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重大变化及实务应用
主讲:谭艳艳
▪ 目 录
一、准则修订概述
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五步法”
三、合同成本
四、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五、列报与披露
一、准则修订概述
(一)准则修订背景
实务的发展:
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的边界、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区分、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
国际会计准则的进展:
确认收入的方式——反映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
确认金额——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
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模型——五步法
(二) 新旧准则主要差异
(三)新科目简介
1.合同资产
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 VS 应收账款
2.合同负债
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合同负债 VS 预收账款
实施问答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应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隐藏科目:合同结算
如果同一合同下既存在合同资产又存在合同负债的,企业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进行辅助核算。“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合同结算仅仅是一个过渡科目,最终并不会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生煎包公司与小笼包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签订一项建造合同,约定由生煎包公司为小笼包公司建造一处厂房,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工程期限为1.5年。工程于2022年1月1日即开始施工,小笼包公司每半年结算一次工程款。预计合同总成本为4000万元,该合同属于在某一时段确认的履约义务,生煎包公司采用成本法确认履约义务。
2022年6月30日,累计发生工程施工成本1 200万元,小笼包公司与生煎包公司结算工程款2 000万元。
2022年1-6月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 2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 200
2022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 200÷4 000=30%
合同收入:5 000×30%=1 50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2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 200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 000
3. 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实施问答
问: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应收退货成本
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资产类科目
(四)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影响情况
重分类影响的具体情况
新收入准则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公司的影响
重分类影响的具体情况
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五步法”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客户: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合同:双方或多方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可验证的形式(隐含于商业管理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
不属于《收入》准则规定的合同
投资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借款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以存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租赁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准则等
A公司与B设备生产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双方共同决定对某一款新的产品进行研究、开发并实现批量生产。A公司负责研发活动,B公司则负责候选产品的商品化。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彼此平等参与研发和商品化活动的成果分配。但是,B公司在研发阶段达到某些里程碑时需要向A公司支付款项。
在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之间达成了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关系不是建立在一方向另一方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的基础之上。
两家公司共同开展产品的研究开发与商品化。双方平等地分享整个研发和商品化的风险和报酬,这是一项共同经营安排。
B公司在研发阶段达到某些里程碑时需要向A公司支付款项,这些付款不构成A公司的合同收入,而是由B公司与其共同分摊的研发成本。
B公司不是A的客户,双方签订的研发合约也不是《收入》准则所称的客户合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2.合同成立的条件
(1)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的方式和流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时间
合同各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
合同期限
合同双方拥有的现时可执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期间,其长短会影响交易价格的确定和分摊,以及收入的确认。实务中,存在企业与客户一次签订多年服务或授予技术许可的合同,特别是在软件、专利、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领域较为普遍。
如果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以无代价地随时终止合同,那么该合同只能视为逐期(年/月)订立的合约。
如果合同存在重大的违约罚金(一般而言,违约金超过交易对价的30%,可视为具有重大性),则无论合同双方或仅客户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存续期都很可能与合同条款的约定一致。
如果仅客户能够无代价地终止合同,那么该权利将会视为一项客户续约选择权,当其给予客户重大权利时,会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合同约定,如果双方违约(如客户未按期支付授权许可费),应当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 是作为一个合同一次性确认收入(假设满足时点法),还是分拆为三个合同分期确认收入? 本案例中,因双方违约均需支付重大、实质性的违约金,合同的期限很可能等于合同中约定的3年,这是因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力与义务存在于整个合同约定的3年期限内。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签订与商品交付或建造活动孰晚原则,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一个时点履约)或起点(一段时间履约)。
试用期结束,乙公司未终止合同,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生效(2022年1月1日)后的6个月内每月末支付10万元,合同总价款为60万元。
(2)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或金额。 (3)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可能收回 企业在评估其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或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 价格折让——估计交易价格时考虑 一组类似合同——单独评估,很可能收回;一起评估,可能无法收回。应认为这些合同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并以此为基础估计交易价格。
注意事项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5项确认条件的合同:后续无需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发生重大变化; 在合同开始日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合同:后续持续评估 【合同开始赋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日期】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一年内,乙公司每季度向甲公司提供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在合同开日后的第二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下滑,融资能力下降,可用资金不足,因此,乙公司仅按合同支付了当年第一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后三个季度仅按名义金额付款。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融资能力,且流失了大部分客户,因此,乙公司的付款能力进一步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 注意事项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5个确认条件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条件: 向客户收取无需退回的对价的,确认收入的条件: 将该部分对价所对应的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已不再向客户转让额外的商品且不再负有此类义务; 相关合同已经终止时。
3.合同合并的条件
4.合同变更
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且未来6个月内陆续换让给该客户。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承诺向该客户额外销售30件相同的产品,这30件商品与原合同中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95元,该售价反映了合同变更日该产品的单独售价。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022年3月1日,客户与某通信公司签订了“共享套餐(1-3人共享)”,套餐内容为客户每月支付199元套餐费用,以3 039元每台的价格购买手机两部,手机市场价为4 999元。套餐允许客户办理副卡,月租10元/张,最多办理3张,共享主套餐。若提前终止合同,需要支付2 400元违约金。 2022年7月1日,客户准备在现有的家庭共享合约上增加一部手机,购买手机的价格仍然是3 039元,合约期仍为2年,增加10元的副卡月租费。 合同变更后,虽然客户额外购买的第三部手机和延长的通信服务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但是交付给客户的手机是以优惠价格并非单独售价提供的,因此,这项修改不会导致新的合同。 2021年12月15日,乙通信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网络安装工程合同,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万元。假定该安装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截至2021年末,乙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42万元,履约进度为60%(42÷70)。因此,乙公司在2021年确认收入60万元(1
000×60%)。 2022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分别增加20万元和12万元。 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变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该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司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后的交易价格为120万元(100+20),乙公司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为51.2%[42万元÷(70+12)],乙公司在合同变更日应额外确认收入1.44万元(51.2%×120-60)。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1. 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者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系统集成,通常是指将软件、硬件与通信技术组合起来为用户解决信息处理问题的业务,集成的各个分离部分原本是一个个独立的系统,集成后的整体的各部分之间能彼此有机和协调地工作,以发挥整体效益,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 由于系统集成的上述特点,通常难以满足履约义务分拆的条件,即单个组成部分往往不能为客户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多数情况下系统集成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对于企业“买一赠一”“买大赠小”等促销活动,“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都是合同中的承诺,应作为两项履约义务。应采用类似于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售出商品和赠品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合同对价进行分摊确认收入。所售出商品和附送赠品的成本均转为营业成本,不应单独把其中的赠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企业为促销目的无偿赠送的样品、试用装、礼品等,无需受赠方履行一定义务(如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即可获赠的(如所谓“来就送”),此时的赠品成本应确认为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为此时赠品成本的付出并无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FASB明确规定,如果某些承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某项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而言是不重要的(无论单独还是合并,无论金额还是性质都不重要),则企业可以不必判断该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履约义务(但不适用于客户的额外购买选择权)。 IFRS15及我国收入准则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重要性是所有准则都适用的原则。本例中,企业需要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或培训,虽然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但不具有重大性,可不单独判断一项履约义务。