |
依据新收入准则的分析
新收入准则第三条对于“客户”有明确规定:“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根据新收入应用指南,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份合同也不属于收入准则规范的范围。投资影视项目中,影视投资公司并非为从影视公司购买日常活动产生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因此不是影视投资公司的客户,影视投资公司、影视公司的该合作协议并不能适用新收入准则。
影视投资协议的商业实质为影视投资公司、影视公司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共担风险和分享收益。在此过程中影视公司承担了运作该活动项目的全部权利和职责,且投资份额比例为xx%,对该活动项目具有控制。因此影视投资公司可根据具体合同条款来判断其对该活动项目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如有重大影响可按照权益法核算该笔xx亿的投资款,如无重大影响则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来核算。因为不按照收入准则来进行确认和计量会导致净额确认相关投资损益。
二、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要点
(一)时点法确认还是时段法确认的判断
(二)新收入准则首次执行情况
(三)IPO新收入准则核查
(一)时点法确认还是时段法确认的判断
判断收入确认时是一个时点还是一个时段确认收入
判断顺序和原则
新收入准则不再根据业务模式或类型的不同要求采用一个时段或一个时点进行收入确认,而是全部业务均需要首先考虑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中的三个条件之一,如满足其中之一则需要在一个时段内确认收入,否则应在一个恰当时点确认收入,一个时段还是一个时点内进行收入确认不是企业自行可决定的。
需要考虑准则这三个条件所代表的三种情形,可以将应用指南中针对每个条件的范例作为在实务中进行判断的“锚”。
一个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控制转移是在该时段内持续发生的,已确认的收入部分表明已转移控制权的履约义务部分。
时点确认收入
时间段确认收入:投入法与产出法
因为“产出法”使用存在限制,“投入法”适用范围相对“产出法”相对宽泛,实务中“投入法”中的“成本法”使用最为广泛。实务中部分被审计单位认为新收入准则下“产出法”规定较宽松,部分被审计单位在新收入准则执行之前所使用的方法可能类似于“产出法”下的“里程碑法”,所以倾向于采用“产出法”对一个时段内的履约义务进行收入确认。例如计划在设计、交货、安装、最终测验等几个阶段分别完成时按照“已达到的里程碑”分别确认收入。
2017版收入准则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当选择的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时,不应采用产出法。例如,当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其完工或交付前已属于客户时,如果该在产品对本合同或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则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使用已完工或已交付的产品作为产出指标,这是因为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的控制权也已经转移给了客户,而这些在产品并没有包括在产出指标的计量中,因此该指标并未如实反映已向客户转移商品的进度”。该“产出法”使用限制很可能会制约随意采用该履约进度计量方法。
(二)新收入准则首次执行情况
背景:
A公司为一家影视公司,主营电视剧拍摄与发行,电影拍摄与播放,公司拟申请IPO上市,并准备在2020年度执行新收入准则,按照披露规则需要将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以及对应期初影响进行披露。
案例来源于华策影视上市公司公告:
https://q.stock.sohu.com/cn,gg,300133,6526070826.shtml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变化
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将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统一为一个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取代之前的“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
收入的确认时点由“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时”变为“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是新收入准则理论基础的重大变化。因该理论基础的变化,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相应变化如下:
1.变更前采用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购入或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并已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对于自制拍摄的电视剧,按照签约发行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对于公司与其他方联合拍摄的电视剧,当本公司负责发行时,按签约发行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向合拍方支付的分成款确认营业成本;当合拍方负责发行时,本公司按协议约定应取得的结算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电影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并已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电视栏目制作及衍生业务收入:在电视栏目已播出,客户权益已实现,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计量,且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2.变更后采用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购入或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购货方可以主导电视剧的使用且已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未约定上线播出时间的,在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在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与电视剧约定上线播出时点孰晚确认收入。
对于自制拍摄的电视剧,按照签约发行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对于公司与其他方联合拍摄的电视剧,当本公司负责发行时,按签约发行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向合拍方支付的分成款确认营业成本;当合拍方负责发行时,本公司按协议约定应取得的结算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电影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