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情形二:其他条件不变,但是按照合同规定只能由乙公司向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情形三:乙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很复杂,该安装服务可能对其销售的设备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 情形一:客户能够从该设备与市场上其他供应商提供的此项安装服务一起使用中获益,也可从安装服务与客户已经获得的其他资源(例如设备)一起使用中获益,表明该设备和安装服务能够明确区分。此外,在该合同中,乙公司对客户的承诺是交付设备之后再提供安装服务,而非两者的组合产出,该设备仅需简单安装即可使用,乙公司并未对设备和安装提供重大整合服务,安装服务没有对该设备作出重大修改或定制,虽然客户只有获得设备的控制权之后才能从安装服务中获益,但是企业履行其向客户 转让设备的承诺能够独立于其提供安装服务的承诺,因此安装服务并不会对设备产生重大影响。该设备与安装服务彼此之间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也不具有高度关联性,表明两者在合同中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因此,该项合同包含两项履约义务,即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 情形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限制并没有改变相关商品本身的特征,也没有改变企业对客户的承诺。虽然根据合同约定,客户只能选择由乙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但是设备和安装服务本身仍然符合可明确区分的条件,仍然是两项履约义务。 情形三:如果乙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很复杂,该安装服务可能对其销售的设备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即使市场上有其他的供应商也可以提供此项安装服务,乙公司也不能将该安装服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而是应当将设备和安装服务合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没有购买任何耗材,甲公司也可以履行其转让设备的承诺;即使客户单独购买设备,甲公司也可以履行其提供耗材的承诺),表明设备和耗材在合同中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因此,该项合同包含两项履约义务,即销售设备和提供专用耗材。 运输活动 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往往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 通常情况下,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相反,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实质相同: 确定数量的商品——商品本身的实质 某一期间内随时向客户提供某项服务——该期间内的各个时间段的承诺是否相同 转让模式相同: 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 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企业向客户提供的承诺是否相同?该服务是否符合“实质相同”的条件? 合同中有几个单项履约义务?如何确认收入? 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终端设备成本转入“合同履约成本”分期摊销。 两个单项履约义务:网络服务分期确认收入终端设备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情形一:合同约定,从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可以享受甲公司提供的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免费维修服务。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提供该维修服务,并且按照约定的价格向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最终用户没有使用该维修服务,则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付款。 情形二:合同开始日,双方并未约定甲公司将提供任何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甲公司通常也不提供此类服务。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产品时,产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该合同完成。在乙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之前,甲公司主动提出免费为向乙公司购买该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 对于情形二,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并未包含提供维修服务的承诺,甲公司也未通过其他明确或隐含的方式承诺向乙公司或最终用户提供该项服务,因此,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只有销售产品一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因承诺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处理。 合同标价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的确定取决于合同条款以及以往的习惯做法。 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让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1.可变对价 (1)可变对价的情形: 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或有事项的发生 (2)判断是否存在可变对价: 合同条款的约定 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会接受低于合同约定的对价金额 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意图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 (3)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未来6个月内的降价金额(元/台) 概率 0 40% 200 30% 500 20% 1000 10% 假定不考虑本准则有关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
在该方法下,甲公司估计交易价格为每台2 740元。(3 000×40% +2
800×30%+2 500×20%+2 000×10%)。 甲公司已销售该产品及类似产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观察的历史数据表明,甲公司以往销售此类产品时会给予客户大约20%的折扣。同时,根据当前市场信息分析,20%的降价幅度足以促进该产品的销量,从而提高其周转率。甲公司多年来向客户提供的折扣从未超过20%。 但是,根据当前市场情况,降价幅度达到15%~50%,能够有效地提高该产品周转率,在以往的类似交易中,甲公司实际的降价幅度与当时市场信息基本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甲公司以往提供的折扣范围为20%~60%,但是,甲公司认为,如果将50 000元(即,提供50%折扣之后的价格)计入交易价格,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因此,甲公司应当于2021年12月1日将产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时,确认50 000元的收入,并在不确定性消除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该交易价格的金额。 300×50%+(300-2×15)×30%+(300-5×15)×20%=276(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6
预计负债
24
在设备安装完成投入运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固定价款,总金额为5 000万元(等于甲公司对于设备生产安装的实际成本),5 000万元固定价款付清后,设备所有权移交给乙公司。在设备投入运营后的4年内,乙公司于每年结束后,按电力能源实际节约费用的20%支付给甲公司。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对于固定价格,甲公司应当将5 000万元直接计入交易价格。 对于可变对价,甲公司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该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准则规定的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为此,甲公司需要根据电力能源节约设备相关合同约定、项目可行性报告、乙公司的供电运营与管理历史情况、建设项目的最住供电能力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估项目在合同约定的未来4年内预计电力能源节约成本,据此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同时,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准则规定的限制条件,并在不确定性消除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浙评估该可变对价的金额。 实施问答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A电信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客户销售100台新型手机,单价1万元,合同中无任何折扣条款。根据A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A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产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 在A公司交付60台手机后,市场上出现了一款新的竞争产品,单价8 500元。为了维持客户关系,A公司与客户达成协议,剩余的40台手机按每台8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客户。 由于这种在价格上的让步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期,因此双方达成的价格变动的协议属于合同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对于剩余的40台手机应当做合同变更处理并确认收入40×0.8,即32万元。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1)判断是否有重大融资成分 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关市场的现行利率的共同影响 (2)会计处理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022年1月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94 400
贷:合同负债 4
494 400 (2)2022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
240 000(4000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40
000 (3)2023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 借:财务费用
254 400(4240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4
400 借:合同负债
4 494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494 400 (3)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 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储值卡、奖励积分; 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未来某一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按照实际销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对称的:向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充分履行义务。 这种情况下,客户预付了而非后付购货款且有权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因此虽然资金流与货物流并不同步,但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这种情况下,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因此不属于融资成分。
3.非现金对价 4.应付客户对价 假设1:15万元的上架费是用于B卖场整理现有货架以便摆放A公司的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并未取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应当将应付金额冲减交易价格,即A公司应当按985万元确认销售收入。 假设2:15万元的上架费是用于B卖场购买新的货架,该货架A公司所有,专门放置A公司的产品,合同终止时货架可退换给A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取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货架,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即1 000万元确认收入,15万元做采购货架处理。 假设3:15万元的上架费是用于B卖场购买新的货架,该货架为A公司所有,专门放置A公司的产品,合同终止时货架可退换给A公司,但货架本身的价值为1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取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货架,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但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即10万元做采购货架处理,5万元冲减收入,最终确认销售收入995万元。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直接观察法、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 5 000[6 000÷(6
000+24 000)×25 000]元 分摊至B商品的合同价款为 20 000[24 000÷(6
000+24 000)×25 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5
000 贷:合同资产
5
000 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1.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企业应当将合同折扣全部分摊至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情形: 企业经常将该合同中的各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单独销售或者以组合的方式单独销售; 企业也经常将其中部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以组合的方式按折扣价格单独销售; 上述折扣与该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 经常性、有折扣、折扣可明显区分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需要将折扣分摊至全部履约义务。 因此,在该合同下,分摊至A产品的交易价格为50万元,分摊至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合计为70万元,甲公司应当进一步按照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该价格在二者之间进行分摊。 因此,各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分别为:A产品为50万元,B产品为17.5(25÷100×70)万元,C产品为52.5(75÷100×70)万元。 2.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的,该可变对价可能与整个合同相关,也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后者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可变对价可能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有关;二是可变对价可能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有关。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 (1)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或者是履行该项履约义
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导致的特定结果); (2)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以及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额中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剩余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将其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3.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1)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 按照在合同开始日所采用的基础将该后续变动金额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2)合同变更导致的交易价格后续变动: 原合同一个,新合同一个——判断后续变动与哪一个合同相关,然后分摊已执行部分一个,未执行+变更一个,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 先将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进行分摊; 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其他情形:将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2022年12月1日,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了变更,乙公司向甲公司额外采购C产品,合同价格增加300元,C产品与A、B两种产品可明确区分,但该增加的价格不反映C产品的单独售价。C产品的单独售价与A产品和B产品相同。C产品将于2023年6月30日交付给乙公司。 2022年12月31日,企业预计有权收取的可变对价的估计全额由200元变更为240元,该金额符合计入交易价格的条件。因此,合同的交易价格增加了40元,且甲公司为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假定上述三种产品的控制权均随产品交付而转移给乙公司。 (2)2022年12月1日,双方进行了合同变更。该合同变更属于合同变更的第(2)种情形,因此该合同变更应当作为原合同终止,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新合同下,合同的交易价格为900元(600元+300元),由于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分摊至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的金额均为450元。 (3) 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重新估计可变对价,增加了交易价格40元。由于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因此应首先将该增加额分摊给A产品和B产品,之后再将分摊给B产品的部分在B产品和C产品形成的新合同中进行二次分摊。在本例中,由于A、B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在将40元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分摊至A产品和B产品时,各自分摊的金额为20元。 由于甲公司已经转让了A产品,在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当期即应将分摊至A产品的20元确认为收入。之后,甲公司将分摊至B产品的20元平均分摊至B产品和C产品,即各自分摊的金额为10元,经过上述分摊后,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金额均为460元(450元+10元)。因此,甲公司分别在B产品和C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460元。 该合同变更未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甲公司已转让的商品(已转让的60件配件)与未转让的商品(未转让的60件配件)之间可明确区分,因此,该合同变更应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剩余60件配件时,确认收入3 600元(60×60)。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及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假设法:假定在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工作。 判断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应当基于下列两个前提: 一是不考虑可能会使企业无法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的潜在限制,包括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 二是假设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享有企业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合格收款权 情形二:合同约定如客户违约,企业可获得相当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该情形下企业有权收取的是成本,没有包括合理利润部分,不满足合格收款权条件。 情形三:合同约定如客户违约,企业仅可获得相当于已发生成本和10%合同总价的补偿。10%的补偿金额如果与同类合同的正常利润水平(比如30%)存在显著差异,则表明该合同条款不满足“成本加利润”的合格收款权条件。无法估计合理利润,一般不作为满足该条件的理由。 情形四: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如果已收到“无论如何”都不可退还的整个合同对价,一般可表明企业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可执行权利。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然而,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仅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和建造船舶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1)产出法 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 评估已实现的结果 已达到的里程碑 时间进度 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
…… 例如,当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其完工或交付前已属于客户时,如果该在产品对本合同或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则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使用已完工或已交付的产品作为产出指标,这是因为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的控制权也已经转移给了客户,而这些在产品并没有包括在产出指标的计量中,因此该指标并未如实反映已向客户转移商品的进度。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各个里程碑之间向客户转移了重大的商品的控制权,则很可能表明基于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是不恰当的。 (2)投入法 投入的材料数量 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 时间进度 发生的成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 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形 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非正常消耗 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假定该装修服务(包括安装电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不参与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在该合同中,该电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是未参与该电梯的设计和制造,客户先取得了电梯的控制权,随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安装服务,因此,甲公司在客户取得该电梯控制权时,按照该电梯采购成本的金额确认转让电梯产生的收入。 因此,2022年12月,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20%[(40-30)÷(80-30)],应确认的收入和成本金额分别为44万元[(100-30)×20%+30]和40万元[(80-30)×20%+30]。 (3)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3.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判断: (1)企业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客户已拥有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为确保到期收回货款保留的法定所有权不影响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权); (3)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委托代销安排、售后代管商品); (4)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迹象。 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 特定事件发生前,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 尽管经销商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就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领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 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
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元,款项已经收到,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货款。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W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手续费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将W商品发送至乙公司后,乙公司虽然已经实物占有W商品,但是仅是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销售W商品,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甲公司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乙公司并不能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这些商品对外销售与否、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等不由乙公司控制,乙公司没有取得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将W商品发送至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乙公司将W商品销售给最终容户时确认收入。 售后代管商品 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 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 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乙公司运走了设备,但是考虑到其自身的仓储能力有限,且其工厂紧邻甲公司的仓库,因此要求将零部件存放于甲公司的仓库中,并且要求甲公司按照其指令随时安排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且这些零部件可明确识别为属于乙公司的物品。甲公司在其仓库内的单独区域内存放这些零部件,并且应乙公司的要求可随时发货,甲公司不能使用这些零部件,也不能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使用。 因此,甲公司应当确认销售设备和零部件的相关收入。除销售设备和零部件之外,甲公司还为乙公司提供了仓储保管服务,该服务与设备和零部件可明确区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需要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服务,并在提供该项服务的期间确认收入。 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乙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乙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5%,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甲公司虽然在乙公司的办公场地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乙公司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乙公司并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乙公司不能够控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甲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后续进度款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及终验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因此,该定制软件开发业务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各阶段的主要货物发货到现场,甲方收到货物及相关随机资料后,签订收货确认单,支付合同价30%作为交货款。付款金额不超过履约合同金额的60%,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内支付。由甲方、甲方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如有)、乙方共同根据技术协议对系统进行最终验收并由甲方出具验收确认书,完成终验收后支付合同价40%作为终验收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内支付。 违约责任 1.