电视栏目制作及衍生业务收入:在电视栏目已播出,客户权益已实现,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计量,且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购货方可以主导电影的使用且已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未约定上线播出时间的,在电影母带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在电影母带转移给购货方及电影约定上线播出时点孰晚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变化对公司2020年业绩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公司将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新收入准则下,公司对于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收入确认时点由“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转移给购货方时”变为“在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与电视剧约定上线播出时点孰晚”。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该政策变化累积影响调减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12,130.21万元;调增2020年当期归母净利润4,509.22万元,其中2020年之前已向客户转移播映带但在2020年播出的电视剧项目调增2020年当期归母净利润13 892.93万元,2020年已向客户转移播映带但尚未播出的电视剧项目调减2020年当期归母净利润9,777.24万元。
1.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分析
本案例中,新旧收入准则的控制权转移时点不同,以电视剧销售收入为例:新收入准则下,公司对于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且购货方无法主导播出时间的,收入确认时点由“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时”变为“在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与电视剧约定上线播出时点孰晚”。
收入政策如此变动,应该是本例中约定了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如果本例中的电视剧销售,属于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了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则应按照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这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该例外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一是特许权使用费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都相关,但是,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部分占有主导地位。
例如,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在4月份转移给客户,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时间为10月份,虽然公司已经履行了履约义务,但客户的后续销售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按照孰晚的原则,应在合同中约定上线播出的10月份(并实际播出)确认商品控制权的转移并确认收入。
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这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该例外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一是特许权使用费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
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都相关,但是,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部分占有主导地位。当企业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知识产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与之相关的其他商品时,该知识产权许可可能是占有主导地位的。对于不适用该例外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估计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2.不属于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分析
如果本例中的电视剧销售,不属于上述情形,即不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则无须按照“孰晚”原则确认控制权转移的时点,按照一般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原则处理即可。
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核心原则,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改为了“商品控制权转移”,后者主要从客户的角度考虑是否可主导转让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在考虑客户可否受益时,主要应关注客户可否受益的判断,而无须过多考虑客户受益的具体方式和时点。
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了一批商品,企业已经收到了商品价款,客户可以将该商品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从而销售产品,或者直接将该商品对外出售,甚至将其投资或者分配股利或者发放福利等,均可以使客户受益,因而企业只需要评估客户是否有能力主导使用商品获得利益即可,至于具体的受益方式或者受益的时点,企业无须也难以深入评估。如果该商品销售后,由于市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无法使客户受益或者受益时点无法准确确认(比如该商品长期滞销),企业还需等待客户真正可以受益时才能确认控制权的转移,这种处理不符合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本例中,可能公司评估播出时间的难度并不大,但基于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原则,公司不应考虑客户受益的具体方式。
该种案例中,企业在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时,只需评估客户是否有能力主导使用商品获得利益,而无须评估其受益的具体方式和时点。
本例中,该公司已将电视剧播映带或他载体转移给客户,可以判断该商品的控制权已经转移,这种情况下,无须考虑该电视剧何时播出等因素。当然,如果合同约定若该电视剧无法播出则客户有权退回该电视剧播映带或其他载体等,则在评估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可能要考虑合同中约定的播出时间等因素。
(三)IPO新收入准则核查
背景:
BN影业:中国内地影视集团,是中国一家全产业链布局的、具有发行能力的影视内容制作公司。业务板块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影视发行、影院投资、院线管理、广告营销、艺人经纪等等。拟在2021年度进行IPO申报,预计2020年度执行新收入准则,以下对该公司新收入确认方法。
BN影业2020年报披露“院线电影发行收入”表述:
(1)电影票房分账收入确认
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在电影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于院线、影院上映时确认。
按照分账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核查内容:识别合同,是否适合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识别履约义务,看有几项服务内容,分别在什么时点确认收入。