非甲方原因,乙方提供的货物或各阶段功能服务或各阶段工期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视为逾期,甲方有权按照约定要求乙方另行承担相应的逾期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每日应按应付未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9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尽质保义务,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提供相应的质保服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先行垫付的,可直接从应付未付乙方的款项冲抵该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补足。 5.因甲方原因造成实施条件不具备所导致的项目延期,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向甲方提交工期可能延期的书面报告,并对施工计划进行相应的修改。 6.因双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造成双方直接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相关直接损失。 7.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同意甲方在未付合同款项中自行扣减。 8.守约方因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该案例的业务性质及上述合同条款,B公司是否可以在时段内确认收入? 不满足条件——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因为虽然该项目最终阶段在客户现场完成,但是B公司发货至客户现场时,客户并未就相关材料设备等进行管理和确认,并且材料设备基于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并未转移,客户没有控制在建的项目; 不满足条件——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通过对合同进行分析,乙公司在该项合同中,并不具有权利就累计至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即根据合同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乙公司不具备“就累计至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权利。虽然合同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但该条款并不能保证乙公司在这样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毛利,该条款只是一种保护性条款,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时点确认收入。 情形二:当企业无法客观地确定其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时,在客户验收之前,企业不能认为已经将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客户。 情形三,:如果企业将商品发送给客户供其试用或者测评,且客户并未承诺在试用期结束前支付任何对价,则在客户接受该商品或者在试用期结束之前,该商品的控制权并未转移给客户。 本店推出优惠套餐,仅需198元,签订2年服务合同,即可获得每月不限流量,1 000分钟通话,更惊喜的是,办理本套餐,即可以4 999元的价格购买原价6 000元的新款5G手机! 运营商销售手机和服务套餐,可分成两项履约义务,原因是手机和套餐并非缺一不可,均可单独形成商品产生效益。如购置某监控设备,必须购买专用电脑以及专用监控软件才能达到监控效果,则电脑与软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效益,则应当作为一项履约义务予以考虑。 3-4步:确定交易价格并分摊至单项履约义务 交易价格:198×24+4
999=9 751 按单项履约义务的公允价值分摊: 话费所占比例: (198×24)÷(198×24+6 000 )=44.2% 手机所占比例: 6 000÷(198×24+6
000 )=55.8% 话费所分摊价格=9
751×44.2%=4 310 手机所分摊价格=9
751×55.8%=5 441 5. 按时间确认收入 第一年:确认手机收入和第一年的话费收入 5 441+4 310÷2=7
596 第二年:确认第二年的话费收入 4 310÷2=2 155
三、合同成本 (一)合同履约成本 (二)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除非明确由客户承担) 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甲公司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当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发生的支出、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无论是否取得合同都会发生,不属于增量成本,因此,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的年度奖金也不是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这是因为该奖金发放与否以及发放金额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包括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个人业绩),其并不能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 (三)与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和减值 1.摊销 在履约时点或者按照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需考虑预期将要取得的合同的影响。 2.减值
四、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2021年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 8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600 000 应收退货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2)2021年12月3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825 000 贷:应收账款
2 825 000 (3)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 000 (4)2022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1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
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0 000 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银行存款
22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40 000 甲公司在将手机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100(9000+1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900(1000-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800 应收退货成本
700(750-50) 贷:库存商品
7
500
(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1.服务类质保 属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质保。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向客户提供了既定标准之外的单项服务,则该单项服务可以被视为一种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以合理的基础将交易价格分别分摊到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该单项履约义务取得收入上。 2.保证类质保 不属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质保。企业没有向客户提供除具有合同所述功能的产品之外的其他服务,因此不属于提供了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无需对其分摊交易价格,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无法区分的质保 如果企业提供的质保同时包含服务类质保以及保证类质保,且无法合理区分的,企业应当将这两类质量保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予以确认。 总结
(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1.第三方参与时,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 (1)企业在转让给客户前就拥有商品或其他资产的控制权,并且一直能够主导其使用; (2)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判断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的考量因素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基于客户的角度);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代理人拥有一定的定价权)。 甲公司通过各种促销活动以提高百货公司的总体业绩,促销活动分为甲公司主导的促销活动和乙公司自行打折活动,甲公司主导的相关促销活动费用,有些由甲公司自行承担,有些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承担。乙公司自行开展的打折活动需要获得甲公司同意。甲公司会要求其打折的幅度和范围符合甲公司的定位,例如打折幅度不能过大,保证不打折的新品的比例不能低等,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的,甲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之后可向乙公司追偿。假定客户甲购买商品,向甲公司支付价款1 000元,甲公司扣除100元后支付给乙公司9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在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乙公司把这些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乙公司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因此,甲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只是负责协助乙公司进行商品销售,是代理人,在客户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00元。 注意: 本例中对于与控制权相关的三个迹象: 一是从客户的角度,甲公司承担退换货和赔偿的主要责任; 二是乙公司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是销售商品价格主要是由供应商乙公司确定,但甲公司对于商品的定价权有一定的影响力。 与控制权相关的三个迹象的分析,并不能明确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这些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如果商品自上架陈列30日仍未售出,甲公司有权将未出售的商品全部退回给乙公司,但在甲公司决定将商品退回前,乙公司不得取回、调换或移送商品。如果需要办理退换货的,甲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之后可向乙公司追偿。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某通信企业通过经销商来销售手机和网络服务。 何时确认手机销售收入? 向经销商返还设备补贴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判断的关键是需要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在转移给最终客户前是否由经销商控制以及何时转移给经销商,这是企业确定其客户和确定收入确认金额和时间的关键。 通常,经销商没有获得电信服务的控制权,因此,控制分析的重点在于电信设备。如果经销商在商品或服务的法律权属转移给最终客户前暂时取得商品或服务的法律权属,仅这一迹象不能支持相关结论。但是,如果经销商承担存货的实质性风险时,企业考虑经销商受技术过时、市场价格变化等的影响程度,以及经销商是否可以因除商品功能问题的原因将存货退还给企业。 如果通过经销商销售手机和服务计划,手机的客户可能是经销商(即经销商为主要责任人时),而服务合同的客户是最终客户。由于经销商和最终客户不是关联方,则销售手机和服务计划的合同不能合并。因此,这些合同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可能引起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的不同。 如果经销商为代理人,则最终客户为手机和服务销售的客户,如果满足要求,合同被合并。 如果企业的付款不与提供给最终客户的折扣直接关联,该付款很可能为付给经销商的佣金,应作为取得合同的成本。 如果企业向经销商的付款为手机的后续折扣,则应作为可变对价在交付手机时予以考虑。
(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评估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但客户在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的价格反映了该商品单独售价的,该选择权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续约选择权 企业向客户提供续约选择权,且是一项重大权利时,如果客户行使该权利购买的额外商品与原合同下购买的商品类似,且企业将按照原合同条款提供该额外商品的,则企业可以无需估计该选择权的单独售价,而是直接把其预计将提供的额外商品的数量以及预计将收取的相应对价金额纳入原合同,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是一种便于实务操作的简化处理方式。 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100 000÷(100 000+9 500)〕×100 000=91 324(元) 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9 500÷(100 000+9 500)〕×100 000=8 676(元) 因此,甲公司应当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91 324元,同时确认合同负债8 676元。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 324 合同负债
8 676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客户共兑换了4 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仍然预计客户总共将会兑换9 500个积分。 因此,甲公司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4
500÷9 500×8 676=4 110(元) 剩余未兑换的积分=8
676-4 110=4 566(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 借:合同负债
4 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110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客户累计兑换了8 500个积分。甲公司对该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预计客户总共将会兑换9 700个积分。 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8
500÷9 700×8 676-4 110=3 493(元); 剩余未兑换的积分=8
676-4 110-3 493=1 073(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 对于其余部分(即190
000元),为甲公司代商家收取的款项,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消费时支付给相应的商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9 合同负债
11
(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 1.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 2.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 相反,如果该产品的生产流程特殊性不高,其他公司也能生产该产品,则该专利权许可和生产服务可明确区分,应当各自分别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满足某一时段履行的义务的条件: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1)这些活动预期将显著改变该项知识产权的形式或功能; (2)客户从该项知识产权中获益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或者取决于这些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 甲公司考虑了下列因素: 1.乙公司合理预期(根据甲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甲公司将实施对该知识产权许可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创作角色及出版包含这些角色的连环漫画等; 2.这些活动直接对乙公司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这是因为合同要求乙公司必须使用甲公司创作的最新角色,这些角色塑造得成功与否,会直接对乙公司产生影响; 3.尽管乙公司可以通过该知识产权许可从这些活动中获益,但在这些活动发生时并没有导致向乙公司转让任何商品或服务。 因此,甲公司授予该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收入应当在某一时段内确认。由于合同规定乙公司在一段固定期间内可无限制地使用其取得授权许可的角色,因此,甲公司按照时间进度确定履约进度可能是最恰当的方法。 满足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 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确认时点 固定使用费于每年1月1日收取,提成于次年1月1日收取。 假设乙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共实现收入10 000万元。 1月1日: 借:银行存款
2
400 贷:合同负债
2
400 1-12月: 借:合同负债
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12月: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 (六)售后回购 1.因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者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 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租赁交易 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融资交易 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在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 (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预收销售商品款——先负债,再收入 预收款项无需退回的: 客户可能会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按比例确认收入 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将负债转为收入 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甲公司应根据历史经验(例如公司以往年度类似业务的综合税率等)估计客户使用该类储值卡购买不同税率商品的情况,将估计的储值卡款项中的增值税部分确认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将剩余的商品价款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应交税费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 (八)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解析:注册费 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120 贷:预收账款
120 借:银行存款
2 400 贷:合同负债
2 400 每月摊销: 借:合同负债
200 预收账款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 解析:资料费 购买课程及教材时: 借:银行存款
2 520 贷:合同负债
2 400 主营业务收入
120 每月分摊: 借:合同负债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解析:答疑费 购买课程时: 借:银行存款
2 520 贷:合同负债
2 520 每月分摊: 借:合同负债
2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
五、列报与披露 主要项目列报情况 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损益时如何在利润表中列示? 问:企业为了履行收入合同而从事的运输活动,如果该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损益时如何在利润表中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将预收款项全额列报为合同负债是否恰当? 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已收或应收价款中的增值税部分,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计入合同负债。已收价款中在尚未达到法定的纳税义务时应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科目。 另外,预收款中不能对应到合同的,不应列报为合同负债。代理人收取的不属于佣金性质的款项,不能列报为合同负债。比如,电商平台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为代理人,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平台及结算服务,并收取佣金,因此仅佣金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其余部分为电商平台代商家收取的款项,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消费时支付给相应的商家。 开了发票列报为应收账款,没开发票列报为合同资产? 收入准则中所指区分于应收账款还是合同资产的其他因素,是指明确的影响收款的条件。企业分别需要为客户提供发票、产品证明书等虽然也是合同中约定的,但不构成履约义务的合同义务,这些仅是一般商品、服务交易中的惯例且较易执行。同时,发票为中国税务法规要求的法定入账凭证,因此不应构成合同资产定义中“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在企业与客户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确认结算金额并进行收入确认时,应当确认应收款项而非合同资产。 企业估计的可变对价部分是否应列报为合同资产? 企业有部分主要客户采用月结方式进行结算,未要求提前开具发票为合同付款的条件,但是约定在下月上旬结算上一个月份的金额,客户经常会针对产品质量等方面情况提出降低价格的要求,结算价款在合同价格基础上予以扣除,但扣除金额相对结算金额比例较小,低于5%。 该情形下,当月收入确认金额中包含可变对价成分较小,同时结算也是在下月上旬,距离时间较短,基于重要性原则仍可在确认收入同时列报为应收款项。 质保金列报为合同资产还是应收账款? 合同约定了保证性质保,企业质保金能否收回,取决于发生质量问题后,企业能否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决,即质保金不仅存在信用风险,还存在潜在的义务和风险,不属于无条件收取合同的权利,因此应当列报为合同资产。 合同结算需要列示在报表中吗?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以净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也可设置“合同结算”科目对合同资产和负债进行核算,按其余额方向列报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但“合同结算”不是一个报表项目,不列示在报表中。 资产类科目(除应收退货成本)需减除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后列报。
某软件企业与客户签订了一项为期3年的软件许可权安排,允许客户使用企业的软件设计产品,在未来3年内,每年支付100万元授权许可费。
确定合同期限的关键,是判断合同终止时赔偿条款对合同期限的影响。如果合同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补偿的,该合同视为不存在。
A公司为B公司进行一项网络安装服务,于2022年8月1日已开工,但尚未签订合同。合同直到9月1日才签订,请问收入确定的时点是什么时候?
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成立,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价支付条款等,即应当满足“五步法”模型的第一步。
2021年12月2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一款产品化数据交换平台管理软件授权给乙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3年。当天,甲公司将该软件及期限为10天的临时秘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通过临时秘钥可以在10天试用期内免费体验和试用该软件的全部功能。试用期结束前,乙公司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
A公司向国外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标价为100万元。在此之前,A公司从未向B公司所在国家的其他客户进行过销售,B公司所在国家正在经历严重的经济困难。A公司预计不能从B公司收回全部的对价金额,而是仅能收回60万元。尽管如此,A公司预计B公司所在国家的经济情况将在未来2~3年内好转,且A公司与B公司之间建立的良好关系将有助于其在该国家拓展其他潜在客户。
根据B公司所在国家的经济情况以及A公司的销售战略,A公司认为其将向B公司提供价格折让,A公司能够接受B公司支付低于合同对价的金额,即60万元,且估计很可能收回该对价。A公司认为,该合同满足“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该公司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其向B公司提供的价格析让的影响。因此,A公司确定的交易价格不是合同标价100万元,而是60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一项专利技术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并按其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评估认为,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合同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该专利技术在合同开始日即授权给乙公司使用。
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发生时,按照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由于乙公司的信用风险升高,甲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照金融资产减值的要求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由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甲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不再满足,因此,甲公司不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继续进行评估。
原合同一个+新合同一个
未执行+变更
旧合同+变更
系统集成业务能否分拆为多个履约义务(如硬件、软件产品分拆)?
赠品是否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
A公司向客户售出了甲产品,由客户自行安装,但A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技术指导和培训是否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情形一:乙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出售一台其生产的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该设备可以不经任何定制或改装而直接使用,不需要复杂安装,除乙公司外,市场上还有其他供应商也能提供此项安装服务。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销售一台网络安全设备,并且在未来3年内向该客户提供用于该设备的专用耗材。该耗材只有甲公司能产生,因此客户也只能从甲公司购买该耗材。该耗材既可与设备一起销售,也可单独对外销售。
甲公司在合同中对客户的承诺包括销售设备和专用耗材,虽然客户同时购买了设备和专用耗材,但是由于耗材可以单独出售,客户可以从将设备与单独购买的耗材一起使用中获益,表明设备和专用耗材能够明确区分;此外,甲公司未对设备和耗材提供重大的整合服务以将两者形成组合产出,设备和耗材并未对彼此作出重大修改或定制,也不具有高度关联性(这是因为,尽管没有耗材,设备无法使用,耗材也只有用于设备才有用,但是甲公司能够单独履行其在合同中的每一项承诺,也就是说,即使客户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如果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该运输服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企业向客户提供2年的网络管理服务,具体包括对硬件、软件的维护,以及及时处理网络出现的各种故障等,但没有具体的服务次数或时间的要求,且每天提供的具体服务不一定相同。
尽管企业每天提供的具体服务不一定相同,但是企业每天对于客户的承诺都是相同的,因此,该服务符合“实质相同”的条件。
A公司从事车联网业务。主要模式:A公司免费提供车载类终端设备,可以通过该设备的定位等功能对客户的车辆进行监控,同时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客户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一般为3年或5年,到期后设备归客户所有。在服务期间,A公司保留对设备的所有权,如客户中途更换设备或不使用A公司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客户违约,需要支付剩余年限的服务费并返还设备。对于客户是否使用A公司设备,以及该设备是否正常发挥作用,A公司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同时有手段进行设备回收。
如果终端设备和A公司的网络服务必须彼此结合在一起可以使用,不能使用其他方的设备或网络,即:A公司必须同时提供终端设备和网络服务,不能仅提供其中之一。则表明这两个承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不能同时满足准则第十条(二)的条件,合同中只存在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反之,则设备销售和提供网络服务构成两个单项履约义务。
甲公司与其经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该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
对于情形一,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包括销售产品以及提供维修服务两项履约义务;
甲公司销售手机。2022年3月,甲公司向分销商销售1 000台手机,每台价格3 000元,合同价款合计3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价格保护,同意在未来6个月内,如果同款手机售价下降,则按照合同价格与最低售价之间的差额向乙公司支付差价。甲公司根据以往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预计各种结果发生的概率如表1所示:
甲公司认为期望值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
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其分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1 00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售价为100元,合同总价为10万元,乙公司当日取得这些产品的控制权。乙公司通常在取得产品后的90天内将其对外售出,且乙公司在这些产品售出后才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销售价格,但是基于甲公司过往的实务经验,为了维护与乙公司的客户关系,甲公司预计会向乙公司提供价格折扣,以便于乙公司能够以更加优惠的价格向最终客户销售这些产品,从而促进该产品的整体销量。因此,甲公司认为该合同的对价是可变的。