核查《电影公映许可证》,上映时间,分账确认表,通过影院排班确认分账准确性。
(2)放映业务收入确认
从放映方与发行方签订协议条款和业务模式来看,放映方虽未买断播映权,没有承担对存货(电影)全部的后果和责任,但是基于其在放映服务中承担主要责任人的角色,通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在交接影带时确认收入。
核查内容:检查合同,判断控制权转移时间点,来确认按照交接影带签字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判断是否不涉及后续服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BN影业2020年报披露“电影放映票房收入”表述
影片放映收入于影片公映时按所收取票款确认电影放映收入。对于影院采用电影卡、兑换券(包含数码兑换形式)等方式预售电影票的,于持有人实际兑换电影票场次的影片公映时确认收入。对于已售电影卡期满而尚未用以兑换的,于有效期满后根据历史数据推算观众消费习惯,并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时确认当期电影放映收入。
BN影业2020年报披露“版权收入”表述
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交付,且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8:分账收入确认与成本归集
中国影视产业分为影视制片、发行、院线、影院放映等主要环节。影视制作机构依托前端行业提供的各要素投资生产并提供国产电影片源,或者进口影片专营商向境外电影制作、发行机构获取进口电影片源;电影发行机构获得片源后向合作院线供片;院线对旗下连锁电影院进行统一排片;影院负责安排电影放映,最终为消费者提供观影服务。部分从事院线发行、放映业务的首发企业存在票房分账收入确认、放映业务成本归集核算方法不一致的问题,造成同行业企业收入、毛利率等关键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可比,影响到财务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对于上述情况应如何把握?
答:从收入分配来看,目前以票房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盈利模式造成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主要收入均为票房分账收入。在核心业务环节中,我国电影产业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与收入流分配呈现相反的顺序。影院通过放映服务从消费者率先取得票房收入,在扣除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与院线约定的适用流转税和附加后,定期或者按照单部影片,由影院作为分账的起始环节,按照产业链各业务环节由下至上进行票房分账。
放映业务成本归集范围
将影院租金、放映设备折旧与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摊销、放映直接人力成本等归集列入“营业成本”还是“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影响到“毛利”、“毛利率”指标的可比性。考虑到招股说明书披露规则、年报披露规则中均有要求披露和分析“毛利率”这一重要的财务指标,电影院租金、放映设备折旧与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摊销、放映直接人力成本,通常确认为“营业成本”。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8:涉及分账业务应该总额法核算还是净额核算
影片所有票房收入计入电子售票系统,票房分账收入(专资办)=票房收入—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流转税和附加
业务流程 |
收入分配 |
业务环节 |
收入确认 |
票房分账收入 |
上而下 |
下而上 |
影视制片 |
电影制片方和发行方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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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
通常采用“净额法”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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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线 |
通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
电影院及院线提留57%,中影数字提留1-3%的发行代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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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租金、放映设备折旧与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摊销、放映直接人力成本,通常确认为“营业成本”。 |
发行业务收入确认(包括电影发行及院线发行)
发行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定其收入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发行方采用代理发行的方式从事影视发行业务的,实质上仅作为制片方和影院之间的中介,未承担影片制作的拍摄审核风险,也不承担放映影片票房惨淡而导致的潜在损失,而且发行方提供服务时,影院清楚的知道影视作品质量责任、版权价格(票价)主要取决于制片方,发行方仅提供市场营销、排期供片等服务,尤其是院线发行环节,其只提供“供片渠道”管理服务,因此采用代理发行方式实施发行的,通常采用“净额法”核算。
三、影视行业新收入准则实施情况
(一)联合拍摄影视作品的会计处理
(二)影视版权授权的收入确认
(三)贴片广告的收入确认
(四)广告制作服务的收入确认
(五)广告发布服务的收入确认
(六)按收视情况收费的收入确认
(七)一家上市公司新收入准则会计政策
(一)联合拍摄影视作品的会计处理
1.影视制作主导方的会计处理
如果公司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含现金、劳务、实物或以广告时段作价等),并按合同约定比例投资,根据投资额约定一定的收益分成比例(通常承诺有最低收益,如该作品所投入联合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同时负责影视作品的剧本、拍摄、制作等工作,则为主导方。
公司在联合拍摄业务中为主要责任人,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2.影视制作非主导方的会计处理
按合同约定比例投资,根据投资额约定一定的收益分成比例不参与该影视作品的制作,则为非主导方。
公司在联合拍摄业务中为代理人,应针对自身分配所得部分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三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二)影视版权授权的收入确认
有没有可能在授权时点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因此,公司在转授版权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公司预期不会从事对该项版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且不存在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版权金的可变对价,即使合同约定了版权授权期限,按照新收入准则,应在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
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判断条件,如果不属于一个时段的就属于一个时点确认收入。