甲公司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的金额,因为该方法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80 000元[100×(1-20%)×1000]。同时,甲公司还需考虑有关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以确定能否将估计的可变对价金额80 000元计入交易价格。根据其销售此类产品的历史经验、所取得的当前市场信息以及对当前市场的估计,甲公司预计,尽管存在某些不确定性,但是该产品的价格将可在短期内确定。因此,甲公司认为,在不确定性消除(即,折扣的总金额最终确定)时,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80 000元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因此,甲公司应当于2021年12月1日将产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时,确认收入80 000元。
沿用上例,甲公司虽然有销售类似产品的经验。但是,甲公司的产品较易过时,且产品定价波动性很大。根据以往经验,甲公司针对同类产品给予客户的折扣范围较广(约为销售价格的20%~60%不等)。根据当前市场情况,降价幅度需要达到15%~50%,才能有效地提高该产品周转率。
甲公司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的金额,因为该方法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甲公司采用期望值法估计将提供40%的折扣,因此估计的交易价格为60 000元[100×(1-40%)×1 000]。同时,甲公司还需考虑有关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以确定能否将估计的可变对价金额60 000元计入交易价格。由于甲公司的产品价格极易受到超出甲公司影响范围之外的因素(即,产品陈旧过时)的影响,并且为了提高该产品的周转率,甲公司可能需要提供的折扣范围也较广,因此,甲公司不能将该60 000元(即,提供40%折扣之后的价格)计入交易价格,这是因为,将该金额计入交易价格不满足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条件。
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所生产的15台专用设备。当日,甲公司将15台设备的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300万元的价款已收存银行。同时,甲公司承诺,如果在未来3个月内该型号设备售价下降,则按照合同价格与最低售价之间的差额向乙公司退还差价,根据以往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甲公司预计未来3个月内该型号设备不降价的概率为50%,每台降价2万元的概率为30%,每台降价5万元的概率为20%。
甲公司2021年12月31日向乙公司销售设备应确认收入的金额为: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电力能源节约设备。甲公司向乙公司仅提供设备购置安装,不参与乙公司电力能源供应的运营和管理,不提供其他服务,但是需要根据法定要求提供质量保证,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
该合同的对价金额由两部分组成,即5 000万元的固定价格以及在4年内按乙公司电力能源实际节约费用的20%计算的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 VS 合同变更
剩余的40台手机与原来已经交付的60台手机可明确区分。由于合同中无任何折扣条款且根据A公司已公开的政策、特定的声明以及习惯性做法,A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因此价格的变化可以视为完全由市场变化引发的。
2022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之后交货。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甲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内含利率为6%。考虑到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之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甲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假定该融资费用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
预付卡:客户向甲公司支付了预付款购买其发行的预付款,客户有权在2年内使用预付卡在甲公司下属的连锁超市内使用预付款购买商品。
履约保证金:甲公司向客户提供了某项专利的使用权,使用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使用费30万元,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剩余10万元为客户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承诺其不会提前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前客户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甲公司有权不退还该笔保证金,如果合同执行至到期,则甲公司会退还该笔保证金给客户。
甲企业为客户生产一台专用设备。双方约定,如果甲企业能够在30天内交货,则可以额外获得100股客户股票作为奖励。合同开始,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5元;当日,甲企业估计该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5天,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客户,从而获得了100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格为每股6元。假定企业将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A公司为一家通讯设备销售企业,与B电器卖场签订协议,A公司每年需要向B卖场提供价值1 000万元的商品,并向B卖场支付15万元的上架费。
2022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 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 000元,合同价款为25 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分摊至A商品的合同价款为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C三种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这三种产品构成3个单项履约义务。企业经常单独出售A产品,其可直接观察的单独售价为50万元;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企业采用市场调整法估计B产品的单独售价为25万元,采用成本加成法估计C产品的单独售价为75万元。甲公司经常以50万元的价格单独销售A产品,并且经常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70万元的价格销售。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这三种产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50万元,而该合同的价格为120万元,因此该合同的折扣为30万元。由于甲公司经常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70万元的价格销售,该价格与其单独售价的差额为30万元,与该合同的折扣一致,而A产品单独销售的价格与其单独售价一致,证明该合同的折扣仅应归属于B产品和C产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技术X和Y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假定两项授权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80万元,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X和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甲公司估计其就授权使用Y而有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为100万元。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该合同中包含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其中,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固定对价,且与其单独售价一致,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属于可变对价,该可变对价全部与授权使用Y能够收取的对价有关,且甲公司估计基于实际销售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接近Y的单独售价。因此,甲公司将可变对价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全部由Y承担符合交易价格的分摊目标。
2022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产品和B产品。A产品和B产品均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其单独售价相同,且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A产品和B产品分别于2022年11月1日和2023年3月31日交付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的对价包括1 000元的固定对价和估计金额为200元的可变对价。假定甲公司将200元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满足本节有关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因此,该合同的交易价格为1 200元。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1)在合同开始日,该合同包含两个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应当将估计的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由于两种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且可变对价不符合分摊至其中一项履约义务的条件,因此,甲公司将交易价格1 200元平均分摊至A产品和B产品,即A产品和B产品各自分摊的交易价格均为600元。2022年11月1日,当A产品交付给客户时,甲公司相应确认收入600元。
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年内以固定单价100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标准配件,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且根据甲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60件配件后,市场新出现一款竞争产品,单价为每件65元。为了维系客户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将剩余60件配件的价格降为每件60元,已转让的60件配件与未转让的60件配件可明确区分。假定不考虑亏损合同等其他因素。
由于合同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且根据甲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该价格折让是市场条件的变化引发,这种变化是甲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的,由此导致的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批准对原合同价格做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其建造厂房。在建造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厂房设计,并与企业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客户每月末按当月工程进度向企业支付工程款。如果客户终止合同,已完成建造部分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企业为客户建造厂房,该厂房位于客户的土地上,客户终止合同时,已建造的厂房归客户所有。这些均表明客户在该厂房建造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该在建的厂房。因此,企业提供的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是否只有定制化的商品和服务才符合“不可替代”?
定制化是一个考虑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即某些情况下商品可能是标准化的,但仍可能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因为合同约定限制企业重新指定商品的使用。例如,房地产销售合同中所预售房产是客户特别“指定”的标准化商品,从而满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但难以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因此不能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影响对“合格收款权”进行判断的常见合同条款有哪几种情形?
情形一:合同中未明确任何客户违约赔偿事项。《合同法》第113条(如客户违约则有权收取成本加利润)是否与会计上的“成本加利润”的内涵一致尚无定论。在监管机构无明确意见之前,没有约定任何客户违约赔偿事项的合同,不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
如果甲乙(客户)双方约定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5%,“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5%(其中又分为若干个小里程碑),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乙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该约定不满足“合格收款权”条件,原因是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企业的履约进度可能并不匹配。
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建造中的船舶归甲公司所有。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
船舶是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的,甲公司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将该船舶改造之后才能将其出售给其他客户,因此,该船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该客户拥有的一条铁路更换100根铁轨,合同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价)。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共更换铁轨60根,剩余部分预计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该履约义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
甲公司提供的更换铁轨的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履约进度。因此,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60%)(60÷100),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6万元(10万元×60%)。
采用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存在什么限制?