公司在转授版权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公司预期不会从事对该项版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且不存在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版权金的可变对价,即使合同约定了版权授权期限,按照新收入准则,应在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
(三)贴片广告的收入确认
新收入准则下,贴片广告的收入确认主要涉及到两个重要的判断:合同中包含几项履约义务,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是否各自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以及收入确认时点。
表:新旧收入准则下的差异
原收入准则 |
新收入准则 |
在现行准则下,贴片广告一经播放后一次性确认合同收入。 |
新准则将合同承诺拆分为若干个履约义务,对于其中制作广告的履约义务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在制作完成获得验收后确认收入,将导致比现行准则提前确认一部分收入(分摊至制作广告的履约义务的合同对价)。 |
甲乙双方签订了电视剧片尾广告制作、鸣谢广告协议,乙方为影视传媒公司。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电视剧片尾广告制作、片尾鸣谢广告发布事宜。发布片尾广告的电视剧为《XXX》、《YYY》、《ZZZ》三部。
(2)制作: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提供素材的基础上制作企业形象广告;乙方制作的广告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乙方无条件按照甲方的意见修改;乙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形式也可以要求甲方修改。
(3)合同总金额:广告制作费150万元,片尾鸣谢广告费用为每部电视剧100万元,总金额450万元。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支付20%;广告制作完成支付20%;三部电视剧全部制作完成并开始发行的前三天支付剩余60%。
(5)甲方权利义务:甲方对广告的素材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6)乙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审查甲方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于不合法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要求甲方修改,如甲方不修改可拒绝发布广告;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7)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5%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问题:该合同中包含几项履约义务?各项履约义务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还是某一个时点确认?
问题分析
合同中包含几项履约义务?
本合同中,乙方(影视传媒公司)对甲方的承诺包括:制作广告,在三部电视剧的片尾发布广告。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均可以使得甲方获益,因此需要分析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在合同层面是否可单独区分。
可单独区分的三种情形 |
分析 |
企业是否需要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
广告制作和发布是两项独立的义务,并不需要乙方提供重大的整合服务将其形成组合产出; |
该商品或服务是否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
广告的发布并不会对广告制作的内容存在重大修改和定制,反之广告制作也并不会对广告发布产生影响; |
该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 |
乙方可以仅提供制作广告的服务,而不提供发布广告的服务,也可以不提供制作广告的服务,仅提供发布广告的服务。因此广告制作和发布并不存在高度关联。 |
综上分析,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的承诺可明确区分,本合同存在四个单项履约义务:制作广告、在电视连续剧《XXX》、《YYY》、《ZZZ》片尾分别发布广告四个单项履约义务。
(四)广告制作服务的收入确认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屈的义务 |
分析 |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贴片广告往往时间较短,制作周期也较短,在广告制作过程中通常不会形成一个立即被甲方消耗的资产。需要判断如果制作过程中更换服务商,下一个服务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广告的制作。 |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
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终止,尚未制作完成的广告相关资料和成果是否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是否可以利用相关资料和成果获益。 |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
尽管为甲方制作的展示甲方企业形象的广告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从合同的“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分析,不能表明乙方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
据此,还需要结合其他条件来判断广告制作服务是否满足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前两个条件。如果不满足,那么广告制作服务属于在一个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所制作的广告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广告发布服务的收入确认
属于在一个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影视剧上映、播出之时确认收入实现。
新旧收入准则下主要差异在于,新准则将合同承诺拆分为若干个履约义务,对于其中制作广告的履约义务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在制作完成获得验收后确认收入,将导致比现行准则提前确认一部分收入(分摊至制作广告的履约义务的合同对价)。
(六)按收视情况收费的收入确认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收益分成依据内容定级、有效会员观看时长、会员拉新等情况计算,构成了可变对价。此类可变对价与影视作品直接相关,因此,属于应适用新收入准则对于特许权使用费估计可变对价的例外规定,应在后续会员观看电影、电视剧,产生新会员时计算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一般为双方对账确认。
(七)一家上市公司新收入准则会计政策
BN影业
见下表:
业务 |
细分 |
确认时点 |
确认依据 |
计算方法 |
类型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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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 |
在电影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于院线、影院上映时确认 |
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票房统计金额及相应的分账方法进行暂估计算并入账,后根据华夏电影或中国电影的最终票房结算单进行调整 |