当选择的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时,不应采用产出法。
2022年10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一栋办公楼并安装一部电梯,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甲公司预计的合同总成本为80万元,其中包括电梯的采购成本30万元。2022年12月,甲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的控制权,但是根据装修进度,预计到2023年2月才会安装该电梯。截至2022年12月,甲公司累计发生成本4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电梯供应商的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甲公司发生成本40万元(包括电梯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甲公司认为其已发生的成本和履约进度不成比例,因此需要对履约进度的计算作出调整,将电梯的采购成本排除在已发生成本和预计总成本之外。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 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合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
20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设备和零部件。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制造期为2年。甲公司在完成设备和零部件的生产之后,能证明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假定企业向客户转让设备和零部件为两个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2021年12月31日,乙公司支付了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合同价款,并对其进行了验收。
2021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控制权移给乙公司;对于零部件而言,甲公司已经收取合同价款,但是应乙公司的要求尚未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并且对其进行了验收,虽然这些零部件实物尚由甲公司持有,但是其满足在“售后代管商品”的安排下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这些零部件的控制权也已经转移给了乙公司。
A公司生产并销售笔记本电脑。2021年,A公司与零售商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1万台电脑。由于B公司的仓储能力有限,无法在2021年底之前接收该批电脑,双方约定A公司在2022年按照B公司的指令按时发货,并将电脑运送至B公司指定的地点。2021年12月31日,A公司共有上述电脑库存1.2万台,其中包括1万台将要销售给B公司的电脑。然而,这1万台电脑和其余2000台电脑一起存放并统一管理,并且彼此之间可以互相替换。
尽管是由于B公司没有足够的仓储空间才要求A公司暂不发货,并按照其指定的时间发货,但是由于这1万台电脑与A公司的其他产品可以互相替换,且未单独存放保管,A公司在向B公司交付这些电脑之前,能够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或者自行使用。因此,这1万台电脑在2021年12月31日不满足“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确认收入的条件。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息安全以及软件开发完成后能够迅速与乙公司系统对接,甲公司需在乙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乙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甲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
(1)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乙公司接受甲客户的委托,为甲客户定制一台设备,该生产设备产线需要完全符合乙公司的特定的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合同生效后且甲方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甲方支付预付款后,如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乙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乙公司不满足条件——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为只有完整的生产线才能为客户带来利益,因此客户无法在公司生产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
合同终止无权收取剩余款项的专业服务,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若合同约定如果因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时,已收取的款项无需返还,企业无权收取剩余款项,但可就其发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获取补偿,这通常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履约完成时确认收入。
商品(设备)需要验收的情况下,不同验收条款对收入确认时点有何影响?
情形一:当企业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
自营模式下的存费购机
1-2步:识别合同及单项履约义务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信息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之前,甲公司设计并搭建了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供其内部使用,该信息技术平台由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组成。甲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将该信息技术平台与乙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对接,并进行相关测试。该平台并不会转让给乙公司,但是将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为该平台的设计、购买硬件和软件以及信息中心的测试发生了成本。除此之外,甲公司专门指派两名员工,负责向乙公司提供服务。
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上述成本中,购买硬件和软件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不属于其他章节的规范范围,但是这些成本与履行该合同直接相关,并且增加了甲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即提供管理服务)的资源,如果甲公司预期该成本可通过未来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收回,则甲公司应当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虽然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有关,但是由于其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因此,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甲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其通过竞标赢得一个新客户,为取得和该客户的合同,甲公司发生下列支出:(1)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支出为15 000元,(2)因投标发生的差旅费为10 000元,(3)销售人员佣金为5 000元,甲公司预期这些支出未来能够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据其年度销售目标、整体盈利情况及个人业绩等,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年度奖金10 000元。
甲公司相关政策规定,销售部门的员工每取得一份新的合同,可以获得提成100元,现有合同每续约一次,员工可以获得提成60元。甲公司预期上述提成均能够收回。
甲公司为取得新合同支付给员工的提成100元,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且预期能够收回,因此,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样,甲公司为现有合同续约支付给员工的提成60元,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这是因为如果不发生合同续约,就不会支付相应的提成,由于该提成预期能够收回,甲公司应当在每次续约时将应支付的相关提成确认为一项资产。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21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额为3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为20%。在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甲公司向客户销售10部手机,每部手机的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750元。根据合同约定,客户有权在收到手机的30天内退货,但是根据需要向甲公司支付10%的退货费(即每部手机的退货费为100元)。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计的退货率为10%,且退货过程中,甲公司预计为每部退货的手机发生的成本为50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客户在购买手机时可以选择额外购买碎屏保障。
客户即使仅购买手机也不影响对所购买的手机的使用,而额外购买的碎屏保障收取额外的对价即视为提供了单项履约义务。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一部手机。该手机自售出起一年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提供质量保证服务。此外,在此期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例如手机进水)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甲公司也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该维修服务不能单独购买。
本例中,甲公司的承诺包括:销售手机、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以及维修服务。甲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对由于客户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尽管其没有单独销售,该服务与手机可明确区分,应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在该合同下,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有两项:销售手机和提供维修服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其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甲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2022年1月,甲旅行社从A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折扣机票,并对外销售。甲旅行社向旅客销售机票时,可自行决定机票的价格等,未售出的机票不能退还给A航空公司。
甲旅行社向客户提供的特定商品为机票,并在确定特定客户之前已经预先从航空公司购买了机票,因此,该权利在转让给客户之前已经存在。甲旅行社从A航空公司购入机票后,可以自行决定该机票的价格、向哪些客户销售等,甲旅行社有能力主导该机票的使用并且能够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甲旅行社在将机票销售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机票,甲旅行社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
甲公司经营购物网站,在该网站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明确获知在该网站上销售的商品均为其他零售商直接销售的商品,这些零售商负责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甲公司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约定,该网站所售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均由零售商自行负责,甲公司仅负责协助零售商和消费者结算货款,并按照每笔交易的实际销售额收取5%的佣金。
甲公司经营的购物网站是一个购物平台,零售商在该平台发布所销售商品信息,消费者可以从该平台购买零售商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在该网站购物时,向其提供的特定商品为零售商在网站上销售的商品,除此之外,甲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其他的商品或服务。这些特定商品在转移给消费者之前,甲公司从未有能力主导这些商品的使用,例如,甲公司不能将这些商品提供给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之外的其他方,也不能阻止零售商向该消费者转移这些商品,甲公司不能控制零售商用于完成该网站订单的相关存货。因此,消费者在该网站购物时,在相关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之前,甲公司并未控制这些商品,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是安排零售商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商品,而并未自行提供这些商品,甲公司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高端品牌的百货公司,采用与品牌手机供应商合作的经营模式。某高端品牌供应商乙公司在甲公司指定区域设立专柜(或专卖店)提供约定品牌商品,并委派营业员销售商品,假定本案例不包含租赁。乙公司负责专柜内的商品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商品的所有权。乙公司负责实际定价销售,甲公同负责对百货公司内销售的商品统一收款开具发票,甲公司将收到客户款扣除10%后支付给乙公司。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乙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在客户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 000元。
甲公司一家知名品牌通信产品生产零售商,拥有数百家直营连锁店。小型通信产品生产商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通信产品。乙公司按照甲公司选定《供货清单》的要求将商品发送到甲公司指定的直营门店。商品收到后,甲公司组织验货,按照《供货清单》核对商品,确保没有短溢、货不对板等情形。甲公司将从乙公司采购的产品与其自产的产品一起管理并负责实际销售,其商标为甲公司商标,对外宣传为联名款,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吊牌价,甲公司在吊牌价7折以上可自行对外销售并制定相应的促销策略。7折以下需得到乙公司的许可。甲乙双方根据销售收入每月五五分成。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甲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
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要考虑是否含有应付客户的对价。关键问题是,该安排是否为委托代销安排,或者经销商在手机销售中是充当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
电信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套餐的方式向客户销售一部手机和两年的通信服务,包括每月 200 分钟的语音服务和 5G 的数据流量,并按月收取固定费用;同时,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在任何月份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额外的语音服务和数据流量。
如果该约定的价格与其他客户单独购买语音服务和数据流量时的价格相同,则表明电信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该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不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无需分摊交易价格,只有在客户行使选择权购买额外的商品时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向客户提供100M宽带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价格为2 000元,但到期后客户有权利以1 600元的价格续约宽带服务1年。企业预估客户会行使该权利。
该续约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且符合简化处理的条件。因此,企业可以无需将原合同的交易价格分摊至该续约选择权,而是按照2年3 600元的价格确认全部合同负债并按每月150元确认收入。
企业向客户提供100M宽带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价格为2 000元,到期后客户有权利以1 800元的价格续约宽带服务1年,但企业在到期后提供给客户的是200M宽带,而该200M宽带的市场售价为2 500元(不考虑价格的时间因素)。企业预估客户会行使该权利。
因为企业提供的续租权是针对不同的产品,第2年购买的宽带服务不能被视为续约处理从而在整个受益期内摊销收入。
2021年1月1日,甲公司开始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根据该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消费1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购物时可以抵减1元截至2021年1月31日,客户共消费100 000元,可获得10 000个积分,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5%。假定上述金额均不包含增值税等的影响。
甲公司认为其授予客户的积分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客户购买商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00 000元,考虑积分的兑换率,甲公司估计积分的单独售价为9 500元(1元×10 000个积分×95%)。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具体如下:
甲公司经营一家电商平台,平台商家自行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甲公司仅提供平台供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负责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结算货款,甲公司按照货款的5%向商家收取佣金,并判断自己在商品买卖交易中是代理人。2X22年,甲公司向平台的消费者销售了1 000张不可退的电子购物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200 00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甲公司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为代理人,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平台及结算服务,并收取佣金,因此,甲公司销售电子购物卡收取的款项200 000元中,仅佣金部分10 000元(200 000*5%,不考虑相关税费)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商家)对价而应在未来消费者消费时作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务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
甲公司以100元的价格向客户销售A商品,购买这商品的客户可得到一张40%的折扣券,客户可以在未来的30天内使用该折扣券购买甲公司原价不超过100元的任一商品。同时,甲公司计划推出季节性促销活动,在未来30天内针对所有产品均提供10%的折扣。上述两项优惠不能叠加使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计有80%的客户会使用该折扣券,额外购买的商品的金额平均为50元。上述金额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购买A商品的客户能够取得40%的折扣券,其远高于所有客户均能享有的10%的折扣,因此,甲公司认为该折扣券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考虑到客户使用该折扣券的可能性以及额外购买的金额,甲公司估计该折扣券的单独售价为12元〔50×80%×(40%-10%)〕。甲公司按照A产品和折扣券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A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为89元〔 100÷(100+12)×100〕,折扣券选择权分摊的交易价格为11元〔 12÷(100+12)×100〕。甲公司在销售A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专利权许可证授予乙公司,授权期限为10年。同时,甲公司承诺为乙公司生产与专利相关的产品。除此之外,甲公司不会从事任何与支持该产品相关的活动。由于该产品的生产流程特殊性极高,没有其他公司能够生产该产品。
甲公司向乙公司授予专利权许可,并为其提供生产服务。由于市场上没有其他公司能够生产该产品,客户将服务从该专利权许可中单独获益,因此,该专利权许可和生产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应当将其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甲公司是一家设计制作连环漫画的公司。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可在4年内使用其3部连环漫画中的角色形象和名称。甲公司的每部连环漫画都有相应的主要角色。但是,甲公司会定期创造新的角色,且角色的形象也会随时演变。乙公司是一家大型游轮的运营商,乙公司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例如,展览或演出)使用这些漫画中的角色,合同要求乙公司必须使用最新的角色形象。在授权期内,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收取100万元。
甲公司除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外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也就是说,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额外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因为这些活动是企业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承诺的一部分,且实际上改变了客户享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甲公司需要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收入应当在某一时段内确认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
甲公司授权客户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软件,但是在企业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密钥之前,客户都无法使用该软件。
企业在向客户提供该密钥之前虽然已经得到授权,但由于客户没有使用,也没有开始获利,故不能确认收入。
甲电影发行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部电影的版权授权给乙公司,乙公司可在其旗下的影院放映该电影,放映期间为6周。除了将该电影版权授权给乙公司之外,甲公司还同意在该电影放映之前,向乙公司提供该电影的片花,在乙公司的影院播放,并且在该电影放映期间在当地知名的广播电台播放广告。甲公司将获得乙公司播放该电影的票房分成。
甲公司的承诺包括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提供电影片花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甲公司在该合同下获得的对价为按照乙公司实际销售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与之相关的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是占有主导地位的,这是因为,甲公司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该电影版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提供的电影片花和广告服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在乙公司放映该电影的期间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确认收入。如果授予电影版权许可、提供电影片花以及广告服务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应当将该取得的分成收入在这些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
甲公司是一家著名的足球俱乐部。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其设计生产的服装、帽子、水杯以及毛巾等产品上使用甲公司球队的名称和图标,授权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甲公司收取的合同对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2 400万元固定金额的使用费;二是按照乙公司销售上述商品所取得销售额的5%计算的提成。乙公司预期甲公司会继续参加当地顶级联赛,并取得优异的成绩。
该合同仅包括一项履约义务,即授予使用权许可,甲公司继续参加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等活动是该许可的组成部分,而并未向客户转让任何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由于乙公司能够合理预期甲公司将继续参加比赛,甲公司的成绩将会对其品牌(包括名称和图标等)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而该品牌价值可能会进一步影响乙公司产品的销量,甲公司从事的上述活动并未向乙公司转让任何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因此,甲公司授予的该使用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收取的2 400万元固定金额的使用费应当在2年内平均确认收入,按照乙公司销售相关商品所取得销售额的5%计算的提成应当在乙公司的销售实际完成时确认收入。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两年之后,甲公司将以12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等其他因素影响。
根据合同有关甲公司在两年后回购该设备的约定,乙公司并未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等影响,该交易的实质是乙公司支付了8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的对价取得了该设备2年的使用权。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两年之后,甲公司将以32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等其他因素影响。
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该交易的实质是甲公司以该设备作为质押取得了200万元的借款,2年后归还本息合计320万元。甲公司应当将该交易视为融资交易,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设备,而应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为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一台设备,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双方约定,乙公司在5年后有权要求甲公司以1 50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甲公司预计该设备在回购时的市场价值将远低于1 500万元。
假定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甲公司的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但远高于该设备在回购时的市场价值,甲公司判断乙公司有重大的经济动因行使其权利要求甲公司回购该设备。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销售商品给客户。甲公司销售的商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2022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 000张不可退的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 000 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意一家门店使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金额将全部被消费。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客户使用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销售适用不同税率的各种商品,并收取商品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因此甲公司销售储值卡收取的款项1 000 000元中,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
甲公司经营一家会员制健身俱乐部。甲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客户入会之后可以随时在该俱乐部健身。除俱乐部的年费2 000元之外,甲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了50元的入会费,用于补偿俱乐部为客户进行注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以及制作会员卡等初始活动所花费的成本。甲公司收取的入会费和年费均无需返还。
甲公司承诺的服务是向客户提供健身服务,而甲公司为会员入会所进行的初始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所承诺的服务,而只是一些内部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因此,甲公司虽然为补偿这些初始活动向客户收取了50元入会费,但是该入会费实质上是客户为健身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故应当作为健身服务的预收款,与收取的年费一起在2年内分难确认为收入。