净额法计算,按总票房收入减去电影专项资金、税费、影院分账款、院线管理费、华夏电影或中国电影的发行代理费、发行佣金后的净额,扣除归属于其他合作方的款项 |
电影版权销售收入 |
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母带已转移给购货方并已取得收款权利时(授权日)确认 |
根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及相应的分账方法计算 |
净额法计算,即转让价款金额减去发行佣金后的净额,扣除归属于其他合作方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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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销售收入 |
在完成摄制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向客户提供权利文件、授权书、介质等工作已完成,在授权期限内无需提供后续服务,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 |
根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及相应的分账方法计算 |
净额法计算,即转让价款收入减去发行佣金后的净额,扣除归属于其他合作方的款项 |
业务 |
细分 |
确认时点 |
确认依据 |
计算方法 |
类型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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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
发行 收入 |
在发行劳务已经提供,影片已于院线、影院上映并已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 |
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票房统计金额及相应的分账方法进行暂估计算并入账,后根据华夏电影或中国电影的最终票 房结算单进行调整 |
代理发行: |
净额法计算,即按照票房分账金额及版权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代理发行佣金加上垫付的宣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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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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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断发行业务中, 公司向电影投资方一次性支付固定价款,以取得电影的发行权与收益权。净额法计算,即为票房分账金额及版权销售金额,在买断发行业务中无论影片收益如何都不再与电影投资方分享收益或由其承担亏损,即买断发行业务无收入备抵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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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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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底发行业务中,公司向电影投资方承诺影片的最低收益(即保底金额),从而取得影片的发行权和收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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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实际票房低于保底票房时,公司无需向投资方支付除保底金额以外的部分。收入计算方法:净额法计算,即为票房分账金额及版权销售金额,即实际票房低于保底票房时,保底发行业务无收入备抵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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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影片的实际票房超过保底票房时,公司应按约定比例对超出保底 部分向投资方进行分配。收入计算方法:净额法计算,即为票房分账金额及版权销售金额,扣除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超保底票房分账金额。 |
业务 |
细分 |
确认时点 |
确认依据 |
计算方法 |
类型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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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线 |
管理费收入 |
与影院签订院线加盟合同,在授予各影院放映权并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 |
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净收入及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 |
净额法计算 即按总票房收入减去电影专项资金、税费后的净额及合同约定比例计算 |
影院 |
放映收入 |
(1)电影放映时确认 |
(1)按票务系统完成出票并放映完毕的金额计算; |
(1)总额法计算,即按照总票房收入减去电影专项资金、税费后的金额计算 |
(2)对于已售电影卡、兑换券期满而尚未用以兑换的,于有效期满时确认 |
(2)按电影卡、兑换券已到期未使用的金额×90%计算 |
(2)总额法计算,即电影卡、兑换券已到期未使用的金额*9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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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影院会员卡工本费、 换卡费、年费于有效期内分摊确认 |
(3)按影院会员卡系统中的工本费、换卡费和年费的金额计算 |
(3)总额法计算, 即按照会员卡的有效期限在当期应摊销的金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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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收入 |
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 |
根据合同约定价款计算 |
总额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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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按照取得价款减去增值税金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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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品销售 |
交付卖品时确认 |
根据销售售价及数量计算 |
总额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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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按照取得价款减去增值税金额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